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而來,另第2次販賣毒品予賴枝旺部分,因被告張育綸於 106年7月6日檢察官偵查中即供稱:(問:你販賣給賴枝旺 的安非他命來源?)我是向草屯一個綽號阿醜的男子購買的 ,但現在已經沒有辦法連絡了等語(偵23186號卷第184頁反 面),亦非其向被告黃泳勝購買而來販賣,且證人戚本弘於 本院證稱:並未查獲草屯綽號阿醜之人等語(本院卷第251 頁),故此2部分被告張育綸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1項規定之適用外,被告張育綸本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販 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則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 定之適用。
三、被告黃泳勝部分:
1.被告黃泳勝就犯罪事實欄二即附表二編號1至4部分販賣禁藥 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屬於同 一犯罪行為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競合關係,應依 「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自應適用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論科。是核被告黃泳勝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2.被告黃泳勝因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 應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3.被告黃泳勝就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4罪),犯意各別、 時間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肆、上訴駁回部分:
原審認被告張育綸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部分及被告黃泳 勝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部分,均罪證明確,依刑事訴訟 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 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38 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並審酌(一)被告張育綸 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為獲取毒品供己施 用之不法利益,鋌而走險販賣毒品予他人,助長毒品散布, 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甚鉅,且販賣毒品為世界各國戮力 查緝之萬國公罪,甲基安非他命足以使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 、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 ,復兼衡本案所查獲被告張育綸販賣毒品之對象僅2人,販 賣之毒品數量非多,所獲之不法利益亦非鉅大,實與一般大 盤、中盤之毒梟所為之販賣情節有間;暨被告張育綸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附表一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刑,另就沒收部分說明: ⑴扣案Infocus廠牌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Infocus廠牌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為被告張育綸所有,業據被告張育綸於原審審理時供 述明確(見原審卷第243頁背面),且係供被告張育綸與證 人林振村、賴枝旺聯繫本件販賣毒品事宜,有通訊監察譯文 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 告張育綸所犯犯罪事實欄一編號1、2所示各罪項下宣告沒收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各次販賣毒品所得均未扣案,應依 上揭規定,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各該次犯罪項下宣告沒收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於扣案之含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5 323公克)、安非他命吸食器1支,係供被告張育綸施用毒品 之用,與本案犯行無關,業據被告張育綸於原審審理時所供 認(見原審卷第243頁背面),且無證據證明與被告張育綸 本案販賣毒品有關,爰於本案不予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應 於被告張育綸所涉施用毒品案件中另為處理;(二)被告黃泳 勝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為謀利,鋌而走 險販賣毒品予他人,助長毒品散布,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 康甚鉅,且販賣毒品為世界各國戮力查緝之萬國公罪,甲基 安非他命足以使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 生命危險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復兼衡本案所查獲被 告黃泳勝販賣毒品之對象僅2人,販賣之毒品數量非多,所 獲之不法利益亦非鉅大,實與一般大盤、中盤之毒梟所為之 販賣情節有間,暨被告黃泳勝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 罪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 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沒收部分說明:未扣案之不詳 廠牌行動電話1具(內置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係被告 黃泳勝供與附表二所示購毒者聯繫本件販賣毒品事宜所用, 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 第1項規定,於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販賣毒品各罪項下,分 別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被告黃泳勝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各次販 賣毒品所得均未扣案,應依上揭規定,於附表二編號1至4所 示各該次犯罪項下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扣案之含甲基安非他命之 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13.1004公克)、吸食器1支、SAMSU NG廠牌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ASUS廠 牌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電子磅秤1 台,其中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係供被告黃泳勝施用毒品之 用,電子秤是其向藥頭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時避免被騙使用, 行動電話2具係其上班使用,與本案犯行無關,業據被告黃
泳勝於原審審理時所供述(見原審卷第244頁背面),且無 證據證明與被告黃泳勝本件販賣毒品有關,爰於本案不予宣 告沒收銷燬或沒收,其中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電子秤應 於被告黃泳勝所涉施用毒品案件中另為處理。核其認事用法 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張育綸上訴意旨,以其於偵 審中坦白全部犯罪事實,其為貧寒,母親年事已高,智識程 度為高中職,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最輕法定刑為有期徒刑 7年,縱予科處最低刑,仍嫌過重,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 減其刑等語。惟按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雖不排除第 57條所列舉十款事由之審酌,惟其程度應達於確可憫恕,始 可予以酌減(最高法院7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而查,被告張育綸於偵審中坦承犯行,業據原審適用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另其販賣次數 、對象不多及其家庭因素等,亦經原審於量刑時予以考量, 惟此均尚未達確可憫怒之程度,況被告張育綸於偵審中自白 經減刑後,其法定最輕刑度為有期徒刑3年6月,相較於被告 張育綸之罪刑,難謂有何情輕法重之情形,核與刑法第59條 之規定不符;被告黃泳勝上訴意旨,坦承有收錢及交付甲基 安非他命予張育綸、李秝鈞,惟僅是因有販毒者「阿喜」之 購毒管道,而「阿喜」僅認識伊,伊才會出面收取張育綸、 李秝鈞之金錢後再交付「阿喜」,並向「阿喜」取得甲基安 非他命再交給張育綸、李秝鈞,伊並未從毒品交易中獲得任 何利益,無營利之意圖,至多僅成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云云,惟此部分並無可採,已詳如前述。是被告2人關於此 部分之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撤銷改判部分:
原審關於被告張育綸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部分,亦認被告張 育綸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張育 綸關於此部分犯行,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 之適用,已如上述,原審未予認定並依法減輕其刑,自有未 洽。被告張育綸關於此部分上訴意旨,以此指摘原判決不當 ,自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而其定應執行刑部分亦應併予撤銷。爰審酌被告張育綸為獲 取毒品供己施用之不法利益,鋌而走險販賣毒品予他人,助 長毒品散布,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甚鉅,兼衡所查獲被 告張育綸販賣之毒品數量非多,所獲之不法利益亦非鉅大; 暨被告張育綸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坦承犯行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與前開 上訴駁回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四項所示。另扣案之 Infocus廠牌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為被告張育綸所有,業據被告張育綸於原審審理時供述明確 ,且係供被告張育綸與證人林振村聯繫本件販賣毒品事宜, 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項規定,於被告張育綸所犯犯罪事實欄一編號3所示罪項下 宣告沒收。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販賣毒品所得未扣案,應依 上揭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1、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柯學航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富鈞追加起訴,檢察官李月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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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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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振村於106年3月30日20時53分許至106年3月31日1時9分│張育綸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Info│
│即追│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張育綸之門號0000000000、09│cus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 │
│加起│00000000號,與張育綸聯繫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SIM卡)、Infocus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九○八四│
│訴書│後,林振村前往張育綸之臺中市○○區○○街00號住處前│五三五三三號SIM卡)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附表│,張育綸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1包交付林振村而完成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編號│交易,價金1,000元先行賒欠,嗣後林振村有將連同編號6│收時,追徵其價額。(本院上訴駁回) │
│1) │交易之價金共2,000元交付張育綸。 │ │
├──┼─────────────────────────┼─────────────────────────┤
│2( │賴枝旺於106年4月26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06年6月8 │張育綸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Info│
│即起│日22時9分,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16時36分許至19時6分│cus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 │
│訴書│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接收張育綸之簡訊、發送簡訊予張│SIM卡)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 │
│附表│育綸及撥打至張育綸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購買第二│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賴枝旺即前往臺中市太平區宜昌│徵其價額。(本院上訴駁回) │
│ │東路某木材行前,張育綸當場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1 │ │
│ │包交付賴枝旺,賴枝旺將價金1,500元交付張育綸而完成 │ │
│ │交易。 │ │
├──┼─────────────────────────┼─────────────────────────┤
│3( │林振村於106年5月23日19時19分許至23時48分許以門號09│張育綸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Info│
│即追│00000000號撥打張育綸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張育綸聯│cus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 │
│加起│繫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林振村前往張育綸之│SIM卡)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 │
│訴書│臺中市○○區○○街00號住處前,張育綸將第二級毒品甲│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附表│基安非命1包交付林振村而完成交易,價金1,000元先行賒│價額。 │
│編號│欠,嗣後林振村有將連同編號4交易之價金共2,000元交付│ │
│2) │張育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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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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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犯罪事實 │原審主文(本院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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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育綸於106年4月12日8時47分許至13時11分許以門號090│黃泳勝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未扣案行│
│即起│0000000號撥打黃泳勝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泳勝聯 │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 │
│訴書│繫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黃泳勝即前往臺中市│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附表│太平區宜昌東路某木材行前與張育綸碰面,黃泳勝當場將│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之,於│
│四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1包交付張育綸,並向張育綸收取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號1 │價金3,000元而完成交易。 │ │
│) │ │ │
├──┼─────────────────────────┼─────────────────────────┤
│2( │張育綸於106年4月18日13時4分許至14時許以門號0000000│黃泳勝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未扣案行│
│即起│533號撥打黃泳勝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泳勝聯繫購 │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 │
│訴書│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張育綸即前往黃泳勝住處│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附表│附近臺中市北屯區軍功路某麥當勞對面巷內與黃泳勝碰面│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元沒收之│
│四編│,黃泳勝當場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1包交付張育綸,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號2 │並向張育綸收取價金3,500元而完成交易。 │。 │
│) │ │ │
├──┼─────────────────────────┼─────────────────────────┤
│3( │李秝鈞有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需求,於106年6月│黃泳勝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未扣案行│
│即起│3日14時52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張育綸之門號090│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 │
│訴書│0000000號,委託張育綸向上手詢問有無第二級毒品甲基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附表│安非他命可供購買,張育綸受李秝鈞委託後,於106年6月│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之,於│
│四編│3日14時53分許至15時13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黃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號4 │泳勝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泳勝聯繫購買第二級毒品│ │
│) │甲基安非他命,張育綸再電話通知李秝鈞前往黃泳勝住處│ │
│ │附近之臺中市北屯區軍功路華夫麵包碰面,嗣同日稍後李│ │
│ │秝鈞、張育綸抵達華夫麵包,張育綸即電話通知黃泳勝前│ │
│ │來,黃泳勝抵達後,當場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1包交 │ │
│ │付李秝鈞,李秝鈞則交付價金3,000元予黃泳勝而完成交 │ │
│ │易。 │ │
├──┼─────────────────────────┼─────────────────────────┤
│4( │張育綸於106年6月30日21時59分許至22時3分許以門號090│黃泳勝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行│
│即起│0000000號撥打黃泳勝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泳勝聯 │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 │
│訴書│繫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張育綸即前往臺中市│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附表│太平區東平路與黃泳勝碰面,黃泳勝當場將第二級毒品甲│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
│四編│基安非命1包交付張育綸,並向張育綸收取價金4,000元而│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號3 │完成交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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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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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對象A │對象B │內 容 摘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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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年3月30日│0000000000 │0000000000│A:我現在人在外面,我回去再打給你 │
│ │下午8時53分 │張育綸 │林振村 │B:你什麼時候會回去 │
│ │31秒 │ │ │A:差不多十一二點 │
│ │ │ │ │B:那麼晚 │
│ │ │ │ │A:我盡量早一點 │
│ │ │ │ │B:啊那個時候過去找你可以吧 │
│ │ │ │ │A:好啦,OK │
│ ├──────┼──────┼─────┼────────────────────────┤
│ │106年3月31日│0000000000 │0000000000│A:喂 │
│ │下午12時38分│張育綸 │林振村 │B:怎樣? │
│ │49秒 │ │ │A:我現在要回去了,我10多分會到家 │
│ │ │ │ │B:甚麼東西? │
│ │ │ │ │A:我現在要回去了 │
│ │ │ │ │B:靠邀哩,現在幾點了! │
│ │ │ │ │A:嘿!我差不多10幾分就到家了!怎樣? │
│ │ │ │ │B:現在喔? │
│ │ │ │ │A:黑阿!齣! │
│ │ │ │ │B:你家裡有放’消夜’嗎? │
│ │ │ │ │A:黑啦! │
│ │ │ │ │B:喔!這樣我過去’吃’ │
│ │ │ │ │A:好啦!好啦!齁! │
│ │ │ │ │B:10多分喔? │
│ │ │ │ │A:黑啦!齁! │
│ │ │ │ │B:我到你家是打這支電話給你嗎? │
│ │ │ │ │A:好啦!好啦!齁! │
│ │ │ │ │B:喔!好啦!好啦! │
│ ├──────┼──────┼─────┼────────────────────────┤
│ │106年3月31日│0000000000 │0000000000│A:喂 │
│ │上午1時9分53│張育綸 │林振村 │B:喂 │
│ │秒 │ │ │A:嘿!你到了喔? │
│ │ │ │ │B:你在家裡嗎? │
│ │ │ │ │A:黑啊! │
│ │ │ │ │B:這樣好!我在巷口了,我要騎進去了 │
│ │ │ │ │A:齁! │
├──┼──────┼──────┼─────┼────────────────────────┤
│2 │106年4月26日│0000000000 │0000000000│我這只有1500你要嗎(張育綸傳簡訊給賴枝旺) │
│ │下午4時36分 │張育綸 │賴枝旺 │ │
│ │56秒 │ │ │ │
│ ├──────┼──────┼─────┼────────────────────────┤
│ │106年4月26日│0000000000 │0000000000│是材料嗎(賴枝旺傳簡訊給張育綸) │
│ │下午5時27分3│張育綸 │賴枝旺 │ │
│ │秒 │ │ │ │
│ ├──────┼──────┼─────┼────────────────────────┤
│ │106年4月26日│0000000000 │0000000000│恩(張育綸傳簡訊給賴枝旺) │
│ │下午6時17分 │張育綸 │賴枝旺 │ │
│ │54秒 │ │ │ │
│ ├──────┼──────┼─────┼────────────────────────┤
│ │106年4月26日│0000000000 │0000000000│好給我(賴枝旺傳簡訊給張育綸) │
│ │下午6時18分 │張育綸 │賴枝旺 │ │
│ │39秒 │ │ │ │
│ ├──────┼──────┼─────┼────────────────────────┤
│ │106年4月26日│0000000000 │0000000000│來。到打給我(張育綸傳簡訊給賴枝旺) │
│ │下午6時19分 │張育綸 │賴枝旺 │ │
│ │10秒 │ │ │ │
│ ├──────┼──────┼─────┼────────────────────────┤
│ │106年4月26日│0000000000 │0000000000│等15分到(賴枝旺傳簡訊給張育綸) │
│ │下午6時20分 │張育綸 │賴枝旺 │ │
│ │25秒 │ │ │ │
│ ├──────┼──────┼─────┼────────────────────────┤
│ │106年4月26日│0000000000 │0000000000│我到了(賴枝旺傳簡訊給張育綸) │
│ │下午6時42分 │張育綸 │賴枝旺 │ │
│ │40秒 │ │ │ │
│ ├──────┼──────┼─────┼────────────────────────┤
│ │106年4月26日│0000000000 │0000000000│A:你人在哪? │
│ │下午6時52分 │張育綸 │賴枝旺 │B:喂 │
│ │31秒 │ │ │A:你人在哪 ? │
│ │ │ │ │B:喂!靠妖啊!我跟你說,我搞錯了,你知道嗎? │
│ │ │ │ │A:這樣 │
│ │ │ │ │B:我現在馬上趕過去,靠北!我想說…因為我有2通電話│
│ │ │ │ │ ,你知道嗎?1通是我馬子的,你知道嗎? │
│ │ │ │ │A:黑 │
│ │ │ │ │B:我想說我這邊跟我說,我就跑來我這邊,我跟你說喔│
│ │ │ │ │A:黑 │
│ │ │ │ │B:我馬上過去,木材行那邊喔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B:馬上到 │
│ │ │ │ │A:好啦 │
│ │ │ │ │B:好 │
│ ├──────┼──────┼─────┼────────────────────────┤
│ │106年4月26日│0000000000 │0000000000│A:喂 │
│ │下午7時6分52│張育綸 │賴枝旺 │B:我到了 │
│ │秒 │ │ │A:好 │
│ │ │ │ │B:好 │
├──┼──────┼──────┼─────┼────────────────────────┤
│3 │106年5月23日│0000000000 │0000000000│你找我嗎?(張育綸傳簡訊給林振村) │
│ │下午7時19分 │張育綸 │林振村 │ │
│ │40秒 │ │ │ │
│ ├──────┼──────┼─────┼────────────────────────┤
│ │106年5月23日│0000000000 │0000000000│A:喂 │
│ │下午10時55分│張育綸 │林振村 │B:喂 │
│ │13秒 │ │ │A:怎樣? │
│ │ │ │ │B:你朋友去找你找好了嗎? │
│ │ │ │ │A:找好了啊 │
│ │ │ │ │B:找好了喔 │
│ │ │ │ │A:黑啊 │
│ │ │ │ │B:還是你要先拿一點給我 │
│ │ │ │ │A:沒辦法啦!我沒幫你哪個咩 │
│ │ │ │ │B:蛤? │
│ │ │ │ │A:我拿比較少 │
│ │ │ │ │B:聽不懂 │
│ │ │ │ │A:還不夠啦 │
│ │ │ │ │B:你那裏不夠? │
│ │ │ │ │A:黑啊 │
│ │ │ │ │B:怎樣說不夠? │
│ │ │ │ │A:我跟他明天再給他 │
│ │ │ │ │B:明天打電話給他 │
│ │ │ │ │A:明天要給他啦,我也要找人那個咩 │
│ │ │ │ │B:是喔!他不是去找你嗎? │
│ │ │ │ │A:有啊!有找我啊!我不夠咩,變成我明天要給他,要│
│ │ │ │ │ 給人那個咩,我也要拿給別人阿 │
│ │ │ │ │B:喔!算他只是去你那邊而已 │
│ │ │ │ │A:有那個咩,我有欠他咩,我明天要拿給他咩,所以我│
│ │ │ │ │ 要拿去人,不然我明天怎麼拿給他 │
│ │ │ │ │B:我是說他沒有拿酒給你喔? │
│ │ │ │ │A:有啦!拿剛好而已 │
│ │ │ │ │B:拿剛好? │
│ │ │ │ │A:黑啊!要給人家阿,這樣明天我才有錢給他 │
│ │ │ │ │B:剛好而已喔? │
│ │ │ │ │A:黑啦!還要給人啦,除非你明天有辦法幫我處理掉,│
│ │ │ │ │ 這樣才有辦法,不然沒辦法 │
│ │ │ │ │B:是要多少? │
│ │ │ │ │A:我欠2000咩 │
│ │ │ │ │B:明天喔 │
│ │ │ │ │A:你給我說明天,我不敢,你到時候又沒有,我就不能│
│ │ │ │ │ 交代了 │
│ │ │ │ │B:我知道啦!你認識我到現在,我才那次而已,才上一 │
│ │ │ │ │ 次而已 │
│ │ │ │ │A:我這個牽涉到別人的,我沒有辦法,實在沒有辦法 │
│ │ │ │ │B:是喔 │
│ │ │ │ │A:這是我兄弟的,你如果拖到我,我怎麼跟人家講 │
│ │ │ │ │B:不會啦!ㄟ │
│ │ │ │ │A:黑 │
│ │ │ │ │B:我明天是有啦,我剛跟我姊講,姊說... │
│ │ │ │ │A:我明天傍晚要給人家ㄟ │
│ │ │ │ │B:明天傍晚? │
│ │ │ │ │A:黑啊 │
│ │ │ │ │B:對啊!可以啊 │
│ │ │ │ │A:你確定可以? │
│ │ │ │ │B:沒有跟你確定就不會打給你了 │
│ │ │ │ │A:我… │
│ │ │ │ │B:之前你記得嗎? │
│ │ │ │ │A:蛤? │
│ │ │ │ │B:你跟我說不行,我沒有把握,我就跟你說沒有就不勉│
│ │ │ │ │ 強了 │
│ │ │ │ │A:你明天傍晚可以的話,差不多半小時再來 │
│ │ │ │ │B:半小時喔? │
│ │ │ │ │A:黑啦!你要確定明天傍晚5點之前給我喔? │
│ │ │ │ │B:就跟你說有咩,如果沒有齣 │
│ │ │ │ │A:黑 │
│ │ │ │ │B:不然行車拿去抵押,可以吧? │
│ │ │ │ │A:喔!好啊!好啊!走啊! │
│ │ │ │ │B:對吧!我這個人會不會亂說你又不是不知道 │
│ │ │ │ │A:那不是你亂說,是我沒有辦法,這不是我那個的 │
│ │ │ │ │B:恩 │
│ │ │ │ │A:不然看你怎樣,11點40分再來 │
│ │ │ │ │B:現在幾點? │
│ │ │ │ │A:11點啦B:40分喔 │
│ │ │ │ │A:黑啦 │
│ │ │ │ │B:我過去哪裡? │
│ │ │ │ │A:我這裡啦 │
│ │ │ │ │B:你媽有在家嗎? │
│ │ │ │ │A:沒關係啦,先這樣啦 │
│ │ │ │ │B:好啦!我40分過去你那 │
│ │ │ │ │A:好啦!好! │
│ ├──────┼──────┼─────┼────────────────────────┤
│ │106年5月23日│0000000000 │0000000000│A:喂 │
│ │下午11時48分│張育綸 │林振村 │B:喂 │
│ │7秒 │ │ │A:你到了喔? │
│ │ │ │ │B:我在樓下 │
│ │ │ │ │A:恩 │
└──┴──────┴──────┴─────┴────────────────────────┘
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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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對象A │對象B │內 容 摘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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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年4月12日│0000000000 │0000000000│B:喂 │
│ │上午8時47分 │張育綸 │黃泳勝 │A:喂!你有打那邊嘛? │
│ │56秒 │ │ │B:沒有啦!我現在回來這裡 │
│ │ │ │ │A:是喔!要跑一趟嗎? │
│ │ │ │ │B:我剛回到家裡而已,可以要過中午了,不然就是你過│
│ │ │ │ │ 來,這樣而已,不然就要中午了,剛回來而已 │
│ │ │ │ │A:中午你過來一趟 │
│ │ │ │ │B:好啦!好啦!我中午打給你 │
│ │ │ │ │A:好 │
│ │ │ │ │B:好 │
│ │ │ │ │A:好 │
│ │ │ │ │B:好啦!好!掰! │
│ ├──────┼──────┼─────┼────────────────────────┤
│ │106年4月12日│0000000000 │0000000000│B:喂 │
│ │下午12時34分│張育綸 │黃泳勝 │A:喂 │
│ │3秒 │ │ │B:好啦!我再差不多20分鐘就出門了,一下子就到了 │
│ │ │ │ │A:要到時打電話給我 │
│ │ │ │ │B:好啦!好啦! │
│ ├──────┼──────┼─────┼────────────────────────┤
│ │106年4月12日│0000000000 │0000000000│A:喂!你來了嗎? │
│ │下午1時11分 │張育綸 │黃泳勝 │B:再差不多10多分,便利商店. │
│ │ │ │ │…木材廠好了 │
│ │ │ │ │A:好啦!好啦! │
├──┼──────┼──────┼─────┼────────────────────────┤
│2 │106年4月18日│0000000000 │0000000000│B:喂 │
│ │下午1時4分11│張育綸 │黃泳勝 │A:喂!你現在有空嗎? │
│ │秒 │ │ │B:要晚一點! │
│ │ │ │ │A:到時候我再打給你 │
│ │ │ │ │B:好 │
│ ├──────┼──────┼─────┼────────────────────────┤
│ │106年4月18日│0000000000 │0000000000│B:喂 │
│ │下午1時27分 │張育綸 │黃泳勝 │A:喂!你看能不能早一點過來 │
│ │21秒 │ │ │B:不然看你有沒有辦法來7-11 │
│ │ │ │ │A:那裡的7-11? │
│ │ │ │ │B:我家那裏阿,上次晚上你來,過年時候來的這個7-11│
│ │ │ │ │ ,不是啦!麥當勞啦 │
│ │ │ │ │A:喔!我要過去再打電話給你 │
│ │ │ │ │B:好啦!好啦!你大約多久? │
│ │ │ │ │A:差不多1個多小時吧 │
│ │ │ │ │B:好啦!不要太久ㄟ,你太久我會睡著ㄟ │
│ │ │ │ │A:好啦 │
│ ├──────┼──────┼─────┼────────────────────────┤
│ │106年4月18日│0000000000 │0000000000│B:喂~ │
│ │下午1時53分 │張育綸 │黃泳勝 │A:喂!我差不多5分鐘到 │
│ │46秒 │ │ │B:好啦!好啦! │
│ │ │ │ │A:好 │
│ ├──────┼──────┼─────┼────────────────────────┤
│ │106年4月18日│0000000000 │0000000000│B:喂 │
│ │下午2時00時 │張育綸 │黃泳勝 │A:我在這阿 │
│ │14秒 │ │ │B:好!好!我要過去了 │
├──┼──────┼──────┼─────┼────────────────────────┤
│3 │106年6月3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A:喂 │
│ │下午2時52分 │張育綸 │李秝鈞 │B:ㄟ!胖喔! │
│ │30秒 │ │ │A:嘿!怎樣? │
│ │ │ │ │B:你有那個'長的長壽'嗎?硬盒長壽 │
│ │ │ │ │A:要找朋友,晚一點ㄟ │
│ │ │ │ │B:要多晚? │
│ │ │ │ │A:我之前'差'的還沒給他阿,不好意思找他阿 │
│ │ │ │ │B:跟我甚麼關係,不然你叫他過來阿,我跟他'都'阿 │
│ │ │ │ │A:他怎可能跟你'都’ │
│ │ │ │ │B:對啊!你跟他說是我要的,又不是你要的,你是勒, │
│ │ │ │ │ 對吧 │
│ │ │ │ │A:我打看看啦 │
│ │ │ │ │B:黑阿 │
│ │ │ │ │A: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 │B:跟他說要買整條的啦 │
│ │ │ │ │A:喔!好啦!好! │
│ │ │ │ │B:恩 │
│ ├──────┼──────┼─────┼────────────────────────┤
│ │106年6月3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A:喂 │
│ │下午2時53分 │黃泳勝 │張育綸 │B:喂 │
│ │48秒 │ │ │A:喂 │
│ │ │ │ │B:在睡覺喔?過去找你好嗎? │
│ │ │ │ │A:現在? │
│ │ │ │ │B:黑阿A:ㄟ.... │
│ │ │ │ │B:齁! │
│ │ │ │ │A:好 │
│ │ │ │ │B:我過去打給你 │
│ │ │ │ │A:好啦 │
│ │ │ │ │B:齁!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B:你不要睡著ㄟ!齁! │
│ │ │ │ │A:不會啦 │
│ ├──────┼──────┼─────┼────────────────────────┤
│ │106年6月3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B:喂 │
│ │下午2時54分 │張育綸 │李秝鈞 │A:你現在有辦法出來嗎? │
│ │45秒 │ │ │B:要去哪? │
│ │ │ │ │A:東山路一直騎,到樹德路,軍功那條,軍功路右轉有│
│ │ │ │ │ 一間麥當勞那裏 │
│ │ │ │ │B:靠邀那麼遠喔,沒辦法跑那麼久,你叫他過來一點啦│
│ │ │ │ │A:他不會過去!黑啊! 15分鐘而 │
│ │ │ │ │ 已 │
│ │ │ │ │B:你說哪裡? │
│ │ │ │ │A:東山路一直騎,騎到軍功路右轉,有一間麥當勞 │
│ │ │ │ │B:軍功路右轉,右轉麥當勞 │
│ │ │ │ │A:黑!你多久會到? │
│ │ │ │ │B:就是在麥當勞那 │
│ │ │ │ │A:嘿!你多久會到? │
│ │ │ │ │B:我現在出去,差不多20分吧 │
│ │ │ │ │A:好啦!我們在那裏相等啦 │
│ │ │ │ │B:這樣多少? │
│ │ │ │ │A:我跟你說3就對了 │
│ │ │ │ │B:喔!好!好 │
│ │ │ │ │A: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