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2902號
TCHM,97,上訴,2902,2009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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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商店前。 │ │金池所持用門號○九三○│一級毒品罪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二所│
│ │ │ │一七四七二○號行動電話│ │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因販賣第一│
│ │ │ │聯繫。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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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九十七年四月二日晚│一千元│許育瑋(綽號阿瑋)以所│毒品危害防制│乙○○戊○○共同販賣第一級│
│  │上八時十分許,在彰│ │持用門號0000000│條例第四條第│毒品,均累犯,乙○○處有期徒│
│  │化縣社頭鄉某便利商│ │二九三號行動電話撥打林│一項之販賣第│刑拾陸年,戊○○處期徒刑拾伍│
│  │店前。 │ │金池所持用門號○九三○│一級毒品罪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二所│
│  │ │ │一七四七二○號行動電話│ │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因販賣第一│
│ │ │ │聯繫。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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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五百元│許育誠以所持用門號○九│毒品危害防制│乙○○戊○○共同販賣第一級│
│  │晚上七時十九分許,│ │00000000號行動│條例第四條第│毒品,均累犯,乙○○處有期徒│
│  │在彰化縣員林鎮華益│ │電話撥打乙○○所持用門│一項之販賣第│刑拾陸年,戊○○處期徒刑拾伍│
│  │超商前。 │ │號0000000000│一級毒品罪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二所│
│ │ │ │號行動電話聯繫。 │ │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因販賣第一│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連帶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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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一千元│陳昭彰(綽號大頭仔)以│毒品危害防制│乙○○戊○○共同販賣第一級│
│  │下午二時三十七分許│ │門號000000000│條例第四條第│毒品,均累犯,乙○○處有期徒│
│  │,在彰化縣員林鎮員│ │、000000000號│一項之販賣第│刑拾陸年,戊○○處期徒刑拾伍│
│  │林國中前。 │ │市內電話、門號○九三八│一級毒品罪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一、│
│ │ │ │八七四二八二號行動電話│ │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因販賣│
│ │ │ │撥打乙○○所持用門號○│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
│ │ │ │000000000號行│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動電話、戊○○所持用門│ │時,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號0000000000│ │ │
│ │ │ │號行動電話聯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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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一千五│陳昭彰(綽號大頭仔)以│毒品危害防制│乙○○戊○○共同販賣第一級│
│  │上午九時十九分許,│百元 │門號000000000│條例第四條第│毒品,均累犯,乙○○處有期徒│
│  │在彰化縣員林鎮員林│ │一、000000000│一項之販賣第│刑拾陸年,戊○○處期徒刑拾伍│
│  │國中前。 │ │四號行動電話撥打戊○○│一級毒品罪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三所│
│ │ │ │所持用門號○九三三四二│ │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因販賣第一│




│ │ │ │八六三五號行動電話聯繫│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連│
│ │ │ │。 │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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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一千元│陳意忠以其所持用門號○│毒品危害防制│乙○○戊○○共同販賣第一級│
│  │中午十二時四十七分│ │000000000號行│條例第四條第│毒品,均累犯,乙○○處有期徒│
│  │許,在彰化縣社頭鄉│ │動電話撥打戊○○所持用│一項之販賣第│刑拾陸年,戊○○處期徒刑拾伍│
│  │舊社村某處。 │ │門號000000000│一級毒品罪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三所│
│ │ │ │五號行動電話聯繫。 │ │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因販賣第一│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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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下│一千元│黃信嘉以其所持用門號○│毒品危害防制│乙○○戊○○共同販賣第一級│
│  │午五時六分許,在彰│ │000000000號行│條例第四條第│毒品,均累犯,乙○○處有期徒│
│  │化縣員林鎮信昌齡球│ │動電話撥打戊○○所持用│一項之販賣第│刑拾陸年,戊○○處期徒刑拾伍│
│  │館前。 │ │門號000000000│一級毒品罪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三所│
│ │ │ │五號行動電話聯繫。 │ │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因販賣第一│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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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九十七年五月八日下│一千元│黃信嘉以其所持用門號○│毒品危害防制│乙○○戊○○共同販賣第一級│
│  │午一時五十分許,在│ │000000000號行│條例第四條第│毒品,均累犯,乙○○處有期徒│
│  │彰化縣大村鄉擺塘巷│ │動電話撥打戊○○所持用│一項之販賣第│刑拾陸年,戊○○處期徒刑拾伍│
│  │鐵路平交道旁。 │ │門號000000000│一級毒品罪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三所│
│ │ │ │五號行動電話聯繫。 │ │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因販賣第一│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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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一千元│黃信嘉以其所持用門號○│毒品危害防制│乙○○戊○○共同販賣第一級│
│  │上午十時三十六分許│ │000000000號行│條例第四條第│毒品,均累犯,乙○○處有期徒│
│  │,在彰化縣大村鄉擺│ │動電話撥打戊○○所持用│一項之販賣第│刑拾陸年,戊○○處期徒刑拾伍│
│  │塘巷鐵路平交道旁。│ │門號000000000│一級毒品罪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三所│
│ │ │ │五號行動電話聯繫。 │ │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因販賣第一│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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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十七年五月二日晚│一千元│吳維乾以門號○四八二九│毒品危害防制│乙○○戊○○共同販賣第一級│
│  │上九時五十二分許,│ │四○九一號市內電話撥打│條例第四條第│毒品,均累犯,乙○○處有期徒│
│  │在彰化縣大村鄉農會│ │戊○○所持用門號○九三│一項之販賣第│刑拾陸年,戊○○處期徒刑拾伍│
│  │前。 │ │0000000號行動電│一級毒品罪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三所│
│ │ │ │話聯繫。 │ │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因販賣第一│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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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九十七年五月十日晚│一千元│吳維乾以門號○四八二九│毒品危害防制│乙○○戊○○共同販賣第一級│
│  │上九時三十三分許,│ │四○九一號市內電話撥打│條例第四條第│毒品,均累犯,乙○○處有期徒│
│  │在彰化縣大村鄉農會│ │戊○○所持用門號○九三│一項之販賣第│刑拾陸年,戊○○處期徒刑拾伍│
│  │前。 │ │0000000號行動電│一級毒品罪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三所│
│  │ │ │話聯繫。 │ │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因販賣第一│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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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九十七年五月六日下│一千元│張景登以其所持用門號○│毒品危害防制│乙○○戊○○共同販賣第一級│
│  │午五時三十九分許,│ │000000000號行│條例第四條第│毒品,均累犯,乙○○處有期徒│
│  │在彰化縣大村鄉中山│ │動電話撥打戊○○所持用│一項之販賣第│刑拾陸年,戊○○處期徒刑拾伍│
│  │路美利達公司前。 │ │門號000000000│一級毒品罪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三所│
│  │ │ │五號行動電話聯繫。 │ │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因販賣第一│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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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下│一千元│陳順良陳年發推由陳年│毒品危害防制│乙○○戊○○共同販賣第一級│
│  │午五時三十二分許,│ │發以其所持用門號○九一│條例第四條第│毒品,均累犯,乙○○處有期徒│
│  │在彰化縣員林鎮大埔│ │0000000號行動電│一項之販賣第│刑拾陸年,戊○○處期徒刑拾伍│
│  │里某棒球場外。 │ │話撥打戊○○所持用門號│一級毒品罪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三所│
│  │ │ │0000000000號│ │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因販賣第一│
│ │ │ │行動電話聯繫。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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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一千元│陳順良陳年發推由陳年│毒品危害防制│乙○○戊○○共同販賣第一級│
│  │晚上六時十七分許,│ │發以其所持用門號○九一│條例第四條第│毒品,均累犯,乙○○處有期徒│
│  │在彰化縣員林鎮員林│ │0000000號行動電│一項之販賣第│刑拾陸年,戊○○處期徒刑拾伍│
│  │國中附近之某超商前│ │話撥打戊○○所持用門號│一級毒品罪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三所│




│  │。 │ │0000000000號│ │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因販賣第一│
│ │ │ │行動電話聯繫。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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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九十七年五月三日上│五百元│林鉅偉(綽號偉偉)以其│毒品危害防制│乙○○戊○○共同販賣第一級│
│  │午十時二十分許,在│ │所持用門號○九三八○○│條例第四條第│毒品,均累犯,乙○○處有期徒│
│  │彰化縣員林鎮或大村│ │一三四七、○九三八五○│一項之販賣第│刑拾陸年,戊○○處期徒刑拾伍│
│  │鄉某處。 │ │四一六二號行動電話撥打│一級毒品罪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三所│
│  │ │ │戊○○所持用門號○九三│ │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因販賣第一│
│ │ │ │0000000號行動電│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連帶沒│
│ │ │ │話聯繫。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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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九十七年五月六日晚│五百元│林鉅偉(綽號偉偉)以其│毒品危害防制│乙○○戊○○共同販賣第一級│
│  │上八時二十分,彰化│ │所持用門號○九三八五○│條例第四條第│毒品,均累犯,乙○○處有期徒│
│  │縣大村鄉○○○○路│ │四一六二號行動電話撥打│一項之販賣第│刑拾陸年,戊○○處期徒刑拾伍│
│  │旁。 │ │戊○○所持用門號○九三│一級毒品罪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三所│
│  │ │ │0000000號行動電│ │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因販賣第一│
│ │ │ │話聯繫。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連帶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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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九十七年五月十一日│一千元│林鉅偉(綽號偉偉)以其│毒品危害防制│乙○○戊○○共同販賣第一級│
│  │中午十二時五十六分│ │所持用門號○九三八五○│條例第四條第│毒品,均累犯,乙○○處有期徒│
│  │許,在彰化縣員林鎮│ │四一六二號行動電話撥打│一項之販賣第│刑拾陸年,戊○○處期徒刑拾伍│
│  │某道路旁。 │ │戊○○所持用門號○九三│一級毒品罪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三所│
│  │ │ │0000000號行動電│ │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因販賣第一│
│ │ │ │話聯繫。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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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一千元│林鉅偉(綽號偉偉)以其│毒品危害防制│乙○○戊○○共同販賣第一級│
│  │晚上七時四十分許,│ │所持用門號○九三八五○│條例第四條第│毒品,均累犯,乙○○處有期徒│
│  │在彰化縣員林鎮或大│ │四一六二號行動電話撥打│一項之販賣第│刑拾陸年,戊○○處期徒刑拾伍│
│  │村鄉某處。 │ │戊○○所持用門號○九三│一級毒品罪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三所│
│  │ │ │0000000號行動電│ │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因販賣第一│
│ │ │ │話聯繫。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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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貳:與本案有關之扣案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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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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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TQC牌行動電話一支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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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MOTOROLA牌行動電話一支(原裝放門號○九│乙○○
│ │00000000號SIM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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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BENQ-SIEMENS牌行動電話一支 │乙○○(提供給│
│ │ │戊○○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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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一片(置放在│楊仁傑 │
│ │編號一之行動電話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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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一片(置放在│賴秋麗
│ │編號三之行動電話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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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叁: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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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販賣對象│販賣時間 │販賣金額、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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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許育瑋 │九十七年二月某日│五百元、二次。│
│ │ │起 │ │
├──┼────┼────────┼───────┤
│二 │許育誠 │九十七年一、二月│五百元、六次。│
│ │ │某日起至同年五月│一千元、三次。│
│ │ │初某日止 │ │
├──┼────┼────────┼───────┤
│三 │陳昭彰 │九十七年二、三月│一千元、五次。│
│ │ │某日起至同年五月│二千元、三次。│
│ │ │底某日止 │ │
├──┼────┼────────┼───────┤
│四 │陳意忠 │九十七年四月初某│一千元、二次。│
│ │ │日起至同年五月中│ │
│ │ │旬某日止 │ │
├──┼────┼────────┼───────┤
│五 │劉嘉文 │九十七年五月初某│五百元、五次。│




│ │ │日起 │ │
├──┼────┼────────┼───────┤
│六 │林鉅偉 │九十七年三月底某│五百元、七次。│
│ │ │日起至同年五月中│ │
│ │ │旬某日止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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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