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法之犯意聯絡云云。
㈩被告宇○○部分:
訊據被告宇○○固坦承有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投資會員, 因伊下線介紹很多人投資,所以被推升到董事位置。惟矢口 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伊非聯合生技 公司之員工,並未支領公司薪資,亦未參與公司之決策,伊 並不知道聯合生技公司之後期收款充作前其會員之紅利,且 未與被告S○○○等人有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 絡云云。
被告辰○○部分:
訊據被告辰○○固坦承有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投資會員, 並擔任產業委員會之監察委員,有招募親友投資。惟矢口否 認有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伊擔任之監察委 員係公司委員所推選,與一般公司所謂之監察委員不同,並 未為公司決策,亦未監督公司之經營,更未在公司負責辦理 會員向金融機構貸款,伊實無違反銀行法或證券交易法之犯 意,且公司實際收受投資金額扣除已發放予會員之金額,實 際獲利應未逾一億元云云。
被告玄○○部分:
訊據被告玄○○固坦承有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投資會員, 並介紹親友多人投資聯合生技公司,而因下線甚多被晉升為 常務董事。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 稱:伊並非聯合生技公司之員工,且未參與公司之經營決策 ,更未領取任何薪資,伊不知道聯合生技公司之營運方式有 違法,故無違反銀行法或證券交易法之犯意云云。 被告辛○○部分:
訊據被告辛○○固坦承因被告S○○○之邀而提供身分證等 資料給S○○○,而登記為聯合生技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 並曾在寅○○陪同下以公司名義至銀行開戶,且聯合生技公 司與土地銀行簽約時,以聯合生技公司負責人之名義出席。 惟矢口否認有幫助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聯 合生技公司還沒成立前曾明輝帶伊認識張簡欽清,張簡欽清 介紹伊去小港工業區廠房上班,擔任酵素包裝員,每個月薪 水兩萬五千元,伊只是掛名的董事長,不知道他們招攬會員 、吸金,伊並無違反銀行法或證券交易法之犯意云云。 被告陳宏傑部分:訊據被告陳宏傑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辯 稱:我是工廠員工,聯合生技公司相關的產業,我都沒有參 加,也沒有參觀過云云。
二、惟查:
㈠被告庚○○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93年10月間S○○○來
找我洽談蝴蝶蘭生產事宜,邀我於93年11月間聯合生技成立 後負責技術部門以及產業規劃,但同時因S○○○於93年11 月發生車禍後,便由我代理聯合生技所有業務,94年3月間 S○○○車禍復原後才將業務交還給他,94年3月至臺中分 公司一樣負責前述工作,94年11月間離開」、「我在93年11 月至94年3月代理S○○○的業務期間,我負責社會大眾對 聯合生技生產的蝴蝶蘭的資金募集,投資者可用現金、匯款 或是刷卡來支付投資金額,其中8,800元由聯合生技的會計 寅○○結算總額後再匯到土地銀行中聯合生技的信託帳戶, 用於產業發展上,其他金額則依照公司規定作為投資者的獲 利獎金」、「我代理業務期間,聯合生技大約募集3至4千萬 元,詳細金額公司帳冊應有紀錄」等語(見94年度他字第18 04號偵查卷編號13 第51頁背面至53頁調查站筆錄);於偵 查中供稱:「我原本薪資48,000元,後來120,000元」、「 S○○○在聯合全面負責公司所有業務及財務;S○○○未 發生車禍前,公司有部分授權,我負責行政方面,財務由財 務長寅○○,業務由蔡銘峰,執行長是天○○」等語(見同 上偵查卷第63頁);其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聯合生技公司 大章由伊保管,小章則由S○○○保管(見原審卷六97年5 月30日審判筆錄),證人天○○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93 年9月S○○○打電話給我到臺北公司介紹,當天由庚○○ 介紹蝴蝶蘭產業及魯美克斯醬油就是綠益康生技公司,由他 們二人介紹我投資,到10月16日聯合一些朋友乙○○、何固 芳、未○○大約十幾位去參觀後才決定投資」(見原審卷七 97年6月9日審判筆錄),證人宙○○於原審審理終結證稱: 「這三種會(發表會、晉升會、參觀工廠)原則上壹個月一 次。臺北都是坐遊覽車下來,何人帶不一定,大部份都是由 OPP(創業說明會)老師帶下來。臺北分公司的負責人是 張簡執董,分會的負責人是丁○○,新竹分公司的行政負責 人是天○○。每次辦發表會、晉升會、參觀工廠,我跟天○ ○都會到臺中集合,晉升會、發表會同一天,或是參觀工廠 跟發表會同一天,所以壹個月兩次,卓總跟執董S○○○會 ,但是辛○○沒看過,發表會、晉升會、參觀工廠都由庚○ ○主持」等語(見原審卷六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綜上 證詞以觀,被告庚○○既與被告S○○○為聯合生技公司之 創始人,分別保管聯合生技公司之大、小章,且於公司每月 舉辦之發表會、晉升會、參觀工廠,均充當主持人,酌以被 告S○○○車禍休息之3、4個月期間,由其全權代理公司業 務,堪認被告庚○○與被告S○○○確為聯合生技公司之實 際負責人。
㈡被告天○○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聯合生技S○○○、庚 ○○告訴我們公司有投資醬油廠、蝴蝶蘭細胞組織及小苗生 產,獲利很高,其中蝴蝶蘭成本一株成本3元,銷售給農民 一株售15元,獲利12元,有400%獲利空間,並稱公司在臺南 縣烏樹林有兩百公頃的栽種面積,並不斷以此方式在說明會 當中招募我們投資該公司,我從93年11月份加入該公司後, 陸續介紹我前妻岳父母陳祺芳、陳張美惠、阿姨張秋雪,弟 弟潘自強等約有10人,我僅投資5單位,其他親友每人投資 金額均在100至200萬元之間,購買聯合生技前述推銷酵素產 品50到100單位,總共投資500單位以上,金額約10,000,000 元以上」、「我負責公司組織推動、業務輔導,‥‥當下線 有疑問時,可詢問我本人」、「新竹分公司從94年6月到12 月共吸收4,000口左右,每口價格均為22,000 元,金額約 8,8 00餘萬元」、「(問:聯合生技新竹分公司除吸收會員 加入外,有無從事其他商品販售業務?)純粹是吸收會員加 入,並未從事其他商品販售業務」、「我有支領每月48,000 元薪水,及行政事務費52,000元,用來給我們補貼油錢,除 此之外,沒有其他車馬費或津貼。目前我每個月由公司支領 獎金10幾到30幾萬元不等的獎金」等語(見94年度他字第 1804號偵查卷編號13第45至49頁);於偵查中供稱:「(問 :收到之會員投資金如何處理?)匯款給公司,匯入公司帳 戶,辰○○去匯的,新竹分公司沒有設立帳號等語(見95年 度偵字第10540號偵查卷㈠編號12第74至75頁);於原審準 備程序中供稱:「我是因為比較早加入公司,業績做的比較 好一點,最開始情形是S○○○要我推動新竹業務,S○○ ○93年底出車禍,我去高雄看他,他請我協助公司所有行政 業務,掛執行長,當時只有臺北一家公司,新竹是94年6月 成立,我才負責推廣那邊的業務,94年3月S○○○受傷復 原回公司,所有公司的決策都是S○○○做決策,我主要工 作只是進行業務部分,事後一直到94年底,這段時間,除了 新竹相關行政事務我參與協助外,包含總公司所辦得任何活 動,我也會參與協助」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98 頁);於原 審審理中結證稱:「(當時你在調查局筆錄提到因為公司發 放紅利高達百分之六十擔心如此發放會發不出錢,要求降低 分紅筆錄,S○○○於95年1月初公告,將於95 年3月開始 實施新制,有何意見?)事實,因為自己有投資,看不到產 業獲利才會擔心,要求公司實質投資到產業上去,時間忘記 了,印象中有看到這個公告,95年1月初之前都沒有看到聯 合生技公司產業有獲利」、「(你獎金部分是否都匯到辰○ ○帳戶中?)是。」、「(你是否有支領每月48,000元薪水
及行政事務費52,000元)是」、「(當時在偵訊筆錄你提到 收到會員投資是交給辰○○匯到公司帳戶,是否實在?)我 的意思是指月結時會員錢不夠,我們先代他支付匯給公司, 之後他們再還給我們」等語,證人邱瑞隆於原審審理中結證 稱:「95年1月初時,天○○從大陸酒廠回來,跟我們說保 證沒有問題,在黑板上面寫,說酒廠獲利很好,希望我們進 來一起打拼,所以我才又貸款300萬元,天○○拍胸脯跟我 們保證」、證人D○○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聯合生技 公司制度由何人向你講解?)在新竹是天○○說台糖轉型成 功而轉錢,說成本很低利潤很高,獲利有百分之60,外銷到 國外,台糖的訂單有些會轉到聯合生技公司」等語,且證人 范鈞浩、蔡景崧於原審審理中亦均結證稱:天○○有講解公 司之制度、紅利、獎金發放等語(以上均見原審卷七97年6 月16日審判筆錄),足見被告天○○擔任公司之執行長,深 受被告S○○○、庚○○之倚重,且有積極推動公司之業務 。
㈢被告宙○○(即蔡銘峰)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94年5月 間以前庚○○是聯合生技台中分公司最高負責人,在94年5 月以後則是由我擔任最高負責人;台中分公司的帳目我無法 接觸,我僅負責公司的人事以及活動規劃」、「台中市○○ 路○段447號8摟C室之實際負責人原為庚○○,後來庚○○ 離開聯合生技後,95年1月則由我接任」、「公司業務人員 按照吸收口數的多寡分為經理、協理、督導、總監、董事、 常董,其中經理需吸金100口、協理則需200口、督導400口 、總監800口、董事1600口、常董3200口」等語(見95年度 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編號17第36至39頁),於原審審理中結 證稱:「(那你台中分公司每個月除了晉升會、發表會還有 辦什麼會?)還有參觀工廠,因為都在台中集合辦理,都由 我負責,因為全省的都集中在臺中辦理,我才被指定為行政 副總」、「這三種會大概壹個月辦多少次,台北何人帶隊下 來的?)原則上壹個月一次。台北都是坐遊覽車下來,何人 帶不一定,大部份都是由OPP(創業說明會)老師帶下來 。台北分公司的負責人是張簡執董,分會的負責人是丁○○ ,新竹分公司的行政負責人是天○○。每次辦發表會、晉升 會、參觀工廠,我跟天○○都會到台中集合,晉升會、發表 會同一天,或是參觀工廠跟發表會同一天,所以壹個月兩次 」等語(見原審卷六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證人吳念娥 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有何人跟你講解過聯合生技公司 紅利制度、獲利情形等?)第一次是申○○,第二次是蔡銘 峰」、「是在他們二人講解之後你才投資的嗎?)是的,於
第一次講解之後,申○○、吳孟珊、林谷翰就有鼓勵我辦理 貸款,所以於蔡銘峰跟我講解完之後,我就決定要投資」、 「(他們如何提到聯合生技公司獲利之情形等?)一開始是 拿空白紙跟我說分紅制度,後來才拿合約書出來給我看,且 他們說他們有從事蘭花外銷,且於大陸投資酒廠等,且說他 們主要的收入是蘭花的外銷」、「申○○跟我講完之後,我 覺得不錯,我就開始委由吳孟珊來辦理貸款,之後他們介紹 蔡銘峰跟我說明,蔡銘峰說他是公司的高層,由他來說明比 較清楚,並且拿一些他們有跟酒廠、醬油公司簽訂的合作方 案來說服我」、證人廖明忠結證稱:「(你投資前後何人跟 你講解聯合生技公司產業營運狀況及分紅制度?)徐乙涵帶 我去見蔡銘峰,由蔡銘峰講解」、「(你加入款項是你自己 的?)一開始是以自己的錢,後來蔡銘峰一直鼓吹我貸款, 所以我才有貸款,前後總共投資140萬元左右,第一次用自 己的錢投資10萬元,後來還有貸款130萬元」、「(你的貸 款手續是蔡銘峰幫你處理?)是」、「蔡銘峰跟我講解後我 才加入」,證人陳中振結證稱:「(何人介紹你加入聯合生 技公司?)林婉菁,強力跟我介紹公司願景及營運、利潤是 蔡銘峰及戊○○,‥‥我才決定投資的」、「(如何說獲利 情形?)蔡銘峰、戊○○分別拿電腦到卓怡伻及我的住處講 解,說蘭花已經開始生產,一顆苗可以賺十幾元,已經外銷 日本、歐美,古坑有投資養鴕鳥,有打算購買國內醬油廠, 在大陸想要購買白酒酒廠,獲利都很好」、「(你投資聯合 生技公司之後有無拿到任何產品?)沒有,也沒有拿到贈品 」等語(以上均見原審卷七97年6月23日審判筆錄)。可證 被告宙○○擔任公司之副總經理,每月定期在台中主辦晉升 會、發表會,或參觀工廠,並積極解說招攬會員,極受被告 S○○○、庚○○之重用。
㈣被告申○○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93年10月間因投資聯合 生技後,覺得該公司有前景而轉任業務員,94年12月24日始 擔任該公司財務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業務部常務董事 乙職,依公司章程應負責監督公司產業及財務,並推廣業務 」、「我在聯合生技台中分公司共吸收資金多少口我不是很 清楚,但約有8,000口左右,約1億6,000萬元左右,投資人 投資金額係匯入我設於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行之0000000000 000帳號個人帳戶或聯合生技設於合作金庫銀行之000000000 0000帳號帳戶」等語(見94 年度他字第1804號偵查卷編號 13第24至26頁),其於原審審理中亦坦承被推選為聯合生技 產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且因績效不錯而被推升為常務董事( 見原審卷六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證人J○○於原審審
理中結證稱:「(當初己○○、申○○在說到聯合生技公司 的獲利時,你相信他們的話?)不相信,所以我要求看申○ ○的存摺,當時申○○有拿給我看,他聲稱已經開始回收紅 利,己○○說他投資了數百萬」、「(是否看了申○○的存 摺,才相信公司會發放這麼多的紅利才投資?)是的」、「 (你投資金額如何交給公司?)我從四家銀行集合後,匯入 給己○○或申○○的帳戶,再由他們轉交給公司」、「(同 上偵卷58頁到59頁有關蝴蝶蘭的資料,有無看過?)有,這 是申○○向我介紹時給我看的資料,也有在營運計畫書內」 等語(見原審卷八97年6月30日審判筆錄)。又聯合生技公 司為擴大經營,於94年9月間申請獲准設立聯合開發生技產 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時(下稱聯合開發公司),被告申○○ 即曾因被告S○○○之告知而同意擔任發起設立之董事等情 ,業據被告申○○於原審審理中所供承(見原審卷六97年5 月30日審判筆錄),並有該公司設立登記之文件一份扣案可 證(見證物第1箱編號第162 號),該發起設立除董事長為 被告戌○○外,僅有二位董事,益可徵其在公司之重要性。 ㈤被告寅○○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93年10月間進入聯合生 技,擔任會計人員,94年初陞任財務經理迄今,負責公司進 出帳款核對、支出憑證審核等財務相關工作」、「聯合生技 登記負責人為辛○○,實際負責人為庚○○、S○○○2人 ,登記營業項目為花卉農產品、化妝品、清潔用品、茶葉等 產品銷售,實際另以多層次傳銷方式,吸收會員及投資者之 資金」、「聯合生技公司以吸收資金為核心業務,並與其他 相關產業簽有合作契約,我所保管之合約有與農騰公司之蘭 花種植合作及雲林古坑蘭花種植業者M○○之合作,其他產 業合作項目如南投草屯蘭苗裁培場等均由庚○○負責,惟最 近均轉由S○○○負責」、「聯合生技在各公司會不定期召 開說明會,向社會大眾解說公司經營現況及遠景,鼓勵會員 投資,吸收資金詳情」等語(見94年度他字第1804號偵查卷 編號13第49頁背面至51頁),其就此部分之供述,核與被告 宙○○、申○○同日於調查站之供述相符。被告寅○○於原 審準備程序時供稱:伊在台北公司擔任財務經理,外界稱其 財務長,負責日報表核對、匯款,當時是庚○○介紹進公司 ,由S○○○面試等語(見原審卷三95年12月1日準備程序 筆錄);其於審理中亦坦承:伊在公司會製作財務報表,於 每月產業委員會開會時均會列席報告,說明台北、新竹、台 中、高雄等地區各增加多少會員,各增加多少單位,如果會 員增加的話,獎金會有差異,在報表上也會顯現出來等語( 見原審卷六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則被告寅○○既係公
司財務上之最高主管,對公司之經營方式、制度、升遷、紅 利獎金發放、資金之進出,均知之甚詳,並於公司每月之產 業委員會出席提出公司會員之人數、投資單位之多寡、獎金 紅利之發放報告,其自屬公司經營上之重要主管。 ㈥被告丁○○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我於93年底加入聯合生 技擔任會員時,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庚○○、S○○○二人 」、「依照本公司介紹新會員進來的傳銷制度介紹每單位可 領取介紹獎金2,000元。目前我的下線會員共實際吸收多少 單位及資金我不清楚,我於94年10月升任公司的業務常董、 依照公司的制度業務常董的聘階需要3,200個單位才能晉升 ,故據我初略估算我下線會員的業績7,000萬元以下;我實 際吸收投資口數約3,500口」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2049號 偵查卷編號17第84頁至85頁),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伊 業務上的職稱是常務董事,監察委員是被會員推選的等語( 見原審卷五第26頁);共同被告天○○以證人身分於原審審 理中結證稱:「(你當時在調查局筆錄提到聯合生技公司實 際負責人是S○○○、庚○○,分公司有台北、新竹、台中 和高雄,台北負責人是丁○○,新竹是你,台中市蔡銘峰, 高雄是S○○○,對當時回答有何意見?)沒有意見,負責 人部分丁○○、我及蔡銘峰就是比較早加入,在區域上被認 定是負責人」(見原審卷七97年6月9日審判筆錄);共同被 告宙○○以證人身分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這三種會大 概壹個月辦多少次,台北何人帶隊下來的?)原則上壹個月 一次。台北都是坐遊覽車下來,何人帶不一定,大部份都是 由OPP(創業說明會)老師帶下來。台北分公司的負責人 是張簡執董,分會的負責人是丁○○,新竹分公司的行政負 責人是天○○。每次辦發表會、晉升會、參觀工廠,我跟天 ○○都會到台中集合,晉升會、發表會同一天,或是參觀工 廠跟發表會同一天,所以壹個月兩次」等語(見原審卷六97 年5 月30日審判筆錄);共同被告寅○○以證人身分於原審 審理中結證稱:「之前在調查局那邊做筆錄時表示S○○○ 大部份都在高雄,庚○○多半在台中,如果有開會的話,公 司幹部會去高雄,那台北分公司的行政業務是由丁○○會員 負責,你當時是不是有這樣說?)我認知丁○○本身是會員 ,我認定他是北區線頭,所以會員幾乎都找他」等語(見原 審卷六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證人童欣帆於原審審理中 結證稱:「(本案發生後你們到台北分公司時何人跟你們說 不要相信傳言?)我記得是丁○○,他有拿公司在大陸酒廠 投資資料,有說報紙是因為有心人士要打擊公司所散布的假 謠言,要我們相信公司」等語(見原審卷七97年6月16日審
判筆錄)。足見被告丁○○甚早加入公司,因招攬之會員甚 多,被推升為常務董事,亦被選為監察委員,且在說明會時 經常負責對會員講解,甚至被認為是台北分公司的負責人。 ㈦⒈被告戊○○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我在93年11月進入聯 合生技從事傳銷業務迄今,並於94年10月底升任常董職務到 現在;於聯合生技主要工作內容為招攬客戶」、「產物財務 共同管理委員會(即產業委員會)總共有50餘位委員,設主 委一人申○○,副主委是我及蔡銘峰擔任,下有七個監察委 員,主委是由各委員採投票制選舉產生,只要在聯合生技升 到總監,就是當然的委員,主要職責為監督聯合生技的財務 狀況」、「聯合生技純粹透過傳銷人員向不特定招攬客戶大 眾招攬」、「我現在是常董,我及我的下線傳銷人員總計招 攬超過3,200口以上,我個人部分招攬約100、200口左右, 金額約220萬元至440萬元間。我都是請客戶直接拿現金至公 司繳交,若金額較大則請客戶直接匯入公司前述帳戶,或合 作金庫銀行中清分行我本人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後再由 我轉交予公司」等語(見95 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編號 17第42頁至45頁)。證人C○○、F○○(原名廖峰毅)於 原審審理中均結證稱:戊○○在私底下和公司說明會時,有 說聯合生技公司制度、營運情形、獲利很高等情(見原審卷 七97年6月16日、6月23日審判筆錄)。⒉被告癸○○於調查 員詢問時供稱:「93年10月27日加入,我在該公司內是直銷 的上線,平日工作係帶領投資者或者有意從事直銷工作的人 到公司的工廠參觀,另外我也要在講台上對這些人講解如何 分得紅利及我如何領到錢。我只有在台北公司講解」、「我 曾帶領投資者或有意從事直銷者到雲林縣醬油廠、雲林縣古 坑的駝鳥養殖廠及南投縣草屯的蘭花養殖廠,參觀聯合生技 的工廠,我不知道這三個地方的詳細地址,因為公司是租用 遊覽車」等語(見警詢卷編號22第2-3頁);於原審準備程 序中供稱:「我在94年3、4月間被推選為監委,委員資格是 個人投資參佰萬,委員間互推監察委員,我是台中分公司的 監委」等語(見原審卷三95年12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於 原審審理中結證稱:七個監察委員是伊及申○○、丁○○、 辰○○、何固芳、謝鼎崑,另外一個不確定是否為戊○○‥ ‥監察委員是一個安全機制,公司如果要動用到錢,不可以 由S○○○或庚○○一個人決定,必須由投資者選出來的監 察委員同意,才能動用,‥‥伊自投資起,幾乎天天都去公 司等語(見原審卷七97年6月9日審判筆錄)。⒊被告玄○○ 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公司員工每吸收一口可領得之紅利 約2,000元,均是由土地銀行復興分行聯合生技的帳戶直接
匯入我們員工的帳戶內;另外我的下線若是有吸收人員投資 聯合生技,每口對碰後我還可以領取1,000元,若是直接下 線還可以每口抽佣百分之十的紅利」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 2049號偵查卷編號17第47頁),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 我是於公司擔任常務董事一職,我是先擔任過總監才又擔任 常務董事,我是跟蔡銘峰、戊○○、申○○、癸○○等一群 人一起於民國93年10月、11 月間去台南烏樹林糖廠參觀回 來之後加入公司的,我是加入會員,我投資20萬元,我也推 薦家人加入公司,我父親投資壹佰多萬元,我嫂嫂也是投資 100多萬元,我哥哥的朋友即鄭詠澤也是投資壹佰多萬元, 另外還有一些朋友,他們投資金額較少,我的下線有不少人 ,但是實際人數我不清楚,因為那都是公司在計算」等語( 見原審卷五96年12 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證人藍紅玉、陳 庭妤、蘇惠一於原審審理時均結證稱:係由玄○○介紹加入 ,玄○○有說明公司營運、紅利等情(見原審卷八97年6月 30日、7月4日審判筆錄)。⒋被告宇○○於警詢時供稱:「 聯合生技總共分為二個部分,一部分是行政體系、可享勞健 保有底薪並享有公司所訂的福利、另一部分則是沒有受約束 兼差業務型態、沒有底薪及公司福利、勞健保等,是傳銷型 態制度,案件計酬,傳銷型態有業績達成後、累積至一定成 績公司會賦予一個職稱,共分六職等,第一級為經理、依序 為協理、督導、總監、董事、常董,我是現在是該公司業務 型態之董事」、「我只要有推薦新會員加入,公司才會提撥 獎金給我,平常並無領公司薪水要升到我所稱之董事職務需 要介紹1,600個單位,每各單位22,000元,總計金額要3,520 萬元,職等會由公司行政人員告知」、「該公司每月會固定 召開委員會議,我也是委員之一,委員資格之取得是以剛成 立時每人介紹300單位即可獲得,公司會由草創期主任委員 庚○○、執行長天○○介紹公司之投資標的物」等語(見警 詢卷編號22第10-12頁);證人張蕙蘋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 :宇○○、癸○○介紹伊加入聯合生技公司、主要是癸○○ 跟伊講解聯合生技公司紅利制度、獲利情形,有時候伊有問 題我也會問宇○○,一開始貸款,是癸○○拿貸款資料給我 填寫,伊投資並未拿到任何產品或是贈品,會投資是因為宇 ○○、癸○○說有給土地銀行做信託所以我比較信任,所以 才投資等語;證人蕭幼英結證稱:一開始是宇○○跟伊說他 自己投資的狀況,後來他說他會請另外一個人幫我,後來他 就介紹癸○○幫我講解,宇○○、癸○○也有提到聯合生技 公司目前有從事蘭花幼苗培育,且大部分從事外銷,公司營 運都很正常,獲利很好,希望我可以拿錢出來投資可以獲利
,也是因為宇○○、癸○○跟我如此講解,我才從事投資, 因為伊沒有錢,所以宇○○、癸○○就說可以介紹銀行幫我 辦理貸款,就帶我到公司,有銀行之行員在公司碰面,之後 就填寫資料,我不知道宇○○、癸○○有無收取手續費,但 是他們有跟我說銀行會收帳戶管理費,伊投資之後並未拿到 公司任何產品或是贈品等語;證人鄭珮萱結證稱:伊是透過 蕭幼英認識宇○○,也是由宇○○跟伊講解。宇○○有跟伊 提及聯合生技公司產業獲利情形,他也說公司即將上市上櫃 ,伊投資款項是貸款的,是由宇○○帶其等到新竹去幫我辦 理貸款手續,至於宇○○是否有收取手續費,伊不清楚,伊 投資之後並未拿到公司任何產品或是贈品等語;證人劉雅婷 於原審審理中亦結證稱:是宇○○跟伊說明聯合生技公司產 業及獲利情形,是宇○○介紹後才決定投資的,是宇○○幫 伊辦信用貸款,伊投資之後並未拿到公司任何產品或是贈品 等語(以上均見原審卷七97年6月23日審判筆錄)。⒌被告 辰○○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93年9月投資聯合生技成為 新竹最上線,亦代辦下線的信貸業務,曾任公司監委」、「 我個人有交情的沒有收取手續費,但如果是他人委任的投資 者我會收取1%手續費。我會幫我委任者選擇利率低之銀行辦 理信貸,配合的銀行有富邦、復華、板信、華僑、大眾、新 竹國際商銀、台北富邦銀行辦理信貸,我並沒有支付銀行人 員業務協助費」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編號17 第74-75頁);證人A○○、B○○(原名邱順嬌)、邱瑞 隆、范鈞皓、徐擁珵於原審審理時均結證稱:信用貸款投資 係找辰○○幫忙辦理或辰○○介紹銀行辦理等語(均見原審 卷七97年6月23日審判筆錄)。⒍被告戌○○於調查員詢問 時供稱:「93年底聯合生技產業共同經營管理委員會指定我 擔任委員」、「當初是聯合生技台北分公司最大『線頭』丁 ○○介紹我投資的」、「我沒有主動協助S○○○成立聯合 開發生技產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我於93年底由聯合生技產 業共同經營管理委員會指定我擔任委員的原因,是因為S○ ○○告訴我聯合開發生技產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聯合生技 轉投資之子公司,必須由母公司推派法人代表參與,我本人 與申○○、乙○○同為聯合生技產業共同經營管理委員會之 委員,故由我們3人至聯合開發生技產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擔任股東,因為我較早進入聯合生技,大家認為我較資深, 推派我為董事長,我並未實際出資,據我所知申○○、乙○ ○亦未實際出資」、「我去板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及上海商 銀高雄分行開戶是由S○○○代為辦理的,在開戶當日財務 長寅○○買好機票叫我前往高雄市板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及
上海商銀高雄分行簽名,我到達高雄後,由聯合生技高雄總 管理處指派一位蘇姓會計陪同我前往銀行,當日我只在銀行 開戶申請文件上簽名而已」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 查卷編號17第127-129頁)。綜上可知,被告戊○○、玄○ ○、癸○○、宇○○、辰○○、戌○○加入聯合生技公司之 時間甚早,對公司吸收資金之情形不僅了解,而且參與甚深 ,被告戊○○、玄○○吸收之下線投資人累計高達3,200口 ,而被推升為常務董事,被告宇○○吸收之下線投資人累計 高達1,600口以上,而被推升為董事,被告戊○○、癸○○ 、辰○○且被分別推選為產業委員會副主委、監察委員、監 察委員,經常參與公司之會議、監督公司資金之運用;被告 戌○○雖僅任產業委員會委員,然其於原審審理中供承:伊 在公司有專屬房間,約二天去公司一次,看公司營運情形及 有無會員加入等語,且於聯合生技公司成立子公司即聯合開 發生技產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時,被實際負責人S○○○及 產業委員會推選為董事長,有該子公司登記文件一份足資佐 證(見證物第1箱編號162 號);酌以94年1月至94年11月聯 合生技公司之組織獎金統計資料,被告戊○○高達4,301,82 0元、被告玄○○高達2,590,470元、被告癸○○高達2,554, 470元、被告宇○○高達1,722,870元,有94年1月至94年1 1 月組織獎金表一份在卷可憑(外放證物),益見其等六人在 公司之重要性。
㈧再參酌:
⒈聯合生技公司組織幹部職掌表所載:被告S○○○為聯合生 技公司執行董事,其職責為協助董事長代為執行公司之經營 方針;被告庚○○為顧問,職掌為遴聘督導產業發展事業之 經營;被告天○○為總經理兼執行長,並為新竹分公司負責 人,負責公司內部管理經營及業務擴展;被告宙○○擔任副 總經理,並為臺中分公司負責人,負責行銷部之業務工作; 被告丁○○為業務總監,負責業務開擴、產品講解工作;被 告寅○○擔任財務長,負責督導財務部之執行工作,有聯合 生技公司組織幹部職掌表一紙附卷可稽(見警卷一第532頁 ),其等均為聯合生技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且有重要職掌之人 至明。另經原審勘驗聯合生技公司週年慶、晉升會、或頒發 全國分紅時光碟,可見:被告庚○○、天○○、宙○○經常 上台致詞及頒獎,三人並合切週年慶蛋糕,被告丁○○、戊 ○○上台分享晉升常董經驗,被告S○○○、庚○○、天○ ○、宙○○、丁○○、辰○○、戊○○、癸○○等公司重要 人士在台上接受投資人拍照,有扣案之光碟片三片、翻拍相 片及原審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原審卷八第297-336頁)。
而被告戊○○、玄○○、癸○○、宇○○94 年1月至94年11 月之組織獎金甚高,已如前述,然被告宙○○同年度之組織 獎金竟高達7,012,170元、被告申○○組織獎金則高達5,241 ,330元,亦有聯合生技公司94年1月至94年11月之組織獎金 表一份在卷。
⒉聯合生技公司於94年1月1日成立產業委員會時,由被告庚○ ○擔任主任委員,天○○、宙○○擔任常務委員,丁○○、 辰○○、申○○、戊○○、癸○○陸續擔任監察委員,以監 督公司之經營發展,戌○○則為創會委員,關於產業投資, 委員以上者均有提案權;申○○、戊○○於94年12間因改選 而分別擔任主任及副主任委員等事實,業據上開被告庚○○ 等人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所供明,且互核相符。又聯合 生技產業委員會除設有主任委員外,另設常務委員、監察委 員、財務委員;關於產業投資依投資標的總金額之多寡,詳 細規定出席人數及表決通過人數,其於第三章第一條並規定 :「產業投資,認一委員以上成員,均能提案,惟需二名以 上委員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始可施行。」、第二條規定: 「會議:⒈每月第一週之星期二下午三點召開產業經營研討 會議,由所有委員參與。⒉每月第一週之星期三下午五點召 開產業督導執行會議,由所有常務委員以上人員參與。」, 有聯合生技公司產業共同經營發展委員會章程一份在卷可憑 (見警卷一第540至545頁)。足見被告庚○○、天○○、宙 ○○、丁○○、辰○○、申○○、戊○○、癸○○、戌○○ ,關於產業投資,均有提案及議決之權。
⒊聯合生技產業委員會於94年5月11日於臺北市松山區○○○ 路○段130巷9號14 樓總公司召開94年第8次會議時,由被告 天○○執行長擔任召集人、被告庚○○為主席,被告丁○○ 、癸○○均有出席,會議中被告天○○除報告會員入會金額 調整、合約書部分修改、調整領袖分紅、監委車馬費之提高 外,被告庚○○報告產業委員會章程修改、原財務委員改為 監察委員(監委增加一名,由申○○當選)、簽定產業合約 之內容,被告癸○○提案:「建議製作公司沿革、產業之VC D光碟,組培場從業人員須有專業證照,同一行政教材,開 辦教育訓練班,讓業務人員可以更得心應手」等語,被告丁 ○○提案:「建議派用有行銷管理經驗者擔任專業經理人, 有教育訓練及公關方面之豐富經驗者最佳」等語,,有該次 會議紀錄一份可參(見證物第1箱編號第58號)。聯合生技 公司復於94年8月24日在高雄福華大飯店舉辦「聯合生技集 團領袖菁英業務檢討會議」,討論94年10月份起會員投資到 期之續約方案、領袖分紅之調整六項議題,除被告天○○為
主持人、被告庚○○、S○○○列席指導外,出席之與會領 袖有被告蔡銘峰(即宙○○)、辰○○、丁○○、癸○○、 戊○○、申○○等人,有聯合生技集團領袖菁英業務檢討會 議會議記錄一份足憑(見證物第1箱編號第39號),益見其 等在公司具有參與、議決公司重要事項之地位。另聯合生技 公司與臺灣土地銀行簽訂之金錢信託契約,其中關於支出管 理部分,金額在2,000萬元以上者,出須公司大小章、財務 委員三人外,另尚須信託監察人蓋章方得支出,而被告丁○ ○、辰○○、癸○○則恰為五名監察人中之三位,此亦有臺 灣土地銀行受託管理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金錢信託契 約及後附之附件可查(見證物第1箱編號第43號),足認被 告丁○○、辰○○、癸○○於聯合生技公司確為重要人物, 而非單純之投資者。
㈨綜上所述,被告庚○○、天○○、宙○○、寅○○、丁○○ 、辰○○、申○○、戊○○、癸○○、玄○○、宇○○、戌 ○○上開辯解,均係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 ㈩至於證人W○○、張竺如、V○○、U○○、Q○○(原名 王藍裕)、Y○○、X○○○證人即被告寅○○、子○○、 戌○○、巳○○、未○○於本院所為之證言,或係為迴護被 告,或係基於本身之利害關係,所為之證言,自難採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