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嫌遭判刑與否,而產生任何改變,故證人莊清閔若非確和 被告分工竊取該株梢楠,實無動機為此損人不利己之證述, 也沒有必要平白承擔偽證風險而捏造案情之必要。尤以證人 莊清閔苟存心誣陷,大可於案發之初受調查時即嚴加指證「 李漢城也有參與行竊」,其實無理由在偵訊時迭以「李漢城 不知道這件是偷樹」、「我騙李漢城說梢楠是我家的」等隱 瞞、掩飾之供詞(見偵查卷第71頁反面、第74頁反面),迴 護被告。又證人莊清閔於原審審理時亦已證述其先前試圖迴 護被告係因:這個案子我本來就想自己承擔、李漢城不承認 也無妨,但後來覺得他處理梢楠毫無回音、還對另案在監的 我不聞不問,所以乾脆把實情全說出來等語(見原審卷第67 頁反面以下)。堪認證人莊清閔、莊明光嗣於原審及本院審 理中結證內容確係依自己所見所聞據實陳述,並無設詞纂害 被告之跡象。
㈣而被告與原審同案被告莊清閔、莊明光於案發期間乃至事後 之相關過程中所為電話聯繫,亦有通訊監察譯文在案可稽( 內容全文詳附表),且渠等 3人皆不爭執該監聽譯文之同一 性,並同認其中自己之發話確係在談論上開梢楠之相關情事 (見偵查卷第35頁反面、第48頁反面以下、第54頁反面以下 、第75頁以下,原審卷第43頁反面以下),細繹之: ⒈案發當天即101年3月19日部分,莊明光係去電莊清閔謂:「 我們要上去了」、「都裝好了」 、「你也不幫忙,害我搬得 要死」、「他們載出去了,我沒有跟,因為李漢城說不用, 賣多少錢我也不知道」、「那個鋸下來很紮實,你不去看也 沒問他們去哪裡?不要被他們騙了最後一毛錢也拿不到」等 語,足認「莊明光係應莊清閔之邀,協同李漢城搬運上開梢 楠,再交由李漢城循不詳管道變賣」、「莊明光抱怨莊清閔 沒在場一起搬,並提醒其追蹤李漢城變賣狀況、防免分款無 著」之客觀事實存在。
⒉到了隔天即101年 3月20日8時15分許,出現被告對莊清閔說 :「你弟跟我要錢,我要給你還是給你弟」 、「你都不幫忙 ,弄得我像猴子一樣忙」、「樹是空心的,不知道有沒有買 主」,莊清閔還提到「如果你真的找不到買主,我再去桃園 找」,然後同日約9時29分,莊清閔電知莊明光 「我已經聯 絡好了,你找李漢城收錢」,可見承續前一天的通話,莊清 閔的確開始關心被告外運梢楠後變賣情形,未幾並向莊明光 回報「業講妥變賣分款事宜,再跟李漢城要錢即可」。 ⒊接著101年3月20日9時37分許, 莊清閔向莊明光抱怨「李漢 城搬走樹後賭博到現在,根本沒處理變賣的事情,現在去找他 也拿不到錢」,莊明光則回稱「今天下班後再找李漢城看看
」,結果同日約17時57分,莊明光在電話中對莊清閔表示「 已經問好價格了,如果樹還沒有賣,乾脆我們自己來」,足認 莊清閔、莊明光兄弟一再追蹤被告外運梢楠後變賣情形,並 考慮自己另闢管道、不再交由被告處理。
⒋迨101年3月22日,又見莊清閔去電催促被告,瞭解其變賣進 度,末於101年3月25日,則見莊清閔向莊明光告急,表明「 李漢城反目說反正樹也不是我們的,好像要黑吃黑、不願理 會我們的追討分款了」之意思。
⒌綜合上述,莊清閔、莊明光兄弟交談之「莊清閔招來莊明光 協同李漢城搬運上開梢楠,原先責成李漢城變賣、分款,亦 不妨由渠兄弟另覓買主,但最後發生爭議而告終」等節,係 在不知受監聽之自然狀態、私底下的平常對話,可信度當然 極高,蓋無法想像渠兄弟何需無端自導自演、莫名虛構故事 來通話,加上期間尚有被告坦認之「和莊清閔討論找買主問 題」此交談居中(見偵查卷第54頁反面以下、第75頁以下, 原審卷第44頁)、要無牽強解讀成「莊清閔、莊明光兄弟居 於賣家地位售與李漢城」之餘地,益徵整體評價該等監聽錄 得之本案相關往來通聯,確足認定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莊清 閔、莊明光於原審審理時所證「渠兄弟及李漢城為求變賣分 款牟利而分工竊取森林主產物」屬實無訛。
㈤至於被告雖以:伊係合法買樹,不知道莊清閔、莊明光兄弟 無權處分云云置辯,惟查:
⒈被告一方面坦言「我接觸過園藝業、知悉買賣或運輸林木需 要來源證明」(見原審卷第86頁反面),另一方面卻又表示 「我跟莊清閔、莊明光兄弟不熟、只見過一次面,惟向莊清 閔買樹沒有任何證明、也沒看到土地所有權狀」等語(見原 審卷第86頁反面以下),顯有自相矛盾之情形,被告明知違 反常規,仍與自稱交情甚淺、顯乏信賴關係者進行如斯交易 ,無疑被告稱其係合法買賣之辯解,即甚為可疑。 ⒉再被告屢屢坦言「確和莊清閔聯繫過如監聽譯文所示『尋覓 買家』事宜」,祇加以解釋「會談論找買家,是因為我要先 轉賣掉才能付清莊清閔這邊的款項,實與『莊清閔賣樹給我 』並不衝突」(見偵查卷第54頁反面以下、第71、75頁), 然從監聽譯文既得獲知「莊清閔自己也有銷貨管道可循」( 詳前),是莊清閔若非夥同被告對外銷贓,而純係自己要處 分上開梢楠,衡情莊清閔則直接賣給被告或他人即可,不然 也頂多只會委託被告代為銷售,殊無徒增「賣給李漢城」此 道買賣程序,而平白令被告旋賺取轉手利益之理,在在同徵 被告辯稱:渠間確係買賣、僅需另尋買家云云,顯難憑採。 ⒊況被告陳稱:「上開梢楠約 1公噸重,是我跟莊清閔買的」
等語(見原審院卷第44頁),卻又說「錢還沒付清,買來的 梢楠就失竊了,但我沒去報警」等語(見偵查卷第71頁以下 、原審卷第87頁反面),可見其一方面堅稱合法買得材積頗 大、價值不斐的梢楠,並因此欠下賣方尾款,另一方面竟在 自稱之竊案發生後自認倒楣,於尚欠尾款下也毫不在意梢楠 失竊,而沒有任何報警求援,實不合情理。
㈥又證人謝文禓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辯護人問:你是否知 道莊清閔把他們家附近的梢楠樹賣給李漢城的事?)知道。 (問:你去年3月間發生何事?)去年3月間我到李漢城位於 苗栗縣三灣鄉大坪的工寮,那時我剛下班,因我們是朋友關 係,我去他家泡茶聊天,在我們泡茶聊天中,剛好有位我不 認識、姓莊的人來找李漢城談論關於樹的事情。(問:在此 過程中,在場者有誰?這地點是在何處?)在場的只有我、 李漢城,還有一個姓莊的人,地點就在苗栗縣三灣鄉大坪李 漢城的工寮。(問:談完此事後,你是否還知道該件買賣其 它過程?)那天談完後,第 2天因李漢城車子送修,他就打 電話給我,叫我載他去他位於南庄的莊姓朋友家,我載李漢 城到他莊姓朋友家後,他二人就去現場,我在他家等他,他 們兩人看完後,我又載李漢城回家。(問:你是否知道莊清 閔到李漢城家的原因?)他們是談論關於樹的事情,我片面 得知是根據李漢城的告知,以及片面有聽到他們談話內容, 他們是談論關於買賣樹的事情,然後他們去砍樹當天我也在 場,我剛好夜班下班,然後到李漢城的工寮去,……。(問 :跟李漢城是什麼關係、認識多久?)朋友關係,95年認識 。(問:常往來?)也就是朋友,偶爾會去他那邊泡泡茶。 算不錯。就是談得來的朋友。(問:你剛說砍樹時你也有去 ,是不是?)我沒有去,我只說我有到李漢城的工寮,本來 是想找他去泡茶。我現在可以補述,我是說到李漢城的工寮 ,剛好碰到姓莊的人去找他,他們在準備工具。(問:你是 否認識莊明光?)不認識。(問:莊清閔?)不認識。(問 :完全不認識?)對。(問:那天他們說了什麼?)他們那 天是說他們要去砍樹,然後接著我總不能跟去,我就回家了 。(問:只說要砍樹?)對。(問:他要砍什麼樹?)我不 清楚。(問:他要怎麼砍?)我不清楚。(問:都沒講,全 部只有說要砍樹?)對。(問:要砍哪裡的樹?)因為前一 天我有帶他去,就是他委託我載他去位於南庄的莊姓朋友家 ,我載他到他家後,他們兩人就不知道去哪。(問:砍哪一 棵樹?)我當然不知道。(問:他們常常在一起砍樹?)沒 有。(問:為何你會說沒有,你對他很清楚是不是?)我說 沒有是因為據我所知李漢城很少跟這位姓莊的朋友有聯絡。
(問:你為何會那麼清楚?)因為我常去他那邊泡茶,一個 月至少去4、5次以上。(問:你去泡茶怎曉得他的交情?你 的意思是他們要砍樹都要去李漢城家泡茶,是否如此?)不 是,就我所知,我有去,我通常我都沒看到姓莊的朋友來找 他。(問:你跟李漢城熟,你在那邊泡茶都沒看到莊清閔, 只有那一次看到,所以你就認為他們沒有常在一起砍樹是不 是?)對,我看到他三次,一次是來找他,一次去他家,一 次是當天他們去砍樹時,姓莊的有去李漢城他家找他,就是 這三次。(問:你剛說他們樹有買賣,為何你知道他們樹有 買賣?)因為他們在談論買賣的東西,有談論到樹。(問: 後來談的結果是怎樣?)有談論到樹,結果是他們兩人的行 為,他們兩人在談論的事情,我不應該介入。(問:我是說 你聽的結果怎樣?你都已經聽到人家在砍樹、要賣樹,那聽 的結果怎樣?)我沒說我全程都有在聽,我有迴避。(問: 你有沒有聽到?結果是怎樣?)一開始他們就有說他們在買 賣這種樹。(問:買賣什麼樹?)就是他們要談論關於這棵 樹的問題,一開始他來找他就是談論這個樹的問題,然後他 們談的細節我並沒參與。(問:有沒有聽到?)我當然是有 聽到,片面之詞我是有聽到他們是在談論關於這棵樹的問題 。(問:結果不了了之?還是有談出一個結果?)不是,當 然沒有不了了之,如果不了了之,第 2天李漢城就不會叫我 載他去他家。(問:第二天又到莊清閔家?)對,姓莊的南 庄家。(問:你是否載李漢城到莊清閔家?)對。(問:你 載李漢城到莊清閔家做什麼?)我載李漢城去莊清閔家,李 漢城就跟我說他們兩個要去看樹,我就在莊清閔家下面等他 ,他們開出去,我等了大概20分鐘後他就上車,我載他回他 家後我就回我家。(問:他何時砍樹?)是第三天了吧。( 問:第一天去談、第二天去看、第三天去砍,是否如此?) 對,到第三天我又去找李漢城時,我看到他們在準備鏈鋸等 之類的工具,他們就說他們要去砍樹,之後我就回去了。( 問:你所謂的「他們」是指誰?)就是李漢城,還有一個姓 莊的,姓莊的人也有帶他女朋友到場。(問:你有無聽到他 們的樹要怎麼賣?)當然沒有,我看到他們要去砍樹我就走 了。(問:既然他們有在講要賣樹,你沒聽到錢的事情嗎? )沒有。(問:你沒聽到價格,那他有說樹是怎麼來的嗎? )不清楚。(問:既然你不清楚也沒聽到,那他到底講了什 麼事情,讓你認為是買樹?)就我聽到的是姓莊的來找他說 要談論一棵樹,我有問李漢城是關於何事,李漢城說他要賣 他樹,全部內容就只是這樣。(問:沒講多少錢?)這我不 清楚。(問:你當時跟他們距離多遠?)大概就這邊(指證
人席)到通譯那邊的距離。(問:你怎麼曉得對方姓莊?) 因為我是從他的那個傳單上看到的。(問:律師的傳單?) 對。(問:為何你會知道我們要問你什麼?)就我自己推論 一定是問這些問題,因為之前在地方法院時,我們跟律師就 有談到說我知道姓莊的有去找李漢城。(問:在地院時,律 師已有找過你,是不是?)不是這個律師,是另外一個律師 ,他有跟我談論說是否確實有這段事實的陳述。(問:律師 怎會去問你?)他當然看到我直接問我,因為李漢城有跟律 師講說是我看到的等語(見本院卷第77至83頁)。是以證人 謝文禓雖證稱其於被告之工寮處有聽到證人莊清閔與被告在 談論買樹之事,惟究係買賣何株樹木則其並不清楚,亦未聽 聞該買賣之重要事項即價金之任何內容,是以證人謝文禓是 否確聽聞被告與證人莊清閔談論本案該株梢楠之買賣事宜, 即甚為可疑,更何況證人莊清閔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 剛證人謝文禓作證時,你有在場?)剛才戴眼鏡、講話很大 聲那個(指證人謝文禓今日配戴眼鏡到庭),我從頭到尾都 沒看過他,我從頭到尾我誓死都沒看過他,而且他講他載李 漢城來我家,說我跟李漢城到山上看樹,根本沒這件事,當 天李漢城是開他自己的藍色小台吉普車來我家,放在我家這 邊,他來我家時,鏈鋸那些全都拿來了,就一起去鋸樹,我 去替樹綁一綁就沒在那幫忙了,吊車去那些我就不知道,那 時候我人在10幾公里外我一個叫盧賴孫(音譯)的朋友家, ……。(問:你的意思是謝文禓說他看過你,就是泡茶那一 天看過你,你們在講買賣樹的事;第二天他又載李漢城到你 家,他在你家那邊等,然後你們上去看樹,你是說這兩個東 西完全都不實在,是不是?)對,因為這沒什麼好狡辯的, 我覺得事實我們,因為全部事情已經到一個終結了,你再狡 辯那個沒意思。(問:你從來就沒有看過謝文禓?)對,我 真的沒看過他,我沒看過他,我去他家我只看到李漢城、李 漢城老婆,謝文禓哪冒出來我根本不知道,而且我去他家時 ,我剛好有帶一個女孩子過去他家,我就搞不清楚為何他知 道這件事情,那天我過去找他談這件事情時,只有李漢城老 婆、李漢城、我,還有我車子有一個女孩子而已。(問:沒 有謝文禓?)沒有。(問:你從沒見過謝文禓?)沒有等語 (見本院卷第89頁反面至90頁)。是以證人謝文禓所證述其 在場聽聞及載被告至證人莊清閔住處之證述是否實在,即甚 為可疑,且證人謝文禓證述被告向證人莊清閔買樹等情,亦 與上開被告及證人莊清閔、莊明光間之通聯譯文內容不符( 詳見上開理由欄貳、二、㈣所述),再參以證人莊清閔及其 弟莊明光既均已於原審供認犯罪,足認其等均願坦白面對司
法、勇於承擔過錯,實難想像證人莊清閔有何心存不甘、欲 拖扯他人下水,而隨便誣指被告同樣涉案之蓄意構陷情形, 而證人莊清閔及其弟莊明光之犯行認定,原不因被告本身所 涉罪嫌遭判刑與否,產生任何改變,故證人莊清閔若非確和 被告分工竊取該株梢楠,實無動機作出此損人不利己之證述 ,也沒必要平白承擔偽證風險來捏造案情之必要。故證人謝 文禓所為上開證述自無從憑採。
㈦至於證人陳彥佑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問:你曾經去苗栗 縣南庄鄉載梢楠樹?)有。(問:是否為這位在庭被告李漢 城?〈請證人當庭指認〉)對。(問:他怎麼委託你?)他 就打電話給我叫我去幫他載樹。(問:時間點大概是何時? )應該差不多下午4時, 至於確切的年、月、日,因那麼久 了,我忘記了。(問:你去載樹時,是否知道那個樹是誰的 ?)我去到現場問這個樹是誰的,現場有屋主在那邊,屋主 就是他們。(問:屋主是哪一位?是否在庭?)後面這位( 指證人莊明光),我有看過他,當時他也在現場。(問:他 是怎麼跟你講?)我去的時候也有在現場問說這個樹是誰的 ,他們就說是他們的,那個也在他的屋子旁邊而已,我就不 疑有他。(問:莊明光在現場說這個樹是他們的,是不是? )嗯,我去現場時也有問他們,他們說是他們的。(問:你 載運時,現場還有哪些人?)就這位先生(指被告李漢城) 還有他們也都在現場,還有其他人,我沒有很注意去記住。 (問:你把這棵樹載到什麼地方去?)當事人的工寮,在大 坪。(問:哪一位當事人?)李先生(指被告李漢城)。( 問:運費多少錢?是誰付給你的?)3000元,是李先生付給 我的。(問:你去吊樹時,有無跟他們要出處證明〈即樹的 證明〉?)沒有,因為我想說屋主也在旁邊。(問:你怎知 他是屋主?偷樹的人說這個是我的,你們就吊了?)不是, 因為想說我們去過現場,我也問說這樹到底是誰的。(問: 你怎知是他?你本身就認識他?)我不認識。(問:你不認 識他,你怎知那是他的?)因以一般直覺來講,那個樹在那 個房子旁邊的話,我們到現場又那麼多人,我去到現場我有 問。(問:現場還有什麼人?)我沒有很刻意去記住有一些 什麼人,但是比較印象深的就是當事人,跟這個(指莊明光 )我也有問到他,他說是他們的。(問:你也沒要出處證明 ?你是平常都不要出處證明,人家叫你搬什麼東西,你就搬 什麼東西,反正搬就搬,他給錢就好了,這部分你們沒要求 ,也沒去做這方面的確認?)對,因為公司叫我去做我就去 ,沒有做這個確認,公司沒有這項程序。(問:錢是當場給 還是後面給的?)當場,幫他完成之後他就付現金。我就吊
過去之後,放好,錢給我,我就走了等語(見本院卷第83至 86頁)。惟證人莊明光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問:你那 天去搬樹時有看到吊車司機〈即在庭證人陳彥佑〉)?有, 是他來吊的(當庭指認)。(問:吊車司機剛作證說你跟他 說那棵樹是你們家的?)我沒這樣講。(問:他有問你這棵 樹是怎麼來?)我說我家的範圍只有在我家後面那邊而已。 (問:你有跟他說這棵樹是我家的或是我的?)沒有,我沒 這樣說。(問:他有問你這個問題嗎?)這個問題沒有等語 (見本院卷第87頁)。是以證人陳彥佑僅以該株梢楠係在證 人莊明光所指住處房屋旁邊,且又未問明該株梢楠係何人所 有,並請渠等提出處證明之情況,只因公司派其前往載運之 情形下,即依被告之指示將該株砍伐後之梢楠載至被告工寮 處。退步言,縱因證人莊明光對證人陳彥佑指出其住處之範 圍,而該株梢楠又係在證人莊明光住處旁邊,致證人陳彥佑 誤以為該株梢楠為證人莊明光所有,惟證人莊明光與被告同 係竊取森林主產物梢楠之共犯,證人莊明光與被告及原審同 案被告莊清閔共犯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行,業經原審判刑確 定,被告及證人莊明光又僱請吊車司機即證人陳彥佑前來載 運該砍伐後之梢楠,則將該砍伐後之梢楠趕快載離砍伐地, 以免為警或他人發現,亦為被告與證人莊明光當時共同之想 法,是以證人莊明光於證人陳彥佑問起時,依常理當亦會幫 被告掩飾該株梢楠盜伐之事實,否則證人陳彥佑一旦知悉該 株梢楠係遭盜採之情事,則其為免涉犯竊盜或贓物罪之刑責 ,當不願僅為賺取3000元之運費而替被告及莊明光載運該株 梢楠,被告及證人莊明光即無法將花費相當多時間及精力盜 伐之梢楠載運至藏贓處,而做白工。是以依證人陳彥佑之證 述自無從證明證人莊明光、莊清閔於砍伐前曾對被告表示該 梢楠樹為其家所有。
㈧此外,並有證人即被害人黃耀雄證述遭竊情形、現場照片所 示上開梢楠殘根在卷可佐(見偵查卷第62、63頁),復有土 地所有權狀、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查詢資料及案發地 點之空照圖(見偵查卷第77至80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 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102年2月4日竹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 、苗栗縣政府 102年3月1日府農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 本院卷第37、66頁), 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聲監續字 第9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第65 至66頁、第37頁)在卷可資佐證。
㈨綜上所述,足認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 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與莊清閔、莊明光共犯竊取森林主產 物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㈩至於被告之辯護人雖請求本院向苗栗縣雕刻公會就現場所拍 攝之梢楠樹頭(中空)鑑定該梢楠樹之實際交易價值,以證 明該株梢楠樹之市價並非如莊清閔所述之達30至40萬元之價 值等語。經查,本案並未查獲被告與莊清閔、莊明光等人所 竊取之梢楠樹,而本案林產物被害價格部分因無實物可查( 材積數量資訊未明),且生產費用難以估算,尚無法推估, 此有行政院農業委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102年2月22日竹 作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頁),且本 院並未認定該株梢楠之市價為30至40萬元,而該株梢楠之市 價高低,因涉及盜贓物之買賣,販售價格難有一定之標準, 且該株梢楠之市價之高低亦與被告是否與原審同案被告莊清 閔、莊明光竊取森林主產物無涉,是以本院認並無就現場所 拍攝之梢楠樹頭(中空)請苗栗縣雕刻公會鑑定該梢楠樹之 實際交易價值之必要,附此敘明。
至於被告之辯護人請求對被告及原審同案被告莊清閔、莊明 光3人送測謊鑑定 ,以證明原審同案被告莊清閔確將該株梢 楠樹賣予被告,且原審同案被告莊清閔曾對被告表示該株梢 楠樹為其家所有。惟查,本案被告與原審同案被告莊清閔、 莊明光共同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行已甚明確(詳前理由欄二 所述),是以本院認無再就被告及原審同案被告莊清閔、莊 明光3人為測謊鑑定之必要。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森林林產物分為主產物、副產物兩種,主產物指生立、枯 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副產物指樹皮、樹脂 、種實、落枝、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類及其他主產 物以外之林產物;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 3條訂有明文。 又樹木雖經鋸伐,然依其性質、體型或重量,苟搬運不易、 除已移置動力交通工具而處隨時可移離狀態或有其他具體事 實可認建立積極排他性外,客觀上自難謂已破壞原持有者之 支配關係(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所示意旨可 參)。本件被告與莊清閔、莊明光等人於私有林竊取梢楠之 生立木1株,此有上開梢楠殘根之現場照片 (見偵查卷第63 頁)及苗栗縣政府 102年3月1日府農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 (見本院卷第66頁)在卷可稽,是以被告與莊清閔、莊明光 等人確屬竊取森林主產物無訛。
㈡次按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6款以「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 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為加重條件,考其立法 旨趣,乃在防止或預防使用動力設備之大規模盜伐林木之行 為,因而擴大對自然生態之破壞。準此,是否該當森林法第 52條第1項第6款之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竊取森林主(副)產物
罪,應衡酌行為人所使用之車輛種類、其所竊取之森林主( 副)產物之體積、數量、價值,判斷是否使用車輛之主要目 的在搬運贓物,而致森林法所欲保護森林資源之立法目的有 因此擴大遭受損害之虞(司法院(74)廳刑一字第 452號研 究意見參照)。又被告竊取之地點在私有林內,有苗栗縣政 府102年3月1日府農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 (見本 院卷第66頁),是被告夥同原審同案被告莊清閔、莊明光, 並由被告持其所有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足以構成 威脅,具有危險性,足供兇器使用之鐮鋸鋸伐該株梢楠後, 再裁切成適合搬運之材積,並由被告僱請不知情之吊車司機 駕駛吊車前來搬運其等竊取之梢楠至被告之工寮,而移置於 其實力支配之下得手,被告與莊清閔、莊明光等人所竊取之 森林主產物顯無法輕易以手拿取,足見被告與莊清閔、莊明 光等人行竊後顯有使用車輛搬運贓物之必要,而被告於原審 及本院審理時亦自承,要用上開吊車把木頭搬運至工寮等情 ,是被告僱請吊車至該梢楠被竊地點,顯係在搬運贓物。 ㈢復按現行森林法第52條係刑法第321條之特別規定 ,應依特 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律適用原則而以森林法論處(最高法院 70年台上字第491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本件被告於遂行前 揭加重竊取森林主產物犯行過程中,雖攜帶可鋸斷樹木、足 供兇器使用之鐮鋸作為本案之犯罪工具,藉以竊取森林主產 物,依森林法50條之規定,本應論以刑法加重竊盜罪,惟森 林法第52條規定為同法第50條之特別規定,被告結夥二人以 上、攜帶兇器竊取森林主產物之行為, 森林法第52條第1項 第4款既有處罰明文 ,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排 除刑法第321條第 1項第3、4款而優先適用森林法第52條第1 項第4款、第 6款於私有林,結夥2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 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之規定論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 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 、第6款之結夥搬運贓物使用車輛 竊取森林主產物罪。至於起訴書就被告所犯法條除載明森林 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 、第6款外,亦載明森林法第50條,該 森林法第50條應係贅載,附此敘明。
㈣被告與原審同案被告莊清閔、莊明光3人相續分工,自101年 3 月19日11時許作業至同日17時許,終於竊得該株梢楠,依 通常社會觀念應認此係數個舉動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一行為 來評價較合理,為接續犯。
㈤又犯森林法第52條第 1項之罪而兼具數款加重情形時,因竊 取行為祇有一個,仍祇成立一罪,尚非法條競合或犯罪競合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94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與莊 清閔、莊明光 3人於私有林,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
,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雖兼具該罪數款加重情形,惟僅 有一竊取行為,只成立一罪。
㈥再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 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其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者, 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 間直接發生為限,間接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6年度 台上字第4519號、97年度台上字第2517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莊清閔證稱「我和李漢城前往案發地 點,一起固定梢楠後推由李漢城鋸伐」、被告稱「上開梢楠 約1公噸重 ,是我鋸伐、裁切的」、原審同案被告莊明光稱 「莊清閔叫我去和李漢城一起把裁切梢楠搬上車,其材積龐 大、若非車輛無法順利竊得」(見原審卷第72頁以下、第44 頁),可見本案竊盜乃從「原審同案被告莊清閔、被告因應 鋸伐而固定梢楠」開始,直到「被告、原審同案被告莊明光 搬運裁切梢楠上車、建立積極排他性」時止,渠 3人透過直 接或間接之聯繫、在整段過程中相續承擔部分作為,終於破 壞他人管領持有而盜伐梢楠得逞,即共同竊取森林主產物無 訛。是以被告與莊清閔、莊明光 3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依 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示,結夥三人以上竊盜,其本質仍為共 同正犯,因其已表明為結夥三人以上,故主文之記載並無加 列「共同」之必要(參照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4231號判 決意旨),是於主文諭知被告「於私有林,結夥二人以上竊 取森林主產物,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即可,勿庸列「共 同」,附此敘明。
㈦又被告曾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 、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9年 6月15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 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㈧另按森林法第52條之加重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應併科之 罰金以贓額2倍以上、5倍以下為其額度,為法律規定應併科 之刑罰。又所謂「贓額」係指行為人於竊取時之森林主、副 產物之山價而言,並非以交易價格之市價為準(最高法院81 年度臺上字第1758號、96年度臺上字第6851號判決參照)。 而本件被告與原審同案被告莊清閔、莊明光等人因係原審同 案被告莊清閔遭監聽始查悉原審同案被告莊清閔與被告及莊 明光等人共犯本案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行,而非當場發現被
告與莊清閔、莊明光等人盜取梢楠或載運其等所竊取之梢楠 樹而查獲,故並未查獲被告與莊清閔、莊明光等人所竊取之 梢楠,而本案林產物被害價格部分因無實物可查(材積數量 資訊未明),且生產費用難以估算,尚無法推估,此有行政 院農業委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102年2月22日竹作字第00 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頁),且森林法第52 條之贓額係以行為人於竊取時之森林主、副產物之山價而言 ,並非以交易價格之市價為準,是以本件並無證據資料足以 認定贓額為何,自無從依森林法第52條第 1項對被告併科罰 金,附此敘明。
㈨又扣案之鐮鋸 1台雖係原審同案被告莊清閔所有,惟原審同 案被告莊清閔否認其係以該扣案之鐮鋸供被告鋸伐該株梢楠 樹(見偵查卷第32頁),且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與莊 清閔、莊明光等人係以該扣案之鐮鋸鋸伐該株梢楠樹,是以 該扣案之鐮鋸之自無於本案諭知沒收,併此敘明。四、原審經調查結果,以被告犯有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行,事證 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森林法第52條第 1項第4款、第6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 之規定,並審酌被告適值壯年,顯具謀生能力,詎不思以正 當手段賺得所需,反起意行竊為取財之道,已見犯罪動機可 議;再竊取森林主產物不僅破壞財產法益,猶影響生態環境 ,皆徵犯罪結果所涉匪淺;遑論被告犯下本案,卻未見有何 賠償致歉、略彌過錯之舉,同應非難;且被告有多次犯罪前 科、素行欠佳(見其前案資料),如今竟復犯案,灼示被告 仍未從歷次前科收得警惕,俱有判處相當期間監禁矯治之必 要,否則勢難確保社會安全、民心安定,亦不足維護國家法 治對抗竊案猖獗之不可挑戰性及保育森林之決心,兼衡被告 遂行竊盜時分工不同,其中被告係實際執行鋸伐、裁切而直 接破壞森林主產物生長狀態者,犯罪參與程度相對有間,暨 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見原審卷第88頁被告陳述所示)等 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以資懲儆;並敘明本件盜 贓梢楠查獲無著,無法只由殘根狀況暨被告、被害人描述梢 楠型態來鑑定山價,足見目前毫無證據資料堪予認定贓額如 何,自無從依森林法第52條第 1項對被告併科罰金,特此陳 明。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核無不合,應予維持。被 告上訴意旨略以:伊於鋸樹當時,主觀上認為莊清閔有處分 該梢楠樹之權利,伊並無竊盜之犯意,請鈞院為伊無罪之諭 知云云。惟被告上訴意旨所陳均難予採取(詳如前述),且 其在本院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或辯解,其上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慧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石 馨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附表:通訊監察譯文(見偵查卷第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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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話時間 │通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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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3月19日│莊清閔:喂。 │
│17時24分6秒 │莊明光:我們要上去了。 │
│ │莊清閔:我不在那邊,你打給阿寶(註①),他在那裡。 │
│ │莊明光: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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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3月19日│莊清閔:喂。 │
│17時34分8秒 │莊明光:你去哪裡? │
│ │莊清閔:外面。 │
│ │莊明光:喂,都裝好了,你不要去是嗎?不要錢是嗎? │
│ │莊清閔:我在路上了。 │
│ │莊明光:快一點。 │
│ │莊清閔: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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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3月19日│莊明光:喂,你跑去哪了? │
│18時35分24秒│莊清閔:怎樣? │
│ │莊明光:你也不幫忙搬,害我搬得要死。 │
│ │莊清閔:條子呢? │
│ │莊明光:他們在路上跑上跑下沒來。 │
│ │莊清閔:我在那裡看頭看尾。 │
│ │莊明光:他說你沒幫忙,我抬得手黑黑的,他們載出去了。│
│ │莊清閔:你沒跟去? │
│ │莊明光:阿城哥說不用,賣多少錢也不知道。 │
│ │莊清閔:吊車呢? │
│ │莊明光:走掉了,阿城哥他也有叫,害我被人大幹。 │
│ │莊清閔:阿寶有跟阿城去是嗎? │
│ │莊明光:是啊,我不知道他們有沒有賣,那個鋸下來,很紮│
│ │ 實,你不會去看,問他們在哪裡,不要被他們騙了│
│ │ 一毛錢也拿不到。 │
│ │莊清閔:好啦,好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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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3月20日│李漢城:喂。 │
│8時15分18秒 │莊清閔:阿閔啦。 │
│ │李漢城:你弟說錢他要,他要過來拿錢。 │
│ │莊清閔:什麼錢他要? │
│ │李漢城:我不知道,你們二人怎樣,我要拿給誰? │
│ │莊清閔:拿給我啦。 │
│ │李漢城:雞掰,你都不幫忙。 │
│ │莊清閔:我在看前顧後。 │
│ │李漢城:快好了,也不幫忙,拐子鎖還在現場,我弄得像猴│
│ │ 子一樣。 │
│ │莊清閔:我去收,收起來。 │
│ │李漢城:反正講好了啦,樹裡面是空心的你知道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