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庭緯:啊就那個啊。
劉明祥:喔,瞭解。
............................(略) 劉明祥:我兄那個是重傷害ㄟ。
戊○○:你不要理他好嗎。
............................(略) 劉明祥:我們這一條是第二分局的。
吳庭緯:嗯。
劉明祥:結果檢察官叫第五分局跟我作筆錄的,跟我借提出 去的,說什麼那一臺權利車,CERFIRO那臺,出事 情怎樣,我說我不知道。他說車子的來源是什麼人 ,我說是我兄的。
吳庭緯:對啊。
劉明祥:事實就是他的。
吳庭緯:事實啊。這樣就好啦。
............................(略) 劉明祥:看到你我就放心了。
戊○○:我硬拖他來的。
劉明祥:有空去我媽那裡走一走看一看。
吳庭緯:好啊。
劉明祥:我想說山上那個……
吳庭緯:山上那個就不方便啊。
戊○○:別想那麼多啦。
吳庭緯:啊,你那二個同學也有啊
戊○○:別想那麼多啦。
劉明祥:嗯。
............................(略) 劉明祥:你看到的新聞是怎樣?
吳庭緯:就是那一臺CERFIRO的汽車嘛,有照到車子,拍到 人從車上跑下來,一共調了三或四支攝影機,說那 臺車子換過三面車牌。
劉明祥:換過三面車牌?
吳庭緯:要不然怎麼找得到啦?
劉明祥:因為警察也有用車子的形體給我看,車牌又是6012 那塊。
吳庭緯:喔。新聞是報導說他們總共換了三塊車牌。 劉明祥:是喔,他們是做什麼事?怎麼會這樣?內容是什麼 ?
吳庭緯:內容就是打啊。
劉明祥:打人這樣喔?
戊○○:變成木乃伊,動也不能動。要人家餵,爬也爬不起 來。
劉明祥:是喔?
吳庭緯:那個人…他哥哥啦,被打的那個人的哥哥說要拿10 0萬出來找兇手啊。
戊○○:懸賞100萬。
吳庭緯:問題是再怎麼想也知道那個垃圾人。
劉明祥:我跟檢的(檢察官)說我人已經是在裡面關,什麼 事情我哪知道?
戊○○:對,你要這樣說。
............................(略) ⒋98年9月18日:
............................(略) 戊○○:但我那天有跟妹仔說,要她去跟老闆說一下。妹仔 的意思是說,因為這件事情跟老闆沒關係…
劉明祥:事實就是沒關係啊。
戊○○:老闆要趁這個機會要跟他斷,所以不想管那麼多。 劉明祥:那他真的....?
戊○○:真的啊。因為劉明祥,他們兩個是一起的。主嫌已 經抓到,就是那個阿兄。現在對方懸賞100萬,要 抓到同夥者。
劉明祥:要抓打人的。
戊○○:老闆知道阿兄的個性,他希望這次跟他斷,然後要 保住他。所以他那個根本完全找不到人。但是老闆 意思是說有安待好,有給他地方,什麼都沒有問題 。等時間過了風平浪靜之後再說,可能要至少要一 至二年的時間。
劉明祥:那要很久ㄟ。
戊○○:沒辦法短期的。
劉明祥:你跟妹仔問,他阿母跟阿嬤不知... 戊○○:有啊,哭得要死,她知道你在裡面,哭得要死,就 一直罵他,怎麼這麼狠,害自己就好了,幹嘛害到 你。他阿嬤也哭得要死,然後他那天有拿東西給他 媽媽。拿一些文件給他媽媽。
劉明祥:也不會想說…唉,不會說啦。
戊○○:不要難過啦。反正現在要替自己多說點好話。不要 再不知道,不要再一直搖頭。要多替自己爭辯一點 。
............................(略) ⒌98年10月9日:
王怡婷:我問你,你那個阿兄的事情現在是……因為我最近 他們都沒有跟我聯絡,所以我也不方便…
劉明祥:沒差啦。
王怡婷:沒差喔。你還是很想他喔?
劉明祥:不知道ㄟ。
王怡婷:我跟你講一件重要的事,他媽前幾天跟我講說有寄 到法院的信,說他現在禁止出國。公文有下來,因 為找不到他到案說明,每個禮拜都有警察去拜訪, 他媽媽說快發瘋了。
劉明祥:怎麼說?
王怡婷:這次一定是很嚴重才會這樣子。他媽媽問我這次是 哪一件事,我說我也搞不清楚。
劉明祥:你說大聲一點。
王怡婷:我說他這一次,不知道是因為阿兄的事情,還是最 新的那一條,我說我都不知道。你瞭解我說的意思 嗎?
劉明祥:我知道。
王怡婷:就是不知道是哪一條啊?不會說他。
劉明祥:跟我這一條沒有關係。他是另外那條。 王怡婷:另外一條不知道是不是最新的那一條? 劉明祥:就六月份那一條。
王怡婷:喔,新聞報的那一條。跟他又沒什麼關係。他有跟 我說他為什麼會去那一條。
劉明祥:人家是跟我說對方拿100萬要抓兇手。 王怡婷:我知道,但怎麼可能都是說他呢?
劉明祥:我哪知道?
王怡婷:對啊,現在阿兄進去那一條是哪一條啊? 劉明祥:就是那一條啊。
王怡婷:他有跟我講說如果真的不行的話,可能會請他去頂 ,因為他沒有前科。他是這樣跟我講,我不知道是 真的還是假的。
劉明祥:他說他要來?
王怡婷:不是,我說阿兄現在是不是…那時他跟我見過最後 一次面?
劉明祥:你說阿兄喔?
王怡婷:不是阿兄啦,是他啦。
劉明祥:喔。
王怡婷:他跟我見面,說如果上面的人如果頂不下來會請阿 兄去,因為他沒有前科。我也不知道是真的還是假 的。
............................(略) ⒍98年10月14日:
劉明祥:怎麼辦,出去也找不到他(丙○○)啊? 王怡婷:可是他之前跟我說…那個…
劉明祥:上面如果打給他,你跟他說叫他不能下來。 王怡婷:我知道啦。
劉明祥:他若真的到案說明就(抓)進來了。
王怡婷:我不是有跟你說不能出國了,他媽媽就擔心這個很 嚴重。
劉明祥:他那個都用好了。
王怡婷:我知道。但重點不是這個。他媽媽說這樣不是一輩 子都見不得光嗎?
劉明祥:你跟阿姨說別想太多……
王怡婷:我跟你說,就算他肯,可能也要等一個人開口,就 是我們最大的那個叫他去,不然他不可能去(到案 說明)。
劉明祥:誰?
王怡婷:你不知道我們老大,最大的那個啊?
劉明祥:喔。
王怡婷:除非他開口啦,不然他沒那麼白痴,你瞭解我的意 思嗎?
............................(略) 劉明祥:我覺得我很倒楣。人就在關了,還來這一條。這一 條我若沒說好,還是一樣又七年以上ㄟ。
王怡婷:我知道啊。你媽媽那時擔心你作偽證罪,那就完蛋 了,你自己都有一條了,再加那一條。
劉明祥:他如果真的上面的要叫他來,乾脆我整個扛下來。 王怡婷:我知道。不管怎樣,你出來之後,要好好跟他溝通 一下這條路要不要再走,自己想清楚。
劉明祥:也要找得到啊。
王怡婷:我知道啦。他終究還是會跟我們見面的。你知道我 的意思…我覺得你要替自己想。
劉明祥:不會啦,出來要當好孩子了。
王怡婷:他是跟我說為了賺錢。可是賺錢要付出那麼多的代 價好嗎?對不對?你在裡面應該想很多看很開了。 現在會來看的,除了你家的人、我還有誰嗎?
劉明祥:小偉跟烏茲……
王怡婷:其實他(丙○○)很痛苦。他要走有跟我說,這次 真的嚴重了。
劉明祥:誰?
王怡婷:他嚇到了。
劉明祥:他喔?
王怡婷:他什麼行李都沒拿。簡單行李打包。
............................(略) 上開會客內容確為劉王美玲、戊○○、劉欣怡、吳庭緯、王 怡婷等人在臺灣臺中看守所與劉明祥所為之對話乙情,業經 證人劉明祥(參原審卷第246-248頁筆錄)、吳庭緯(參偵 卷二第208-209頁筆錄)、戊○○(參偵卷二第202-205頁筆 錄)、王怡婷(參偵卷三第128-132頁筆錄)具結證述在卷 ,並有原審製作之劉明祥會客錄音光碟譯文1份在卷可憑( 參原審卷第255-277頁)。
㈢、證人吳建志於99年1月14日在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我出 庭那一天,確切的日期我沒有辦法確認,我要回看守所看, 在囚車上,麥可也就是在庭的被告,他請我傳話給劉明祥, 被告說〈請你告訴阿祥,我是麥可,我是他大哥,你跟劉明 祥講車子已經一年前不見了,請他出庭的時候幫我作證〉, 講完以後,我說好,我想辦法幫你傳…隔天我在工廠找劉明 祥,重複上開傳話的內容,劉明祥說那輛車子好像是麥可拿 去使用,有涉及一件案子,麥可要把案字推給劉明祥,但是 劉明祥當時已經被羈押了,不關他的事。」等語(參原審卷 第97頁背面筆錄)。證人劉明祥同日在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 :「(問:你於會客內容中有提到友人要你擔一件案字,這 件事情的緣由?)一開始是吳建志開庭回來之後,在工廠告 訴我車子的事情,講的詳細內我已經忘記了。」、「(問: 證人吳建志所述是否實在,提示吳建志剛剛之證述內容?) 實在。」等語(參原審卷第99頁背面筆錄)。並有吳建志與 被告於98年8月5日均被提出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出庭 之臺灣臺中看守所收容人出庭、提訊暨返回檢查登記簿在卷 可證(參偵卷三第34頁)。
㈣、證人吳庭緯於99年1月14日在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我國 中畢業時認識丙○○,但是只見過一、二次面,就沒有再聯 絡,是在我退伍之後,才比較常聯絡,所以才在警詢中說認 識他3-4年…在劉明祥羈押期間,我有前往會客,有告訴劉 明祥說陳奇輝、丙○○2人涉及98年6月19日景賢二路與軍福 七路口重傷害案。我常跟丙○○在一起,因為丙○○的肩膀 很寬、厚,依照片中穿白色衣服、黑色褲子、手持鋁棒的人 的背影、肩膀、身材,很像丙○○。」等語(參原審卷第10 3-104頁筆錄)。其於98年10月28日在檢察官偵訊中亦具結 證稱:「從照片中穿白色上衣男子的體格、身型判斷,就是 綽號老闆的丙○○沒錯。」等語(參偵卷三第10頁筆錄)。
㈤、證人戊○○於98年10月20日在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我 記得大約98年農曆7月左右,我一個人到看守所要接見劉明 祥,我在等候區等候看電視的時候,突然有一位男子走過來 我旁邊,問我是否為劉明祥的姊姊,我回答是之後,他就說 他是劉明祥的朋友,叫做英俊,他要我進去接見劉明祥的時 候,轉告劉明祥說他犯了一件大件的,暫時不能去看他,他 沒有說是什麼案件,他說只要告訴劉明祥他叫做英俊,劉明 祥就知道是誰。」(參偵卷二第202-203頁筆錄)。㈥、證人劉明祥①於99年1月14日在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96 年的妨害自由案是吳鈜毅叫我與丙○○、湯銘偉去犯的,案 發後,因為我沒有前科,吳鈜毅教我說這臺車是我在網咖跟 朋友買的,要我擔下來,我是在96年底把車交給丙○○,要 他開完後還給吳鈜毅……我跟丙○○是很好的朋友,就像兄 弟一樣,在96年許智雄該案前,我幾乎每天與丙○○在一起 ,96年以後,丙○○1-2星期來找我一次,直到我被羈押… …我與丙○○曾在國泰徵信工作過,至涉及許智雄妨害自由 案後就沒再做了,我與丙○○都是受吳鈜毅的指揮。」(參 原審卷第100-102頁筆錄),②於98年10月21日在檢察官偵 訊中具結證稱:「我所說的英俊是指丙○○,我姊姊戊○○ 告訴我說她之前來會客時,有遇到丙○○,丙○○告訴戊○ ○說他有犯下一件大件的,戊○○再轉告我,丙○○沒有對 我姊姊說犯下什麼案件,聖雄因為長得不錯所以叫英俊。」 (參偵卷二第202-203頁筆錄),③於99年2月25日在原審審 理中具結證稱:「(問:王怡婷為何要去跟你會面?)我叫 家人請王怡婷來跟我會面,我請王怡婷照顧丙○○的媽媽、 奶奶。」、「(問:為何要請王怡婷去照顧丙○○的媽媽、 奶奶?)我是在看守所聽吳庭緯說丙○○涉及此案的訊息, 而丙○○都沒有來接見我,且我請朋友都找不到丙○○,所 以我想丙○○已經跑掉了,所以請王怡婷照顧丙○○的家人 。」、「王怡婷告訴我說他跟丙○○最後一次見面時,丙○ ○跟王怡婷說涂董有跟丙○○講,如果真的壓不下來的話, 要請丙○○出來承擔這個案子,因為丙○○沒有前科。」、 「我在羈押禁見期間,丙○○有寄東西給我,解除禁見後, 也已寄過一次東西給我,在這之後我姊姊來會面時,有跟我 說在看守所外面碰到丙○○,丙○○說他卡到一條很大的案 子,以後沒有辦法再幫我了,之後我請朋友幫我問,且幫我 找丙○○,後來吳庭緯來會面時,才談起丙○○涉及本案, 我才知道這件事。」(參原審卷第246-248頁筆錄)。㈦、證人王怡婷於99年1月14日在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問 :98年10月14日劉明祥會客錄音譯文妳說〈其實他很痛苦,
他要走有跟我說,這次真的嚴重了…他嚇到了,他什麼行李 都沒拿,簡單行李打包〉,妳所說的他是指誰?)他是指丙 ○○,是丙○○的母親告訴我丙○○帶簡單的行李就走了。 」、「(問:可是根據妳在會談中的對話,妳說〈他要走有 跟我說〉怎麼會是丙○○的母親跟妳說丙○○要跑路?)我 真的忘記了。」(參原審卷第105頁背面筆錄)。㈧、綜前揭譯文及證人劉明祥、湯銘偉、吳建志、吳庭緯、戊○ ○、王怡婷以上所述可知:被告、丙○○、劉明祥原本是朋 友,劉明祥還稱呼被告為「阿兄」,丙○○則綽號老闆或英 俊,其與劉明祥均受被告之指揮。劉明祥及丙○○於96年10 月間,曾依被告之指示,由劉明祥駕駛本件犯案車輛向許智 雄催討債務,而該車輛係被告向洪大偉所購買之權利車,劉 明祥在96年底已交由丙○○還給被告,本件案發後檢警以本 件犯案車輛追人,被告為脫免責任,曾請託另案羈押在臺中 看守所之吳建志(與劉明祥隸屬同工廠)傳話予劉明祥,請 劉明祥幫忙解套,說車子已經在一年前不見了,惟劉明祥在 家人之叮嚀下不敢作偽證,仍據實證稱該部車確實是被告所 購買。又丙○○與劉明祥情同兄弟,幾乎天天在一起,劉明 祥於98年4月9日因強盜案被羈押後,丙○○仍常到看守所會 見劉明祥,於本案發生後不久,丙○○曾在臺中看守所託戊 ○○告訴劉明祥說「他犯了一件大件的,暫時不能去看劉明 祥」,從此迄今丙○○即未再前往監所探視劉明祥,丙○○ 要走之前曾向其女友王怡婷說「這次真的嚴重了…他嚇到了 」。另與丙○○熟識之吳庭緯從案發現場監視器所攝錄之畫 面內容認出該穿白色上衣持鋁棒之人即是綽號老闆之丙○○ ,劉明祥自吳庭緯處得知丙○○因涉犯此案而落跑,還請王 怡婷要照顧丙○○的媽媽及奶奶。茲①由劉明祥之前揭所述 所為,可知劉明祥對被告及丙○○,並無任何怨隙,對丙○ ○甚至還有情有義,且其在本件案發前即已羈押在臺中看守 所,亦無須費力排除自己可能涉案之嫌疑,是以其謂該部犯 案車子係被告所有及有關丙○○之諸事,顯無作假之理,而 可採信。②被告自承有向洪大偉購買該部犯案車輛,而若非 被告無法交代該部車輛於案發時與其無關,則其何須費神請 吳建志轉告劉明祥幫其解套。③丙○○除本案經檢察官通緝 外,並無其他案件被追查(參本院卷第101頁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通緝紀錄表),是可確定其要戊○○轉告劉明祥說其「 犯了一件大件的」,其又向王怡婷說「這次真的嚴重了…他 嚇到」而落跑,係指犯本案無訛,否則其若未犯本案,為何 不敢出來澄清,況本件尚有現場錄影畫面可供比對,何以不 敢出來比對。④本件告訴人遇害時攜帶一個斜背包,內裝有
120萬元現金,但均未被拿走,此經告訴人甲○○於98年6月 25日在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述明確(參他卷一第153頁筆錄 ),且觀諸現場監視器所攝錄內容之翻印照片,丙○○等3 人自始至終僅在毆打告訴人,看不出有搶奪該斜背包之意圖 及動作,是可信當天丙○○等3人之行為,確實僅係要教訓 毆打告訴人而已,並非為了搶奪財物,而一般會如此作為, 必因前有結怨為洩憤之故,惟並查無任何丙○○與告訴人有 何結怨之緣由,是以本件由犯案車輛追至被告,再由被告與 丙○○之關係,及被告與告訴人之前揭退車退款糾紛,認定 係由被告在幕後操控本案,則與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均相符 合。
五、再查:
㈠、被告於警詢中一開始辯稱於98年6月19日本案案發時與朋友 在臺中市○○路與文心路口之統一星巴克咖啡店喝咖啡,但 經員警查訪後,始改稱是在朋友陳琪和位於臺中市○○○街 241號租屋處,於警詢中所述是記錯了云云,此有被告警詢 、偵訊筆錄在卷可證(參他卷一第38頁、偵卷一第14、21頁 筆錄)。
㈡、98年9月2日經被告同意測謊結果:被告對於下列問題1、2均 呈不實反應:「1.你有沒有叫人去打崇聖車行那個人(甲○ ○)?(答:沒有)。2.崇聖車行那個人(甲○○)是你叫 人去打的嗎?(答:不是)。」(參偵卷二第5-53頁之98年 9月14日2009C0064號之測謊鑑定書)。㈢、綜上,本院認本件確係被告不滿王永聖兄弟對退車款之處理 態度,而萌教訓洩憤之意,乃與丙○○及該2名不詳之黑衣 男子謀議,由丙○○與該2名不詳黑衣男子駕駛被告所有之 前開車輛,至案發現場圍毆告訴人甲○○無誤。被告前揭所 辯,僅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 行應堪認定。
叁、論罪科刑部分:
一、本件告訴人被毆打後雖然受有左側脛骨開放性骨折、左側遠 端肱骨及近端尺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之傷害,經治療後,其 左側叉關節活動受限,遠端肱骨粉碎性骨折癒合不良(未達 重傷之程度),且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98年 6月19日)當天早上9點,我騎乘機車,我沿景賢二路往軍功 路方向行駛,在景賢二路與軍福七路口,我遇到一個拿球棒 的人(下稱:A)從我左邊跳出來往我額頭的地方打,我從 機車上摔下來,一開始我以為出車禍,A繼續拿球棒一直敲 我的頭,我的頭部又被敲擊二下,之後我以雙手護著我的頭 ,所以球棒打在我的手肘、手指、手臂,總共打了10-20下
,於此同時,在我右前方的黑色CEFIRO轎車內走出來一個人 ,拿著鐵鎚(下稱:B),右手邊有一個人從一家賣陶器的 店門口出來,他拿著一根很長的鐵器(下稱:C),向我跑 過來,圍住我,B對我說〈你再囂張〉,A對我說〈遇到了、 上車(臺語)〉,而且B講話的同時拿鐵鎚往我的頭部中心 位置敲,我有閃躲,結果敲到我的左額及左肩。當時我斜背 一個背包,B出手抓我的衣領、背包,將我往CEFIRO車輛停 放處拉,我有反抗,我就立刻站起來迴轉往後跑時,C就拿 鐵器敲我的左腿,我跑了1-2步,但是我發現我的左腳好像 斷掉了跑不動了,而且站不起來,我倒在地上,A又持球棒 一直攻擊我的頭部,我不確定我被打幾下只是一直不斷地被 攻擊,我拿手及包包護著頭,B當時站的比較遠,所以沒有 繼續攻擊我,C持鐵器往我左腳持續的毆擊,C也有打我的身 體左側腰部,大部分都是集中攻擊在腳的部位,我不確定C 打我幾下,也是一直不斷的攻擊……」等語(參原審卷第13 9頁背面、140頁背面筆錄)。惟查:
㈠、依據當時現場監視器錄影內容翻印照片顯示:「當天上午9 時8分35秒告訴人騎機車遭丙○○3人攔下,丙○○(穿白色 上衣者)將告訴人推離機車倒地。8分37秒告訴人跌坐在地 上,僅1個身穿黑衣之人持榔頭上前毆打,告訴人起身欲逃 離,持榔頭之黑衣人站在其身後,丙○○與另名黑衣人自旁 追過來。8分38秒丙○○3人手上各持器具圍打告訴人,而告 訴人仍試著要逃離。8分40秒告訴人四肢著地背部弓著試圖 要站起來,遭丙○○以左手壓住背部靠近腰部處。8分41秒 告訴人雙手離地已爬起來一半,丙○○3人則在後毆打。8分 43秒丙○○與1黑衣人在前面毆打,另名黑衣人則在後面毆 打。8分44秒告訴人已站起來,丙○○過去抓住,另2名黑衣 人自後追來。8分46秒丙○○3人又繼續追打至8分52秒均未 在鏡頭內。8分53秒告訴人拎著包包獨自往前跑,丙○○3人 在後緊追。8分54秒告訴人跌倒趴下。8分55秒丙○○上前持 棍毆打,告訴人已翻身背著地臉朝上,並本能的抬起左腳防 禦。8分56秒告訴人之左腳抬高到近乎與身體上半身成垂直 狀。8分57秒該2名黑衣人追來加入毆打,告訴人之左腳仍然 抬起離地。8分58-至9分7秒丙○○3人亂棍混打告訴人全身 各處。9分16秒2名黑衣人罷手往回走。9分18秒丙○○亦罷 手往回走。」(參他卷二第18頁背面-25頁)。㈢、於98年7月7日在檢察官偵訊中目擊證人蔡伊華具結證稱:「 我看1名男子穿白色衣服,兩名男子穿黑色衣服,都戴口罩 與帽子,圍毆1名男子。」、「(問:該3名男子是毆打該名 男子的什麼部位?)我看到的是打手,因為該名男子用手防
衛身體。」等語,洪敏玲具結證稱:「該3名男子是拿類似 棍棒的東西毆打該名男子,我們覺得很恐怖,我就趕緊去報 警。」、「(問:該3名男子是毆打該名男子的什麼部位? )就是朝著身體一直打,距離比較遠,無法看清楚。」等語 (參他卷三第112-113頁筆錄)。
㈣、本件告訴人除受有「左側脛骨開放性骨折、左側遠端肱骨及 近端尺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等傷害外,尚受有「左側食指 指骨骨折、左腰部開放性穿刺傷、頭部撕裂傷、橫紋肌溶解 症、軀幹肢體多處鈍挫傷、輕度腦震盪」等傷害。㈤、綜上可知:告訴人所述遭毆打之經過及細節,與現場監視器 錄影內容尚有諸多差異,而現場錄影內容顯示丙○○3人係 亂棍混打告訴人身體各處,並無集中毆打其左腳或頭部之情 形,目擊證人亦未看到歹徒有特別毆打告訴人左腳或頭部之 動作,且告訴人遭毆打後係遍體鱗傷,並非只有左腳或頭部 受傷,其左腳固然受傷嚴重,惟卷內照片顯示:其左腰亦遭 鐵條刺個不小的洞、右手掌也有嚴重挫傷(參他字卷二第11 -13頁)。而①本件案發經過既有現場錄影,自應以錄影結 果為主要依據,再輔以告訴人之指訴及其他證據,以釐清事 實,②告訴人於上班途中突然遭到3名不認識之歹徒圍毆, 必是甚為驚恐並一意想逃離求救,且該3名歹徒中有2人均穿 著黑色衣服,是以告訴人對哪一個歹徒持哪一種兇器毆打其 身體之哪一個部位,竟能清晰分辨敘述如上,不免令人存疑 ,③告訴人左腳雖然受有前揭較重之傷害,惟此依前揭監視 錄影翻印照片顯示,自有可能是因告訴人倒下後,猶將左腳 抬起防禦,而成為對方較易攻擊之目標所致,④告訴人之頭 部雖然也受到打擊,但結果僅係左前額頭撕裂傷(參他卷二 第10頁面照片)及輕微腦震盪。茲本件歹徒當時果係蓄意要 毀敗或嚴重減損告訴人左腳或頭部之機能,則以其3人之優 勢並均攜帶棍棒兇器之下,告訴人之頭部自不可能僅受有前 揭傷害,且一般要重傷他人下肢,大多係以刀具直接砍斷腳 筋,焉有如本件亂棍混打致目的未達成且造成身體多處受傷 之情形。本院因認本件就客觀情形尚難推論行為人當時主觀 上有致告訴人左腳或頭部重傷害之故意,本件行為人毆打告 訴人應僅係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起訴書 記載行為人係基於重傷害告訴人左腳之意思為之,應犯刑法 第278條第3項、第1項之重傷未遂罪,尚有未洽,因本院所 認之事實與檢察官擇為起訴之社會基本侵害事實同一,故應 變更起訴法條,逕予審判。又①被告與丙○○及2名不詳黑 衣男子有謀議之犯意聯絡及提供車輛之行為分擔,均為共同
正犯。②被告於93年間曾犯賭博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 年度中簡字第1296號案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3年8月 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二份在卷可證,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應加重其刑。
三、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判決認被告等人係 基於重傷害告訴人左腳及頭部機能之故意而為本犯行,尚有 未當,原審判決未對被告論予累犯,並加重其刑,亦有未 合。被告仍執前揭辯詞否認犯罪,提起上訴請求諭知無罪判 決,及檢察官提起上訴認原審判決論被告重傷害未遂罪僅判 處有期徒刑3年實嫌過輕,雖均無理由,然原審判決既有前 開可議之處,本院自應將原審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 告僅因購車糾紛即夥同丙○○等人為本件犯行,惡性重大危 險性亦高,本件手段兇殘,致告訴人受傷嚴重,治療後仍左 側叉關節活動受限,遠端肱骨粉碎性骨折癒合不良,情節可 謂重大,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罪所 生危害、犯後態度,及其並未親自出手毆打告訴人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8條、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王 義 閔
法 官 李 秋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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