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8年度,1650號
TCHM,98,上訴,1650,20091112,1

2/2頁 上一頁


土石及堆置土石之位置作測量,則被告係在何處修建道路? 修建之面積為何?均付之闕如,自不得以上開照片即率爾認 定被告7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犯行。
㈣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事證,無法證明被告甲○○、丙○ ○、戊○○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之犯行,此外,本院復查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犯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犯 行,是不能證明其等犯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及判例意旨, 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然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有罪 部分有事實上一罪之關係,本審判不可分原則,爰均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姚 勳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附錄: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4條
違反第10條規定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上源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