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及動機,即擅認上開禮金係賄選之對價。此外,此次 改以發放禮金之方式代替禮品之贈送,係由會長洪雪與總 務呂隆源討論後,由洪雪一人決定,並於9月18日已印好 10月3日重陽慶生會將發放禮金之通知單,且於其後即開 始分別由各小組長將通知單交付予各組會員;9月底或10 月初俱樂部幹部參加重陽餐聚會前會議時,會長洪雪將此 情告知幹部並徵詢意見,一起討論發放禮金之細節,被告 江洲坤於當日因另有餐聚故最晚到達會議現場,抵達時幹 部們已討論完畢,由會長洪雪及該組小組長謝朝銓將通知 單交予被告,被告此時始知悉10月3日重陽慶生會將發放 禮金以代禮品贈送此情,且全部已拍板定案,被告無置喙 餘地,由上可知,被告江洲坤並未參與發放禮金之決策過 程,且係事後始被通知,顯見被告並無藉由發放重陽禮金 以行求賄選之犯意。而被告江洲坤雖是受會長洪雪之邀而 擔任長壽俱樂部總幹事一職,但兩人交情並非深厚,僅於 有事時雙方始會連繫,一個月也頂多見一次面,而同案被 告江思涵與洪雪雖然認識,但亦不熟稔,江思涵參與里長 選舉洪雪也只贈送蘭花祝賀,並無任何輔選行為,更非競 選總部之幹部成員,以洪雪和被告江洲坤、江思涵間之普 通交情,洪雪並無可能也無必要動用俱樂部之結餘款發放 禮金藉以幫江思涵賄選。再者,該俱樂部之會員橫跨4個 里民,非僅限於起訴書所載之頭汴里、聖和里及東汴里, 禮金發放對象更未限縮在某特定候選人的轄區,且其中亦 有被告江思涵之對手,即現任頭汴里里長張阿卻的血親或 姻親,甚且俱樂部成員及幹部亦有不少係對手陣營的輔選 人員或支持者,例如發放禮金之第3組組長李梅花,以及 前任俱樂部會長、現任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賴來生及其妻 ,即為江思涵選舉競爭對手張阿卻之核心助選員,若被告 江洲坤欲以發放重陽禮金予全部俱樂部成員之方式以行求 賄選,並委由對手之助選成員發放行賄款項,實違經驗常 理。末查,從俱樂部會員曾榮、吳秀英、陸林儉、張清森 、賴美雲、葉青隆之證述可知,俱樂部會員於收受該係爭 重陽禮金時,並無人請求他們投票予特定候選人,亦未懷 疑此筆禮金係賄選之對價,甚且亦有會員當時並不知悉江 思涵或劉朝東有參加里長選舉,渠等並無認知被告等對其 有何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更未影響或動搖投票 權人投票之意向。綜上,揆諸最高法院裁判所示,被告等 人顯不該當行求賄選罪甚明,檢察官起訴被告,顯屬冤抑 等語。
七、經查:
(一)本件被告江思涵係99年度大臺中直轄市三合一選舉臺中市 太平區頭汴里里長選舉之候選人;被告劉朝東係99年度大 臺中直轄市三合一選舉臺中市太平區聖和里里長之候選人 ,並擔任長壽俱樂部之會計;另被告洪雪係長壽俱樂部之 會長;而被告江洲坤則為長壽俱樂部之總幹事,並為被告 江思涵之父;又該長壽俱樂部之會員包含台中市太平區頭 汴里、聖和里及東汴里等里民,但大多數為頭汴里及聖和 里之里民。暨被告洪雪、江洲坤及劉朝東3 人有於改制前 之臺中縣太平市農會取款憑條上蓋印,交由被告劉朝東於 99年9月30日持以提領長壽俱樂部存放於該3人名下第0000 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內之存款14萬400 元,再分別 交由長壽俱樂部各組組長謝朝銓、曾金雄及李梅花於99年 10月3 日,在長壽俱樂部所舉辦之重陽節慶生會中,發放 予各組會員每人600 元之重陽節敬老禮金等情,業據被告 洪雪、江洲坤、劉朝東、江思涵迭於警、偵訊中及審理時 均供承不諱,並據證人即長壽俱樂部第1組組長謝朝銓於 警、偵訊中及原審審理時(見99選他第421號卷(一)第 125至127頁、第139至142頁、原審卷第136至140頁)、長 壽俱樂部第2 組組長曾金雄於警、偵訊中及原審審理時( 見99選他第421號卷(一)第117至122頁、原審卷第140至 143頁)、長壽俱樂部第3組組長李梅花於警、偵訊中及原 審審理時(見99選他第421號卷(一)第92至96頁、第100 至105 頁、原審卷第145至148頁)、長壽俱樂部總務呂隆 源於警、偵訊中及原審審理時(見99選他第421 號卷(一 )第111至116頁、原審卷第143至145頁)及參加長壽俱樂 部於99年10月3 日所舉辦之重陽節慶生會之會員葉清隆、 賴美雲、張清森、陸林儉、吳秀英、曾榮分別於警、偵訊 中(見99選他第421號卷(一)第182至194 頁、99選偵第 58號卷第191至203頁),均證述明確,且有長壽俱樂部第 一、二、三組會員名單(含姓名、年籍、住址,見99選他 第421號卷(一)第4至13頁、第195至204頁)、太平市農 會第00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存摺影本(見99選偵58號 卷第55、56頁)、前開帳戶開戶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 (見99選他421號卷(一)第175至177 頁)及長壽俱樂部 99年10月3日舉辦慶生會之通知單(見99選他第421號卷( 二)第23頁)可資佐證。
(二)又被告劉朝東及證人即長壽俱樂部前任會長賴來生雖證述 長壽俱樂部向會員所收受之會費並不足以支應所有開支, 仍須對外募款等語,惟長壽俱樂部之經費來源除會員所繳 納之會費外,尚有補助款、顧問團之捐款及長壽俱樂部幹
部或其他社會人士之捐款乙節,業據被告洪雪於警詢中( 見99選他第421 號卷(一)第52頁)、劉朝東於偵訊中( 見99選他第421 號卷(二)第4頁)均陳明在卷,並據證人 呂隆源於警詢中(見99選他第421號卷(一)第111頁背面 )及長壽俱樂部前任會長賴來生於警、偵訊中及原審審理 時(見99選他421 號卷(一)第173 頁、卷(二)第15頁 、原審卷第129 頁)均證述綦詳,復有上開太平市農會第 00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存摺影本、長壽俱樂部98、99 年度經費收支登記簿(見99選偵58號卷第55至70頁)及長 壽俱樂部開立之各項收入憑據(見99選偵58號卷第71至 151頁)在卷可按,此部分事實亦堪予認定。而依上開經 費收支登記簿及各項收入憑據所示:長壽俱樂部自98年3 月起至99年9月止,除被告洪雪曾於98年5月份捐款1 萬元 及被告江洲坤曾於98年10月份捐款1 萬元外,其餘並無被 告4人捐款之紀錄或資料;且長壽俱樂部存放於上開太平 市農會帳戶內之存款於99年5月25日止尚有31萬7千733元 ,核與長壽俱樂部99年5月份經費收支登記簿所載該月結 存金額相符,並迄被告劉朝東於99年9月30日由上開帳戶 內提領發放重陽節禮金之款項前,除有存款利息119元轉 入外,並無其他款項存入或支出,嗣後除99年9月份(計 算至99年10月3日前)結餘款項16萬210元【含每位會員所 繳納之99年度下半年度會費600元及應交付予往生者家屬 之互助金600元、退會會員原應領取之重陽節禮金、謝慶 潤等人之捐助款(並無被告等4人之捐款),扣除重陽節 慶生餐會支出及轉交予往生者家屬之互助金後結餘之款項 】及台中縣政府補助款8萬5千元外,亦無其他款項存入或 支出,此均有上開太平市農會活期存款存摺影本及經費收 支登記簿附卷足憑,實難遽認本件重陽節慶生會中所發放 之600元禮金來源與被告等4人有何關連。是縱長壽俱樂部 會員所繳納之會費不足以支應長壽俱樂部各項支出,然因 其另有政府補助款等收入,且無證據足認被告4 人有為本 件所發放之禮金而捐贈任何款項予長壽俱樂部,即無從遽 推論本件重陽節慶生會中所發放之600 元禮金與被告江思 涵、劉朝東參選里長選舉有何關連,公訴人此部分論述自 難認有據。
(三)長壽俱樂部於每年重陽節前舉辦重陽節慶生會是每年例行 性之聚會,且依慣例於該聚會中會致贈會員敬老禮品乙節 ,業據被告4人陳明在卷,並據證人賴來生於偵訊中及原 審審理時(見99選他第421號卷(二)第15頁、原審卷第 129頁)、長壽俱樂部副會長吳秋琳於原審審理時(見原
審卷第125、126頁)均結證明確,且有長壽俱樂部於97年 10月5日舉辦重陽節慶生會之通知單、邀請函各1份(97年 間長壽俱樂部會長為賴來生,見原審卷第65、66頁)及長 壽俱樂部98年5月份(支出保溫杯費用)、10月份之經費 收支登記簿(該月收支載明有重陽節餐聚及敬老紀念品之 支出)在卷可資佐證,足見本次99年度之重陽節慶生會並 非首創。雖99年度重陽節慶生會未照往例致贈敬老禮品, 而改發放敬老禮金600 元,然被告等人供稱係因長壽俱樂 部每年於重陽節所發放之禮品,常有人不滿意,因而決議 於本次改發放重陽節禮金等語,此情並據證人李梅花於偵 訊中(見99選他字第421號卷(一)第108頁)、呂隆源於 偵訊中(見99選他421號卷(一)第115頁)、曾金雄於警 、偵訊中及原審審理時(見99選他421號卷(一)第118、 121頁、原審卷第140頁)、張清森於警詢中(見99選他 421號卷(一)第187頁)、吳秀英於警詢中(見99選他 421號卷(一)第191頁)、吳秋琳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 卷第126頁)、謝朝銓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第137頁) 均證述明確,足徵被告等人此部分所供並非無稽;復參以 前任會長賴來生曾於其任內之97年4月間致贈每位會員價 值為687元之毛毯1條及於同年10月間致贈每位會員價值為 700元之再煮鍋1只(此為97年度重陽節所發放之敬老禮品 )等情,亦據證人曾金雄於偵訊中(見99選偵58號卷第40 頁)、賴來生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第132頁)及長壽 俱樂部前任會計張木興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第148頁 )均結證屬實,並有97年度長壽俱樂部經費收支表1份在 卷可按(99選偵58號卷第154頁);再參酌證人賴來生於 偵訊中所結證稱:慶生會大部分是發放禮品,價值約500 至700元間等語(見99選他第421 號卷(二)第15頁)及 張木興於原審審理時所結證稱:長壽俱樂部致贈予會員之 禮品價值是要看經費結餘有多少而決定,並沒有一定要送 多少價值之禮品,大約所送禮品價值約6至8百元間,伊任 會計任內,因於96年間沒有送禮品,所以於97年度送了2 次禮品,97年12月間,因經費有結餘,再加上幾位幹部之 樂捐,所以有再送會員資生堂禮品,所送之禮品確實有人 說不合用,也有些說很好用等語(見原審卷第149頁); 參以長壽俱樂部迄99年6月間尚有結餘款31萬7千852元, 且至被告劉朝東提領發放重陽節禮金之款項前,並未有任 何款項之支出,此有上開太平市農會活期存款存摺影本可 按,是長壽俱樂部於99年下半年度確有足夠經費結餘得以 支應每位會員600元之敬老禮金,綜上足認本次重陽節慶
生會係長壽俱樂部依慣例所舉辦之活動,雖未依慣例致贈 敬老禮品,而改致贈敬老禮金,然被告等人所供之緣由並 無顯悖於常情之處,且致贈之價額與97年度相比亦無顯然 偏高之情事,並與前任會長及會計上開所證述其等決定致 贈會員禮品等情節亦無顯相扞格之處,故自難僅以被告等 人將依例所會致贈予會員之敬老禮品,改致贈同值之敬老 禮金,即遽認被告等人所為確與99年度所舉辦之選舉有關 。至公訴人以被告劉朝東於原審羈押訊問時之供述及證人 陸林儉、張清森於偵查中之證述而認長壽俱樂部過去所致 贈之禮品價值較本次致贈600元禮金之價值顯然偏低等情 ,然此核與上開事證所顯示之97年間所致贈之禮品價值不 相符合,是被告劉朝東與證人陸林儉、張清森上開所述是 否屬實已有可疑,況縱認其等所述係指97年度以前所致贈 之禮品價值,然被告洪雪為使會員福利於其任內與前任會 長任內不致差異甚大,而比照前任所致贈之價額辦理,亦 符常情,公訴人此部分論述實難認為有據。另檢察官復質 疑長壽俱樂部98年度重陽節慶生會發放之禮品金額較低, 惟長壽俱樂部98年度共發放二次禮品,其中一次係於98年 5月18日支出6萬元購買保溫杯(單價約300元)、10月24 日支出4萬5000元購買自行車手電筒組(單價150元),有 長壽俱樂部支出憑證黏貼簿可參(見99年度選字第58號卷 第60頁、第63頁),其金額雖較低;惟被告洪雪就此陳明 其係於98年1月1日起就長壽俱樂部會長(任期至99年12月 31日屆滿),尚不能確定日後之財務狀況,故發放禮物之 價值必須保守應對等語,復參酌前開證人張木興所述「長 壽俱樂部致贈予會員之禮品價值是要看經費結餘有多少而 決定,並沒有一定要送多少價值之禮品」等語,本院認其 所述,並非無據,從而尚難以98年度及99年禮物、禮金之 價值有所差異,即認其有行求賄選之犯意,附此敘明。(四)又被告江思涵及劉朝東雖均有於長壽俱樂部所舉辦之上開 重陽節慶生會中請求長壽俱樂部會員予以支持等情,業據 被告江思涵於警、偵訊中(99選他421號卷(一)第32、 35至37頁、99選偵58號卷第158頁)、洪雪於警、偵訊中 (99選他421號卷(一)第54、81頁)、劉朝東於偵訊中 (見99選他第421號卷(二)第8頁)均供承明確,核與證 人李梅花於警、偵訊中(99選他第421號卷(一)第94、 104頁)、呂隆源於警、偵訊中(99選他421號卷(一)第 113、115頁)、賴來生於偵訊中(見99選他第421號卷( 二)第16頁)、葉青隆於警詢中(見99選他421號卷(一 )第183頁)、賴美雲於警詢中(見99選他421號卷(一)
第185頁)、曾榮於警詢中(見99選他421號卷(一)第 193頁)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長壽俱樂部99年10 月3日慶生會現場照片(見99選偵58號卷第152至、153頁 )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固堪予認定。惟於活動中有請求 支持某候選人之行止,是否已構成投票行賄罪,仍應依前 揭四所示之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意旨所述之法律尺度,視 整體活動之實質內容及行為人與在場人之主觀認知綜合判 斷之:查:
⒈本件長壽俱樂部所舉辦之重陽節慶生會係每年例行性之 活動,且其中有部分會員非頭𣳓里(被告江思涵之選區 )或聖合里(被告劉朝東之選區)之里民,該部分會員 對於被告江思涵或劉朝東均不具選舉權,已如前述;且 於本次活動中除被告江思涵、劉朝東外,亦有其他候選 人到場請求支持乙情,除據被告江思涵於警、偵訊中( 見99選他421號卷(一)第32、35頁、99選偵58號卷第 185頁)、江洲坤於偵訊中(見99選他421號卷卷(一) 第26頁)陳明在卷外,並據證人李梅花於偵訊中(見99 選他第421號卷(一)第104頁)、呂隆源於警、偵訊中 (見99選他421號卷(一)第112、115、116頁)、賴來 生於偵訊中(見99選他第421號卷(二)第16頁)、賴 美雲於警詢中(99選他421號卷(一)第185頁)、張清 森於警詢中(99選他421號卷(一)第187頁)均證述明 確,並有上開長壽俱樂部99 年10月3日慶生會現場照片 可資佐證,足認本件活動並非為了選舉或為支持某候選 人而特別所舉辦之活動,且候選人利用該活動之公開場 合到場尋求支持亦屬選舉期間之常態。又證人王龍文乃 經由被告洪雪邀請而參加,且其到場後,也有四處敬酒 及打招呼,及司儀即江洲坤有請其上臺講話;當時被告 江思涵及劉朝東沒有對伊說伊不是會員,而趕伊走或對 伊態度不好,此業經其陳明在卷(見原審卷第150 頁反 面至151頁反面);又證人謝扶憲乃其主動向被告洪雪 表示欲參加等情,業據被告洪雪所自承;證人謝扶獻於 99 年12月6日偵查中亦證稱:「因為之前我有聽說他們 要辦俱樂部餐會,我就有先找去會長洪雪問他我可不可 以去,他就說,好吧,我可以去,當時我帶蘇嘉全的太 太一起去,餐會報到時我們就去,因為當時還沒有開會 ,我們就例行性的拜訪後,就離開,並沒有上台致詞, 後來我在樓下和旁人聊天時,有人下來問我為何不上去 致詞,我就上樓,就看到江思涵坐在會議桌的中間,洪 雪會長坐旁邊,江洲坤因為是總幹事,他是主持人,而
且江洲坤就講說,江思涵是我的孩子,所以什麼事都會 跟他商量,因為他們是先開會,再聚餐吃飯,當我上去 時他們開會已經快結束了。...(檢察官問:你一開始 去例行拜訪時,為何不一直待在該處,等到人數到齊哼 ,可以上台致詞?)因為時間比較緊迫,後來開會快結 束時,有人才跟我講說,其他人都有致詞了,我才上台 跟大家問安,但是沒有提到選舉支持之事,因為大家也 不認識我。...(檢察官問:當時你是否看到江洲坤或 劉朝東或江思涵在拜票?)因為我沒有靠他們很近,因 為是他們的場合,怕人家誤以為我在探聽什麼事,所以 我沒有聽到他們在拜票,但我有聽到總幹事江洲坤在喊 說:領紅包、領紅包、重陽節快樂。」等語;而在本次 選舉中,證人王文龍係聖和里里長參選人,與被告劉朝 東為競選對手;證人謝扶憲則為頭𣳓里里長候選人,與 被告江思涵為競選對手,衡情,如果被告洪雪等人舉辦 前開慶生會的目的即在於為被告江思涵或劉朝東賄選, 豈有主動邀請為被告劉朝東對手之證人王文龍前往參加 ,或於證人劉朝東前往詢問能否參加時,並未表示反對 ,且證人王文龍、謝扶憲亦得在場向參加之會員致意, 甚至上臺致詞?再者,賄選因係違法之事,一般多係秘 密為之,雖亦有假餐會之名行賄選之實,或以其他迂迴 方式公開行賄,但亦多所防範,以防他人尤其競選對手 知悉而作為攻擊之手段。而在本件長壽俱樂部交付紅包 給參加慶生會會員時,被告江坤洲係於證人謝扶憲仍在 場時,即喊說:發紅包,領紅包,重陽節快樂等語,業 經證人謝扶憲證述在卷(見99年度選偵字第58號第163 至165頁);是如被告江坤洲等人有向參加慶生會員行 賄之意思,則為免落人口實,應無在被告江思涵之競選 對手謝扶憲仍在場時,即喊說:發紅包,領紅包,重陽 節快樂等語之理。
⒉再者,本件重陽節慶生會中,發放敬老禮金之對象僅需 具會員資格即可,並無其他限制乙節,已據證人吳秋琳 、賴來生、謝朝銓、曾金雄於原審審理時均結證明確( 見原審卷第128、134、140、142頁);且於發放敬老禮 金及舉辦慶生餐會過程中,被告等人並無要求會員需投 票支持特定候選人,亦未提到有任何人贊助本次餐會或 敬老禮金等情,亦據證人李梅花於警詢中及原審審理時 (見99選他第421號卷(一)第94頁、原審卷第146頁) 、曾金雄於警詢中及原審審理時(見99選他421號卷( 一)第118頁背面、原審卷第141至143頁)、謝朝銓於
偵訊中及原審審理時(見99選他421號卷(一)第141、 142頁、原審卷第140頁)、葉青隆於警詢中(見99選他 421號卷(一)第183頁)、賴美雲於警詢中(見99選他 421號卷(一)第185頁)、張清森於警詢中(見99選他 421號卷(一)第187頁)、吳秀英於警詢中(見99選他 421號卷(一)第191頁)、吳秋琳於原審審理時(見原 審卷第128頁)、賴來生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第132 至135頁)及呂隆源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第144頁) 均證述綦詳;參以99年10月3日亦有到場參加本件重陽 節慶生會之聖和里另一里長候選人王龍文於原審審理時 亦結證稱:未聽到任何人反應發放紅包是要支持特定候 選人,亦無聽到所發放之重陽節禮金及舉辦之重陽節餐 會係由何人出資贊助等語(見原審卷第150、152頁), 足徵被告等人主觀上應無投票行賄之意思,否則豈會全 然未當場宣佈被告等人有贊助之情事,以使在場人得以 知悉而影響渠等投票意向?況實際上亦無證據足以證明 被告等人確有贊助乙情,且本件重陽節慶生會中所致贈 之禮金價額與往例所致贈之禮品價值亦無顯然不相當之 情事,均已詳如前述,亦難認被告等人客觀上有交付具 有對價關係之賄賂之行為。
⒊此外,參酌證人陸林儉於偵查中所結證稱:伊有參加99 年10月3日長壽俱樂部之慶生會,但不知道此次為何沒 有發紀念品,而改發放600元之紅包,慶生會上好像沒 有候選人拜票,要伊等支持何人,亦不知道劉朝東要參 選聖和里里長等語(見99選偵58號卷第192、193頁); 證人曾榮於偵查中所結證稱:伊有參加99年10月3日長 壽俱樂部之慶生會,但不知道此次慶生會為何改發放 600元紅包,伊未聽到他人談論,自己亦未加以詢問, 紅包是組長交予伊的,交付時組長並沒有說甚麼話,慶 生會上亦沒有候選人要伊等支持何人等語(見99選偵58 號卷第194、195頁);證人葉清隆於偵訊中所結證稱: 伊有參加99年10月3日長壽俱樂部之慶生會,長壽俱樂 部之前都是發放禮品,此次則是發放600元之紅包,好 像是因發放東西太多,所以改發紅包,紅包是謝朝銓小 組長交予伊的,交付時沒有說甚麼話,伊亦未加以詢問 為何改發紅包,因伊認為那是一種福利等語(見99選偵 58號卷第196、197頁);證人賴美雲於偵查中所結證稱 :伊有參加99年10月3日長壽俱樂部之慶生會,當日有 領到600元之紅包,亦有繳納會費,長壽俱樂部之前未 曾發放過紅包,都是發放紀念品,伊不知道此次為何改
發放紅包,紅包是謝朝銓交予伊的,交付時沒有說甚麼 話,伊亦未加以詢問,伊不知道何人參選頭汴里及聖和 里里長選舉等語(99選偵58號卷第197、198頁);及證 人張清森於偵查中所結證稱:長壽俱樂部99年10月3日 所舉辦之慶生會有發放紅包,因為之前發的東西都不合 用,所以此次改發紅包讓會員自己去買,賴來生亦有宣 布是要讓大家去買東西,此次是第一次發放紅包,但伊 對此行為並無任何懷疑,慶生會上伊記得江連福有敬酒 ,劉朝東亦有敬酒,但沒有聽到有關拜票的事,伊沒有 看到江思涵於慶生會上致詞或敬酒等語(99選偵58號卷 第202、203頁),堪認到場參與本件重陽節慶生會活動 之會員並不知本次其等所領取之敬老禮金與被告江思涵 及劉朝東參與99年度選舉活動有何關連,亦顯無從認其 等已有認識被告等人行賄之意思表示。
⒋綜上,本件被告等人雖有於本次活動中請求投票支持之 舉止,然依本件活動之實質內容觀之,被告等所為並未 逾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且亦無證據足認被告等人有何 行賄之主觀意思或客觀行為,而到場參與活動之會員主 觀上亦無認識所領取之禮金為賄賂,實無從遽認被告等 所為已構成投票行賄罪。
(五)至長壽俱樂部於99年10月3日重陽節慶生會活動上未如往 例發放敬老禮品,而改發放敬老禮金一事係由被告洪雪與 證人呂隆源先行決定後即印製通知單發放乙節,固據被告 洪雪於警、偵訊中供承明確(見99選他字第421號卷(一 )第53、80頁);然被告洪雪亦陳明:伊原是向呂隆源提 議不收99年度下半年會費,然呂隆源說老人家要給他一點 紅,伊方同意其說法而決定仍收下半年會費,但改發放60 0元紅包等語,核與證人呂隆源於警、偵訊中及原審審理 時所證述略以:洪雪跟伊說這次長壽俱樂部財務有結餘, 每次都送同樣東西,有時送的東西也不合用,也不知道要 再送什麼東西,想不收下半年的會費,但伊建議仍要收費 會,不然老人家不清楚有沒有收,並提議發600元紅包讓 老人家高興等語相符(見99選他421號卷(一)第111、 112、115頁、原審卷第143頁);參以被告洪雪與證人呂 隆源商討後,曾於舉辦本件重陽節慶生會前,由被告洪雪 召集總幹事江洲坤、會計劉朝東、總務呂隆源、三組小組 長曾金雄、李梅花、謝朝銓至其住處詢問其等是否均同意 此次重陽節慶生會改發放600元禮金乙節,亦據被告洪雪 於警、偵訊中(見99選他字第421號卷(一)第53、81、 275頁)、江洲坤於警、偵訊(見99選他字第421號卷(一
)第15頁、第24頁、99選偵58號卷第33頁)、劉朝東於偵 訊中(見99選他第421號卷(二)第7、8頁)均陳明在卷 ,並據證人李梅花於偵訊中(見99選他第421號卷(一) 第103、108頁)、呂隆源於偵訊中及原審審理時(見99選 他421號卷(一)第115頁、原審卷第143頁)、曾金雄於 偵訊中及原審審理時(見99選他421號卷(一)第140、 141頁、原審卷第140、141頁)及謝朝銓於原審審理時( 見原審卷第136、137頁)分別證述綦詳,足見本件發放敬 老禮金一事並非被告洪雪所起意,而被告江洲坤及劉朝東 更僅係被徵求同意者,實難憑認被告等人有何共同謀意假 發放敬老禮金之名,而行行求賄選之實之情事;況被告洪 雪雖未經長壽俱樂部幹部開會決議即先行決定重陽節改發 放敬老禮金,然於實際發放禮金前已徵得大部分幹部之同 意,且所發放之禮金金額與慣例致贈之禮品價額亦無顯不 相當之情事,縱認被告洪雪所為有所不當,亦無從據此推 論其所為係為行求賄選,公訴人此部分所論亦難認有據。 至被告劉朝東於警詢及偵訊初訊中否認被告洪雪曾開會徵 詢長壽俱樂部幹部同意乙節(見99選他第421號卷(一) 第40 、41、45、49),不惟與其事後所供顯相矛盾,亦 與上開證人之證述不相符合,顯非實在,自無從採信,附 此敘明。
(六)又洪雪所使用之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門號手機與謝朝銓 所使用之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手機,於99年11月16日14 時12分即被告洪雪接受警詢(被告洪雪第1次警詢時間為99 年11月16日16時55分)前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為:「(謝朝 銓:報告會長,你好!)洪雪:朝銓兄,我先讓你知道一件 事,我真的現在要給人家調問,喔我跟你講不要緊,先跟你 講,什麼事情就照那一天這樣發生,我們在會議,我們要分 紅包這樣說,我們在過程,我們有經過開會決定。...萬一 要是調到你們,你們也要照那一天,他們要是說你們會長買 票,這樣就不是了,就說那是會長的事情,我們確實就是這 樣子作而已啊,因為我們確實就是這樣子作而已啊,我們也 沒有...,就照我們那天會議,你們就照這樣說...,你要是 遇到,我姑丈的電話有沒有,你跟我姑丈說,因為我跟你說 啦,因為我知道這個犯罪喔。他要是要跟你嚇,他就說人家 誰這樣講,我們就沒有,我們就沒有,我們就給人家嚇不到 。...我只是你們要是人家調問,你們會...怕你們說,(警 察說)你會長都承認了...啊就是我姑丈跟阿梅看你...阿梅 是還好啦!阿梅那個找不到人,你再跟他講一下。」等語, 固有監聽譯文可參(見99年度選他字第421號卷㈠第230頁)
,惟觀該監聽譯文,亦提及「...我們確實就是這樣子作而 已啊,因為我們確實就是這樣子作而已啊。...」等語,能 否認被告洪雪是指示證人謝朝銓為不實陳述,並非無疑。何 況,該慶生會款項有無經過決議,或是被告洪雪自己決定, 與本件被告等是否構成行賄罪,並無必然關係,尚難據此認 定被告等人有行賄行為。
八、綜上所述,本件尚缺乏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人確有行求賄選 之主、客觀行為,雖被告等有於本件重陽節慶生會中請求投 票支持之情事,然既無證據證明被告等所為已該當於違反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事實,即遽難以 該罪相繩之。從而,檢察官既不能舉證證明被告4人確有行 求賄選之犯行,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被告4人有 罪之認定。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等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 揆諸前揭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等人犯罪。原審因而為被 告等人無罪之諭知,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陳詞為 無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徐錫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李 秋 娟
法 官 黃 仁 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附錄:
刑事妥速審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 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 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 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