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09年度,351號
TCHM,109,金上訴,351,20201230,2

2/4頁 上一頁 下一頁


第103頁)、鍾琯生製作之合會會費詳列表一份(見原審卷 四第167至172頁)、鍾琯生留存京鉅公司檔案光碟(見原審 卷四第194頁)、京鉅公司102年5月至103年9月收支明細( 見原審卷四第246頁)(詳細見如附表7所載之內容)在卷可 稽,復有扣案如附表24至27所示之物可資佐證。㈡、被告徐湘婷李昱璋確有參與本案犯行,其2人與被告鍾琯 生、孫臺榆鍾益榮林淑華共同以京鉅公司名義經營上開 互助會而違反銀行法之本案犯行,有下列事證可憑: ⒈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 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 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於行為當時 ,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 同正犯之成立。倘犯罪結果係因共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 論出於何人所為,在共犯間均應同負全部責,並無分別何部 分為孰人實行之必要(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739號判決 意旨參照)。
⒉雖被告徐湘婷李昱璋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被告徐湘婷李昱璋確實分別在京鉅公司擔任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工作 ,共同招攬上述互助會員及取得款項等情,有下列證人證述 或證物可資證明:
①證人即被告鍾琯生業於:
⑴偵查時證述:盧富滄是京埠公司的負責人,是我的老同事 ,我跟孫臺榆前在花蓮共事過,我看孫臺榆退休,而我覺 得京埠公司不錯,孫臺榆加入京埠公司,經營會員經營得 不錯,正好徐瑋勵、李承翰跟原本京埠公司處不來想跳槽 ,所以當時我、徐瑋勵、李承翰、孫臺榆就談了約一個月 ,我看可以獲利,徐瑋勵又是南投直銷工會理事長,所以 我就出出10萬元成立京鉅公司,徐瑋勵、李承翰、孫臺榆 都沒有出錢,我們四個人同意、都用京埠公司方案來經營 京鉅公司。我是後來查出來有問題,徐瑋勵等人用很多人 頭參加合會,他招攬很多人,又領很多獎金,錢是徐瑋勵 等人在賺,風險由其他人承擔……後來我找會員開會,徐 瑋勵、李承翰有承諾散會由他們負責,我個人負責30A、 50A專案。(李承翰、孫臺榆的角色?)幾乎都是李承翰 在做主,但是實際會發言的是徐瑋勵,常常李承翰眼神飄 一下,徐瑋勵就會遵守李承翰的意思。孫臺榆的人脈不錯 ,他有實際負責京鉅公司的財務。我後來轉做其他投資, 實際經營交給孫臺榆林淑華是會計,她不是聽我的就是 聽孫臺榆的指示做會計事務等語(見偵卷一第264頁反面



至第266頁)。
⑵原審審理時證稱:京鉅公司與南投縣傳銷公司沒有關係, 但他們用我的會場做異業結盟,出遊都用京鉅公司的錢。 公司成立時我是當然的負責人、孫臺榆是副總,徐瑋勵一 進來就是業務部副總,本來也叫李承翰當副總,後來才知 道李承翰願意當處長是有原因的,因為他們是夫妻,副總 、處長是領同樣業績的錢,一樣的業績剝了四層皮。(徐 瑋勵會不會主持開標講解合會的制度、招募會員、發放標 金及利息?)整個遊戲規則只有她最清楚,我們都不懂, 只有他們在台上講,我們都講不出道理。李承翰在開標的 時候,他幾乎都在後面招呼客人。李承翰有招募會員,否 則他憑什麼領業務津貼。林淑華是公司會計,她負責收受 會員繳納的會款及發放利息等語(見原審卷2第211頁反面 、第213頁、第217頁反面至第218頁)。 ⑶本院審理時證稱:孫臺榆徐湘婷李昱璋有獨立的辦公 室,孫臺榆的老婆林嬰美是給她一個美容室,那不算辦公 室。所有的業務制度全部都是徐湘婷李昱璋他們兩個製 作出來的,那時我還靠他們進來的業績,實際上是他們2 個人在經營。徐湘婷李昱璋有領過京鉅公司3個月薪水 ,因為公司剛開始沒有業績,我為了讓他們進公司,安撫 他們,也為了合作,所以那時候前3個月有給每個月3萬元 的薪水。百分之90的會員都是徐湘婷找來的,合會是徐湘 婷、李昱璋他們2人在主導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56頁、第 257頁、第261頁至第266頁)。
②證人即被告孫臺榆業於:
⑴偵查中證稱:鍾琯生是每月月薪7萬元,我的薪資是固定 薪水,102年6到12月3萬、103年1月到7月是4萬,103年8 月沒領薪水,林淑華是每月2萬5000元,鍾益榮是領3萬元 ,徐瑋勵、李承翰前3個月是領固定薪,後來就領業務獎 金。美滿人生互助聯誼會投資方案是鍾琯生徐瑋勵、李 承翰從外面找的方案,由鍾琯生徐瑋勵、李承翰研究每 月推廣的業務量、獎金如何分配,再授權徐瑋勵、李承翰 去推廣業務等語(見偵卷一第138頁反面至第139頁反面) 。
⑵原審審理時證稱:「京鉅是在102年約3月份他們就開始在 籌備,那時候我還沒有進公司。」、「(你所說的他們是 誰?)鍾琯生徐瑋勵、李承翰,當初還有2個我不曉得 叫什麼名字,因為不熟,大概是他們5個人,他們成立以 後約102年5月份開始運作,我是5月底才進入公司,所以5 月份我去公司以後,5月的薪資簿只有3個人有,就是李承



翰、徐瑋勵和一個會計。」、「我只負責行政業務,他們 如何招募的過程是由他們業務部負責。」、「(你所謂的 業務部是指誰?)徐瑋勵、李承翰。」、「(業務部是徐 瑋勵跟李承翰,所以徐瑋勵、李承翰他們是業務部的什麼 職位?)2個都是副總經理。」、「鍾琯生是董事長,也 是負責人,他統籌整個公司的運作及業務推廣,由他負責 。徐瑋勵業務部副總經理,鍾琯生交代的一些業務推廣 、招募會員由他們業務部負責。李承翰跟徐瑋勵一樣是同 樣的工作性質。鍾益榮是行政工作人員,負責一般的行政 採購及會場佈置,就是一般行政業務,負責打掃。」、「 (鍾益榮負責會場佈置,是什麼會場佈置?)有時候我們 要辦活動,異業結盟或開標等,一些會場的佈置。」、「 (林淑華部分?)林淑華是103年的年初才進公司,她是 負責會計工作。」、「(你之前去京埠公司,你有沒有參 加京埠公司的互助會?)有。」、「(就你的經驗,京埠 公司與京鉅公司後來實際運作的互助會規格是一樣的嗎? )一樣。」、「(關於你剛剛有提到徐瑋勵、李承翰是業 務部副總經理,他們的報酬怎麼算?)據我到公司,我是 6月份領薪水時才看到,徐瑋勵與李承翰5月份每人都是領 3萬元,6月份時,徐瑋勵與李承翰也是每人領3萬元,我 是領2萬元,鍾益榮也是領2萬元,到7月份後,我們才統 統變成3萬元,鍾益榮是2萬4000元。就是前面3個月可能 是因為在籌備期間或招攬會員,所以可能沒有業績,可能 是8月以後開始有會員進入,徐瑋勵、李承翰他們才開始 領工作獎金。」、「(你剛剛所說獎金部分是如何計算? )是由鍾琯生徐瑋勵去協商出來。」、「徐瑋勵他們業 務部會做個表出來,裡面包含很多他的下線,誰多少錢他 會造一個名冊交給鍾琯生鍾琯生批示後,我們就會交給 會計,把錢發給徐瑋勵。」、「(所以鍾琯生批示徐瑋勵 做的表格之後,你會看到那個表格嗎?)會。」、「(錢 發出去,你也是依據那個表格去做的嗎?)是。」、「( 所以你確實有經手過這個過程?)是。」、「(你個人會 不會用電腦繪製表格?)不會。」、「(104年度偵字 2004號卷一第123頁,..你不會用電腦繪製表格,這個 表格是你所製作的嗎?)不 是。」、「(你在任職京鉅 公司期間有無看過這個表格?)有。」、「(這個表格實 際上是京鉅公司在營運當時有確實發放的金額嗎?)是。 」、「(裡面有提到一些『達成責任額車馬費』的字樣, 意義為何?)他們車馬費怎麼去發放,是鍾琯生徐瑋勵 、李承翰他們去達成的協議,怎麼樣去發放是他們業務部



的,我們行政部門只是把他們討論過後做好表格送到我們 行政部門這邊來,我們就按鍾琯生批示以後把錢發放給徐 瑋勵他們,這都是徐瑋勵、李承翰他們做的表格。」、「 (在京鉅公司裡面,徐瑋勵、李承翰他們有自己的辦公座 位嗎?)有。」、「(上次有到庭作證的會員如黃革衛等 人,他們在京鉅公司裡面有自己的辦公區座位嗎?)沒有 ,我們就是一個大的客廳,他們來的時候就經常到徐瑋勵 或李承翰的辦公室去坐。」、「(在京鉅公司互助會每個 月開標的會期,有無所謂要主持開標的人?)有。」、「 (這通常是由誰負責?或是誰做過這件事?)因為我們行 政部門只是負責佈置會場,實際開標作業由徐瑋勵來主持 ,每一個會期會找一個會員上來抽籤,我們就會在下面做 紀錄這個會是誰標走,我們做好紀錄後會交給鍾琯生說明 這次開標總共標走多少錢,鍾琯生批示後,我們來發放會 金。」、「(李承翰部份,他在互助會開標會場有做什麼 工作嗎?)一般他都是招待會員,因為會員他一般都認識 。」、「(你剛才說李承翰跟徐瑋勵他們是擔任副總經理 工作,他們的工作是正職的幹部還是?)他們在102年5、 6、7月,因為當時可能是公司剛成立沒有會員,所以他們 是有領過薪水的,之後他們招募會員以後,他們就開始領 工作獎金,因為業務部副總經理是從頭掛到尾,掛到公司 結束他們二位都是業務部副總經理。」、「招募會員是他 們的事情,是徐瑋勵與李承翰2人負責,實際上很多會員 我們不認識,都是他們自己去招募。」、「(你講的他擔 任實質幹部可能是在102年5、6、7月有領薪水?)是。」 、「(102年8月以後有沒有在領薪水?)就是剛才有提示 的有工作獎金,就是他們會製作一些招募會員的表格,他 們就會申請工作獎金。」、「(你說你沒有介入他們的招 募,你怎麼知道他們有領工作獎金?)因為他們要做好送 給鍾琯生,跟我們行政部門要發錢給他們。」、「(至於 你們公司到底有幾個正式的幹部,你是否瞭解?)鍾琯生徐瑋勵、李承翰、孫臺榆鍾益榮、103年來的林淑華 。」、「因為他們有固定的辦公室,他們2人(按:指徐 湘婷、李昱璋)都有固定的辦公室。」「(他們擔任正職 幹部的期限,是哪一段時間?)那個叫不叫正職我不知道 ,反正他們就是開始領公司的薪水就一直在用公司的辦公 室,至於他們正職怎麼去領薪水或是薪水變成獎金,這是 由董事長鍾琯生跟他們協商的,我不瞭解。」、「(每個 月是幾號有開散會?)每個月20號。」、「(會議由誰主 持?)徐瑋勵。」、「如果說碰到假日,我們會提前,會



往前提1天、2天。」、「每次開標我都在場。」、「(你 說業務部有李承翰、徐瑋勵,他們也是會招募的人嗎?) 是,對。」、「(你剛才說業務部去做表格、決定職位, 所謂業務部是指誰?)李承翰跟徐瑋勵。」、「(京鉅公 司參加散會、30A專案、50A專案的會員,大部分是誰招募 過來的?)由業務部的李承翰與徐瑋勵負責,他們下面有 一些如經理、副理由他們去招募會員。」等語(見原審卷 3第192頁至第201頁反面、原審卷7第201頁)。 ⑶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在調查站104年11月4日的時候有 說過,你是經由朋友的介紹到京埠公司投資,然後京埠公 司是徐瑋勵、李承翰一起任職的公司,徐瑋勵跟李承翰把 京埠公司那套的制度帶來京鉅公司,當時這回答是否屬實 ?)是。」、「(所以當時被告二人有在京埠公司任職? 對。」、「他們在京鉅是有擔任幹部,據我所知。」、「 (在京鉅公司,還是京埠公司?)京埠,京埠、京鉅都有 。」、「(被告徐瑋勵跟李承翰有無管理京鉅公司的資金 ?)他們負責資金的收入跟發放,會員的資金、收入。」 、「(所以是誰交給他們發放?)是他們寫申請單來,由 董事長批准以後,發放給他們。」、「(發放給誰?)給 徐瑋勵。」、「(給徐瑋勵,然後徐瑋勵再給會員?)對 。」、「(工作獎金怎麼算?)是徐瑋勵跟李承翰他們負 責算,他們總額領走了,然後他們來分發。」、「(因為 公司的所有的獎金是由他們負責,說算不準,我們不知道 ,所以我們算的多少,我們都是按照實際他算的來發給他 。」、「(你是否知道被告徐瑋勵跟李承翰什麼時候加入 京鉅公司的合會?)他們到公司上班的時候,我還沒到公 司。」、「(被告徐湘婷李昱璋有無主持公司的開標活 動?)有。」、「(開標活動每次都是徐瑋勵跟李承翰主 持的嗎?)差不多都是徐瑋勵在主持,大部分是徐瑋勵在 主持。」、「(你跟鍾琯生鍾益榮?)我們只是在旁邊 列席。」、「(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公司實質上是徐瑋勵一 個人他在決定的?)對。」、「(所以你的意思是這個公 司實質上是由被告徐瑋勵他們二人在營運?)他們不作業 ,公司就沒有錢。」、「(徐湘婷即徐瑋勵李昱璋即李 承翰在京鉅公司有無自己的辦公室?)有。」、「(一人 一間嗎?)對。」、「(獨立的嗎?)對。」、「(徐湘 婷在京鉅公司擔任何職務?)業務經理,然後負責招募會 員,她負責專門去招募會員,她是業務部經理,她負責對 外招攬會員。」、「(還有開標嗎?)對,開標,然後收 取會員的款項,然後交給公司。」、「她交給會計以後,



交給我,我再交給董事長。」、「然後她還講解公司營運 的那些狀況,如何投資,都是她在講解,然後她還會跟他 們的下屬的幹部開會,研討對外,招募會員的會議。」、 「(李昱璋在京鉅公司擔任何職務?)業務部副總。」、 「(具體負責哪些事?)他也是幫助徐湘婷來做這些對外 招募會員的事情,然後收取款項,然後做一些會員講解的 工作。」、「他不負責開標。」、「(徐湘婷李昱璋擔 任業務部經理,還有業務部副總,有薪水嗎?)前面三個 月有薪水。」、「後面開始他們有招攬會員以後,他們就 有工作獎金,就沒有再領薪水。」等語(見本院卷四第 236頁至第246頁)。
⑷證人即被告孫臺榆業已明確證稱京鉅公司關於互助會制度 的運作及會員招募係由業務部徐瑋勵、李承翰負責,徐瑋 勵、李承翰都擔任副總經理。京鉅公司正式的幹部有鍾琯 生、徐瑋勵、李承翰、鍾益榮孫臺榆林淑華。 ③證人即被告鍾益榮業於:
⑴偵查時證述:我是擔任人頭會首,如果有人要繳,有用現 金,有用匯款,如果是現金會給林淑華林淑華再把現金 交給孫臺榆,匯款部份是匯到彰銀。鍾琯生徐瑋勵,李 承翰、孫臺榆參加美滿人生互助聯誼會投資方案、規劃、 決策、宣傳及執行相關業務。京鉅公司的投資方案是有人 找我父親,問他有無意願,鍾琯生再問徐瑋勵、李承翰、 孫臺榆這個方案是否可行,最後是鍾琯生決策的。我進去 初期只有散會,後期才有「30A」「50A」等專案,散會、 「30A」,「50A」專案是李承翰、徐瑋勵等人在講解給會 員聽,會員是徐瑋勵、李承翰找的,因為徐瑋勵是傳銷工 會的會長徐瑋勵、李承翰不是單純的會員,我看到的情 形是有十個人幾乎都是因徐瑋勵、李承翰的原因才加入會 員。孫臺榆的工作是負責收費,會計林淑華收到錢後會把 款項交給孫臺榆保管。獎金來源是用散會收的5000元保管 費分配獎金等語(見偵卷一第105頁至第106頁反面)。 ⑵原審審理時證述:我聽過主要都是徐瑋勵副總她在介紹互 助會,我也曾經質疑過說這個合法嗎?她說根據民法只要 參加他們會員就不違法,所以我當時就沒有再質疑。我帳 戶存摺及印章,平常是由孫臺榆保管,之前我有跟他拿過 ,他或會計林淑華有請我陪同去領錢。他們都有使用,我 父親也有使用。平常都是孫臺榆鍾琯生他們在保管等語 (見原審卷三第206頁反面至第207頁)。 ⑶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二人徐瑋勵跟李承翰在公司實 際負責什麼工作?)徐瑋勵是副總,然後李承翰,我忘了



是處長,還是經理之類的。」、「很多的會員都是他們招 攬過來的。」、「我記得那時候只有徐瑋勵有辦公室,李 承翰有辦公室,還有鍾琯生有辦公室,孫臺榆有辦公室, 其他沒有了,其他有辦公桌。」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47 頁、第248頁、第252頁)。
④證人林淑華業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李承翰跟徐瑋勵在京鉅公 司主要是做業務的工作,他們2人在京鉅公司有自己的辦公 室,我看過李承翰與徐瑋勵主持開標活動等語(見原審卷三 第221頁、第222頁);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李承翰跟 徐瑋勵到底是不是會員?還是公司裡面的員工?)都是。」 、「(徐湘婷李昱璋在京鉅公司有無自己的辦公室?)有 。」、「(一人一間嗎?)是。」、「(獨立的嗎?)是。 」、「(徐湘婷李昱璋在京鉅公司具體負責哪些事,就妳 所知道的,具體負責哪些事?)我只知道會員會找他們。」 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21頁、第234頁、第235頁)。 ⑤證人即被害人林嬰美於偵查時證述:我當初想要投資,所以 會去徐瑋勵等人定時在文心路的京鉅公司聚會,聚會內容是 徐瑋勵會講到合會的制度,後來是鐘琯生、徐瑋勵在上開場 合或私底下跟我講50萬的專案,我才參加投資。林淑華負責 發利息給我,開收據,徐瑋勵有跟我及其他人講專案內容, 李承翰跟徐瑋勵每次開OPP(合會簡介說明),他跟徐瑋勵 一起講解。徐瑋勵鍾琯生說要加入這個投資專案,要成為 慈德功互助會會員須寫慈德功互助會入會申請等語(見偵卷 2第5頁反面至第6頁反面)。
⑥證人即告訴人趙詠雯於偵查時具結證述:警詢所述屬實,另 外我要補充,我有參加京鉅公司50A專案投資250萬,警詢所 述的5張250萬本票,開立的名義人是鍾琯生,只是是由徐瑋 勵轉交給我,當時徐瑋勵給我鍾益榮徐瑋勵2個名義的匯 款帳號,並表示我匯哪一個帳號都可以,我最後匯到徐瑋勵 的帳號。散會及專案的利息、標金,我拜託徐瑋勵去跟會計 拿,因為京鉅公司的出帳目是固定日,而我有我自己的事要 忙,所以我會拜託徐瑋勵。我其實先參加京埠公司認識徐瑋 勵,我完全不認識鍾琯生徐瑋勵問我有無意願參加京鉅公 司,我當時向徐瑋勵問京鉅公司的組織、負責人等,徐瑋勵 說主要是鍾琯生在負責京鉅公司,京埠公司有掛了5個投資 項目,一個是在霧峰土地預計要蓋套房出售給學生,一個是 跟大陸輕能源投資方案,京鉅公司也掛了一模一樣的投資項 目在公司,鍾琯生孫臺榆在京鉅公司成立一開始也跟我說 京鉅公司取得的資金會用在京埠公司的投資項目上,我應該 算是聽到這樣的話才投資京鉅公司。我每次去京鉅公司都會



看到徐瑋勵、李承翰,而我也只認識他們二位,我每次都是 去京鉅公司的辦公區。徐瑋勵、李承翰在京鉅公司有辦公區 ,我們一般會員沒有,我聽說徐瑋勵有擔任職業工會的勞保 事務的辦理,徐瑋勵的辦公空間主要也有辦理職業工會的事 務,好像李承翰也是如此。另外公司每月開標時,京鉅公司 會發簡訊給我,因我個人時間難配合,我會匯整一個金額請 徐瑋勵幫我領取,我跟徐瑋勵約時間,我在到京鉅公司跟徐 瑋勵拿取。徐瑋勵、李承翰在京鉅公司應該是介紹人參加京 鉅公司的合會、專案,所以名片才會印業務副總。(為何當 時不把資金存入銀行而要加入京鉅公司散會、專案?)是因 為徐瑋勵一直介紹,徐瑋勵稱京鉅公司的經營者是很不錯的 人,我也有要求鍾琯生要開本票給我。會計是林淑華等語( 見偵卷二第160頁至第161頁反面)。
⑦證人即被害人賴陳秀梅(即陳秀梅)於調詢時證述:徐瑋勵 (名片上職稱是行政部副總)及李承翰二人,他們會招攬會 員入公司參加互助會專案,若有新加入會員到公司或公司開 會時,他們都會負責解說專案內容及說明公司經營運作狀況 。鍾益榮鍾琯生的兒子,林淑華是會計,我參加互助會專 案的的會錢,大多數我都是拿現金到公司繳交給會計入帳, 會計不在的時候也會交李承翰轉交給會計。另鍾琯生當時向 我表示,專案部分由他負責,至於散會要找徐瑋勵及李承翰 ,後來我去問徐瑋勵及李承翰,他2人表示她們也虧了好幾 百萬拿不回來,所以李承翰就向「散會」會員提出可轉到京 阜公司的「散會」,但因為我後來發現公司也沒有什麼人了 ,再加上後來聽朋友說京埠那邊也已經拿不到錢,所以我前 後只繳交了10個月會費就沒再繳,總計每月8000元,共8萬 元,相關「散會」費我都是以現金交給李承翰去轉交,李承 翰再開立收據給我。徐瑋勵、李承翰招募美滿人生互助會通 常在新會員加入時會、解說互助會繳費及利息計算的方式。 徐瑋勵、李承翰是有跟會員說可多邀請其他親友參加,凡介 紹新會員加入可以領獎勵金,但獎勵金怎麼計算我已經忘記 了,不過是有以我家人及朋友的名義參加,所以當時也有領 到獎勵金,印象中每介紹一會新會加入可領到1千元獎金。 獎勵金都是由徐瑋勵依介紹新加入會員數直接拿現金給我等 語(見調查卷第63頁反面、第64頁反面至第第65頁), ⑧證人即被害人謝庭芝於調詢時證述:我約於102年7月間經徐 瑋勵介紹進入京鉅公司成為會員並掛名公關一職,但其實都 要透過招攬會員加入才有業務獎金。約於101年間,我有去 參加綠色小鎮的一個會議因而認識徐瑋勵,是她推薦我加入 京埠公司並成為會員,之後因為京埠公司內部問題,徐瑋勵



即以鍾琯生名義另外成立京鉅公司,並再鼓吹我加入京鉅公 司成為會員;鍾琯生是京鉅公司的負責人,徐瑋勵是京鉅公 司的副總,但她與鍾琯生是京鉅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李承翰 是徐瑋勵的配偶,也是京鉅公司的副總,主要是負責業務管 理。我是因為徐瑋勵介紹的關係,才參加美滿人生互助會, 想說可以投入一點資金,以標會方式,利息又比銀行存款高 ,可以賺取一點利息。是徐瑋勵幫我辦理入會手續,我的50 萬元現金是從我女兒李容慧設於玉山銀行帳戶提領的,再加 上我手邊的一點現金湊到50萬元才交給徐瑋勵,如前述當時 她拿一張鍾益榮開立50萬元支票給我充作收據。103年8、9 月原本還有意要再參加1個散會,後來還沒有標到,這個散 會就倒了,讓我損失了17萬1600元,後來我有去跟徐瑋勵反 應,之後他們解決的方式就是以京埠公司及京鉅公司各負責 支付一半(即各支付8萬5800元),其中我因為之前在京埠 公司有存款,所以京埠公司又開立了1張票額54萬1200元的 本票給我,即包含京埠公司須支付我8萬5800元的款項在內 ,至於京鉅公司則沒有做出任何處理。我朋友有告訴我,徐 瑋勵有另外在臺中市○○路0段000巷0號成立一家榮騰網路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也是以互助會模式向不特定人招 募會員,徐瑋勵是該公司的南投理事長代表,前幾天徐瑋勵 突然以電話連繫我向我表示,希望我可以加入榮騰網路行銷 股份有限公司並成為會員,我想說上次京鉅開發公司的「 50A專案」都沒有解決,我不想再受騙,就拒絕她。只要會 員有介紹新會員入會,可以領1次1000元的獎金作為獎勵, 但據我所知鍾琯生徐瑋勵、李承翰等幹部級以上,每個月 都可以領1000元,領到新會員投標期滿結束等語(見調查卷 第79頁至第81頁反面)。
⑨證人即被害人陳雪紅於警詢時證述:京鉅公司員工有董事長 鍾琯生、經理兼會首鍾益榮、會計林淑華業務部副總徐瑋 勵、李承翰、總經理兼財務長孫臺榆等語(見警卷第231頁 )。
⑩由上開證人之證述內容可知,被告徐湘婷李昱璋確有參與 京鉅公司互助會之制度設計、運作及負責招募會員。雖證人 賴陳秀梅謝庭芝、陳雪紅謝博文黃革衛於原審及本院 審理時曾為有利於被告徐湘婷李昱璋以下之證述內容,惟 本院認均係刻意迴護其等之詞,不足採信:
⑴證人賴陳秀梅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徐瑋勵、李承翰跟我 們一樣是會員。」、「(他們是否真的是京鉅公司的副總 經理?)不是,他們跟我們一樣都是會員而已。」、「( 徐瑋勵問:我是京鉅公司的會員還是副總?)會員。」、



「(徐瑋勵問:我有跟妳講解京鉅公司的制度嗎?)沒有 。」、「(李承翰問:我李承翰是公司的會員還是副總? )會員,都是會員。」等語;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除了鍾 琯生外,還有看過孫臺榆講過制度,沒有看過徐湘婷、李 昱璋講過制度,京鉅公司除了鍾琯生孫臺榆鍾益榮林淑華4個人有去公司工作或領薪水外,沒有其他人,就 他們4個人而已,之前在調查局有講徐湘婷李昱璋是業 務部副總,這個名稱是鍾琯生取的,我們都不知道等語( 本院卷三第26、30頁)。
⑵證人謝庭芝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李承翰跟徐瑋勵的頭 銜是副總經理是怎麼來的?)他們可能是會數更多。」 、「(是不是因為徐瑋勵、李承翰有正式在公司擔任副總 經理這個正式職務?有無拿薪水?)沒有,我們都是京埠 的會員過來。」、「(你之前在警察局及調查官處所說妳 是經由徐瑋勵介紹參加京鉅公司推出的投資方案,這句話 說法是正確的嗎?)因為我們都是會員,我們一起從京埠 公司那邊過來的。」、「我們都是會員,我們在京埠那邊 也是會員。」等語;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偵查中說我是 徐瑋勵介紹加入是因為我心急了,汪道盛打電話給我,要 我們出來,人多一點告徐瑋勵才有錢領,所以我們才去告 ,徐瑋勵跟李承翰沒有在京鉅公司任職,他們都是會員, 有看過徐瑋勵得標時有上台去領錢,我自己得標時也會上 台領錢等語(本院卷三第456-459頁)
⑶證人陳雪紅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徐瑋勵問:我是京鉅 公司的會員還是副總?)據我所知,跟我們一樣是會員, 副總名稱是公司自己給妳的。」、「(李承翰問:我是會 員還是副總?)一樣都是會員,副總名稱是公司給的。」 等語;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徐春梅介紹加入京鉅公 司的,合會的錢是交給會計林淑華林淑華再交給孫臺榆 ,散會運作是鍾琯生跟我講的,開標時是董事長鍾琯生主 持,然後孫臺榆林淑華鍾益榮,因為公司就他們4個 人,我先加入京鉅公司1個月後,徐瑋勵跟李承翰才加入 的,徐瑋勵跟李承翰沒有在京鉅公司任職,因為我們都是 會員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60、461頁)。 ⑷證人謝博文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我是藉由異業聯誼聽到這 個制度才參加互助會。給我收據。我得標後會計林淑華就 將會簿收回去。徐瑋勵、李承翰分別是傳銷公會的理事長 、總幹事。我去異業聯誼的時候,徐瑋勵會在場,有時候 李承翰會在場,並擔任引導的工作。(你是否知道李承翰 跟徐瑋勵是否有實際擔任京鉅公司的副總經理職務?)他



們不是。徐瑋勵是會員。李承翰跟我一樣都是會員等語( 見原審卷二第126頁反面至第127頁反面、第129頁反面至 第131頁);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在異業聯誼平臺 聽到鍾琯生介紹互助會制度才加入京鉅公司的合會,在異 業聯誼時有看到徐瑋勵跟李承翰上台推銷他們的甲魚精產 品而已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67、468頁) ⑸證人黃革衛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我是參加異業聯誼,孫臺 榆跟鍾琯生有在台上講這塊才間接認識,因而加入互助會 。互助會的會金我是交給會計林淑華林淑華再交給孫臺 榆,他會給我收據。(你是否瞭解這件事情經過?請說明 。)我了解當時是做開標,因為要從電腦轉移到筆電,但 林淑華沒有隨身碟,所以她跟徐瑋勵借隨身碟。每次開標 我都會到場,徐瑋勵、李承翰都出現在開標現場,他們二 個人會上台抽球或領錢。我的標金是向會計林淑華領的, 我會請徐瑋勵幫我代領折讓金。(李承翰與徐瑋勵是不是 也是因為這個原因,因為加會多少,所以才給他們副總經 理的頭銜?)是。(李承翰與徐瑋勵實際是否有在京鉅公 司擔任正式的副總經理?)沒有。我很清楚他們就是自己 出錢加會而已,也沒做別的事,他們主要也是專注在他們 傳銷事業上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21頁反面至第123頁、第 125頁);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加入京鉅公司的合 會,當初是董事長鍾琯生在台上介紹合會制度,我自己決 定加入的,我去參加異業聯誼時沒有看到徐瑋勵跟李承翰 在介紹京鉅公司的合會,京鉅公司的合會是董事長鍾琯生 跟總經理孫臺榆在介紹的,徐瑋勵跟李承翰都是在介紹自 己的甲魚精保健產品而已,我參加京鉅公司合會後,每次 開標我都有參加,沒有看過徐瑋勵跟李承翰上台主持開標 過,因為開標的程序一直都是鍾琯生或是孫臺榆他們在主 持的,徐瑋勵跟李承翰是單純來參加開標的等語(見本院 卷三第470-474頁)。
⑹惟查:證人賴陳秀梅謝庭芝、陳雪紅前於警詢或調詢時 已就被告徐湘婷李昱璋於本案在京鉅公司所居地位與從 事之業務證述明確,且證人賴陳秀梅謝庭芝、陳雪紅在 面臨投資恐付之一炬之情形下,對於何以造成如此窘迫局 面之原因、緣由,於案發當下應最是清楚,反應亦當係最 為直接。是證人賴陳秀梅謝庭芝、陳雪紅上開於警詢、 調詢時所陳述之內容應與事實相符,而足採信。另證人謝 博文、黃革衛均係因被告徐湘婷李昱璋舉辦異業聯誼活 動而結有情誼,其等所述自難免偏頗於被告徐湘婷、李昱 璋,是否可信?尚屬有疑。況京鉅公司內部之人員包括被



鍾琯生孫臺榆鍾益榮林淑華對於被告徐湘婷、李 昱璋確有共同經營京鉅公司之本案互助會等情,業已證述 詳實,則證人賴陳秀梅謝庭芝、陳雪紅謝博文、黃革 衛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所為有利於被告徐湘婷李昱璋之 證詞,當係刻意迴護被告徐湘婷李昱璋之詞,不足採信 。另被害人賴陳秀梅謝庭芝趙詠雯、陳雪紅具狀聲明 撤銷對被告徐湘庭李昱璋之告訴,並陳明被告徐湘庭李昱璋並非京鉅公司之正職幹部,僅為投資互助會之會員 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35頁),衡諸上情,亦難資為有利 於被告徐湘婷李昱璋之認定。
⑺又被告徐湘婷李昱璋雖另有從事其他傳銷職業、工作, 或為異業聯誼之其他商品推銷;另雖亦有自己或以親友名 義加入京鉅公司多個合會,惟其等既係實際參與京鉅公司 本案互助會之營運,則此等情節均無法脫免被告徐湘婷李昱璋之罪刑。故被告徐湘婷李昱璋本於異業聯誼、自 己或以親友多人名義加入合會所提出之證據,均尚難憑以 為有利於被告徐湘婷李昱璋之認定。
⑪查京鉅公司非屬銀行,而以本案互助會對不特定人收受款項 ,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且統籌處理該互助 會之招攬、入會申請、收取會款、製作會簿、帳目、開標活 動、發放得標金等業務之全部事宜,又明確以文宣、或口頭 告知加入會員可獲得固定之報酬,甚或舉辦說明會或在開標 現場由被告鍾琯生徐湘婷等人輪流主講,以向不特定之投 資人遊說投資,使不特定人產生信心認獲利可期,而願意入 會繳款,均如前述,凡此繁雜之業務及執行,顯需集眾人之 力所成,若無渠等以上開分工內容協力合作,則猶如車無輪 ,人無四肢,本案互助會會之吸金方式則難以達成,縱使渠 等因各司不同任務,而未全部參與所有階段之分工,但因係 藉助彼此互相援助使之合而為一以完遂犯罪,則其參與分工 者,自應就全部犯罪行為負共同責任。本案被告鍾琯生、徐 湘婷、李昱璋孫臺榆鍾益榮林淑華等人之職務名稱、 工作內容、報酬論薪雖或有差異,但渠等對於本案互助會會 之運作、推展均居於重要地位而參與構成要件之實行,已有 內部分工之情形,且渠等對於上開違反銀行法之不法行為, 顯然知之甚詳或為渠等所認許,而於渠等各從事上開犯罪行 為當中業已先後形成決意無疑,是渠等就本件違法吸金犯行 間,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揆諸前揭說明,應就本件 全部犯行負共同正犯責任。
㈢、本案以京鉅公司之名義經營本案互助會,向不特定之人收受 款項,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違反銀行法之



規定:
⒈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 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基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 匯兌業務。其違反此項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條規定論處 。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 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 高於本金之行為。又同法第29條之1並規定,以借款、收受 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 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其中所稱「不特 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乃特定多數人之對稱,係指不 具有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故銀行法第125條關 於處罰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祇須行為人係 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資金而合於上開要件且繼續反覆 為之者,即足當之。至所召募之存款人或投資者,若恰具有 特定身分,或於召募後,限制必須加入一定身分或擁有某種 資格後,始能接受其等款項或投資者,仍屬向不特定人收受 存款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09號判決意旨參照) 。良以經營收受存款,屬於金融機構之專業,為現代國家銀 行業務之常軌,金融機構之功能,在溝通儲蓄與投資,並使

2/4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京鉅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埠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