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及堆置土石之位置作測量,則被告係在何處修建道路? 修建之面積為何?均付之闕如,自不得以上開照片即率爾認 定被告7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犯行。
㈣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事證,無法證明被告甲○○、丙○ ○、戊○○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之犯行,此外,本院復查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犯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犯 行,是不能證明其等犯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及判例意旨, 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然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有罪 部分有事實上一罪之關係,本審判不可分原則,爰均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姚 勳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附錄: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4條
違反第10條規定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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