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我跟乙○○的弟弟是好朋友,平常跟乙○○也有往來等 語(見原審卷第122頁背面),足認被告乙○○知悉劉建陞 之年齡,則被告乙○○與劉建陞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應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 其刑。
四、原審認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證人劉建陞固曾於99年12月28日23時42分秒以其所有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乙○○所有持用之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欲向被告乙○○回報其已交付愷他命予 胡誌文之事,惟被告乙○○並未接聽,此有如附表編號七所 示之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在卷可稽,自難遽認被告乙○○所 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供本件共同販賣毒品愷他命 之用,且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並未記載被告乙○○如何以其 所有門號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販賣毒品愷他命,卻將未扣 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沒收及追徵其價額之諭知 (見原審判決主文第3至5行),自有未合。又被告與劉建陞 共同販賣愷他命所得8百元,已由另案被告劉建陞於偵查中 繳交而扣押在案,已見前述,原審判決卻諭知「未扣案之販 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以其財產抵償之」,顯有違誤。被告猶執前詞否認犯罪 而提起上訴,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應由 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前無犯 罪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明知愷他 命係戕害身心之毒品,竟販賣予他人,危害社會治安,敗壞 社會善良風氣,其販賣毒品之行為助長毒品流通,所生危害 匪淺,惟念被告販賣愷他命之數量及所得非多,暨其智識程 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第2項所示 之刑,以示懲儆。
五、從刑部分:按沒收為從刑,除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外,依主刑與從刑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 同時宣告之。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之規定屬相對沒 收主義之立法,依該條規定宣告沒收者,以屬於被告所有之 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為限(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 第46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 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 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判決要旨參照)。又依眾 所周知之目前消費巿場交易情形,行動電話門號之SIM 卡, 於各電信公司出租行動電話門號予消費者使用時,該SIM卡 之所有權即移轉予消費者,此亦經司法院以97年5月6日院台
廳刑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各該電信公司之函文查復無訛 ,此屬本院審判職務上已知之事項,合先敘明。本件扣案之 另案被告劉建陞所有、以其父親劉志卿名義申請之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係供本件販賣第三 級毒品犯罪聯絡使用;又被告與劉建陞共同販賣愷他命所得 8百元,已由劉建陞於另案偵查中繳交而扣押在案,有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保管字503號扣押物品清單影本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47頁背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上開物品於劉建陞案件判決確 定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 處分命令通知該署總務科執行沒收,然按沒收物之執行完畢 與沒收物之不存在,並非一事,因犯罪依法必須沒收之物, 雖已於共犯中之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並已執行完畢,對 於其他共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 第3283號判決要旨參照);另被告所有包裝毒品防止散逸用 之口香糖夾鏈袋,並未扣案,且由被告用以包裝愷他命2包 後交予另案被告劉建陞,再由劉建陞交付予胡誌文,已詳見 前述,該口香糖夾鏈袋固係包裝毒品防止散逸之用,惟業已 交付買受人胡誌文,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鄭 永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房 柏 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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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行動電話 │時間 │譯文內容 │基地台地址 │通聯資料所在卷│ 備註 │
│ │ │ │ │ │宗頁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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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0000000000(被│99年12月26日 │無 │彰化縣○○鄉│偵卷第26頁背面│門號0000000000│
│ │告乙○○)撥入│19:08:47 │ │○○路0段000│ │號行動電話為黃│
│ │0000000000(劉│ │ │號0樓樓頂 │ │靖雯所申請使用│
│ │建陞) │ │ ├──────┤ │ │
│ │ │ │ │被告與劉建陞│ │ │
│ │ │ │ │皆為同一基地│ │ │
│ │ │ │ │台 │ │ │
├──┼───────┼───────┼───────────────┼──────┼───────┼───────┤
│二 │0000000000(劉│99年12月26日 │無 │彰化縣○○鄉│偵卷第27頁 │門號000000000 │
│ │建陞)撥入 │19:38:27 │ │○○路0段000│ │號行動電話為黃│
│ │0000000000(被│ │ │號0樓樓頂 │ │子菡以其外婆徐│
│ │告乙○○) │ │ ├──────┤ │菊香所申請使用│
│ │ │ │ │被告與劉建陞│ │ │
│ │ │ │ │皆為同一基地│ │ │
│ │ │ │ │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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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0000000000(胡│99年12月28日 │(A:胡誌文、B:黃柏璋) │彰化縣○○鄉│警卷第3頁背面 │ │
│ │誌文)撥入 │20:51:42 │A:你在哪裡。 │○○路0段000│ │ │
│ │0000000000(黃│ │B:我要過去了。 │號5樓樓頂( │ │ │
│ │柏璋) │ │A:你在你們那裡廟ㄟ等我就好了,│胡誌文基地台│ │ │
│ │ │ │ 舊ㄟ社區等我就好。 │位置) │ │ │
│ │ │ │B:喔好。 │ │ │ │
│ │ │ │A:你幫我用個。 │ │ │ │
│ │ │ │B:喔好啊好啊。 │ │ │ │
├──┼───────┼───────┼───────────────┼──────┼───────┼───────┤
│四 │0000000000(胡│99年12月28日 │(A:胡誌文、B:黃柏璋) │彰化縣○○鎮│警卷第3頁背面 │ │
│ │誌文)撥入 │20:56:31 │B:喂喂喂。 │○○路0段000│、第4頁 │ │
│ │0000000000(黃│ │A:哩這裡啦。 │、000號0樓樓│ │ │
│ │柏璋) │ │B:喔好。 │頂(胡誌文基│ │ │
│ │ │ │ │地台位置)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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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0000000000(黃│99年12月28日 │(A:胡誌文、B:黃柏璋) │彰化縣○○鎮│警卷第4頁 │ │
│ │柏璋)撥入 │21:01:40 │B:你人列。 │○○路3段185│ │ │
│ │0000000000(胡│ │A:就在社區活動中心。 │、187號8樓樓│ │ │
│ │誌文) │ │B:你來廟ㄟ啦,廟ㄟ前面這裡。 │頂 │ │ │
│ │ │ │A:好。 │(胡誌文基地│ │ │
│ │ │ │ │台位置) │ │ │
├──┼───────┼───────┼───────────────┼──────┼───────┼───────┤
│六 │0000000000(胡│99年12月28日 │(A:胡誌文、B:劉建陞) │彰化縣○○鄉│警卷第4頁背面 │ │
│ │誌文)撥入 │22:16:52 │A:喂阿超內。 │○○路0段000│、原審卷第73頁│ │
│ │0000000000(劉│ │女:他在洗澡。 │號0樓樓頂( │背面 │ │
│ │建陞) │ │A:他在洗澡,何時會好。 │胡誌文基地台│ │ │
│ │ │ │A:等ㄟ吧。 │位置) │ │ │
│ │ │ │A:你拿去浴室給他。 │ │ │ │
│ │ │ │B:等ㄟ喔:「先生電話」,你是誰│ │ │ │
│ │ │ │ 。 │ │ │ │
│ │ │ │A:我胡誌文啦。 │ │ │ │
│ │ │ │B:他問你怎樣。 │ │ │ │
│ │ │ │A:他在他母親這裡。 │ │ │ │
│ │ │ │女:哼啊。 │ │ │ │
│ │ │ │A:你呷阿超講叫他拿一個下來樓下│ │ │ │
│ │ │ │ ,明天在一起算,這樣他就知道│ │ │ │
│ │ │ │ 意思了。 │ │ │ │
│ │ │ │女:明天一起算。 │ │ │ │
│ │ │ │A:你呷講我拿一個現在還要再拿一│ │ │ │
│ │ │ │ 個,明天在一起算 │ │ │ │
│ │ │ │B:喔。 │ │ │ │
│ │ │ │A:你叫他拿給你拿來樓下。 │ │ │ │
│ │ │ │女:哼。 │ │ │ │
│ │ │ │A:明天一起算我拿800給他。 │ │ │ │
│ │ │ │女:喔。「對阿超講:他講叫你拿一│ │ │ │
│ │ │ │ 個給他,他明天一起算拿800給│ │ │ │
│ │ │ │ 你,哼啊,好啦」 │ │ │ │
│ │ │ │女:他講好啦。 │ │ │ │
│ │ │ │A:安內我在你樓下,你出來好了。│ │ │ │
│ │ │ │B:阿超會下去,阿超會下去。 │ │ │ │
│ │ │ │A:喔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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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0000000000(劉│99年12月28日 │無 │彰化縣○○鎮│偵卷第56頁 │ │
│ │建陞)撥入 │23:42:03 │ │○○路000號 │ │ │
│ │0000000000(被│ │ │00樓(被告基│ │ │
│ │告乙○○) │ │ │地台位置,以│ │ │
│ │ │ │ │下皆同) │ │ │
│ │ │ │ │ │ │ │
├──┼───────┼───────┼───────────────┼──────┼───────┼───────┤
│八 │0000000000(劉│99年12月28日 │無 │彰化縣○○鄉│偵卷第47頁背面│ │
│ │建陞)撥入 │23:56:33 │ │○○○○路0 │ │ │
│ │0000000000(被│ │ │巷000號0樓 │ │ │
│ │告乙○○)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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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0000000000(被│99年12月28日 │無 │彰化縣○○鄉│偵卷第47頁背面│ │
│ │告乙○○)撥入│23:57:29 │ │○○路0段000│ │ │
│ │0000000000(劉│ │ │號0樓樓頂 │ │ │
│ │建陞)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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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0000000000(劉│99年12月28日 │無 │彰化縣○○鄉│偵卷第48頁 │ │
│ │建陞)撥入 │23:58:31 │ │○○路0段000│ │ │
│ │0000000000(被│ │ │號0樓樓頂 │ │ │
│ │告乙○○) │ │ │ │ │ │
├──┼───────┼───────┼───────────────┼──────┼───────┼───────┤
│十一│0000000000(劉│99年12月28日 │無 │彰化縣○○鄉│偵卷第48頁 │ │
│ │建陞)撥入 │23:59:21 │ │○○路0段000│ │ │
│ │0000000000(被│ │ │號0樓樓頂 │ │ │
│ │告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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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0000000000(黃│99年12月29日 │ (A:胡誌文、B:女) │彰化縣○○鄉│原審卷第74頁 │ │
│ │子菡代表劉建陞│19:35:35 │B:你胡誌文嗎。 │○○路0段000│ │ │
│ │)撥入00000000│ │A:哼啊。 │號0樓樓頂( │ │ │
│ │84(胡誌文) │ │B:等ㄟ阿超找你「阿超講話:你問 │胡誌文基地台│ │ │
│ │ │ │ 他在哪裡」,阿超問你在哪裡。│位置) │ │ │
│ │ │ │A:你呷講我等ㄟ就過去了。 │ │ │ │
│ │ │ │B:阿超講要找你,你在哪裡。 │ │ │ │
│ │ │ │A:叫他來國小這裡。 │ │ │ │
│ │ │ │B:國小,哪裡國小。 │ │ │ │
│ │ │ │A:咱們這裡國小。 │ │ │ │
│ │ │ │B:咱們這裡國小,大湖國小喔。 │ │ │ │
│ │ │ │A:看他是要過來還是我過去。 │ │ │ │
│ │ │ │B:大湖國小嗎。 │ │ │ │
│ │ │ │A:哼啊。 │ │ │ │
│ │ │ │B:阿超要過去啦,到那裡在打給你│ │ │ │
│ │ │ │ 。 │ │ │ │
│ │ │ │A:好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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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0000000000(劉│99年12月29日 │(A:胡誌文、B:劉建陞) │彰化縣○○鄉│警卷第6頁 │ │
│ │建陞)撥入 │19:45:19 │承上通 │○○路0段000│ │ │
│ │0000000000(胡│ │A:喂。 │號0樓樓頂( │ │ │
│ │誌文) │ │B:我們到了喔。 │胡誌文基地台│ │ │
│ │ │ │A:好等我。 │位置)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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