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3年度,1738號
TCHM,103,上訴,1738,201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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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曉琪係犯幫助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業經本院綜合卷證 資料,論述、認定如前,原審認被告蘇曉琪係犯販賣第一、 二級毒品罪之正犯,與被告林益弘間有犯意聯絡之共同正犯 ,尚有未當。
(2)又被告蘇曉琪於偵審期間對於其明知林益弘有販賣毒品海洛 因、甲基安非他命行為,仍以代林益弘接聽購毒者撥入電話 ,協助林益弘販賣毒品予來電之購毒者等犯行,均已供陳在 卷,原審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就被告蘇 曉琪所犯如幫助第一、二級毒品罪減輕其刑,亦有未洽。(二)被告被告蘇曉琪以其本件犯行係基於幫助犯意,且原審未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為不當,提起 上訴,為有理由,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審判決所定執行刑過 輕,以指摘原審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關於此部分 ,既有上開違誤,自應由本院就被告林益弘所犯如附表一編 號3、5-10暨定應執行刑部分,被告蘇曉琪部分,均予撤銷 改判。
(1)量刑
爰審酌被告林益弘蘇曉琪均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毒 品對於人體之健康具有危害,造成施用者生理成癮性及心理 依賴性,導致精神障礙與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嚴 重戕害國人身體健康,危害社會治安,向為政府嚴令禁絕流 通,被告林益弘竟為圖謀利益,為上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 犯行,被告蘇曉琪則幫助林益弘接聽電話,所為亦屬不該; 且被告林益弘前有施用毒品前科,素行非佳,被告蘇曉琪雖 無任何毒品前科,然亦有詐欺及妨害風化前科,素行亦非甚 佳;惟念其等終能知所悔悟,坦認犯行,態度尚佳,復考量 被告林益弘販賣毒品所得非鉅,被告蘇曉琪並未從中謀利, 及被告林益弘為國中畢業、從事工地粗工,被告蘇曉琪為高 職畢業、從事工地打工等學經歷一切情狀,爰就被告林益弘 如附表一編號3、5-10所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各判處 如附表一編號3、5-10所示之刑,就被告蘇曉琪5次幫助販賣 第一級毒品罪、2次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判處如附表 二所示之刑。
(2)定應執行刑
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 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 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 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 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



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 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 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 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 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 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 ,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 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至於是否為被告 長期性監禁宣告的同時,應一併考量被告犯案情節對社會之 衝擊,並注意此舉是否造成被告更生絕望的心理影響,使得 被告的人格遭受完全性地抹滅。故須考量刑罰手段的相當性 ,儘量選擇能使受刑人復歸社會生活之刑罰方法(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5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 2人於本院宣判時,現年各38、35歲,若定以過重之應執行 刑,其效用可能隨著長期刑之執行,等比例地大幅下跌,效 用甚低,對被告達教化效果不佳,亦加重國家財政無益負擔 ,有害被告日後回歸社會。因此,對於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為之,是以 ,本院綜合考量被告林益弘蘇曉琪於本案所參與分擔之行 為、手段、販賣毒品數量、人數等情節,尤其被告蘇曉琪所 涉犯情節相當輕微,擔任輔助之次級角色,因認其協助被告 林益弘接聽電話、陪同交易毒品等行為及前揭諸情後,就被 告林益弘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主 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就被告蘇曉琪所犯附表二所 示各罪,主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3)沒收
1.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 SIM卡1張)1支,係被告林益弘所有供其犯附表一編號5-7、 10所示販毒聯繫使用之工具,另扣案被告林益弘所有如附表 三編號14所示電子磅秤1個,係供被告林益弘犯附表一編號3 、5-10所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林益弘 供明在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上 開各該次販賣毒品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2.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該門號SIM卡1張) 1支,係被告林益弘所有供其犯附表一編號3、8、9所示販毒 聯繫使用之工具,業經被告林益弘陳明在卷,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各該販賣毒品罪刑項下宣告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林益 弘犯附表一編號3、5-10所示各次販毒所得價金之財物,雖 未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於



各該次販賣毒品罪科刑項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3.末按所謂幫助犯係指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使其易於實施 之積極或消極的行為而言,其犯罪態樣與實施犯罪之正犯有 別,其所處罰者,係其提供助力之行為本身,而非正犯實施 犯罪之行為。準此,幫助犯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正犯 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勿庸併為沒收之宣告( 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623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蘇 曉琪既無適用共犯間之責任共同原則,爰無庸就被告林益弘 販賣毒品所得、使用之販毒聯絡手機於被告蘇曉琪所犯罪名 下為沒收之諭知。
4.至警方持搜索票進行搜索時,雖查扣附表三編號1、3、4、9 -13、15所示等物係被告林益弘施用毒品所用,業經被告林 益弘陳明在卷,另扣案附表三編號5-8、16-18及附表三編號 2其中門號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等物,均無證據證明上 開扣案物品與本案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有關,且均非 違禁物,爰均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第1項、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10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耀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陳 玉 聰
法 官 林 靜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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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購毒者│販毒時間 │販毒地點│販毒方式及內容 │ 主文(含主刑及從刑) │刑之減│
│號│ │ │ │ │ │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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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呂慶章│102年9月14│林益弘位│林益弘於102年9月14日上午11│林益弘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毒品危│
│ │ │日上午11時│於臺中市│時29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害防制│
│ │ │29分許 │軍福九路│號行動電話與呂慶章持用門號│表三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未│條例第│
│ │ │ │526號工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毒│扣案門號○○○○○○○○○○│17條第│
│ │ │ │作地 │品交易事宜後,於左列時間、│號行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 │2項、 │
│ │ │ │ │地點,販賣交付相當新臺幣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刑法第│
│ │ │ │ │(下同)1000元價值之海洛因│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59條 │
│ │ │ │ │予呂慶章,並向呂慶章收取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 │
│ │ │ │ │1000元現金,而完成交易。 │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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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呂慶章│102年9月30│臺中市大│林益弘於102年9月30日上午7 │林益弘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毒品危│
│ │ │日上午7時 │里區內新│時24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害防制│
│ │ │24分許 │橋附近 │號行動電話與呂慶章持用門號│表三編號2(不含門號000000000│條例第│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毒│1號SIM卡壹張)、編號14所示之│17條第│
│ │ │ │ │品交易事宜後,於左列時間、│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2項、 │
│ │ │ │ │地點,販賣交付相當1000元價│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刑法第│
│ │ │ │ │值之海洛因予呂慶章,並向呂│,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59條 │
│ │ │ │ │慶章收取1000元現金,而完成│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交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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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呂慶章│①102年10 │①臺中市│呂慶章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林益弘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毒品危│
│ │ │ 月28日下│ 北屯區│號行動電話撥打林益弘持用門│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扣案如附│害防制│
│ │ │ 午20時31│ 崇德路│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由│表三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未│條例第│




│ │ │ 分 │ 2段405│蘇曉琪幫忙接聽電話),與林│扣案門號○○○○○○○○○○│17條第│
│ │ │②102年10 │ 號阿拉│益弘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約│號行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 │1項、 │
│ │ │ 月29日20│ 丁庭園│定於左列①所示時間、地點會│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刑法第│
│ │ │ 時至21時│ KTV前 │面後,呂慶章騎乘機車抵達左│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59條 │
│ │ │ │②臺中市│列約定地點,並進入由林益弘│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 │
│ │ │ │ 大里區│駕駛之銀色三菱自小客車內,│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內新橋│由呂慶章交付3000元予林益弘│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頭往大│,林益弘則先交付價值1500元│ │ │
│ │ │ │ 里方向│之海洛因予呂慶章。翌日,林│ │ │
│ │ │ │ │益弘、呂慶章於左列②所示時│ │ │
│ │ │ │ │間、地點,由呂慶章進入林益│ │ │
│ │ │ │ │弘駕駛之前揭自小客車後座,│ │ │
│ │ │ │ │林益弘交付價值1500元之海洛│ │ │
│ │ │ │ │因予呂慶章,補足不足之海洛│ │ │
│ │ │ │ │因量而完成交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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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呂慶章│102年11月5│臺中市北│呂慶章於102年11月5日上午7 │林益弘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毒品危│
│ │ │日7時45分 │屯區綏遠│時7分許,以持用門號0000000│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扣案如附│害防制│
│ │ │許 │路2段91 │780號行動電話,與林益弘持 │表三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未│條例第│
│ │ │ │號(麗緹│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扣案門號○○○○○○○○○○│17條第│
│ │ │ │汽車旅館│話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呂慶│號行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 │1項、 │
│ │ │ │)房間 │章於左列所示時間前騎乘機車│卡壹張),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刑法第│
│ │ │ │ │抵達左列地點,由陳嬌慈帶其│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第一│59條 │
│ │ │ │ │進入左列所示汽車旅館房間內│級毒品所得價金新臺幣叁仟元沒│ │
│ │ │ │ │與林益弘碰面,呂慶章交付30│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00元予林益弘林益弘則交付│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相當價值3000元之海洛因予呂│ │ │
│ │ │ │ │慶章,而完成交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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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綽號「│102年11月8│臺中市北│呂慶章、綽號「阿吉」之男子│林益弘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毒品危│
│ │阿吉」│日20時40分│屯區瀋陽│各以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三│害防制│
│ │真實年│許 │路3段與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編號2(不含門號0000000000號 │條例第│
│ │籍姓名│ │遼寧街1 │林益弘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SIM卡壹枚)、編號14所示之物 │17條第│
│ │不詳之│ │段旁 │號行動電話(由蘇曉琪幫忙接│,均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2項、 │
│ │成年男│ │ │聽電話),林益弘與其等聯繫│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及販賣│第1項 │
│ │子;呂│ │ │毒品交易事宜後,呂慶章駕駛│第二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叁仟│、刑法│
│ │慶章陪│ │ │「阿吉」所有之自小客車搭載│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第59條│
│ │同前往│ │ │「阿吉」前往左列地點,雙方│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交易 │ │ │均抵達後,由林益弘進入「阿│ │ │
│ │ │ │ │吉」之自小客車內,由「阿吉│ │ │




│ │ │ │ │」交付4000元予林益弘,林益│ │ │
│ │ │ │ │弘則交付價值1000元之海洛因│ │ │
│ │ │ │ │及3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 │ │
│ │ │ │ │阿吉」,而完成交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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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呂慶章│102年11月 │臺中市大│呂慶章於102年11月13日11時 │林益弘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毒品危│
│ │ │13日14時48│里區內新│50分起至14時47分間,以持用│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如附│害防制│
│ │ │分許 │橋頭(近│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表三編號2(不含門號000000000│條例第│
│ │ │ │新仁路)│打林益弘持用門號0000000000│1號SIM卡壹張)、編號14所示之│17條第│
│ │ │ │ │號行動電話(由蘇曉琪幫忙接│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一級│1項、 │
│ │ │ │ │聽電話),林益弘與其等聯繫│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及販│刑法第│
│ │ │ │ │毒品交易事宜後,於左列時間│賣第二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59條 │
│ │ │ │ │、地點,林益弘交付販賣價值│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1000元之海洛因及價值1000元│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呂慶章,並│ │ │
│ │ │ │ │由林益弘呂慶章收取上開價│ │ │
│ │ │ │ │金,而完成交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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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呂慶章│102年11月 │臺中市大│呂慶章於102年11月13日20時 │林益弘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毒品危│
│ │ │13日21時5 │里區內新│33分許,以持用門號00000007│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害防制│
│ │ │分許 │橋頭(近│80號行動電話與林益弘持用門│表三編號2(不含門號000000000│條例第│
│ │ │ │新仁路)│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1號SIM卡壹張)、編號14所示之│17條第│
│ │ │ │ │(由蘇曉琪幫忙接聽電話),│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一級│1項、 │
│ │ │ │ │呂慶章於左列時間、地點,林│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刑法第│
│ │ │ │ │益弘交付販賣價值1000元之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59條 │
│ │ │ │ │洛因予呂慶章,並由林益弘向│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呂慶章收取上開價金,而完成│ │ │
│ │ │ │ │交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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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卓正裕│102年10月 │臺中市北│卓正裕於102年10月25日18時2│林益弘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毒品危│
│ │ │25日19時多│區健行路│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扣案如│害防制│
│ │ │ │與五常街│行動電話,撥打林益弘持用門│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條例第│
│ │ │ │口85度C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由│未扣案門號0九八六0九一七九│17條第│
│ │ │ │ │蘇曉琪幫忙接聽電話),林益│三號行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 │2項、 │
│ │ │ │ │弘與其等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 │第1項 │
│ │ │ │ │,於左列時間、地點,林益弘│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刑法│
│ │ │ │ │交付販賣價值1000元之海洛因│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財物│第59條│
│ │ │ │ │予卓正裕,並由林益弘向卓正│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 │裕收取上開價金,而完成交易│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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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鄒順發│102年10月 │臺中市南│鄒順發於102年10月29日19時 │林益弘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毒品危│
│ │ │30日13時許│區中山醫│31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三│害防制│
│ │ │ │學大學旁│、0000000000行動電話,撥打│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條例第│
│ │ │ │公園前 │林益弘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號行│17條第│
│ │ │ │ │行動電話(由蘇曉琪幫忙接聽│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 │2項、 │
│ │ │ │ │電話),林益弘與其等聯繫毒│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第1項 │
│ │ │ │ │品交易事宜後,於左列時間、│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 │ │ │地點,林益弘交付販賣價值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 │
│ │ │ │ │1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鄒順│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發,並由林益弘向收取上開價│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金,而完成交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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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鄒順發│102年11月 │臺中市南│鄒順發於102年11月10日18時 │林益弘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毒品危│
│ │ │10日19時42│區中山醫│20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三│害防制│
│ │ │分許 │學大學旁│行動電話,撥打林益弘持用門│編號2(不含門號0000000000號 │條例第│
│ │ │ │公園前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由│SIM卡壹張)、編號14所示之物 │17條第│
│ │ │ │ │蘇曉琪幫忙接聽電話),林益│,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2項、 │
│ │ │ │ │弘與其等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第1項 │
│ │ │ │ │,於左列時間、地點,林益弘│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交付販賣價值1500元之甲基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非他命予鄒順發,並由林益弘│ │ │
│ │ │ │ │向鄒順發收取上開價金,而完│ │ │
│ │ │ │ │成交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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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周錦龍│102年10月 │彰化縣彰│周錦龍於102年10月20日7時56│林益弘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毒品危│
│ │ │20日10時20│化市福山│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害防制│
│ │ │分許 │街305巷1│動電話與林益弘持用之098609│表三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未│條例第│
│ │ │ │弄23號林│1793號行動電話聯繫毒品交易│扣案門號○○○○○○○○○○│17條第│
│ │ │ │益弘住處│事宜後,於左列時間、地點,│號行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 │2項 │
│ │ │ │ │由林益弘交付販賣價值500元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周錦龍,林│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 │
│ │ │ │ │益弘並向周錦龍收取500元,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 │
│ │ │ │ │而完成交易。 │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2│劉宏文│102年8月12│林益弘位│由林益弘以門號0000000000號│林益弘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毒品危│
│ │ │日上午8時 │於臺中市│行動電話,於102年8月12日上│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害防制│
│ │ │34分許 │軍福九路│午8時34分許,與劉宏文持用 │表三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未│條例第│
│ │ │ │526號工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扣案門號○○○○○○○○○○│17條第│




│ │ │ │作地 │繫毒品交易事宜後,於左列時│號行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 │2項 │
│ │ │ │ │間、地點,由林益弘交付販賣│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價值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 │
│ │ │ │ │劉宏文林益弘並向劉宏文收│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 │
│ │ │ │ │取500元,而完成交易。 │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3│劉宏文│102年8月30│林益弘位│由林益弘以門號0000000000號│林益弘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毒品危│
│ │ │日18時3分 │於臺中市│行動電話,於102年8月30日18│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害防制│
│ │ │許 │軍福九路│時3分許,與劉宏文持用門號 │表三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未│條例第│
│ │ │ │526號工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毒│扣案門號○○○○○○○○○○│17條第│
│ │ │ │作地 │品交易事宜後,於左列時間、│號行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 │2項 │
│ │ │ │ │地點,由林益弘交付販賣價值│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劉宏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 │
│ │ │ │ │文,並向劉宏文收取500元,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 │
│ │ │ │ │而完成交易。 │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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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蘇曉琪之宣告刑




┌──┬─────┬──────┬─────────────┬───────┐
│編號│ 犯罪事實 │ 所犯罪名 │ 宣告刑之內容 │ 刑之減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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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表一編號│毒品危害防制│蘇曉琪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刑法第30條第2 │
│ │3所載幫助│條例第4 條第│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項、毒品危害防│
│ │販賣第一毒│1 項販賣第一│。 │制條例第17條第│
│ │品海洛因之│級毒品罪、刑│ │2項、刑法第59 │
│ │犯行 │法第30條第1 │ │條 │
│ │ │項 │ │ │
├──┼─────┼──────┼─────────────┼───────┤
│2 │附表一編號│毒品危害防制│蘇曉琪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刑法第30條第2 │
│ │5所載販賣│條例第4 條第│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項、毒品危害防│
│ │第一級毒品│1 項販賣第一│。 │制條例第17條第│
│ │海洛因之犯│級毒品罪、刑│ │2項、刑法第59 │
│ │行 │法第30條第1 │ │條 │
│ │ │項 │ │ │
├──┼─────┼──────┼─────────────┼───────┤
│3 │附表一編號│毒品危害防制│蘇曉琪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刑法第30條第2 │
│ │6所載幫助│條例第4 條第│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項、毒品危害防│
│ │販賣第一級│1 項販賣第一│ │制條例第17條第│
│ │毒品海洛因│級毒品罪、刑│ │2項、刑法第59 │
│ │之犯行 │法第30條第1 │ │條 │
│ │ │項 │ │ │
├──┼─────┼──────┼─────────────┼───────┤
│4 │附表一編號│毒品危害防制│蘇曉琪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刑法第30條第2 │
│ │7所載幫助│條例第4 條第│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項、毒品危害防│
│ │販賣第一級│1 項販賣第一│ │制條例第17條第│
│ │毒品海洛因│級毒品罪、刑│ │2項、刑法第59 │
│ │之犯行 │法第30條第1 │ │條 │
│ │ │項 │ │ │
├──┼─────┼──────┼─────────────┼───────┤
│5 │附表一編號│毒品危害防制│蘇曉琪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刑法第30條第2 │
│ │8所載幫助│條例第4 條第│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項、毒品危害防│
│ │販賣第一級│1 項販賣第一│ │制條例第17條第│
│ │毒品海洛因│級毒品罪、刑│ │2項、刑法第59 │
│ │之犯行 │法第30條第1 │ │條 │
│ │ │項 │ │ │
├──┼─────┼──────┼─────────────┼───────┤
│6 │附表一編號│毒品危害防制│蘇曉琪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刑法第30條第2 │
│ │9所載幫助│條例第4 條第│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項、毒品危害防│




│ │販賣第二級│2 項販賣第二│ │制條例第17條第│
│ │毒品甲基安│級毒品罪、刑│ │2項 │
│ │非他命之犯│法第30條第1 │ │ │
│ │行 │項 │ │ │
├──┼─────┼──────┼─────────────┼───────┤
│7 │附表一編號│毒品危害防制│蘇曉琪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刑法第30條第2 │
│ │10所載幫│條例第4 條第│累犯,處有期徒壹年拾月。 │項、毒品危害防│
│ │助販賣第二│2 項販賣第二│ │制條例第17條第│
│ │級毒品甲基│級毒品罪、刑│ │2項 │
│ │安非他命之│法第30條第1 │ │ │
│ │犯行 │項 │ │ │
└──┴─────┴──────┴─────────────┴───────┘


















附表三 :扣案物品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是否沒收 │ 備 註 │
├──┼─────────────────┼───────┼────────────────────┤
│ 1 │玻璃球吸食器1支 │不沒收 │警方於102年11月26日22時20分許,在臺中市 │
│ │ │ │北屯區仁美街9巷78號前,由林益弘身上扣得 │
│ │ │ │。 │
│ │ │ │ │
├──┼─────────────────┼───────┼────────────────────┤
│ 2 │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手機及搭配門號│警方於102年11月26日22時20分許,在臺中市 │




│ │0000000000號之SIM卡各1枚) │0000000000號SI│北屯區仁美街9巷78號前,由蘇曉琪隨身包包 │
│ │ │M卡壹枚沒收 │中扣得。 │
│ │ │(門號097332 │ │
│ │ │1971號SIM卡壹 │ │
│ │ │枚部分,不沒收│ │
│ │ │) │ │
├──┼─────────────────┼───────┼────────────────────┤
│ 3 │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513公克) │不沒收 │①同上 │
│ │ │ │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2年12月23日草寮 │
│ │ │ │ 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 │
│ │ │ │ ˙送驗數量:0.2566公克(淨重) │
│ │ │ │ ˙驗餘數量:0.2513公克(淨重) │
│ │ │ │ ˙檢出結果: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
│ │ │ │ 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
│ │ │ │ 管成分微量咖啡因(Caffeine│
│ │ │ │ ) │
├──┼─────────────────┼───────┼────────────────────┤
│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2.0159公 │不沒收 │①同上編號2 │
│ │克) │ │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2年12月23日草寮 │
│ │ │ │ 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 │
│ │ │ │ ˙送驗數量:2.0175公克(淨重) │
│ │ │ │ ˙驗餘數量:2.0159公克(淨重) │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 (Methamphetamine) │
├──┼─────────────────┼───────┼────────────────────┤
│ 5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該 │不沒收 │同上編號2 │
│ │門號SIM卡1枚) │ │ │
│ │ │ │ │
├──┼─────────────────┼───────┼────────────────────┤
│ 6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該 │不沒收 │同上編號2 │
│ │門號SIM卡1枚) │ │ │
│ │ │ │ │
├──┼─────────────────┼───────┼────────────────────┤
│ 7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該 │不沒收 │同上編號2 │
│ │門號SIM卡1枚) │ │ │
│ │ │ │ │
├──┼─────────────────┼───────┼────────────────────┤
│ 8 │新臺幣27100元 │不沒收 │同上編號2 │




├──┼─────────────────┼───────┼────────────────────┤
│ 9 │殘渣袋4包 │不沒收 │同上編號2 │
├──┼─────────────────┼───────┼────────────────────┤
│ 10 │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223公克) │不沒收 │①警方於102年11月26日23時50分許,在彰化 │
│ │ │ │ 縣彰化市○○街000巷0弄00號林益弘居所內│
│ │ │ │ 扣得。 │
│ │ │ │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2年12月23日草寮 │
│ │ │ │ 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 │
│ │ │ │ ˙送驗數量:0.0284公克(淨重) │
│ │ │ │ ˙驗餘數量:0.0223公克(淨重) │
│ │ │ │ ˙檢出結果: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
│ │ │ │ │
├──┼─────────────────┼───────┼────────────────────┤
│ 11 │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972公克)│不沒收 │①同上編號10 │
│ │ │ │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2年12月23日草寮 │
│ │ │ │ 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 │
│ │ │ │ ˙送驗數量:0.0985公克(淨重) │
│ │ │ │ ˙驗餘數量:0.0972公克(淨重) │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 Methamphetamine) │
│ │ │ │ │
├──┼─────────────────┼───────┼────────────────────┤
│ 12 │吸食器1組 │不沒收 │同上編號10 │
├──┼─────────────────┼───────┼────────────────────┤
│ 13 │玻璃球1個 │不沒收 │同上編號10 │
├──┼─────────────────┼───────┼────────────────────┤
│ 14 │電子磅秤1個 │沒收 │同上編號10 │
├──┼─────────────────┼───────┼────────────────────┤
│ 15 │殘渣袋8包 │不沒收 │同上編號10 │
├──┼─────────────────┼───────┼────────────────────┤
│ 16 │MOTOROLA廠牌行動電話1支 │不沒收 │同上編號10 │
├──┼─────────────────┼───────┼────────────────────┤
│ 17 │SONY Ericsson廠牌行動電話1支 │不沒收 │同上編號10 │
├──┼─────────────────┼───────┼────────────────────┤
│ 18 │IDEOS廠牌行動電話1支 │不沒收 │同上編號10 │
└──┴─────────────────┴───────┴────────────────────┘













附表四: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販毒者 │購毒者姓名│交易時間、│毒品種類、數量、│監聽譯文 │
│ │姓名/電話 │/電話 │地點 │金額 │ │
│ │ │ │ │ │ │
├──┼─────┼─────┼─────┼────────┼───────────────────┤
│1-1 │林益弘呂慶章 │102/10/28 │海洛因一小包(重│10/00 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20時31分;│量不詳)、金額 │呂:那我去找你好了? │
│ │蘇曉琪 │ │臺中市北屯│3000元 │ (簡訊) │
│ │0000000000│ │區崇德路2 │ │ │
│ │ │ │段405號阿 │ │10/00 000000 │
│ │ │ │拉丁庭園 │ │蘇:崇德路阿拉丁喔 │
│ │ │ │KTV前 │ │呂:崇德路阿拉丁喔,崇德路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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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