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憶錯誤、描述不精確及故意為虛偽陳述之不確定性,此 所以法制上對證人之證言須以直接審理及交互詰問方式探求 其真實及正確性之原因;雖證人之記憶亦存有因觀察力、注 意力及記憶力不同而不完整及遺忘之缺陷,並易隨時間之經 過而模糊淡忘,倘主要陳述一致,固非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然如不一致部分之陳述已足以影響犯罪事實之認定,該不 一致之陳述,在無其他證據(尤其是不可變性之證據)之補 強下,自不得遽採為認定犯罪之證據。檢察官就附表一部分 ,雖再以購毒者林武政之指證及被告梁正義偵查中自白為證 據而提起上訴,然證人林武政經調查後何以不能為被告有罪 之認定,其理已析述於前,證人林武政之證言既已前後不一 ,且該不一致部分之陳述已足以影響犯罪事實之認定,參以 被告梁正義偵查中之自白係屬有瑕,且已翻異,自無足互為 補強。況且,毒品購買者之供述縱使並無瑕疵,仍須補強證 據佐證,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本案因購毒者之供述已翻 異而具瑕疵,卷內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復均無法補強被告梁正 義有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情況下,實 無從為不利被告梁正義之認定。又上訴意旨雖持前開被告林 銘坤與梁正義、梁正義與吳乾喜間之譯文,圖證明梁正義偵 查中所述向購毒者拿錢後,再將所收金錢交付被告林銘坤之 事實,然則,姑不論上開譯文內容僅能證明梁正義表示欲至 吳乾喜處拿錢交予被告林銘坤,並居間連絡,至於交付金錢 之原因關係究為何,均無法證明。且上開譯文之通話時間係 101年8月20日,拿取金錢之對象為案外人吳乾喜,與本案公 訴人起訴被告林銘坤共同販賣之附表二編號1 -5所示販賣時 間、對象均不同,犯罪事實互不相屬,又豈能籠統為同一觀 察,何足作為補強此部分起訴罪嫌之證據。檢察官之上訴並 未提出積極確切證據可資據為不利被告梁正義、林銘坤之認 定,公訴人所舉之證據,既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未達於 可確信其真實之程度,則在該合理懷疑尚未剔除前,依據上 開說明,自難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從而,檢察官之上訴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謝道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除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情形外,不得上訴。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抵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一
┌──┬────┬────┬────┬────┬─────┐
│編號│販毒對象│販毒時間│販毒地點│販毒所得│ 備 註 │
├──┼────┼────┼────┼────┼─────┤
│1 │林武政 │101年7月│臺中市大│2,000元 │即如起訴書│
│ │ │下旬某日│里區大元│ │犯罪事實│
│ │ │ │國小附近│ │㈠所示 │
├──┼────┼────┼────┼────┼─────┤
│2 │林武政 │101年7月│臺中市太│1,000元 │即如起訴書│
│ │ │下旬某日│平區竹仔│ │犯罪事實│
│ │ │20時許 │坑營區附│ │㈡所示 │
│ │ │ │近OK便利│ │ │
│ │ │ │超商附近│ │ │
├──┼────┼────┼────┼────┼─────┤
│3 │林武政 │101年9月│臺中市大│2,000元 │即如起訴書│
│ │ │14日20許│里區大元│ │犯罪事實│
│ │ │ │國小附近│ │㈣所示 │
└──┴────┴────┴────┴────┴─────┘
附表二
┌──┬────┬────┬────┬───────────┬────┬─────┐
│編號│販毒對象│販毒時間│販毒地點│ 販毒方式 │販毒所得│ 備 註 │
├──┼────┼────┼────┼───────────┼────┼─────┤
│1 │林武政 │101年8月│臺中市大│由林武政以電話和梁正義│2,000元 │即如起訴書│
│ │ │22日20時│里區大元│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 │ │犯罪事實│
│ │ │許 │國小附近│號之行動電話約定購買第│ │㈢所示 │
│ │ │ │某處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 │
│ │ │ │ │金額、數量、交易地點後│ │ │
│ │ │ │ │,梁正義於通話後約1小 │ │ │
│ │ │ │ │時內,在左揭時地,販賣│ │ │
│ │ │ │ │價值2000元之第二級毒品│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予林 │ │ │
│ │ │ │ │武政。 │ │ │
├──┼────┼────┼────┼───────────┼────┼─────┤
│2 │黃郁樺 │101年6月│臺中市大│由黃郁樺先以電話和梁正│500元 │即如起訴書│
│ │ │中旬某日│里區慈善│義持用之門號0000-00000│ │犯罪事實│
│ │ │19時許 │路111巷 │0號行動電話約定碰面地 │ │㈤所示 │
│ │ │ │口 │點,見面後,黃郁樺與梁│ │ │
│ │ │ │ │正義確定欲購買第二級毒│ │ │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金額和│ │ │
│ │ │ │ │數量,嗣梁正義即於通話│ │ │
│ │ │ │ │後約2小時內,在左揭時 │ │ │
│ │ │ │ │地,販賣價值500元之第 │ │ │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 │ │
│ │ │ │ │小包予黃郁樺。 │ │ │
├──┼────┼────┼────┼───────────┼────┼─────┤
│3 │黃郁樺 │101年7月│臺中市大│由黃郁樺先以電話和梁正│1,000元 │即如起訴書│
│ │ │中旬某日│里區慈善│義持用之門號0000-00000│ │犯罪事實│
│ │ │夜間某時│路111巷 │0號行動電話約定碰面地 │ │㈥所示 │
│ │ │許 │口 │點,見面後,黃郁樺與梁│ │ │
│ │ │ │ │正義確定欲購買第二級毒│ │ │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金額和│ │ │
│ │ │ │ │數量,嗣梁正義即於通話│ │ │
│ │ │ │ │後約2小時內,在左揭時 │ │ │
│ │ │ │ │地,販賣價值1000元之第│ │ │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 │ │
│ │ │ │ │小包予黃郁樺。 │ │ │
├──┼────┼────┼────┼───────────┼────┼─────┤
│4 │黃郁樺 │101年8月│臺中市大│由黃郁樺先以電話和梁正│500元 │即如起訴書│
│ │ │10日19至│里區慈善│義持用之門號0000-00000│ │犯罪事實│
│ │ │20時許 │路111巷 │0號行動電話約定碰面地 │ │㈦所示 │
│ │ │ │口 │點,見面後,黃郁樺與梁│ │ │
│ │ │ │ │正義確定欲購買第二級毒│ │ │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金額和│ │ │
│ │ │ │ │數量,嗣梁正義即於通話│ │ │
│ │ │ │ │後約2小時內,在左揭時 │ │ │
│ │ │ │ │地,販賣價值500元之第 │ │ │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 │ │
│ │ │ │ │小包予黃郁樺。 │ │ │
├──┼────┼────┼────┼───────────┼────┼─────┤
│5 │黃郁樺 │101年8月│臺中市大│由黃郁樺先以電話和梁正│1,000元 │即如起訴書│
│ │ │21日21時│里區慈善│義持用之門號0000-00000│ │犯罪事實│
│ │ │40分後2 │路111巷 │0號行動電話約定碰面地 │ │㈧所示 │
│ │ │小時內 │口 │點,見面後,黃郁樺與梁│ │ │
│ │ │ │ │正義確定欲購買第二級毒│ │ │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金額和│ │ │
│ │ │ │ │數量,嗣梁正義即於通話│ │ │
│ │ │ │ │後約2小時內,在左揭時 │ │ │
│ │ │ │ │地,販賣價值1000元之第│ │ │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 │ │
│ │ │ │ │小包予黃郁樺。 │ │ │
└──┴────┴────┴────┴───────────┴────┴─────┘
附表三
┌─────┬───────────────────┬────┐
│ 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卷頁 │
│ │ (A:梁正義 B:林銘坤) │ │
├─────┼───────────────────┼────┤
│101/8/20 │A:喂! │員警分偵│
│16:14:57 │B:啊...你在忙甚麼? │字第1010│
│ │A:啊? │027397號│
│ │B:你在忙甚麼啦? │警卷P11 │
│ │A:摘龍眼啦! │ │
│ │B:等一下「那個」先湊過來喂! │ │
│ │A:... │ │
│ │B:有嗎? │ │
│ │A:... │ │
│ │B:喂...等一下「那個」有辦法先湊過來嗎?│ │
│ │ 較晚一點啦! │ │
│ │A : ..好啦好啦! │ │
├─────┼───────────────────┼────┤
│101/8/20 │B:喂! │員警分偵│
│20:18:28 │A:你等一下會出去嗎? │字第1010│
│ │B:還沒啦! │027397號│
│ │A:我差不多1小時會到啦!我先去「阿喜」那│警卷P36 │
│ │ 裡跟他拿錢給你! │ │
│ │B:好啦! │ │
├─────┼───────────────────┼────┤
│101/8/21 │A:ㄟ!怎麼樣?. │員警分偵│
│21:53:26 │B:喂!有空閒了嗎? │字第1010│
│ │A:閒了啦! │027397號│
│ │B:喔!好好好! │警卷P37 │
├─────┼───────────────────┼────┤
│101/8/22 │A:喂!你有在家嗎? │員警分偵│
│23:50:12 │B:有啦!我電話去切到振動不知道! │字第1010│
│ │A:喔...我想說怎麼都沒接!我現在馬上下去│027397號│
│ │ ! │警卷P12 │
│ │B:...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