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6年度,750號
TCHM,96,上訴,750,200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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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部份即是你簽帳的?】答:對,我簽帳是簽在本票 上,即新芳玉酒家之本票。」;「【問:凡是『張敏威 』部份即為你所消費?】答:對。」等語。查共同被告 張清堂、蔡文雄對於前往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 召公關小姐坐檯、帶出場等消費行為及簽帳之事實均供 認不諱,此部分核與上述酒店、酒家之經營者、會計、 訪檯幹部、公關小姐等從業人之證詞相符。而共同被告 蔡文雄、張清堂在與顏清標共同消費之場合,共同被告 顏清標既然「沒有談什麼公事」,共同被告蔡文雄、張 清堂即足為相同之認定。至共同被告張清堂雖辯稱:「 酒店小姐不一定知道,我們是否談公務」等語,但綜合 前開所臚列之事證,仍無以為其有利之認定。
⒊綜上所述,本院認共同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等 人,以前開情詞辯稱渠等與黏貼憑證所載人員前往前酒 家、酒店消費之後,所支付之坐檯、帶出場與打賞等費 用,與議會事務有關,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為相 同之證詞,與被告陳國行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峰辯 稱渠等分別係奉臺中縣議會議長顏清標、副議長張清堂 或主任秘書蔡文雄之命,從事公關事務之宴請,且到宴 客現場都是基於公關事務,並非單純前往飲酒玩樂等語 ;被告江勝雄辯稱係在上開飯局進行議事運作協調等語 ,並不足取。
㈣按預算法第五條第一項前段明定:「稱經費者,謂依法定 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被告陳國行江勝雄、李邦 德、朱為中呂志峰劉松梧與共同被告顏清標、張清堂 、蔡文雄等人前往上開酒店、酒家消費之後,所支付之坐 檯、帶出場、打賞等費用,既難認與議會事務有關,自難 認係屬於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縱使被告江勝雄劉松梧與共同被告顏清標、張清堂等人為民意代表,臺 中縣議會亦為民意代表機關,並無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而不受同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 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 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拘束,惟共同被告顏清標、張清堂對 於依法編列之臺中縣議會預算,仍有依法執行之職務,此 並為渠等主管之事務。共同被告顏清標、張清堂徒以其民 意代表之身分,辯稱可以至酒店、酒家從事前述娛樂活動 ,即逕謂得以此項消費利用公款支應等語,尚不足採信。 在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之坐檯、出場、打賞等消費, 與公務無關,不得報公款核銷,並有下列證人於偵查中之 證詞及相關行政規定可憑,即:




⒈經手核銷業務之臺中縣議會前總務組組員劉炳炎證稱【 參酌證F二十】:「【問:議會人員或議員可否與有女 子陪酒之酒店的單據報銷酒帳?】答:應該不可以」等 語。
⒉經手核銷業務之臺中縣議會總務組組員王遠來證稱【參 酌證F二一】:「【問:去酒店有女人陪酒之消費單據 能否報銷?】答:不可以,用餐才可以」等語。 ⒊臺中縣議會會計室主任朱聰明及該室組員王月玲,於九 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共同接受調查員訊問時,一致證稱 【參酌證F二】:「【問:臺中縣議會編列八十九年度 預算時,餐費之編列額度若干?係在何科目項下?】答 :餐費之編列係編列在『業務費』項下,期間為一年半 ,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編 列額度約有一億二千零四十四萬五千元,其中含有動支 預備金三千萬元,以及山、海、屯三個議政中心的經費 一千三百五十萬元在內」;「【問:經本組調查結果, 前述一億餘元之餐費核銷中,絕大多數之營業人均為有 女陪侍之酒家或酒店,你等會計室人員是否知悉?若你 等知悉上情,是否會讓其審核通過?】答:我等僅就單 據上作書面審核而已,是否為有女陪侍之酒家或酒店, 我們並不知情,若我等知情,絕對依法予以剔除、退回 。但實際上我等會計人員並無法知悉實際內情,方會讓 渠等矇騙過關」;「【問:依據會計、審計法規之規定 ,前述有女陪侍之酒店或酒家之單據或發票,是否得以 辦理核銷?依據為何?】答:不可以,依據『行政機關 貫徹十項革新實施要點』、『審計機關配合行政院革新 要求加強審核各機關費用注意要點』中之規定,『會計 單位應嚴格控制預算,覈實審核各項經費支出,防止假 借名目,移作其他用途』、『各機關設宴招待之應酬支 出,除政府所規定之正式宴會及招待外賓,或因業務聯 繫有特殊需要,得以便餐招待者外,應予以剔除追繳』 」;「【問:(提示臺中縣議會議長顏清標、副議長張 清堂、主任秘書蔡文雄等人赴金錢豹、海派、假日、松 園、新芳玉等酒店消費一覽表)經本組調查結果,前述 臺中縣議會議長顏清標、副議長張清堂、主任秘書蔡文 雄等人赴金錢豹、海派、假日、松園、新芳玉等酒店消 費,並持用該等酒店發票憑證核銷餐費金額中,有包含 高達一、二千萬元之陪侍小姐坐檯費、出場費,你等有 無發現?若知悉上情,是否准予核銷?】答:【經詳視 後作答】議長顏清標、副議長張清堂、主任秘書蔡文雄



等人赴金錢豹、海派、假日、松園、新芳玉等酒店消費 後,其單據係先送至總務組辦理請款,總務組再依前述 程序檢附發票辦理相關程序,並無附上實際消費明細清 單,以致我等未能發現上述不合規定情事,始讓渠等欺 瞞通過審核;惟若知悉有包含高達一、二千萬元之陪侍 小姐坐檯費、出場費,我等必定不會同意而予以退回」 ;「【問:依會計審計法令規定,議長顏清標、副議長 張清堂、主任秘書蔡文書等人赴金錢豹、海派、假日、 松園、新芳玉等酒店消費時,有招徠陪侍小姐坐檯、出 場,是否與公務有關或因業務所需?】答:無關。渠等 赴酒店消費招徠陪侍小姐坐檯、出場,絕對與公務無關 ,也絕對非業務所需,更不符合前述會計審計法規報銷 項目之規定」等語綦詳。證人朱聰明於偵查時結證:我 從未到過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消費過,有女子陪侍之 酒店酒家之消費不可以入帳,如果在書面審核發現有這 些消費會退回總務組等語 (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二二 號卷第二00頁),於原審時結稱:我自七十四年起在 臺中縣議會任職,我不知正、副議長到酒店消費,然後 以臺中縣議會的預算來支應,我經手的發票都是由總務 組、業務單位送到會計室來的,我不知道這些發票的來 源,去酒店消費不能以縣議會的經費支應,這個依據是 行政院頒各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裡面有貫撤十大革新. ..,是眾所皆知。我審核時只是黏貼憑證上資料是否 符合、齊全即蓋章,資料不全才會退件。請款之發票品 名為便餐,我無法確定發票內容,沒有辦法知道是去有 女子陪侍之場所消費。在預算科目內有編列項目才能核 銷,未編列即不能核銷等語 (見原審卷三第一九0頁以 下)。證人朱聰明於本院共同被告顏清標等另案更一審 時到庭結稱:「議長、副議長、主秘到酒店消費的的錢 (包括坐檯費、打賞費、出場費等),我認為不可以用 公款支出。案發前議長、副議長、主秘等人從來沒有問 我上開錢可否用公款支出,...。」、「因為從憑證 上是看不出來,我並不知道有上開情形,所以才沒有制 止這種行為」等語(見另案本院更一卷一第二三九頁至 第二四一頁)。證人即現臺中縣議會的會計主任許秋月 於本院另案審理時證述:「業務聯繫逾時用餐是編在業 務費的大項目下,餐費核銷如果預算相符、憑證要件相 符,縱然到有女陪侍之酒店,我也會蓋章,送到會計部 門,一般核銷已經經過其他的主管部門審核我們會加以 尊重,僅就會計事項來加以審核,到有女陪侍酒店消費



,議員以議會的名義前往有女陪侍酒店消費是否被禁止 不是我的權責,我們是遵循法令規定蓋章表示是對收據 事項沒有意見,會計職責是根據相關法令解釋令案例, 審核會計事項,到有女陪侍酒店消費,臺中縣政府有請 釋的案例,請釋結果是由支用機關本於權責認定(提出 行政院主計處書函90年9月6日台九十處實一字第 05155 號函、臺中縣政府90年9月19日中民字第9007252號函影 本各 1件)。實際上送過來的憑證並不會記載酒女坐檯 費、帶出場、打賞之費用,如果有人這樣送過來我會告 訴送來的人說這不太合適,如果仍然堅持送件我會拒簽 ,因為與法令不符等語。經核與臺中縣審計室第一課審 計傅志芳於偵查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九十年度訴字第 一0二二號卷第一九二、一九三頁〕,並有渠等所提出 之「審計機關配合行政院革新要求加強審核各機關費用 注意要點」、「支出憑證證明規則」、「行政機關貫徹 十項革新要求實施要點」等相關行政法規足稽。況行政 院主計處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亦以處實二字第Z○ ○○○○○○○○號函覆法院稱:「預算法第二十五條 規定: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是以各機關 各項經費之支用,應以合於預算所定用途為前提,惟所 取得之單據是否合於預算所定用途,則由經費支用機關 本權責認定。至縣【市】議會議員之公關應酬得否編列 預算,說明如次:
⑴在「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 例」尚未制定前,並沒有規範縣市議會得編列縣市議員 之公關應酬經費,惟縣市議會因應執行業務需要,得編 列機關機要費。
⑵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華總一義字第八九OOO二一一 六號令制定公布「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 補助費補助條例」後,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已法制化 ,依上揭條例第五條規定,縣【市】議員因職務關係, 得由縣【市】議會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 費、郵電費、文具費、春節慰勞金及出國考察費。至條 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又依行政院九十二年 一月三十一日院授主實一字第O九二OOO三七八號函 復中華民國縣市議長、副議長聯誼會,有關縣【市】議 會應議事運作業務需要,以機關名義接待饋贈參訪民眾 、機關團體及外賓,或贈送花圈、花籃、匾額及輓聯等 相關經費支用,於完成行政程序後,自九十二年度起, 可由地方立法機關百分之十額度之議事業務預算項下核



實支應。
⑶綜上,不管在「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 助費補助條例」尚未制定前或制定後,各縣【市】議會 均不得編列議員個人之公關應酬經費。」等情【見本院 更(一)卷(二)第二三四頁至二三五頁】,益證被告 陳國行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峰劉松梧等 與共同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在上開有女子陪侍 之酒店、酒家之坐檯、出場、打賞消費,以政府預算核 銷,自非法之所許。
㈤就證人朱聰明所證上情,本案被告陳國行江勝雄、李邦 德、朱為中呂志峰劉松梧及共同被告顏清標、張清堂 、蔡文雄雖辯稱:臺中縣議會之會計主任朱聰明有明確向 被告顏清標告知酒帳【含坐檯、帶出場與打賞等費用】可 以前開預算科目報支,渠等並無違法性之認知等語。惟證 人朱聰明自接受調查站人員訊問時起,以迄偵、審中均矢 口否認此情,並證稱:如其知悉前開「便餐」費用含有坐 檯、帶出場與打賞等費用,會予以剔除、退回等語。證人 朱聰明身為資深會計人員,對於預算應該依法動支,顯屬 知之甚詳,當不致會誤認酒家、酒店之坐檯、帶出場與打 賞等費用,可以前開預算科目支出。其主觀上既難期其有 此認知,則證人朱聰明豈會向共同被告顏清標為此告知? 且共同被告顏清標在檢察官初訊時,亦僅辯稱:「會計主 任及承辦人員都沒有跟我講不可以這樣報,近三年來他們 都沒有講,我也不知道不可以報」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三七六號偵查卷宗第二七頁 】,而共同被告張清堂於調查站調查時,亦僅以:「我認 為這屬於公關交際之範圍,所以可以用公關費報銷」等語 置辯【見同上偵查卷宗第五六頁】。是本案雖有證人蘇麗 華、曾祥益、詹淑霞等人指證臺中縣議會之會計主任朱聰 明曾同往上開酒家、酒店消費,另證人陳清祥於檢察官訊 問時,亦證稱:「【朱聰明主任】曾去過酒店,所以他應 該知道用餐飲店報酒家的帳,他以前酒量非常好,有邀他 上酒店,他幾乎都會去,直至去年【即八十九年】他們去 宜蘭縣議會回來時,差點心肌梗塞,以後就不敢喝太多酒 了,事實上他知道這些報銷太浮濫,他也常在我面前罵」 、「對這件事情,【他】應該知道,只是沒有阻止」等語 【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 號偵察卷宗(三)第一七九頁】,且有記載朱聰明於八十 七年五月十二日同往「天富飲料店」、八十七年八月五日 同往「天富飲料店」、八十七年十月三日同往「汎金飲料



店」消費之臺中縣議會黏貼憑證及在統一發票上記載「金 錢豹」三字之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天富飲料店」、八十 七年四月十三日「天富飲料店」、八十七年四月十九日「 天富飲料店」、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天富飲料店」、 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天富飲料店」、八十八年二月二十 七日「晉啟飲料店」等統一發票等證物附卷可稽,復經證 人張麗妮於法院訊問時,證稱:朱聰明有到金錢豹酒店很 多次,平常均稱呼其為財神爺,且曾向其探詢何時可以撥 付消費款等語。惟朱聰明主觀上既不可能會誤認酒家、酒 店之坐檯、帶出場與打賞等費用,可以前開預算科目支出 ,縱使共同被告顏清標有向其探詢,要只是取得不予舉發 之默契而已【此部分應另由檢察官偵辦】,尚難認定臺中 縣議會之會計主任朱聰明會向共同被告顏清標告稱此為合 法。是被告等此部分辯詞,尚難採信。又依據臺中縣議會 分層負責明細表所示,收支憑證之審核係由議長核定,此 從卷附之黏貼憑證,無不由議長核定,亦可證實此為議長 之主管事務。雖依會計法之規定,會計人員有內部審核職 權,惟此所謂之內部審核,依照「臺灣省各機關普通公務 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第三百二十六條所示,此項內 部審核,在原始憑證方面,應注意事項均係關於:申請開 支款項,是否符合預算所定用途、分配預算餘額,是否足 敷容納、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付款單據有無檢附核准 之案據、單據之抬頭與本機關是否相符並書明日期、有無 跨越會計年度、出據商號及負責人之印章是否齊全明晰並 書明地址、黏貼憑證有無填列具體用途等形式事項之審核 ,此於會計法第一百零二條亦有相同規定。證人即現臺中 縣議會會計主任許秋月於本院另案證述:自91年8月1日起 擔任臺中縣議會的會計主任,臺中縣議會有關餐費核銷的 程序跟一般財物處理一樣,先經過申請再檢附憑證辦理核 銷。對於持續性高額餐費消費第一要看預算項目是否符合 、第二經費是否足夠,第三看憑證要件是否齊備。一般會 計看到憑證上面有特別的註記,除非是正式經辦人的註記 ,一般情形應該會忽略,如果常常有應該會詢問為何會如 此註記。會計職責如果送來的憑證與法令規定有不一致的 話,我們會問。會計法九十九條是關於會計事務處理的部 分,例如發票是否記載抬頭、日期、金額、品名、商號這 是關於會計憑證的審核,另外還有預算的審核及辦理程序 的審核。會計法有規定內部審核的專章,內部審核還有一 個規定叫內部審核處理要點,有很清楚的規範內部審核的 項目與範圍,會計人員依法負責屬於會計部分的內部審核



,但是對於非會計專業,還有實質、專業技術部分,是由 主辦單位來負責。實地抽查因為會計事項還有包括現金查 核,如果要講實際抽查的話,驗收監驗或採購監辦,就比 較傾向實地抽查的實務等語。參以行政院主計處就法院所 函查關於⒈臺灣省各縣市議會會計人員就該縣市議會員工 之請款核銷有無實質審核及調查之權限?⒉其權限與各縣 市議會分層負責明細表所載「收支憑證之審核由議長核定 」,有無關連等情,亦函覆法院稱:「員工之請款核銷, 其單據係屬原始憑證,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係依據會 計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辦理,其審核內容係以機關內部 財務處理程序,及憑證之形式要件為主;另依據支出憑證 處理要點第三點規定,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 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又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三條 第二項規定,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 ,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應由主辦部 份負責辦理。同時依會計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會計 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單位查閱簿籍、憑證暨其他 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 。遇有疑問,並應為詳細之答復。會計人員審核員工請款 ,係依上述規定為內部審核。另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九點規定,各機關審核支出憑證時,應由機關長官或其授 權代簽人簽名,至於究應由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定 ,則依各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辦理」等情,有該處 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處實二字第Z000000000號函 一份附卷可按【詳附另案本院更(一)卷(二)第三九頁 至第四O頁】,益見臺中縣議會會計人員尚無實質審核及 實質調查之權限。況縱臺中縣議會會計人員有實質審核及 實質調查之權限,亦不能因此而變更「收支憑證之審核係 由議長核定」之事實。共同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 辯稱及證稱與被告陳國行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 志峰、劉松梧辯稱:會計主任於憑證之審核及准否核銷, 實有絕對之權力,機關首長之蓋章只是形式,臺中縣議會 之正、副議長對於公款之核銷,自屬並無准否權限云云, 亦難採信。
㈥被告陳國行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峰劉松梧 及共同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應自行支付酒店、酒 家之消費,而以公款支付報銷者,乃取得財物之行為:經 查,本件關於被告等前往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消 費以公款支付核銷,其方式有三種,即「代墊」、「預借



現金」、「簽帳」:
⒈代墊:被告等如前往上述酒店、酒家消費後,先自行支 出現金,請其所消費之店家提供發票、收據,再由公務 員作為消費之憑證,據以申報公款核銷,公款核撥後, 直接交給被告等消費者。此種情形,被告等既實際上領 得財物,而在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之消費係本 應自行支付,不得報公款核銷,其竟因此而報銷得逞, 由公庫撥款給申報核銷之公務員,自係「取得財物」。 況被告等所「代墊」之消費亦有真假之分,前者係上述 不得用公款報銷之實際消費,報公帳核銷,例如吳麗美 【參酌證F十五】證稱:「【問:扣押物編號二之三號 ,空白黏貼用紙記載議長墊付,陳秘書墊付、李慶堂墊 付是何意思?】答:表示他們先墊付,所以款項撥下, 存入他們個人銀行帳戶,不是撥入餐飲店的帳戶。」等 情是;後者則係公務員根本未在上述酒店、酒家【或餐 廳】消費,而利用機會取得其發票或收據,佯稱是其所 消費代墊之支出,而據以報公帳核銷,於公款撥下時, 直接存入其指定之私人帳戶,則其詐取財物之情節尤其 明確。
⒉預借現金:即共同被告黃竹發【參酌證E一】證稱:共 同被告張清堂、蔡文雄等人在松園KTV酒店及新芳玉 酒家消費之前,先向店家預借現金作為發給現場之公關 小姐、少爺、樂師等人之小費所用等語,而酒店或酒家 即將其預借之現金加上其他在現場實際之消費額,開立 發票、收據,據以向臺中縣議會請款,上述公務員再據 以申報核銷是。因在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之消 費本應自行支付,不得以公款申報核銷,渠等既預借現 金在先,並予以花費殆盡,事後又毋須付款,其之前所 取得作為小費發用之現金,自係其取得之財物。至於渠 等預借現金外,所加上其他在現場實際之消費,則係後 述⒊簽帳所取得財物之情形。
⒊簽帳:被告等在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之高額消 費,本應自行支付帳款,但於消費後先行在酒店或酒家 之簽帳單或本票簽名,或由其所授權之人代簽名,表示 付帳;但實際上卻要求上述酒店、酒家持向臺中縣議會 申報公款核銷,將其本應自行付款的私人消費,以公款 申報核銷,而從國庫申領支出與其消費數額相同之核銷 金額後,以指示交付方式,直接藉由不知情之臺中縣政 府財政局承辦人,簽發公庫支票匯入與各該有女子陪侍 之酒店、酒家係關係企業之「餐飲店」,而清償其債務



。就其申報公款取得與其消費數額相同之核銷金額,並 依指示交付之方式清償渠等私人債務而言,亦係取得財 物。此觀證人朱聰明於偵訊中證述【參酌證F二】:「 【問:申請核銷的這些錢應該是給申請人嗎?】答:應 該是給申請人指定之廠商,即申請人拿他所消費場所之 發票來申請,再請縣政府撥款給廠商。」、「【問:如 果申請人沒有消費的話,你們可能撥款給餐廳嗎?】答 :不可能。」、「【問:所以這些錢事實上是給申請人 的,但是因為他又事先消費,所以才經過申請人拿他的 發票來申請,再由公庫開支票付給申請人所指定之餐廳 負責人?是否如此?】答:對。」、「【問:申請人事 實上是用掉這些公款的人,是否如此?】答:是。」等 語自明。被告等將與議會事務無關,應自行支付之坐檯 、出場、打賞等費用以公款申報,自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
㈦被告陳國行江勝雄李邦德朱為中呂志峰劉松梧 與共同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等人之行為係利用職 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⒈詐取財物: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在行為者欺罔他人 ,使其陷於錯誤,而為交付,從而取得本人或第三者所 持交之財物是也。故本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而 取得財物之意思,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 意有所錯誤,而其結果為財產上之處分受其損害。故詐 取財物須行為人有施用詐術致他人陷於錯誤,而為處分 財物行為,而由行為人取得其所詐取之財物。被告等該 當上述之構成要件事實,詳如後述:
⑴施用詐術:所謂施用詐術,不論係以語言、文字或舉 動,均可該當本罪之行為,例如:陳述虛偽之事、或 以言詞與動作之配合,使人把錯誤之事信以為真,或 把本不存在之事誤為存在;或隱瞞事實,並百般阻礙 他人得知事實真相;或利用他人錯誤而行詐;或斷章 取義,或故意漏述重要情節,而使人陷入錯誤等均是 。本件被告等既已明知渠等在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 、酒家之高額消費應自行付費,不得申報公款支出核 銷,倘渠等以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名義出具 之消費憑證申報公款支付,依規定將無法核銷,有如 前述。為支付如附表壹所示高額之消費款,渠等遂以 不實記載之發票、收據,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臺中縣 議會粘貼憑證,以表面上合乎規定之消費憑證,實際 上隱瞞在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消費之真相,而依



行政程序申報公款核銷,致使核銷之會計單位及核發 公款之單位陷於錯誤,如數交付公款存入私人帳戶【 指「代墊」之情形】,或將公庫支票依指示交付之方 式交給或寄給上述名為「餐廳」、「飲料店」、「企 業社」等,實為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而以行使 內容登載不實之文書,作為核銷公款之工具,茲分述 如下:
①行使登載不實之發票、收據報銷:
為免渠等前往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消費,被會計 、審計單位因不合規定而退件,要求業者配合以下列 方式申報,而:
出具內容不實之發票、收據:
A店名不實:
在金錢豹系列酒店,以「晉啟飲料店」、「金豹餐 飲店」、「集資莊飲料店」、「慶聯飲料店」、「 聯膳餐廳」、「萊興飲料店」等一般商號名義,開 立店名、地址與實際消費之店名不符之統一發票; 在海派系列酒店以「中美餐廳」、「東海飲食店」 、「東方飲食店」、「敏章飲食店」、「人人餐廳 」等一般商號名義,開立店名、地址與實際消費之 店名不符之統一發票;在假日酒店,以「保菖飲食 店」一般商號名義,開立店名與實際消費之店名、 地址不符之統一發票;在松園KTV酒店,以「松 園料理店」之一般名義商號名義,開立店名、地址 與實際消費之店名不符之收據;在新芳玉酒家,以 「新芳玉餐廳」、「竹昇企業社」之一般商號名義 開立店名與實際消費之店名、地址不符之發票。 B內容不實:
被告等在上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高額消費, 其消費之內容包括上述:a餐飲費用、b包廂費、 c公關費、d服務費等四大類費用之消費,而僅以 「便餐」之名義,登載在上述申報核銷用之發票、 收據上,使不知情者無法得悉上述事實,而隱藏其 等實際之消費內容。
C切割消費額:
上開金錢豹等酒店業者因臺中縣議會要求收據或發 票每紙不得逾十萬元及為求付款迅速。在金錢豹系 列酒店將實際消費金額較大者,切割成數張金額不 超過十萬元之發票作消費憑證;在海派酒店系列之 每筆消費,將實際消費金額較大者,切割成數張金



額不超過五萬元或十萬元之發票作消費憑證;在假 日酒店之每筆消費,將實際消費金額較大者,切割 成數張金額不超過十萬元之發票作消費憑證。故上 述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酒家所開立發票之金額總數 與簽帳單(或簽帳本票)上所記載之實際上消費總 額雖相同,然開立發票筆數,比被告等實際消費之 次數多,因分次報支之結果,消費金額、消費日期 及消費人員等事項與實際消費情形不等。
被告等明知上開消費憑證之發票、收據上所登載事項 之內容不實,仍以之供作其等前往上述有女子陪侍之 酒店、酒家之坐檯費、出場費、打賞費申報公款核銷 。
A人證:
a證人金錢豹系列酒店業務專員廖秀華於偵查中證稱 【參酌證A六】:「統一發票之開立,係依顏清標 之助理吳麗美及張清堂之助理張小姐之指示,將每 張發票金額之開立以不超過十萬元為原則,故我均 會依此原則開立成數張統一發票連同簽單送至議會 請款」;「【問:你們請款要拿本票、發票向誰聯 絡?】答:是和吳麗美、張芳聯絡的。」;「【問 :他們三位(即共同被告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 )在酒店之花費有時超過十萬元,你們如何處理上 開發票?】答:如果超過十萬的話,我們除以二, 如果超過二十萬就除以三,所以發票張數與本票張 數會不一樣,但金額總數一樣,因為本票是不能改 的,是他們當場開的或授權別人開的」等語。
b證人海派系列酒店總務經理吳國禎於偵查中證稱【 參酌證B二】:「...統一發票之開立,係蔡文 雄告訴我每張發票之金額不要超過五萬元,所以我 交待公司會計發票金額不要超過五萬元,會計也依 此原則開立成數張統一發票,交由我向縣議會請款 」;「因為蔡文雄有交待每張發票不要超過五萬元 ,所以發票與本票張數不會相同,但金額均一樣」 ;「【問:請款如何領取?】答:直接去找蔡主秘 ,我拿本票及發票,蔡主秘先有交待每張發票不能 超過五萬元,本票是當場簽的,不能改,但發票總 額與本票總額是一樣的,但張數不一樣」等語。 c證人海派系列酒店會計靜馨【參酌證B七】、蔡 愛弟【參酌證B八】於偵查中證稱:「臺中縣議會 自八十七年十月至八十九年十二月間,總共在店消



費七百一十四萬六千六百一十元,臺中縣議會向臺 中縣政府清領之公庫支票,卻是用「中美餐廳」等 九家店名義開立之發票清款」等語。
d證人假日酒店收款員張岳臣於偵查中證稱【參酌證 C二】:「...臺中縣議會議長顏清標及副議長 張清堂等人至本公司皆以簽帳方式消費,‧‧‧我 每隔一至二個月就會與臺中縣議會議長助理吳麗美 小姐電話聯絡,詢問可否至議會請款,如果吳麗美 同意,我則依吳麗美指示開立統一發票【每筆不超 過十萬元】,並將統一發票日期部分留白,再連同 議長顏清標等人簽帳本票,送至臺中縣議會請款」 等語。
e共同被告黃竹發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稱【參酌 證E一】:「【問:為何臺中縣議會的消費都是用 松園料理店及竹昇企業的名義來報帳,而未用新芳 玉酒家或松園KTV名義報帳?】答:因為以前用 酒家的名義請款都被議會的會計駁回,議會的人就 叫我們用料理店及竹昇名義收據報銷。」;「【問 :新芳玉酒家開立收據給客戶都用那幾個店章?】 答:新芳玉餐廳及竹昇企業,沒有用松園料理店。 」;「【問:松園KTV酒店開收據是用何店章? 】答:松園料理店,沒有用新芳玉餐廳或其他店章 」等語。
f被告朱為中於偵查中證人身分證稱【參酌證F九】 :「【問:此明細表上你當證明的有二十一件,都 是保菖飲食店開的發票,這些是大屯中心去消費還 是剛才所言,保留預算由臺中縣議會議長、副議長 請客叫你陪同的?】答:是後面那種情形,即是請 我作陪的,大屯議政中心未消化完之預算作為他請 客用,因我也在場,由我核銷。」;「【問:保菖 飲食店實際上消費是何場所?】答:假日酒店」等 語。
g被告呂志峰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參酌證F十 二】:「在有女陪侍之KTV歌唱酒店消費,是否 可列入業務聯繫逾時誤餐費用,我並不清楚,我只 知道確係因議政聯繫有關支出之費用,則均向議會 會計室申報核銷。至於松園料理店檢具向議會請款 之發票收據,依習慣其品名一向登載為『便餐』」 等語。
h證人即議長室助理吳麗美於偵查中證稱【參酌證F



十五】:「金錢豹酒店拿來發票向議會請款,會計 室的王月玲小姐,退件回來,說酒店不能報帳,我 向主秘蔡文雄及秘書陳國行請示,他們口頭告訴酒 店的收款人員縣議會不能以酒店名義請款要以營業 項目內含餐飲店名義請款。」;「【問:你是否知 道晉啟飲料店的發票就是金錢豹酒店的消費?】答 :知道,因為來收費的是同一位廖小姐。」;「【 問:你說以酒店名義報銷,被會計人員退件,議長 知否?】答:秘書陳國行和主秘蔡文雄知道,我有 向他們報告,而議長我也沒有向他報告,不知他知 道否?」等語。
i證人即副議長室助理張靜芳於偵查中證稱【參酌證 F十七】:「...前幾次我因該二業者所持簽單 上的金錢豹酒店及假日酒店業者名稱與所開立發票 營業名稱不同,經我質疑並表示要退件...經我 向高秘書查證確認無誤後,即依報銷程序向上陳報 」;「假日酒店係以『保菖飲食店』名義向我請領 ...而金錢豹酒店則係以『萊興飲食店』、『慶 聯飲料店』、『晉啟飲料店』、『聯繕餐廳』、『 金豹餐飲店』等名義向我請領」;「渠二人至縣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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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杜霖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