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1464號
TCHM,104,上訴,1464,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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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14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鑫政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4 年6 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2 年度訴字第2348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3559、17211 、2437
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林鑫政部分撤銷。
林鑫政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貳年肆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林鑫政因具有化工材料專業知識,其友人孔令豪(另案由法 院通緝中)則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5 樓之1 壹鈞 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壹鈞保全公司)之總經理兼實際負 責人。其等2 人自民國101 年7 、8 月間起,計畫共同製造 新興模擬毒品牟利,推由孔令豪負責提供資金,另由林鑫政 負責提供化工專業知識且負責採購相關化學原料、尋找買家 後,分別為下列行為:
林鑫政孔令豪均明知3,4 -Methylenedioxy-alpha -py rrolidinobutyrophenone(下稱「MDPBP 」)及2 -(4 - Bromo -2,5 -dimethoxyphenyl -N -(2 -methoxyben zyl )ethanamine)(下稱「25B -NBOMe 」)均具安非他 命主結構,且有影響中樞神經作用(「MDPBP 」為中樞神經 刺激劑;「25B -NBOMe 」為迷幻劑),屬於安非他命衍生 物,係藥事法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販賣 之禁藥,共同基於製造禁藥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明知為禁 藥而販賣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計畫製作模擬搖頭丸毒品,由 林鑫政覓得買家即David KUHS(按美國國籍;下稱「大衛」 )後,於101 年9 月間,陸續由林鑫政與「大衛」接洽關於 製造及買賣模擬搖頭丸毒品事宜,因「大衛」表示訂購上開 模擬搖頭丸毒品欲供人在美國夜店內,利用口含方式施用, 雙方約定將上開模擬搖頭丸毒品製作成外觀類似郵票紙張, 價金為美金2 萬元,經「大衛」陸續支付價金,林鑫政隨即 訂製外觀類似郵票紙張及自大陸地區購入不詳化學原料(原 料代號「B1」)後,林鑫政孔令豪接續⑴於101 年10月29 日或30日某時許,在上址壹鈞保全公司內,經由林鑫政教導 孔令豪製作方法後,再以林鑫政購自大陸地區之不詳化學原 料(原料代號「B1」,起訴書誤載為「25I 或25B 化合物」



)加入環糊精混合後,復加入溶劑乙醇,製造含禁藥「MDPB P 」及「25B -NBOMe 」成分之液體,並將上開訂製外觀類 似郵票紙張浸泡於該液體內,使上開禁藥成分附著在紙張上 ,製造完成模擬搖頭丸郵票即含有上開禁藥成分之自製郵票 1 批(總張數不詳,每1 張可撕成25小格),並由孔令豪於 101 年10月31日,將含上開禁藥成分之自製郵票1,400 張( 共計3 萬5 千小格),利用托運寄送至「大衛」指定之美國 地址;⑵因「大衛」反應上開自製郵票效果不佳,其等接續 於101 年11月6 日或7 日某時,亦在上址壹鈞保全公司內, 以相同方法製造含上開禁藥成分之自製郵票1 批(總張數不 詳,每1 張可撕成25小格),並由孔令豪於101 年11月8 日 ,將含上開禁藥成分之自製郵票1,200 張(共計3 萬小格) ,利用托運送至「大衛」指定之美國地址,此次寄送自製郵 票因遭美國海關發覺有異而查扣;⑶因「大衛」表示未收到 上開第二次寄送自製郵票後,其等接續於101 年11月21日或 22日某時,在上址壹鈞保全公司內,再次以相同方法製造完 成含上開禁藥成分之自製郵票1 批(總張數不詳,每1 張可 撕成25小格),並由孔令豪於101 年11月23日,將含上開禁 藥成分之自製郵票1,200 張(共計3 萬小格),利用托運送 至「大衛」指定之美國地址。
林鑫政孔令豪均明知1 -(5 -氟戊基)-3 -(1 -萘 甲醯)吲(即AM-2201、1 -[ (5 -fluoropentyl)- 1H-indol -3 -yl] -(naphthalen-1 -yl)methanon e ;下稱「AM-2201」);於101 年9 月4 日始經行政院公 告列為第三級毒品)之結構類似大麻活性物質,吸食後會產 生類似服用大麻之精神活性反應,會造成情緒特別容易激動 ,具輕微攻擊性,且因含有大量未知藥效不明化學物質,經 吸食或過量吸食,有可能導致中毒、死亡等危險後果,足以 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係藥事法所稱藥品,未經依 藥事法第39條規定獲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不得製造,倘未 經核准而擅自製造,即屬偽藥。詎其等竟計畫製作模擬大麻 之模擬毒品,基於製造偽藥犯意聯絡,於101 年8 月間某日 ,在上址壹鈞保全公司內,由林鑫政教導孔令豪製作方法後 ,推由孔令豪林鑫政購自國外蛇麻線(啤酒花)、達米阿 那、貫翹蓮葉等植物混合,並將林鑫政購自大陸地區之不詳 化學原料(含UR-144 成分)利用乙醇溶解後,放入上開已 混合完成之植物浸泡,待乾燥後,再捲成香菸之方式,未經 核准而擅自製造含有微量偽藥「AM-2201」成分之自製香菸 共計12支。
嗣經警方據報,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聲請核准對林鑫政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976-0255 24號、孔令豪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919-028737、0955-7799 88號、「大衛」在臺灣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 號實 施通訊監察後,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核發搜索票,分別 ①於102 年1 月28日晚上8 時30分,至臺中市○區○○路00 0 號5 樓之1 壹鈞保全公司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②於102 年1 月28日晚上9 時30分,至臺中市○區○○路 000 號14樓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③於102 年1 月29日凌晨0 時10分,至孔令豪位在臺中市○○區○○街0 號4 樓之5 住處搜索,且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④於102 年1 月29日凌晨0 時10分,至林鑫政位在南投縣南投市○○ 路000 ○00號住處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⑤於10 2 年1 月29日上午9 時30分,至張家豪位在臺中市○區○○ 路000 巷0 號7 樓之16住處搜索,且扣得如附表六所示之物 ,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第3 款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中,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其於檢 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 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 證據。其立法理由乃考量審判程序中,一旦發生事實上無從 為直接審理之原因,如一概否定該陳述之證據適格,不免違 背實體真實發現之訴訟目的,為補救採納傳聞法則實務上所 可能發生蒐證困難之問題,始例外承認該審判外之陳述,得 採為證據(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426號判決要旨參照 )。經查,共犯即另案被告孔令豪於警詢中陳述,係於102 年1 月29日經警詢問後,並由其閱覽簽名確認該警詢筆錄記 載內容無誤,足認共犯即另案被告孔令豪警詢中陳述具有真 實性。共犯即另案被告孔令豪與上訴人即被告林鑫政(下稱 被告)間並無仇恨,其於警詢中尚無設詞誣陷被告之動機存 在,足認共犯即另案被告孔令豪於警詢中所為陳述,客觀上 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其係在場聽由被告指導製作偽藥 或禁藥之人,為證明具有極度封閉、隱密性之被告為犯罪事 實欄㈠㈡所示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又共犯即另案被告孔 令豪於警詢時陳述其與被告共同為上開製造、販賣禁藥或製 造偽藥犯罪之時間、過程等語明確,而共犯即另案被告孔令 豪經原審傳喚、拘提始終未到庭,且經原審另案通緝中,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1 份(參見本院卷宗第152 頁) 附卷可參,因此共犯即另案被告孔令豪於司法警察前之陳述 ,顯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3 第3 款規定,自得為證據。從而,依上開說明, 共犯即另案被告孔令豪於警詢中陳述,應有證據能力。 ㈡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59 條之1 之立法理由,無論 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均屬被告以外之人,並 無區分。本此前提,凡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如欲 以被告以外之人本於親身實際體驗之事實所為之陳述,作為 被告論罪之依據時,本質上均屬於證人。而被告之對質詰問 權,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基本訴訟權,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中,已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 問者,因其信用性已獲得保障,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 之判斷依據。然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調查中(以下簡稱警詢等)或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 陳述,或因被告未在場,或雖在場而未能行使反對詰問,無 從擔保其陳述之信用性,即不能與審判中之陳述同視。惟若 貫徹僅審判中之陳述始得作為證據,有事實上之困難,且實 務上為求發現真實及本於訴訟資料越豐富越有助於事實認定 之需要,該審判外之陳述,往往攸關證明犯罪存否之重要關 鍵,如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亦非所宜。而檢驗該陳述之真 實性,除反對詰問外,如有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 用性保障者,亦容許其得為證據,即可彌補前揭不足,於是 乃有傳聞法則例外之規定。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 程序規範,無不正取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該被告以外之人 ,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 責任,有足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乃 於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 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 證據。」另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則以「具有較可信之特別 情況」(第159 條之2 之相對可信性)或「經證明具有可信 之特別情況」(第159 條之3 之絕對可信性),且為證明犯 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係以具有「特信性」 與「必要性」,已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 ,而例外賦予證據能力。至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 結所為之陳述,因欠缺「具結」,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 序規範,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有間。 細繹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 喚,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亦 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此於本院93年臺



上字第6578號判例已就「被害人」部分,為原則性闡釋;惟 是類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 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 等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 ,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則若 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 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 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 「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 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 。本院93年臺上字第6578號判例,應予補充(最高法院102 年9 月3 日102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㈠參照)。經查 ,共犯即另案被告孔令豪分別於102 年1 月29日、102 年9 月17日偵訊中陳述後,並由其閱覽簽名確認該偵訊筆錄記載 內容無誤,足認共犯即另案被告孔令豪偵訊中陳述具有真實 性。共犯即另案被告孔令豪與被告間並無仇恨,其於偵訊中 尚無設詞誣陷被告之動機存在,足認共犯即另案被告孔令豪 於偵訊中所為陳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其係 在場聽由被告指導製造、販賣禁藥或製造偽藥之人,為證明 具有極度封閉、隱密性之被告為犯罪事實欄㈠㈡所示犯罪 事實存否所必要。又共犯即另案被告孔令豪於偵訊時陳述其 與被告共同為上開製造、販賣禁藥或偽藥犯罪之時間、過程 等語明確,共犯即另案被告孔令豪於偵訊中陳述,顯為證明 被告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從而,依上開說明,共犯即另 案被告孔令豪於偵訊中陳述,應有證據能力。
㈢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除理由欄㈠㈡所述部分外),均經本院於審判時當庭直接 提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官、被告及指定辯護人均同意作為 證據(參見本院卷宗第59頁反面至第64頁、第173 頁反面) ,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 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情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 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 能力。
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 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定有明文 。本案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 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及指定辯 護人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曾於犯罪事實欄㈠所示時、地,與另案被 告孔令豪共同將其購自大陸之不明化學原料溶解成液體後, 附著於類似郵票之紙張並寄送至美國給案外人「大衛」;另 曾於犯罪事實欄㈡所示時、地,指導另案被告孔令豪製作 模擬大麻之模擬毒品等情(參見(參見原審卷宗㈠第144 頁 至第145 頁;本院卷宗第145 頁、第180 頁反面、第181 頁 反面),惟矢口否認有何製造、販賣禁藥(即含「MDPBP 」 及「25B -NBOMe 」成分之自製郵票)及製造偽藥(即含「 AM-2201」成分之自製香菸)之犯行,並辯稱:①就犯罪事 實欄㈠部分,其係另案被告孔令豪之技術員,原在另案被 告孔令豪之辦公室研究抗憂鬱藥物,另案被告孔令豪有任何 技術問題均會向其詢問。其經大陸地區友人介紹而認識案外 人「大衛」後,雙方談及要進口化學原料製作郵票,是另案 被告孔令豪表示要買並進口化學原料,復要求其負責與供應 商、案外人「大衛」聯絡,案外人「大衛」要求其將這些化 學原料做物理上轉換即將化學原料變為液態附著在紙張上, 其心覺有異而與供應商電話聯繫,該供應商表示此屬另案被 告孔令豪之商業機密。另案被告孔令豪亦要求其不用擔心, 僅需依照指示做轉換附著至紙張上。其猜測從大陸地區買進 原料應是25I 或25B 化合物,實際上其不知該物為何。其僅 負責施做物理變化部分,即利用乙醇作為溶劑,將大陸進口 之化學原料溶解,但25I 或25B 化合物無法以乙醇溶劑製造 「MDPBP 」及「25B -NBOMe 」;②就犯罪事實欄㈡部分 ,扣案含「AM-2201」成分之自製香菸共計12支,係另案被 告所有,非由其製作,其不知道是誰製作云云。經查: ㈠就犯罪事實欄㈠所示被告、另案被告孔令豪共同製造及販 賣含禁藥「MDPBP 」及「25B -NBOMe 」成分之自製郵票( 即模擬搖頭丸郵票)部分:
⒈被告分別①於警詢中供承:「(問:依你所述,你及孔令 豪自製郵票3 次寄送予美籍男子大衛,其中所含成分是以 25I 化合物所成是否屬實?)可能是,也有可能是25B 化 合物,當初我買的時候張磊(按係大陸人)不跟我講,但 我猜的是25I 或25B 化合物。(問:你於第二次筆錄所述 ,當時你以三比一方式加入環糊精,再以乙醇溶解,再浸 泡紙張是否正確?)正確。」、「當初我拿樣本給大衛測 試,他是說OK……才進行製作郵寄給他,至於郵票所含的 化合物質,我確實不太清楚肯定它的成分。」(參見警卷 ㈡第141 頁至第143 頁)等語;②於偵訊中陳稱:「(問 :孔令豪那邊的郵票是否都是你製作的?)是我與孔令豪 一起製作的,他有問我怎麼作,我跟他講,我們兩個一起



用的。(問:郵票的製作過程?)我透過網站跟大陸人張 磊購買,大陸人寄來好幾種樣本,都是化合物,我透過另 外的大陸人介紹買家大衛,101 年9 月份大衛來臺灣,我 拿樣本給大衛選,大衛就選了袋子上面貼著B1的化合物, 其他的都不要,大衛跟我們說他要銷到美國去,大衛叫我 們要作成郵票的樣式,他說把化合物溶到郵票內,郵票的 樣式要去找印刷廠打模來作成,我自己也有去論壇看,除 了化合物外還要加環糊精,最後我們是以B1的化合物加環 糊精以1 比3 的比例混合,再加入乙醇作為溶劑,所以呈 現液態,倒入鐵盤後再把郵票放入鐵盤內浸泡,過程中都 是我跟孔令豪一起完成的。(問:B1是代號,還是內容物 的名字?)應該是代號而已,我推測那是25I 或25B 這兩 種都有可能產生致幻的效果,可能人的視覺色彩變鮮艷, 聽到周遭的聲音會變的較立體,這些效果我是從國外的文 獻資料及太平洋醫學中心網站得知的,但張磊(按係大陸 人)不跟我說到底是什麼化合物,說這是商業機密。(問 :你將B1的化合物加上環糊精在加上乙醇,是否會產生新 的化學成分?)我不確定,因為我沒檢測的儀器,但是是 有可能。(問:為何大衛要買這些郵票?)他要拿去美國 賣,他說他在美國有一個可以抽菸的場所,像LOUNGE BAR 。(問:所以你知道作成的郵票可能會產生致幻的效果? )是。(問:前後你共作了多少張郵票?)5 萬多小格, 1 張是25小格。(問:是否與孔令豪製作好郵票後,於10 1 年10月31日以UPS 空運方式寄郵票給大衛?)是,是由 孔令豪寄的,那次寄了3 萬或3 萬5 千格過去,之前大衛 第一次來臺中時給了10萬元台幣的訂金,第二次來臺中又 給了6 萬元台幣的訂金,尾款是我們寄了後,大衛用西聯 匯款匯了3 或4 千美金,合起來是2 萬元美金。(問:2 萬元美金你分得多少?)扣掉成本及給大陸人的佣金,我 們兩個各分得6 、7 萬元台幣的利潤。(問:……於101 年11月8 日以DHL 空運方式寄郵票給大衛?)是,是由孔 令豪寄的,那次寄了3 萬5 千格或3 萬格過去,數量我忘 了,這次沒再收錢,因為第一次寄郵票過去,大衛說那不 好,所以這次是補給大衛的,但是被海關攔下。(問:… …於101 年11月23日再以UPS 空運方式寄郵票給大衛?) 是,是由孔令豪寄的,這次寄了2 萬或3 萬格過去,數量 忘了,這次也沒收錢,因為前一批被海關攔下,所以要補 給大衛。(問:所有的郵票製作過程都一樣?)是,都是 我跟孔令豪一起製作的。」(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102 年度偵字第3559號偵查卷宗第46頁至第48頁)等語




⒉共犯即另案被告孔令豪分別①於警詢中陳稱:「(問:警 方在臺中市○○路000 號5 樓之1 查扣之物品是否均為你 所有?)都是我所有,有一部分是林鑫政之前跟我合夥要 製作模擬毒品的原料粉末包,……我辦公室查扣的郵票有 的是我們已經製成的成品,有的空白郵票是還沒做的。( 問:……查扣之物品、設備,何人所購?由何處購得?如 何購得?)查扣我們製作模擬毒品的原料白色粉末包,是 我跟林鑫政共同出資,由林鑫政去跟大陸廠商購買,郵寄 到臺中市○○路000 號5 樓之1 ,用我個人名義簽收。製 作模擬毒品器材有一部分是我在臺灣臺中購買,有一部分 是林鑫政帶過來我公司的。」、「我們還有做過模擬搖頭 丸,製作方式就是大陸買回來的原料是白色粉末,效果是 使人精神興奮high、瞳孔放大、不想睡覺……,空白郵票 是林鑫政去跟印刷廠商訂製,規格、圖樣都是林鑫政去處 理的,再將空白郵票拿到公司給我,我們一起將空白郵票 浸泡入原料水內,等原料水吸入郵票後,將郵票拿出來自 行風乾,這樣就是模擬搖頭丸……。」、「(問:警方調 查發現,101 年9 月3 日……林鑫政……搭車前往……「 壹鈞保全公司」與你會面,並於當日14時許,在上述地點 ,持門號0976-025524電話,以簡訊方式詢問大陸女子《 持用電話0000000000000 》該些樣品種類及食用方法如下 ,……大陸女子回訊『訊:噢K1是ketaminealamphetmine 《三級毒品K他命》,E2是mephedrone《三級毒品喵喵》 ,E3是MDPV《二級毒品》,E8是tryptamine《二級毒品AM T 》,B1是LSD 《二級毒品搖腳丸》』、『訊:K1 .100 毫克,A1 .100 毫克,E2 .200 毫克,E3 .50毫克,B1 . 15毫克. 郵票每次0.5 厘米長寬的紙片』、『訊:K1吸的 . 吃的,A1吃,E2吸. 吃,E3吃,E8吃,B1吃. 郵票. 含 在嘴裡含化. 價格等確定有興趣在報』,……你是否均清 楚上述各樣品作用效果?)我不是完全清楚上述樣品的效 果,我都是問林鑫政,就我所知,K1是模擬愷他命,效果 跟真的愷他命一樣;E3是PV是模擬安非他命,效果跟真的 安非他命一樣;郵票是模擬搖頭丸,效果跟真的搖頭丸一 樣;還有模擬大麻,我不知道代號是什麼。(問:該美籍 男子『大衛』向你購買何物?如何接洽而來?何人接洽聯 絡?)該名『大衛』是林鑫政找的買主,林鑫政有跟我說 他是要來買模擬毒品的,101 年9 月5 日『大衛』來的時 候,還沒有確定要購買哪種模擬毒品,林鑫政跟我說『大 衛』是大陸廠商介紹的買家,接洽連絡都是林鑫政,我沒



有『大衛』的聯絡方式。」、「應該是林鑫政提供給大衛 測試,我都沒有提供給大衛過。」、「(問:……101 年 9 月28日,由大陸上海地區不詳人士以聯邦快遞貨運郵寄 50 0餘公克原料給你,是否由你接收?)是我接收,內容 應該是模擬搖頭丸郵票的原料。」、「是林鑫政接洽購買 ,該次原料是『大衛』用西聯匯款,匯美金1 萬元給林鑫 政,由林鑫政去跟大陸廠商購買原料,我們加工做成模擬 搖頭丸郵票。」、「(問:警方提示該批原料貨物聯單、 貨物證明供你指證,是否為上述該批貨物?貨物證明為何 冒名以『白水泥』之名通關進入國內?)是那批原料沒錯 ,為何冒名以『白水泥』之名通關進入國內是林鑫政負責 的,我是負責簽收貨品。(問:該批原料是否與樣品『B1 』模擬搖頭丸同一原料?作何用途?)是的,就是做模擬 搖頭丸郵票使用。(問:……你與林鑫政共同製作摻含『 B1』毒品郵票,該紙張由何人提供?如何製成?模擬搖頭 丸郵票規格、大小、尺寸,都是林鑫政去跟印刷廠訂製的 。」、「製作郵票紙張的資金是我出的,我是匯款林鑫政 郵局的帳戶,我匯過1 次新臺幣2 、3 萬元。」、「(問 :你是否與林鑫政將向大陸購得自稱『B1』原料,加工製 作塗抹於自製『郵票』紙張上,販售予美籍男子『大衛』 ?)有,『大衛』跟我們購買過1 次,金額是美金2 萬多 元(包含匯給林鑫政1 萬美元)。(問:除利用你所購得 之『B1』原料以化學方法作成液態塗抹外,是否另加入其 他化學原料? )沒有,我們就是將原料用水溶解後,直接 將空白郵票浸泡入溶解原料內,風乾後就是成品。(問: 該自製「郵票」如何食用?)就是將郵票依格子撕下來後 ,含在嘴中咀嚼,等模擬搖頭丸溶解在嘴中後,就可以將 紙張吐掉。」、「我知道食用後,會精神興奮high、瞳孔 放大、不想睡覺等效果。」、「(問:你們販賣給『大衛 』1 次,寄貨3 次,詳細流程為何?)101 年9 月上旬, 『大衛』出資美金1 萬元,由林鑫政向大陸購買模擬搖頭 丸原料,該批原料在9 月28日到臺灣由我簽收,簽收後林 鑫政跟我就依上述製程,將原料在我臺中市○○路000 號 公司處做成模擬搖頭丸郵票……,林鑫政再跟『大衛』要 寄送地址林鑫政再將寄送地址寫好給我,我於101 年10 月31日用UPS 空運方式第一次寄給『大衛』在美國的指定 地址,當時運送費用4,761 元是我出錢,寄送模擬搖頭丸 郵票3 萬5 千格,『大衛』有收到,但是『大衛』跟林鑫 政反應該批效果不好,要求我們再寄一次,所以我們又再 做一次模擬搖頭丸郵票……,在11月8 日用DHL 空運方式



寄送到『大衛』在美國指定地址,該次被美國海關攔檢, 『大衛』一直說沒收到,後來他有跟林鑫政說該批貨物被 攔檢,『大衛』要求再寄送一次,所以我們又再做1 次模 擬搖頭丸郵票……,在11月23日用UPS 空運方式寄送到『 大衛』在美國指定地址,最後1 次就有收到,林鑫政有跟 我說『大衛』反應效果還是不好。(問:提示101 年10月 31日UPS 貨運公司《優必速公司》貨運聯單供你指認,該 貨運單內所示貨品是否由你寄送出?)是我寄出。(問: 寄出貨物內容是否為摻含『B1』之自製郵票?)是模擬搖 頭丸郵票。(問:當時共寄出多少張郵票?郵寄何處、何 人?)該次寄送3 萬5 千格,寄到『大衛』指定的美國地 址。(問:……101 年11月8 日,你與林鑫政再度製作第 二批摻含『B1』之郵票,並利用DHL 貨運將該批郵票寄往 美國予『大衛』,該批含有『B1』原料郵票由何人製作? 於何處製作?)都是我跟林鑫政在臺中市○○路000 號我 公司處製作。(問:製成後是否由你利用DHL 貨運寄往美 國予大衛男子?)是我寄送。(問:提示101 年11月8 日 於臺中DHL 貨運公司蒐獲證物照片……,是否係當時你寄 出予『大衛』之郵票貨物?)是。(問:……101 年11月 23日,你與林鑫政再度製作第三批摻含『B1』郵票,並前 往『全家便利超商』利用UPS 貨運將該批『郵票』寄往美 國予『大衛』,該批含有『B1』原料郵票由何人製作?於 何處製作?)都是我跟林鑫政在臺中市○○路000 號我公 司處製作。(問:製成後是否由你前往『全家便利超商』 利用UPS 貨運將該批郵票寄往美國予『大衛』男子?)是 我寄送。(問:提示101 年11月23日UPS 貨運公司蒐獲證 物貨物聯單、全家超商貨運存根影本供你指認,是否係當 時你寄出予大衛之郵票貨物?)是。(問:上述三批『郵 票』是否均係由你及林鑫政向大陸地區購買之不明貨品『 B1』所製作而成?)是。(問:每張《或每格》含有何物 ?含量多少?)這要問林鑫政,他比較清楚。(問:警方 調查,當時你向大陸不詳人士購得500 餘公克原料,現已 使用多少?剩餘多少?剩餘原料有無在本次警方查扣物品 清單中?)除了之前做給『大衛』的模擬搖頭丸郵票,剩 下大概還有200 公克,我跟林鑫政將該原料融到酒精瓶跟 玻璃皿內,警方現場有查扣。(問:該郵票食用後有何效 果?)食用後效果就是跟真的搖頭丸一樣。(問:你與林 鑫政2 人製作摻含不明物質郵票均於何處製作?)都是在 臺中市○○路000 號我公司辦公室裡做。」、「罪嫌疑人 指認(相片)紀錄表……編號第3 號是林鑫政,他是跟我



一起合夥製作模擬毒品的人。」(參見警卷㈡第6 至22頁 )等語;②於偵查中陳稱:「(問:是否有與林鑫政共同 製作郵票?)是,是他教我製作,我們一起作的。(問: 製作過程?)把粉末狀的原料……溶解,再把郵票放到塑 膠袋內,並把溶解的水倒進塑膠袋內,讓它平均吸收。( 問:郵票有何效用?)吃下去精神會比較好,比較不想睡 覺,瞳孔會有點放大,看東西比較亮,我試吃過的狀況是 這樣。」、「林鑫政跟我說那類似搖頭丸。」、「(問: 是否與林鑫政製作好郵票後,於101 年10月31日以UPS 空 運方式寄郵票給大衛?)是,是我寄的,那次寄了3 萬5 千格過去,25格為1 小張,剛開始是林鑫政跟我說,1 個 大陸朋友介紹他1 個外國客戶,該外國客戶要買郵票這種 產品……,後來林鑫政沉寂1 、2 個月後說跟『大衛』連 絡上了,『大衛』說要來臺灣,101 年9 月『大衛』到了 臺灣後跟林鑫政聯絡,『大衛』說要買某種打火機,要我 幫他找,『大衛』說要喝酒,我就載他去酒店,費用是我 跟林鑫政一起出的。在我們還沒作郵票前,林鑫政講他之 前就有拿郵票給『大衛』試過,『大衛』說OK,『大衛』 就匯錢給林鑫政林鑫政就用網路跟大陸人訂購郵票的原 料,林鑫政說訂購1 公斤,結果來半公斤,後來林鑫政去 找印刷廠訂製郵票,郵票來了我們就開始作,作好後寄了 第一批去美國。」、「……錢的部分幾乎都是林鑫政跟『 大衛』接洽的,這次交易扣除成本後,共分得4 萬多元台 幣。」、「(問:是否跟林鑫政製作好郵票後,於101 年 11月8 日以DHL 空運方式寄郵票給『大衛』?)是,是由 我寄的,這次寄了3 萬格過去,因為第一批『大衛』說一 點效果都沒有,所以我們再補3 萬格給他,並沒收錢,結 果這次被美國海關沒收。(問:是否與林鑫政製作好郵票 後,於101 年11月23日以UPS 空運方式寄郵票給『大衛』 ?)是,是由我寄的,這次寄了3 萬格過去,這次也沒收 錢,因為第2 批被美國海關沒收,所以再補1 次給他。」 (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3559號偵 查卷宗第48頁至第49頁)等語。
⒊爰審酌被告上揭自白內容,核與共犯即另案被告孔令豪上 開警詢、偵訊中陳述情節相符,並有FedEx 寄運單影本、 上海希昱貿易有限公司商業發票影本、上海連泓工貿有限 公司貨物運輸安全保證函影本、上海化工研究院檢測中心 貨物運輸條件鑑定書影本、UPS 追蹤資訊影本、UPS 寄運 單影本、刑事警察局現場勘察照片、現場勘查照片、扣案 物對照表、搜扣區域對照圖、如附表二編號A2、A18 、A6



4 、A69 -①、B1、C3、C4所示之扣案物之照片、另案被 告孔令豪持用門號0955-779988、0919-058737號、被告 持用門號0976-025524號及「大衛」在臺使用門號000000 00000 號等電話之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參見警卷 ㈡第24頁至第29、第34頁至第56頁、第85頁至第98頁、第 146 頁至第165 頁、第259 頁至第283 頁、第301 頁至第 367 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3559號 偵查卷宗第76頁至第124 頁、第165 頁至第173 頁;原審 卷宗㈡第168 頁至第169 頁、第182 頁至第186 頁;原審 證物卷宗第1 、9 、9 -1 頁、第48頁至第53頁、第76頁 至第82頁、第103 頁至第250 頁)附卷可參,並有扣案如 附表二編號A2、A18 、A64 、A69 -①、B1、C3、C4所示 之物可證,該等物品係共犯即另案被告孔令豪所有,供被 告、共犯即另案被告孔令豪為製造禁藥所用之物,業據被 告於原審審判中陳述(參見原審卷宗㈡第173 頁反面至第 180 頁)、共犯即另案被告孔令豪於警詢中陳述(參見警 卷㈡第9 頁)明確,堪信屬實。
⒋又「MDPBP 」及「25B -NBOMe 」均具有安非他命之主結 構,且具有影響中樞神經之作用,係屬安非他命之衍生物 ,另「MDPBP 」為中樞神經刺激劑,「25B -NBOMe 」為 迷幻劑,應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禁藥(理由 詳後述)等情,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4 月30日FDA 藥字第1039902013號函檢附原行政院衛生署75 年7 月11日衛署藥字第597627號公告1 份(參見原審卷宗 ㈠第147 頁至第148 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 5 年9 月30日FDA 藥字第1059905565號函1 份(參見本院 卷宗第101 頁)附卷可參。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A18 、B1 所示自製郵票成品,經送檢驗結果,表面均附著有少量晶 體物質,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樣鑑定,檢出「MDPBP 」及「25B -NBOMe 」成分(鑑定結果詳如附表二編號A1 8 、B1備註欄所示);扣案如附表二編號A64 所示已使用 過酒精(即檢品編號A64A、A64B)均為褐色液體,檢出「 MDPBP 」及「25B -NBOMe 」成分等情,此有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102 年4 月26日刑鑑字第1020029501號鑑定 書及扣案物對照表影本各1 份(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3559號偵查卷宗第60頁至第61頁)附 卷可參。
⒌另鑑定人即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識科警務正楊勝雄亦於原 審審判中具結鑑定陳稱:其係中央警察大學鑑識系、國立 師範大學化學所碩士班畢業,依文獻記載「MDPBP 」及「



25B -NBOMe 」具有強烈幻覺作用,此兩種化學物質一定 是人為加工製造出來,不可能用種植或無中生有就冒出來 ,且此兩種物質一般很不容易找到同時存在之機會,一定 有做添加或混合才會同時存在(參見原審卷宗㈡第109 頁 至第116 頁)等語明確,爰審酌被告、共犯即另案被告孔 令豪前揭所述可知,其等自始即知欲製作模擬搖頭丸毒品 郵票,已如前述,而搖頭丸在我國屬列管毒品,不得製造 及販賣,此乃公眾週知之事,則被告主觀就其向大陸地區 之人購入不詳化學原料係供作違法製作禁藥,顯然知之甚 詳。是被告辯稱其不知道原料為何,另案被告孔令豪表示 此物不會有問題云云;另指定辯護人為被告辯稱:「MDPB P 」及「25B -NBOMe 」是新興毒品類,未經管制,被告 不知購入化學原料會產生何種效果,該成分一定要有儀器 設備始能知悉,被告既無儀器設備,自不清楚郵票成分內 容云云,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⒍按刑事法上所謂製造行為,指利用各種原、物料予以加工 ,製作成特定目的產品之謂。是凡在該特定目的產品完成 前所採取之一切人為措施,均屬之,不以使原、物料發生 化學或物理變化為限。故將劣質毒品、藥品提高其純度, 或使液態成為固態,或將粉末依所需形狀、顏色、劑量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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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