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1260號
TCHM,105,上訴,1260,2017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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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辯,並不足採,及請求宣告緩刑,本院考量下情後,認仍 屬不宜,其上訴並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自 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戊○○身為公務員,本 應依法行事,竟因一時貪念而以上開偽造、變造等方式,詐 領泰安鄉公所之財物,且詐領期間長達4年餘,詐領金額高 達497萬3,167元,非屬偶發之犯罪,破壞政府機關公務員形 象至鉅,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甚深,亦影響人民對公務機 關依法行政之信心,嚴重敗壞風紀,行徑殊值非難,惟念其 犯後於偵查及原審均坦承全部犯行,因家境不佳、為負擔子 女在外求學費用及背負卡債始犯下本案,並已向被害人即泰 安鄉公所繳回犯罪所得共計285萬元,但未全數繳回及前無 刑事前科紀錄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考),兼衡其於法院審理中自陳之生活經濟狀況、智 識程度(見原審卷第62頁背面至第63頁)等一切情狀,就其 所犯各罪,各量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258主文欄所示之刑,並 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 褫奪公權,同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故凡論以貪污治罪條例 之罪,而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必須併予宣告褫奪公權, 法院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019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 ,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對於褫奪 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 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 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 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貪 污治罪條例之各罪,均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均各 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於其 等所犯各罪之主刑下,併予宣告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褫奪 公權期間;並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宣告多數褫奪公權 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之3年執行之,如主文所示。七、犯罪所得沒收之說明: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規定先後於104年12月30日、105 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此觀刑法施 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即明。又依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 布之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復為使 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且規範刑法 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 3第2項「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



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之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 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而優先適用修正後刑 法規定。至於刑法沒收規定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 ,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又貪污治罪條例第 10條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依同條例第20條規定自105 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至第4項 規定為:「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 ,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犯第4條至第6條 之罪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 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 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所得財物」、「 前2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 其財產抵償之」、「為保全前3項財物之追繳、價額之追徵 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修正後該條規 定為「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 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產,經檢察官或法院 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 為其犯罪所得」,又因中華民國刑法沒收章已無追繳及抵償 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為避免 司法實務對如何執行追繳、抵償之困擾,刪除原條文第1項 及第3項,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及配合刑事訴訟法關於 扣押之修正,刪除原條文第4項,回歸刑事訴訟法關於保全 扣押之規定。另此次增訂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至第5項規 定為「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 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 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 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 他人因而取得」、「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 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 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
(二)經查:本件被告係利用處理泰安鄉公所總務及小額採購業務 之職務上機會,以上開之方式詐領泰安鄉公所之財物,是本 件泰安鄉公所即為本案之被害人。而被告前業已繳回犯罪所 得共計285萬元,此部分金額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其 餘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共212萬3,167元,應依修正後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第8條第1項前段、第12條第1項、第17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3條、第62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8款、第37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慶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吳進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附表一即附件表格

附表二
┌─┬──────────────────────────┬──────────────────────┐
│編│ │ 適 用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規 定 │
│ │附表一(附表三)編號 ├──────┬────────┬──────┤
│號│ │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
├─┼──────────────────────────┼──────┼────────┼──────┤
│1 │122 、126 、206 、208 、216 、218 、223 、224 、227 │ │ 有 │ 無 │
│ │(共9 罪) │ │ │ │
├─┼──────────────────────────┼──────┼────────┼──────┤
│2 │1 至43、45至81、83至89、91至94、96至102 、104 至110 │ │ 有 │ 有 │
│ │、112 至115 、118 、119 、121 、124 、125 、127 、12│ │ │ │
│ │8 、131 至134 、136 、138 、141 、143 至146 、149 、│ │ │ │
│ │1 52至154 、156 、157 、159 、160 、164 至166 、170 │ │ │ │
│ │至172 、174 、175 、177 至181 、183 至185 、187 、 │ │ │ │
│ │189 、192 至196 、205 、210 、213 、225 、230 、235 │ │ │ │
│ │、240 、245 、246 、248 、250 至252 、254 、256 、 │ │ │ │
│ │258、167、215、103、204、130、202、191、201、135、 │ │ │ │




│ │249、155、142、168、151、163(共189罪) │ │ │ │
├─┼──────────────────────────┼──────┼────────┼──────┤
│3 │44、82、90、95、111、116、117、120、123、129、 │ │ 無 │ 有 │
│ │137、139、140、147、148、150、158、161至162、 │ │ │ │
│ │169、173、176、182、186、188、190、197至200、 │ │ │ │
│ │203、207、209、211、212、214、217、219至222、 │ │ │ │
│ │226、228、229、231至234、236至239、241至244、 │ │ │ │
│ │247、253、255、257(共60罪) │ │ │ │
└─┴──────────────────────────┴──────┴────────┴──────┘
附表三
┌──┬──────────────────────────┬───────────┐
│編號│ 主 文(含主刑及沒收) │ 備 註 │
├──┼──────────────────────────┼───────────┤
│1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2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3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4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5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6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7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8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9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10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11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12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13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14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15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16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17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18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19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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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21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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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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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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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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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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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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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28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29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30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31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32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33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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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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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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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37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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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39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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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41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42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43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44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褫奪公權叁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泰安鄉公所
│ │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5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46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47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48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49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50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51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52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53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54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55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56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57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58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59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60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61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62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63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64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65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66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67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68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69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70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71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72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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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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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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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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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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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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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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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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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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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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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褫奪公權叁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泰安鄉公所
│ │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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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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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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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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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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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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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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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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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褫奪公權叁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泰安鄉公所
│ │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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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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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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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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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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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褫奪公權叁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泰安鄉公所
│ │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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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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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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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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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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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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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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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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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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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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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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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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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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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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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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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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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犯罪所得財物已繳還1525│
│ │褫奪公權叁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捌拾│元予泰安鄉公所
│ │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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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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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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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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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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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褫奪公權叁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泰安鄉公所
│ │捌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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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褫奪公權叁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泰安鄉公所
│ │零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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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119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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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戊○○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褫奪公權叁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泰安鄉公所
│ │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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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