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1717號
TCHM,108,上訴,1717,2019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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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怡 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枝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1項、第2項或第4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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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數量 │鑑定結果(參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 年8 月│
│ │ │28日刑鑑字第1040070490號鑑定書及槍彈照片、內政│
│ │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8 月1 日刑鑑字第106006│
│ │ │492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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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衝鋒槍1 枝(│認係仿造衝鋒槍,為仿德國HK廠MP5K型口徑9MM 制式│
│ │槍枝管制編號│衝鋒槍製造,槍上具KE018974等字樣,槍管內具6 條│
│ │0000000000,│左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
│ │含彈匣2 個)│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如影像一~七) │
├──┼──────┼───────────────────────┤
│ 二 │衝鋒槍1 枝(│認係仿造衝鋒槍,為仿德國HK廠MP5K型口徑9MM 制式│
│ │槍枝管制編號│衝鋒槍製造,槍上具KE018919等字樣,槍管內具6 條│
│ │0000000000,│左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
│ │含彈匣1 個)│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如影像八~一四) │
├──┼──────┼───────────────────────┤
│ 三 │口徑9mm 制式│原扣案數量係76顆,鑑定如下: │




│ │子彈51顆 │⑴61顆,認均係口徑9mm 制式子彈,採樣20顆試射,│
│ │ │ 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如影像一五~一六) │
├──┼──────┤⑵15顆,認均係口徑9mm制式子彈,彈底均具撞擊痕 │
│ 四 │口徑9mm 制式│ 跡採樣5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如影 │
│ │子彈25顆(均│ 像一七~一八)經試射後,尚餘51顆。 │
│ │試射完畢) │ │
├──┼──────┼───────────────────────┤
│ 五 │非制式子彈6 │⑴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8 ±0.│
│ │顆 │ 5mm 金屬彈頭而成,採樣2 顆試射,均可擊發,認│
│ │ │ 具殺傷力。(如影像一九~二○) │
│ │ │⑵有關該局刑鑑字第1040070490號鑑定書之未試射彈│
│ │ │ 4顆,均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
├──┼──────┼───────────────────────┤
│ 六 │送鑑彈殼10顆│認均係口徑9mm 制式金屬彈殼。(如影像二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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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副駕駛座腳踏墊上之咖啡色包包內查扣仿造衝鋒槍2支、子彈82顆( │
│制式76顆、非制式6顆)、彈殼10顆、彈匣2個,後行李箱查扣得彈匣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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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龍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