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8年度,1449號
TCHM,108,上易,1449,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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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何縣市,單就被害人即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 聯)彰雲處和美區經理寅○○提出之佳蘭UNO新淨/新炭洗顏 洗面乳1項之盤點資料,即包含雲林縣、臺中市、彰化縣 、嘉義縣、南投縣等數十間分公司,輔以本件起訴書附表 一編號1至35被告壬○○所竊範圍,包含新竹縣、臺中市、 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則「中部地區」究竟包含何 縣市?是否北達新竹縣、南達嘉義縣?又是否包含附表一 編號1至35及盤點資料均未敘及之苗栗縣?且經本院依職 權查詢,全聯於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及南投縣之門市 即超過150間,本件起訴之犯罪地點顯未特定。(二)又凡財產法益被侵害時,其財產之所有權人固為直接被害 人,即對於該財產有事實上管領力之人,因他人之犯罪行 為而其管領權受有侵害者,亦不失為直接被害人(最高法 院42年台非字第18號判例參照)。檢察官所稱「如卷內寅○ ○具領之贓物認領保管單記載之物品」中,包含38種品項 、各品項數目自1件至277件不等(如舒適牌凝膠刮鬍刀頭 即有277盒),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全聯公司領回產 品清單、全聯福利中心盤點資料等件在卷可查(見偵字第 6396號卷第147至161頁),則何物係於何時在何處遭竊均 未特定,自無從特定起訴之範圍。又依上開判例意旨,各 分公司對於該財產有事實上管領力之人對於其所管領之分 公司物品遭竊時,本均得獨立提起告訴(如本件附表一編 號1至3、6至16、18、19、27、29、31至35 即為全聯各分 公司之經理提出告訴,而起訴檢察官亦認係數罪),且被 告壬○○於本院108年10月30 日審理時自承:不確定上開贓 物認領保管單內之物品是否即係伊所竊之所有物品等語( 見本院卷第380 頁),若嗣後有全聯中部某分公司之經理 ,於起訴書所載長達半年之時間內,就該分公司物品(如 刮鬍刀)遭竊而報案,依本件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則 無從判定是否為本件判決效力所及,併予敘明。(三)檢察官雖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142號判決關於強 制猥褻罪犯罪事實範圍認定之判決意旨,認本件已足以表 明起訴之範圍(見本院卷第201至204頁),惟上開判決之 被告及被害人均特定,地點亦特定為某租屋處大廳,與本 件並未特定卷內逾500項物品中之何項物品,係於逾100家 分公司之何處遭竊迥不相同,自不得比附援引。復基於當 事人進行主義,起訴範圍之不特定自不應由法院調查補足 ,更不得僅因無法律專業知識之被告2人並未異議而補正 ,附此敘明。
四、依據前開說明,此部分起訴範圍並未特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蔡名曜法 官 巫美蕙法 官 李 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 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 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書 記 官 李政優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088、5698、5723、 6396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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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