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1369號
TCHM,104,上訴,1369,2015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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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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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心銘油壓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