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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以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 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 。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之多 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 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換言之,必其之取得款項、吸收資金 ,係出於合法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吸收資金業務未經 依法核准、許可為非法者始足成立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 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 欺行為,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 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方法而已,即 非所謂之「收受存款」,應逕依詐欺罪論處,無成立銀行法 第125條第1項之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7529號 判決意旨參照)。則公訴人一方面認被告2人係犯銀行法第 125條第1項之罪之幫助犯,一方面又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常 業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立論已非一致。
㈡公訴人主張附表一、二所列之被害人,僅其中之被害人即證 人戊○○、壬○○、甲○○、丁○○、章仁郁、陳筱婷、吳 念娥、李玉馨、己○○等9人部分,可資認定其等9人於投資 聯合生技公司過程中係透過被告2人介紹投資或辦理金融機 構貸款之事實,至其餘被害人部分則與被告2人無涉(詳附 表一介紹人欄所示),此綜參對照檢察官所舉附表一、二所 列之被害人之名冊及其中包括證人戊○○等部分被害人投資 聯合生技公司而簽立之產業共同發展合約書、會員申請書及 辦理金融機構貸款資料,及前揭證人戊○○、鄭登華等人( 即前揭第七、㈡點所列之證人)之證述,堪以認定。則公訴 人主張附表一、二所列被害人均係因被告2人之幫助行為進 而遭正犯詐騙及給付正犯存款,顯已未洽。
㈢又就公訴人主張被告2人常業詐欺之幫助犯罪嫌部分: ⒈自被害人之角度言,兼括證人戊○○及附表三所示之315位 位被害人於投資聯合生技公司後,均實際有領取聯合生技公 司發給之紅利、本金或獎金(其中證人戊○○係領取3次紅 利合計11萬餘元,其餘315位被害人領取之紅利、本金或獎 金詳如附表三所載)乙節,均據證人戊○○及附表三之315 位證人證述在卷。且依上揭證人丁○○(於原審法院審理時 證述)、戴淑慎(警卷【一】69-75頁)、巫宇軒(警卷【 一】77-82頁)、汪何碧宜(警卷【一】84-89頁)、黃玉雪 (警卷【一】91-101頁)、卓怡伻(警卷【一】156- 170頁 )、洪金珍(拉得下線11人,警卷【一】217-214頁)、翁 婉純(合計拉得下線有207單位,警卷【一】241-263頁)、
張蘇秀金(拉得下線4人,警卷【一】265-279頁)、王宜祥 (警卷【一】329-338頁)、劉恙(警卷【二】1-5頁)、賴 巧彗(警卷【二】34-46頁)、廖紀現(警卷【二】60-64頁 )、吳林秀敏(依其拉得下線人數為屬聯合生技公司協理層 級,警卷【二】346-368頁)、張逸豪(拉得下線人數計100 餘人,為屬聯合生技公司業務總監層級,警卷【二】403-41 2頁)、賴素玲(拉得下線7人,警卷【二】517- 526頁)、 廖明忠(警卷【三】74-80頁)、古淑梅(警卷【三】200-2 08頁)、姚小萍(警卷【三】210-218頁)、張江裕美(警 卷【三】220-227頁)、張來好(警卷【三】237-248頁)、 吳素園(警卷【三】306-314頁)、陳劉菊春(警卷【三】 335-341頁)、鄭寶宮(警卷【三】377-383頁)、黃美園( 警卷【三】398-412頁)、胡慧儀(警卷【三】443 -452 頁 )、廖秀惠(警卷【三】487-493頁)、游美里(警卷【三 】526-533頁)、李韻琴(警卷【三】558-266頁)、黃琦媜 (警卷【三】593-599頁)、郭秀霞(警卷【四】51-57頁) 、陳永輝(警卷【四】111-116頁)、蘇惠枝(警卷【四】 125-130頁)、郭麗敏(警卷【四】148-162頁)、謝古權( 警卷【四】164-172頁)、鄒彩潤(警卷【四】174-179 頁 )、顏良有(拉得下線9人,警卷【四】207-291頁)、林文 祥(拉得下線約10人,警卷【四】311-315頁)、陳素月( 警卷【四】337-342頁)、洪銓陽(警卷【四】351-356頁) 、張江敦美(警卷【四】380-385頁)、林峻毅(警卷【四 】501-507頁)、郭秀鳳(警卷【五】14-18頁)、賴淑珍( 警卷【五】21-25頁)、陳子涵(警卷【五】43-46頁)、李 美珠(拉得下線11人,警卷【五】135-137頁)、洪寶環( 警卷【五】192-196頁)、林愛媛(警卷【五】197-199頁) 等人之證述,足認上述證人或屬附表一、二所列被害人拉得 始參與投資聯合生技公司之客戶(下線),或屬投資聯合生 技公司後自己再參與拉下線投資聯合生技公司之行為,甚且 其中部分證人依其拉得下線所獲獎金非寡、依其拉得下線之 績效已擔任聯合生技公司相當層級職務之事實。綜核上情, 於相當數量之被害人確有領取紅利、本金或獎金,且其中部 分被害人依其拉得下線所獲獎金、績效堪認尚較被告2人情 節為重之情形下,倘謂依其拉得下線情節尚較被告2人為重 之人係遭他人詐騙之被害人,情節較輕之被告2人反而係詐 騙或幫助他人遂行詐騙之人,顯仍有相當程度之合理懷疑存 在,亦屬速斷,自難逕為不利被告2人之認定。 ⒉再參諸被告乙○○亦係公訴人所主張投資聯合生技公司而遭 詐騙被害人中之其中1人(見附表二編號第786部分),並佐
以公訴人所與前揭第七、㈡點所列證人之證述,該等投資人 投資聯合生技公司多係因希望獲取高額紅利、獎金而加入, 且其中部分證人於警詢中證稱遭謝曜嶸、汪建和或潘自立、 陳倩玉等人詐騙,或係因曾單純聽到謝曜嶸等介紹聯合生技 公司營運、投資制度,即謂遭其詐騙,或係因其直接上線( 通常為親朋好友)轉述而指稱遭詐騙,是其等於警詢之上揭 遭被告等人詐騙之指述,或係憶測、或係傳聞,益見難以採 為其等係遭詐騙、陷於錯誤始投資聯合生技公司之不利被告 3人之證據。
⒊又自聯合生技公司之角度言,卓振裕確實有代表聯合生技公 司出面和農騰生物科技公司(下稱龍騰公司)總經理蔡田龍 洽談改建古坑蝴蝶蘭組織栽培場,除已給付200萬元外,並 購買90幾萬元之蘭花母瓶;嗣後張簡清欽亦有和蔡田龍商談 購買龍騰公司所有之草屯蝴蝶蘭組織栽培工廠,並已支付 250萬定金;卓振裕亦曾與鮮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鮮葉公 司)簽訂商品供應合約書,並曾與綠益康公司商談購買醬油 工廠,且有付出定金200萬元等情,業據龍騰公司總經理蔡 田龍及鮮葉公司董事長傳旺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明確(見另案 金重訴字案件97年6月30日審判筆錄第55至59頁)。核與郭 仕女於調查員詢問時供述之情節相符(見94年度他字第1804 號偵查卷第49至51頁),並有委託代工合約書、買賣契約書 、產品供應合約書等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而聯合生技公司 計畫投資大陸劍南春酒廠,由公司出資3000萬元,其餘7000 萬元由被告張簡清欽另尋投資管道乙事,係張簡清欽於94年 8月間在高雄召開領袖會議時所提出並獲得通過,有該次領 袖會議紀錄1份在卷,郭仕女依指示陸續匯款,並經郭仕女 於調查員詢問時供述甚詳,且其中部分款項係透過在大陸經 商之黃文杰在臺灣取得郭仕女匯款後,直接從大陸匯款至指 定之帳戶,業據黃文杰於另案金重訴字案件準備程序中供明 ,核與郭仕女於另案金重訴字案件以證人身分結證情節相符 (見另案金重訴字案件卷六之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並 有聯合生技公司與大陸四川省太平盛世酒廠簽訂之「中外合 資經營契約書」影本1份在卷可按。則卓振裕等人曾以聯合 生技公司名義與龍騰公司、鮮葉公司、綠益康公司簽訂契約 ,並曾付出部分款項,至堪認定;而聯合生技公司與大陸太 平盛世酒廠簽訂之契約,既有如前述之證據證明,則在公訴 人未能提出證據證明係屬虛假前,實難推測該契約係屬虛偽 ,並遽為不利被告乙○○、丙○○之認定。綜上證詞及書證 以觀,聯合生技公司確實有從事蘭花、醬油工廠之投資,雖 嗣後草屯蘭花組織栽培場、綠益康醬油工廠於給付數百萬定
金之後,因故契約未能繼續履行;而大陸酒廠之投資,亦經 聯合生技公司領袖會議通過,之後亦確有3000多萬之資金匯 出。則卓振裕等人既確實有投資之情形,並有給付如前述之 紅利、獎金,其等依約收受會員繳納之投資款,主觀上難認 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又既無證據足以證明前述之契約書為 虛偽,且無任何證據證明足以證明卓振裕、張簡清欽等人係 假藉與龍騰公司、綠益康公司、大陸太平盛世酒廠簽訂上開 契約,進而施以詐術欺騙投資者。則前開契約未能履行,雖 可能係卓振裕等人精心策劃之騙局,然亦有可能係單純債務 不履行之民事糾紛,況依前述,多數投資者之主要投資目的 ,係因希望藉者投資獲得高額之紅利、獎金,是否會因嗣後 聯合生技公司與前開公司簽訂之契約能否順利履行,而影響 其投資之意願,更屬可疑。則投資者究竟有無陷於錯誤?或 如何陷於錯誤,均未見公訴人詳加舉證。從而,本案缺乏足 以證明卓振裕等人確有施以詐術而詐欺取財之犯罪證據,應 認不能證明公訴人所主張卓振裕等正犯此部分犯罪,則依幫 助犯從屬於正犯之原則,被告乙○○、丙○○之幫助詐欺取 財亦屬不能證明。
㈣就公訴人主張被告2人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銀行不 得經營收受存款之幫助犯罪嫌部分:
⒈被告2人均非知情參與聯合生技公司決策、經營或詳悉聯合 生技公司業務實際運作之人,說明如次:
⑴依聯合生技公司組織幹部職掌表所載:張簡清欽為聯合生技 公司執行董事,其職責為協助董事長代為執行公司之經營方 針;卓振裕為顧問,職掌為遴聘督導產業發展事業之經營; 潘自立為總經理兼執行長,並為新竹分公司負責人,負責公 司內部管理經營及業務擴展;謝曜嶸擔任副總經理,並為臺 中分公司負責人,負責行銷部之業務工作;李徽邑為業務總 監,負責業務開擴、產品講解工作;郭仕女擔任財務長,負 責督導財務部之執行工作,有聯合生技公司組織幹部職掌表 1紙附卷可稽(見警卷【一】第532頁),其等均為聯合生技 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且有重要職掌之人至明。另經另案金重訴 字案件法院審理時勘驗聯合生技公司週年慶、晉升會、或頒 發全國分紅時光碟,足認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經常上臺 致詞及頒獎,3人並合切週年慶蛋糕,李徽邑、汪建和上臺 分享晉升常董經驗,張簡清欽、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 李徽邑、陳倩玉、汪建和、張昌平等公司重要人士在臺上接 受投資人拍照,有扣案之光碟片3片、翻拍相片及法院勘驗 筆錄附卷可稽(見另案金重訴字案件審理卷第八宗第297- 336頁)。
⑵聯合生技公司於94年1月1日成立產業委員會時,係由卓振裕 擔任主任委員,潘自立、謝曜嶸擔任常務委員,李徽邑、陳 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陸續擔任監察委員,以監督 公司之經營發展,黃財賢則為創會委員,關於產業投資,委 員以上者均有提案權;曾致堅、汪建和於94年12間因改選而 分別擔任主任及副主任委員等事實,業據另案金重訴字案件 卓振裕等人於法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所供明,且互核相符。 又聯合生技產業委員會除設有主任委員外,另設常務委員、 監察委員、財務委員;關於產業投資依投資標的總金額之多 寡,詳細規定出席人數及表決通過人數,其於第3章第1條並 規定:「產業投資,認一委員以上成員,均能提案,惟需二 名以上委員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始可施行。」、第2條規 定:「會議:⒈每月第一週之星期二下午三點召開產業經營 研討會議,由所有委員參與。⒉每月第一週之星期三下午五 點召開產業督導執行會議,由所有常務委員以上人員參與。 」,有聯合生技公司產業共同經營發展委員會章程1份在卷 可憑(見警卷【一】540-545頁),足見卓振裕、潘自立、 謝曜嶸、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黃財 賢,關於產業投資,均有提案及議決之權。
⑶聯合生技產業委員會於94年5月11日於臺北市松山區○○○ 路○段130巷9號14樓總公司召開94年第8次會議時,由潘自立 執行長擔任召集人、卓振裕為主席,當時李徽邑、張昌平均 有出席,會議中潘自立除報告會員入會金額調整、合約書部 分修改、調整領袖分紅、監委車馬費之提高外,被告卓振裕 報告產業委員會章程修改、原財務委員改為監察委員(監委 增加1名,由曾致堅當選)、簽定產業合約之內容,其中張 昌平提案:「建議製作公司沿革、產業之VCD光碟,組培場 從業人員須有專業證照,同一行政教材,開辦教育訓練班, 讓業務人員可以更得心應手」等語,其中李徽邑提案:「建 議派用有行銷管理經驗者擔任專業經理人,有教育訓練及公 關方面之豐富經驗者最佳」等語,有該次會議紀錄1份可參 (見該案證物第1箱編號第58號)。聯合生技公司復於94年8 月24日在高雄福華大飯店舉辦「聯合生技集團領袖菁英業務 檢討會議」,討論94年10月份起會員投資到期之續約方案、 領袖分紅之調整六項議題,除潘自立為主持人,卓振裕、張 簡清欽列席指導外,出席之與會領袖為:謝曜嶸(即蔡銘峰 、陳倩玉、李徽邑、張昌平、汪建和、曾致堅等人,有聯合 生技集團領袖菁英業務檢討會議會議記錄1份足憑(見該案 證物第1箱編號第39號),益見其等在公司具有參與、議決 公司重要事項之地位。另聯合生技公司與臺灣土地銀行簽訂
之金錢信託契約,其中關於支出管理部分,金額在2000萬元 以上者,除須公司大小章、財務委員3人外,另尚須信託監 察人蓋章方得支出,而李徽邑、陳倩玉、張昌平則恰為5名 監察人中之3位,此亦有臺灣土地銀行受託管理聯合生技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金錢信託契約及後附之附件可查(見該案證 物第1箱編號第43號),自堪認李徽邑、陳倩玉、張昌平於 聯合生技公司均為重要人物,非僅單純之投資者。 ⑷綜核上情,並衡諸卷內所附之書證資料中有關聯合生技公司 職務分配表、有關公司決策營運之公司會議紀錄、日營業明 細表、月報表、輔導組織圖、獎金明細表、定期定額領回獲 利一欄表、營運企劃書等資料,亦均無從認定被告2人有積 極參與之情事,則被告2人均非屬知情參與公司決策、經營 或詳悉聯合生技公司業務實際運作之人,堪以認定。 ⒉又被告2人均非屬領取聯合生技公司高額獎金之高聘參加人 ,說明如次:
⑴參諸謝曜嶸於調查員詢問時供述:「公司業務人員對外招攬 業務,一開始每口1個單位是20240元,在94年6月間調整為 每口1個單位是22000元」、「業務人員按照吸收之口數分為 經理、協理、督導、總監、董事、常董,其中經理需吸金 100口、協理則需200口、督導400口、總監800口、董事1600 口、常董3200口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十七 】37-38頁),核與潘自立、郭仕女、曾致堅等人於警詢時 所供相符,堪予採信。則如以每單位22000元計算,升任常 董者,其下線合計吸收3200口之吸金金額為00000000元,升 任董事者,其下線合計吸收1600口之吸金金額為00000000元 ,則升任常董或董事者,在公司業務推廣上佔有極其重要之 地位,足認係屬於「高聘參加人」,且其等雖未在公司任職 ,然因經常出入公司並經常參與公司舉辦之會議,對於公司 違法吸金之經營方式,自堪認係屬知情而積極參與者。進一 步言,倘屬高投資、領高額獎金之「高聘參加人」,且該「 高聘參加人」復有參與聯合生技公司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 參與組織擴散等而領高額獎金類。需屬後者有參與公司重大 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公司組織擴散之人,方屬犯罪之處罰 對象。
⑵附表一、二所列之部分被害人,除了投資聯合生技公司外亦 拉得下線客戶列入組織排序而領取獎金,已如上述。且依卷 附之聯合生技公司之聘階晉升資料(見95年度偵字第10540 號卷【五】),可知常董、董事等席位稀少,而總監、督導 、協理、經理則人數眾多,足見同有達到總監、督導聘階之 諸如附表一、二所列部分被害人,在聯合生技公司亦僅是一
般參加會員,尚非公司之高聘參加人。從而,縱認招攬下線 客戶之績效達到業務聘階為督導、總監之人,在聯合生技公 司之組織上仍難認為屬於高聘參加人。
⑶又被告2人擔任之職務均非屬聯合生技公司臺中分公司之主 管,其等2人尚有謝曜嶸、謝茹茵、曾致堅等主管,業據被 告2人陳明在卷,並經謝曜嶸、曾致堅、謝茹茵於調查員詢 問時供述在卷。且參諸謝茹茵於調查員詢問時供述:伊於94 年6月底7月間擔任臺中分公司客服主任,薪水2萬7千元,客 服主任負責收會員報件資料、投資的錢,彙整送給公司,伊 沒有負責介紹公司產業或公司前瞻性,亦未參與公司決策等 語,並佐以潘自立以證人身分於另案金重訴字案件法院審理 時結證:謝茹茵在臺中分公司擔任行政主任,工作範圍是行 政工作,如資料建檔、會員報結等語(見另案金重訴字案件 法院卷【七】97年6月9日審判筆錄),顯堪認謝茹茵並無參 與聯合生技公司管理階層事務或具有知悉卓振裕違法吸金之 犯意存在。於此情形,倘認僅在臺中分公司擔任基層職務之 被告二人係基於幫助卓振裕等人吸金之不法犯意而拉取下線 客戶,顯屬速斷。
⒊依上所述,被告乙○○、丙○○僅為聯合生技公司基層之行 政人員及拉取下線客戶之人員(即與附表一、二所列之部分 被害人相同),非屬知情參與聯合生技公司之營運、決策之 高聘參加人,且依卷內證據,透過被告2人而投資聯合生技 公司者僅有證人戊○○等9人,有如前述,再參以聯合生技 公司從事蘭花、醬油工廠之投資過程(即前揭第㈢、⒊點理 由),顯難認被告2人主觀上確有幫助卓振裕等人吸金之不 法犯意存在,自無從遽為不利被告2人之認定。四、綜上所述,依公訴人所舉之上開證據方法,尚不足證明被告 乙○○、丙○○人確有公訴人所指之幫助常業詐欺、違反銀 行法等犯行,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2人此部分之犯罪,諭知 無罪之判決,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件依卷內 證據資料及相關被害人戊○○等人之證述、另案共犯呂德順 、王伊凡、林碧霞、郭文怡、陳嘉嫻、劉淑華、謝茹茵、陳 駿逸、陳禮監、卓尚杰等人之供述,已可認定被告等人均已 對本件違反銀行法等犯行,有相當之認識,其等確係違反銀 行法之共同正犯,而請求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等語。然如前所 述,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2人犯有幫助常業詐欺、違 反銀行法等犯行,檢察官在本院亦無其他積極舉證,而原審 已詳細審酌本案卷內之全部證據後,認為仍無從為有罪之確 信,經核並無違誤。故檢察官上訴執此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 ,仍不足為被告2人有罪之積極證明,或說服本院形成被告2
人有罪之心證,其此部分上訴,並無理由,原應為被告2人 無罪之諭知,然此與上開經本院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 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何 秀 燕 法 官 林 宜 民檢察官得上訴。
被告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 雅 菁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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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投資時間 │投資金額 │分得紅利、還本本金、│介紹人 │總損失金額│
│ │ │ │ │獎金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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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嘉嫻 │94年11月30日 │0000000元(起訴書 │有領取紅利 │陳倩玉 │不詳 │
│ │ │ │誤載為0000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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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鄭登華 │94年9月至95 年│748000元 │有領取紅利36000元 │李秋玥 │712000元 │
│ │ │1月初某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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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蔡炳東 │94年7月 │0000000元 │979200元 │潘自立 │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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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德展 │94年5月 │0000000元 │430000元 │陳珊珊 │58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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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劉香蘭 │94年3月31日 │0000000元 │0000000元 │汪建和 │170000元 │
│ │ │ │ │ │陳珊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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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李玉成 │94年1月 │121,440元 │132,000元 │鄒彩潤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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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張莉苓 │94年10月 │110,0OO元 │5,000元 │巫宇軒 │10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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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若樺 │94年10月 │374,O0O元 │有領取紅利 │黃宗誼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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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戴淑慎 │94年5月 │44,000元 │約9000元 │不詳 │約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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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巫宇軒 │94年6月30日 │350000元 │約100000元 │黃宗誼 │約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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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汪何碧宜 │94年5月 │42000元 │17000元 │林文祥 │約2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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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黃玉雪 │94年7月26日 │0000000元 │500000元 │蔡銘峰 │約0000000 │
│ │ │ │ │ │汪建和 │元 │
│ │ │ │ │ │周怡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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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鄧桂蓮 │94年6月30日至 │770000元 │200000元 │汪建和 │約570000元│
│ │ │94年10月31 日 │ │ │蔡銘峰 │ │
│ │ │ │ │ │周怡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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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莊雅惠 │94年6月 │440000元 │67000元 │鄧桂蓮 │37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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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王金玉 │94年9月26日 │154000元 │18400元 │卓怡平 │約13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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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蘇明輝 │95年1月2日 │0000000元 │無 │郭秀霞 │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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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卓怡伻 │94年5月31日 │0000000元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 │賴巧慧 │約0000000 │
│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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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范對妹 │94年11月 │462000元 │18000元 │林婉菁 │444000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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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徐羅阿妹 │95年1月 │440000元 │無 │范對妹 │4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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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李錦雲 │94年11月 │418000元 │19000元 │白美麗 │39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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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蔡嘒陵 │93年11月29日 │971520元 │389000元 │不詳 │約582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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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洪金珍 │94年11月 │110,000元 │3000元 │李美珠 │約I0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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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劉繡潔 │94年11月29日 │704000元 │1000元 │洪金珍 │70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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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廖木思 │94年11月 │22000元 │1,000元 │洪金珍 │2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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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翁婉純 │94年3月 │0000000元 │0000000元 │蔡銘峰 │697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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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張蘇金秀 │94年7月至10月 │154000元 │有領取紅利 │林文貴 │約154000元│
│ │ │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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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陳秋月 │93年10月28日至│9單位,共計196240 │38,080元 │李瓊琬 │158160元 │
│ │ │94年12月16 日 │元。 │ │ │ │
│ │ │ │(其中投資之1單 │ │ │ │
│ │ │ │位,每單位是20240 │ │ │ │
│ │ │ │元,其他8單位,每 │ │ │ │
│ │ │ │單位是22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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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白東龍 │94年12月30日 │2單位,共計44000元│2000元 │張錫輪 │4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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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林佩亭 │94年8月31日 │62單位,共計137000│260000元 │林峻毅 │0000000元 │
│ │ │ │0元 │ │(原名林盈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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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張錫輪 │94年3月29日 │80單位(每單位2200│690000元 │賴巧慧 │0000000元 │
│ │ │ │0元)共0000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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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張惠珍 │94年10月 │投資101單位,共計 │220000元 │吳思穎 │0000000元 │
│ │ │ │0000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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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王宜祥 │93年11月30日 │共32單位,共計 │291600元 │陳權鋒 │約400080元│
│ │ │ │691680元(其中7單 │ │ │ │
│ │ │ │位,每一單位20240 │ │ │ │
│ │ │ │元,共計141680元;│ │ │ │
│ │ │ │另25單位,每一單位│ │ │ │
│ │ │ │22000元,共計55000│ │ │ │
│ │ │ │0元。以上合計 │ │ │ │
│ │ │ │691680元。 │ │ │ │
│ │ │ │(起訴書誤為31單位│ │ │ │
│ │ │ │,674080元)詳如附│ │ │ │
│ │ │ │表一之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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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王宏銘 │93年11月15日 │13單位,共計263120│227232元 │王份 │約35888元 │
│ │ │ │元(每單位 │ │ │ │
│ │ │ │2024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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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李素娥 │93年11月19日 │12單位,共計233200│無 │王份 │264000元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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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王份 │93年9月28日 │5單位,共計101200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 │黃財賢 │101200元 │
│ │ │ │元(每單位20240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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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徐永林 │94年5月 │450單位共0000000元│1,153,40O元 │陳奕錡 │0000000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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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王舒綾 │94年6月30日 │50單位,共計 │450000元 │黃宗誼 │650000元 │
│ │ │ │0000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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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黃炎菊 │94年5月24至8月│21單位(每單位2萬2│210200元 │吳林秀敏 │221880元 │
│ │ │31日 │千元,其中17單位為│ │梁麗 │ │
│ │ │ │2萬2百40元)共432 │ │謝鼎崑 │ │
│ │ │ │080元 │ │李徽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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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郭茂生 │94年11月4日 │3單位(每單位22000│3000元 │賴錦治 │63000元 │
│ │ │ │元)共66,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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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陳黃桔庚 │94年7月29日至 │72單位,共計1584 │300000元 │汪建和 │0000000元 │
│ │ │10月26日 │000元 │ │蔡銘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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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朱純宜 │94年8月31日 │320單位(每單位220│440000元 │蔡銘峰 │0000000元 │
│ │ │ │00元)共0000000元 │ │汪建和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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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羅阿粉 │94年10月31日 │22個單位,共計484 │22000元 │黃桔庚 │462000元 │
│ │ │ │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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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鄒談秀滿 │94年7月 │21單位(每單位2200│58000元 │蔡明芳 │404000元 │
│ │ │ │0元)共462000元。 │ │汪建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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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呂銘倫 │94年12月30日 │50單位(每單位2200│無 │黃興晉 │0000000元 │
│ │ │ │0元)共0000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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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姜俐 │94年3月28日 │50單位(每單位2O24│369000元 │何明月 │751240元 │
│ │ │ │0元,也有22000元的│ │溫媚娜 │ │
│ │ │ │),共0000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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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黃興晉 │94年3月31日至 │共55單位(94年3月 │16,200元 │溫媚娜 │0000000元 │
│ │ │12月30日 │31 日每單位20,240 │ │ │ │
│ │ │ │元投資1單位、12月 │ │ │ │
│ │ │ │30日再投資54單位(│ │ │ │
│ │ │ │每單位22,00O元)共│ │ │ │
│ │ │ │1,208,24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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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陳中振 │95年1月3日 │88單位,共計l93600│無 │蔡銘峰 │0000000元 │
│ │ │ │0元 │ │汪建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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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彭驛翔 │94年5月31日 │105單位共0000000餘│0000000元 │何明月 │0000000元 │
│ │ │ │元左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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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溫媚娜 │94年12月30日 │約170單位共0000000│約0000000元 │何明月 │約0000000 │
│ │ │ │元左右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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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吳舜 │94年4月7日至6 │24單位 │181000元 │賴巧慧 │347000元 │
│ │ │月29日 │528000元(起訴書誤│ │ │ │
│ │ │ │萬千元)。詳如附表│ │ │ │
│ │ │ │一之一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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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劉恙 │94年6月27日 │5單位(每單位2200 │35000元 │賴巧慧 │約75000元 │
│ │ │ │0元)共110000(起 │ │ │ │
│ │ │ │訴書誤載為120000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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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黃樟 │94年7月31日 │1單位(每單位22,00│6850元 │賴巧慧 │15150元 │
│ │ │ │0元)共22,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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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曾文良 │94年7月 │2單位(每單位22,00│約14000元 │賴巧慧 │約30000元 │
│ │ │ │0元)共44,000元 │ │ │ │
├──┼─────┼───────┼─────────┼──────────┼───────┼─────┤
│54 │簡月薰 │94年4月28日 │20單位,共440000元│約200000元 │賴巧慧 │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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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賴巧彗 │94年1月31日 │95單位,共0000000 │22000元 │林婉菁 │約0000000 │
│ │ │ │元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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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柯麗珍 │94年3月31日 │44單位,共968000元│375,200元 │賴巧慧 │約59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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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廖紀現 │94年6月 │17單位,共374000元│70000元 │廖李占 │約19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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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吳念娥 │94年9月30日 │106單位,共0000000│368600元 │丙○○、曾致堅│0000000元 │
│ │ │ │元 │ │陳琦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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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戴菁蓉 │94年10月間 │82單位(每單位20,2│295200元 │陳珊珊 │0000000元 │
│ │ │ │40元)共1,659,680 │ │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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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楊榮釗 │94年2月26日 │1單位(每單位20,24│15,200元 │不詳 │5040元 │
│ │ │ │0元)共20,24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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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賴潔筠 │94年10月 │50單位(每單位22,0│180000元 │黃宗誼 │920000元 │
│ │ │ │00元)共1,100,000 │ │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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