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12年度,85號
TCHM,112,侵上訴,85,20241008,1

2/2頁 上一頁


  ⒈對少年犯罪部分:
   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雖屬故意對少年犯罪,然因兒童 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已將被害人之年齡列 為犯罪構成要件,自無庸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⒉未遂部分:
   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雖已著手於強制犯行之實施,但 甲○並未因而與被告碰面,尚未行無義務之事,為未遂犯 ,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⒊責任能力部分:
   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被告於4歲即經中山醫學大學診斷 記載「人際社會宜持續追蹤」,顯示被告年幼即就人際社 會處理能力上有所缺失,而被告於89年、90年間共5次職 能治療及口語治療後,因家庭因素且未見病情明顯改善而 終止療程,故該病症有加劇及惡化傾向,目前仍受注意力 缺失過動疾患所苦;前開病症造成被告於求學歷程與同儕 關係疏遠,高中階段,因與同學發生嚴重爭執,導致被告 被迫轉班;大學階段,於104年9月進入亞洲大學就讀,因 與同儕關係不睦且不適應環境,於106年1月轉學,於106 年2月至東海大學就讀,因學業成績欠佳於109年1月遭退 學,輾轉於109年9月至臺中科技大學就讀,仍因學業成績 欠佳於111年8月31日遭退學;且其年幼時父母感情不睦, 母親於其就學時期即另行買房與父親分居,鮮少關注被告 及其胞弟,被告父親有病態性囤積症、感冒藥嗜飲狀況, 近幾年更出現失智狀況,被告胞弟患有精神官能症及雙極 性情感疾患。被告因上各情,更曾產生自殺意念。且與異 性互動挫敗感強烈,雙親又未適時導正,故捨現實生活的 人際互動,透過網路匿名特性,填補其對異性交往之心理 需求。故被告於認知上有妄想、錯認狀況發生,無法同正 常人拿捏兩性相處界線,亦因其注意力缺失過動病症常伴 隨之缺乏衝動控制能力,認被告於本案行時有認知及控制 障礙存在,應有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經查:   ①被告於4歲時,固因其母親懷疑其有注意力缺陷過動疾患 ,前往中山醫學大學就診,有中山醫學學附設醫院病歷 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3至87頁);被告另於112年5 月21日、112年6月10日前往好晴天身心診所就診,診斷 評估為注意力缺失過動疾患,主要為注意力缺失型,建 議持續追蹤,配合藥物治療,有該診所診斷證明書、病 歷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9頁、第217至219頁);又被 告於國中階段,初到校較為浮躁,有不少同儕會一起玩



樂、打鬧,可能因住宿,學習不少人際互動交流。剛入 校就幫室友取綽號。談話中可知其對於法令、校規有足 夠了解,3年級時持續有對同學取不雅綽號,同學反應 後,自動找同學溝通跟道歉,事件處理很好。學校很早 就協助其了解取綽號對人際關係之影響,其行為表現亦 改變很多等情,有臺中市私立明道高級中學112年10月1 3日明久輔字第1120008481號函覆被告在學期間在校心 理及導師相關輔導紀錄可稽(本院卷第221、223頁), 而其於大學階段,曾因成績因素輾轉就讀過亞洲大學東海大學國立臺中科技大學等情,亦有亞洲大學之修 業證明書、歷年成績單、東海大學之修業證明書、成績 單、國立臺中科技大學之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可證(本 院卷第93至97頁、第99至104頁、第105至107頁);另 辯護人所指被告家中囤積大量物品,及被告胞弟罹有雙 相情緒障礙症、精神官能症,被告並曾於社群媒體上張 貼負面消極文字等情,亦有被告住處照片、臺中市立聯 合醫院(松德院區)、進安身心診所之診斷證明書及社 群媒體發文翻拍照片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3、115頁、 第117、119頁、133至139頁),故辯護人稱被告有前揭 身心狀況、求學、家庭生活背景,尚非無憑。
   ②本院針對被告行為時,是否有刑法第19條第1、2項之精神障礙情狀,檢送本院卷證及被告歷年病歷資料,囑託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為精神鑑定,鑑定結果摘要如下:綜合被告過去生活史、疾病史、心理測驗報告、鑑定所得資料及相關影卷資料,被告的臨床診斷為疑似注意力缺失過動疾患,主要為注意力缺失型。其主要臨床問題為容易分心,專心注意力持續時間較短,容易因此發生疏漏,進而影響日常生活功能表現。被告幼年時期因過動問題到中山附醫就診並進行早療,但臨床評估認為不符合注意力缺失障礙症之診斷,後續亦未接受藥物治療,之後可以完成學業。112年中短暫至診所就醫,診斷為疑似注意力缺失過動疾患,主要為注意力缺失型,但缺乏長期的臨床觀察。其於本次自填評估量表結果顯示極有可能為過動/衝動及不專心的結果,然而與臨床觀察並不相符,無法排除評估結果為其刻意表現之呈現,參考價值較低。至此,無法完全確立注意力缺失過動疾患之診斷,仍須更多資料佐證。然而,即便注意力缺失過動疾患之診斷成立,亦不影響其違法辨識能力或行動控制能力。故鑑定認為,被告於犯行當時,並未受上述心智缺陷的影響,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降低或完全喪失之情形。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16日草療精字第1130006003號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77至291頁)。   ③辯護人雖以前揭鑑定報告中,曾提及被告之⒈家庭支持系 統尚可、⒉被告出生發展史大致正常、⒊被告患有過動性 行為障礙及缺乏完整雙親關愛,是否會導致無法拿捏與 異性相處之界線、⒋鑑定報告以被告得長時間坐在位置 進行鑑定,認與測驗之呈現內容呈現的結果不符,實有 以現在的外在表現否定測驗結果、⒌被告情緒方面顯示 有內在衝突及自我整合表現差,所呈現之具體情形為何 、是否影響被告人際上無法遵守相處界線、⒍鑑定報告 於心理測驗中指出被告情緒稍顯低落,說到難過時哭泣 ,然於精神狀態檢查中表示被告情緒平穩,論述前後顯 有矛盾、⒎鑑定報告中提及即便注意力缺失過動疾患之 診斷成立,亦不影響其無法辨識能力或行為控制能力。 然注意力缺陷過動疾患無法自然痊癒,依部分醫師於網 路上表示之意見,認為部分孩童長大後症狀持續甚至複 雜化,且合併其他精神症狀等情,質疑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鑑定結果之專業性及公正性。然查:
    ⑴前揭鑑定報告中就被告之個人生活史及家庭史部分, 係以被告描述及案件相關影卷為基礎,認為被告父母 分居多年,被告係與父親同住,與母親不定期見面,



與其胞弟關係疏離,被告之父母就被告本案態度關心 ,仍為其聘請律師等情綜合評估後,認為家庭支持系 統尚可。而鑑定人兼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補充鑑 定證稱:我們會認為家庭支持系統不佳的,是指沒有 家屬、或是家屬也是病人、失去功能、或是家屬完全 沒有辦法就當事人提供任何協助者。被告父母雖分居 ,然仍有聯繫,且於本案中仍願意為被告委任辯護人 ,並非完全不管被告,所以認定其家庭支持系統尚可 。且所謂家庭支持系統,並非指經濟上有支持,而是 被告之家人仍願意提供一些協助,以聘請律師希望被 告獲得輕判,就包括情緒上的支持。注意力缺陷過動 疾患並不會因父母離異或一方外遇而產生或加劇。此 外,刑法第19條之先決要件應該是被告行為時有無精 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並進而討論這個精神障礙或心智 缺陷是否影響其責任能力。故鑑定報告中所記載之被 告家庭支持功能,僅是一個評估項目,並不會影響責 任能力的評估等語(本院卷第375至377頁)。亦即被 告縱有辯護人所述之自幼父母分居及與父親、胞弟之 生活型態,然鑑定人兼證人丙○○○○業已敘明所謂「家 庭支持系統不佳」者之型態乃沒有家屬、或是家屬也 是病人、失去功能、或是家屬完全沒有辦法就當事人 提供任何協助者,被告既非屬上開類型,經鑑定人兼 證人丙○○○○歸類認為其係屬「家庭支持系統尚可」, 亦難認有何不妥之處。況「尚可」依其字意,相較於 良好、普通而言,仍屬較為負面之評價,且鑑定報告 於記載被告之個人生活史及家庭史部分,亦已就辯護 人所指:被告父母分居多年,被告係與父親同住,與 母親不定期見面,與其胞弟關係疏離等情具體描述, 足認鑑定人兼證人丙○○○○於判斷被告之個人生活、家 庭狀況時,所依憑之基礎事實並無違誤,實難認鑑定 報告此部分判斷,有何錯誤不可信之情。
    ⑵前揭鑑定報告,就被告之出生發展史部分,記載被告 之出生發展史大致正常,並就其因專心注意力短暫、 行為衝動而學業表現不佳之求學經過、沉迷網路等情 均記載於鑑定報告內,作為參考依據。而鑑定人兼證 人丙○○○○就鑑定報告中認定被告出生發展史大致正常 部分,亦於本院審理時補充鑑定證稱:所謂出生發展 史是指一般兒童發展,比方:7 個月可坐,8 個月會 爬,約1 歲走路,約 6、 7 個月會製造、玩弄聲音 ,1 歲會講話,2 歲可講完整句子,3歲可控制肛門



,這些被告均無延遲,所以認為其出生發展史大致正 常。此部分之發展史,並不包括就學及就業期間跟就 業時間(本院卷第378頁),從而,辯護人以被告幼 時父母感情狀況非佳分居等情,認為鑑定報告認為被 告出生發展史不能評估為大致正常,乃屬就專業鑑定 判斷標準之誤解,亦難認為有據。
    ⑶就辯護人提出被告缺乏完整雙親關愛,是否會導致無 法拿捏與異性相處之界線部分,鑑定人兼證人丙○○○○ 於本院審理時鑑定證稱:母親外遇、父母分居之狀況 ,有可能會導致心理層面受影響,但如認該狀況會影 響現實判斷能力或無法控制自己,是非常罕見,也沒 辦法做這種推論。否則以目前離婚率偏高,亦不能因 此認為會有更多性犯罪等語(本院卷第378至379頁) ,故就辯護人此部分所疑,鑑定人兼證人丙○○○○亦已 加以具體說明,尚難認被告此部分家庭狀況,將影響 被告對於事務之判斷能力及控制能力。
    ⑷就辯護人所疑鑑定報告以被告得長時間坐在位置進行 鑑定,認為與魏氏成人智力測驗呈現內容結果不符, 實有以現在的外在表現否定測驗結果部分,鑑定人兼 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鑑定證稱:魏氏成人智力測 驗不能用來診斷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這邊講的是說他 的注意細節的能力、專注力跟注意力是他比較弱勢的 項目,不能依魏氏成人智力測驗這個結果,就認為被 告是注意力不足過動症。而被告在接受鑑定過程中, 態度算配合,情緒算穩定,且可表達不同成長階段遭 遇及想法,整體而言,被告並無幻聽、妄想等精神疾 病症狀;而在整個會談過程中,也未感覺到被告非常 急迫或沒耐心或動來動去。然而被告自填的測驗中, 注意力缺失的測驗項,或在過動或是覺得他衝動的測 驗項,被告分數都很高,該自寫測驗結果就跟臨床觀 察不太符合。一般施測中,受測者有時想營造某些印 象,就會朝著某一方向填寫,所以在心理測驗結果跟 臨床呈現不太一樣時,我們會思考期間落差原因,但 所謂的注意力缺陷過動疾患過動或衝動的表現,應該 是可能在施測或問答時,會較沒有耐心,講話較急切 ,但這在鑑定過程中未見,所以才覺得在衝動或過動 這部分,不是那麼的像。所以診斷才放注意力缺失這 個項目,因注意力缺失跟過動症其實是2個不太一樣 的症狀呈現,一個是注意力不足為主,另外一個是過 動跟衝動。從而,鑑定人兼證人丙○○○○亦已說明該測



驗結果可得表徵之結果,及其判斷依據,實難認有何 率斷之處。
    ⑸就辯護人所疑被告情緒顯示有內在衝突及自我整合表 現差之具體情形,及是否影響被告無法遵守相處界線 部分,鑑定人兼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鑑定證稱: 所謂內在衝突有很多,例如我很想不工作,但又必須 要去工作,就會造成一種內在衝突的狀態,至於如何 依照班達完形測驗結果得出被告有內在衝突之結論, 乃心理師所呈現的報告結果等語(本院卷第382頁) 。蓋有關協同鑑定之心理師如何解讀班達完形測驗結 果乙情,鑑定人兼證人丙○○○○固無法說明,然依鑑定 人兼證人丙○○○○所舉前揭內在衝突之意涵,乃一般人 均存在之心理狀態,實難認與被告之責任能力有無欠 缺有重大、具體關聯。
    ⑹鑑定報告於心理測驗中指出被告情緒稍顯低落,說到 難過時哭泣,然於精神狀態檢查中表示被告情緒平穩 ,論述前後顯有矛盾部分,然查,被告於鑑定過程中 ,思及特定問題致難過哭泣,與其接受其他詢問、鑑 定時情緒平穩,應屬可併存之狀態,尚難僅因被告就 特定問題有情緒反應,即需評價為被告情緒狀態不穩 。且鑑定人兼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鑑定證稱:被 告於鑑定過程中,談到家人時,曾提及如服刑將無法 照顧父親及祖母等情(本院卷第382頁),被告就此 事項以哭泣表達其情緒,乃屬就特定事項之情緒抒發 ,且被告此情緒反應,核與一般刑事被告恐面臨判刑 執行之惶恐不安反應相符,實難僅因被告此一般人均 有之正常、短暫情緒反應,即認鑑定人兼證人丙○○○○ 依照被告鑑定過程之整體表現,認被告於鑑定時情緒 平穩,有何不妥之處。辯護人就此質疑鑑定報告前後 矛盾,亦屬誤會。
    ⑺就辯護人所疑鑑定報告中提及即便注意力缺失過動疾 患之診斷成立,亦不影響其無法辨識能力或行為控制 能力,及注意力缺陷過動疾患患者無法自然痊癒,部 分孩童長大後症狀持續甚至複雜化,且合併其他精神 症狀部分,鑑定人兼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則鑑定 證稱:注意力缺失、過動的問題,主要是個案自己的 一個狀態,可能會因為較衝動、注意力無法持續,而 影響人際關係或學業表現,但這些過動、衝動行為, 其實會隨著年齡長大,過動、衝動那個症狀會慢慢減 少,比較有可能會留存的症狀是注意力缺失這個部分



,縱使很聰明,但因注意力受到影響,可能會影響學 業成績。但不管是過動衝動或注意力缺失,患者該學 得之知識或規範、規矩,其實與他人相同。他會知道 未經他人允許觸摸他人身體是錯的,此部分可從被告 高中時就知道取他人綽號的行為是不當的,後來也有 好好處理跟解決,所以表示被告到高中時,該注意力 缺陷過動疾患症狀已隨其成長慢慢改善,更可知被告 大學時,可以辨識這件事情是錯的且不能做的,且有 辦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所以才會做出即便被告有注意 力缺失此狀況存在,但是他在做這件事情的時候,其 辨識自己行為是否應當且控制自己行為能力部分,並 無缺陷。且依臨床觀察,注意力缺陷過動疾患就算不 治療,到了年齡較大、神經發展較成熟時,症狀會慢 慢改善。如果治療,會讓患者在學習過程、症狀比較 嚴重時,變得比較穩定、好照顧,有利於學習等語( 本院卷第384至386頁)。蓋被告並未有知覺扭曲、思 考過程異常或妄想性思考的精神病症狀等情,業於前 揭鑑定報告載明(本院卷第285頁),被告求學過程 雖非順利,然成績好壞及求學是否順利,除與被告之 注意力缺失有關外,亦與其學習動機、自身勤惰有重 大關聯,鑑定人依照本院所提供之各項病歷及卷證資 料,佐以鑑定當時進行之紙筆測驗及臨床評估,於本 院加以說明被告本身應較屬注意力缺失而非過動之情 況,且縱被告有注意力缺失之情形,亦不影響被告對 於不得違反他人意願而為性交等違法行為之認知,更 不會影響被告之控制行為能力,進而認為被告之行為 並未因其注意力缺失過動疾患症狀受有重大影響,其 鑑定說理清楚,難認有何鑑定失當之處;況辯護人所 提出之網路報導標題為「過動症不會自然好 長大焦 慮犯罪機率高」,有該報導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 23頁),該文結論係小學三年級前乃黃金治療期,希 望藉由該報導重視早療之重要性,然文中亦確實引用 三軍醫院精神醫學部兒童精神科主任葉啟斌曾述「AD HD孩童可能隨年紀增長,發育逐漸完善而改變」,此 情與鑑定人所述年紀增長後狀況將趨於穩定之專業意 見無異;且鑑定人兼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鑑定證 稱:依照被告4歲時前往中山醫學大學復健科所做成 之心理衡鑑報告,當時其實是排除被告有注意力缺失 過動症的診斷。而注意力缺失過動症之診斷,大概都 是從小即可發現,如當時被告母親因此原因帶被告就



診,且確定有注意力缺失之問題,當時就會得到確定 診斷,並繼續治療。然當時心理衡鑑是覺得被告於家 裡活動量較大,是跟管教不一致有關等語(本院卷第 387至388頁),足認縱被告於幼時具備部分注意力缺 陷過動疾患之表徵,然以當時心理衡鑑結果並未確診 ,亦足認被告之狀況非極為嚴重;而被告雖未積極治 療,依照被告之成長歷程及目前精神狀況,亦未見有 何症狀持續複雜化且合併其他精神症狀,從而,辯護 人依據其所提出之報導內容,對於鑑定報告此部分結 論所提出之質疑,亦難認為有據。
    ⑻此外,辯護人於鑑定人兼證人丙○○○○到庭鑑定作證後 ,曾質疑鑑定人係以鑑定當時之行為舉措,判斷被告 之責任能力,此情尚無從作為判斷被告行為時心智狀 況之標準。然辯護人同時另以被告於鑑定時所填寫之 魏氏成人智力量表測試結果即被告之專注力與注意力 為其弱勢,作為彈劾鑑定人認為被告行為時之責任能 力未受其病症影響之鑑定結果,實亦係以鑑定時之狀 態欲彈劾鑑定人之判斷結果。故辯護人此部分立論基 礎尚有前後矛盾之處。
    ⑼辯護人另質疑鑑定人兼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就 被告何以先前以男女朋友之關係認識被害人並相處, 實際見面時卻以攝影師形象時,毫不猶豫回覆被告是 要占便宜,認為鑑定人對被告帶有濃重主觀評價,進 而認其所製成之鑑定報告書結論恐有偏頗。然查,針 對此點,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係先詰問鑑定人兼證 人丙○○○○「一開始上訴人是用男友身分的狀態跟被害 人接觸,他後面又換一個身分變成攝影師跟她接觸, 這有可能涉及一個精神或心理上的原因為何」,鑑定 人兼證人黃聿斐先稱:「這個應該要問他吧,不是問 我,我不覺得這個,因為這個狀況在一般網路交友的 狀況其實也還滿常見的,他並不是我鑑定的第一個會 這樣變換身分,然後用另外一個身分出來跟女生接觸 的案例。」等語(本院卷第383頁),亦即鑑定人兼 證人丙○○○○已鑑定稱被告此種行為模式於一般網路交 友常見,且與被告之責任能力無關;然辯護人續詰問 「依照妳的經驗跟專業,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狀況?」 ,鑑定人兼證人丙○○○○始稱「就是為了占便宜吧。」 。依照本院當日庭訊過程,應可知鑑定人兼證人丙○○ ○○就辯護人上開問題,原本已依其專業知識認該行為 模式與被告責任能力之認定無關,然因辯護人再度詰



問,鑑定人始得依其個人經驗揣測被告動機,尚難認 鑑定人有何對被告存在主觀偏見之情;且經辯護人當 庭質疑鑑定人兼證人丙○○○○「這個結論是否會有點太 草率,應該是說有可能的精神上或是心理上是不是有 缺陷?或是他對於交際上面的認知有所錯誤等等?或 是因為自卑等原因?」後,鑑定人兼證人丙○○○○又補 充陳稱:「我覺得這樣的問法滿奇怪的,其實他是不 是自卑或是怎麼樣,他的心理或是怎麼樣,其實都不 會影響他辨識行為違法跟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他 到底為什麼要變成另外一個人來跟她接觸?我真的沒 有辦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這是假設性的問題,我沒 有辦法去假設說假設我是他,我為什麼要變成另外一 個人來跟她接觸。」、「其實心智正常的人也滿常做 這樣的事情,就像我們在網路上交朋友,他就假裝他 是一個女生,然後去跟男生交朋友,這個也很常見, 在網路上其實因為是一個匿名的狀態,所以他們很容 易去隱藏他們實際的ID,然後去交朋友或是取得他們 想要的一些利益,這樣的利益當然是情感上或物質上 都有可能。」等語(本院卷第383至384頁),更可知 悉鑑定人兼證人丙○○○○依其專業知識,實際上無從知 悉被告之行為動機,且認為此行為動機與被告之責任 能力並無關聯。從而,辯護人執此認為辯護人之鑑定 有所偏頗,亦應有所誤會。  
    ⑽辯護人另聲請傳喚精神鑑定當時之心理師,欲說明鑑 定報告中所指「內在衝突」之具體情形。然查,辯護 人認被告之責任能力主要係受其罹有注意力缺失過動 疾患所致,惟依照被告幼時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之 心理衡鑑結果,及本院鑑定後鑑定人之回覆,對於被 告是否確罹有注意力缺失過動疾患已均表示有疑,足 認縱被告確實罹有注意力缺失過動疾患,其症狀亦非 典型且嚴重影響被告言行舉止,從而,縱被告存有內 在衝突,可能存在之內在衝突事項,亦難認對於本院 判斷被告行為之責任能力有重要關聯,本院認尚無傳 喚調查之必要。
   ④綜前,本院認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所為鑑定並製成之 鑑定報告,並無何欠缺專業性及公正性之情,實無另囑 託其他機關重複進行鑑定之必要;此外,本院審酌犯罪 事實一之犯罪歷程,被告為達逞其性慾之目的,逐步以 網路交友為陷阱,再假借介紹攝影師為由,另設帳號與 甲○聯繫,以降低甲○戒心,並於見面後,以拍攝寫真照



為由,循序要求甲○脫衣,進而為猥褻、性交行為,被 告心思縝密,逐步實行其犯罪計畫,實難認其行為時, 有何因受注意力缺失之障礙,而影響其認知及控制行為 能力。綜上所述,被告之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 為之能力並無欠缺或顯著減低之情形,自無從適用刑法 第19條第1、2項規定予以不罰或減輕其刑。辯護人請求 依該條規定予以減刑,尚難認為有據。
  ⒋刑法第59條適用部分:
   辯護人另為被告辯稱:依被告行為前之身心狀態、家庭背 景,及其主觀上認為與甲○係網路情人關係,未曾將影片 外流,且已與甲○達成和解,並獲得甲○原諒,及其目前擔 任居家照顧服務員,仍於大學進修部就讀等情,認為就犯 罪事實一部分,如科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第3項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年之罪,有情輕法重之情,請求 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然查:被告固有疑似注意力 缺失過動疾患,主要為注意力缺失型之身心狀態,且與甲 ○業已達成調解並當庭賠償新臺幣(下同)70萬元,業據 甲○於原審時陳稱在卷(原審卷第152頁),並自陳目前從 事服務業,有正當工作;然查,被告假借與甲○網路戀愛 之方式,誘騙甲○前往被告住處,並以違反甲○意願方式使 其被拍攝、製造性影像,且就此次犯行,同時該當違反甲 ○意願而為強制性交罪,雖無證據證明被告曾將該影像傳 播他人,然被告嗣後卻再以持有該影像欲傳送給甲○同學 為由,脅迫被告與其見面,又於審理中,仍以其行為係因 受注意力缺陷過動疾患所影響,尚難認已有深刻反省己身 過錯之情,實難認被告之犯罪情狀有何令人憫恕之情,其 犯罪動機亦無任何不得已之苦衷,客觀上不足以引起社會 上一般人之同情,尚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其刑 ,併此敘明。
  ⒌對原審判決暨上訴理由之說明:
   ①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 被拍攝、製造性影像罪及強制未遂罪均罪證明確,並就 量刑及沒收部分分別說明如下:
   ⑴量刑部分: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其前無刑案判 決有罪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參,其為成年人,竟為逞一己私慾,一人分飾2角 ,先在網路上與未滿18歲之甲○成為男女朋友,再以 介紹甲○攝影師之名義,將甲○誘騙至其住家,再扮演 攝影師之角色對甲○伸以狼爪,先後違反甲○之意願拍 攝甲○性影像及妨害性自主,無視於甲○之年齡,對甲



○之身心健康及發展均造成危害,參以被告對其所犯 下之過錯並未全然坦承犯行,然已與甲○達成和解及 已全部賠償之犯後態度,酌以被告自陳目前就讀大學 中、從事長照工作、未婚,家中有父母親、弟弟,經 濟狀況小康等之教育智識程度及生活經濟等一切情狀 ,暨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甲○所表示之意見,分 別就犯罪事實一部分,量處有期徒刑7年2月,就犯罪 事實二部分,量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 元折算1日。
   ⑵沒收部分,先予說明依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適用裁判 時法律之規定,及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認 為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性影像等物品之沒 收,應優先適用112年2月15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1018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月17日生效施行 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6項、第7項規 定。而扣案之2.5吋硬碟1個,為被告所有,且為儲存 少年性影像之附著物,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事務官職務報告(偵卷第145至153頁)附卷可參,應 依上揭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而該硬碟內之性影像, 已因該硬碟之沒收而包括在內,毋庸再宣告沒收。又 卷附上開性影像之光碟及紙本列印資料,僅係檢警為 調查本案,於偵查中列印輸出供作附卷留存之證據使 用,乃偵查中所衍生之物,非屬依法應予沒收之物, 自均毋庸宣告沒收。又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1支, 係被告所有,且供其傳送犯罪事實二所示之文字脅迫 甲○,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 至被告拍攝犯罪事實一性影像所使用之工具設備等, 業為被告升級更好之工具設備時轉賣(偵字卷第31頁 ),衡酌該等物品既為被告轉賣,應無再為被告使用 供作犯罪所用之虞,且為避免執行沒收困難,應認沒 收該等工具設備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 收及追徵。至其餘扣得電腦主機(含螢幕、鍵盤、滑 鼠)、3.5吋硬碟、碟轉接座、記憶卡及華碩廠牌手機 等物,並無證據足認與本案被告之上開犯行有直接之 關係,不予宣告沒收。
   ②經核原審判決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 項、第7項,於113年8月7日雖再經修正,且依前述說明 ,本院均應逕適用新法即裁判時法,原審雖有未及適用 新法之情,然因前揭條項均僅係將原有實務見解關於重 製行為認屬製造之明文化,並未影響本院論罪科刑及沒



收與否之效果,就此部分應由本院予以補充說明即可, 此外,原審認事、用法、量刑、沒收及不予宣告沒收之 說明均無不當,應予維持。
   ③被告上訴意旨雖仍執前詞否認曾對甲○為強制性交行為, 亦否認知悉甲○係未滿18歲少年,並主張就犯罪事實部 分,應有刑法第59條適用,且其全部犯行,應有刑法第 19條減刑適用;又被告對於甲○未滿18歲部分,充其量 僅有未必故意,法敵對意識及可非難性較低,原審量刑 時漏未斟酌此情,原審量刑過重等語。然查:
    ⑴就被告否認曾對甲○為強制性交及不知悉甲○未滿18歲 部分,本院已於理由欄㈠⒉⒊詳述認定被告構成此部分 犯行之積極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並就被告辯解不可 採之理由予以說明,被告上訴仍執前詞否認上情,難 認有據。且因本院認被告係明知甲○未滿18歲,自無 其所指原審漏未審酌被告就此年齡要件主觀上僅係不 確定故意,而量刑過重之情。
    ⑵就被告主張其因患有注意力缺陷過動疾患,應有刑法 第19條第2項減刑適用,併主張卷內精神鑑定報告欠 缺專業性,有偏頗之情部分,本院亦於前揭理由㈢⒊③ 就被告及辯護人對於鑑定報告有疑部分予以說明,進 而認定並無另送其他鑑定機關重行鑑定及傳喚心理師 之必要。
    ⑶被告上訴另認原審就犯罪事實部分,未依刑法第59條 酌減其刑不當部分,本院亦於前揭理由㈢⒋說明被告 不符合該條減刑適用之理由。
    ⑷從而,被告上訴均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尤開民提起公訴,檢察官蕭有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就強制未遂罪部分不得上訴,其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金。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至第4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