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原上訴字,111年度,8號
TCHM,111,原上訴,8,20220831,1

2/3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時許,被告戊○○等人還有要到我家要找你,但當時我不在家 ,是我太太打電話對我表示上情,由我打電話報警處理;同 日晚上被告戊○○10時許還有到我家,但我不記得當時我有沒 有在家。我覺得莫名其妙牽涉到本案,目前採購法程序很透 明,我不明白為何他們要向我索取市府配合款15%的款項。 我絕對沒有事先承諾過爭取到地方配合款後要給他們15%的 款項等語 (參他字卷第203至208頁)。
⑶於109年4月9日偵訊時證述略以:童福來確曾於108年3、4月 間帶被告辛○○庚○○區長辦公室找我,表示被告辛○○夫妻 有甲種水電執照想要到區公所來標簡易自來水工程,請我幫 個忙。有關該工程需要市府配合款,他也會盡量幫忙,我當 場對他們表示感謝他們幫忙,被告庚○○辛○○也必須按照政 府採購法之規定標得該工程,事後只要驗收通過,我絕不會 刁難他們領取工程款。如果他們施工的地點是在林班地,我 也會代表區公所林務局協商解決廠商困難。但是我們之間 絕對沒有提到童福來等人如果有幫忙到爭取市府配合款後, 我必須從中撥出一定金額做為酬金。童福來於簡易自來水工 程市府配合款核定後,還有帶被告庚○○夫妻到區長辦公室來 找我,再次要求我幾件小型工程交給被告庚○○夫妻施做,我 當場沒有明確回應。但我私下對童福來表示工程採購必須依 照採購法規定,你過去擔任議員風評很好不要被這對夫妻拖 累。108年12月15日上午7時許,是被告戊○○己○○及1名男 子來我家,該名男子來我家時,我感覺他已經很醉了。被告 戊○○在場對我表示:「舅舅,這件事情如果你有答應人家就 要處理,這樣對你比較好」、「你自己思考一下」,被告己 ○○也有當場對我表示:「這件事如果你有答應人家,戊○○有 配合人家處理這件事,你就與他多配合」,另名在場男子並 沒有講話。我當場回稱:「我沒有答應人家什麼事情,我要 怎麼處理」,這次是我自願讓戊○○等人進入我屋内。被告戊 ○○等人是否曾於108年12月26日上午7時許及晚上10時許先後 到我住處,因為當時我均不在住處,詳細情形我太太比較清 楚等語 (參8417號偵卷三第361至365頁)。 ⑷於109年12月31日原審審理時證述略以:108年11月20日,被 告庚○○、丙○○辛○○(註該日被告辛○○並未到現場,在場之 人應為甲○○)等人到我辦公室,被告丙○○有提資料給我,他 也很客氣,他說「這個你承諾的」,我說「不是我承諾的」 ,這個資料哪裡都可以上網。被告庚○○講得很模糊,說我曾 經承諾童福來、要兌現,我說我沒有承諾、不知道兌現什麼 ,我僅曾表示歡迎被告庚○○按照採購法投標工程,在我的職 權範圍,我能協助的都可以協助,其他的,我一概沒有承諾



什麼事。他們來我辦公室,口氣不好,後來我秘書來問到底 怎麼回事,突然就來3、4個人,我都不認識,有的口氣還好 ,有的站在那邊說「有說了,就要做」,我說很抱歉,我沒 有承諾什麼,我都不認識。後續公所的人看聲音那麼大,馬 上通報和平分局刑事組過來,所以被告庚○○他們才離開。那 時候還稍微一點爭執,爭執了以後,刑事組來,大家講一講 ,他們回去了。事後,我表弟(指戊○○)才出面,也有到我 家裡去,當然我太太會怕,一大早就來了一些莫名其妙的人 跟我談這些事情,她問我怎麼回事,我安慰我太太沒事,她 說你這個不處理不好,我說有,刑事組已經有到和平區公所 ,有主動關心。我後續開始錄音是因為被告等人來了幾次, 秘書他們擔心說我們沒有做的事情,要錄音才有保障,我們 才開始錄音。108年11月27日被告戊○○跟我約好來找我,他 說:「阿舅,你這個事情要處理,對你比較有保障,我站在 你這邊,要幫你的忙。」談的內容也是說我到底有沒有承諾 童福來15%,我說我就沒有做這樣的事情,我要拿什麼錢給 人家。被告戊○○說要再來談,對我比較有利,我說你們來也 是一樣,要來也沒有關係。後來我才知道被告庚○○的意思是 他們幫忙向台中市政府爭取了補助款(配合款)。被告戊○○ 是透過別人來找我說「阿舅,你要處理,對你比較有利」, 問我是否曾承諾要給被告辛○○夫妻配合款15%、400萬元,我 承諾的錢一定要給人家,這樣對我比較好、比較有利。我之 前在警詢時說我會怕,當然我會怕,來了2、3次,而且刑事 組又給我看,他們都在7-11那邊集結,我說莫名其妙,這種 事情怎麼會弄到這樣。後來我好像有跟被告戊○○約12月3日 ,我認為那天被告等人都被誤導了,誤會我有承諾,事實上 我並沒有承諾,被告等人依照有承諾的角度來跟我談,所以 口氣上好像我對不起人家,有的部份講的口氣比較兇。我記 不起來是哪一位,我跟他不熟,我跟他講,我講得很清楚, 你們誤解了。至於被告丁○○過程中提到老大最近在忙選舉 」的「老大」,因為我跟他不熟,也不認識,他講的老大是 哪個老大,我就不知道了。被告等人是沒有說如果不承認這 15%,就要對我怎樣,而是對我講「不利」,至於不利是什 麼,我也不曉得,畢竟三番兩次到和平區公所,對我也是不 好看、困擾,而且會讓我們總是不舒服。被告辛○○可能是聽 到「15%我沒有承諾、也沒有答應,沒有這回事」這句話不 高興,就跟我秘書講「那我們到中機組去講」,我秘書說「 歡迎你去」,就跟我秘書吵起來了。我聽完這句話覺得奇怪 了,這句話應該是我提的,怎麼會是他提的,我說你要去你 就去,當下是他跟我的秘書在那邊爭執,他才說他要到中機



組去告,我秘書就跟他講歡迎你去。當天被告辛○○講「要到 中機組去」,那時候我秘書在,就是因為這個因素,我們不 得不主動提出來提告,否則這樣好像我們默認有這回事。被 告辛○○說是要到中機組,我們是歡迎去中機組,他有沒有去 我就不知道了。被告丁○○有講「好啦好啦,舅舅這個事情我 就交給阿樺處理,你們自己先說一下,我先走了,我希望自 己不要搞得太難看,舅舅以後我會找你泡茶,我們都是好朋 友,這裡都是自己人」等語,我印象中他的口氣、態度還好 ,我想他們是莫名其妙的介入這個事情很奇怪,他們一定是 不瞭解狀況。和平分局刑事組介入以後,他們就沒有再過來 。12月3日那天一次來那麼多人,總是心裡毛毛的,你說不 怕,除非沒有知覺、沒有感覺,突然冒出這樣一件莫名其妙 的事情,總是不舒服。其實那些人還比較客氣,因為那天不 可能談得攏,所以被告辛○○就發脾氣,說要到中機組,他跟 我秘書在那邊衝起來,怎麼衝起來我不知道,但是他講到中 機組,我也聽到秘書講「歡迎你們去」。12月15日被告戊○○己○○有到我家裡去,被告戊○○說「阿舅,你要處理,對你 比較好」,他的意思就是他們講的15%、叫我要付錢。我說 沒有這回事,你不要管了、對你不好。被告己○○是講說:如 果你有答應人家,被告戊○○有配合人家處理這件事,你就與 他多配合。被告己○○沒有表達意見,另外還有1個喝醉了, 他們就請他出去,在外面等。當然我太太會怕,一大早就來 了一些莫名其妙的人跟我談這些事情,她問我怎麼回事,我 安慰我太太沒事,她說你這個不處理不好,我說有,刑事組 已經有到和平區公所,有主動關心。12月26日我不在家的時 候,我太太說被告戊○○等人有來,但是沒有給他們進門、好 像也沒有跟我太太對話等語(參原審卷二第274至380頁)。 ⑸綜合乙○○上揭證述內容可知,被告庚○○等人屢次前至和平區 公所向乙○○索要配合款之15%服務費,而歷次出言索取款項 者,不僅音量甚大、口氣不佳,甚且語帶威嚇(例如:有多 人要來找你,均遭其擋下;如果我要押你;這件事要處理, 這樣對你比較好、比較有保障,你自己思考一下;不要搞得 太難看;以後會找你泡茶,我們都是好朋友,這裡都是自己 人;更有提及「老大」用詞者),再者被告等人所稱之協商 ,不僅已使乙○○感到不安(其歷次證述均表達此意),甚且 使區公所人員通報和平分局指派員警到場提供協助,公所人 員事後更建議乙○○要錄音存證等,且乙○○之配偶亦表達擔心 意旨,更可見被告庚○○等人上揭作為,依一般社會通念、國 民情感,自足以使人心生畏懼。
 5.證人即和平區公所秘書蕭金木證述內容:



 ⑴108年12月6日警詢證稱略以:108年11月17日,我收到被告戊 ○○(綽號小瓶)教和平區公所司機朱信愿以手機通訊軟體LIN E轉傳臺中市議會第一次臨時會提案資料:「原住民地區簡 易自來水系統營運及簡易自來水工程計畫,金額7851萬3000 元整,中央補助5103萬4000元整,本府須配合編列配合款27 47萬9000元整,合計7851萬3000元整,擬先行全額代付支用 辦理一案的相關提案單,我不知道他的用意,所以我馬上向 區長報告,區長也不以為意。我沒有回覆他也無詢問。但是 同(11)月20日上午9點多,庚○○區長辦公室,與區長談論 簡易自來水工程配合款事宜,區長說這個他完全不懂,庚○○ 一直要區長「給他一個交代,若不給他一個交代,下面都是 人」,當下我察覺區長表情凝重似乎很害怕!庚○○以手機連 繫其他人上來區長辦公室,陸續有3人上來進入區長辦公室 ,之後談什麼我就不知道了。11月27日戊○○直接到區公所區長,了解簡易自來水工程的來龍去脈,當時我沒有在場。 戊○○(小瓶)等人有約12月3日於區公所談判。庚○○戊○○ (小瓶)先帶姓名不詳2男上樓至區長辦公室。於談判結束 前有去,辛○○臨走前有說;「不用談了直接送中機組。區長 提供之錄音內容中,庚○○等人意思是說,配合款是他們所爭 取的,應該「把利潤」給他們,但我們真的不知道哪裏有利 潤,且講以上的話都是以恐嚇、威脅的口氣,我與區長都感 到害怕。庚○○談話中稱「如果我要押你...」部分,我認為 他是要妨害我與區長自由,要押走我們。區長也交代他家人 不要單獨行動等語(參13200號偵卷四第5至11頁)。 ⑵於109年1月6日偵訊中結證稱,辛○○夫婦等人恐嚇取財之犯罪 事實確實如犯罪時地一覽表所示,12月3日到區長辦公室的 ,我確定庚○○、丁○○戊○○莊仲安有到區長辦公室辛○○ 最後也有到我辦公室並揚言要將本案送到中機組。庚○○等人 離開區長辦公室後,戊○○又與丙○○2人返回區長辦公室,他 們也是上來要談本件工程後續事宜。錄音譯文資料是庚○○等 人於上開時地到區長辦公室的錄音内容,他們也是對區長表 示地方配合款是他們爭取來的,並向區長索討15%的款項。 過程中庚○○區長講話的口氣很不好,詳細内容如區長自行 錄音的内容為準等語(參他字卷第315至320頁)。 ⑶綜合蕭金木證詞可知,被告庚○○等人所為,不僅言語間口氣 不佳,甚且用詞有將妨害他人自由之情形,此等作為不僅達 威嚇乙○○之效果,更使在場之無關旁人蕭金木同時心生畏懼 ,可見被告庚○○等人行止,要非如其等所辯,係善意提醒乙 ○○應履行承諾,或僅止於索取合理報酬而已。 6.證人即乙○○之配偶林蔣雪霞歷次證述內容:



 ⑴於108年12月19日警詢時證稱略以:108年12月15日(星期日 )早上7時,戊○○(小瓶)率3名我不認識之男子到我住家, 戊○○(小瓶)在門外先喊我丈夫○○「舅舅、舅舅…」,我丈 夫開門之後他們3人直接進來,另一名體型高大男子在外把 風,戊○○(小瓶)語帶威脅叫我丈夫要「處理」,我丈夫回 答:「要處理甚麼?」戊○○(小瓶):「配合款的15%」,當 時我和丈夫都感覺非常害怕,門外把風男子突然進來我家, 以凶狠的語氣逼我丈夫要「處理」,現場僵持約半小時,他 們才離開。當時感到很害怕,怕報警會激怒他們而對我們傷 害等語(參13200號偵卷四第87、88頁)。 ⑵於108年12月26日警詢時證稱略以:108年12月26日早上7時02 分左右,戊○○(小瓶)的哥哥己○○帶一名小弟開一輛車牌號 碼0000-00黑色自小客車停在我家門口,一直在門外叫囂要 找我丈夫○○、並敲窗戶,當時我感覺很害怕不敢開門,馬 上打電話向當時在區,公所丈夫求救,我丈夫再打110報 警,但警察到場前他們已離開;(第2次)同日約8時30分左 右,戊○○(小瓶)又帶同一名小弟返回我家,一直敲門,並 以兇惡口氣對我說要找我丈夫○○,問區長(乙○○)去哪裡 ?我回答不曉得,可能去上班?對方就很氣憤的說:「那我 要去公所找他」。我感覺很害怕,因為他們已經來兩、三次 了。我們夫妻與他們沒財務糾紛,但他們不斷來騷擾我們, 並向我丈夫索取金錢。我們感覺很害怕,請求警方保護等語 (參13200號偵卷四第95至97頁)。
 ⑶於108年12月31日警詢時證稱略以:我於108年12月26日下午 做完第2次筆錄後,當天晚上約9點半至10點左右詳細時間我 不確定,戊○○(小瓶)又率眾約到我家敲打窗戶,要強拉我 家窗戶大門,但是幸好我當時有上鎖,所以他們進不來, 他們彼此交談說「人在後面、人在後面」,意思是說我躲在 後面的房間,還很凶狠吼叫「阿舅、阿舅」。當時我感到很 害怕不敢出聲,我偷偷的打給谷關派出所還有110,後來因 為警察趕到我家,他們見狀就跑掉了。當時只有我一個人在 家,我感到很害怕。最近因為他們時常來騷擾我們,我與區 長最近都不敢住在家裡了,都到娘家住。我與丈夫有特別交 代我女兒暫時不要回娘家,怕他們會被戊○○(小瓶)遇到而 發生危險。希望警察加強保護等語(參13200號偵卷四第115 至117頁)。
 ⑷於109年1月6日偵訊中結證稱,108年12月15日上午7時許,是 戊○○己○○及一名男子來我家。其中有一名男子來我家時, 我感覺他茫茫的,有一名男子站在我們家門口。我沒有聽到 戊○○等人與乙○○的對話,因為我在廚房燒開水。108年12月2



6日上午7時許,戊○○等人有到我家,但當時乙○○不在家,是 我打電話對他表示上情,由他打電話報警處理,他們只有在 屋外一直叫區長的名字並一直拍打我家的門及玻璃窗,此外 沒有說什麼。同一日晚上戊○○10時多還有到我家,也是一直 叫區長名字並拍打我家門窗,我有聽到外面的男子有以台語 表示「在後面」,意思是我或乙○○躲在房屋後面,要過來找 我們,我當時覺得很害怕,乙○○當時尚未回到家裡。這段期 間我也不敢叫小孩回到家中,因為怕他們會受到驚嚇等語( 參他字卷第209頁)。
 ⑸綜合林蔣雪霞上揭證詞可知,被告戊○○等人夥同數名不詳人 士於清晨、午間及夜間等不同時段,分別前至乙○○住處,或 大呼小叫、或用力拍窗、拉門,且同時呼叫、搜尋乙○○等上 述行為,已明顯逾越一般親友探視或約訪之通常作為,更已 使林蔣雪霞驚恐而要求乙○○報案,甚且數度因此而前往警局 製作筆錄,被告戊○○等人所為實已合於一般通念之恐嚇行為 無訛。
7.依卷附108年11月27日及108年12月3日臺中市和平區公司區 長辦公室錄音譯文所示,在長達數十分鐘間等對話內容,除 被告庚○○等人,或以個別出現、或糾集數人一同出面等方式 ,頻繁地向乙○○索討服務費外,另被告等人亦對乙○○為下列 各式隱誨、暗示之恫嚇性言詞(詳細對話內容,參他字卷第 131至164頁;原審卷三第57至83頁錄音光碟勘驗筆錄): ⑴108年11月27日戊○○與乙○○對話時,戊○○於言談中強調「這件 事情要把他『講開』,要不然很麻煩啦」、「他本來要去找『 阿坤』那邊啦,被擋下來了啦!擋下來的話,就是他有聽到說 你是我舅舅啦」、「我知道啦!反正很亂你知道?這個工程 款頭不知道、尾也不知道啦,你知道嗎?阿把事情圓滿掉啦 ,圓滿掉大家就出來談一談,怎麼弄、怎麼弄對不對!你那2 8號那天有沒有空?」、「到驛站吃飯阿」、「我中間我一 定挺你的啦!聽懂意思嗎?」、「還有一個『孫董』」,大家 叫一叫進來吃個飯,講一講、講一講看怎樣!不是就不是, 這就好了也沒什麼,對否!是不是!大家講開就好了,阿我『 這邊朋友』我也很難做,是兒時玩伴,你也認識他老爸啦」 、「對阿,所以把事情講開就好阿,你看哪天我約一約出來 ,這邊我一定挺你啦」、「那天我很早就跟秘書講了啦 」 、「我叫『阿吉仔』舅舅先傳『這個東西給他看這個是怎麼一 回事?』我說,過幾天可能會有人上來」、「我有擋啊」、 「講話有沒有很禮貌」、「怕什麼啦!我就交代了,我自己 的舅舅」、「就大家把事情『講開』就好了合理麻,處理事情 就是這樣,不要在..不要在..因為....他們在外面會不會亂



講話!」、「講清楚啦,我跟你講,他這個外面如果亂傳齁 ,很難聽啦!一定很難聽啦!」、「講開了圓滿掉就好了, 你知道嗎不然他這個一直吵上去齁,你會很煩啦 ,就 中間 把它處理掉就好了啦,很多科啦,講不清楚啦 」、「他這 個事情我就擋住不要讓上面知道」。
 ⑵108年12月3日乙○○與被告庚○○等人對話中:  ①被告庚○○先是強調配合款是由其聯合童福來一起爭取得來 等過程,嗣則稱你不要每次都說「到底講什麼!」我們在 江湖上混的人,沒有什麼說都有一個默契,不把他講清楚 的,啊廠商都是知道,這個大家都有默契的,我簡單說, 就是你要處理,你要怎麼處理?你在這裡怎麼處理?連去外 面你都不去,你有...,我們可以去對質阿,我們怎麼敢 去碰那個標,本來就是..,我們難道還可以押人家?我不 能啦,是不是?我們還是要照規矩來。阿不成文的規定大 家都知道阿,沒有人不知道的,你講這樣的話沒人不知道 的,工程界沒有人不知道的,只有你,我有跟你講採購法 嗎,如果我要押你...。
  ②被告丁○○稱,「換我來說,那個舅舅嘛,我跟著阿慣(指戊 ○○小瓶)叫舅舅,這件事情 我們公司確實是有遇到啦,那 當初我們王大吉(音譯)是怎跟你們談的,當然我們現在公 司是說盡量啦!這個沒關係,所以我們現在就是說當初我 們怎麼協議?我們怎麼講就照著辦啦!因為扯一扯大家都是 自己人嘛!對不對,該怎麼用、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啦!」 、「若要查原因,大家弄的麻煩,就是大家來對質,事情 搞下去比較難處理」、「好好說啦,來這就是要好好說的 啦,如果不講就不要講,我們回去也沒關係啦」、「你聽 懂嗎,我們回去也沒關係,是今天有誠意來這」、「就講 難聽一點啦,能照規矩就照規矩啦,我們也是照你的規矩 啦,當然當初你們是怎麼喬,我們也不在場啦,我會尊重 你們兩邊的講法,但是他有我們公司的壓力啦,我今天處 理不好後面一樣有人會出來處理啦,當然我是代表公司出 來說就盡量自己人講一講結束就好了,給我們一個交差, 如果不行就後面再處理了,大家的意思都知道了吧?」、 「好啦現在舅舅那我這件事情我就交代阿樺處理啦,你們 自己先說一下阿,我們先走了,阿我希望是自己人不要搞 得太難看啦,舅舅以後我會常來找你泡茶欸,我們也都是 老朋友啦,這裡也都是自己人阿,老大最近都在忙選舉, 我看是最好不要到那邊去啦」。
  ③被告戊○○稱,「大姊你現在有甚麼需求我也是聽不懂!重 點說一說,舅舅這邊可以的話,手勢舉高一點,圓滿就好



了,這樣聽懂意思嗎,這樣說說說…」。
  ④被告辛○○稱,「不用啦,到『中機組』問一問啦〜比較快啦。 」
⑶由上,被告庚○○等人於向乙○○需索所稱之報酬、費用時,時 而以「老大」、「公司」等為由,時而以外面有人要找乙○○ ,又以隱晦暗語稱,懂意思嗎,甚而出言稱難道可以押廠商 、押你等等語帶脅迫之言詞,持續要求,依被告等人此等長 時間無理言詞壓迫、恫嚇行逕,一般常人居此情境,無不擔 心害怕,究竟被告庚○○等人所代表之背後勢力究竟為何, 有無人身安全疑慮等情,而足使人心生畏懼。而被告辛○○見 上開恫嚇方式,均不足以改變乙○○不同意支付其等所謂服務 費之意念,更即口稱「不用啦,到『中機組』問一問啦〜比較 快啦。」,而擬改以向廉政機關檢舉不法犯行之方式,以達 前揭恫嚇以利索取財物之效果。被告庚○○等人於上揭對話過 程中,或以惡言相向,或以居間協調,不達效果,隨即續加 以擬向廉政機關檢舉之貌似合法方式,即以一般國民感情所 稱之軟硬兼施,黑白道施壓等,不達目的,即不罷手,實足 見被告庚○○等人確有以此行為分擔方式以求達到其等共同非 法索取所謂服務費之情事無訛。
 ㈢綜合上述,被告庚○○等人分別以個別、聚眾等方式數度到乙○ ○辦公處所、居家等行為,或以言詞恫嚇乙○○,或以行為騷 擾乙○○家人等,其等所為確已該當於恐嚇行為無訛;至乙○○ 其後雖在原審審理時證稱,當時不怎麼害怕,且被告戊○○己○○為其親友,更不生畏懼之心等語(詳參原審卷二第274 至380頁),然如其確屬不擔心危害,何以後來在區公所與 被告庚○○等人對話時即採行錄音方式以求自保,且告知家人 出門小心,又居住處所隨後即行裝置監視錄影設備等防衛作 為,足見其上述於原審所述,不無因事過境遷、不欲再生事 端所致,自難據為有利被告庚○○等人有利之認定。 ㈣本案依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臺中市○○○○○○○○○○○○○○○00 00號偵卷一第83至93頁)所示,系爭自來水簡易的工程計劃 ,原先經市政府通知原編列經費已經有規劃用途,故中央核 撥款項不足部分,需由和平區公所自行籌款,然嗣又函稱市 政府同意就自籌款部分,市府同意全額配合、全額墊付,固 堪認被告庚○○辯稱,童福來曾經協助爭取本案市府配合款乙 事,尚非全屬虛妄。然童福來協助和平區公所爭取市府配合 款以利地方建設,固足認童福來有急公好義之情,然此並不 代表被告庚○○等人即可以此藉端以不法手段向乙○○索要費用 ,若國人皆可藉詞以非法行為向行政部門索討所謂服務費用 ,國家社會豈不亂象頻生,行政部門又何能善盡職責、戮力



從公而為民眾謀取福利。是被告庚○○等人有關童福來爭取相 關建設經費之辯詞,本院認尚無法作為有利被告庚○○等人認 定之依據。
 ㈤據上,被告庚○○等人接續於如事實欄一所示各時、地,或個 別,或其中數人,分別前至乙○○辦公處所或居住處,欲向乙 ○○索討所謂之服務費,且渠等到達各該場所時,或出言要脅 ,或以在場狀似居間協調方式側面提供助力,或以對乙○○家 人、居住安寧進行騷擾,以達對乙○○直接、間接實施恫嚇效 果,渠等顯係以此手段以達渠等共同恐嚇取財之目的,且其 等共同對乙○○行恐嚇行為期間非短,是應認被告庚○○辛○○戊○○己○○、丁○○、丙○○、甲○○等人間,於其等參與之期 間內,係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 人交付財物之犯意聯絡而為上開行為無訛。
 ㈥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庚○○等人上揭犯行,堪以認 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理由
 ㈠核被告庚○○辛○○戊○○己○○、丁○○、丙○○及甲○○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 ㈡被告庚○○辛○○戊○○己○○、丁○○、丙○○及甲○○基於單一 犯意,於事實欄一所載之時間、地點,接續對乙○○為恐嚇取 財未遂犯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核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適當,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㈢被告庚○○辛○○戊○○己○○、丁○○、丙○○及甲○○就上開犯 行彼此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戊○○前於10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107年度豐原交簡字第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於108年4月29日出監執行,於108年8月15日易科罰金出監 而執行完畢,被告甲○○於101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交易字第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2年度交上易字第648號判決駁回 上訴確定,於104年12月3日執行完畢等情,有其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以參考;渠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參 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本院認被告戊○○、甲○○ 均有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況,認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 相當之情形,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㈤被告庚○○辛○○戊○○己○○、丁○○、丙○○及甲○○所犯上開 恐嚇取財未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均



依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並就被告戊○○、甲○○二人部分先加後 減之。
三、撤銷改判理由
㈠被告庚○○辛○○戊○○己○○、丁○○、丙○○及甲○○所犯如事 實欄一所為,已該當於恐嚇取財未遂罪,業如前述,原審就 被告庚○○等人此部分犯行為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檢察官 上訴意旨就此指摘,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 告庚○○等人被訴如事實欄一所示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無罪部分 ,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庚○○辛○○戊○○、己○ ○、丁○○、丙○○及甲○○等人為謀私利,竟共同基於不法所有 意圖,以如事實欄一所示方法恫嚇乙○○交付財物,雖乙○○並 未因而交付財物而未遂,然其等犯行已造成乙○○心生畏懼, 內心感到不安,其等犯罪所生危害非輕,又被告庚○○等人並 未因本案犯罪而有任何不法所得;及被告庚○○等人始終否認 犯行,迄未與乙○○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損害等之犯後態度, 兼衡其等各自陳述之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參本 院卷第260、26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予宣告沒收理由
  扣案如附表編號2以外之其餘行動電話6支,檢察官雖主張係 被告等人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然本案被告等人或係至 區公所或係至乙○○住家而為本案恐嚇取財未遂犯行,並未見 有何使用行動電話之情事,故此部分檢察官之主張,尚無法 為本院所採用;至其餘扣案物品,或係單純為證據之物,或 係本案無涉;綜上,本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皆不予宣告沒收 。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庚○○與被告辛○○為夫妻,二人自108年1 1月間起,共同主持、操縱及指揮三人以上之犯罪組織,實 施強暴、脅迫及恐嚇之手段,從事具有牟利性、持續性及結 構性之恐嚇取財行為,而被告戊○○、丙○○、甲○○均明知被告 庚○○辛○○前所共同主持、操縱及指揮之前述組織係屬犯罪 組織,先後於108年11月間參與前述犯罪組織,而分別為如 上述有罪部分之行為,因認被告庚○○辛○○,均涉犯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 嫌;被告戊○○、丙○○及甲○○均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足資 參照)。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庚○○辛○○均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嫌;被告戊○○ 、丙○○、甲○○均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 與犯罪組織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庚○○辛○○戊○○、丙○○ 、甲○○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證人乙○○蕭金木、莊仲安李啟丞蔡嘉祥黃科達陳律言、林蔣雪霞於警詢、偵 訊時之證述、Line轉傳照片、監視攝錄器翻拍照片、臺中市 政府經濟發展局108年3月26日中市經公字第1080013707號函 及臺中市議會第3屆第1次臨時會提案資料各1份、乙○○自行 錄音之錄音光碟1片及譯文1份、監視攝錄器翻拍照片、監視 器錄影畫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和平派出所攔檢紀 錄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經查,被告庚○○等人固有如前揭有罪部分之恐嚇犯行,惟本 案檢察官既起訴被告庚○○等人係基於單一恐嚇取財之目的, 接續對乙○○為恐嚇取財行為,然尚難以此遽以評價被告庚○○辛○○客觀上有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及主觀上 有一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存在,亦難以此遽認 被告戊○○、丙○○、甲○○客觀上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及主 觀上已知悉或可得而知有一以被告庚○○辛○○為首之犯罪組 織存在,而仍欲加入犯罪組織之主觀上犯意。蓋檢察官並未 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庚○○辛○○究係如何操縱、主持、指 揮被告戊○○、丙○○、甲○○,亦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其所指之本 案犯罪組織,其成員組織、內部層級分工結構、報酬分配及 金錢支用模式等究竟為何,而未見有其所指之牟利性、持續 性及結構性之犯罪組織存在,難認檢察官就被告庚○○辛○○ 主持、操縱、指揮者係有牟利性、持續性、結構性之犯罪組 織此構成要件,已盡舉證責任,起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至 多僅得證明被告庚○○等人有多次向乙○○欲索討款項之情,而 無從逕為被告庚○○辛○○有違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前段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被告戊○○、丙○○、甲○○ 有違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之 不利認定。再者本案起訴意旨稱被告庚○○辛○○自108年11



月間起,共同主持、操縱及指揮本案之三人以上犯罪組織, 實施強暴、脅迫及恐嚇之手段,從事具有牟利性、持續性及 結構性之恐嚇取財行為,然依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一)記載 略以:被告庚○○辛○○曾分別或共同於107年間、108年3月1 6日及和平區公所108年初發包簡易自來水工程期間,向張添 財、劉憲章楊天祥等人要求配合工程得標、支付服務費或 設定特定規格綁標讓內定廠商得標,惟均遭張添財等人拒絕 配合而未果(此部分均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可知公訴意 旨既認被告庚○○辛○○係自108年11月間起,共同主持、操 縱及指揮本案犯罪組織,卻引據於107年間、108年3月16日 及108年初發生,且經檢察官認定未涉及刑事犯罪之事實, 欲作為被告庚○○辛○○本案涉犯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 罪之佐證,顯有時序上之違誤,自無從作為認定被告庚○○等 人此部分犯罪事實之憑據。至檢察官上訴書中雖載有被告丁 ○○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犯行等語(參理由一之㈢部分),惟檢 察官起訴書並未記載被告丁○○曾為此部分犯行,此部分自不 在原起訴範圍,檢察官上訴書上揭記載內容,應係誤載,併 予枚明。
五、綜上各情相互以觀,本件檢察官起訴意旨所指之證據資料及 調查證據之結果,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庚○○辛○○主持 、操縱、指揮犯罪組織、被告戊○○、丙○○、甲○○有參與犯罪 組織之確信。此外,卷內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庚 ○○辛○○戊○○、丙○○、甲○○等人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主持、 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庚○○、辛 ○○戊○○、丙○○、甲○○此部分之犯罪,依前揭法律規定及說 明,即應就被告庚○○辛○○戊○○、丙○○、甲○○前開被訴部 分為無罪之諭知。原審經過詳查,逐一剖析說明其認定之證 據及理由,因而就被告庚○○辛○○戊○○、丙○○、甲○○上揭 被訴部分為無罪諭知,所為論斷,核無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 法則與論理法則,自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整理歸納上 開間接事實推論被告庚○○辛○○戊○○、丙○○、甲○○應涉本 案上揭被訴犯行等,固非全然無見,惟仍未提出適合於證明 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上訴意旨所稱各節,仍無法完全推翻 原判決之立論基礎,此外,復未提出其他不利證據,檢察官 之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46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提起上訴,檢察官



王清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就本判決諭知無罪部分,如認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得上訴;被告就無罪部分,均不得上訴。有罪部分,檢察官為被告利益及被告,均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得上訴部分,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刑事妥速審判法條第9條
除前條情刑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2/3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