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明星、張莉玲、王昆崇等人於本院105年9月14日審理中 結證稱:沒有參加過證人吳妍芳所稱之會議等語(見本院卷 五第156頁正反面),則本案是否曾召集甲、乙、A組福利 會之組長開會一節,已難遽認,而證人吳妍芳為社團法人彰 化縣新世紀老人福利會之告訴代理人吳潛淵之女,其證述復 上開證人述有異,則其前開所為之證述是否可採,已非無疑 。另證人吳潛淵雖為上開證稱:甲、乙、A三組跟會員收錢 的收據是開社團法人彰化縣新世紀老人福利會云云,惟此業 據被告江冠南否認(見本院卷七第153頁、本院卷八第47至 48頁),且本件卷內未見有於98年6月18日江冠南離職前加 入甲、乙、A組福利會之會員收據是以社團法人彰化縣新世 紀老人福利會名義開立,而給付予往生會員家屬之慰助金所 開立之支票亦是彰化縣新世紀老人福利會,而非「社團法人 」彰化縣新世紀老人福利會。況社團法人彰化縣新世紀老人 福利會法定代理人吳潛淵於98年10月8日,以新世紀會員福 利促進會名義所發佈之吳字第002號函載:「主旨:終止臺 灣省老人福利會(簡稱甲組)、彰化縣老人福利會(簡稱乙 組),之代收代付之委託。說明:…二、臺灣省老人福利會 (簡稱甲組)、彰化縣老人福利會(簡稱乙組),本會之前 由江冠南授權代收代付,茲江冠南已終止授權,故本會從10 月15日起終止代收代付之委託。三、各位組長若願繼續支持 、信任,請到本會櫃檯(柳小姐)簽認切結書,本會願負責 並概括承受,契約上所登載之履行條件。四、概括承受書之 正式文件,近日內會送交各大組長。」等情,其內容猶說明 係「江南授權代收代付」即可明之。況本案檢察官就99年度 偵字第2603號起訴書中,關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中證據清單 第47項彰化縣新世紀老人福利會組織章程,亦明載其待證事 實為「人民團體彰化縣新世紀老人福利會之組織章程(即後 來之社團法人)並無經營「往生互助會」。且證人吳妍芳於 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19號業務侵占案件100年4月27日偵 查中亦證稱:因為會員是根據跟組長的互信關係成立的,不 會相信我們的福利會,通常會跟著組長等語(見100年度他 字第2147號卷第45頁),以上觀之,被告江冠南主觀認其設 立之甲、乙、A三組福利會會員仍屬其經營管理,尚非無稽 。
六㈠又被告江冠南於98年6月18日辭去社團法人彰化縣新世紀老 人福利會理事長之職務後,即於98年10月1日以高雄地方法 院郵局第2482號存證信函寄予吳潛淵,內容表明:本人江冠 南茲已終止與台端之委任關係,台端已不得代為行使本人擔 任「社團法人彰化縣新世紀老人福利會理事長」之職權及「
台灣省、彰化縣老人福利會執行委員」之職權,茲本人發覺 台端竟印製「社團法人彰化縣新世紀老人福利會」名義之收 據,向「台灣省、彰化縣老人福利會」會員收取非屬「社團 法人彰化縣新世紀老人福利會」主辦之甲組老人福利互助會 之收據,顯已構成詐欺、偽造文書及侵占等罪嫌,茲限台端 即時停止此等犯罪行為,不得再印製收據向「台灣省、彰化 縣老人福利會」所主辦之甲、乙組互助會會員收款,否則本 人江冠南將立即提告,追究台端一切民刑事責任。並於同年 10月14日即以新興郵局第8185號存證信函寄予社團法人彰化 縣新世紀老人福利會,內容亦表明:查台灣省老人福利會及 彰化縣老人福利會均係本人江冠南多年前所創辦,該二會所 辦理之甲組及乙組老人互助會均係本人獨資辦理,與96年11 月間始成立之社團法人彰化縣新世紀老人福利會並無互相隸 屬之關係,亦非社團法人彰化縣新世紀老人福利會轄下之附 屬單位,或任一部門。本人於98年6月10日固聲明暫停本人 擔任台灣省老人福利會及彰化縣老人福利會二會執行委員之 職務,並委託吳潛淵、黃能洲、廖銀妙及王昆崇等四人代為 行使職權,惟因渠等四人並未忠實裡行本人之付託,涉有偽 造文書、侵占及背信之行為,本人嗣已於98年10月1日發函 終止前開代為行使職權之委託。茲限社團法人彰化縣新世紀 老人福利會應於文到3日內,就台灣省老人福利會、彰化縣 老人福利會所辦理甲組及乙組老人互助會存放於社團法人彰 化縣新世紀老人福利會之互助安全基金(截至98年7月底止 ,甲組為新台幣00000000元、乙組為新台幣00000000元)返 還予該二會之實際負責人即本人江冠南,且不得再印製甲、 乙組之收費收據,否則本人江冠南將立即依法追究行為人之 一切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絕不寬貸,希勿自誤,並請吳潛 淵於文到3日將,將本人委任期間,代收代付之財務報表陳 報予本人,如有節餘款,並應一併返還,否則本人將追究吳 潛淵業務侵占罪責等語,此有高雄地方法院郵局第2482號存 證信函、新興郵局第8185號存證信函(見99年度偵字第2603 號卷二第67至69頁,原審卷六第160至161頁)在卷可稽。已 可窺見被告主觀上確認甲、乙組福利會為其所成立,並負責 經營,且未隸屬於社團法人彰化縣新世紀老人福利會,甚且 要求社團法人彰化縣新世紀老人福利會應於文到3日內,就 甲、乙組老人互助會存放於社團法人彰化縣新世紀老人福利 會之互助安全基金(截至98年7月底止,甲組為新台幣00000 000元、乙組為新台幣00000000元)返還予江冠南等情。被 告江冠南主觀上猶認其仍為老人福利會之經營者,且與證人 吳潛淵等人仍有爭議,是被告江冠南於此之際,難認其主觀
上有何侵占之犯意。
㈡又參諸新世紀福利會於98年10月5日14時許,召開第一屆第 八次理事會,討論甲乙組是否同意由被告江冠南經營等議題 ,所製作卷附由證人李玉惠主持之會議之記錄,更記載「A 組社團是否繼續經營。繼續。全數通過」、「甲、乙創會由 江冠南,是否同意由其經營。同意。全數通過」,且與會者 各自陳述:「組長背負會員責任,組長有權選擇繳款的對象 」、「一切照以前規定行使,不強迫任何組長。來者不拒去 者不留。由組長決定互助金繳交問題」、「會無權幫組長做 決定」、「理事長:10/15以前往生者在會請領,10/15以後 甲、乙在何處交款在何處領款」(見本院卷五第113頁), 且證人柳屘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19號案之101年1月30 日偵查中亦曾證稱:「開會當時理事長訂一個日期即98年10 月15日為限,如果會員98年10月15日以前死亡的話就向員林 老人會請領慰助金,如果在98年10月15日以後死亡者,如果 是江冠南的會員,就要江冠南負責慰助金」等語(見100年 度偵字第2273卷第72頁),於該案102年11月19日第一審審 理中更證稱:這份會議記錄是由我負責紀錄,與會的人怎麼 說我就怎麼紀錄,我不知道這是不是決議,『應該也有做宣 布吧』,這我忘記了,當時都是組長或是組長兼任理監事的 人開會,由於會員往生後,我們都是先給付慰助金予往生會 員的家屬,之後再向會員收取慰助金,因此當時會議好像是 決定由組長選擇去系爭社團法人或北斗福利會,在哪裡繳款 就在哪裡領款等語(見彰院101易1142號卷二第216至218頁 、第221頁反面至第222頁、第235頁),另證人羅正旭於本 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19號案之101年1月17日偵查中亦證稱 :A組由吳潛淵負責,甲、乙組由江冠南負責,…李淑惠當 場有表示如果有組長要跟著江冠南的話,…然後再由組長向 會員徵詢意見。開會當時有談及10月15日以前如果會員往生 的話,可以向吳潛淵的老人會請領慰問金,如果超過2個月 以上的話,就是向江冠南的老人會請領慰問金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2273號卷第66頁)及於101年7月20日偵查中證稱 :李玉惠那天是代理吳潛淵主持會議,那天是主席宣布由組 長自己選擇,結論是由組長選擇要跟江冠南或吳潛淵,並沒 有明確決定何組由何人經營。10月5日以後,要跟江冠南走 ,收錢就給江冠南,這是我個人的認知(見101年度交查字 第128號卷第9頁正反面)。而證人即主持該次會議之李玉惠 於101年7月20日偵查中亦證稱:江冠南有意思將甲、乙組拿 回去自己經營,有甲、乙組的組長反對,他們想要繼續留在 員林,就是吳潛淵所經營的會,之後就變成想走的就走,想
留下的就留下,造成江冠南的下面組長及組員有甲、乙、A 組的,吳潛淵下面的組長及組員也有甲、乙、A組的。10月 5日所開的會議,沒有訂分為江冠南及吳潛淵的時間,大家 就認為從10月5日以後為準,接下來就看跟誰繳錢就向誰領 款等語(見101年度交查字第128號卷第9頁正反面)。足見 甲、乙、A組福利會會員於98年10月5日經過上開會議討論 後,雖會議紀錄上僅記載「甲、乙組福利會由被告江冠南經 營」,然就最後結論,不論甲組、乙組或A組會員之去向, 均係由組長們決定究係跟隨被告江冠南,抑或是吳潛淵,並 未區分甲、乙、A組福利會何組專由何人負責經營。是於上 開會議後,被告江冠南主觀上猶更認甲、乙、A組福利會之 會員願意跟隨其至北斗福利會者,即由其繼續經營,且就跟 隨伊至北斗福利會之甲、乙、A組福利會之會員權益,亦確 有概括承受,且有發生會員往生情事時,透過組長向被告江 冠南請款之客觀事實(詳如後述)。則被告江冠南對於跟隨 其之甲、乙、A組福利會會員所繳交之入會費、年費及慰助 金等款項,尚難謂無管領權,其未移交予社團法人彰化縣新 世紀老人福利會,自亦無侵占之犯意可言。至於未跟隨被告 江冠南之甲、乙、A組福利會會員所繳交之入會費、年費及 慰助金等款項部分,因經遍覽全案事證資料,均未見社團法 人彰化縣新世紀老人福利會與被告江冠南間曾就此部分確實 核對結算,縱認彼等就各該款項應由何一方管領及金額尚有 爭議,亦屬民事糾紛,未足遽以侵占罪責相繩之餘地。 ㈢至於證人吳潛淵雖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19號案之第一 審103年1月21日審理中證稱:這次會議並未成立,不算數, 因為都沒有組長參與等語(見彰院101易1142卷三第113頁反 面至第114頁),而證人吳妍芳於該案審理中亦證稱:當時 有好幾個組長表示,沒有權利替會員決定去哪一邊,後來大 家想一想也覺得沒有人可以承擔這個責任,因此會議也沒有 結論等語(見彰院101易1142卷三第141頁反面至第142頁) ,惟證人即組長羅正旭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19號案之 101年1月17日偵查中證稱:當天與會大約有十幾個人,有吳 潛淵、李淑惠、吳桂美、王昆崇、廖麗媚,他們都是理監事 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273號卷第66至67頁),於101年7 月20日偵查中亦證稱:被告江冠南、黃廖銀妙都有參加98年 10月5日之會議等語(見101年度交查字第128號卷第9頁反面 )、證人即組長蔡月嬌亦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19號案 之101年1月17日偵查中證稱:我現在回想起來,當天我有代 謝美玲去開會,當天應該是理監事出席,開完會後理監事向 外面的組長開會,轉達開會內容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27
3號卷第67頁),顯見當日並非沒有組長參加,且更有向組 長轉達開會內容,因而證人吳潛淵、吳妍芳之證述既明顯與 上開卷附紀錄之記載不同,顯難執為不利於被告江冠南之認 定。
㈣再參之社團法人彰化縣新世紀老人福利會、吳潛淵於收受被 告江冠南所寄發上開之存證信函後,除於98年10月5日召開 第一屆第八次理事會外,亦旋於98年10月8日以新世紀會員 福利促進會名義,發函予甲、乙、A組福利會組長,其函文 主旨即為「終止台灣省老人福利會(簡稱甲組)、彰化縣老 人福利會(簡稱乙組)之代收代付之委託」,並於說明表示 「二、台灣省老人福利會(簡稱甲組)、彰化縣老人福利會 (簡稱乙組),本會之前江冠南授權代收代付,茲江冠南已 終止授權,故本會從10月15日起終止代收代付之委託。三、 各位組長若願繼續支持、信任,請到本會櫃檯(柳小姐)簽 認切結書,本會願負責並概括承受,契約上所登載之履行條 件。四、概括承受書之正式文件,近日內會送交各大組長。 」等語,此有新世紀會員福利促進會98年10月8日吳字第2號 函(見99年度偵字第2603號卷二第70頁)在卷可稽。亦徵告 訴人即社團法人彰化縣新世紀老人福利會、吳潛淵對於被告 江冠南主觀上認甲、乙組福利會為其所成立,並為其所負責 經營,且未隸屬於社團法人彰化縣新世紀老人福利會之事實 ,不僅未為反對意思,甚且發函通知甲、乙、A組福利會組 長終止代收代付之委託。執此觀之,被告江冠南主觀上確認 甲、乙、A組福利會為其所負責經營,應堪認定,則被告江 冠南未移交甲、乙組福利會之會款予社團法人彰化縣新世紀 老人福利會,尚與事理無違,自難謂有何侵占之意圖。 ㈤又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19號江冠南被訴侵占一案中,第 一審法院於103年1月21日審理時,亦曾就上開吳潛淵於98年 10月8日以新世紀會員福利促進會名義所發吳字第2號函,訊 問證人吳潛淵及證人吳妍芳,其中證人吳妍芳雖證稱:這份 函是我發的,我有告訴我父親,從98年7月期開始,就有甲 組、乙組的組長向系爭社團法人領走收據,卻未將慰助金繳 回,且當會員往生時,又向系爭社團法人請領慰問金,因此 我就發這份函,告訴組長如未繳回慰助金,會員遭除會,須 由該等組長負責,並且表達江冠南不能再向系爭社團法人請 領慰問金之意,我因為讀書不多,不太了解法律關係,因而 用語誤寫為「江冠南終止授權」、「終止代收代付」,「終 止代收代付」的意思是當月的慰問金已經代付出去,組長要 收取並繳回慰助金,「江冠南終止授權」的意思是江冠南已 經另創北斗福利會,到98年10底時又發現A組部分慰助金未
繳回等語(見彰院101易1142卷三第125頁、第126至127頁、 第129頁反面至第130頁、第136頁反面)。然證人吳潛淵則 證稱:這份函雖然是以我的名義發送,但是我都是交由我女 兒吳妍芳處理,他們擬好文有交給我看,我大概看一下,覺 得沒問題蓋章,詳細內容我不清楚等語(見彰院101易1142 卷三第103至104頁)。則所謂「江冠南終止授權」、「終止 代收代付」等語,顯係經證人吳潛淵確認沒有問題後始發出 ,且上揭函文說明三復記載「各位組長若願繼續支持、信任 ,請到本會櫃檯〈柳小姐〉簽認切結書,本會願負責並概括 承受,契約上所登載之履行條件」等語。足徵社團法人彰化 縣新世紀老人福利會吳潛淵主觀上亦認甲、乙、A組福利會 係由被告江冠南所經營,則被告江冠南主觀上認為甲、乙、 A組福利會並非社團法人彰化縣新世紀老人福利會下之附屬 組織,而自認無何侵占犯行,尚非無據。
㈥證人江秀珍、陳敏鑾、陳勝華、賴進義、王麗珍、邱大益、 黃廖銀妙等人於另案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19號業務侵占 案件中,分別於100年6月23日、100年9月6日及100年10月27 日偵查中之證述觀之:
①證人江秀珍、陳敏鑾、陳勝華、賴進義於100年6月23日偵查 中分別證稱:「(問:是否參加台灣省老人福利會互助會【 甲組互助會】:從何時參加?)(江秀珍答:)有,參加的 人是黃曹玉雲,他是我伯母住在我錦安巷住處的附近,錢是 我在交的,如果伯母過世後,慰問金由我領,可以做為喪葬 費用的支出,因為他已經沒有兒子,女兒也沒有住在一起。 這件事情也是經過黃曹玉雲的先生黃榶堅同意,辦理入會需 要會員的身份證或戶口名簿。我每月繳月費二千元。(陳敏 鑾答:)有,參加的人是蔡張燕,是我婆婆。婆婆要輪流住 在各兄弟家,會費由我繳交的,這也是經過蔡張燕同意,每 月我繳會費二千元。(陳勝華答:)有。參加的人是黃張閱 ,他是我岳母。這也是經過他同意每月繳月費二千元。(均 問:為何參加甲組互助會?參加過程?)(江秀珍答:)因 為我曾經聽朋友及黃廖銀妙向我表示有福利會的組織,就像 保險一樣,可以每月存一點錢,如果以後會員過世,需要殯 葬費的話就有錢可以支領。我曾聽說江冠南福利會不錯,而 且我跟黃廖銀妙是好朋友,然後在93年4月間,我找黃廖銀 妙幫我入會,一直到現在。(陳敏鑾答:)我認識黃廖銀妙 ,他向我提起老人福利會的事情,也覺得不錯,以後可以支 應殯葬費。而且我聽其他的朋友有參加老人互助會的人,也 覺得不錯,所以在93年7月間,黃廖銀妙來召集時,經過蔡 張燕的同意,也加入該福利會。(陳勝華答:)我之前認識
黃廖銀妙的先生黃吉慶,後來聽黃廖銀妙提起互助會的事情 ,也覺得有需要,就在93年7由黃張閱加入福利會,(均問 :入會當時理事長為何人?是否是因為信任組長或理事長才 加入?)(江秀珍答:)江冠南是理事長,黃廖銀妙是我們 組長。我是因為相信江冠南及黃廖銀妙才加入,因為之前我 有聽朋友說有參加江冠南的福利會,而且過世時也有領到慰 問金,我跟黃廖銀妙是多年好朋友,我也相信他。陳敏鑾答 :曾經有朋友的父母親往生,黃廖銀妙在一個禮拜內就把慰 問金送給會員家屬,所以我相信江冠南的福利會,有他的功 能不是騙人的。而且據我所知,黃廖銀妙也是依組長職權將 慰問金交給家屬。(陳勝華答:)如江秀珍及陳敏鑾所述, 有知道會員知道過世後,確實有拿到慰問金。(江秀珍答: )黃廖銀妙,每個月跟我們收錢,如果會員過世幫會員請領 慰問金。陳敏鑾、陳勝華答:如江秀珍所述。(均問:江冠 南卸任甲組互助會之後,到北斗另成立台灣省彰化縣福利會 是否知悉?如何知悉?)(江秀珍答:)知道,詳細的時間, 我記不清楚。當時黃廖銀妙告訴我們這些會員,江冠南甲組 互助會從員林搬到北斗,問我是願意跟著到北斗福利會,繼 續參加,因為我認識江冠南及黃廖銀妙,至於員林的互助會 理事長跟組長,我並不清楚,我也不信任他們,而且當時黃 廖銀妙也向我們表示跟著江冠南的福利會到北斗,權利不會 受損,入會的時間依照原本舊的入會時間,所以我也向黃廖 銀妙要繼續參加北斗這邊的互助會。(陳敏鑾答:)如江秀 珍所述。當時黃廖銀妙表示江冠南的福利會,從員林搬到北 斗,福利沒有影響,我也同意隨同加入江冠南北斗的福利會 ,我們都是跟著組長,因為員林福利會的人,我們也不認識 。(陳勝華答:)如江秀珍所述。當時黃廖銀妙表示江冠南 的福利會,從員林搬到北斗,福利沒有影響,我也同意隨同 加入江冠南北斗的福利會,我們都是跟著組長,因為員林福 利會的人,我們也不認識。(均問:員林甲組互助會有無指 派其他組長收費?有無繼續繳費?)(江秀珍答:)沒有。他 們也沒有跟我們聯繫,陳敏鑾。(陳勝華答:)如江秀珍所 述員林的我們不認識,他們好像確定我們會跟黃廖銀妙走。 (均問: 98年有無收到甲組互助會2月未繳費解散會員資格 通知?何時收到?如何處理?)均答:沒有。(均問:黃廖銀 妙於98年10月問有無收取會費,當時是以甲組,互助會名義 或是江冠南互助會之名義收取?)均答:每個月都有收,所 以98年10月間一定有收,而且黃廖銀妙都有出具收據。(均 問:有沒有其他陳述?)(均答:)98年10月間的收據,我 再找找看,(均問:你們每個月都只有繳一次錢?)(均答
:)是。我們每個月都只有繳二千元給黃廖銀妙,到江冠南 的福利會,江冠南的福利會搬到北斗之後,原本員林的甲組 福利會,我們沒有繳費。而且員林的福利會也沒有派人來收 會費。如果會員往生,我們只會找黃廖銀妙向江冠南的福利 會請領慰問金,員林的福利會就沒有義務給我們慰問金,因 為員林的福利會,我們都沒有繳錢。」等語(見99年度他字 第2147號卷第51至54頁)。
②另證人賴進義於100年9月6日偵查中復證稱:「我是從97年3 月間開始參加江冠南的老人會,甲、乙、丙三組我都有參加 ,我是以我母親賴悟名義參加,但是都繳交的錢,甲、乙、 丙三組的組長都是黃廖銀妙,之前我的鄰居有參加江冠南老 人會,往生時有拿到慰助金,是黃廖銀妙拿慰助金,我看了 覺得還不錯,就替我母親賴悟報名參加,直到現在,每期的 會費都是由黃廖銀妙來我家收的。我知道江冠南的福利會遷 移到北斗事宜,我們有簽立同意書,黃廖銀妙去年去我家只 跟我表示老人福利會要遷移,她說福利都是一樣。福利都一 樣是指計算慰助金的時間都是從97年3月間開始起算而不受 加入北斗福利會之後從99年間從新起算。加入北斗福利會之 後,告訴人的員林福利會沒有向我收取會費,我都是交給黃 廖銀妙,都是由她處理。在搬遷至北斗福利會之前,黃廖銀 妙交付給我的收據,我沒有注意會款收據是否為員林福利會 。黃廖銀妙當時沒有細說福利會有北斗及員林的分別,她只 說要遷移至北斗去,我還是跟著黃廖銀妙遷移到北斗老人會 ,並按時繳納會費,我也沒有仔細看收據。我參加這個會, 我都是跟著黃廖銀妙組長,我也不暸解她是哪個福利會的等 語(見99年度他字第2147卷第62至63頁)。 ③證人王麗珍、邱大益於100年10月27日偵查中分別證稱:「 (問:有無參加老人會?組長是否為黃廖銀妙?何時參加? )(王麗珍答:)有,組長黃廖銀妙,不記得何時參加蠻久 了。約4、5年。(邱大益答:)有,組長黃廖銀妙,不記得 何時參加蠻久了。約3年。(問:是否知道江冠南到北斗成 立彰化縣會員福利會?何時知悉?如何知悉?)(王麗珍答 :)知道。黃廖銀妙有告知我們,何時告知的記不清楚。知 道。約在98年底黃廖銀妙告訴我們。(問:知悉後有無選擇 加入江冠南北斗台灣省彰化會員福利會或是繼續留在吳潛淵 員林新世紀老人福利會?)(王麗珍、邱大益均答:)當時 黃廖銀妙有徵詢我們的意見,後來我決定要跟到北斗江冠南 的福利會。(問:加入江冠南北斗台灣省彰化縣會員福利會 ,福利、入會年資如何計算?)(王麗珍答:)我沒有問過 ,我就是繳錢。(邱大益答:)我忘記有無講到年資問題」
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273號卷第42至43頁)。 ④證人黃廖銀妙於100年10月27日偵查中亦證述:有向原新世 紀會員福利會會員表示若改入江冠南彰化縣會員福利會福利 不變,福利不變是指入會年資依照會員原本加入新世紀老人 福利會之入會時間計算,不會因為加入彰化縣會員福利會而 中斷,重新起算會員資格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273卷第 43至44頁)。
⑤綜上,均足證被告江冠南於98年6月18日離開社團法人彰化 縣新世紀老人福利會後,另行於彰化縣北斗鎮成立之「臺灣 省彰化縣會員福利會」(即北斗福利會),其會員大都與本 案甲、乙、A組福利會之會員重覆,且會員間尚有不清楚社 團法人彰化縣新世紀老人福利會(即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 、臺灣省老人福利會(甲組)、彰化縣老人福利會(乙組) 、彰化縣新世紀老人福利會(A組)、臺灣省彰化縣會員福 利會(北斗福利會)之分別,僅知跟隨各人的組長及江冠南 ,至於會與會之間的更迭均不清楚。且其等之會員權益仍延 續至北斗福利會,並未改變,並有向江冠南的北斗福利會領 取慰助金等情。而本件直至新世紀福利會於98年10月5日14 時許,召開第一屆第八次理事會,仍在討論甲乙組是否同意 由被告江冠南經營等議題,並於會後始就甲、乙、A組福利 會之會員究是由何人負責,由組長決定之共識,已如前述。 從而,被告江冠南依會員及各組組長之決定,繼續經營甲、 乙、A組福利會,在與證人吳潛淵分道揚保鑣後,各自仍有 部分會員,被告江冠南主觀上仍認部分會員就相關權利義務 仍延續其經營之老人福利會,被告江冠南縱有未移交甲、乙 、A組福利會會款等款項,亦難認主觀上有何侵占之犯意。 ㈦復參酌甲、乙、A組福利會會員賴玥綿及黃義成於本院103年 度上易字第1019號業務侵占案件審理中之證述: ①證人賴玥綿證稱:「(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所提示1. 『台灣老人福利會(甲組)』、2.『彰化縣老人福利會(乙 組)』、3.『彰化新世紀老人福利會(A組)』、4.『彰化 縣新世紀老人福利會』、5.『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 ,6『社團法人彰化縣新世紀老人福利會』、7『社團法人彰 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等七個名稱,妳能否區分這七個 名稱的關係為何?)答:哪有什麼團體的,團體的我不知道 ,我知道老人互助會那個,就是『台灣省老人福利會(甲組 )』、『彰化縣老人福利會(乙組)』,『彰化新世紀老人 福利會(A組)』。(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其他的妳 都不知道?)那我不知道。(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所 以妳等一下講的話都是跟前面三個有關係,跟下面的那些就
沒有關係?)那我不知道。(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庭呈告 訴人狀附『陳證1:賴玥綿加入互助會明細』,請求提示供 證人賴玥綿閱覽。審判長准許並提示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 庭呈之告訴人狀附『陳證1:賴玥綿加入互助會明細』供檢 察官、告訴代理人李世文律師、證人賴玥綿閱覽。選任辯護 人陳貽男律師問:所提示告訴人所提出『陳證1:賴玥綿加 入互助會明細』上載,妳總共有參加16會,第1會,即編號1 ,會員編號甲2564、入會日期為96年6月22日、會員是楊松 、受款人是賴玥綿、介紹人是廖銀妙,妳是否有參加這一會 ?)那是我親家的,有參加。(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 加入的時間是在96年6月22日,是否正確?)對。(選任辯 護人陳貽男律師問:是誰去找楊松加入的?)我媽媽。(選 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是誰去找楊松加入互助會?)就是 我女兒嫁過去的時候,我就去找他加入的。(選任辯護人陳 貽男律師問:妳女兒又再招攬的?)對,他知道,我就說不 然你就幫忙繳一下,以後我們才有錢可以用,存錢。(選任 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互助會這邊是誰去招攬妳加入?)廖 銀妙。(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妳是否有簽資料給廖銀 妙?)有。(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所提示告訴人所提 出『陳證1:賴玥綿加入互助會明細』上所載第2件,即編號 2,會員編號甲2565、入會日期為96年6月22日、會員是賴楊 賽花、受款人是賴玥綿、介紹人是廖銀妙,妳是否有參加這 一會?)答:那是我母親。(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參 加情形是不是就跟剛才所講的?)答:一樣。(選任辯護人 陳貽男律師問:所提示告訴人所提出『陳證1:賴玥綿加入 互助會明細』上所載第3件,即編號3.,會員編號甲4046、 入會日期為97年12月04日、會員是葉賴月桃、受款人是賴玥 綿、介紹人是廖銀妙?)這是我姊姊。(選任辯護人陳貽男 律師問:是否有參加這一會?)有,是我姊姊。(選任辯護 人陳貽男律師問:參加時間是97年12月4日,沒有錯?)對 。(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這是誰去找妳參加?)我姊 姊跟我講說,存一點,以後她過世的時候可以用,她就已經 過世了。(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妳姊姊跟妳說要參加 ?)對。(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妳就跟誰講?)我就 跟廖銀妙講。(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所提示告訴人所 提出『陳證1:賴玥綿加入互助會明細』上所載第4件,即編 號4,會員編號乙2026、入會日期為96年6月22日、會員是楊 松、受款人是賴玥綿、介紹人是廖銀妙,妳是否有參加這一 會?)有。(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參加的時間是在96 年6月22日?)對。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參加的情形是
否就如妳剛才所講的?)相同。(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 :所提示告訴人所提出『陳證1:賴玥綿加入互助會明細』 上所載第5,即編號5,會員編號乙2027、入會日期為96年6 月22日、會員是賴楊賽花、受款人是賴玥綿、介紹人是廖銀 妙?)同樣的。(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也是一樣?) 同樣的,也是同樣的。(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所提示 告訴人所提出『陳證1:賴玥綿加入互助會明細』上所載第6 件,即編號6,會員編號乙2844、入會日期為97年7月2日、 會員是賴來得、受款人是賴玥綿、介紹人是黃美麗,有嗎? 是嗎?)有。對。(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參加的情形 是否一樣?)一樣,這是堂弟。(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 :賴來得是否已經過世?)過世了。(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 師問:賴來得過世,是否有去領錢?)有。(選任辯護人陳 貽男律師問:領錢是跟誰領?)廖銀妙。(選任辯護人陳貽 男律師問:廖銀妙是去找誰領錢,妳是否知道?)找江冠南 。(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廖銀妙是去找江冠南領?) 對。(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所提示告訴人所提出『陳 證1:賴玥綿加入互助會明細』上所載第7件,即編號7,會 員編號乙3289、入會日期為97年12月31日、會員是凃陳月英 、受款人是賴玥綿、介紹人是廖銀妙,妳是否有參加這一會 ?)有。(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參加的情形?是怎麼 參加的?)她是我養母,她知道我在做這個,想要存一點, 以後也是可以用。(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去參與、接 觸的是誰?)一樣。(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廖銀妙? )一樣,對。(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所提示告訴人所 提出『陳證1:賴玥綿加入互助會明細』上所載第8件,即編 號8,會員編號乙3203、入會日期為97年12月10日、會員是許 張澁、受款人是賴玥綿、介紹人是賴玥綿,參加的情形?) 那是我的客人,他就相信我們,就說好,就存一點,不然也 沒有錢可以用。他就已經去世了。(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 問:參加的日期是97年12月10日,是否如此?)對。(選任 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跟許張澁接觸的是誰?)也是一樣。 (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同樣是廖銀妙?)對。(選任 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許張澁這個人已經過世了?)是。( 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許張椴過世,是跟誰領錢?)也 是廖銀妙跟江冠南,也一樣。(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 所提示告訴人所提出『陳證1:賴玥綿加入互助會明細』上所 載第9件,即編號9,會員編號乙3774、入會日期為98年9月9 日、會員是許梣、受款人是賴玥綿、介紹人是廖銀妙,是否 有參加這一會?)有。(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參加的
日期是98年9月9日,是否正確?)對。(選任辯護人陳貽男 律師問參加的情形是不是?)一樣,跟之前一樣。(選任辯 護人陳貽男律師問:所提示告訴人所提出『陳證1:賴玥綿加 入互助會明細』上所載第10件,即編號10,會員編號乙3840 、入會日期為98年10月13日、會員是許龍、受款人是賴玥綿 、介紹人是廖銀妙,參加的情形是不是一樣?)一樣。(選 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所提示告訴人所提出『陳證1:賴 玥綿加入互助會明細』上所載第11件,即編號11,會員編號 乙3842、入會日期為98年10月14日、會員是吳基海、受款人 是賴玥綿、介紹人是廖銀妙,是否有參加這一會?)答:有 ,同樣的,那是姐夫。(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參加的 情形也是一樣?)同樣。(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所提 示告訴人所提出『陳證1:賴玥綿加入互助會明細』上所載 第12件,即編號12,會員編號A0270、入會日期為96年9月1 日、會員是賴楊賽花、受款人是賴玥綿、介紹人是廖銀妙, 是否有參加這一會?)有,一樣的。(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 師問:參加的情形?)一樣。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跟 前面的情形一樣?)對。(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所提 示告訴人所提出『陳證1:賴玥綿加入互助會明細』上所載 第13件,即編號13,會員編號A1688、入會日期為97年5月18 日、會員是林秋慶、受款人是賴玥綿、介紹人是廖銀妙,是 不是?有沒有?)是,對。(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時間 是否正確?)對。(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參加的情形 是否一樣?)一樣。(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所提示告 訴人所提出『陳證1:賴玥綿加入互助會明細』上所載第14 件,即編號14,會員編號A1865、入會日期為97年7月2日、 會員是賴來得、受款人是賴玥綿、介紹人是廖銀妙,是否有 參加這一會?)對,我堂弟。(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 也有參加?)對,過世了。(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時 間沒有錯?)是。(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他是否已經 過世?)他過世了。(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妳堂弟賴 來得他過世後,是找誰?)找我,我找廖銀妙,廖銀妙和找 那個,一樣。(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找誰?)找江冠 南。(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妳找廖銀妙、廖銀妙再找 江冠南,是否如此?)對。(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是 否有領到這筆錢?)有。(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所提 示告訴人所提出『陳證1:賴玥綿加入互助會明細』上所載 第15件,即編號15,會員編號A3806、入會日期為98年7月24 日、會員是楊松、受款人是賴玥綿、介紹人是廖銀妙,是否 有參加這一會?)有,親家。(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
參加的情形是否一樣?)一樣。(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問 :所提示告訴人所提出『陳證1:賴玥綿加入互助會明細』 上所載第16件,即編號16,會員編號A3996、入會日期為98 年10月14日、會員是吳基海、受款人是賴玥綿、介紹人是廖 銀妙,是否有參加這一會?)有,這是大姐夫。(選任辯護 人陳貽男律師問:參加情形是否一樣?)一樣。‧‧‧‧‧ (檢察官問:關於剛才辯護人所提示那一張『賴玥綿加入互 助會明細』之部分,妳剛才所見編號6、8、14等這三件都有 會員往生,這三次是否都有因此而領到錢?)有。(檢察官 問:妳說這三件的錢都是跟誰領的?)廖銀妙,她再跟江冠 南領,我再拿給對方。(檢察官問:領那三件錢的時候,妳 是否有去見到江冠南?)沒有,我都交代廖銀妙去領回來給 我。(檢察官問:是廖銀妙去辦的?)對。(檢察官問:妳 有無跟廖銀妙去何處領這筆錢?)沒有,我都交代她而已, 因為我沒有空。(檢察官問:廖銀妙去領了錢之後拿到妳家 給妳?)對。(檢察官問:妳沒有跟廖銀妙去老人福利會領 ?)沒有。(檢察官問:妳也沒有見到江冠南?)沒有,我 沒有空。(檢察官問:妳是領現金還是領支票?)我是領現 金。(檢察官問:是領現金,還是開支票給她去領?)領現 金,那麼久了,我不記得了。‧‧‧‧(檢察官問:妳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