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960號
TCHM,109,上訴,960,2020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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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檢警調查,態度良好,被告庚○○平日擔任聯結車司機 ,獨自照料年邁母親,並非作惡之人,請求從輕量刑等語。 惟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 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 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 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 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 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 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 尊重(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度台上字第70 33號及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等判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 罰,應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關於應執 行刑之量定,係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有期徒刑 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規定之外部界限及定應執行刑之恤刑 目的,無悖於量刑之合理性,合乎責任原則,即不得指為違 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42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被告庚○○所犯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之竊取 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依法加重其刑至2分之1,故其法定本 刑為1年1月至10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10倍以上20 倍以下罰金,所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 ,法定本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 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金,則原審審酌上開一之一切事項,分 別量處如原審判決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就併科罰金 部分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31萬6千元),各刑 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56萬6千元 )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2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900萬元及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已 充分審酌被告庚○○犯案情節之輕重及法定加減事由之有無 ,業針對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而為妥適量刑,所定應執行之 刑亦均無違於內部界線與外部界線。被告庚○○提起上訴及 於本院審理時亦均未再提出具體新事證足以證明原審量刑有 何不妥之處,其任意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予以任意指 摘,自非可採,其此部分上訴亦屬無據,應予駁回。三、被告戊○○上訴意旨以:原審除引述被告戊○○自白外,並 未引述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何以僅憑該通訊監察譯文即足作 為被告戊○○之不利認定,未見說明,且僅扣得甲車及OPPO 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外,並未扣得任



何贓物,自難僅以該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作為不利於被告戊○ ○;又犯罪事實欄五所認定之「阿清」何在?另不詳4名外 勞何在?被告戊○○於何時地與「阿清」等人達成共同犯意 聯絡?若果係「阿清」等人竊得木頭後始要被告戊○○前往 載運,「阿清」等人亦顯非與被告戊○○有犯意聯絡?又被 告戊○○載運5千元之報酬是否確實存在?等均屬有疑等語 。然查,被告戊○○直承107年5月2日12時56分59秒、12時 58分14秒、12時58分35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分別為其所持用之 0000000000門號而撥打聯絡,該行動電話及門號並為警所查 扣,其於12時56分59秒、12時58分14秒與「阿清」之通話內 容,「阿清」已清楚告知被告戊○○4點半到那邊,被告戊 ○○並未有所疑惑,僅就4點半到那邊、還是4點半到最上面 一節有所質疑,足見被告戊○○對於該次「阿清」邀約見面 之地點、事情均瞭若指掌,始未於電話中予以講明,稽諸被 告戊○○於原審或本院均屢屢供證述:因為欠外勞錢,所以 以載運外勞及木頭下山為代價抵債(見原審卷二第362、387 頁;本院卷第218頁),對照上開譯文內容,互核相符。再 者,被告戊○○於與「阿清」對話後,隨即於當日12時58分 35秒聯絡甲○○,告知甲○○其4點半要到最上面,並要甲 ○○於當日5、6點到其(被告戊○○)處,同時詢問甲○○ 「你知道怎麼處理了吧」,並於甲○○表示「我先聯絡,我 沒老師的電話耶」後,回稱「好啦,我叫老師打給你」(見 卷七第90、91頁),對此被告戊○○供稱:我打給甲○○要 不要上來看木頭,順便約老師張准銘準備現金(見卷七第91 頁),我有介紹老師給甲○○認識,因為他們都有在玩藝品 的東西(見原審卷二第388頁),而據被告甲○○委由律師 代為表示:107年5月2日當天有受被告戊○○委託,聯絡並 載張准銘到戊○○位於信義鄉之工寮去看木頭,當時是由外 勞「阿清」、「阿寶」與張准銘洽談,但當天張准銘並沒有 帶走任何木頭(見原審卷二第387頁),被告甲○○於本院 審理時亦供述其於107年5月2日當天確實有答應戊○○要載 張准銘前去看木頭,當時載張准銘去看木頭時,有看到戊○ ○、外勞「阿清」、「阿寶」都在(見本院卷第321頁)。 由被告戊○○接受「阿清」電話通知後,依「阿清」指示於 4點半到約定地點,隨即要甲○○於5、6點到戊○○所在處 ,並聯絡張准銘來看木頭,被告戊○○對於「阿清」等人所 竊取者係森林主產物,且透過甲○○找來張准銘欲脫手,甚 屬明確(惟尚無從證明該次張准銘有與外勞交易成功),此 部分除被告戊○○自白外,亦有被告戊○○與「阿清」、甲 ○○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對照可稽,非僅被告戊○○自白而



已。復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 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 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 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 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 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 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73年台上 字第1886號、2364號等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戊○○業已知 悉「阿清」要其載運外勞及竊得之木頭下山,並駕駛甲車前 往搭載,彼此間已有默示之合致,縱使被告戊○○未參與實 際竊取之過程,僅屬共犯間彼此行為分擔而已,無礙於共同 正犯之成立。是以,被告戊○○上訴意旨所指摘各情,均屬 無據,其提起上訴亦屬無理由。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己○○、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 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意聯絡,於107年3月4日某時, 被告己○○夥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寶」、「阿團 」、「阿星」之越南籍勞工前往第98林班地,由被告己○○ 擔任守衛監看警方查緝動向,並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隨時通報「阿寶」提高警覺躲避警方查緝,以利「阿寶 」、「阿團」、「阿星」等人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臺灣扁 柏、紅檜、臺灣櫸、牛樟,共計竊得附表一編號一所示9-1 至9 -11號屬貴重木之牛樟根株材及殘材、9-12至9-16號屬 貴重木之紅檜樹瘤及殘材、9- 19號屬貴重木扁柏樹瘤、屬 貴重木之扁柏2塊及屬貴重木之臺灣櫸3塊;附表一編號四所 示17 -1、17-10號屬貴重木之臺灣扁柏殘材、17-2號屬貴重 木之紅檜根株材、17-3至17-9、17-13、17-18號屬貴重木之 牛樟根株材及圓材;附表一編號三所示12-6至12-12號屬貴 重木之臺灣扁柏樹瘤、屬貴重木之臺灣扁柏4塊及屬貴重木 之臺灣櫸3塊及屬貴重木紅檜4塊等貴重木。被告庚○○並於 同年月3日下午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益民汽車 租賃貨車,於同年月5日載送「阿寶」等人及竊得之貴重木 下山。被告己○○並於同年月5日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與葉承林聯繫,收受被告己○○竊得之貴重木紅檜殘 材2塊(扣案編號17-19、17-20號)攜帶下山。被告己○○ 另於不詳時間、地點,請不詳人士將竊得屬貴重木之臺灣扁 柏4塊、臺灣櫸3塊及紅檜4塊加工,製成附表一編號一所示9 -17至9-18號扁柏藝品、9-20至9-22號臺灣櫸藝品、附表一



編號四所示17-11號紅檜藝品、附表一編號三所示12-1至12 -2號扁柏金磚、12-3至12-5號紅檜聚寶盆。因認被告庚○○ 、己○○均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第6款之 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嫌(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部分) 。
㈡於107 年4 月18日某時,被告戊○○、甲○○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意聯 絡,被告戊○○駕駛甲車,載送「阿寶」、「阿團」、「阿 星」前往第98林班地,竊取不詳數量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臺灣 扁柏、牛樟,並將所竊得之森林主產物載運下山。又被告戊 ○○因甲車在山上臨時故障,由被告戊○○使用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甲○○於同年4月19日上山維修 車輛,被告甲○○並維修甲車,分得屬貴重木之森林主產物 即附表一編號五所示貴重木,並於不詳時間請不詳之人加工 部分臺灣扁柏、牛樟作為藝品及半成品。因認被告甲○○、 戊○○均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竊 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嫌(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部分)。 ㈢於107 年4 月24日至4 月28日間,被告戊○○、甲○○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2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之犯意聯絡,被告戊○○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阿寶聯繫後,由被告戊○○駕駛甲車,前往工寮載運「阿寶 」、「阿團」前往第98林班地,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牛樟 、烏心石、臺灣扁柏,共計竊得附表一編號二所示貴重木, 被告戊○○於同年月26日將「阿寶」、「阿團」及所竊得之 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紅檜、牛樟原木載運下山。被告甲○○於 同年月25日購買食物上山供「阿寶」、「阿團」食用,並於 同年月26日使用門號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戊○○聯 繫商討銷贓事宜。因認被告甲○○、戊○○均涉犯森林法第 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 嫌(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部分)。
㈣被告丁○○明知牛樟係國有林班地之珍貴樹種,為森林之主 產物,在市面上鮮少合法流通,若無具體確實之來源證明, 斷屬盜伐自國有林班地之贓物無疑,且知悉林晉祿所交付之 牛樟精油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牛樟所提煉,竟基於收受贓物之 犯意,於107 年5 月3 日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林晉祿聯繫,以不詳代價,向林晉祿故買牛樟精油12瓶(牛 樟來源係犯罪事實四由林晉祿向被告庚○○購得之牛樟)。 因認被告丁○○涉犯森林法第50條第1 項之故買贓物罪嫌( 起訴書犯罪事實四部分)。
㈤被告庚○○另於107 年3 月18日基於媒介贓物之犯意,前往



第98林班地向「阿寶」取得屬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牛樟3塊( 濕重約37公斤),復於同年月19日以4,000元之價格販賣貴 重木牛樟3塊與林晉祿。因認被告庚○○涉犯森林法第50條 第1項之媒介贓物罪嫌(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後段之媒介 贓物部分)。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 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刑事訴訟法第16 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 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 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 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 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庚○○、己○○涉犯上開一、㈠部分罪嫌, 無非以被告庚○○、己○○之供述、通訊監察譯文、扣案貴 重木、藝品等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庚○○、己○○均堅決 否認有何此部分犯行,均辯稱其等均無起訴書所載此部竊取 貴重木犯行等語。經查:
㈠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憑之監聽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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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電話:0000-000000(被告庚○○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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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時間 │對象A │出│對象B 及│ 內容摘要 │ 基地台位置 │
│號│ │ │入│電話號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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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年3月│0988-4│>>│益民汽車│B:益民租車。 │'000000000000000' │
│ │3日13時 │77628 │ │00-00000│A:我阿水。 │;3G雲林縣林內鄉坪│
│ │51分39秒│ │ │68 │B:你怎麼那麼久沒來? │頂林內段0000-0000 │
│ │ │ │ │ │A:呵呵,要租一台貨車。 │地號;300 │
│ │ │ │ │ │B:好,下午什麼時候來? │ │
│ │ │ │ │ │A:差不多5-6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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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年3月│0988-4│>>│益民汽車│B:益民汽車,你好。 │'000000000000000' │
│ │5日10時 │77628 │ │00-00000│A:我等一下過去。 │;3G雲林縣林內鄉林│
│ │21分2秒 │ │ │68 │B:阿水呀嗎? │中村仁愛33之1號(國│
│ │ │ │ │ │A:對。 │道3號高速公路林內
│ │ │ │ │ │ │機房);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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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7年3月│0988-4│<<│外勞阿寶│A:我要出去了喔。 │ │




│ │5日12時 │77628 │ │0000-000│B:好。 │ │
│ │57分49秒│ │ │647 │A:我現在開車,你要在路 │ │
│ │ │ │ │ │ 口載我。 │ │
│ │ │ │ │ │B:好,什麼時候到? │ │
│ │ │ │ │ │A:差不多1個小時。 │ │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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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電話:0000-000000(越南籍勞工阿寶」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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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時間 │對象A │出│對象B 及│ 內容摘要 │ 基地台位置 │
│號│ │ │入│電話號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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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年3月│0901-2│>>│益民汽車│B:益民租車你好。 │'000000000000000' │
│ │6日8時 │54647 │ │00-00000│A:我阿水呀。 │;3G南投縣信義鄉明│
│ │56分48秒│ │ │68 │B:你好。 │德村明德段1441地號│
│ │ │ │ │ │A:我車子在十甲,車子壞 │;230 │
│ │ │ │ │ │ 掉了。 │ │
│ │ │ │ │ │B:你不是開過貨車嗎? │ │
│ │ │ │ │ │A:有,現在車子壞掉,怎 │ │
│ │ │ │ │ │ 麼辦? │ │
│ │ │ │ │ │B:你在哪裡? │ │
│ │ │ │ │ │A:信義的十甲這裡。 │ │
│ │ │ │ │ │B:你在那裡直接修理。 │ │
│ │ │ │ │ │A:差不多多少錢? │ │
│ │ │ │ │ │B:差不多幾千元。 │ │
│ │ │ │ │ │A:好,再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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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年3月│0901-2│>>│修車廠 │A:老闆娘你好,我車子壞 │'000000000000000' │
│ │6日9時 │54647 │ │000-0000│ 掉了。 │;3G南投縣信義鄉明│
│ │1分34秒 │ │ │266 │B:你在哪裡? │德村明德段1441地號│
│ │ │ │ │ │A:我在十甲那裡。 │;230 │
│ │ │ │ │ │B:哪裡? │ │
│ │ │ │ │ │A:我小貨車壞掉了。 │ │
│ │ │ │ │ │B:多少CC? │ │
│ │ │ │ │ │A:3.5。 │ │
│ │ │ │ │ │B:你開1檔來我們這裡。 │ │
│ │ │ │ │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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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電話:0000-000000(越南籍勞工阿寶」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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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時間 │對象A │出│對象B 及│ 內容摘要 │ 基地台位置 │
│號│ │ │入│電話號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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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年3月│0901-2│<<│戊○○ │B:我幫你聯絡好了,晚一 │'000000000000000' │
│ │4日17時 │54647 │ │0000-000│ 點拿去給你。 │;3G南投縣信義鄉明│
│ │15分59秒│ │ │217 │A:好,什麼時候上來? │德村明德段1441地號│
│ │ │ │ │ │B:差不多7-8點吧。 │;190 │
│ │ │ │ │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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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年3月│0901-2│<<│己○○ │A:哥。 │'000000000000000' │
│ │4日22時 │54647 │ │0000-000│B:你們那裡盡量,開車子 │;3G南投縣信義鄉明│
│ │7分42秒 │ │ │067 │ 是不簡單的人。 │德村明德段1441地號│
│ │ │ │ │ │A:好 │;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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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7年3月│0901-2│<<│己○○ │B:那個下面的工寮,盡量 │'000000000000000' │
│ │4日22時 │54647 │ │0000-000│ 不要開燈。 │;3G南投縣信義鄉明│
│ │11分49秒│ │ │067 │A:好。 │德村明德段1441地號│
│ │ │ │ │ │B:我在對面看得很清楚。 │;230 │
│ │ │ │ │ │A:好。 │ │
│ │ │ │ │ │B:他們一上一進,應該是 │ │
│ │ │ │ │ │ 不簡單。 │ │
│ │ │ │ │ │A:好。 │ │
│ │ │ │ │ │B:你們門關起來,應該是 │ │
│ │ │ │ │ │ 沒事。 │ │
│ │ │ │ │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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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7年3月│0901-2│<<│己○○ │B:那個真的是特別的,對 │'000000000000000' │
│ │4日22時 │54647 │ │0000-000│ 面停一台。 │;3G南投縣信義鄉明│
│ │23分56秒│ │ │067 │A:好。 │德村明德段1441地號│
│ │ │ │ │ │B:今天怪怪的,他那裡很 │;230 │
│ │ │ │ │ │ 多人。 │ │
│ │ │ │ │ │A:好。 │ │
│ │ │ │ │ │B:應該是在埋伏,被抓到 │ │
│ │ │ │ │ │ 應該是被押起來。 │ │
│ │ │ │ │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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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7年3月│0901-2│<<│己○○ │B:我看真的是特別的,他 │'000000000000000' │
│ │4日22時 │54647 │ │0000-000│ 在發動車子。 │;3G南投縣信義鄉明│




│ │41分52秒│ │ │067 │A:好。 │德村明德段1441地號│
│ │ │ │ │ │B:他們應該在埋伏的。 │;230 │
│ │ │ │ │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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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7年3月│0901-2│<<│己○○ │B:他們2台車子同時下去了│'000000000000000' │
│ │4日22時 │54647 │ │0000-000│ 。 │;3G南投縣信義鄉明│
│ │46分3秒 │ │ │067 │A:現在呢? │德村明德段1441地號│
│ │ │ │ │ │B:不知道上面有沒有人, │;230 │
│ │ │ │ │ │ 我怕是警察。 │ │
│ │ │ │ │ │A:好。 │ │
│ │ │ │ │ │B:你再等一下。 │ │
│ │ │ │ │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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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7年3月│0901-2│>>│己○○ │A:大哥,你快來了嗎? │'000000000000000' │
│ │4日23時 │54647 │ │0000-000│B:我想要過去了。 │;3G南投縣信義鄉明│
│ │35分29秒│ │ │067 │A:好。 │德村明德段1441地號│
│ │ │ │ │ │ │;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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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7年3月│0901-2│>>│庚○○ │B:我要上去了喔。 │'000000000000000' │
│ │5日12時 │54647 │ │0000-000│A:你來要多久? │;3G南投縣信義鄉明│
│ │57分44秒│ │ │628 │B:差不多1個小時。 │德村明德段1441地號│
│ │ │ │ │ │A:很慢耶。 │;230 │
│ │ │ │ │ │B:好,50分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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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7年3月│0901-2│<<│己○○ │A:大哥。 │'000000000000000' │
│ │5 日13時│54647 │ │0000-000│B:現在下大雨最好了。 │;3G南投縣信義鄉明│
│ │46分45 │ │ │067 │A:好。 │德村明德段1441地號│
│ │秒 │ │ │ │ │;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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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年3月│0901-2│<<│葉茂哲 │B:我等一下上去,你那裡 │'000000000000000' │
│ │5日23時 │54647 │ │0000-000│ 有香菸嗎? │;3G南投縣信義鄉明│
│ │29分29秒│ │ │538 │A:有。 │德村明德段1441地號│
│ │ │ │ │ │B:我帶2包上去。 │;230 │
│ │ │ │ │ │A:喔,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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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電話:0000-000000(被告己○○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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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時間 │對象A │出│對象B 及│ 內容摘要 │ 基地台位置 │
│號│ │ │入│電話號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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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年3月│0937-7│>>│葉承林 │B:喂! │25959 南投縣信義鄉│
│ │5日9時 │48086 │ │0000-000│A:你有無來? │明德村德段1544地│
│ │24分34秒│ │ │645 │B:有,但我又去田仔! │號 │
│ │ │ │ │ │A:你去田仔幹什麼? │ │
│ │ │ │ │ │B:等一下灑肥料。 │ │
│ │ │ │ │ │A:最近有無開會? │ │
│ │ │ │ │ │B:沒有開會。 │ │
│ │ │ │ │ │A:最近有無消息? │ │
│ │ │ │ │ │B:沒有。 │ │
│ │ │ │ │ │A:看有無狀況問一下? │ │
│ │ │ │ │ │B:喔! │ │
│ │ │ │ │ │A:等一下我拿1顆頭乾淨的│ │
│ │ │ │ │ │ 要給你處理。 │ │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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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年3月│0937-7│>>│葉承林 │B:喂! │35959 南投縣信義鄉│
│ │5日9時 │48086 │ │0000-000│A:你在哪裡? │明德村德段1544地│
│ │56分38秒│ │ │645 │B:做好了嗎? │號 │
│ │ │ │ │ │A:做好了,去買1箱啤酒,│ │
│ │ │ │ │ │ 算我的。 │ │
│ │ │ │ │ │B:好。 │ │
│ │ │ │ │ │A:順便拿那顆頭給你,在 │ │
│ │ │ │ │ │ 山上。 │ │
│ │ │ │ │ │B:在九層坑。 │ │
│ │ │ │ │ │A:沒有,還沒到那邊,你 │ │
│ │ │ │ │ │ 就從水塔過來就知道。 │ │
│ │ │ │ │ │B:在阿和那邊嗎? │ │
│ │ │ │ │ │A:是。 │ │
│ │ │ │ │ │B:好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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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被告庚○○於警詢時就上開譯文內容供證:「(警方現提示 『阿寶』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第3頁最 後2通以及第4頁全部,請你解釋這段期間你以及『阿寶』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持機 人在進行何事?)107(警卷誤載為106)年3月4日我在做什 麼我已經忘記了,107(警卷誤載為106)年3月5日『阿寶』 問我要不要上山幫人家採梅子,至於其他人3月4日至5日在 做什麼我不清楚。(警方再提示你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 00-000000【代號A,下同】與門號電話0000000000、000000



00【代號B,下同】聯繫通話譯文如下,通話內容中之A及B 方為誰?)A就是我,市內電話00000000(B)就是益民汽車 老闆,另外一個電話0000000000持機人是『阿寶』。(請你 解釋上開譯文的意思?你找益民汽車租車作何用途?)我之 前車子壞掉我都會去跟益民汽車租車使用,我就可以開貨車 上山採藥,後來我還車以後,我回到住處以後,過一陣子我 再叫『阿寶』下山載我。(你為何還要叫『阿寶』載你?要 載你到哪裡?做甚麼?)我真的忘記了。」等語(見卷八第 156至157頁);於原審審理時供證:我要上山採藥,要上山 上不上去,租貨車可以上去,『阿寶』問我在入口搭便車, 『阿寶』說有朋友在山上打獵,要去九層坑上面,問我可否 搭便車,我說好,到了之後,『阿寶』他們往山裡走,我在 山地入口採藥,我於3月5日載『阿寶』上山後就沒有跟『阿 寶』在一起,益民汽車的人都叫我『阿水』,上開譯文是『 阿寶』他們下來時我車子在那邊壞了,我的電話沒有電,想 跟『阿寶』他們借電話跟益民汽車說車子壞了,剛好『阿寶 』他們有下山,是同一條路,基地台位置明德村是在山下。 」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93至397頁)。則被告庚○○無論於 警詢或原審審理時均未供證其有搭載「阿寶」等人上山共同 竊取貴重木等情。又本案並未查獲「阿寶」,而依上開譯文 內容(監聽門號0000000000號107年3月6日8時56分、9時1分 部分)觀之,確實有可能係被告庚○○持用監聽對象「阿寶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益民汽車聯絡告知車子壞 掉之事,由此亦或可如檢察官推測被告庚○○與「阿寶」當 時係同處一處(見原審卷二第396至397頁),然綜觀上開譯 文,至多亦僅能推認被告庚○○向益民汽車租車,而於107 年3月5日搭載「阿寶」上山,嗣於隔日車子壞掉,被告庚○ ○以「阿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益民汽車 聯絡之事實,至於被告庚○○與「阿寶」上山所為何事、被 告庚○○與「阿寶」是否有竊取貴重木下山等節,均無從得 知認定。
㈢再就被告己○○之上開譯文部分,被告己○○於原審審理時 供證:因為有請逃逸外勞幫忙種菜,怕被警察抓所以才會跟 對方說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01至404頁)。又本案因員警未 查獲「阿寶」到案說明此譯文內容,而無從核對被告己○○ 此部分說詞,惟觀此譯文內容,至多亦僅能知悉被告己○○ 告知「阿寶」等人小心有員警查緝等情,至於為何要小心員 警?亦有多種可能,尚難遽此認定「阿寶」等人當時即係在 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等情。
㈣又就被告己○○與葉承林之上開對話譯文,被告己○○供稱



譯文中一顆乾淨的頭是指山羌頭,因為是保育類動物,所以 我警詢拒絕回答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03至404頁),核與證 人葉承林於警詢時證稱譯文中那顆是山羌頭,是我叔叔己○ ○要給我吃的等語(見卷二第193頁)相符,而觀此譯文內 容,現實上亦無從排除係山羌頭之可能,是尚難憑此遽論該 譯文中「一顆頭乾淨的要給你處理」即一定是公訴意旨所指 之紅檜殘材。是公訴意旨以員警於107年6月4日,在南投縣 ○○鄉○○巷00號所查扣之紅檜(編號17-19、17-20號), 即係由被告己○○竊取後,聯絡葉承林上山拿取之紅檜(即 譯文中之山羌頭),尚難認有據。
㈤至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扣得之貴重木、藝品部分,至多僅能 證明被告己○○為警查獲時持有南投林管處所管領之林地上 之森林主產物,然被告己○○取得該等扣案貴重木、藝品之 原因容有多端,或係本於買賣、受贈、拾獲、收受等等,不 一而足,況依前述,被告庚○○、己○○等人是否有起訴書 所載於107 年3 月3 日至5 日間共同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 等情,尚屬有疑,況如依起訴書所載之事實,被告庚○○、 己○○、「阿寶」等人既於107年3月3日至5日間竊得森林主 產物貴重木,依盜伐集團銷贓特性,應早已將該批竊得之貴 重木銷贓,故該等扣案貴重木、藝品是否必為被告己○○透 過與被告庚○○等人於上開時、地竊盜取得,尚有合理懷疑 。
㈥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為舉證尚無法使本院確信被告庚○○ 、己○○有此部分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犯行,自不能遽以 該罪相繩。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戊○○、甲○○涉犯上開一、㈡部分罪嫌, 無非以被告戊○○、甲○○之供述、通訊監察譯文、扣案貴 重木、藝品等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戊○○、甲○○均堅決 否認有何此部分犯行。被告戊○○辯稱:我有幫忙「阿寶」 載運林木下山,但是我不確定起訴書所載的此部分時間有沒 有載林木下山等語;被告甲○○辯稱:我沒有起訴書所載此 部分共同竊取貴重木犯行等語。經查:
㈠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憑之監聽譯文:
┌────────────────────────────────────────┐
│監察電話:0000-000000(被告戊○○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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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時間 │對象A │出│對象B 及│ 內容摘要 │ 基地台位置 │
│號│ │ │入│電話號碼│ │ │
├─┼────┼───┼─┼────┼────────────┼─────────┤
│1 │107年4月│0975-8│<<│外勞阿寶│A:阿寶,我沒聽到手機在 │'000000000000000' │




│ │18日19時│47217 │ │0000-000│ 叫。 │;3G雲林縣莿桐鄉 │
│ │51分9秒 │ │ │626 │B:好。 │90-36號頂樓及樓頂 │
│ │ │ │ │ │A:我明天要去工作嗎? │;270 │
│ │ │ │ │ │B:可以幫我拿錢去台中還 │ │
│ │ │ │ │ │ 錢嗎? │ │
│ │ │ │ │ │A:我們見面再說。 │ │
├─┼────┼───┼─┼────┼────────────┼─────────┤
│2 │107年4月│0975-8│<<│甲○○ │B:阿寶找你喔。 │'000000000000000' │
│ │18日20時│47217 │ │0000-000│A:我知道。 │;3G雲林縣莿桐鄉 │
│ │38分14秒│ │ │165 │B:你在做什麼? │90-36號頂樓及樓頂 │
│ │ │ │ │ │A:我要過去了。 │;270 │
│ │ │ │ │ │B:好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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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7年4月│0975-8│<<│外勞阿寶│A:阿寶你有在工作嗎? │'000000000000000' │
│ │19日7時 │47217 │ │0000-000│B:沒有,在吃飯。 │;3G雲林縣莿桐鄉大│
│ │14分36秒│ │ │626 │A:我到了。 │美路82之1號4樓頂;│
│ │ │ │ │ │B:那台大的在那裡嗎? │340 │
│ │ │ │ │ │A:有呀。 │ │
│ │ │ │ │ │B:你隨便按電鈴幾樓都可 │ │
│ │ │ │ │ │ 以,1、2、3樓都可以。│ │
│ │ │ │ │ │A:我按了,沒有人。 │ │
│ │ │ │ │ │B:那我回家好了。 │ │
├─┼────┼───┼─┼────┼────────────┼─────────┤
│4 │107年4月│0975-8│>>│甲○○ │A:哥,我問你一下。 │'000000000000000' │
│ │19日17時│47217 │ │0000-000│B:怎樣? │;3G南投縣水里鄉興│
│ │26分2秒 │ │ │165 │A:如果打一檔和二檔,車 │隆村18林班地266地 │
│ │ │ │ │ │ 子不太能動是怎樣? │號;160 │
│ │ │ │ │ │B:可能壞掉了。 │ │
│ │ │ │ │ │A:怎麼辦呀? │ │
│ │ │ │ │ │B:燒掉了。 │ │
└─┴────┴───┴─┴────┴────────────┴─────────┘
㈡就上開譯文,被告戊○○於原審審理時供證:0000000000我 有在使用,107年4月18日19時51分這通是「阿寶」打給我, 叫我幫忙拿錢去臺中還人,當天我不確定我有無上去第98林 班地,107年4月19日我有與被告甲○○聯絡,甲車離合器壞 了,被告甲○○後來有上山幫我修車,我沒看到外勞拿檜木 、牛樟、扁柏給被告甲○○;被告甲○○是於107年4月18日 第一次到我工寮幫我修甲車,是離合器不順,當時被告甲○ ○暫時幫我調一下,被告甲○○只停了半小時之後就離開, 我在107年4月21日有開甲車到竹山修車廠給被告甲○○修車



,維修明細單(見原審卷一第417頁)內的項目確實是我請 被告甲○○修理,總共1萬8,000元,當(19)天是我跟被告 甲○○約在信義鄉農會梅子工廠那邊,我請一位外勞去載被 告甲○○來我的工寮修車,被告甲○○幫我調離合器後,是 我載被告甲○○下山到梅子工廠開他的車,之後我們各開各 的車離開,我載被告甲○○下山時,被告甲○○沒有載林木 下山;起訴書記載我於107年4月18日載「阿寶」等人至第98 林班地,竊扁柏、牛樟,後來甲車壞掉,我聯絡被告甲○○ 上山修車等情是實在;(後又改稱)我於107年4月18日人都 在雲林,我不記得載「阿寶」等人上山竊取牛樟、扁柏的時 間是何時,我真的忘記了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63至365、 371至374、382至385頁)。
㈢就上開譯文,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時則供稱如下: ┌───────────────────────────────┐
│㈠勘驗警詢筆錄第4-5 頁,警方提示4/18、4/19通訊譯文部分,卷七第│
│ 26頁以下。 │
│36:29 │
│警問:現警方提示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代號A,下同,與 │
│ 0000000000、還有0000000000號門號,聯繫通話譯文,請 │
│ 問,通話內容之A方是不是你?0000000000是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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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