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6年度,750號
TCHM,96,上訴,750,200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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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請款時張先生【即張岳臣】即向我表示為假日酒 店收帳員,而廖小姐【即廖秀華】則表示為金錢豹 酒店收帳員...至於我要求業者每張發票或收據 金額以不超過十萬元為原則,係因縣議會原總務組 出納劉炳炎為因應政府採購法公告十萬元以上須上 網公告之規定,因此告訴我發票或收據金額不得超 過十萬元,以免遭退件」;「我先請示高育鴻秘書 ,他會去向副議長確認無訛後,我依照上開程序處 理,如果業者請款面額超過十萬元,礙於政府採購 法我會退請業者重新開立」等語。
j共同被告高育鴻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參酌證 F十六】:「我接獲酒店請款發票後,即向張清堂 本人等人查證消費無誤,並瞭解參與之議會人員後 ,即填載逾時用餐表,並在驗收、證明欄加蓋我所 保管之張清堂私章」等語。共同被告張清堂既經張 靜芳、高育鴻請示依上述程序處理,當亦知情。 B物證:扣案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等附件。 結論:以行使登載不實之私文書作為詐取財物之方法: A共同被告蔡文雄於偵查中供稱:「實際上,當時係 海派、金錢豹、假日各酒店請款時,曾以飲料店名 義持向吳麗美辦理我等人到前述酒店消費之請款, 詎遭到議會會計室以名目不符為由退件不予核銷, 經吳麗美向我報告後,我請吳麗美再與各酒店收帳 員連繫,並與會計室人員協商、說明,之後即由吳 麗美請各酒店提供有登記餐飲項目之發票辦理請款 」;「【問:你前述將酒店消費以餐飲店等名義向 議會報銷之事,議長顏清標、張清堂是否知情?有 無表示反對意見?】答:正、副議長顏清標、張清 堂均知道此事,而且均不曾表示反對,另金錢豹酒 店曾以『晉啟飲食店』名義開立發票向本議會請款 ,卻遭本議會會計室因以不能以飲料店所開立之發 票報銷為由退件,當時顏清標亦知道此事」等語; 核與證人吳麗美證述之情節相符,是共同被告蔡文 雄既經其部屬吳麗美報告,顯然知情。
B共同被告張清堂於偵查中供稱:「【問:為何海派 、金錢豹、假日酒店有支出坐檯費、出場費為何事 後會以飲食店之名義報銷?】答:我事後才知道那 些酒店都是沒有合法牌照之酒店,他們要報銷時, 全以向市政府申請之飲食店名義報銷,而臺中縣議 會需要有統一發票,才可報銷,才會以飲食店之名



目報銷。」;「【問:這些飲食店事實是有女陪侍 之酒店,你是知情,且有實際消費?】答:是的, 但章雖不是我蓋的,但我有授權給秘書蓋。」;「 【問:酒店實際消費日,與報銷日不同,發票日與 實際消費日不同,飲料店之次數與酒店之次數不同 ,你是否知道?】答:...雖然酒店消費與餐飲 店消費之次數不同,但金額最後都相同」等語。核 與被告高育鴻、證人張靜芳證述之情節相符,共同 被告張清堂既經其部屬高育鴻、張靜芳報告,當亦 知情。
C共同被告顏清標於偵查中供稱:「【問:你去酒店 消費,但為何以一般餐廳的收據報銷?】答:因為 酒店是特種行業用一般餐廳報帳稅金比較省」等語 。顯然亦知悉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是以一 般餐廳之等內容登載不實之發票或收據,據以申報 用公款核銷。
D小結:被告等既經常親自前往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 店、酒家消費,又明知業者於請款時,係以上述不 實內容之發票、收據作為消費憑證,用為申報公款 核銷之依據,則被告等顯有藉以掩飾渠等前往有女 子陪侍之酒店、酒家消費之意,避免被會計、審計 單位因不合規定而退件,而行使登載不實之私文書 ,足生損害於臺中縣議會文書管理之正確性。
②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及附件內容與事實不符: 消費之原始憑證之資料不實:
被告陳國行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峰劉松梧及共同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均明知 不得以酒店、酒家之消費,申報以公款核銷,並藉 上述「店名不實」、「內容不實」、「切割消費額 」之發票或收據報銷,隱藏實際消費內容,已如前 述。被告等以此等內容不實之發票、收據作為消費 憑證,用以製作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之附件, 據以申報支出公款核銷,並經由「經手人」、「驗 收證明人」、「總務主任」、「會計審核」、「會 計主任」、「議長」等相關公務員層層核章,所製 作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性質上屬公文書無 疑。既該粘貼憑證所根據之發票、收據內容不實, 則所製妥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其登載之內 容,即與被告等實際上消費之情形不符。
申報之消費用途內容不實:




被告等在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消費後,以簽 帳之方式,使業者切割消費金額,持其等消費之紅單 及金額均在十萬元或五萬元以下之統一發票,向臺中 縣議會請款。製作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時,並配 合在「用途說明」欄虛偽記載:「業務聯繫逾時用餐 」或「臺中縣議會大屯區議政中心業務聯繫逾時用餐 」等,與事實上前往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從 事娛樂行為不符之用途說明。
消費者之名單內容不實:
由於被告等在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高額消費 後,於申報以公款核銷時,在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 紙上,記載不實用途為「業務聯繫逾時用餐」,致須 進一步製作用餐名單,方符合所記載之用途,故被告 等於申報業務聯繫逾時用餐時,另須提供「用餐人」 之名單,於是經議長室助理吳麗美、副議長室助理張 靜芳等人請示被告等,由渠等告以與實際在酒店、酒 家消費不符之參加人、人數,經吳麗美、張靜芳據以 製作議事運作協調及公共關係聯繫逾時用餐之名單。 證據:
A人證:
a被告陳國行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參酌證F十 三】:「...如屬議長或我本人消費之帳單,即 交給議長室約僱小姐吳麗美負責整理,吳麗美會依 帳單內容向我請示詢問參與餐敘人員名單,經我圈 選確認後,吳麗美便將前述餐廳發票及消費人員名 冊等資料,全數送交縣議會總務組人員按報銷程序 核銷,俟總務組完成核銷憑證之製作,經逐級陳核 ,經我就該憑證內容核對無誤,於採購單背面『證 明人』欄蓋章,...」;「至於報銷憑證上所附 之用餐人員名單係根據顏清標告知我或我本人如在 場之記憶所及,係實際確有在場消費用餐之人員無 誤,由吳麗美交我本人親自勾選」;「前述金錢豹 、海派及松園KTV等店消費之報銷,除我本人曾 在場參與,可以確認消費款項、日期及人數外,其 餘我未參與之酒店消費,皆係根據顏清標議長之口 頭指示予以記載,提供給吳麗美整理作報銷之用」 ;「證明欄驗收的章,都是我自己查核蓋章,也都 是和議長出去餐敘報銷,沒有我個人的,議事聯繫 逾時用餐其他與會人員及單位名稱有時我寫的,有 時吳麗美寫的,凡經我證明核章銷費都屬實」;「



【問:用餐上的名單是如何認定?】答:我有參與 的,就自己認定用餐名單,其餘是議長口頭指示, 或我請示的。」;「【問:是否有跟張清堂及主秘 蔡文雄前往金錢豹、假日酒店、海派酒店消費?】 答:有的,有時候主秘陪議長去用餐,我會問主秘 ,有那些人用餐,如主秘不在,我才問議長」。 b議長室助理吳麗美於偵查中證稱【參酌證F十五】 :「我負責處理顏清標、陳國行劉淑媚等人之報 銷業務...我拿到本票及發票後即請簽立本票者 開立用餐人員名冊,再將發票黏貼在臺中縣議會請 款憑證...送交總務組...再由我呈請陳國行 在證明驗收欄位上用印」;「【問:請你說明議會 餐單報銷流程?】答:餐廳會郵寄或送來發票,收 據及簽帳單給我,我即黏貼在憑單上,至於後面用 餐名單我是根據陳國行劉淑媚、蔡文雄等證明驗 收人之告知,或議長本人告知後,我以電腦繕打附 在憑證後面」等語。
c議長機要祕書劉淑媚於偵查中證稱【參酌證F十四 】:「...議長顏清標關於餐敘花費之請款程序 為:議長約僱人員吳麗美將蓋好縣議會總務組人王 遠來之粘貼憑證交給我核章證明有花費支出之事實 後,再逐級陳核,經總務主任陳世鴻、會計審核員 王月玲、會計主任朱聰明及議長【由主任秘書蔡文 雄代為決行】,通常請款過均由秘書陳國行於驗收 、證明欄內蓋章...」;「在議會之核銷過程, 一般均由陳國行證明核章,如果陳國行出差或出國 就由我代行」。
d副議長室助理張靜芳於偵查中證稱【參酌證F十七 】:「我僅負責將副議長張清堂、副議長室秘書高 育鴻、司機或業者直接交給我開立之發票或收據粘 貼於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紙上,將議事聯繫逾時用 餐費用餐名單粘貼於該粘貼憑證背面...完成後 並同帳單交給秘書高育鴻核章,通常高秘書於臺中 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之驗收、證明欄位上核蓋副議 長職章後,並由高育鴻秘書於議事運作協調及公共 關係聯繫逾時用餐名單上勾選並親自註記用餐人員 及人數後,即將原始憑證交給我送給總務組王遠來 ,完成我的報銷工作」;「業者所開立之發票或收 據日期,我在請示高育鴻發票日期與簽帳單會有不 符情形,高育鴻指示我要業者因應我報銷方便而未



填具發票日期,而由我於粘貼發票時,根據業者提 供副議長張清堂簽單之一的日期所填具的,所以發 票或收據之日期並非與消費日期完全吻合」;「【 問:業者提出的發票或收據日期與副議長簽帳單不 合,如何處理?】答:因為簽帳單有時數日合併為 一紙發票或收据,但我寫核對總額是否相符。」; 「【問:你替副議長報銷費用時有無發現簽帳的業 者名稱不同,你如何處理?】答:有的,曾經退件 ,譬如假日酒店用保菖飲食店名義,金錢豹酒店則 以萊興、慶聯、晉啟、金豹等名義來請領,我發現 不符,曾經退過,副議長部分,高秘書會去確認, 我才辦理核銷,其中金錢豹酒店是一位廖姓小姐, 假日酒店去一位張姓先生來請款,因為高秘書指示 ,我照他意思辦理」;「【問:張清堂副議長交給 你的簽帳單原本,你把它銷燬?】答:核對無誤後 ,我將它銷燬,秘書也在驗收欄簽蓋,我請教高秘 書說不用保留,就銷燬」等語。
e共同被告高育鴻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參酌證 F十六】:「...該等核銷憑證上之驗收、證明 欄皆係我本人親自核章,我確信該筆消費實在,但 店家開立發票之日期皆空白未填,由我與張靜芳討 論後由渠負責填寫日期,故報銷發票上之日期與實 際消費時間不相符,議事運作協調及公共關係聯繫 逾時用餐表係我本人製作,其中參加議員之名單屬 實,惟我在其他欄上加註較多的人參加,以符合每 人用餐約二千元之一般行情」;「驗收證明欄上我 有核章的我就確實有去,如果副議長驗收證明就是 我沒去他去的,他授權我蓋他的私章」;「我接獲 酒店請款發票後,即向張清堂本人等人查證消費無 誤,並瞭解參與之議會人員後,即填載逾時用餐表 ,並在驗收、證明欄加蓋我所保管之張清堂私章」 ;「【問:協助張清堂辦理酒店消費核銷有無經過 他本人之授權或同意?】答:有。」;「【問:既 然知道酒店消費不能在公關費用中核銷,為何還如 此做?】答:這幾年都是這樣處理,而且是當幕僚 也要服從長官的指示」等語。
f共同被告蔡文雄於偵訊時供稱:「實際上,當時係 海派、金錢豹、假日各酒店請款時,曾以飲料店名 義持向吳麗美辦理我等人到前述酒店消費之請款, 詎遭到議會會計室以名目不符為由退件不予核銷,



經吳麗美向我報告後,我請吳麗美再與各酒店收帳 員連繫,並與會計室人員協商、說明,之後即由吳 麗美請各酒店提供有登記餐飲項目之發票辦理請款 」;「【問:你前述將酒店消費以餐飲店等名義向 議會報銷之事,議長顏清標、張清堂是否知情?有 無表示反對意見?】答:正、副議長顏清標、張清 堂均知道此事,而且均不曾表示反對,另金錢豹酒 店曾以「晉啟飲食店」名義開立發票向本議會請款 ,卻遭本議會會計室因以不能以飲料店所開立之發 票報銷為由退件,當時顏清標亦知道此事」;「【 問:這次核報的項目叫『業務聯繫逾時用餐』為何 議會在休會期間也報支,而坐檯費、出場費,非屬 該項目也再報支項目門內?】答:這是會計人員自 己蓋上的,應是『議事運作協調及公共關係聯繫逾 時用餐』才對。但與會期無關,而用餐就是吃飯的 場所,而酒店的消費型態也包括用餐。」;「【問 :為什麼你們去酒店消費,為何分割成一筆一筆這 樣報支?】答:我不知道原因,但酒店出示統一發 票,我核對總額之後,就予以報支」;「【問:既 然是去酒店消費為何要拿飲料店的單據來報帳?】 答:我有問過經理,他說那都是他們的關係企業」 等語。
g共同被告張清堂於偵訊時供稱:「【問:這些飲食 店事實是有女陪侍之酒店,你是知情,且有實際消 費】?答:是的,但章雖不是我蓋的,但我有授權 給秘書蓋」。「【問:酒店實際消費日,與報銷日 不同,發票日與實際消費日不同,飲料店之次數與 酒店之次數不同,你是否知道?】答:是調查員整 理出來後我才知道,拿出來附表數據,我才知道, 雖然酒店消費與餐飲店消費之次數不同,但金額最 後都相同。」;「【提示逾時用餐名單後問:名單 是誰寫的?】答:是我的秘書高育鴻寫的」。「【 問:這些逾時用餐名單,是否真有這些人消費?】 答:我是以口述講,大概這禮拜有那些人,由秘書 填寫的」等語。
h共同被告顏清標於偵訊時供稱:「【提示聯繫逾時 用餐表後問:這些名字有打勾註記用餐人員是誰填 報的?】答:都是主任秘書處理,應該是憑證上之 證明人即逾時用餐表上之填載人。」;「【問:對 於吳麗美陳述若酒店去收費,她會問你是否有去消



費,跟誰去消費,她就會去整理報銷?】答:對」 等語。
i共同被告蔡文雄等明知上開金錢豹等酒店所提供之 發票、收據店名、地址、內容均不實,且切割消費 金額,據以製作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用以申報 公款核銷,對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之內容與實 際消費情況不符,自難推諉不知,況共同被告顏清 標及張清堂又曾分別告知蔡文雄、吳麗美或高育鴻 、張靜芳等人「參與消費者」,以便其等製作「議 事運作協調及公共關係聯繫逾時用餐」名單,渠等 所告知部屬之名單,為了符合一人不超二千元便餐 之消費額度,所提出之人數當然大量灌水。縱使已 經切割消費額之發票,一張近十萬元之發票,即須 列出五十人左右之參與消費者名單,對照被告等歷 年來前往上述金錢豹酒店、海派酒店、假日酒店等 處消費,客戶人數最多之一次係二十三人,其中個 位數居多,益見被告等明知上述臺中縣議會粘貼憑 證用紙登載之內容與實際上消費不符。
B物證:如扣案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及其附件 等。
小結:
被告陳國行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峰、劉 松梧及共同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既以上述「 消費之原始憑證之資料不實」、「申報之消費用途內 容不實」、「消費者之名單之內容不實」所製作之臺 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據以申報公款,以核銷其等前 往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之高額消費用,顯有 以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作為詐取財物之方法。 ③上開金錢豹系列酒店、海派系列酒店、假日酒店,因 均未以上開店名申請設立登記,故其中金錢豹系列酒 店,係依其分店之所在,分別以:設在臺中市○○路 ○段八號一樓之「晉啟飲料店」、臺中市○○路○段 八號一樓之「金豹餐飲店」臺中市○○路五十號之「 集資莊飲料店」、臺中市○○路○段一五六號四樓之 「慶聯飲料店」、臺中市○○路○段六四-四號一樓 之「聯膳餐廳」,及萊興飲料店等商號店名辦理設立 登記;海派酒店系列則依其分店之所在,分別以:臺 中市○○路一三○號底層之「中美餐廳」、臺中市○ ○路一六七號六樓之四「東海飲食店」、臺中市○○ 路一六七號五樓之四之「東方飲食店」、臺中市○○



路一三二號十二樓之「敏章飲食店」、臺中市○○路 十六五號之「人人餐廳」等商號店名辦理設立登記; 假日酒店則以「保菖飲食店」之店名辦理設立登記; 臺中縣豐原市新芳玉酒家則以新芳玉餐廳、竹昇企業 社之店名辦理設立登記,「松園KTV酒店」則以「 松園料理店」之店名辦理設立登記。上開酒家酒店, 並均以其等所申請設立登記之上開商號店名,對外開 立消費收據或發票,上情業據廖秀華、陳雪貞、吳國 禎、劉明珍、陳小玲、張岳丞、黃竹發、劉松梧等人 證述在卷。此亦與經營酒家、酒店業者為避稅或逃稅 ,而以餐飲店名義辦理設立登記之陋習相符。上開金 錢豹系列酒店、海派系列酒店、假日酒店,既均未以 上開店名申請設立登記,另豐原市新芳玉酒家、「松 園KTV酒店」亦未以上開店名申請設立登記,則其 等未以上開酒家、酒店之名義開立發票,自屬不得不 然,應不待被告顏清標等人指使,本案亦無事證足以 證明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等人,曾指示上開 金錢豹酒店、海派酒店、假日酒店、松園KTV酒店 、及新芳玉酒家經辦會計或收帳之人員,以不實餐廳 之名義開立收據或統一發票,公訴人此部分指訴,應 有誤認。又政府採購法係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才 開始施行。經本院另案前上訴審函查結果,審計部臺 灣省臺中縣審計室既以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以審中縣 壹字第一七七一號函,覆本院上訴審:在政府採購法 施行前,到餐廳用餐亦非屬於「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 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所規定之範疇(見本院另案 上訴卷三第一六四頁),則被告等人在政府採購法施 行前,當不致為規避「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 財物稽察條例」最低採購金額之規定,而要上開酒家 、酒店之會計人員將消費金額拆開申報。參酌臺中縣 會計室主任朱聰明所提出「審計機關配合行政院革新 要求加強審核各機關費用注意要點」之規定,及上述 臺中縣議會議長室與副議長室助理吳麗美、張靜芳及 金錢豹系列酒店、海派系列酒店、假日酒店、豐原市 新芳玉酒家、「松園KTV酒店」之收帳員廖秀華等 人之證詞,本院認上開金錢豹系列酒店、海派系列酒 店、假日酒店、豐原市新芳玉酒家、「松園KTV酒 店」之收帳員,在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 施行前,應係因知臺中縣議會為遵守「審計機關配合 行政院革新要求加強審核各機關費用注意要點」中,



所為:「會計單位應嚴格控制預算,覈實審核各項經 費支出,防止假借名目,移作其他用途」、「各機關 設宴招待之應酬支出,除政府所規定之正式宴會及招 待外賓,或因業務聯繫有特殊需要,得以便餐招待者 外,應予以剔除追繳」等規定,並避免審計單位因認 台中縣議會之「便餐」費用支出異常,而為稽查,有 要求上開統一發票面額應以不逾十萬元為原則之情事 ,嗣在政府採購法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之後 ,亦知臺中縣議會因便餐之支出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仍屬不明,與避免審計機關稽查之原因,臺中縣議會 仍延續上開「統一發票面額應以不逾十萬元為原則」 之要求,復為能迅速取得帳款,才將前開消費款拆成 每筆消費額不逾十萬元之統一發票。又證人吳國禎、 靜馨、張岳丞、廖秀華、陳小玲、曾祥益、卓桂民 、李兆峰等人,分別於偵、審中,或於本院前上訴審 訊問時,並未指證被告等有具體要其等以「便餐」之 名目開立發票,亦尚難遽認被告等有此行為。然貪污 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 取財物罪,其成立以行為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為必要 ,所謂詐術行為,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 動或兼有之綜合表態等為限,其因消極之隱瞞行為, 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亦包括在內。本件被告等明知 有女子陪侍之酒店與酒家消費,其中關於陪侍女子之 坐檯費、出場費、打賞費用與議事業務無關,不得以 公款支應,酒店人員提出之發票與實際消費之店名、 地址、內容不符,且切割消費金額,發票每紙記載面 額大都在十萬元以下,連同顧客簽發之本票、消費明 細簽帳單送至臺中縣議會請款,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 用紙上之內容與實際消費情況不合,竟連同酒菜、服 務費等一併以便餐由承辦人員以「業務聯繫逾時用餐 」核銷,自係施用詐術之行為。殊難以被告等未指示 酒店業者及經辦會計與收款人員,以餐飲店名義開立 「便餐」收據與統一發票之行為,即認其等未施用詐 術,未為本件犯行。
⑵致他人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
①由於被告陳國行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峰劉松梧均明知渠等在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 之高額消費,由業者提供「店名不實」、「內容不實 」、「切割消費額」而登載不實之發票、收據,前來 臺中縣議會請款,復由渠等臺中縣議會之部屬根據各



該內容不實之發票、收據,製作「消費之原始憑證資 料不實」、「申報之消費用途內容不實」、「消費者 之名單內容不實」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而在 臺中縣議會預算科目「議事業務-業務費用-業務費 」項下提出申報公款核銷,用以支付渠等酒店、酒家 與議事無關之坐檯費、出場費、打賞費。因而使臺中 縣議會承辦之會計人員王月玲等陷於錯誤,予以核章 ;並審計人員及臺中縣政府財政局之人員陷於錯誤, 而使審計人員無法監視,臺中縣政府財政局之人員憑 此內容登載不實之之會計憑證,簽發以統一發票所載 之「餐廳」、「商號」為受款人,以統一發票金額為 面額之公庫支票,再由吳麗美、張靜芳等人通知各酒 店、酒家之業務專員、收款員前往臺中縣政府領取公 庫支票,或按發票住址逕行郵寄給上述名為「餐廳」 、「商號」,實為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以支付 被告等簽帳與議事無關之坐檯費、出場費、打賞費 ( 見上述王月玲、傅志芳、吳麗美、張靜芳等之證述) 。王月玲、傅志芳等既不知被告等申報以公款核銷之 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內容與實際之消費事實不符 ,臺中縣政府財政局之承辦人更無從發現上述不符之 事實,致陷於錯誤,而核可由公庫支出被告等人在上 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與議事無關之坐檯費、出 場費、打賞費。且上述事實,業經會計主任朱聰明及 組員王月玲於偵查中一致證稱【參酌證F二】:「【 問:臺中縣議會編列八十九年度預算時,餐費之編列 額度若干?係在何科目項下?】答:餐費之編列係編 列在『業務費』項下,期間為一年半,自八十八年七 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編列額度約有一 億二千零四十四萬伍千元,其中含有動支預備金三千 萬元,以及山、海、屯三個議政中心的經費一千三百 五十萬元在內」;「【問:經本組調查結果,前述一 億餘元之餐費核銷中,絕大多數之營業人均為有女陪 侍之酒家或酒店,你等會計室人員是否知悉?若你等 知悉上情,是否會讓其審核通過?】答:我等僅就單 據上作書面審核而已,是否為有女陪侍之酒家或酒店 ,我們並不知情,若我等知情,絕對依法予以剔除、 退回。但實際上我等會計人員並無法知悉實際內情, 方會讓渠等矇騙過關」;「【問:依據會計、審計法 規之規定,前述有女陪侍之酒店或酒家之單據或發票 ,是否得以辦理核銷?依據為何?】答:不可以,依



據『行政機關貫徹十項革新實施要點』、『審計機關 配合行政院革新要求加強審核各機關費用注意要點』 中之規定,『會計單位應嚴格控制預算,覈實審核各 項經費支出,防止假借名目,移作其他用途』、『各 機關設宴招待之應酬支出,除政府所規定之正式宴會 及招待外賓,或因業務聯繫有特殊需要,得以便餐招 待者外,應予以剔除追繳』」;「【問:(提示臺中 縣議會議長顏清標、副議長張清堂、主任秘書蔡文雄 等人赴金錢豹、海派、假日、松園、新芳玉等酒店消 費一覽表)經本組調查結果,前述臺中縣議會議長顏 清標、副議長張清堂、主任秘書蔡文雄等人赴金錢豹 、海派、假日、松園、新芳玉等酒店消費,並持用該 等酒店發票憑證核銷餐費金額中,有包含高達一、二 千萬元之陪侍小姐坐檯費、出場費,你等有無發現? 若知悉上情,是否准予核銷?】答:【經詳視後作答 】議長顏清標、副議長張清堂、主任秘書蔡文雄等人 赴金錢豹、海派、假日、松園、新芳玉等酒店消費後 ,其單據係先送至總務組辦理請款,總務組再依前述 程序檢附發票辦理相關程序,並無附上實際消費明細 清單,以致我等未能發現上述不合規定情事,始讓渠 等欺瞞通過審核;惟若知悉有包含高達一、二千萬元 之陪侍小姐坐檯費、出場費,我等必定不會同意而予 以退回」;「【問:依會計審計法令規定,議長顏清 標、副議長張清堂、主任秘書蔡文書等人赴金錢豹、 海派、假日、松園、新芳玉等酒店消費時,有招徠陪 侍小姐坐檯、出場,是否與公務有關或因業務所需? 】答:無關。渠等赴酒店消費招徠陪侍小姐坐檯、出 場,絕對與公務無關,也絕對非業務所需,更不符合 前述會計審計法規報銷項目之規定」等語。又臺中縣 審計室第一課審計傅志芳亦於偵查中證稱【參酌證G 一】:「因臺中縣審計室對於各公務機關送審之會計 憑證,係採書面審核,故我對於臺中縣議會前述以一 般餐廳開立『便餐』之收據或統一發票報銷之會計憑 證,均不知其實際消費係至特種行業、酒店等場所之 消費支出。我在審核時並未發現該等收據或統一發票 有未符合『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情形」等語甚詳在 卷。朱聰明、王月玲、傅志芳等既不知被告等申報以 公款核銷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內容與實際之消 費事實不符,臺中縣政府財政局之承辦人更無從發現 上述不符之事實,致陷於錯誤,而核可由公庫支出被



告等在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之消費款。 ②共同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雖舉出在外觀上, 為渠等前往金錢豹系列酒店消費簽帳後,經業者以「 天富飲料店」名義之統一發票,向臺中縣議會報銷, 所製作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用紙影本七張【見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卷(二)第一八五至一九一頁】, 有於發票右下角註記「金錢豹」之字樣;並經廖秀華 於本院另案審理時證稱確為其所記載無誤,欲證明會 計、審計人員事實上知情,未受欺瞞。惟公訴人稱於 搜索扣押本案證物之過程中,未曾見有上述記載「金 錢豹」字樣之統一發票所製成之粘貼憑證用紙,被告 取得上開憑證影本之來源,及有無經過加工,均須加 以斟酌;又證人王月玲於本院另案證述時,對於上述 粘貼憑證用紙所粘貼之統一發票,還於右下方記載「 金錢豹」字樣之情形,也表示未曾見過。則該項證物 是否適格,既尚有疑慮,且證人王月玲未曾見過,則 審核程序在後之朱聰明或傅志芳或臺中縣政府財政局 等承辦人,自亦不可能曾經見聞,因此仍無從為有利 於被告等之判斷。
⑶因國庫之財物損失而取得財物:
被告陳國行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峰、劉松 梧及共同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在上述有女子陪 侍之酒店、酒家之消費,與公務無關,竟以上述方法, 由公庫支付核銷,當然造成國庫之損失。此揆諸證人朱 聰明於偵查中證述【參酌證F二】:「【問:申請核銷 的這些錢應該是給申請人嗎?】答:應該是給申請人指 定之廠商,即申請人拿他所消費場所之發票來申請,再 請縣政府撥款給廠商。」、「【問:如果申請人沒有消 費的話,你們可能撥款給餐廳嗎?】答:不可能。」、 「【問:所以這些錢事實上是給申請人的,但是因為他 又事先消費,所以才經過申請人拿他的發票來申請,再 由公庫開支票付給申請人所指定之餐廳負責人?是否如 此?】答:對。」、「【問:申請人事實上是用掉這些 公款的人,是否如此?】答:是」等語,足見被告等均 以上述詐欺手段,向國庫取得財物後,用以清償個人之 債務。
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⑴有權利編列、執行議會之預算並核銷議事管理之業務費 :
共同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分為臺中縣議會之議



長、副議長、主任祕書,乃該議會之機關首長、副首長 、幕僚長,共同被告顏清標擔任臺中縣議會之首長,除 有權決定編列預算,有權決定執行已編列之預算外,當 然有權核銷預算項目中「議事管理」下之「業務費」。 而共同被告張清堂、蔡文雄係該機關之副首長、幕僚長 ,經議長之授權後,即可行使上述職權。被告陳國行擔 任臺中縣議會議長之機要秘書,承議長之命,處理臺中 縣議會之會務;共同被告高育鴻擔任臺中縣議會副議長 之機要秘書,承副議長之命,處理臺中縣議會之會務; 被告江勝雄劉松梧均係臺中縣議會第十四屆議員,被 告江勝雄並擔任臺中縣議會新政會之會長;被告李邦德 擔任臺中縣議會議事組組員;被告朱為中擔任臺中縣議 會大屯區議政中心主任;被告呂志峰擔任臺中縣議會山 線議政中心副主任,均係負責處理及協調臺中縣議會之 會務,且有權在核銷「議事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 預算科目之臺中縣議會粘貼憑證驗收證明欄為證明。渠 等身為公務員,又為臺中縣議會預算之編列者及執行者 ,就臺中縣議會預算之編列及執行握有最後之決定權, 竟將渠等長期、密集地在金錢豹系列酒店、海派系列酒 店、假日酒店、松園KTV酒店及新芳玉酒家等有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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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杜霖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