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由俞光隆跟高恒華幫我們做教育訓練」、「(問:教育訓 練有無教你們如何招攬客戶,獲利是百分之10、20、30、40 ?)有。前10家店是每季百分之10、20、30、40,第11家後 ,是每季百分之10」、「(問:妳有跟其他客戶說公司跟妳 說分紅比率?)有。因為公司是這樣說。而且是保證分紅」 、「(問:是誰跟你說公司有保證獲利?)我的主管馮菊英 、陳聖夫,開會的時候每天俞光隆都會在,有時候萬明潔、 吳思龍也會來開會都有這樣講」等情(參原審卷㈡第184至 186頁)。
3.證人廖宜洲(即順得隆公司業務專員)於調查站時證述:「 順得隆集團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約於91 年5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 為1單位,投資金額為5萬3千元(原先係4萬6千元,91年5 月間調整至5萬3千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為1單位的百分 之10即5千3百元,每年保證獲利2萬1千2百元(年報酬率百 分之40);董事的投資單位為1口,投資金額為53萬元,每 季保證獲取紅利5萬3千元,每年保證獲利21萬2千元(年報 酬率百分之40);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2口,投資金額為 106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4萬2千4百元,每年保證獲利50 萬8千8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8);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 係以資本額1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 一分店成立後,萬明潔、吳思龍等人即指示全部投資股東及 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參調查站卷㈡第45頁 );後於檢察官訊問時亦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 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財)到第10家(順 五店)這10家,各家分別百分之10、20、30、40,預計1 年 回本。第11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10,一年百分之40」等語( 參偵字第5322號卷第125頁);嗣並又於原審再結證稱:「 (問:請提示廖宜洲在嘉義市調查站所做筆錄《審判長提示 調查站筆錄》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實在。」、「我 是先應徵進去擔任公司職員,藉由副督導李玲玲介紹工作, 說要任職之前要先投資,我才有投資。」、「(問:他們介 紹時如何說獲利情形?)我進去時,前幾家店有獲利百分之 10、20、30、40,利用這種方式來跟我說」、「(問:教育 訓練有無教你們如何招攬客戶,有無說跟客戶介紹獲利是百 分之10、20、30、40?)前幾家店是這樣教,後來就是每季 獲利百分之10」等情(參原審卷㈡第195至196頁)。 4.證人何佩幸(即順得隆公司業務專員)於調查站時證述:「 順得隆集團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約 於91年5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1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
位為1單位,投資金額為5萬3千元(原先係4萬6千元,91年5 月間提高至5萬3千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千3百元 (季報酬率百分之10),每年保證獲利2萬1千2百元(年報 酬率百分之40);董事的投資單位為1口,投資金額為53萬 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萬3千元(季報酬率百分之10),每 年保證獲利21萬2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常務董事的 投資單位為2口,投資金額為106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4 萬2千4百元,每年保證獲利50萬8千8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 48)。」等語(參調查站卷㈡第50頁反面、第51頁)。嗣後 並又於原審再結證稱:「(問: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嗎 《審判長提示證人何佩幸在調查站所做筆錄》?)實在」、 「當時是游士弘跟我推銷投資這家公司」、「(問:游士弘 介紹時如何說獲利情形?)獲利情形有分,前幾家店跟後幾 家店比率不同,前幾家店是每季百分之10、20、30、40,後 幾家店的比率我忘記了。我是投資後幾家。我要看單子才知 道,因為每一季都有不同的獲利比率,都會有DM給我們,DM 是每一個組自己設計的」、「(問:是否上過公司教育訓練 ?)有」、「(問: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如何招攬客戶?) 有」、「(問:教育訓練有無說跟客戶介紹獲利是百分之10 、20、30、40?)有教獲利,但是這不是我去的階段的獲利 比率,至於他教給我的獲利比率我忘記了」、「(問:教育 訓練是誰做的?)經理,副導。我有上過俞光隆、高恒華、 陳聖夫、楊彩虹、李玲玲、蔣淑芬。每個人上的課內容不同 。有教到獲利比率的是陳聖夫、高恒華、俞光隆」等情(參 原審卷㈢第19至21頁)。
5.證人蔡振銘(即順得隆公司副督導)於調查站時證述:「萬 明潔、吳思龍等人之吸金方式,係以順得隆公司所設立之網 咖每年可獲利360萬元以上,目前正在擴展分店,不斷發動 我們員工對外招募股東入股,並一律宣稱保證每季可獲取一 定比例的紅利..。順得隆集團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 股東及董事2種,約於91年5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1項,其中 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1單位,投資金額為5萬3千元(原 先係4萬6千元,91年5月間調整至5萬3千元...),每季 保證獲取紅利5千3百元,每年保證獲利2萬1千2百元(年報 酬率百分之40);董事的投資單位為1口,投資金額為53萬 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萬3千元,每年保證獲利21萬2千元 (年報酬率百分之40);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2口,投資 金額為106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4萬2千4百元,每年保證 獲利50萬8千8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8);該公司每設立一 分店,係以資本額1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每一分店成立後,萬明潔、吳思龍等人即指示全部投資 股東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招募入股」等語(參調查站卷㈡ 第66頁);其後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問:如何分紅? )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財)到第10 家(順五店),這10家,各家分別百分之10、20、30、40, 預計一年回本,第11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10,一年百分之40 」等語(參偵字第5322號卷第125頁);嗣並又於原審再結 證稱:「(問: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嗎《審判長提示證 人蔡振銘在調查站所做筆錄》?)有些記載不完全。大概文 意與我意思相同,只是有些文字使用與我陳述不同」等情( 參原審卷㈢第6頁)。
6.證人楊彩虹(即順得隆公司副督導)於調查站時證述:「 順得隆集團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2種,約 於91年5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1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 位為1單位,投資金額為新臺幣5萬3千元(原先係4萬6千元 ,91年5月間提高至5萬3千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 千3百元,每年保證獲利2萬1千2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 ;董事的投資單位為1口,投資金額為53萬元,每季保證獲 取紅利5萬3千元,每年保證獲利21萬2千元(年報酬率百分 之40);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2口,投資金額為106萬元, 每月保證獲取紅利4萬2千4百元,每年保證獲利50萬8千8百 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8);該公司每設立1分店,係以資本 額1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 立後,萬明潔、吳思龍等人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 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參調查站卷㈡第74頁);後於檢 察官訊問時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 季。季分時,第1家店(順財)到第10家(順五店)這10 家 ,各家分別百分之10、20、30、40,預計一年回本。第11家 店以後每季百分之10,一年百分之40」等語(參偵字第5322 號卷第125頁)。嗣並又於原審法院再結證稱:「(問:你 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嗎《審判長提示證人楊彩虹在調查站 所做筆錄》?)我是進公司之後才投資網咖,不是先投資再 進公司,除此之外其餘都實在」、「我是進公司後覺得公司 網咖經營不錯,才投資」、「(問:是否上過公司教育訓練 ?)有」、「(問:教育訓練有無說跟客戶介紹獲利是百分 之10、20、30、40?)有」等情(參原審卷㈢第54至56頁) 。
7.證人蔣淑芬(即順得隆公司副督導)於調查站詢問時證述: 「順得隆集團開設第一家網咖時,為順利對外吸金,會向不 特定投資者保證第一季可獲利投資金額的百分之10,第二季
可獲利投資金額的百分之20,依此類推,至第4季時即可獲 利投資金額的百分之百...」、「該張分析表(即順得隆 公司e快網咖生活館投資理錢分析表)已改為每季保證獲利 投資金額的百分之10。順得隆集團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 名股東及董事2種,約於91年5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 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1單位,投資金額為5萬3千元( 原先係4萬6千元,91年5月間提高至5萬3千元,..),每 季保證獲取紅利5千3百元,每年保證獲利2萬1千2百元(年 報酬率百分之40);董事的投資單位為1口,投資金額為53 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萬3千元,每年保證獲利21萬2千 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2口,投 資金額為106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4萬2千4百元,每年保 證獲利50萬8千8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8);該公司每設立 1分店,係以資本額1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每一分店成立後,萬明潔、吳思龍等人即指示全部業務 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參調查站卷㈡第 81頁反面、第82頁);後於檢察官訊問時亦證述:「(問: 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 財)到第10家(順五店)這10家,各家分別百分之10、20、 30、40,預計一年回本。第11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10,一年 百分之40」等語(參偵字第5322號卷第125頁);嗣並又於原 審法院再結證稱:「(問:請提示蔣淑芬在嘉義市調查站所 做筆錄《審判長提示調查站筆錄》,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 在?)實在」、「(問:他們介紹時有說如何獲利?)教育 訓練時,有說第一家至第10家每季百分之10、20、30、40, 第11家後每季百分之10」、「(問: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如 何招攬客戶,跟客戶說公司獲利是百分之10、20、30、40或 是逐季百分之10?)有」等情(參原審卷㈡第189至190頁) 。
8.證人馮菊英(即順得隆公司副督導)於調查站時證述:「順 得隆集團於89年底至91年1月至4月間,向股東宣稱年投資報 酬率為百分之百,即投資滿一年,投資之金額可全數回本, 紅利發放分成4季,第一季發給百分之10,第2、3、4季再分 別發放百分之20、30及40,後來更改紅利發放方式,原先將 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2種,又於91年5月間增加常 務董事1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1單位,投資金額 為5萬3千元(原先係4萬6千元,91年5月間提高至5萬3千元 ,..),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千3百元,每年保證獲利2 萬 1千2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董事的投資單位為1口, 投資金額為53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萬3千元,每年保證
獲利21萬2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常務董事的投資單 位為2口,投資金額為106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4萬2千4 百元,每年保證獲利50萬8千8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8)。 該公司每設立1分店,係以資本額1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萬明潔、吳思龍等人即 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 參調查站卷㈡第89頁);後於檢察官訊問時亦證述「(問: 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 財)到第10家(順五店)這10家,各家分別百分之10、20、 30、40,預計一年回本。第11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10,一年 百分之40」等語(參偵字第5322號卷第125頁)。嗣並又於原 審法院再結證稱:「(問:請提示馮菊英在嘉義市調查站所 做筆錄《審判長提示調查站筆錄》,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 在?)實在」、「(問:是否有見過這份投資理財分析表《 提示嘉義市調查站卷㈡227頁》?)有」、「(問:為何有這 份投資理財分析表?)這是公司給我們業務的」、「(問: 是公司誰給你們的?)教育訓練時上面的主管俞光隆,他說 我們可以跟客戶這樣講。我拿之後就是照這樣跟客戶講」、 「(問:有沒有人跟你保證獲利?)早期有,第一家店說百 分之百獲利。最早是萬明潔說百分之百獲利,他是我們業務 顧問。百分之百獲利是指百分之10、百分之20、百分之30 、百分之40,一年之內百分之百獲利」、「(問:剛才看的 投資理財分析表,是誰製作的?)那是俞光隆做的,他是業 務的總主管,他教我們如何運作,如何跟客戶說明」、「( 問:公司有無教育訓練?)有。針對業務的教育訓練。是教 我們如何去把網咖行銷出去,吸引投資的人投資,以主管給 我們的資料跟投資者介紹,資料有網咖資料等」、「(問: 公司有無叫你們按照投資理財分析表拉客戶?)有。俞光隆 教我們做的」、「(問:你剛說公司早期有保證獲利,何時 開始沒有?)不記得」、「(問:後來你們向客戶推銷時就 沒有保證獲利?)後來幾家網咖就沒有保證百分之百獲利。 有做改變,是變成按季分紅百分之10」等情(參原審卷㈡第 172至176頁)。
9.證人陳聖夫(即順得隆公司之總監)於調查站時證述:「順 得隆集團於90年7月成立第一家網咖店-育才店起(按應係 90年6月21日,詳如前述),至91年3月間成立第7家網咖店 -天津店止,與各投資人約定紅利年報酬率為百分之百,即 一年即可全數回本,但報酬率分4季支付,第1季為百分之10 ,第2季為百分之20,第3季為百分之30,第4季則為百分之 40,所以吸引很多人投資,後來第8家網咖店成立後,改將
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2種,又於91年5月間增加常 務董事1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1單位,投資金額 為5萬3千元(原先係4萬6千元,91年5月間提高至5萬3千元 ,..),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千3百元,每年保證獲利2 萬 1千2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董事的投資單位為1口, 投資金額為53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萬3千元,每年保證 獲利21萬2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常務董事的投資單 位為2口,投資金額為1百06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4萬2 千4百元,每年保證獲利50萬8千8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8 )。該公司每設立1分店,係以資本額1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 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萬明潔、吳思龍等 人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 (參調查站卷㈡第97頁);後於檢察官訊問時亦證述:「( 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 (順財)到第10家(順五店)這10家,各家分別百分之10、 20、30、40,預計一年回本。第11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10, 一年百分之40」等語(參偵字第5322號卷第125頁);嗣並 又於原審法院再結證稱:「(問: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 嗎《審判長提示證人陳聖夫在調查站所做筆錄》?)實在」 、「(問:是誰說分紅方式是逐季分紅百分之10、20、30、 40?)是公司利用每天業務早會宣布。最早一場由董事長、 教育主管主持,是屬於主管教育,9點的時候是業務部門的 早會初期是總監、督導主持,後來是各部門的主管主持。第 一場先跟主管宣布公司政策,再由後來召開的早會教育下面 的員工」、「(問:約定分紅方式是逐季分紅百分之10、 20、30、40是誰決定?)我沒有參與決策,不知道,是參加 早會得知,董事長萬明潔主持會議宣布的,再由各主管推動 」、「(問: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如何招攬客戶?)業務的 課程有。每天早會都在作教育訓練」、「(問:教育訓練有 無說跟客戶介紹獲利是百分之10、20、30、40?)有」等情 (參原審卷㈢第62至64頁)。
10.證人吳進煌(即順得隆公司之店長)於調查站時證述:「. ..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2種,約於91年5 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1 單位,投資金額為5萬3千元(原先係4萬6千元,91年5月間 提高至5萬3千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千3百元(季 報酬率百分之10),每年保證獲利2萬1千2百元(年報酬率 百分之40);董事的投資單位為1口,投資金額為53萬元, 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萬3 千元(季報酬率百分之10),每年 保證獲利21萬2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常務董事的投
資單位為2口,投資金額為106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4萬2 千4百元,每年保證獲利50萬8千8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8 )。另外在紅利發放部分,順得隆集團於90年開始經營網咖 初期,對股東宣稱每年紅利為百分之百,紅利分4季發放, 每季分發放比例分別為百分之10、百分之20、百分之30、百 分之40 ,第2年後,即可領取百分之百的紅利」等語(參調 查站卷㈡第10 5頁);後並於原審結證稱:「(問:你在調 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嗎《審判長提示證人吳進煌在調查站所做 筆錄》?)實在」、「當時是李國輝推銷我投資這家公司。 我是去做業務的,他說一年回本,每季分百分之10、20、30 、40。」、「(問: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如何招攬客戶,有 無說跟客戶介紹獲利是百分之10、20、30、40?)我做業務 不是很久,我有上過教育訓練,剛開始有教我們如何跟客戶 介紹獲利百分之10、20、30、40」等情(參原審卷㈢第13至 14頁)。
11.證人曾晉威(即順得隆公司資訊部經理)於調查站時證述: 「順得隆集團於90年7月1日以自有資金正式開幕成立第一家 網咖店【育才店】(按應係90年6月21日,詳如前述),因 經營績效良好,乃於同年11月間,經董事長萬明潔、總經理 吳思龍等人制定政策決定對外以順得隆集團名義向不特定人 招攬入股,其決議主要包括㈠各網咖店財務與順得隆網路資 訊公司各自獨立,順得隆網路資訊公司協助各網咖店召募股 東、系統維護及業務推廣;㈡股東股金加入含括系統服務費 、股金2部分;㈢分紅方式,允諾紅利年報酬率為百分之百 ,即一年即可全數回本,但報酬率分4季支付,第一季為百 分之10,第二季為百分之20,第3季為百分之30,第4季則為 百分之40等,但迄92年3、4月間起順得隆集團爆發財務危機 ,停止發放紅利給各投資人」、「(問:順得隆集團營業部 業務人員是否遵照上述分紅等決議內容對外招攬股東?)是 的,這是萬明潔、吳思龍2人決定的」等語(參調查站卷㈠ 第27頁);嗣並又於原審結證稱「(問;提示法務部調查局 嘉義市調查站嘉市犯字第09480601030號卷第27頁、94年1月 24日筆錄中間決議包括三點,所述有無意見《提示並告以要 旨》?)無意見,所述實在」等情(參原審重訴緝579號卷 第74頁)。
12.證人葉能結(即順得隆公司業務部A區經理)於本院結證稱 :「(問:你在順得隆公司擔任何職?)營業部A區的經理 。(問:營業部是否負責業務推廣?)要。(問:業務如何 推廣?)我們去找朋友、親戚,告訴他們我們網咖要招募股 東。(問:你們在招募股東,公司有無印製固定的DM讓你們
去招募?)沒有,公司有告訴我們如何作,我們各區自己去 印製。(問:你們自己去印製,DM的內容是否要給公司的主 管看?)我們會拍網咖的相片及營運的狀況。(問:你們營 業部門有無在做教育訓練?訓練的內容?)有,內容是新人 剛進公司時,會告訴他們公司在做什麼,讓他們去網咖看, 如果有加入我們公司,我們會把我們知道的跟他講,告訴他 如何去推廣業務。(問:有無跟受訓練者提到投資報酬率? )有,我們會帶他們去看網咖的營運狀況,公司也有預先算 出大約多久可以拿到分紅,這部分也有先跟新人說。(問: 有無跟受訓練者說,可以保證獲利百分之10到40?)沒有, 只有說一年回收是公司預估的狀況,因為我們之前有從營業 部離開到網咖上班的員工,他們有提到在網咖的營運狀況還 不錯。(問:是否知道投資者曾供稱你們公司會保證獲利? )我們在員工教育訓練時,公司有預估獲利,所以在推廣業 務時,會告訴投資者,一季大約可以回收多少錢。(問:業 務員工作?)推廣網咖招募股東的業務。(問:如何招募? )針對公司營運狀況,我們帶投資者去看。(問:除找股東 外,有無其他業務?)沒有。(問:你剛才提到,公司有提 供獲利的預估表,是否就是所謂的投資理財分析表?你們是 否就是拿投資理財分析表去招募股東?)我們有分很多區, 每一區的業務內容不太一樣。我有看過那份資料,可能是別 區這樣做,我們A區沒有這樣做。(問:你們這區是如何去 招募股東?)我們有自己去印DM,把投資的內容、分季分紅 、一年回本的訊息印出來,說這是公司的預估,但沒有保證 。(問:順得隆公司本業為何?)當時我進公司,公司還沒 上市,當時有在做網路購物,後來才轉型做網咖。(問:你 進入公司多久之後公司才從網路購物,變成網咖?)我們第 一間育才店開幕時,才開始要做網咖。(問:營業部門經理 是否不負責網路購物、網咖的本業?)沒有接觸,網咖部分 ,公司有另外找人。我們部門就是負責行銷、招募股東。( 問:所以以你的營業部門,完全沒有接觸本業?)沒有去接 觸網咖的部分,網路購物也沒有,我只有招募股東。(問: 你們公司的本業是由何部門負責?)由網咖上班的人員負責 。分店由店長管理。(問:你本身有無加入股東?)有。( 問:你加入多少股?)忘記了,是按照分店去加入,總共幾 股忘記了。(問:金額?)加起來應該有2、30萬。1股好像 3 萬8。(問:有無分到紅利?)有。(問:紅利如何計算 ?)一開始公司有預定金額發放的比例,百分之20到40。( 問:是否不論盈虧均有發放?)那時一開始是。(問:到你 離職之前,你的股利公司是否都按比例發放?)算是。(問
:是否公司有賺錢,就有按照比例,超過百分之10,就預留 預備金,而如果網咖沒有賺到預估的錢,就沒有按照比例給 ?)沒有印象,因為我印象中都有在發錢。」等語(參本院 卷㈠第195至198頁)。
13.依證人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何佩幸、蔡振銘、楊彩虹 、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吳進煌、曾晉威、葉能結等人 上開所證順得隆公司於對業務員做教育訓練時,確有告知業 務員以「保證獲利之方式」對外招募不特定人投資如附表三 所示之網咖公司,而有關投資人紅利分配之方式,初期係按 季分紅百分之10、20、30、40,一年可回本;後期則改為按 季分紅百分之10。而證人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何佩幸 、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吳進煌、曾 晉威、葉能結均係順得隆公司之員工,或係經由他人介紹進 入順得隆公司,或係看報應徵進入順得隆公司,且由基層任 職,至最後離職時其等之職位分係業務副理、經理、專員、 副督導、總監、資訊部經理等,有在順得隆公司實際任職, 並參與公司業務之推廣,是其等所為關係順得隆公司分紅方 式,是親身經歷之事實,自屬可採。又證人林婷妤、陳淑惠 、廖宜洲、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均一 致證述,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 萬明潔、吳思龍等人即指示全部投資股東及幹部對外向不特 定人召募入股等語,而依附表二、三所示之以「順」字為名 稱起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最早設立登記者即為順財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參附表三編號㈢,公司地址位於臺中市○ 區○○○路77號4樓,即各證人所通稱之育才店),核與證 人葉能結所證述,育才店開幕時,才開始要做網咖等語, 及被告俞光隆於回答調查員詢問:順得隆集團於90年7月成 立第一家網咖店-育才店起,至91年3月間成立第7家網咖店 -天津店止,向各投資人預估紅利年報酬率為百分之百,. ..每一分店成立後,萬明潔、吳思龍等人即指示全部業務 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招募入股,有無此事?),答稱: 是,,但就看什麼時候開幕,有20幾家店,過這麼久了我也 記不清楚...,你問的問題大致上是這樣沒有錯等語(詳 如後述㈤),同案被告高顥澄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約90年 7月1日始設立第一家網咖店起,改以經營網咖業務為主(參 調查站卷㈠第15頁),均大致相符,且與如附表四所示被害 人交付股款之時間始自90年6月起即陸續有繳款紀錄等節, 亦相吻合,故本案堪認被告吳思龍等人,確係自90年6月間 起,對外以順得隆公司名義,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入股設立公 司,經營網咖。至證人曾晉威雖證稱,自90年11月間,始經
董事長萬明潔、總經理吳思龍等人制定政策決定對外以順得 隆集團名義向不特定人招攬入股等語,然其所述與上揭證人 所述均不相符,且其不無因負責電腦資訊部門而對招募入股 事宜不甚了解,而有所誤認,而被告吳思龍辯稱,係自90年 11月間始對外募股,不無避重就輕之情,故其等所述,難為 本院所採用。
14.證人蔡振銘於原審法院雖另證稱:「我是看報紙應徵去這家 公司上班,進去以後覺得網路不錯,才決定投資」、「因為 當時網咖利潤好,公司說的預估值不錯,我也知道投資有風 險,我覺得很合乎經濟效益。我是從第三家店清海店開始投 資。當初公司說預估按季分紅百分之10、20、30、40。第一 家店有按這樣的預估值分配紅利。我當時很認同公司理念, 所以才陸續投資」、「(問:公司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如何 招攬客戶,有無說跟客戶介紹獲利是逐季百分之10、20、30 、40?)教育訓練有說到,但這是預估值」等語(參原審卷 ㈢第6、7頁);證人楊彩虹於原審亦另證稱:「(問:你剛 提到教育訓練有講義,講義內容是否有提到分紅方式?)講 義不一定是誰做的,大家互相抄來抄去。內容確定有提到分 紅方式,說是預估值」、「(問:跟客戶如何推銷網咖?) 讓他們知道這個行業是未來主流,紅利分配是預估逐季分紅 百分之10、20、30、40,我會實際算給客戶看,我會跟客戶 說第一年這麼好的話,第2年應該不會更差」等語(參原審 卷㈢第57、61頁);證人馮菊英於原審亦另證稱:「(問: 你如何跟你所招攬客戶說公司獲利情形?)拿公司給我們的 獲利資料」、「(問:你有沒有跟客戶保證?)就照公司教 我們的講,我們自己不可能跟客戶保證。公司叫我們照公司 講的百分之10是預估不是保證」、「(問:一年回本是預估 還是保證?)我們說是預估,不是保證」等語(參原審卷㈡ 第177頁)。然查:
①證人蔡振銘、楊彩虹、馮菊英等人上開於原審所證,核與 其等於調查站證述之情節不符(其等於調查站均證述:對 外招募股東入股時,有宣稱「保證」每季可獲取一定比例 的紅利等語;於原審則改稱:並未對外宣稱可以保證獲利 ,僅係告知「預估」紅利分配之情形等語),而其等於調 查站所證,經查並無不法取供之情形,且距案發時較為接 近,衡情對事件之記憶應較為清晰、深刻,且其等於調查 站時就事件之描述又甚為完整,當時被告等人又未在場, 渠等較無人情上之外在壓力干擾,亦無與被告等人串謀之 虞,渠等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應較符合事實。 ②觀之卷附順得隆公司之「本案理財投資獲利分析」表(參
偵字第5322號卷第208頁)所載:「A、53專案,只要一次 投資53萬元,您將擁有『每滿3個月至少領回5.3萬元, 領終身!』;B、106專案,只要一次投資106萬元,您將 擁有『每月至少領回4.24萬元,領終身!』」等語;及 順得隆公司「e快網咖生活館投資理財分析」表(參調查 站卷㈡第227頁)所載:「股東投資1單位,金額5 萬3千 元,每季分紅利潤5千3百元(季報酬率百分之10 ),年 報酬率2萬1千2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董事投資1口 單,投資金額53萬元,每季分紅5萬3千元(季報酬率百分 之10),年報酬率21萬2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常 務董事投資2口單,投資金額106萬元,每月分紅利潤4萬2 千4百元,年報酬率5 0萬8千8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8) 」等語。該「本案理財投資獲利分析」表所載之「每滿3 個月,或每月至少領回多少利潤」,及「e快網咖生活館 投資理財分析」表所載之「分紅利潤、年報酬率」意旨, 顯係明確告知投資者投資順得隆公司之網咖店,可以保證 獲取一定之利率,核與證人蔡振銘、楊彩虹、馮菊英於調 查站證述之情節相符。而有關該「本案理財投資獲利分析 」表,證人蔡振銘於原審亦證稱:「(問:請求提示偵字 5322號208頁,本案理財獲利與其他投資工具比較表,你 是否看過這張表《審判長提示》有。」、「(問:是否可 以說明在何處看過?)在公司看過,這是每個業務去發揮 整理的資料,是依據公司給我們的政策方向,由各組同仁 發揮整理的資料」等語(參原審卷㈢第8頁);另該「e 快網咖生活館投資理財分析」表,證人馮菊英於原審亦證 稱:該份投資理財分析表是公司給業務員的,在公司教育 訓練時,主管俞光隆說伊等可以跟客戶這樣講等語,該「 本案理財投資獲利分析」表既係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員依據 公司之政策方向所製作,而該「e快網咖生活館投資理財 分析」表又係順得隆公司交付予業務員,作為對外招攬股 東之解說資料,足見順得隆公司確有要求業務員以「保證 獲利」之方式,對外招募股東入股。
③參以順得隆公司92年5月臨時說明會會議紀錄所載:「. ..分紅問題:若依原本公司評估『e快上網』各店之投 資分紅,第一年之4季,每季分紅約可達10%左右,但因大 環境之不景氣及競爭壓力,暨『e快上網』前10家分店因 分紅大幅超出實際的獲利,導致公司母體嚴重財務負擔, 以致發生近日之分紅遲延,針對分紅問題,公司提出以下 的解決方案,會中並獲全體與會董事及股東支持,並掌聲 通過。決議內容1、:在每家店皆享4季10%之紅利分紅,
第4季以後就進入『自然損益』的部分,做部分調整。91 年12月及92年1至3月份分紅之店家,先採『3季以自然損 益計算分紅」,以「投資店家總股換算其投資股本,再核 算出該分店之分紅比例」,再依該店自然損益計算其實際 分紅之所得,3季之後於第4季補足其之前未領取約10%之 『季數』;決議內容2、:常務董事之分紅仍維持每月分 發,但一樣調整為以自然損益為計算原則;決議內容3、 :以上所遲延分發之紅利部分,於92年5月20日採自然損 益分發」等語,有該臨時說明會會議紀錄在卷可查(參調 查站卷㈡第30 4頁)。依該會議紀錄所載之分紅問題,足 見順得隆公司確係以保證獲利之方式,而非以「自然損益 」之方式對外招募股東,嗣因大環境之不景氣及競爭壓力 ,才會產生「前10家分店因分紅大幅超出實際的獲利」( 按前10家網咖係保證按季分紅百分之10、20、30、40), 蓋若係採「自然損益」之方式分配紅利(即公司有賺錢才 分紅,若虧損則不分紅),絕不可發生「分紅大幅超出實 際獲利」的情形;而因確係採保證獲利之方式分配紅利, 致公司母體嚴重財務負擔,才會召開臨時會決議改採「自 然損益」之方式分配紅利。
④綜上所述,證人蔡振銘、楊彩虹、馮菊英等人於原審上開 所證,顯係事後卸責及迴護被告等人之詞,不足採信,其 等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較符合真實,且係證明被告等人 犯罪事實所必要,有關此部分自應以其等於調查站所述為 可採。
㈣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員對外招募股東入股,確係以犯罪事實欄 所示之方式,向不特定人募集資金,紅利分配則有按季分紅 百分之10、20、30、40,及按季分紅百分之10等情,亦據證 人即告訴人王紹德等人證述如下:
1.證人王紹德於原審證稱:「我曾經投資過順得隆網路公司, 當時是雷嗣王向我推銷的」、「(問:他跟你推銷時如何介 紹?)獲利良好,是依照獲利單(位)每季分紅」、「(問 :當初介紹時有保證獲利?)有」、「(問:你投資多少錢 ?)累計280多萬。剛開始1個單位4萬多,後來升到5萬3. .。」、「(問:你除了雷嗣王跟你介紹,在場其他被告是 否有跟你介紹推銷?)沒有。石松年是雷嗣王的業務主管」 、「(問:石松年有跟你介紹、推銷投資的方式及獲利的情 況?)有,有1次他帶著雷嗣王有在旁邊幫腔」、「(問: 業務員有保證獲利?)有。」、「(問:這份合約書是業務 人員招攬,有跟你保證獲利,為何沒有要求記載在契約內, 你也敢投資?)業務人員有保證,他說契約是公司制定」等
語(參原審卷㈡第151至157頁)。
2.證人即告訴人蔡秋華於本院上訴審證稱:「我於91年2月加 入順得隆公司,當時是我朋友陳淑惠介紹我加入該員工,她 說他們公司是作網咖的,投資利潤不錯」、「(問;她有無 告訴人有關保證獲利的問題?情形為何?)有。第一季好像 百分之40的投資額利潤,細節我已經忘記了,但我記得他們 告訴我一年就可以回本」、「(問:後來有無按照自然損益 分配紅利?)有。大概於91年年底,公司開會告訴我們的, 是吳思龍在議會中講的,我每次都有去參加會議。他在會議 中有說公司沒有賺那麼多錢,所以沒有辦法按照保證獲利情 形分配紅利,要改成自然損益」等語(參本院上訴審卷㈡第 294至295頁)。
3.證人即告訴人黃錫龍於本院上訴審證稱:「(問:你什麼時 候加入順得隆公司?)91年3月底加入」、「(問:邀你的 人有無告訴你,公司有保證獲利的問題?)有。他們有拿公 司的廣告及各家店分紅的情形給我看」、「(問:後來你有 無參加會議要將保證獲利改成自然損益問題?)我有參加, 當時是吳思龍主持的會議,被告俞光隆先在講台上講話,後 來才由吳思龍上台講話。而那天談的內容是將保證獲利改成 自然損益」等語(參本院上訴審卷㈡第2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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