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交上易字,111年度,1092號
TCHM,111,交上易,1092,2023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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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刑事舉證分配之法則,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 負實質舉證責任。綜前各節,依據上開證人證述、勘驗結果 及被告保養維修、定期檢驗之資料,難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 指之起駛前未檢查方向盤、煞車、輪胎等確實正常運作之注 意義務違反情形,或有未依規定接受車輛檢驗,或未依原廠 規定時間實施保養及檢查情形,此外,甲車業經報廢,亦無 從審認甲車車輪鎖死之原因或是否有其他零件故障,依照現 存證據亦無從釐清被告是否得於事前發現甲車有故障跡象或 其他異狀。而在車輛突發車輪鎖死、失控之情形下,難認被 告此時之駕駛有可能採取必要、可行之防範措施以避免本件 車禍之發生,且本案亦無事證證明被告有未注意車前狀況。 公訴人上開所提證據,在客觀上並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之程度。綜上所述,公訴人並未能提出具體事證, 以資證明被告就本案事故之發生確有過失,自不得僅憑被告 駕駛之車輛車輪突然鎖死導致車輛失控與他車碰撞致告訴人 等受傷之結果,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本院無從形成被告 有罪之確信,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意旨,本於「罪證有疑, 利歸被告」之證據法則,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 之諭知。原審因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並無不當,檢察官上 訴意旨仍認被告有過失傷害之行為,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舒虹提起公訴,檢察官彭郁清提起上訴,檢察官李月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楊 欣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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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進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汎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