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提到任何與毒品相關事項,被告如何僅憑相互約定見面之 對話,而能得知要攜帶何種類?多少數量之毒品前往交易? 再細譯渠二人之對話内容,多由洪冬熹主動找被告,被告之 回應則相對冷淡。是以,本件檢察官雖依據洪冬熹之指述, 起訴被告3次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然於所舉補強證據質 量、數量均非充分之情形下,尚無法排除洪冬熹證述難以採 信之合理懷疑,尚不能單憑洪冬熹之片面指述,遽為認定被 告有販賣毒品海洛因予洪冬熹之犯行。
㈥據上,洪冬熹固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時均證稱,先與被告 聯絡後,再向被告購入海洛因並交付價金等語,然就交易時 間、地點、金額等節,皆有前後證述不一之情形,證述已有 瑕疵,而卷附通訊監察譯文亦無從認定係洪冬熹與被告談論 交易海洛因交易之對話,無從補強洪冬熹上揭證述,自不得 僅以洪冬熹單方陳述,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七、綜上所述,公訴意旨以被告之供述,洪冬熹之指證及卷附通 訊監察譯文等證據,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然上揭洪冬熹之指證述內容,並 未能確實證明被告有上揭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事實,而原審及 本院依被告聲請所查證暨檢察官所舉其餘證據資料,亦無法 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販賣第一級毒品予洪冬熹之事 實;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涉犯上揭犯行 ,依首開刑事訴訟法規定及說明,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自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審未察,遽認被告涉犯有如附表二 編號1至3所示部分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即有未洽。被告提 起上訴,否認其涉犯上揭犯行,並指摘原判決採證認事用法 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並為被告 此部分被訴犯行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淑美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提起上訴,檢察官郭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無罪部分檢察官得上訴,被告不得上訴;其餘部分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有罪部分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事實欄一、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林永忠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IPHONE7PLUS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事實欄一、㈡(起訴書附表編號2-2) 林永忠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IPHONE7PLUS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事實欄一、㈢(起訴書附表編號3) 林永忠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IPHONE7PLUS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事實欄二(起訴書附表編號4) 林永忠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IPHONE7PLUS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沒收。 附表二:無罪部分
編號 購買者及持用門號 販毒者及持用之門號 聯繫(交易)之時間 交易地點 購買毒品數量 購買毒品之金額(單位:新臺幣) 1(起訴書編號1-1) 洪冬熹 0000-000000 林永忠 0000-000000 109年1月28日3時57分至4時6分聯繫 109年1月28日4時10分交易 南投縣○○鎮○○路0000號後方空地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4,000元 2(起訴書編號1-2) 洪冬熹 0000-000000 林永忠 0000-000000 109年2月15日15時1分至15時45分聯繫 109年2月15日16時00分交易 臺中市樂業路、旱溪西路口新建大樓工地旁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8,000元 3(起訴書編號1-3) 洪冬熹 0000-000000 林永忠 0000-000000 109年2月22日6時37分至7時39分聯繫 109年2月22日7時45分交易 南投縣○○鎮○○路0000號後方空地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 4,000元 附表三:林永忠與洪冬熹間之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 譯文內容及所持用門號 1 (起訴書一覽表編號1-1) A:洪冬熹(門號0000-000000) B:林永忠(門號0000-000000) 通訊監察譯文通話時間:109年1月28日3時57分15秒(聲監續12號卷第544頁) B:喂。 A:喂。 B:恩。 A:我跟你說,來臺仔間這邊吃飯好嗎? B:蛤? A:來吃早餐一下,來吃飯,好嗎? B:沒啦,我早上還要載媽媽下去那個。 A:不然我現在過去,我過去跟他講一下。 B:好啦。 A:你叫他下來喔。 B:恩,什麼事情? A:要啦,這樣你聽不懂? B:好啦。 A:蛤? B:好啦。 A:好。 2 (起訴書一覽表編號1-1) A:洪冬熹(門號0000-000000) B:林永忠(門號0000-000000) 通訊監察譯文通話時間:109年1月28日4時6分2秒(聲監續12號卷第545頁) B:喂。 A:我在樓下啦。 B:好。 3 (起訴書一覽表編號1-2) A:洪冬熹(門號0000-000000) B:林永忠(門號0000-000000) 通訊監察譯文通話時間:109年2月15日15時1分34秒(聲監續37號卷第265頁) B:喂。 A:喂。 B:嘿。 A:有在我們這邊嗎? B:沒耶。 A:沒有喔在臺中喔? B:嘿啊。 A:有要下來嗎? B:沒啦。 A:沒有喔? B:嘿。 A:好好。 B:你上來一下好嗎? A:我就不知道位置啊。 B:這樣喔。 A:我就不會開。 B:我跟你說,現在外面漲價漲成這樣喔。 A:我知道啦。 B:你知道喔?現在要1萬2喔。 A:嘿,好啦。 B:喔。 A:嘿啊。 B:恩。 4 (起訴書一覽表編號1-2) A:洪冬熹(門號0000-000000) B:林永忠(門號0000-000000) 通訊監察譯文通話時間:109年2月15日15時2分35秒(聲監續37號卷第266頁) B:喂。 A:喂,啊你什麼時候要下來? B:可能沒下去了。 A:沒下來喔?阿嘉有在家喔? B:蛤? A:他有在家嗎? B:你打給他看看,我不知道。 A:我打過去都語音信箱啊。 B:恩。 A:嘿啊。 B:打他的電話,電話啦。 A:嘿啊電話。 B:電話都沒接喔? A:都轉接語音信箱啊? B:這樣喔。 A:嘿啊,我想說他有在家我去載他。 B:怎麼會不知道路,隨便也知道路。 A:我不知道怎麼接過去。 B:蛤? A:我就不知道,知道我就過去了。 B:那個阿弟也不知道? A:嘿啊。 B:來好幾遍了,還不知道? A:我不知道啦。 B:蛤? A:我不知道啦。 B:你就,你走中投一直下來啊。 A:蛤? B:你中投會走嗎? A:嘿。 B:你中投一直下來,你有3號,在3號旁邊,你3號就一直往北,往北看到74號,就走74號,74號就到太平路,太平那邊下來這樣而已啊。 A:我就是不會開啊,我就開上去了。 B:不會開還買車? A:我打電話看阿彰有沒有在那邊,我去載他,這樣好啦。 B:我就沒打給他,我不知道。 A:我打給他看看。 B:好啦。 5 (起訴書一覽表編號1-2) A:洪冬熹(門號0000-000000) B:林永忠(門號0000-000000) 通訊監察譯文通話時間:109年2月15日15時11分35秒(聲監續37號卷第267頁) B:喂。 A:那條路叫什麼路? B:蛤? A:你們那邊一間超市,那7-11那邊,那條什麼路? B:你說什麼?我聽不懂。 A:要去你們那邊,上面那間超市是什麼路?7-11啊。B:超市? A:7-11啦。 B:7-11喔? A:嘿啊。 B:旱溪西路啦。 A:旱溪西路喔? B:嘿啊。 A:阿三電話都關機是怎麼樣? B:我怎麼知道他怎樣?昨天才來我這邊,走就關機了,我怎麼知道。 A:這樣喔? B:嘿啊。 A:是為什麼這樣?我去他家喊看看。 B:蛤?管他。 A:我去他家喊看看,蛤。 B:管他去死。 A:蛤? B:不管他去死啦,幹你娘啦。 A:又吵架喔? B:哪有吵架?幹你娘啦,時間比較慢,林北在那邊做事情,一直叫林北載他回去。 A:嘿。 B:手就在忙,是要怎麼載他回去? A:嘿。 B:林北還打電話給他,問說你是有坐到車嗎? A:嘿。 B:他說他在忙,好啦好啦,我說你去忙、你去忙,像 這樣他就關機了。 A:這樣喔?好啦好啦。 6 (起訴書一覽表編號1-2) A:洪冬熹(門號0000-000000) B:林永忠(門號0000-000000) 通訊監察譯文通話時間:109年2月15日15時15分20秒(聲監續37號卷第268頁) B:喂。 A:我用導航的,開到旱溪,那邊是旱溪路幾段? B:你就導航樂業路。 A:蛤? B:樂業路啦跟旱溪西路。 A:樂業路跟旱溪西路喔? B:嘿啦。 A:好好好。 7 (起訴書一覽表編號1-2) A:洪冬熹(門號0000-000000) B:林永忠(門號0000-000000) 通訊監察譯文通話時間:109年2月15日15時42分12秒(聲監續37號卷第268頁) B:喂。 A:我要到了喔。 B:好啦。 A:我到了再打給你。 B:好啦。 A:好。 8 (起訴書一覽表編號1-2) A:洪冬熹(門號0000-000000) B:林永忠(門號0000-000000) 通訊監察譯文通話時間:109年2月15日15時45分36秒(聲監續37號卷第268頁) B:喂。 A:阿忠我在基及這邊。 B:好啦。 A:好。 9 (起訴書一覽表編號1-3) A:洪冬熹(門號0000-000000) B:林永忠(門號0000-000000) 通訊監察譯文通話時間:109年2月22日6時37分6秒(聲監續37號卷第277頁) B:恩。 A:今天有要下來嗎? B:恩。 A:蛤? B:我會在草屯。 B:今天在草屯喔? B:恩。 A:我晚一點打給你喔,蛤? B:你就晚一點再打就好了啊。 A:好啦好啦。 10 (起訴書一覽表編號1-3) A:洪冬熹(門號0000-000000) B:林永忠(門號0000-000000) 通訊監察譯文通話時間:109年2月22日7時22分37秒(聲監續37號卷第277頁) B:恩。 A:喂。 B:恩。 A:我等一下過去載你喔? B:恩。 A:好。 11 (起訴書一覽表編號1-3) A:洪冬熹(門號0000-000000) B:林永忠(門號0000-000000) 通訊監察譯文通話時間:109年2月22日7時31分28秒(聲監續37號卷第277頁) B:喂。 A:我在樓下。 12 (起訴書一覽表編號1-3) A:洪冬熹(門號0000-000000) B:林永忠(門號0000-000000) 通訊監察譯文通話時間:109年2月22日7時36分52秒(聲監續37號卷第277頁) B:喂。 A:我現在過去你那邊。 B:過去哪? A:你家裡那。 B:我哪裡的家? A:你租屋那邊,我在阿三這邊。 13 (起訴書一覽表編號1-3) A:洪冬熹(門號0000-000000) B:林永忠(門號0000-000000) 通訊監察譯文通話時間:109年2月22日7時39分56秒(聲監續37號卷第277頁) B:喂。 A:我在樓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