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金上更(一)字,99年度,14號
TCHM,99,重金上更(一),14,201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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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恒華是業務主管是在俞光隆之下,是由俞光隆高恒華 幫我們做教育訓練」、「(問: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如何 招攬客戶,獲利是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有。 前十家店是每季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第十一家 後,是每季百分之十」、「(問:妳有跟其他客戶說公司 跟妳說分紅比率?)有。因為公司是這樣說。而且是保證 分紅」、「(問:是誰跟你說公司有保證獲利?)我的主 管馮菊英陳聖夫,開會的時候每天俞光隆都會在,有時 候萬明潔吳思龍也會來開會都有這樣講」等情(見原審 卷㈡第一八四至一八六頁)。
3、證人廖宜洲(即順得隆公司業務專員)於調查站時證述: 「順得隆集團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約 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 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五萬三千元(原先係四 萬六千元,九十一年五月間調整至五萬三千元),每季保 證獲取紅利為一單位的百分之十即五千三百元,每年保證 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的投 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 利五萬三千元,每年保證獲利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 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 一百零六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 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 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一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 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萬明潔吳思龍 等人即指示全部投資股東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 」等語(見調查站卷㈡第四五頁);後於檢察官訊問時亦 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 時,第一家店(順財)到第十家(順五店)這十家,各家 分別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預計一年回本。第十 一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十,一年百分之四十」等語(見偵 字第五三二二號卷第一二五頁);嗣並又於原審再結證稱 :「(問:請提示廖宜洲在嘉義市調查站所做筆錄《審判 長提示調查站筆錄》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實在。 」、「我是先應徵進去擔任公司職員,藉由副督導李玲玲 介紹工作,說要任職之前要先投資,我才有投資。」、「 (問:他們介紹時如何說獲利情形?)我進去時,前幾家 店有獲利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利用這種方式來 跟我說」、「(問: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如何招攬客戶, 有無說跟客戶介紹獲利是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 )前幾家店是這樣教,後來就是每季獲利百分之十」等情



(見原審卷㈡第一九五至一九六頁)。
4、證人何佩幸(即順得隆公司業務專員)於調查站時證述: 「順得隆集團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 ,約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 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五萬三千元(原先 係四萬六千元,九十一年五月間提高至五萬三千元... ),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千三百元(季報酬率百分之十) ,每年保證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 ;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 保證獲取紅利五萬三千元(季報酬率百分之十),每年保 證獲利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 事的投資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一百零六萬元,每月保 證獲取紅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 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等語(見調查站卷㈡ 第五十頁反面、第五十一頁)。嗣後並又於原審再結證稱 :「(問: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嗎《審判長提示證人 何佩幸在調查站所做筆錄》?)實在」、「當時是游士弘 誰跟我推銷投資這家公司」、「(問:游士弘介紹時如何 說獲利情形?)獲利情形有分,前幾家店跟後幾家店比率 不同,前幾家店是每季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後 幾家店的比率我忘記了。我是投資後幾家。我要看單子才 知道,因為每一季都有不同的獲利比率,都會有DM給我 們,DM是每一個組自己設計的」、「(問:是否上過公 司教育訓練?)有」、「(問: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如何 招攬客戶?)有」、「(問:教育訓練有無說跟客戶介紹 獲利是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有教獲利,但是 這不是我去的階段的獲利比率,至於他教給我的獲利比率 我忘記了」、「(問:教育訓練是誰做的?)經理,副導 。我有上過俞光隆高恒華陳聖夫楊彩虹、李玲玲、 蔣淑芬。每個人上的課內容不同。有教到獲利比率的是陳 聖夫、高恒華俞光隆」等情(見原審卷㈢第十九至二一 頁)。
5、證人蔡振銘(即順得隆公司副督導)於調查站時證述:「 萬明潔吳思龍等人之吸金方式,係以順得隆公司所設立 之網咖每年可獲利三百六十萬元以上,目前正在擴展分店 ,不斷發動我們員工對外招募股東入股,並一律宣稱保證 每季可獲取一定比例的紅利..。順得隆集團原先將公司 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約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又 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 ,投資金額為五萬三千元(原先係四萬六千元,九十一年



五月間調整至五萬三千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 千三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 之四十);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 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萬三千元,每年保證獲利二十一 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 為二口,投資金額為一百零六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四 萬二千四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 率百分之四十八);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一 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 後,萬明潔吳思龍等人即指示全部投資股東及幹部對外 向不特定人招募入股」等語(見調查站卷㈡第六六頁); 其後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 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財)到第十家(順 五店),這十家,各家分別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 ,預計一年回本,第十一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十,一年百 分之四十」等語(見偵字第五三二二號卷第一二五頁); 嗣並又於原審再結證稱:「(問: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 在嗎《審判長提示證人蔡振銘在調查站所做筆錄》?)有 些記載不完全。大概文意與我意思相同,只是有些文字使 用與我陳述不同」等情(見原審卷㈢第六頁)。 6、證人楊彩虹(即順得隆公司副督導)於調查站時證述:「 順得隆集團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 約於九十一年年五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 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新臺幣五萬三千元 (原先係四萬六千元,九十一年五月間提高至五萬三千元 ,..),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千三百元,每年保證獲利 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的投資單 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 萬三千元,每年保證獲利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 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一百 零六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保證 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該公 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一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萬明潔吳思龍等人 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 (見調查站卷㈡第七四頁);後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 (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 家店(順財)到第十家(順五店)這十家,各家分別百分 之十、二十、三十、四十,預計一年回本。第十一家店以 後每季百分之十,一年百分之四十」等語(見偵字第五三



二二號卷第一二五頁)。嗣並又於原審法院再結證稱:「 (問: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嗎《審判長提示證人楊彩 虹在調查站所做筆錄》?)我是進公司之後才投資網咖, 不是先投資再進公司,除此之外其餘都實在」、「我是進 公司後覺得公司網咖經營不錯,才投資」、「(問:是否 上過公司教育訓練?)有」、「(問:教育訓練有無說跟 客戶介紹獲利是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有」等 情(見原審卷㈢第五四至五六頁)。
7、證人蔣淑芬(即順得隆公司副督導)於調查站詢問時證述 :「順得隆集團開設第一家網咖時,為順利對外吸金,會 向不特定投資者保證第一季可獲利投資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二季可獲利投資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依此類推,至第四 季時即可獲利投資金額的百分之百...」、「該張分析 表(即順得隆公司e快網咖生活館投資理錢分析表)已改 為每季保證獲利投資金額的百分之十。順得隆集團原先將 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約於九十一年五月 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 單位,投資金額為五萬三千元(原先係四萬六千元,九十 一年五月間提高至五萬三千元,..),每季保證獲取紅 利五千三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 百分之四十);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 三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萬三千元,每年保證獲利二 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資 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一百零六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 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 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 額一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 成立後,萬明潔吳思龍等人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 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見調查站卷㈡第八一頁反 面、第八二頁);後於檢察官訊問時亦證述:「(問:如 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 財)到第十家(順五店)這十家,各家分別百分之十、二 十、三十、四十,預計一年回本。第十一家店以後每季百 分之十,一年百分之四十」等語(見偵字第五三二二號卷 第一二五頁);嗣並又於原審法院再結證稱:「(問:請 提示蔣淑芬在嘉義市調查站所做筆錄《審判長提示調查站 筆錄》,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實在」、「(問: 他們介紹時有說如何獲利?)教育訓練時,有說第一家至 第十家每季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第十一家後每 季百分之十」、「(問: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如何招攬客



戶,跟客戶說公司獲利是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或 是逐季百分之十?)有」等情(見原審卷㈡第一八九至一 九○頁)。
8、證人馮菊英(即順得隆公司副督導)於調查站時證述:「 順得隆集團於八十九年底至九十一年一月至四月間,向股 東宣稱年投資報酬率為百分之百,即投資滿一年,投資之 金額可全數回本,紅利發放分成四季,第一季發給百分之 十,第二、三、四季再分別發放百分之二十、三十及四十 ,後來更改紅利發放方式,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 東及董事二種,又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增加常務董事一項, 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五萬三 千元(原先係四萬六千元,九十一年五月間提高至五萬三 千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千三百元,每年保證 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的投 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 利五萬三千元,每年保證獲利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 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 一百零六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 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 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一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 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萬明潔吳思龍 等人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 」等語(見調查站卷㈡第八九頁);後於檢察官訊問時亦 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 ,第一家店(順財)到第十家(順五店)這十家,各家分 別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預計一年回本。第十一 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十,一年百分之四十」等語(見偵字 第五三二二號卷第一二五頁)。嗣並又於原審法院再結證 稱:「(問:請提示馮菊英在嘉義市調查站所做筆錄《 審判長提示調查站筆錄》,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 實在」、「(問:是否有見過這份投資理財分析表《提示 嘉義市調查站卷㈡二二七頁》?)有」、「(問:為何有 這份投資理財分析表?)這是公司給我們業務的」、「( 問:是公司誰給你們的?)教育訓練時上面的主管俞光隆 ,他說我們可以跟客戶這樣講。我拿之後就是照這樣跟客 戶講」、「(問:有沒有人跟你保證獲利?)早期有,第 一家店說百分之百獲利。最早是萬明潔說百分之百獲利, 他是我們業務顧問。百分之百獲利是指百分之十、百分之 二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一年之內百分之百獲利 」、「(問:剛才看的投資理財分析表,是誰製作的?)



那是俞光隆做的,他是業務的總主管,他教我們如何運作 ,如何跟客戶說明」、「(問:公司有無教育訓練?)有 。針對業務的教育訓練。是教我們如何去把網咖行銷出去 ,吸引投資的人投資,以主管給我們的資料跟投資者介紹 ,資料有網咖資料等」、「(問:公司有無叫你們按照投 資理財分析表拉客戶?)有。俞光隆教我們做的」、「( 問:你剛說公司早期有保證獲利,何時開始沒有?)不記 得」、「(問:後來你們向客戶推銷時就沒有保證獲利? )後來幾家網咖就沒有保證百分之百獲利。有做改變,是 變成按季分紅百分之十」等情(見原審卷㈡第一七二至一 七六頁)。
9、證人陳聖夫(即順得隆公司之總監)於調查站時證述:「 順得隆集團於九十年七月成立第一家網咖店-育才店起( 按應係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詳如前述),至九十一年三 月間成立第七家網咖店-天津店止,與各投資人約定紅利 年報酬率為百分之百,即一年即可全數回本,但報酬率分 四季支付,第一季為百分之十,第二季為百分之二十,第 三季為百分之三十,第四季則為百分之四十,所以吸引很 多人投資,後來第八家網咖店成立後,改將公司股東分為 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又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增加常務董 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 為五萬三千元(原先係四萬六千元,九十一年五月間提高 至五萬三千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千三百元, 每年保證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 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保 證獲取紅利五萬三千元,每年保證獲利二十一萬二千元( 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二口,投 資金額為一百零六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四萬二千四百 元,每年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 十八)。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一百萬元設立 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萬明潔吳思龍等人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 募入股」等語(見調查站卷㈡第九七頁);後於檢察官訊 問時亦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 。季分時,第一家店(順財)到第十家(順五店)這十家 ,各家分別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預計一年回本 。第十一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十,一年百分之四十」等語 (見偵字第五三二二號卷第一二五頁);嗣並又於原審法 院再結證稱:「(問: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嗎《審判 長提示證人陳聖夫在調查站所做筆錄》?)實在」、「(



問:是誰說分紅方式是逐季分紅百分之十、二十、三十、 四十?)是公司利用每天業務早會宣布。最早一場由董事 長、教育主管主持,是屬於主管教育,九點的時候是業務 部門的早會初期是總監、督導主持,後來是各部門的主管 主持。第一場先跟主管宣布公司政策,再由後來召開的早 會教育下面的員工」、「(問:約定分紅方式是逐季分紅 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是誰決定?)我沒有參與決 策,不知道,是參加早會得知,董事長萬明潔主持會議宣 布的,再由各主管推動」、「(問: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 如何招攬客戶?)業務的課程有。每天早會都在作教育訓 練」、「(問:教育訓練有無說跟客戶介紹獲利是百分之 十、二十、三十、四十?)有」等情(見原審卷㈢第六二 至六四頁)。
⒑、證人吳進煌(即順得隆公司之店長)於調查站時證述:「 ...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約於 九十一年五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 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五萬三千元(原先係四萬 六千元,九十一年五月間提高至五萬三千元,..),每 季保證獲取紅利五千三百元(季報酬率百分之十),每年 保證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 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保證獲 取紅利五萬三千元(季報酬率百分之十),每年保證獲利 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 資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一百零六萬元,每月保證獲取 紅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 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另外在紅利發放部分,順得隆 集團於九十年開始經營網咖初期,對股東宣稱每年紅利為 百分之百,紅利分四季發放,每季分發放比例分別為百分 之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第二年後 ,即可領取百分之百的紅利」等語(見調查站卷㈡第一○ 五頁);後並於原審結證稱:「(問:你在調查站做的筆 錄實在嗎《審判長提示證人吳進煌在調查站所做筆錄》? )實在」、「當時是李國輝推銷我投資這家公司。我是去 做業務的,他說一年回本,每季分百分之十、二十、三十 、四十。」、「(問: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如何招攬客戶 ,有無說跟客戶介紹獲利是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 ?)我做業務不是很久,我有上過教育訓練,剛開始有教 我們如何跟客戶介紹獲利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 等情(見原審卷㈢第一三至一四頁)。
⒒、證人曾晉威(即順得隆公司資訊部經理)於調查站時證述



:「順得隆集團於九十年七月一日以自有資金正式開幕成 立第一家網咖店【育才店】(按應係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詳如前述),因經營績效良好,乃於同年十一月間,經 董事長萬明潔、總經理吳思龍等人制定政策決定對外以順 得隆集團名義向不特定人招攬入股,其決議主要包括㈠各 網咖店財務與順得隆網路資訊公司各自獨立,順得隆網路 資訊公司協助各網咖店召募股東、系統維護及業務推廣; ㈡股東股金加入含括系統服務費、股金二部分;㈢分紅方 式,允諾紅利年報酬率為百分之百,即一年即可全數回本 ,但報酬率分四季支付,第一季為百分之十,第二季為百 分之二十,第三季為百分之三十,第四季則為百分之四十 等,但迄九十二年三、四月間起順得隆集團爆發財務危機 ,停止發放紅利給各投資人」、「(問:順得隆集團營業 部業務人員是否遵照上述分紅等決議內容對外招攬股東? )是的,這是萬明潔吳思龍二人決定的」等語(見調查 站卷㈠第二七頁);嗣並又於原審結證稱「(問;提示法 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嘉市犯字第094806010 30號卷第二七頁、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筆錄中間決議 包括三點,所述有無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無意見 ,所述實在」等情(見原審重訴緝五七九號卷第七四頁) 。
⒓、依證人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何佩幸、蔡振銘、楊彩 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吳進煌、曾晉威等人上開 所證順得隆公司於對業務員做教育訓練時,確有告知業務 員以「保證獲利之方式」對外招募不特定人投資如附表三 所示之網咖公司,而有關投資人紅利分配之方式,初期係 按季分紅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一年可回本;後 期則改為按季分紅百分之十。而證人林婷妤、陳淑惠、廖 宜洲、何佩幸、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 夫、吳進煌、曾晉威均係順得隆公司之員工,或係經由他 人介紹進入順得隆公司,或係看報應徵進入順得隆公司, 且由基層任職,至最後離職時其等之職位分係業務副理、 經理、專員、副督導、總監、資訊部經理等,有在順得隆 公司實際任職,並參與公司業務之推廣,是其等所為關係 順得隆公司分紅方式,是親身經歷之事實,自屬可採。 ⒔、雖證人蔡振銘於原審法院另外證稱:「我是看報紙應徵去 這家公司上班,進去以後覺得網路不錯,才決定投資」、 「因為當時網咖利潤好,公司說的預估值不錯,我也知道 投資有風險,我覺得很合乎經濟效益。我是從第三家店清 海店開始投資。當初公司說預估按季分紅百分之十、二十



、三十、四十。第一家店有按這樣的預估值分配紅利。我 當時很認同公司理念,所以才陸續投資」、「(問:公司 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如何招攬客戶,有無說跟客戶介紹獲 利是逐季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教育訓練有說 到,但這是預估值」等語(見原審卷㈢第六、七頁);證 人楊彩虹於原審亦另證稱:「(問:你剛提到教育訓練有 講義,講義內容是否有提到分紅方式?)講義不一定是誰 做的,大家互相抄來抄去。內容確定有提到分紅方式,說 是預估值」、「(問:跟客戶如何推銷網咖?)讓他們知 道這個行業是未來主流,紅利分配是預估逐季分紅百分之 十、二十、三十、四十,我會實際算給客戶看,我會跟客 戶說第一年這麼好的話,第二年應該不會更差」等語(見 原審卷㈢第五七、六一頁);證人馮菊英於原審亦另證稱 :「(問:你如何跟你所招攬客戶說公司獲利情形?)拿 公司給我們的獲利資料」、「(問:你有沒有跟客戶保證 ?)就照公司教我們的講,我們自己不可能跟客戶保證。 公司叫我們照公司講的百分之十是預估不是保證」、「( 問:一年回本是預估還是保證?)我們說是預估,不是保 證」等語(見原審卷㈡第一七七頁)。然查:
①、證人蔡振銘、楊彩虹馮菊英等人上開於原審所證,核與 其等於調查站證述之情節不符(其等於調查站均證述:對 外招募股東入股時,有宣稱「保證」每季可獲取一定比例 的紅利等語;於原審則改稱:並未對外宣稱可以保證獲利 ,僅係告知「預估」紅利分配之情形等語),而其等於調 查站所證,經查並無不法取供之情形,且距案發時較為接 近,衡情對事件之記憶應較為清晰、深刻,且其等於調查 站時就事件之描述又甚為完整,當時被告等人又未在場, 渠等較無人情上之外在壓力干擾,亦無與被告等人串謀之 虞,渠等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應較符合事實。 ②、再觀之卷附順得隆公司之「本案理財投資獲利分析」表( 見偵字第五三二二號卷第二○八頁)所載:「A、53專 案,只要一次投資53萬元,您將擁有『每滿3個月至少 領回5.3萬元,領終身!』;B、106專案,只要一 次投資106萬元,您將擁有『每月至少領回4.24萬 元,領終身!』」等語;及順得隆公司「e快網咖生活館 投資理財分析」表(見調查站卷㈡第二二七頁)所載:「 股東投資一單位,金額五萬三千元,每季分紅利潤五千三 百元(季報酬率百分之十),年報酬率二萬一千二百元( 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投資一口單,投資金額五十 三萬元,每季分紅五萬三千元(季報酬率百分之十),年



報酬率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 事投資二口單,投資金額一百零六萬元,每月分紅利潤四 萬二千四百元,年報酬率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 分之四十八)」等語。該「本案理財投資獲利分析」表所 載之「每滿三個月,或每月至少領回多少利潤」,及「e 快網咖生活館投資理財分析」表所載之「分紅利潤、年報 酬率」意旨,顯係明確告知投資者投資順得隆公司之網咖 店,可以保證獲取一定之利率,核與證人蔡振銘、楊彩虹馮菊英於調查站證述之情節相符。而有關該「本案理財 投資獲利分析」表,證人蔡振銘於原審亦證稱:「(問: 請求提示偵字五三二二號二○八頁,本案理財獲利與其他 投資工具比較表,你是否看過這張表《審判長提示》有。 」、「(問:是否可以說明在何處看過?)在公司看過, 這是每個業務去發揮整理的資料,是依據公司給我們的政 策方向,由各組同仁發揮整理的資料」等語(見原審卷㈢ 第八頁);另該「e快網咖生活館投資理財分析」表,證 人馮菊英於原審亦證稱:該份投資理財分析表是公司給業 務員的,在公司教育訓練時,主管俞光隆說伊等可以跟客 戶這樣講等語,該「本案理財投資獲利分析」表既係順得 隆公司之業務員依據公司之政策方向所製作,而該「e快 網咖生活館投資理財分析」表又係順得隆公司交付予業務 員,作為對外招攬股東之解說資料,足見順得隆公司確有 要求業務員以「保證獲利」之方式,對外招募股東入股。 ③、另參以順得隆公司九十二年五月臨時說明會會議紀錄所載 :「...分紅問題:若依原本公司評估『e快上網』各 店之投資分紅,第一年之四季,每季分紅約可達10%左 右,但因大環境之不景氣及競爭壓力,暨『e快上網』前 十家分店因分紅大幅超出實際的獲利,導致公司母體嚴重 財務負擔,以致發生近日之分紅遲延,針對分紅問題,公 司提出以下的解決方案,會中並獲全體與會董事及股東支 持,並掌聲通過。決議內容1、:在每家店皆享四季10 %之紅利分紅,第四季以後就進入『自然損益』的部分, 做部分調整。九十一年十二月及九十二年一至三月份分紅 之店家,先採『三季以自然損益計算分紅」,以「投資店 家總股換算其投資股本,再核算出該分店之分紅比例」, 再依該店自然損益計算其實際分紅之所得,三季之後於第 四季補足其之前未領取約10%之『季數』;決議內容2 、:常務董事之分紅仍維持每月分發,但一樣調整為以自 然損益為計算原則;決議內容3、:以上所遲延分發之紅 利部分,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採自然損益分發」等語,



有該臨時說明會會議紀錄在卷可查(見調查站卷㈡第三○ 四頁)。依該會議紀錄所載之分紅問題,足見順得隆公司 確係以保證獲利之方式,而非以「自然損益」之方式對外 招募股東,嗣因大環境之不景氣及競爭壓力,才會產生「 前十家分店因分紅大幅超出實際的獲利」(按前十家網咖 係保證按季分紅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蓋若係 採「自然損益」之方式分配紅利(即公司有賺錢才分紅, 若虧損則不分紅),絕不可發生「分紅大幅超出實際獲利 」的情形;而因確係採保證獲利之方式分配紅利,致公司 母體嚴重財務負擔,才會召開臨時會決議改採「自然損益 」之方式分配紅利。
④、綜上所述,證人蔡振銘、楊彩虹馮菊英於原審上開所證 ,顯係事後卸責及迴護被告等人之詞,不足採信,其等於 調查站所為之陳述,較符合事實,且係證明被告等人犯罪 事實所必要,有關此部分自應以其等於調查站所述為可採 。
(四)又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員對外招募股東入股,確係以犯罪事 實欄所示之方式,向不特定人募集資金,紅利分配則有按 季分紅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及按季分紅百分之 十等情,亦據證人即告訴人王紹德等人證述如下: 1、證人王紹德於原審證稱:「我曾經投資過順得隆網路公司 ,當時是雷嗣王向我推銷的」、「(問:他跟你推銷時如 何介紹?)獲利良好,是依照獲利單(位)每季分紅」、 「(問:當初介紹時有保證獲利?)有」、「(問:你投 資多少錢?)累計二百八十多萬。剛開始一個單位四萬多 ,後來升到五萬三..。」、「(問:你除了雷嗣王跟你 介紹,在場其他被告是否有跟你介紹推銷?)沒有。石松 年是雷嗣王的業務主管」、「(問:石松年有跟你介紹、 推銷投資的方式及獲利的情況?)有,有一次他帶著雷嗣 王有在旁邊幫腔」、「(問:業務員有保證獲利?)有。 」、「(問:這份合約書是業務人員招攬,有跟你保證獲 利,為何沒有要求記載在契約內,你也敢投資?)業務人 員有保證,他說契約是公司制定」等語(見原審卷㈡第一 五一至一五七頁)。
2、證人即告訴人蔡秋華於本院前審證稱:「我於九十一年二 月加入順得隆公司,當時是我朋友陳淑惠介紹我加入該員 工,她說他們公司是作網咖的,投資利潤不錯」、「(問 ;她有無告訴人有關保證獲利的問題?情形為何?)有。 第一季好像百分之四十的投資額利潤,細節我已經忘記了 ,但我記得他們告訴我1年就可以回本」、「(問:後來



有無按照自然損益分配紅利?)有。大概於九十一年年底 ,公司開會告訴我們的,是吳思龍在議會中講的,我每次 都有去參加會議。他在會議中有說公司沒有賺那麼多錢, 所以沒有辦法按照保證獲利情形分配紅利,要改成自然損 益」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㈡第二九四至二九五頁)。 3、證人即告訴人黃錫龍於本院前審證稱:「(問:你什麼時 候加入順得隆公司?)九十一年三月底加入」、「(問: 邀你的人有無告訴你,公司有保證獲利的問題?)有。他 們有拿公司的廣告及各家店分紅的情形給我看」、「(問 :後來你有無參加會議要將保證獲利改成自然損益問題? )我有參加,當時是吳思龍主持的會議,被告俞光隆先在 講台上講話,後來才由吳思龍上台講話。而那天談的內容 是將保證獲利改成自然損益」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㈡第二 九七頁)。
4、證人即告訴人賴大宗於本院前審證稱:「(問:何時投資 順得隆公司?)九十幾年」、「(問:有無提到保證獲利 ?)我印象中有講保證獲利,找我的人是我的親戚,她也 是順德隆公司的員工」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㈡第二九八 頁)。
5、證人即告訴人黃天佑於本院前審證稱:「(問:你如何參 加被告公司?)九十一年間,因親戚找我投資,她說他們 家族自己有投資育才店覺得不錯,我才決定參加投資。找 我投資的人是洪寅淳,他告訴我的內容,是一年可以保證 回本,第二年如何算紅利,就不清楚。當時是先繳完錢以 後,他們才給我契約書」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㈡第二九 八頁反面)。
6、證人即告訴人陳慧萍於本院前審證稱:「(問:當時邀妳 加入是何人?)蔣芬」、「(問:她有無告訴妳如何獲利 情形?)一年可以回本」、「(問:後來妳為何變成員工 ?)當時我是去應徵工作,因為要招募投資者,自己沒有 投資就沒有說服力」、「(問:公司有無教妳怎樣說服投 資者?)有上課。要我們帶投資者到店裡去看,公司有教 一年回本」、「(問:是公司何人教的?)被告俞光隆、 被告高顥澄有幫我們上過課,上課的內容就是講店的經營 情形及獲利狀況」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㈡第二九九頁)。 7、證人即告訴人吳國勝於調查站時陳稱:「約於九十一年五 月間,我經由軍中同袍廖宜洲介紹,並在順得隆集團經理 李國輝的招攬下,陸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出資四萬 六千元投資順得隆集團之子公司『南投店』;於九十一年 五月二十四日出資四萬六千元投資『沙鹿店』;於九十一



年八月二十日出資五萬三千元投資『光復店』;於九十一 年八月二十一日出資五萬三千元投資『三民店』;於九十 一年九月二十日出資五萬三千元投資『建德店』;於九十 一年九月二十日出資五萬三千元投資『北平店』;於九十 一年十月十五日出資五萬三千元投資『文心店』;於九十 二年二月十日出資五萬三千元投資『昌平店』。因廖宜洲 曾帶領我到順得隆集團旗下各分公司查看營運情形,又向 我表示該集團從事學術網路及網咖業務,獲利良好,且可 保證分紅,我認為有利可圖,所以才會陸續投資上述『南 投店等八間順得隆集團分公司,廖宜洲於九十一年五月間 向我表示該集團設立不記名股東、董事兩種,其中不記名 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四萬六千元(後提 高為五萬三千元),每季可保證獲取投資金額之十分之一 ,即四千六百元(後提高為五千三百元)作為紅利,董事 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可保證 獲取投資金額的十分之一,即五萬三千的紅利」等語(見 調查站卷㈡第九、十頁);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亦結證稱 :「(問:有否做過這個筆錄《提示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 日之嘉義市調查站筆錄》?)有」、「(問:你在調查站 所言是否屬實?)是。..當時比較早記憶深刻」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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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在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