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02年度,1507號
TCHM,102,金上訴,1507,201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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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論,且依現存證據觀之,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從中獲利 。是依被告不法行為之內涵、侵害法益之範圍、對整體金融 影響大小、犯罪之情由及獲利狀況而論,倘依法定最低度刑 科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使其接受長期監禁處遇,客觀上恐 將與其犯罪情節失諸衡平,而有刑罰過苛之虞。本院審酌上 情,認為縱量處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應依刑法第59條之 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五、原審經審理結果,以被告賴銘楷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 刑,固非無見,然查:⑴原判決於附表編號4部分,誤認被 告係匯款至文成旅行社公司所有中國信託或台新銀行之甲存 帳戶部分,容有誤會;⑵原判決於附表編號10部分,將果園 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信義分行帳戶之帳號00000000000號誤為 0000000000號,亦有疏漏;⑶原判決就檢察官起訴被告自97 年年初起之犯行,僅認定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及敘明永易田 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永易田公司)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 ,就其餘部分漏未說明應為如何之處理,同有未合;⑷原判 決未審究本件有情輕法重之情,尚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仍 執前詞否認犯罪,經核並無理由,已如上述,然原判決已有 上開瑕疵可指,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 改判。爰審酌被告並非銀行業者,竟未經許可違法經營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之匯兌業務,違反國家金融管制規定,所為 具有相當程度之可罰性,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辦 理地下匯兌金額達2035萬9085元及所獲利益,與犯罪後否認 犯行,態度尚非良好,再考之被告為家商畢業之智識程度與 生活狀況為小康(見被告臺中市調查處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 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又本院依 現存證據資料觀之,本件被告雖與在大陸地區綽號「周董」 之成年男子共同辦理地下匯兌金額達2035萬9085元,惟因被 告否認賺取匯差,亦無從知悉在大陸地區綽號「周董」之成 年男子所賺取匯差如何計算,認無關於被告確有自前揭地下 匯兌行為賺取匯差、手續費或佣金之證明,且無證據證明被 告與在大陸地區綽號「周董」之成年男子因本案犯罪而獲得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無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諭知沒收、追 徵價額或以財產抵償之餘地。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銘楷除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外,自97年 年初起,提供其所有及不知情女友周莞樺所有之上開帳戶作 為兩岸地下匯兌使用,並於98年8月5日自其所有合庫中清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40萬元匯入永易田公司所有 合作金庫銀行大發分行(下稱合庫大發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之匯 兌業務,因認被告賴銘楷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罪 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 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 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又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 156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亦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再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 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 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 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 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即無從為有 罪之認定,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 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 指為違法(最高法院著有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 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 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 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可資參照。末按刑事訴訟新制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 主義後,檢察官負有實質舉證責任,法院僅立於客觀、公正 、超然之地位而為審判,雖有證據調查之職責,但無蒐集被 告犯罪證據之義務,是倘檢察官無法提出證據,以說服法院 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俾落實無罪 推定原則,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第2項、第161 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規定即明(最高法院100年度 臺上字第4036號判決參照)。另無罪推定係世界人權宣言及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宣示具有普世價值,並經司法院解 釋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民國91年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 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法院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應依職權 調查證據之規定,當與第161條關於檢察官負實質舉證責任 之規定,及嗣後修正之第154條第1項,暨新制定之公民與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刑事 妥速審判法第6、8、9條所揭示無罪推定之整體法律秩序理 念相配合。盱衡實務運作及上開公約施行法第8條明示各級 政府機關應於2年內依公約內容檢討、改進相關法令,再參 酌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立法理由已載明:如何衡量公平正 義之維護及其具體範圍則委諸司法實務運作和判例累積形成 ,暨刑事妥速審判法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證明被告有罪 既屬檢察官應負之責任,基於公平法院原則,法院自無接續 檢察官應盡之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則刑事訴訟法 第163條第2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平正義之維 護」事項,依目的性限縮之解釋,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 ,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 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最 高法院101年1月17日101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一)決議要旨 參照)。
(三)證據能力之說明: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 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 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 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 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 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 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 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 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 ,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 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故無罪之 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 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 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 。準此,本院既認定被告賴銘楷此部分無罪,則下列有關此 部分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應無須於理由內論敘 說明,合先敘明。
(四)訊之被告賴銘楷僅坦承於98年8月5日自其所有合庫中清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40萬元匯入永易田公司所有合 庫大發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否認有何違反銀 行法之犯行,辯稱:其未經營地下匯兌業務等語。經查: ①永易田公司營業內容主要為化粧品之生產、銷售,性質為幫 國內廠商代工生產相關化粧品商品,並未與中國大陸廠商有 生意往來。98年7、8月間,因永易田公司財務狀況不佳,經



公司負責人賴俊宏之妻晏傳芳持金飾前往高雄市某銀樓出售 ,得款40餘萬元,晏傳芳因考量安全因素,乃要求該銀樓人 員將其中40萬元匯入永易田公司所有合庫大發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0號帳戶,而於98年8月5日由被告賴銘楷所有合庫 中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0萬元至永易田公 司所有上開帳戶,但為何是由被告賴銘楷上開帳戶匯入,賴 俊宏則不清楚等情,業據證人賴俊宏(永易田公司負責人)於 100年8月11日臺中市調查處調查時證述及原審102年1月31日 審理行交互詰問時具結證述在卷(見偵卷第133至137頁、原 審卷一第187至189頁),並有賴銘楷合作金庫銀行各類存款 分戶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自98年8月1日起至98年8月18日止 ,見偵卷第138頁)附卷可稽。足見被告賴銘楷於98年8月5日 自其所有合庫中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40萬元 匯入永易田公司所有合庫大發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 戶,應係該銀樓人員將應支付予晏傳芳之40萬元款項,直接 或間接委託被告賴銘楷匯入晏傳芳所指定上開帳戶,尚難認 此部分有何與國外或大陸地區地下匯兌之情事。 ②此外,證人林鐘豐黃澄政、李彥秉、徐享鴻鍾麗珠、張 瑞豐、蔡明德倪振禮孟令軍陳明惠劉紫翎林國楊 等人於調查處詢問及原審審理時,均未證稱被告除附表所示 之犯行外,尚有其他之辦理地下匯兌犯行。再核卷附被告與 周莞樺所有上開各3家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自97年11月間 或98年3月間起,各該帳戶均進出款項甚為頻繁,但該等資 料,充其量僅能證明被告所使用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有上開 交易存在,況被告與周莞樺所有上開渣打北屯分行帳戶,亦 有供其另案詐欺犯罪中將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存入之情形, 則上開交易內容既無相關證人之指證,自難遽認與被告從事 之地下匯兌有關。而本件復無其他證物扣案可稽,顯無證據 可證被告有起訴書所指除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外,自97年年初 起之其他從事地下匯兌等犯行。
③是以,本件此部分既欠缺被告賴銘楷之自白,且證人賴俊宏 、林鐘豐黃澄政、李彥秉、徐享鴻鍾麗珠張瑞豐、蔡 明德、倪振禮孟令軍陳明惠劉紫翎林國楊等人之供 述、卷附被告與周莞樺所有上開各3家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亦難作為被告另有其他辦理地下匯兌犯行之補強證據。綜 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上開證據方法,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 其他檢察官所指部分之行為與事實,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 證明被告有何上開犯行,依罪疑唯輕之原則,自應為有利於 被告之認定。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既然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 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被告前揭有罪部分之辦理國內



外匯兌行為,有包括一罪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2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9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卓春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 雅 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附表:
┌─┬────┬─────┬────┬─────────┬────────────────┐
│編│匯款人 │匯款日期 │受款人 │ 事 實 經 過 │ 證 據 │
│號├────┼─────┼────┤ │ │
│ │匯款帳戶│匯款金額 │受款帳戶│ │ │
│ │ │(新臺幣) │ │ │ │
├─┼────┼─────┼────┼─────────┼────────────────┤
│1 │林鐘豐( │98年7月3日│周莞樺、│98年間杰達公司向中│⒈人證部分: │
│ │杰達、宏│47萬8000元│周莞樺所│國大陸廠商購買成衣│證人林鐘豐(林資常之子):100年6月│
│ │貿、協行│ │有合庫昌│1批,貨款47萬8000 │21 日臺中市調查處調查筆錄(見偵卷│
│ │貿易有限│ │平分行帳│元(由中國大陸廠商 │第45至49頁)、原審101年12 月27日 │
│ │公司之實│ │號203376│告知換算成新台幣之│審判筆錄(原審卷一第116至119頁, │
│ │際負責人│ │0000000 │貨款金額),當時由 │具結) │
│ │) │ │號帳戶 │出貨廠商提供周莞樺│⒉書證部分: │
│ ├────┤ │ │所有合庫昌平分行帳│周莞樺合作金庫銀行各類存款分戶交│
│ │玉山銀行│ │ │號0000000000000號 │易明細表影本1張(自98年7月1日起至│
│ │松山分行│ │ │帳戶,要求林鐘豐將│98年7月18日止)、證人林鐘豐提出玉│
│ │匯款 │ │ │貨款匯入該帳戶,其│山銀行匯款回條影本1張(林資常98年│
│ │ │ │ │後中國大陸廠商即可│7月3日匯款47萬8000元至周莞樺合庫│
│ │ │ │ │在中國大陸地區以地│昌平分行帳戶)(見偵卷第50、51頁) │
│ │ │ │ │下通匯方式取得等值│ │




│ │ │ │ │之人民幣,經林鐘豐│ │
│ │ │ │ │於98年7月3日以其父│ │
│ │ │ │ │林資常(杰達公司登 │ │
│ │ │ │ │記負責人)名義將貨 │ │
│ │ │ │ │款47萬8000元匯至周│ │
│ │ │ │ │莞樺所有上開帳戶。│ │
│ │ │ │ │ │ │
├─┼────┼─────┼────┼─────────┼────────────────┤
│2 │賴銘楷 │98年6月15 │黃澄政、│98年5、6月間,黃澄│⒈人證部分: │
│ │ │日 │黃澄政所│政向當時在中國大陸│證人黃澄政:100年8月22日臺中市調│
│ ├────┤49萬8000元│有中國信│地區廈門經營火鍋店│查處調查筆錄(見偵卷第67至72頁)、│
│ │周莞樺所│ │託商銀公│生意之台商友人李豐│原審101年12月27日審判筆錄(見原審│
│ │有合庫昌│ │益分行帳│文借款50萬元,並提│卷一第119至123頁,具結) │
│ │平分行帳│ │號532540│供中國信託商銀公益│⒉書證部分: │
│ │號203376│ │069082號│分行帳號0000000000│周莞樺合作金庫銀行各類存款分戶交│
│ │0000000 │ │帳戶 │82號帳戶以供匯款,│易明細表影本1張(自98年6月1日起至│
│ │號帳戶匯│ │ │嗣經李豐文於98年6 │98年6月30日止,見偵卷第73頁)、中│
│ │款 │ │ │月15日,在大陸地區│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 │
│ │ │ │ │以不詳方式,透過周│10月14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
│ │ │ │ │莞樺所有合庫昌平分│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歷│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史交易查詢報表(見本院卷第101至 │
│ │ │ │ │1號帳戶匯款49萬 │103頁) │
│ │ │ │ │8000元至黃澄政所有│ │
│ │ │ │ │上開帳戶。 │ │
├─┼────┼─────┼────┼─────────┼────────────────┤
│3 │賴銘楷 │98年11月27│李彥秉、│98年11月間,李彥秉│⒈人證部分: │
│ │ │日 │李彥秉所│向中國大陸地區之友│證人李彥秉:100年8月11日臺中市調│
│ ├────┤46500元 │有新豐郵│人向春花借款人民幣│查處調查筆錄(見偵卷第74至78頁)、│
│ │周莞樺所│ │局帳號00│1萬元,並提供新豐 │原審101年12月27日審判筆錄(見原審│
│ │有合庫昌│ │00000000│郵局帳號0000000000│卷一第123頁背面至第127頁,具結) │
│ │平分行帳│ │1163號帳│1163號帳戶以供匯款│⒉書證部分: │
│ │號203376│ │戶 │,向春花則告以會經│周莞樺合作金庫銀行各類存款分戶交│
│ │0000000 │ │ │由大陸地區與臺灣地│易明細表影本1張(自98年11月1日起 │
│ │號帳戶匯│ │ │區之地下通匯業者將│至98年11月30日止,見偵卷第79頁) │
│ │款 │ │ │款項匯入,嗣於98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
│ │ │ │ │11月27日,透過周莞│102年10月17日竹營字第0000000000 │
│ │ │ │ │樺所有合庫昌平分行│號函送李彥秉新豐郵局帳號0000000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歷史交易清單(見本院卷第70 │
│ │ │ │ │號帳戶匯款46,500元│至71頁) │
│ │ │ │ │至李彥秉所有上開帳│ │




│ │ │ │ │戶。 │ │
├─┼────┼─────┼────┼─────────┼────────────────┤
│4 │賴銘楷 │98年11月23│徐享鴻、│98年11月間,文成旅│⒈人證部分: │
│ │ │日 │徐享鴻( │行社公司員工廖淑娟│證人徐享鴻(文成旅行社公司負責人)│
│ ├────┤45萬元 │原判決誤│與客戶王厚宇洽談帶│:100年8月11日臺中市調查處調查筆│
│ │賴銘楷所│ │為文成旅│臺灣民眾組團到中國│錄(見偵卷第82至84頁)、原審101年 │
│ │有合庫中│ │行社公司│大陸廈門旅遊,團費│12月27日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一第128│
│ │清分行帳│ │、文成旅│計45萬元,嗣經王厚│至129頁,具結) │
│ │號185276│ │行社公司│宇於98年11月23日,│⒉書證部分: │
│ │0000000 │ │所有中國│在大陸地區以不詳方│賴銘楷合作金庫銀行各類存款分戶交│
│ │號帳戶匯│ │信託或台│式,透過賴銘楷所有│易明細表影本1張(自98年11月2日起 │
│ │款 │ │新銀行之│合庫中清分行帳號 │至98年11月30日止,見偵卷第85)、 │
│ │ │ │甲存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 │王厚宇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
│ │ │ │) │戶匯款45萬元至徐享│果影本1張(自98年10月26日從金門出│
│ │ │ │ │鴻之帳戶。 │境迄今未返台,見偵卷第333頁、原 │
│ │ │ │ │ │審卷二第2頁) │
├─┼────┼─────┼────┼─────────┼────────────────┤
│5 │賴銘楷 │98年10月20│川裕公司│98年10月間,中國大│⒈人證部分: │
│ │ │日 │、川裕公│陸地區廈門市之馬諦│證人鍾麗珠(川裕公司業務經理): │
│ ├────┤24000元 │司所有臺│斯公司,欲向川裕公│100年8月11日臺中市調查處調查筆錄│
│ │周莞樺所│ │灣銀行平│司訂購100公斤電子 │(見偵卷第86至90頁)、原審102年1月│
│ │有合庫昌│ │鎮分行帳│塗料,因係第1次訂 │31日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一第180至18│
│ │平分行帳│ │號121001│貨,經川裕公司要求│2頁,具結) │
│ │號203376│ │000058號│馬諦斯公司先行付款│⒉書證部分: │
│ │0000000 │ │帳戶 │,嗣由馬諦斯公司以│周莞樺合作金庫銀行各類存款分戶交│
│ │號帳戶匯│ │ │地下通匯方式,於98│易明細表影本1張(自98年10月1日起 │
│ │款 │ │ │年10月20日,透過周│至98年10月22日止)、證人鍾麗珠提 │
│ │ │ │ │莞樺所有合庫昌平分│出川裕公司之台灣銀行平鎮分行活期│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儲蓄存款存摺內頁存提資料影本1張 │
│ │ │ │ │1號帳戶匯款24000元│、川裕公司明細分類帳影本1張(98年│
│ │ │ │ │至川裕公司所有臺灣│10月20日馬諦斯公司24000元)(見偵 │
│ │ │ │ │銀行平鎮分行帳號 │卷第91至93頁)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6 │賴銘楷 │98年8月7日│綠科公司│96年間,因赴中國大│⒈人證部分: │
│ │ │63000元 │、綠科公│陸地區發展之台商- │證人張瑞豐(綠科公司負責人):100 │
│ ├────┤ │司所有第│拍寶集團負責人曾增│年8月23日臺中市調查處調查筆錄(見│
│ │賴銘楷所│ │一商業銀│和,欲取得綠科公司│偵卷第94至98頁)、原審101年12月27│
│ │有合庫中│ │行古亭分│產品在中國大陸地區│日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一第130至131 │




│ │清分行帳│ │行帳號17│銷售之代理權,經綠│頁,具結)、證人蔡明德(綠科公司業│
│ │號185276│ │00000000│科公司指派業務經理│務經理):原審101年12月27日審判筆│
│ │0000000 │ │0號帳戶 │蔡明德前往中國大陸│錄(見原審卷一第132至134頁,具結)│
│ │號帳戶匯│ │ │與之洽談,雙方約定│⒉書證部分: │
│ │款 │ │ │綠科公司人員前往中│賴銘楷合作金庫銀行各類存款分戶交│
│ │ │ │ │國大陸地區之機票、│易明細表影本1張(自98年8月1日起至│
│ │ │ │ │住宿等費用,由曾增│98年8月18日止)、證人張瑞豐提出綠│
│ │ │ │ │和負責。嗣因曾增和│科公司之第一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帳戶│
│ │ │ │ │遲未支付綠科公司人│存摺內頁存提資料影本1張及書面說 │
│ │ │ │ │員所花費用計63000 │明等資料1份(見偵卷第99、100、101│
│ │ │ │ │元,經綠科公司一再│至111頁)、第一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
│ │ │ │ │催促後,曾增和始於│102年10月23日一古亭字第00109號函│
│ │ │ │ │98年8月7日,在大陸│送綠科公司存款交易明細(見本院卷 │
│ │ │ │ │地區以不詳方式,透│第109至113頁) │
│ │ │ │ │過賴銘楷所有合庫中│ │
│ │ │ │ │清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 │09232號帳戶匯款63 │ │
│ │ │ │ │000元至綠科公司所 │ │
│ │ │ │ │有第一商業銀行古亭│ │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0號帳戶。 │ │
├─┼────┼─────┼────┼─────────┼────────────────┤
│7 │賴銘楷 │①98年12月│英強公司│英強公司主要從事兩│⒈人證部分: │
│ │ │14日 │、英強公│岸貨運運輸業務;該│證人倪振禮(英強公司負責人):100 │
│ ├────┤11萬5000元│司所有板│公司在中國大陸福州│年8月11日臺中市調查處調查筆錄(見│
│ │①周莞樺├─────┤信商業銀│之對口派貨業者葉從│偵卷第112至115頁)、原審101年12月│
│ │所有合庫│②98年12月│行板橋分│恩,在派貨並向收貨│27日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一第134頁背│
│ │昌平分行│14日 │行帳號00│業者收取貨款後,於│面至第137頁,具結) │
│ │帳號2033│12萬5000元│00000000│98年12月14日,在大│⒉書證部分: │
│ │00000000│ │3838號帳│陸地區以不詳方式,│周莞樺合作金庫銀行各類存款分戶交│
│ │1號帳戶 │ │戶 │,分別透過周莞樺所│易明細表影本1張(自98年12月14日起│
│ │匯款 │ │ │有合庫昌平分行帳號│至98年12月28日止)、賴銘楷合作金 │
│ │②賴銘楷│ │ │0000000000000號帳 │庫銀行各類存款分戶交易明細表影本│
│ │所有合庫│ │ │戶、賴銘楷所有合庫│1張(自98年12月3日起至98年12月30 │
│ │中清分行│ │ │中清分行帳號185276│日止)、證人倪振禮提出英強公司板 │
│ │帳號1852│ │ │0000000帳戶匯款11 │信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 │
│ │00000000│ │ │萬5000元、12萬5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影│
│ │2號帳戶 │ │ │元至英強公司所有板│本1張(見偵卷第116至118頁)、板信 │
│ │匯款 │ │ │信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商業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02年10月14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日板信集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英│




│ │ │ │ │號帳戶。 │強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
│ │ │ │ │ │明細表(見本院卷第65至69-1頁) │
├─┼────┼─────┼────┼─────────┼────────────────┤
│8 │賴銘楷 │98年9月1日│路得旅行│路得旅行社公司業務│⒈人證部分: │
│ │ │2萬元 │社公司、│員林裕庭於98年8月 │證人孟令軍(路得旅行社公司負責人)│
│ ├────┤ │路得旅行│間,接受中國大陸地│:100年8月11日臺中市調查處調查筆│
│ │賴銘楷所│ │社公司所│區「洳家」旅行社業│錄(見偵卷第127至130頁)、原審101 │
│ │有合庫中│ │有遠東國│務員方萍委託,代辦│年12月27日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一第 │
│ │清分行帳│ │際商銀松│中國大陸地區人士來│138至140頁,具結) │
│ │號185276│ │江分行帳│臺之手續及證件等費│⒉書證部分: │
│ │0000000 │ │號015001│用計2萬元,並提供 │賴銘楷合作金庫銀行各類存款分戶交│
│ │號帳戶匯│ │00000000│路得旅行社公司所有│易明細表影本1張(自98年9月1日起至│
│ │款 │ │號帳戶 │遠東國際商銀松江分│98年9月11日止)、證人孟令軍提出路│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得旅行社公司遠東國際商銀存摺往來│
│ │ │ │ │55號帳戶以供匯款上│明細分戶帳影本1張(帳號0000000000│
│ │ │ │ │開代墊費用,嗣經方│7055號)(見偵卷第131至132頁)、遠 │
│ │ │ │ │萍於98年9月1日,在│東國際商業銀行102年10月14日(102)│
│ │ │ │ │大陸地區以不詳方式│遠銀詢字第0000000號函送路得旅行 │
│ │ │ │ │,透過賴銘楷所有合│社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
│ │ │ │ │庫中清分行帳號1852│摺往來明細分戶帳(見本院卷第105至│
│ │ │ │ │760000000帳戶匯款2│108頁) │
│ │ │ │ │萬元至路得旅行社公│ │
│ │ │ │ │司所有上開帳戶。 │ │
├─┼────┼─────┼────┼─────────┼────────────────┤
│9 │賴銘楷 │98年9月1日│三達公司│因三達公司、峖達公│⒈人證部分: │
│ │ │49萬元 │、峖達公│司之股東在中國大陸│證人陳明惠(三達、峖達公司會計):│
│ ├────┼─────┤司;三達│浙江省紹興縣合資設│100年8月17日臺中市調查處調查筆錄│
│ │賴銘楷所│98年9月1日│公司所有│立三榮機械有限公司│(見偵卷第139至144頁)、原審102年1│
│ │有合庫中│43萬4000 │臺灣中小│(下稱三榮公司),於│月31日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一第189至│
│ │清分行帳│元 │企銀南三│98年8月間,中國大 │192頁,具結) │
│ │號185276│ │重分行帳│陸廣東省博羅復揚針│⒉書證部分: │
│ │0000000 │ │號153120│織漂染有限公司(下 │賴銘楷合作金庫銀行各類存款分戶交│
│ │號帳戶匯│ │06781號 │稱博羅復揚公司)向 │易明細表影本1張(自98年9月1日起至│
│ │款 │ │帳戶、峖│三榮公司購買價值人│98年9月11日止)、證人陳明惠提出三│
│ │ │ │達公司所│民幣25萬8000元之圓│榮公司與博羅復揚公司簽訂之買賣合│
│ │ │ │有臺灣中│編針織機,經三榮公│同影本1張及三榮公司出廠單影本2張│
│ │ │ │小企銀南│司出貨後,由博羅復│(見偵卷第145、146至147頁)、臺灣 │
│ │ │ │三重分行│揚公司將該貨款之9 │中小企業銀行南三重分行102年10月 │
│ │ │ │帳號1531│成,於98年9月1日,│16日102南重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 │
│ │ │ │0000000 │在大陸地區以不詳方│三達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號帳戶 │式,透過賴銘楷所有│峖達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活 │
│ │ │ │ │合庫中清分行帳號 │期存款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90至99 │
│ │ │ │ │0000000000000帳戶 │頁) │
│ │ │ │ │分別匯款49萬元、43│ │
│ │ │ │ │萬4000元至三達公司│ │
│ │ │ │ │所有臺灣中小企銀南│ │
│ │ │ │ │三重分行帳號153120│ │
│ │ │ │ │06781號帳戶、峖達 │ │
│ │ │ │ │公司所有臺灣中小企│ │
│ │ │ │ │銀南三重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10│賴銘楷 │①98年11月│果園公司│果園公司營業項目是│⒈人證部分: │
│ │ │2日 │、果園公│攝影器材買賣。因臺│證人劉紫翎(果園公司負責人):100 │
│ ├────┤40萬元 │司所有第│灣籍攝影師使用果園│年8月11日臺中市調查處調查筆錄(見│
│ │①周莞樺├─────┤一銀行信│公司之攝影器材至中│偵卷第119至123頁)、原審102年4月 │
│ │所有合庫│②98年11月│義分行帳│國大陸地區拍片,致│18日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一第231至 │
│ │昌平分行│2日 │號162100│中國大陸地區之攝影│232 頁) │
│ │帳號2033│40萬元 │57583號 │師亦喜歡果園公司之│⒉書證部分: │
│ │00000000│ │【原審誤│攝影器材。因而大陸│周莞樺合作金庫銀行各類存款分戶交│
│ │1號帳戶 │ │為162100│地區攝影師乃向臺灣│易明細表影本1張(自98年11月1日起 │
│ │匯款 │ │7583號】│籍攝影師購買果園公│至98年11月30日止)、賴銘楷合作金 │
│ │②賴銘楷│ │帳戶 │司之鏡頭及攝影機等│庫銀行各類存款分戶交易明細表影本│
│ │所有合庫│ │ │器材,經臺灣籍攝影│1張(自98年11月2日起至98年11月30 │
│ │中清分行│ │ │師向大陸籍攝影師收│日止)、證人劉紫翎提出果園公司第 │
│ │帳號1852│ │ │取費用,並以電話告│一商業銀行信義分行帳號 │
│ │00000000│ │ │知劉紫翎後,於98年│00000000000號帳戶內頁存提資料影 │
│ │2號帳戶 │ │ │11月2日在大陸地區 │本1張(見偵卷第125、126頁、原審卷│
│ │匯款 │ │ │以不詳方式,透過周│二第1頁) │
│ │ │ │ │莞樺所有合庫昌平分│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1號帳戶、賴銘楷所 │ │
│ │ │ │ │有合庫中清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 │戶分別匯款40萬元至│ │
│ │ │ │ │果園公司所有第一商│ │
│ │ │ │ │業銀行信義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號【原 │ │
│ │ │ │ │審誤為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 │ │
├─┼────┼─────┼────┼─────────┼────────────────┤
│11│賴銘楷 │①98年6月7│林國楊、│林國楊高中同學綽號│⒈人證部分: │
│ │ │日 │其中①至│「歐仔」之成年男子│證人林國楊:100年12月8日臺中市調│
│ ├────┤97625元 │⑥、⑧、│在中國大陸東莞地區│查處調查筆錄(見偵卷第52至57頁)、│
│ │①至㉓係├─────┤⑩至⑫、│做生意,自98年間起│原審102年1月31日審判筆錄(見原審 │
│ │以周莞樺│②98年6月 │⑭、⑮、│,陸續向林國楊訂購│卷一第182至186頁,具結)、原審102│
│ │所有合庫│13日 │⑰、㉑、│鹿谷茶葉,亦多次向│年7月11日審判筆錄(見原審卷二第36│
│ │昌平分行│10萬元 │㉒、㉔至│林國楊借款,另98年│至37頁,具結) │
│ │帳號2033├─────┤㉟、㊲、│間林國楊與綽號「歐│⒉書證部分: │
│ │00000000│③98年6月 │㊵、㊷、│仔」成年男子等人在│周莞樺合作金庫銀行各類存款分戶交│
│ │1號帳戶 │17日 │㊸、㊺、│中國大陸東莞地區合│易明細表影本1份(自98年6月1日起至│
│ │匯款 │97680元 │㊼、㊾、│夥經營網頁設計公司│98年10月22日止)、賴銘楷合庫中清 │
│ │㉔至係├─────┤、、│,機房則設在臺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97 │
│ │以賴銘楷│④98年6月 │、至│因須購買電腦等硬體│年10月21日(開戶日)起至99年2月4日│
│ │所有合庫│18日 │、、│設備、軟體及經營網│止之各類存款分戶交易明細表影本1 │
│ │中清分行│48萬8040元│至、│站、管銷、房租等費│份、周莞樺合庫昌平分行帳號 │
│ │帳號1852├─────┤、匯│用,且事後林國楊退│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92年7月7日(│
│ │00000000│⑤98年6月 │入林國楊│股,由綽號「歐仔」│開戶日)起至98年12月28日止之各類 │
│ │2號帳戶 │20日 │所有中國│成年男子自98年6月7│存款分戶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見偵卷│
│ │匯款 │36萬6400元│信託商銀│日起至98年10月11日│第58至64頁、第149至185頁、第186 │
│ │ ├─────┤公益分行│止,先後將茶葉貨款│至203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 │ │⑥98年7月3│帳號0532│、借款及購買電腦等│限公司100年10月31日中信銀字第 │
│ │ │日 │00000000│硬體設備、軟體及經│00000000000000號函檢送林國楊帳號│
│ │ │33萬1100元│6號帳戶 │營網站、管銷、房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98年6月1日 │
│ │ ├─────┤;⑦、⑨│等費用與退股金等,│起至98年8月31日止之歷史交易查詢 │
│ │ │⑦98年7月3│、⑬、⑯│在大陸地區以不詳方│報表1份(見偵卷第314至316頁)、 │
│ │ │日 │、⑱至⑳│式,透過周莞樺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台中分行100年 │
│ │ │30萬元 │、㉓、㊱│合庫昌平分行帳號20│11月3日國世東台中字第0000000000 │
│ │ ├─────┤、㊳、㊴│00000000000號帳戶 │號函檢送林國楊帳號000000000000號│
│ │ │⑧98年7月7│、㊶、㊹│、賴銘楷所有合庫中│帳戶自98年6月21日起至98年7月22日│
│ │ │日 │、㊻、㊽│清分行帳號00000000│止之交易明細資料1份(見偵卷第317 │
│ │ │49萬0780元│、㊿至│09232帳戶,分別匯 │至31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 │ ├─────┤、、│款至林國楊所有中國│限公司102年5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22│
│ │ │⑨98年7月8│、、│信託商銀公益分行帳│0000000000號函檢送林國楊帳號 │
│ │ │日 │、、│號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98年6月1日 │
│ │ │26萬9760元│匯入林國│帳戶、國泰世華商銀│起至98年10月31日止之歷史交易查詢│
│ │ ├─────┤楊所有國│東台中分行帳號2355│報表1份(見原審卷二第14至19頁)、 │
│ │ │⑩98年7月 │泰世華商│00000000號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台中分行102年5│
│ │ │11日 │銀東台中│ │月22日國世東台中字第0000000000 │




│ │ │16萬1680元│分行帳號│ │號函檢送林國楊帳號000000000000號│
│ │ ├─────┤00000000│ │帳戶自98年6月1日起至98年10月31日│
│ │ │⑪98年7月 │0592號帳│ │止之交易明細資料1份(見原審卷二第│
│ │ │14日 │戶 │ │21至27頁)、證人林國楊提出中華電 │
│ │ │21萬9790元│ │ │信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運處98年1月 │
│ │ ├─────┤ │ │份至98年6月份之繳費證明單2份(見 │
│ │ │⑫98年7月 │ │ │原審卷一第211至212頁、卷二第45至│
│ │ │18日 │ │ │48頁) │
│ │ │14萬3570元│ │ │ │
│ │ ├─────┤ │ │ │
│ │ │⑬98年7月 │ │ │ │
│ │ │28日 │ │ │ │
│ │ │24萬2800元│ │ │ │
│ │ ├─────┤ │ │ │
│ │ │⑭98年8月5│ │ │ │
│ │ │日 │ │ │ │
│ │ │10萬2740元│ │ │ │
│ │ ├─────┤ │ │ │
│ │ │⑮98年8月 │ │ │ │
│ │ │12日 │ │ │ │
│ │ │21萬4630元│ │ │ │
│ │ ├─────┤ │ │ │
│ │ │⑯98年8月 │ │ │ │
│ │ │21日 │ │ │ │
│ │ │30萬元 │ │ │ │
│ │ ├─────┤ │ │ │
│ │ │⑰98年9月2│ │ │ │
│ │ │日 │ │ │ │
│ │ │23萬6020元│ │ │ │
│ │ ├─────┤ │ │ │
│ │ │⑱98年9月8│ │ │ │
│ │ │日 │ │ │ │
│ │ │37萬8030元│ │ │ │
│ │ ├─────┤ │ │ │
│ │ │⑲98年9月 │ │ │ │
│ │ │11日 │ │ │ │
│ │ │54780元 │ │ │ │
│ │ ├─────┤ │ │ │
│ │ │⑳98年9月 │ │ │ │
│ │ │16日 │ │ │ │




│ │ │63780元 │ │ │ │
│ │ ├─────┤ │ │ │
│ │ │㉑98年9月 │ │ │ │
│ │ │26日 │ │ │ │
│ │ │45萬8210元│ │ │ │
│ │ ├─────┤ │ │ │
│ │ │㉒98年10月│ │ │ │
│ │ │9日 │ │ │ │
│ │ │45萬元 │ │ │ │
│ │ ├─────┤ │ │ │
│ │ │㉓98年10月│ │ │ │
│ │ │10日 │ │ │ │
│ │ │47萬7920元│ │ │ │
│ │ ├─────┤ │ │ │
│ │ │㉔98年6月9│ │ │ │
│ │ │日 │ │ │ │
│ │ │38230元 │ │ │ │
│ │ ├─────┤ │ │ │
│ │ │㉕98年6月 │ │ │ │
│ │ │13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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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行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