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成功轉單的被害人有幾位?獲得多少酬勞或薪資?)我沒 有騙成功過」、「(問:電腦手的工作内容為何?)負責提 供中國大陸民眾的個資給一線話務機手,或是利用群呼系統 撥打電話出去,民眾回撥後再由一線話務機手接聽或是設定 SKYPE網路電話與系統商聯絡及查詢電腦資料」等語(見警 卷第22至30頁)。
㈡查核證人辰○○上面的陳述,除供述自己如何參與本案穩賺詐 欺機房外,更詳細陳述該機房的運作情形,整體過程證述清 楚明確,無重大瑕疵,關於該機房的運作情形,與證人即共 同被告庚○○於警詢所述情節相符(見警卷第75至82頁);而 證人即本案穩賺詐欺機房第1批被查獲的成員丑○○於107年1 月2日警詢中也證稱「我1人在105年08月中旬搭乘BR-237至 印尼雅加達,沒有其他同行者。於106年01月中旬搭乘BR238 返臺」、「我去印尼的峇厘島從事詐欺機房工作,詳細居住 地址不詳,因為我到印尼後就一直待在那裡直到返臺,我是 電腦手,工作項目是(二線)利用電腦搜尋中國大陸的住宅 電話,供詐騙使用,同時也做人員的帳務」等語(見聲扣5 號卷第82至83頁),並經被害人巳○○於大陸地區公安部門指 訴如何遭詐騙而依指示匯款等情(見警卷第110至111頁), 復有如附表一所示行為人之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大陸地區 公安部門詢問被害人巳○○之詢問筆錄、穩賺跨境機房IP查詢 單、教戰守則、聯絡人截圖、桌上型電腦截圖、所繪平面圖 、丑○○手機內之生活公約與筆錄單、丑○○手機檔案內之總帳 資料及人頭帳戶資料各1份在卷可證(見偵31604號卷第51至 89頁、警卷第110至111頁、他4425號卷第234至299頁、雲警 刑科字第1071901288號卷二第118至188頁、偵1382號卷三第 32至77頁);而證人辰○○證述如附表二所示穩賺機房成員卯 ○○、丑○○如何參與上開穩賺詐欺機房、如何與其他成員於各 自參與期間共同以上開方式向大陸地區人民實行詐取財物犯 行等情,均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調查明確,以該院10 7年度原上訴字第19號判決判處如附表二所示穩賺機房成員 罪刑,並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571號判決駁回上 訴確定。由此可以認定本案穩賺詐欺機房於105年3月14日證 人辰○○進入該機房前某日已開始運作,而於105年9月23日對 大陸地區被害人巳○○詐取財物既遂後,該機房仍持續運作, 並由擔任電腦手的丑○○、辰○○、丁○○等人先後或同時於各自 參與期間內提供上開教戰守則給予該機房成員背稿,且提供 大陸地區人民個資給一線話務人員,或是利用群呼系統撥打 電話出去,民眾回撥後再由1線話務人員接聽而與如附表一 、二所示二、三線成員分工實行詐術。
㈢如附表一編號3、4、6至10、14所示行為人於警詢、偵訊或原 審審理時就自己如何參與上開穩賺機房等情分別供述如下: ⑴被告甲○○於110年8月30日經警緝獲,翌日即110年8月31日偵 訊時供稱「(問:你在印尼雅加達穩賺機房擔任什麼職務? )我是負責二線話務」、「(問:二線是假扮什麼身份?) 大陸公安」、「(問:你有騙成功過嗎?)有成功過,但我 忘記有幾個成功。那是105年間的事」、「(問:你是何時 參加該集圑?)104年年底」、「(問:你是何時參加該集 圑?何時結束?)104年年底,到105年農曆過年前結束」、 「(問:參加期間就是住在機房?)對」等語(見偵緝1146 卷第69至70頁)。
⑵被告丁○○於警詢時供述「我有於106/07/05入BR238雅加達、1 06/03/14出CI761雅加達、106/01/17入BR238雅加達、105/1 0/16出BR237雅加達。同行的有王紹宇、午○○、卯○○等人一 起前往印尼從事詐欺工作」、「我與那些人到印尼(雅加達 )是到峇厘島的詐欺機房從事電話詐騙工作」、「(問:現 警方提示本案同案共犯手機截取照片供你指認,該照片中之 教戰手則是否亦為你參與詐欺集團時所使用之教戰手則?) 是的」、「我於105年10月到106年07月間都在詐騙集團工作 」、「(問:詐欺機房内的成員共有幾位?姓名與綽號分別 為何?如何分工?)我知道擔任現場負責人編號1之人為綽 號『阿賢』的午○○、擔任電腦手編號2之人為綽號『勝利』、『小 K』的丑○○…擔任電腦手編號33之人為綽號『阿德』之王有福…擔 任一線話務機手編號38之人為綽號『阿超』的戊○○、一線話務 機手編號42之人為綽號『培培』的丙○○、擔任在臺外務編號44 之人為綽號『山靈良』的未○○、擔任二、三線管理人員編號46 之人為綽號『二哥』的乙○○、擔任負責人編號48之人為綽號『 咖啡』的卯○○、擔任外務編號49之人為綽號『原昌』的庚○○、 擔任水電工編號50之人為綽號『BG』的子○○」、「(問:詐欺 機房詐騙的對象與地區為何?每日運作的時間為何?)都是 詐騙中國大陸地區的民眾。每天早上7點30分就位,8點開始 詐騙,17時休息,19時開會」、「(問:你所屬的詐欺機房 是以何種方式詐騙被害人?詐騙流程為何?)都是以被害人 電話費沒繳被停機欠費,叫被害人報警,再假冒公安局人員 ,詐騙被害人將錢轉入指定金融帳戶内保管」、「我們詐欺 機房一開始都是採群呼系統方式詐騙被害人,如果績效不好 時,機房就會要求電腦手提供大陸民眾的個資(俗稱打條子 )給1線話務機手撥打詐騙電話給被害人」、「我們電腦手 就是會跟Skype的條商接洽購買個資,再將個資提供給成員 使用」、「我進入詐欺機房是擔任電腦手工作」等語(見警
卷第67至第71頁反面)。
⑶被告庚○○於107年8月7日警詢供稱「106/07/05入BR238雅加達 、106/03/08出BR237雅加達、106/01/17入BR238雅加達、10 5/11/30出BR237雅加達。都是我自己1個人去印尼」、「我 前往印尼是做詐欺機房外務的工作。我居住於印尼的峇厘島 」、「(問:警方於印尼跨境機房雲端帳號内查扣電子機票 1張如下圖是否即為你所搭乘之航班資訊?集團成員有何人 也在名單内?)是。都是,丑○○、午○○、我及劉家祥、王有 福」、「房屋承租的部分都是卯○○(綽號咖啡)請當地人去 承租房屋…申辦幾家網路也都是卯○○(綽號咖啡)負責,我 只是負責採買」、「(問:詐欺機房何時遷至該處?曾先後 設置於何處?期間為何?)我於105年11月份在印尼峇厘島 的詐欺機房,因還有大陸人要加入詐欺機房内所以於106年3 月遷移至較大的機房,地點一樣在峇厘島」、「(問:詐欺 機房詐騙的對象與地區為何?每日運作的時間為何?)中國 大陸人民,早上8點至晚上5點」、「(問:是誰介紹你加入 詐欺機房?其他成員由誰延攬加入?)我和未○○在臺中廟會 ,他介紹卯○○(綽號咖啡)給我認識。因為我當日我要跟卯 ○○(綽號咖啡)借錢,他就詢問我是否有意願做詐欺機房的 外務採買」、「(問:哪些成員可以不用住在詐欺機房内? 原因為何?平常如何上 班?交通工具為何?)不行。原因 我不清楚。我自己都睡在詐欺機房1樓,早上8點出門負責採 買,晚上9、10點回來。交通工具是詐欺機房聘雇的當地司 機接送」、「(問:詐欺機房使用的交通工具為何?由何人 提供?由誰接送成員進出機房?車號為何?)使用的車輛為 小型廂型車。由當地人提供。由我接送成員進出機房」、「 (問:詐欺機房内的三餐如何處理?生活必需品由何人供應 及採買…?)三餐的食材由我採購,再交給當地保母烹煮。 由我提供及採買」、「(問:詐欺機房的採買外務由誰擔任 ?)我」、「(問:詐欺機房運作期間,你們在下班後是否 要開檢討會或上課?)需要上課」、「(問:是否承認你有 涉嫌詐欺犯罪之行為?)承認」等語(見警卷第75至82頁) 。
⑷被告許樹恭於110年9月6日偵訊中供稱「(問:如何加入這個 集團?)朋友卯○○介紹的。他跟我説去國外可以賺錢,做電 信客服,我到那邊才知道是詐騙,但我還是繼續做了。我在 這個集團擔任二線,工作内容是擔任公安」、「(問:你當 時做二線,被害人相信你的話,要做什麼?)轉給三線,以 涉及什麼案件,要由檢察官訊問,才能洗清嫌疑。被害人的 電話接聽過來,我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後,我按暫停,就換三
線的人來接聽。我們二、三線的機房是一起的」、「(問: 你何時進入這個集團?)105年過完年」、「(問:機房設 在哪裡?)印尼」、「(問:機房現場負責人是誰?)『咖 啡』,即卯○○。他也有到印尼」、「(問:卯○○跟你說到印 尼做話務客服的薪水怎麼算?)二線是詐得金額的8%」、「 (問:這個集團何時結束?)我只有待到106年就沒再做了 」、「(問:何人可以證明你只有做到106年?)這個機房 後續還有在做,應該裡面的人都可以知道我106年就離開了 。我在機房裡面只認識一個叫阿德即王有福,他是電腦手」 等語(見偵緝1206卷第48頁至50頁)。 ⑸被告戊○○於107年6月25日警詢中供稱「我第1次前往印尼106/ 02/26出CI761雅加達班機,同行有『浩南』、『冠冠』、『辰辰』 、我只記得這些人其他的忘記了。第2次搭BR237雅加達班機 ,同行的共有5個人」、「我們前往印尼雅加達是去做詐欺 機房」、「(問:詐欺機房何時遷至該處?曾先後設置於何 處?期間為何?)詐欺機房本來在雅加達的峇厘島,後來因 不知何故有在106年5月份左右移置另外在峇厘島某處,詳細 地點我不知道」、「(問:詐欺機房詐騙的對象與地區為何 ?每日運作的時間為何?)都是中國大陸内地居民。每天早 上8點上班至17時或18時下班」、「(問:你所屬的詐欺機 房是以何種方式詐騙被害人?詐騙流程為何?)我在詐欺機 房擔任一線詐騙話務員,以電信公司為名義詐騙,佯稱對方 電話費未繳費,然後告知他電話門號,對方告知我們電話門 號不是被害人在使用,就請被害人報案,然後將電話轉接到 二線持續詐騙」、「(問:你所屬的詐欺機房是不是先取得 大陸民眾的個資後直接撥打大陸民眾電話詐編?)打條子跟 群發方式詐騙」、「我1天大約會轉單至二線約有4至5個人 ,有沒有過單我不清楚」、「(問:在機房上班期間,每天 撥接多少詐騙電話?)大約100多通電話」等語(見警卷第3 1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
⑹被告丙○○於107年8月7日警詢時供稱「我有搭乘105/09/27出B R237雅加達、105/10/19入BR238印尼、105/12/16出BR237雅 加達、106/01/01入BR238印尼」、「我是去印尼詐欺機房從 事詐騙大陸被害人的工作。我當時是住在印尼詐欺機房内」 、「我是於105年09月加入…回國之後就沒有在集團内工作了 」、「(問:印尼詐欺機房所使用之房屋是由何人?於何時 承租?網路由何人申辦?申辦幾家網路?地址為何?)我只 知道這些都是午○○、乙○○及卯○○在安排及處理的,但詳細的 細節我並不清楚」、「擔任水電工編號50之人為綽號『BG』的 子○○」、「(問:現警方提示本案共犯手機截取照片供你指
認,該照片中之教戰手則是否亦為你參與詐欺集團時所使用 之教戰手則?)是的」、「(問:承上,該教戰手則係何人 提供?由何人撰寫?)我去到機房的時候就已經有這些資料 了,都是由電腦手丑○○、丁○○從電腦中列印出來給我們使用 的,但我不知道是誰寫的」、「(問:詐欺機房何時開始成 立?)我去的時候就已經在運作了」、「我們主要是針對中 國大陸的民眾實施詐術,每日運作的時間為早上8時至晚上1 7時許」、「一開始是由我們一線人員撥打被害人電話,佯 稱被害人有重複辦理電話,以話術取得被害人信任後,在轉 交給後續的二、三線人員處理」、「我進入詐欺機房是擔任 一線成員,如果有新的成員加入時我會幫忙綽號『阿翔』的邱 立翔指導新人」、「(問:詐欺機房運作至今詐騙過多少民 眾?詐騙成功的被害人有幾位?姓名與身分為何?詐騙金額 共多少?)這部分我不清楚」等語(見警卷第83頁反面至第 88頁反面)。
⑺被告袁偉傑於110年8月6日偵訊中供稱「(問:105年至107年 間是否有出境至印尼雅加達?)有,我去過1次,去3個月… 到了印尼雅加達進入機房第3、4天之後我才接觸到他們打電 話,一開始叫我牽裡面所有的電線,後來就叫我到樓下擔任 一線客服人員,撥打對象都是大陸人,話術都是以他們有個 資外洩涉及洗錢犯罪之類為由來詐騙對方,我當時是有被害 人的號碼直接打給被害人的」、「(問:在印尼雅加達期間 每天大約要打幾通電話?)約3、40個」、「(問:你在印 尼雅加達電信機房工作期間,由一線轉二線總共成功詐騙過 幾個被害人?)1、2個而已,而且之後也沒有騙到錢」等語 (見偵緝1043卷第53至54頁)。
⑻被告侯政旭於110年8月6日偵訊供稱「(問:你於106年3月8 日從臺灣出境到雅加達,你是何時回國的?)我忘記回國時 間」、「(問:你到雅加達前,是何人帶你上飛機?)小金 ,小金在桃園機場跟我碰面,也是在當時將機票給我,另外 還有1個叫『阿九』的人一起前往」、「(問:小金有無給你 稿?)有,他給我的1個像是手冊一樣的東西,手冊內就是 騙術的話術,話術是假裝是大陸公安或是銀行,並引導被害 人覺得自己的個資被盜用,之後將客人引導到負責公安局電 話的,就是我們說的『二線』,所以我本身是一線」、「(問 :如何選擇被害人的電話?)每天都會發1本手冊,上面就 有被害人的電話,我是用一般的桌用電話來打電話」、「( 問:你成功轉到二線的有幾次?)1、2次」「(問:詐騙的 對象是大陸地區的人民?)是」等語(見偵緝1060號卷第44 至45頁)。
⑼查核被告甲○○、丁○○、庚○○、許樹恭、戊○○、丙○○、袁偉傑 、侯政旭上面的陳述,除供述自己如何參與本案穩賺詐欺機 房外,被告庚○○、丁○○、許樹恭、戊○○、丙○○更詳細陳述該 機房的運作情形,整體過程供述清楚明確,無重大瑕疵,關 於該機房的運作情形,與證人即共同被告辰○○上開陳述內容 大致相符,而且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行為人自臺灣出境前往 印尼雅加達的時間,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告上開供述參 與穩賺機房的時間大致相符,雖被告甲○○於偵訊中供述他參 與本案穩賺詐欺機房的期間是「到105年農曆過年前結束」 ,但實際上他自104年10月31日起至105年1月15日、105年11 月3日至同年12月16日、105年12月24日至106年1月11日止先 後3次自臺灣出境到印尼雅加達,再參以於105年9月加入參 與本案穩賺詐欺機房的被告丙○○、於105年10月加入參與本 案穩賺詐欺機房的被告丁○○均明確指認被告甲○○在上開機房 擔任的角色,可知被告甲○○參與本案穩賺詐欺機房的期間, 顯然不是「到105年農曆過年前結束」,至少是他最後1次即 106年1月11日自印尼雅加達離閞時才結束。綜上可認本案穩 賺詐欺機房於被告甲○○
於104年10月31日到印尼雅加達加入前,即已由被告己○○夥 同卯○○等人謀議設置,由甲○○與卯○○、午○○負責機房運作、 內部管理,而於105年9月23日對大陸地區被害人巳○○詐得財 物後,被告甲○○、辰○○、丁○○、戊○○、庚○○、丙○○、袁偉傑 、侯政旭、許樹恭仍在該機房持續運作期間,各自於附表一 所示參與期間,在該機房內以透過電子通訊設備對大陸地區 人民散布而施用詐術以詐取財物,即仍由擔任電腦手的被告 辰○○、丁○○提供上開教戰守則給予該機房成員背稿,且提供 大陸地區人民個資給1線話務人員,或是利用群呼系統撥打 電話出去,民眾回撥後再由1線話務人員接聽而與其他二、 三線成員分工實行詐術。被告甲○○、辰○○、丁○○、戊○○、庚 ○○、丙○○、袁偉傑、侯政旭、許樹恭於本院審理時都改詞辯 稱:我沒有參與等語,顯與事實不符,均為卸責之詞,不可 採信。
⑽至證人卯○○、丙○○、丑○○雖曾於警詢或偵訊中證稱被告甲○○ 是本案穩賺詐欺機房出資者之一等情,經本院綜合全案卷證 ,查無任何補強證據可資證明,故證人卯○○、丙○○、丑○○此 部分陳述尚難採為不利被告甲○○的認定,併予說明。 ㈣被告洪嘉文雖否認上開犯行,惟他如何參與本案穩賺詐欺機 房等情,已經證人魏志全於警詢證稱「(問:經警方提示編 號15之人為洪嘉文是否即為詐騙集團工作成員?)是」、「 編號15之人我有發薪水給他過1次」等語(見聲扣5號卷第13
5頁);又於偵訊中具結證稱「(提示指認表,問:警詢時 稱…編號15洪嘉文…為午○○詐騙集團成員?)對,這些人有住 過宿舍,所以我認得出來。因為我會負責處理宿舍日常雜事 ,偶爾也會跟他們聊天,對這幾位比較有印象」等語(見聲 扣5號卷第150頁)。查核證人魏志全上面的陳述,他就自己 親身與被告洪嘉文如何接觸的整體過程證述清楚明確,無重 大瑕疵,而且證人魏志全與被告洪嘉文並無仇怨,應無動機 誣陷被告洪嘉文,又於偵查作證前具結擔保自己會據實陳述 ,依照一般常情,證人魏志全應該不致於甘冒偽證罪責而故 意說謊誣陷被告洪嘉文,則被告洪嘉文如果不是本案穩賺詐 欺機房成員,豈可能出現在該機房成員宿舍?證人魏志全又 豈可能對他發放薪水?雖被告洪嘉文供稱「(問:證人魏志 全說你有待過宿舍,是否如此?)是,我有待過,待過1天 ,本來是想要借錢,但是沒有借,而他們提出說借錢要還的 方式,就是必須要去國外從事這個,所以我才決定沒有去做 」等語(見原審卷第407至408頁),但是實際情況卻是被告 洪嘉文有於106年3月6日從臺灣出境到雅加達,於同年5月1 日返回臺灣,有被告洪嘉文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 見偵31604號卷第65頁),被告洪嘉文此部分辯詞顯與事實 不符,難以採信,足認被告洪嘉文確實為本案穩賺詐欺機房 成員之一,並於106年3月6日至同年5月1日在雅加達期間參 與實行上開犯行。至被告洪嘉文於偵訊中供述他在雅加達只 有犯1件詐欺,已經另案判決等語,經本院查核被告洪嘉文 入出境資料、及依職權透過網路登入法學檢索系統核閱本院 另案109年度原上訴字第6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765號判決 內容,被告洪嘉文確於107年3月18日至同年5月7日又在雅加 達參與由藍冠閔(另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在案)於107 年2月底所組成的跨境詐欺機房,並擔任二線話務人員,惟 被告洪嘉文此部分詐欺犯行,是他參與本案穩賺詐欺機房之 後隔了將近11個月再度犯案,而且2個機房的成員也不同, 可知被告洪嘉文所犯這2案顯屬二事,不容混淆。 ㈤被告己○○、壬○○、癸○○、辛○○於本案穩賺詐欺機房運作期間 都未自臺灣出境前往雅加達,為什麼能夠查獲這4人呢? ⑴證人即負責籌組本案穩賺詐欺機房、招募機房話務人員的卯○ ○於107年3月20日經警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 發拘票拘提到案後,當日就該機房幕後金主及核心幹部為何 人等情,僅供稱「幕後金主是我及午○○…。有負責詐欺機房 擔任會計及電腦手的丑○○、丁○○、王有福還有1位綽號『黑仔 』的人,另外一、二、三線幹部及外(總)務魏志全、未○○ 、庚○○、劉家祥。這些都是核心幹部」等語(見聲扣5號卷
第169頁)。惟共犯午○○等人如何在雅加達負責管理本案穩 賺詐欺機房從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等情,早經證人丑○○於10 7年1月2日警詢、偵訊、107年3月2日偵訊中證述明確(見聲 扣5號卷第92、124、125頁),且卯○○、午○○既同為出資人 而在雅加達負責管理本案穩賺詐欺機房,顯然他們2人都未 隱身幕後,可知證人卯○○到案之初並未針對警詢「幕後金主 是誰」如實回答;迄翌日即107年3月21日12時22分,證人卯 ○○在他的精神狀況良好情形下,對警察說「我要供出詐騙集 團上手及相關配合之系統商」,才陸續指證被告己○○、壬○○ 、癸○○、辛○○等人,詳述如下:
①證人卯○○於107年3月21日警詢證稱「(問:…據你所言幕後金 主為何人?)幕後金主是1位綽號『鑽石』之男子」、「(問 :你是否願意主動供述綽號『鑽石』之男子真實姓名等相關資 料?)綽號『鑽石』之男子所使用之微信帳號『zool0000000』 ,名稱就是用『鑽石』,他的真實姓名叫『己○○』,大約62~63 年次,目前通緝中」、「(問:現警方提示照片供你指認, 照片中之人是否即為你所稱之『己○○』、綽號「鑽石」之男子 ?)對,就是他」、「(問:警方提示相片中之人為己○○… 是否即為你所指認該『穩賺』境外詐欺機房幕後最大金主?) 是的」、「(問:你有何證據可證明己○○就是該『穩賺』境外 詐欺機房幕後最大金主?)我於前(19)日遭臺中市警察局 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查獲涉嫌毒品案時,有被警方查扣2支 手機,其中有1隻灰色的手機手機裡頭有我與他的微信對話 紀錄,內容就有談到『穩賺』境外詐欺機房被警方逮捕的成員 該如何處理,集團有沒有要負責等等對話」、「(問:己○○ 是如何將資金交付與你?交付幾次?金額為何?)他是直接 面交現金給我的。第1次拿了約新臺幣〈下同〉100萬現金交給 我處理人員機票、人員借支、設備採買等。之後他也有先支 付房租、網路等生活相關開銷費用,但這部分都是他先直接 匯錢到印尼仲介的指定帳戶」、「(問:…你與己○○等人如 何拆帳?)我們是將所騙騙之金額扣取開銷之後,1半歸己○ ○所屬的集團所有,另1半拆成11份,我…1人分得3份,另外1 份給幹部當獎金,另1份給印尼當地的仲介『阿平』」、「( 問:據午○○在臺總務魏志全供稱集團有1據點在臺中市南屯 區嶺東科技大學附近,你是否知悉?)我知道」、「(問: 現警方經你指認後擷圖提示照片供你指認,該位於臺中市南 屯區嶺東路右側之店面是否即為集團據點之一?)是的」、 「(問:你是否能明確指認是該處所為集團據點?)我知道 是在1樓店面,1家名叫做『朵藏』…的店」、「(問:據你於 警方所製作之第1次偵訊調查筆錄有指認詐欺機房skype帳號
内有多個配合之系統商、條商等均係何人接洽?)大部分是 公司跟電腦手處理的,有一部分是我本人自己處理的」、「 (問:承上,是否能明確指認你自行接洽之skype帳號?) 可以」、「『美女科技』是專門處理詐欺機房系統的商家」、 「(問:…上揭商家與你們配合時,是否知悉是在協助你們 實施詐騙行為及贓款的處置?)他們都知道」、「我知道『 美女科技」是由壬○○在經營的」、「(問:承上,壬○○所經 營之『美女科技』與你們所經營之詐欺機房配合多久?如何計 費?已支付多久費用?是否為1人經營?)我們於105年6月 在菲律賓設立詐欺機房後,一直到106年7月都有跟壬○○所經 營之『美女科技』配合。計費方式是手撥系統以分計費,每分 錢3.5~4元。…付費方式都是匯款到他指定的帳戶内。當時是 他跟他弟弟癸○○在共同經營」、「(問:你是否知悉壬○○之 年籍資料與聯絡方式?)我知道他是71年次。她的聯絡電話 是0927**。這支電話是他老公的名字,但是是他在使用」、 「(問:現警方提示照片供你指認,照片中之人是否即為與 你配合之『美女科技』之壬○○女子?)是的」、「(問:現警 方提示壬○○的現住地相片供你指認,相片中之彰化縣○○鄉○○ 街00號是否即為壬○○現居地?)是的」、「(問:你如何證 明壬○○有與你配合且為『美女科技』系統商負責人?)電腦手 的雲端帳冊就有交易的紀錄了,而且他之前有將該『美女科 技』所使用之中國信託人頭帳戶、金融卡交給我,要將該系 統轉由我經營,但當時我拒絕了,所以才轉由他的弟弟癸○○ 經營」、「(問:現警方經你提供對話紀錄並擷取供你指認 ,相片中與你對話知人是否即為壬○○?)是的。因為她拿給 我的那個中國信託的人頭帳戶,戶名為『申○○』,我當時忘了 密碼才問她的。那個訊息裡面『瑋』是我打錯字了」、「(問 :承上,警方現提供照片供你指認,相片中之人是否係現任 『美女科技』實際經營的負責人癸○○?)是的。他的綽號叫「 小雄」、「(問:警方提示相片中之人為癸○○…是否即為與 你所經營之『穩賺』境外詐欺機房配合之『美女科技』系統商現 任實際負責人?)是的」、「(問:你是否知道做虛偽或不 實之陳述誣陷他人犯罪會有刑責?)我知道」、「(問:上 述筆錄是否出於你自由意識下所為之陳述?有無遭受警方以 強暴、脅迫或其他不當方式取供?)是我自由意識下所為之 陳述。警方沒有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當方式取供」等語( 見警卷97頁反面至101頁正反面)。
②證人卯○○於107年3月21日偵訊時證稱「(問:你、午○○成立 的穩賺詐欺機房是否有幕後金主?)有,『鑽石』,就是我在 警詢指認的己○○」、「(問:你與己○○如何認識?)我在印
尼成立機房前自己就有從事詐騙,當時我是受僱於己○○、擔 任二、三線…己○○出資金…我、午○○都是負責找人」、「(問 :穩賺使用的系統商、相關設備等都是己○○出資?)機房初 期的一切花費都是己○○出資,後來機房有獲利再陸續添購設 備」、「(問:是否有證據可以證明己○○是『穩賺』機房的實 際金主?)我前兩天被警察查扣的其中1支灰色手機內有我 與己○○的對話,本案被查獲的被告有來找我,我跟己○○講這 件事要己○○幫忙處理,己○○說他沒辦法顧那麼多人,要我自 己着著辦」、「(問:己○○後續有匯款至印尼仲介的指定帳 戶?)對,但我不知道帳戶號碼」、「(問:壬○○負責何事 ?)他是穩賺機房的系統商之一,負責二類電信」、「(問 :癸○○負責何事?)他是壬○○的弟弟,壬○○本來要把系統的 工作交給我,但我不要,後來可能就把系統的工作交給他弟 弟」等語(見他840號卷第170頁正反面)。 ③證人卯○○於107年4月30日警詢時證稱「(問:…綽號『二哥』之 乙○○於機房擔任何職務?)他在機房是負責管理整個機房的 大小事務的」、「(問:警方於你遭警方查扣之鐵灰色InFo cus手機…中擷取下列你與綽號『鑽石』…之己○○所對話之訊息 ,其代表的意思為何?)内容是我在107年2月12日8時59分 告知己○○我要去南部躲一陣子,所以我要向他借錢五萬元, 所以我留了代號005、臺中土地銀行五權分行,戶名劉滿足 ,帳號000000000000的帳戶請他匯款給我,他就在107年02 月12日12時54分傳訊息告知我已先轉了3萬元給我,要我去 查帳一下。直到107年3月10日18時42分我有傳訊息告知己○○ 因為我們這件印尼詐欺機房的案子有幾個已經被收押,我想 去幫他們寄錢跟東西,不然怕他們亂說話,所以我才傳訊息 詢問己○○好不好,畢竟他才是幕後的金主兼老闆,這是他告 訴我『我也沒辦法顧這麼多人』等等的對話内容」、「(問: 據你所稱你所經營之『穩賺詐欺機房』於105年6月直到106年7 月都有跟壬○○所經營之『美女科技』配合是否屬實?)屬實」 、「(問:…據你所稱壬○○之前曾將該『美女科技』所使用之 中國信託人頭帳戶及金融卡交給你,是要將該系統轉由你經 營,並稱該人頭帳戶為『申○○』的人頭帳戶是否屬實?)屬實 ,但我有拒絕她經營系統商」、「(問:你是否認識人頭帳 戶『申○○』本人?有無仇恨或金錢糾紛?)我認識,我們是朋 友關係,因壬○○本來要介紹他到我這裡工作。沒有仇恨或金 錢糾紛」等語(見警卷第104至106頁反面)。 ④查核證人卯○○上面的陳述,他就自己親身與被告己○○、壬○○ 、癸○○如何接觸的整體過程,在他的精神狀況良好情形下證 述清楚、詳細、明確,無重大瑕疵,而且證人卯○○與被告己
○○、壬○○、癸○○並無仇怨,應無動機誣陷他們3人,又於偵 訊時作證前具結擔保自己會據實陳述,且依現況及常情,隱 身詐欺機房的幕後金主或配合的系統商查緝不易,到案的成 員願意供出詐欺機房的幕後金主或配合的系統商,實在需要 相當的決心及勇氣,此由證人卯○○供出上情後,向檢察官表 明「我真的很擔心家人的安危,希望可以不要讓人知道我講 了這些」等語自明(見他840號卷第171頁),而證人卯○○是 智識正常的成年人,既然已經自白如何參與上開機房出資、 管理等事宜,應無挾怨報復或推諉卸責的動機,自不致於自 招偽證罪責而故意說謊誣陷被告己○○、壬○○、癸○○等人,足 認他的上開證詞應具有憑信性。
⑵證人卯○○所述上情,有下列事證可以補強: ①被告己○○是本案詐欺機房幕後金主部分
❶證人卯○○與被告己○○商討如何處理本案詐欺機房被警方逮捕 的成員一事,有2人間的微信對話紀錄可證(見警卷第112至 120頁),依照該微信對話紀錄內容,確實可見證人卯○○於1 07年3月間欲向被告己○○借款,並稱:「哥 有幾個已經被收 押。我還是得關心他們 不然怕他們亂說話。所以我想去幫 他們寄錢跟東西,你認為好嗎」,被告己○○則回覆稱「新聞 都有報了 他做別人的事!自己做自己承擔 沒事我也裡面交 代好了 我也想進去了!」,證人卯○○則稱:「哥。我們並 不是做別人的事阿。為何你會這麼說呢」、「我不要求什麼 。事也到我這為止。我只是想說這些人過去也有付出。問問 你的看法」,被告己○○則稱:「我也沒辦法顧這麼多人」等 情,可知證人卯○○確實就本案詐欺機房部分成員被收押一事 與被告己○○請示、商討如何善後。而被告己○○於警詢中也供 稱「(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朵藏藝術』…你擔任何 職務?)我擔任館長一職」、「(問:你是否認識綽號『咖 啡』之男子卯○○?有無財務糾紛或仇恨?)我認識。沒有, 但我約4個月前曾借他20萬元」、「(問:…你【綽號『鑽石』 …】與綽號『咖啡』之卯○○微信通訊軟體對話訊息,其代表的 意思為何?)内容是卯○○在107年2月12日8時59分告知我說 他要去高雄工作,要向我借錢5萬元,並且留了代號005、臺 中土地銀行五權分行,戶名劉滿足,帳號000000000000的帳 戶給我請我匯款,我就在107年02月12日12時54分傳訊息告 知他已先轉了3萬元給他…接著的對話内容是他跟我提到他雲 林的小弟要用到錢交保…」等語(見警卷第3至4頁反面), 足認證人卯○○上開關於被告己○○是本案詐欺機房幕後金主的 陳述,並非虛言。
❷證人卯○○證述被告己○○是本案詐欺機房幕後金主一事,也經證
人卯○○的前妻即共同被告丙○○於107年8月7日警詢中證稱「 (問:是誰介紹你加入詐欺機房?其他成員由誰延攬加入? )是卯○○介紹我加入詐欺機房的,其他成員都是由卯○○、午 ○○、乙○○所延攬加入的,只有綽號『BG』子○○是己○○叫的,因 為之前子○○是跟著己○○的,也是己○○叫他去詐欺機房整理家 務及修理水電之類的東西」、「(問:詐欺機房的幕後老闆 是誰?集團核心幹部有那幾位?分別有幾位?)我知道綽號 『鑽石』的己○○是幕後的最大金主,卯○○、午○○…也都有出資 共同經營詐欺機房,不過最大股東還是己○○。集團核心幹部 有丁○○、丑○○…」、「我會知道這些不只是因為我是卯○○的 前妻,而是當時他們…在籌組詐欺機房的時候我都有聽到他 們談論的内容,後來詐欺機房被警方查緝到的時候,卯○○有 開車下來高雄找我,並且與己○○商討是否幫機房成員聘請律 師及後續處理的方式,可是當時己○○就推的一乾二淨,並且 表明要被查緝到案的機房成員自己認罪,並要卯○○去承擔不 要要牽扯到他」等語(見警卷第87頁反面、89頁)。 ❸證人即共同被告丙○○證述被告己○○延攬子○○加入本案穩賺詐欺 機房負責水電一事,也經證人子○○於警詢證稱「(問:詐欺 機房何時開始成立?)大約是在105年2月份的時候,那時候 己○○叫我跟集團的員工先到印尼,但我去的時候機房就已經 有人先租好空房子及網路,我去的時候就將所有水電架設完 成,之後己○○的員工再通知他並且讓臺灣籍的成員陸陸續續 前往詐欺機房實施詐騙」、「當時己○○有跟我說我去詐欺機 房的薪水1個月付我3萬元」等語(見警卷第93頁反面);於 偵訊時仍具結證稱「(問:105年2月起你是否在詐欺機房内 工作?對。『鑽石』找我去的」、「(問::己○○找你加入詐 騙集團?)一開始他找我跟著『咖啡』卯○○到印尼,我負責修 水電、裝冷氣。在臺灣時,己○○就介紹我跟卯○○認識,剛到 印尼峇里島時,該處是一間空房子,我先將冷氣、加壓馬達 等電器架設好,裝好幾天後詐欺機房成員就進駐並開始行騙 大陸人,機房若有水電要修理的由我負責,平時我睡在機房 内的1間小房間」、「(問:己○○如何邀你到印尼工作?) 在臺中見面時,他當面跟我談,我記得那次我是搭高鐵到臺 中去找己○○,己○○找我跟卯○○一起到印尼、我負責修水電, 當時卯○○也有在場」等語(見他840號卷第191頁正反面)。
❹查核證人丙○○、子○○上面的陳述,都是就自己親身與被告己○○ 如何接觸的整體過程證述清楚、詳細、明確,無重大瑕疵, 而且證人丙○○證述被告己○○延攬子○○加入本案穩賺詐欺機房 負責水電一事,與證人子○○所述互核相符,他們2人也都分
別自白如何參與上開機房話務、水電修繕等事宜,且與被告 己○○間並無仇怨,應無挾怨報復或推諉卸責的動機,可信證 人丙○○、子○○上開陳述屬實,足認證人卯○○證述被告己○○是 本案穩賺詐欺機房的幕後老闆一節,應為實情。證人卯○○於 原審及本院審理改詞略稱:己○○並非幕後金主等語(見原審 卷四第61至79頁、本院卷二第281至287頁),證人丙○○於原 審及本院審理改詞略稱:被告己○○是本案機房金主這些話都 是聽卯○○說的等語(見原審卷四第79至89頁、本院卷二第30 2至304頁),應屬迴護之詞,均無從採為有利被告己○○的認 定。
❺本案穩賺詐欺機房的犯罪方式是在上開機房設置第一、二、三 線話務人員,利用電信設備施行詐術,誘使被害人受騙而匯 款,復由集團其他成員取得贓款。被告己○○如何出資、如何 發起而擔任本案穩賺詐欺機房的幕後老闆等情,容屬核心隱 密事項,除證人卯○○於警詢、偵訊中提出上開相關事證外, 以證人丙○○、子○○及機房其他話務、外務等成員在該機房的 地位層級及工作內容,顯然都無法得知本案機房幕後出資人 分工運作的具體細節,而其他出資人即共犯午○○則未到案, 也無從據以究明被告己○○究竟如何籌資、如何出資擔任本案 穩賺詐欺機房的幕後老闆等情;至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