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原重上更一字,113年度,1號
TCHM,113,原重上更一,1,20251022,1

2/3頁 上一頁 下一頁


述,本院考量:❶證人杜品宏就自己親身經歷如何向上開廠 商收取回扣、如何交付該回扣予被告吳文忠等整體過程,證 述內容清楚明確,無重大瑕疵。❷證人杜品宏與被告吳文忠 間並無怨隙,且交誼良好,應無動機自招偽證罪責誣陷被告 吳文忠。❸證人杜品宏不是仁愛鄉公所的公務員,不具本件 經辦公用工程之身分,竟能多次就被告吳文忠主管的如附表 一所示工程,出面向廠商劉建宏、賴士閑、李芸蓁汪玲玉 等人收取回扣、賄款,他所述上情,顯然已自述他是被告吳 文忠對廠商劉建宏、賴士閑、李芸蓁汪玲玉等人取得上開 回扣、賄款的窗口(俗稱「白手套」),證人杜品宏已成為 貪污共犯之一員,自不致將此筆款項另行處分而徒留犯罪跡 證,而他於偵訊中歷經調查員、檢察官多次訊問始供述上情 ,顯然可明確分辨各採購案,不致虛構事實故為不利自己或 將全部罪責推諉予被告吳文忠。綜上足認證人杜品宏所述他 是直接將上開各筆現金回扣、賄款面交被告吳文忠等語,並 非虛言。被告杜品宏事後改詞所辯:我是假藉鄉長吳文忠的 名義,向劉建宏、賴士閑、李芸蓁汪玲玉等人收取如附表 一「交付回扣金額」欄所示款項,這些錢我沒有交給吳文忠 ,自己花用掉了等語,應屬卸責之詞,也是迴護被告吳文忠 的飾詞,難以採信。
 ㈢被告吳文忠雖辯稱:我沒有指示杜品宏去找願意給回扣的廠 商來標這些標案,也不知道杜品宏有找廠商來標這些工程案 ,杜品宏沒有給我任何回扣、賄款云云。不可採信的理由, 詳如上述,再敘明如下:
 ⑴證人賴士閑之證述:
 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吳文忠擔任仁愛鄉鄉長期間,杜品宏曾 向我要求承攬工程後要給付另外的款項;「法治村簡水案工 程」是我太太去開標,由我經營的永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得 標,杜品宏跟我太太李芸蓁說「法治村簡水案」要收20萬元 ,是在仁愛鄉公所裡講的,杜品宏跟李芸蓁說既然都標到就 要收費,後來約定好至埔里見面交錢給杜品宏,因為我怕如 果不交付款項會被為難,所以我和李芸蓁一起開車到約定的 地點,是在一家便利商店的外面直接交20萬元給杜品宏,杜 品宏是開一輛銀色或灰色的吉普車前來。我之所以給杜品宏 20萬元,是想如果沒有給的話工程款會比較慢領,工程會被 刁難,但杜品宏沒有說什麼;雖然杜品宏不是仁愛鄉公所的 公務員,但我認為會出來收錢的人就有能力,因為我常看到 杜品宏仁愛鄉公所出出入入,我不知道他在公所內有什麼 職務。有做過工程就知道他是要收錢的,應該是上頭的人要 的,我想有可能是公所的人或是鄉長要的,但杜品宏沒有說



,我也不確定是誰。(提示108年2月21日9時39分譯文並撥 放通話語音)這是我與李芸蓁的通話,這是在談法治簡水案 。後來我發現施秋勲也有去標這個工程,杜品宏跟李芸蓁說 這件工程原本是施秋勲要做,為何是我標走的,所以我才要 向施秋勲致歉。施秋勲傳「請你傳決標金額及日期給我」的 訊息給我,這是指前任鄉長時代,我承作仁愛鄉公所工程還 沒有領到的工程款,這部分我曾花了30萬元請杜品宏幫我處 理,先前因為法治簡水案我拿20萬元給杜品宏後,我有跟杜 品宏LINE,後來他用LINE聯絡我見面,地點在埔里便利商 店外面,杜品宏問我前任鄉長任內的工程還有多少錢沒有領 ,我說大概600萬元,杜品宏就說付5%的錢給他,就可以順 利領到工程款。我之後有給杜品宏30萬元,我是開車拿去埔 里的某間便利商店交給杜品宏,時間我忘了,之後拖了好幾 個月才撥款400多萬元,還有200萬元沒有下來。我有跟施秋 勲提到仁愛鄉公所前任鄉長的工程還欠我200多萬元的工程 款,他教我要做不當延遲的申訴,要我把決標金額及日期給 他等語(見偵28687卷二第537至561頁)。 ②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提示108年10月1日調查站筆錄第2 5、26頁)我於調查站所述,我因為尚未收到於吳文忠就任 鄉長前、前任鄉長江子信任內工程的工程款,調查官問「經 查,你與李芸蓁為求承攬之仁愛鄉公所標案工程累計600萬 元能盡快撥付,透過施秋勲向杜品宏轉達要支付並賄款做加 速請款作業之條件,交付工程款的5%,即30萬元賄款給杜品 宏以疏通文中追辦請款作業,詳情如何?」我回答「不是如 此,是今年年初的時候,詳細日期不確定,在我因交付杜品 宏索取的法治簡水案的工程款10%的20萬元,並交換LINE帳 號後,他主動以LINE通話的方式約我在埔里見面,我獨自前 往跟他見面,他問我在前任鄉長任內的工程款還有多少沒有 領,如果想要領的話,就給他5%的現金,因為我當時就法治 簡水案給過他20萬元,而且事後也沒有其他人跟我要錢,所 以我確認他就是代表有辦法收錢的那個人的白手套,我就告 訴他約還有600萬元的款項還沒有撥款,他告訴我那就用整 數來算,算30萬元就好,為了讓仁愛鄉公所能夠早點把我應 得的工程款撥下來,我就告訴我太太這件事,過幾天之後, 她就拿了30萬元的現金給我,我跟杜品宏約好在埔里的某間 便利商店,詳細位置我忘了,由我交30萬元的現金給杜品宏 ,之後仁愛鄉公所果然陸續核撥款400多萬元下來,目前前 任鄉長任內的工程款還有200多萬元沒有撥下來」等語,這 是我當時陳述的內容,內容都實在,我確實有因為工程款60 0萬元尚未請領而交付30萬元給杜品宏之事實,正常來說大



概在驗收完1個月後可以領到錢,但我一直沒有領到錢,杜 品宏問我還有多少工程款還沒有領,就繳交5%,工程款能順 利一點領到錢,我因為有資金壓力上的考量,所以就給他錢 。(請提示同份筆錄第27頁)調查員在給你聽完這幾通通聯 錄音後問「你在電話中講話的內容是何意思?」我回答「因 為我交付了30萬元給杜品宏之後,他拖到6月工程款沒全數 下來,所以我有去跟施秋勲抱怨這件事情,施秋勲對這件事 情的原委都很清楚,這通電話的內容就是杜品宏跟我索取30 萬元的相關通話,不過其中所提到的錄音檔是因為交付30萬 元後,杜品宏就不跟我聯絡了,所以我也沒有機會錄音,所 述內容都實在,這是我在向施秋勲抱怨說給了杜品宏錢,但 是工程款也沒有如預期的下來。我在向施秋勲抱怨時,工程 款大約下來400萬元了,還差200萬元,施秋勲叫我去做不當 遲延的申訴,我沒有去做,因為就被調查站約談了。我記得 我約6月之後就與杜品宏沒有聯絡了,杜品宏跟我拿這筆30 萬元的時間,大約是在同年3月至5月間,是杜品宏跟我說要 拿30萬元,不是我跟他說要拿30萬元換600萬元的工程款, 杜品宏當時特別約我出來,問我在江子信時代還有多少工程 款沒有領到,我回答大概還有600多萬元,他說我若要快點 拿到這些工程款,給他5%,算整數為30萬元,工程款就可以 比較快撥下來,所以我才會給杜品宏30萬元,目的是想說給 他30萬元,600多萬元的工程款是否就會如他所說的快點下 來,因為我需要這些工程款,我之所以覺得這30萬元給杜品 宏之後會有效果,是因為他之前已經來收過1次法治簡水的2 0萬元了,之所以肯給杜品宏這些錢,就如同我之前在偵查 中之證述「因為我的認知是會出來收錢就有能力,因為我常 常看到杜品宏仁愛鄉公所出出入入,他沒有在鄉公所任職 ,我不知道他有何職務」、「有做過工程就會知道他是要收 錢的,應該是上頭的人要的,我想有可能是公所的人或鄉長 要的,但杜品宏沒有說,我不確定是誰」等語明確(見原審 卷六第315至330頁)。
 ⑵證人李芸蓁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在調詢筆錄中提到108年2 月我前往標案「法治村簡易自來水工程」該案開標現場,這 個標案之前有流標過一次,我想說第二次來標標看,就用永 豐土木工程公司的名義去投標,當時我以208萬元投標,後 來跟另一家開出來的標價相同,開標當天我有去到現場,這 個標案總共只有我公司跟另外一家公司投標,投標金額又相 同,開標的人就進行減價,開標人喊說要減價,我就拿出原 來投標的清單寫上減價的價格,寫上的減價金額需要用公司 大小章,我當時寫207萬元,最後是我公司得標,得標後我



要離開現場時被杜品宏叫到旁邊,我之前都叫他大哥,之前 有見過他,杜品宏以國語對我說「你怎麼會投」,我就跟他 說「抱歉,要怎麼處理」,因為我不知道是不是得罪了什麼 人,杜品宏就說「10」,我認為「10」應該就是標案金額的 10%,他就直接跟說我一個大概的時間,要約在埔里的全家 便利商店,我說好。我要走的時候,在樓梯間看到有其他來 辦公的廠商,我就指著杜品宏問那個廠商問「他是在收錢的 嗎」,那個廠商回答我說「是啊」,那個廠商我認識,但不 熟,大概知道他們常常在仁愛鄉公所裡面進出,而且我也不 太記得那個廠商是哪一個人,但那個廠商不是施秋勲。之後 我就開車去埔里的台企銀行埔里分行提領20萬元,我忘記是 臨櫃還是以提款機領的,因為我擔心會被騙,我有告知賴士 閑這件事,領完錢後我就和賴士閑會合,賴士閑和我各開一 臺車子前往埔里的一間全家超商,我跟賴士閑都有進到便利 商店,杜品宏比我們後到,杜品宏好像是開車來到便利商店 ,他獨自來,賴士閑坐在我的旁邊,由我把20萬元交給杜品 宏,杜品宏當下表示以後有機會的話可以再合作,我和杜品 宏沒有互相留下聯絡方式,但賴士閑與杜品宏應該有互留聯 絡方式。我們之所以會交付20萬元給杜品宏是因為怕沒給錢 會不會領不到該標案的工程款。我不知道杜品宏是不是代表 鄉長,但是就是杜品宏來跟我要錢,我想要工程順順利利, 所以才給他錢,杜品宏沒有表示過他是代表誰。108年2月21 日我交付20萬元給杜品宏之後,還有交過1次錢給杜品宏, 就是前任鄉長任內,由我公司施作仁愛鄉公所工程標案尚未 領取的款項的5%,這件事是賴士閑跟我說的,我實際參與到 的部份是我拿30萬元給賴士閑,但我是從何帳戶、以何方式 領取、分幾次領取的,現在想不起來了。我曾經以LINE傳送 於107年間承包仁愛鄉公所的工程尚未領取工程款的資料給 賴士閑,賴士閑跟我說,杜品宏要我公司在前任鄉長任內還 沒有領到的工程款的工程資料,我才會傳給賴士閑。賴士閑 是在何時把那30萬元給杜品宏,我不記得詳細日期了,那天 是我跟賴士閑一起去埔里便利商店,這次不是第一次交錢 的那家全家便利商店,當時是由賴士閑把30萬元拿給杜品宏 ,賴士閑在交付30萬元現金時我有避開。我們之所以會願意 交付30萬元給杜品宏,是因為想要儘快領到前朝還沒有撥付 的款項,但我們付了30萬元後也沒有比較快領到工程款,是 有陸陸續續的領得,至今共領到400萬元左右的前朝工程款 。賴士閑交付30萬元給杜品宏時有想要錄音存證,以免對方 日後反悔,但因為全家便利商店的音樂太大聲,所以沒有錄 成功。賴士閑第二次交付30萬元給杜品宏時,也是在全家便



利商店,但與第一次交付20萬元的便利商店不是同一家,可 是都在埔里。「法治村簡易自來水」標案付出20萬元之後, 我與我父親曾陪同賴士閑去找另外一家當天競標的廠商,因 為杜品宏問我怎麼會投,我就知道當時是人家已經講好應該 要由那一家廠商得標,我得知後因我父親跟當天投標的廠商 施秋本來就是朋友,所以由我父親陪同我及賴士閑一起去 拜訪他,向他道歉等語(見偵28687卷五第191至201頁)。 ⑶依證人賴士閑、李芸蓁前揭證述內容,均一致證述證人李芸 蓁前往仁愛鄉公所投標「法治簡水案」工程標案後,甫步出 投標處所,尚未離開鄉公所,被告杜品宏即毫不避誨,堂而 皇之上前向證人李芸蓁質疑為何會投標,繼而向之索取回扣 ,證人李芸蓁因而向公所內其他廠商詢問被告杜品宏之身分 ,甚且其後得悉該工程原係安排由證人施秋勲得標,證人賴 士閑、李芸蓁因而前去向證人施秋勲致歉,證人賴士閑、李 芸蓁且已依被告杜品宏之指示交付回扣20萬元,嗣該筆回扣 交付後,被告杜品宏再向證人賴士閑以可以早點順利取回前 任鄉長任內工程款為由,索取賄款30萬元。衡情,證人賴士 閑、李芸蓁為賺取工程利潤,或儘速取回之前仁愛鄉公所所 積欠之工程款,如果未能確定他們所交付之回扣、賄款的對 象是鄉長授意取款的人,自不致隨意交付20萬、30萬元予非 任職於仁愛鄉公所之被告杜品宏
 ⑷證人汪玲玉之陳述:
 ①於108年10月1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是新泰公司實際負責人 ,登記負責人是袁芳琴,她沒有管公司任何業務,我公司是 做工程的,我的工作內容是上網看政府採購工程,決定要投 標後,我就去向招標單位投標,我會到現場去投標,標到後 ,工程由公司自己的班底施作,就是周志徽。我用新泰公司 的名義投標仁愛鄉公所的標案,我是於108年6月間認識杜品 宏的,我有跟他說如果有仁愛鄉的工程可以提供給我,他則 回覆我如果有的話可以提供給我,他說10萬元以下的工程要 給他1萬元佣金,13萬元的工程就是1萬3000元的佣金,也就 是10%。在我投標前,我就有聽別人講就是要這樣給杜品宏 ,有很多人跟我這樣講,劉建宏也有跟我講,說杜品宏在拿 都拿1成。投標前我有問過劉建宏,劉建宏跟我說,如果要 拿,杜品宏會跟我收一成手續費,這些事情投標前就講好了 。杜品宏會主動找我,問我這個案件我能不能做,我就會拿 資料給周志徽算,如果可以,杜品宏過幾天會來找我,我就 跟他說這件我可以做,杜品宏就會說這件給我做,接著我就 跟他說我有錢就會給他,他也直接回我說好,而且之前劉建 宏、李月娟都有說這是一般的行規。杜品宏於108年7月,他



帶「108大同村眉目農路2K+400改善工程」的資料來找我, 問我要不要做這個工程,資料裡有現場勘驗表、技師等名字 ,資料都齊全,我跟周志徽討論,之後我就跟杜品宏說我要 ,他說好,再來我確定有拿到這個工程,開發票後,我才交 錢給杜品宏,這一件工程款為9萬9500元(正確金額為9萬570 0元),所以這次我給他1萬元現金,大概是於108年7月間, 在新泰營造公司交付的。另外一個工程「互助村清流部落排 水工程」,杜品宏先給我看過資料,我跟周志徽討論後,我 就跟杜品宏說我要這個工程,我確定有拿到工程,開發票時 我才給杜品宏錢,這件工程款13萬元,我給他1萬3000元, 時間也是7月左右,地點是他到我公司拿。9萬多元那件不用 去標,看技師哪一位,我填好文件後,自己送估價單給技師 ,13萬元那件是杜品宏跟我說可以下載去投標,我有親自去 現場標,這件工程是我自己領標單、填寫投標文件、自己去 現場投標。杜品宏為何能拿到仁愛鄉的工程我不清楚,我從 同行那裡聽說,只要找杜品宏就能拿到小型工程,我之所以 會相信杜品宏,是因為他有拿勘驗紀錄、技師名字等資料給 我看,所以我才會相信他。我要投標上開兩個工程之前會先 跟杜品宏講好,他有答應這兩件要給我承作等語(見偵2868 7卷五第265至281頁)。
 ②於109年4月8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在我還沒有用新泰公司承作 仁愛鄉公所的工程之前,我曾詢問同業要怎麼拿到仁愛鄉公 所的工程,因為小型工程我都拿不到,同業就跟我說要去找 杜品宏,杜品宏有辦法讓我拿到小型工程,我不認識他,不 知道怎麼找他,我就跟同業的好幾位,有7、8位,說如果他 們有碰到杜品宏,請提醒杜品宏我也想要做小型工程。有一 天一個年輕人就來我○○路000號新泰公司辦公室,他進來就 對我笑一笑,我問他「有事情嗎」,並請他坐下,拿了1罐 伯朗咖啡請他喝,他說「妳知道我是誰嗎」,我說不知道, 他說他是「阿修」(即杜品宏),我心想小型工程的事應該 有點眉目了。他拿「大同村眉木農路2K+400支線改善工程」 的會勘紀錄給我看,問我要不要做這件,我說我先拿給我的 工地主任周志徽看看,杜品宏就把那張A4的表格給我,周志 徽看過後說有利潤可以賺,認為可以標,下一次杜品宏又來 了,我就跟他說我的工地主任說這件可以做,事後我也確實 有拿到那件工程,我記得那件工程的承辦人是李俊德,也已 經領到工程款了,這是我第一次從杜品宏那裡拿到的小型工 程。杜品宏分配給我工程的過程,都只有杜品宏跟我接洽, 都是他一個人到我的辦公室跟我談。杜品宏沒有跟我說分配 給我的小型工程,每件都要上繳回扣,是同行的跟我說的,



因為遊戲規則就是這樣,之後他從我公司經過,我叫他進來 坐一下,拿1萬元現金給他,是當作「大同村眉木農路2K+40 0支線改善工程」的回扣,他有收下了。「互助村清流部落 巷道排水溝改善工程」的工程款是13萬元,是第一次給他「 大同村眉木農路2K+400支線改善工程」的回扣1萬元的隔幾 天,我LINE杜品宏,問他有無經過我公司,有就來坐一下, 他就來我公司的辦公室,我拿1萬3000元現金給他。我不知 道這2萬3000元是要給杜品宏和誰的,杜品宏也沒有講他為 什麼有辦法分配小型工程,但是他確實可以分配工程,因為 他答應要給我的工程我都拿到了,我不用事先跟公務員接洽 聯絡,只需要去標就標到了,而且也都只有我去標,沒有其 他廠商競標等語(見偵2611卷三第37至41頁)。 ⑸證人周志徽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自孩提時就認識吳文忠, 我也知道杜品宏,因杜品宏曾叫我協助施作力行產業道路部 分工程而認識,但彼此間沒有私交,沒有金錢借貸關係。我 知道吳國柱,他是吳文忠的哥哥,我也是從小時候就認識他 ,我跟他們都沒有金錢借貸關係。我不知道杜品宏吳國柱 兩人是不是有在仁愛鄉公所任職,但我去仁愛鄉公所時,常 在建設課看到杜品宏。我與維繹土木包及其他工程廠商於10 8年間承攬仁愛鄉公所1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案,每件工程需 交付約1萬元或工程金額1成之賄款,就我所知不只是杜品宏 壟斷,杜品宏經手的是我在調查站說的那兩件(即「大同村 眉木農路2K+400支線改善工程」、「互助村清流部落巷道排 水溝改善工程」),杜品宏曾去找汪玲玉汪玲玉拿到工程 案後找我幫忙她施工,我跟汪玲玉談價錢時,汪玲玉跟我說 9萬多元那件工程要拿1萬元給杜品宏,13萬元那件工程要拿 1萬3000元給杜品宏。我不知道為何要給杜品宏錢,他們上 頭的事情我不清楚。我在調查站詢問中表示「在我們工程界 都知道,9萬元左右的小型工程都是由吳國柱及杜品宏在主 導,但都是由杜品宏出面與廠商接洽,9萬至10萬元左右的 小型工程都是收取1萬元作為回扣,但工程鮮少有金額在9萬 元以下的。」意思是有分為杜品宏的件跟代表的件,杜品宏 的件我聽人家講都是收一成,但要問營造商才知道是怎麼給 的。我跟維繹土木包承攬仁愛鄉公所小型工程,是由我老闆 李春安負責與公所人員接洽,李春安再提供該工程案的相關 會勘紀錄要我去施作,待我施作完畢後,由李春安會同公所 人員前去驗收,有時候我會陪同。(提示編號10-4:108年8 月2日15時29分譯文)我所述「『國柱』那一場,我那朋友沒 做過啦!22萬4千啦!」「親愛村往高峰」,「國柱」及「 我那朋友」等語,這通對話內容是我要告訴李春安,當時親



愛村高峰巷後山案打算第3次招標,我跟李春安講這個案子 很有利潤,給公所1成、給歐建1成都還有賺,但李春安說別 人的件他是不接的,我說的給公所1成是給杜品宏,都是杜 品宏出來拿錢,我不清楚為何杜品宏可以代表公所,後來這 件案子李春安沒有去承包,但是包給我做,是歐建標到的, 由歐建去談,歐建也有說要給1成給杜品宏。據我所知,杜 品宏沒有擔任公所任何職務,也非機要人員,但常在建設課 看到杜品宏,我不知道他是不是公務員,但他都會在公所遊 走。(提示編號10-3:108年8月14日11時43分譯文)這通電 話是我和李春安的對話,一成就是要給杜品宏的工程回扣, 因為都是杜品宏在接洽的。杜品宏也曾指定由新泰公司承攬 仁愛鄉公所10萬元以下的小型工程,汪玲玉就要交付1萬元 現金回扣給杜品宏,然後汪玲玉再找我承攬施作,通話內容 提到的「小姐」就是指新泰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汪玲玉。「我 跟他說你就像小姐這樣,小姐給他1萬這樣,你掛就好,我 來處理」,意思是李春安承攬之前杜品宏主動找我施作擋土 牆的工程時,比照汪玲玉的做法拿工程。阿修就是指杜品宏 。(提示編號10-9:108年9月7日9時56分譯文)我所述「『阿 修』他住埔里?還是住南豐那邊?」、「最近有一件,也是 上次流標,奇怪怎麼都,有的都流標都沒人在那個,『我是 有想寄(投標)』,『問題這都要先說』」、「親愛的?萬大 什麼6.5K上方農路」、「我們也是要先找他說一下」,這通 電話裡的「阿修」是杜品宏,當時李春安有意投標仁愛鄉公 所的奧萬大6.5K工程案,是杜品宏打電話問李春安對那件流 標的工程有沒有意思,我不知道為何公所的標案是由杜品宏 打電話問李春安有無意願來標。杜品宏有發包「108大同村 眉目農路2K+400支線改善工程」給汪玲玉汪玲玉說她有拿 1萬元給杜品宏,杜品宏將會勘紀錄交給汪玲玉汪玲玉有 交付1萬元的現金回扣給杜品宏,然後汪玲玉再找我施作, 我也不知道杜品宏為何會有會勘紀錄。汪玲玉還有以新泰公 司名義投標「互助村清流部落排水改善工程」(工程金額13 萬元),於108年8月15日開工,且她有支付1萬3000元工程 回扣給杜品宏,我不知道杜品宏收到回扣後是交給公所的誰 等語(見偵28687卷五第363至385頁)。 ⑹綜合證人汪玲玉周志徽上開證述內容,證人汪玲玉有意承 作仁愛鄉公所小型工程,經詢問其他廠商後,其他廠商告知 若要承作該公所小型工程,要找被告杜品宏,證人汪玲玉即 商請該等廠商向被告杜品宏轉達其有承作公所工程之意,且 證人汪玲玉前經證人劉建宏、李月娟告知經由被告杜品宏承 作公所工程,需繳一成工程回扣;為證人汪玲玉施作工程之



證人周志徽不僅自證人汪玲玉處得知,亦曾自其他廠商處聽 聞經由被告杜品宏接洽仁愛鄉公所工程,需繳一成工程回扣 予公所,款項係由被告杜品宏收取之事;其後被告杜品宏主 動前往新泰公司辦公室詢問證人汪玲玉是否要承作仁愛鄉公 所工程,為能取得證人汪玲玉信任,被告杜品宏甚且提出公 所內部公文即工程勘驗表、承辦技師等資料供證人汪玲玉估 算是否有意願承作,證人汪玲玉將工程勘驗等資料交予證人 周志徽估算後認有利潤,而承作前揭2工程,並因而交付一 成之工程回扣1萬元、1萬3000元予被告杜品宏;且被告杜品 宏答應要給證人汪玲玉之工程,證人汪玲玉不需向其他公務 員接洽,就都只有證人汪玲玉投標且標得。綜上可知,被告 杜品宏確實代表鄉長即被告吳文忠向廠商即證人汪玲玉安排 工程並收取工程回扣,否則被告杜品宏未任職仁愛鄉公所, 豈可能知悉仁愛鄉公所有哪些小額工程要進行施作,甚且能 取得仁愛鄉公所工程勘驗表等內部公文供證人汪玲玉估算承 作該工程是否有利潤,而得以給付工程回扣,足認被告杜品 宏於偵訊時指證係經被告吳文授意,出面向廠商要求、收取 回扣、賄賂等情,與事實相符。
四、被告吳文忠如何對他主管的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所示工程 向證人杜品宏收取回扣等情,有下列事證可以證明:    ㈠證人杜品宏於原審審理時已供稱他確有承作仁愛鄉公所辦理 的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所示工程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90 頁、卷三第234至236、238頁、卷十第237至242頁),且經 證人即仁愛鄉公所技士蔡倫、李玲玲、張偉華李俊德、劉 育萍、何琬珺、施淑珍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明確(見偵28687 卷七第125至134頁、偵35034卷二第345至351頁、偵8332卷 一第521至551頁、卷二第349至367、511至527頁、卷三第26 1至275、403至415頁、偵2611卷三第79至83、141至146頁、 偵8332卷一第521至551頁),並有卷附工程進度表(108年 度小型工程)、仁愛鄉公所決標紀錄(施淑珍紀錄之108年5 月16日法治村1鄰駁崁改善工程,群威公司得標)、仁愛鄉 公所決標紀錄(施淑珍紀錄之108年5月16日中正村部落後方 水源農路改善工程,群威公司得標)、仁愛鄉公所決標紀錄 (施淑珍紀錄之108年5月16日法治村部落後山農路改善工程 ,群威公司得標)、鄉長配合款工程列表、仁愛鄉公所鄉長 配合款建議1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及3件公開招標工程列表、 仁愛鄉公所109年7月21日仁鄉建字第1090017017號函暨所檢 附之發包廠商資料等件附卷可證(見偵28687卷六第26至29 、43至47頁、偵2611卷二第439至449頁、原審卷四第453、5 01至505頁),則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至起訴書附表四



之一編號13、16同為「108大同村信義巷道路改善工程」, 編號16部分應係誤繕,依前揭仁愛鄉公所鄉長配合款建議10 萬元以下小型工程及3件公開招標工程列表,如附表二之一 編號16應更正為「春陽村部落第一班巷道駁崁改善工程」; 又依前揭仁愛鄉公所鄉長配合款建議1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及 3件公開招標工程列表之資料,起訴書附表四之一漏載「108 大同村雲之瀑上方農路改善工程」(即如附表二之一編號32 ),併予說明。
 ㈡證人杜品宏因仁愛鄉鄉長即被告吳文忠交待下屬配合辦理而 如何承作仁愛鄉公所辦理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所示工程等 情,已經證人杜品宏於109年3月23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提 示扣案編號4-22鄉長配合款)鄉長配合款的扣案文件是從我 的車上搜索找到的,這份文件當初是我跟承辦人要的,上面 列的工程是不同承辦人,但工程會有彙整表,是張偉華給我 這個彙整表,公所本來就有這個表,是控管用的,我跟張偉 華要,我要這個是要看我做了幾件工程,什麼時候得標、什 麼時候開工、竣工,我自己也要了解,因為有一些小型工程 是我借牌做的,我有跟原住民互助、新泰、群威借牌來做小 型工程,這張表列的都是鄉長配合款的工程,是吳文忠當選 後才發包開工的。我不用拿著這張扣案的鄉長配合款的工程 表去跟吳文忠討論我想要哪些工程,我都直接跟工程承辦人 講,他們就會讓我做,因為吳文忠有交待過承辦人小型工程 可以讓我做。我不用事先跟吳文忠講是用哪幾家的牌去做鄉 長配合款的小型工程,但事後他會問我哪些工程是不是我逕 洽的,逕洽就是指得標的意思,我會跟他說我用哪家公司的 牌去做,他也知道小型工程是我用其他廠商的牌去做的等語 (見偵2611卷二第473至478頁)。並經證人即仁愛鄉公所建 設課約聘僱人員施淑珍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詳述如下: ⑴於108年10月2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於97年4月1日開始在仁 愛鄉公所上班,做有關土木、建築相關業務,我是約聘僱人 員,我有採購和品管證照,我的工作內容是若有由我負責發 包的工程,就由我自己公告、開標、審標、決標,但不負責 驗收,我於108年5月7日晚上,曾到○○鎮○○路綽號「牛哥」 的家裡,因為吳國柱借黃耀弘的電話打給我,說如果我不來 ,以後就不要見面了。我到的時候,在場的人有「牛哥」、 吳國柱、黃耀弘和我,他們有喝酒並談工作的事,吳國柱說 黃耀弘已經離職又回來,算是自己人,要我協助黃耀弘;10 8年5月7日在「牛哥」那邊見面後,杜品宏就來找我,跟我 說現在公所很多事情都是他在做,叫我工程的事情都要先跟 他報告,我跟杜品宏說我要對廠商交待,不能剝削廠商,違



反公平原則,杜品宏又不是公所的人,我不需要跟他交待等 語(見偵28687卷七第125至134頁)。 ⑵於108年12月5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於108年10月1日搜索之後 ,我沒有和同事或傳喚的廠商討論本案案情,我回去後就變 成邊緣人了,因為我可以出來,但同事黃耀弘被羈押;自從 張(國祥)課長一上任,我的工作就從土木工程、採購招標 變成建管業務、查報違章,張國祥課長已於9月過世。(提 示施淑珍於108年4月13日21時8分通訊監察譯文)譯文中我 提及「那天阿修跟我講說,因為我不是有跟你說,他們裡面 有一個廠商材料商在主導他們」、「結果他們就直接去跟他 的老闆講說我不聽話」,這是我與黃飛硯的通話,黃飛硯是 我當時的男友,黃飛硯和吳文忠吳國柱是很好的兄弟,吳 文忠剛上任的時候,認為我是前朝江子信的人馬,希望我自 己辭職,吳文忠在他當選後在私下朋友的餐敘,吳文忠對我 說他聽說我是前朝的人馬,說我辦了很多工程,希望我能誓 死效忠他們,工作上的事情不能洩漏給江子信的人馬,杜品 宏也對我說不管我走到哪裡,他都會監視我,我在外面跟什 麼人碰面,他都有眼線,希望我能誓死效忠吳文忠鄉長,所 謂的效忠就是要聽鄉長的話,杜品宏轉述鄉長的話都要聽, 我那時就跟黃飛硯抱怨,請黃飛硯跟他的兄弟吳文忠吳國 柱講,今天不管誰是鄉長,我都會按照程序辦事;杜品宏曾 到公所3樓陽台,把建設課的承辦人員叫去仁愛鄉代表會, 去的人有我、張偉華、黃耀弘,其他人我忘記了,到代表會 村辦公室2樓的休息室,施詎勝已經在那裡等了,杜品宏說 施詎勝是上級派來的,公所以後的工程、申請補助、跟上面 協調,施詎勝都可以協助,他在外面的勢力很龐大,施詎勝 就遞名片給我們時,也說他跟上面補助的單位很熟。之後還 有一次也是在公所3樓陽台,杜品宏又跟我說要聽施詎勝的 ,只要施詎勝有跟我講案子,就要聽他的,當時施詎勝也在 場,施詎勝當場沒有說什麼,等施詎勝離開後,我直接嗆杜 品宏「你回去跟四哥講,小施又不是公所的人,也不是我老 闆,為什麼我要聽小施的」,我講的四哥是指吳國柱,他們 都叫吳國柱四哥,自從我跟杜品宏嗆完後,秘書陳國雄和張 國祥課長就特別不喜歡我,我的公文都會被壓件延滯等語( 見偵35034卷二第345至351頁)。
 ⑶於109年3月9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我自97年4月1日開始在仁愛 鄉公所建設課任職,我是約聘人員,已經歷好幾任鄉長。平 日辦理土木工程及建築工程相關業務,就我經手的工程會負 責發包、訂約、驗收、核銷撥款等業務內容,我會經手哪些 工程,有些是鄉長直接指定,有些是我陳核的計畫案,另外



還有分權責區域。從吳文忠擔任鄉長開始,統一由建設科主 辦簡靖澐負責發包,我只有在108年初負責幾件工程發包案 。我從108年6月1日開始專門從事建管業務,負責查報違章 建築、核發非都市建照及其他建築相關業務。我在吳文忠擔 任鄉民代表主席時,認識杜品宏的,杜品宏有來承包我經手 的工程,當時他是以茗洋公司名義來承包。因為吳文忠擔任 鄉民代表主席時,針對小型工程有分配款,吳文忠跟我提過 就這部分直接找杜品宏;我擔任建設課的約僱人員,從事逕 洽小型工程時,依照採購法未達公告金額10分之1(即10萬 元以下工程),逕洽廠商要採比議價,也就是2家比價或1家 議價。之前的鄉長正常會發函2家廠商估價,之前鄉長張子 孝甚至還有優良廠商6家可以詢價;但是吳文忠鄉長上任後 ,狀況不同,我上簽呈首長核准後,杜品宏就會來找我,跟 我講哪件工程標案要交給他分配,張國祥課長也有交代過我 杜品宏是吳文忠鄉長的人,要聽他的。我曾就這件事情問過 吳文忠鄉長,鄉長叫我全權聽課長的,課長會指示我怎麼做 ;杜品宏於108年1、2月間,曾跟我提過仁愛鄉公所小型工 程是由他分配,因為我不服氣杜品宏,他就叫我去問課長是 不是這樣。於108年6月間,張國祥課長上任,當時我提報水 保工程,課長突然跟我說我提報的水保工程下來後全部交給 黃耀弘辦理,我覺得不服氣,就去問吳文忠鄉長,鄉長說他 現在全權授權給張國祥課長,只要張國祥課長同意或指示的 ,就要遵照辦理;杜品宏在吳文忠擔任鄉民代表主席時的司 機,吳文忠鄉長上任後,杜品宏常來鄉公所,建設課都知道 小型工程要聽杜品宏的,杜品宏會說鄉長有交辦,且說他是 鄉長的人,我們去跟張國祥課長求證,課長也是這樣說;於 107年12月交接的餐敘,杜品宏也有來,吳文忠曾經講過杜 品宏是他們同一派的;建設課都知道小型工程要聽杜品宏, 且最重要的是有小型工程簽下來之後,杜品宏都會知道,而 且主動找承辦人,他不僅知道工程名稱,也知道是哪個代表 的建議案,並且告訴我們這個工程要給哪個營造廠,承辦人 會再上一個簽呈,以稿代簽,內容是檢送這個工程(寫明名 稱)的估價單一份,受文者會寫上杜品宏指定的營造廠,發 文內容是依據會勘紀錄,請於文到幾日內提送估價單,並到 鄉公所掛文,掛文後過幾日後才准予開工。這個簽呈會經過 課長、秘書、授權人員(秘書決行或鄉長決行)。依照杜品 宏指定的廠商所上的簽呈都不會被吳文忠鄉長或其他上級阻 擋;杜品宏來找我指定施作廠商時,他就會告訴我工程名稱 ,而該名稱也只有核准的長官才會知道,且我再次上簽,最 後要經吳文忠、秘書陳國雄核准同意,所以吳文忠應該知悉



我所承辦的小型工程案係由杜品宏指定的廠商施作,否則如 果所上簽呈不是他們屬意的廠商,應該就會退件,且簽的都 是那幾家廠商,例如原住民互助、維繹土木包工業、上允、 新泰營造等;吳文忠上任後,直接授權給杜品宏分配指定廠 商,就沒有詢價;我簽辦小型工程時,沒有直接向吳文忠詢 問要給哪家廠商施作、是否依照杜品宏提出的意見,因為杜 品宏來找我指定施作廠商時,他就會告訴我工程名稱,而該 名稱也只有核准的長官才會知道;我曾跟杜品宏質疑過為何 要指定小型工程的施作廠商,杜品宏親口回答我說,是鄉長 吳文忠交代的,吳文忠在開會時曾說有關建設課事務均授權 給張國祥,而杜品宏張國祥談論完後,張國祥就會直接交 代承辦人辦理事務,也會說明該做法是鄉長交辦,叫我聽杜 品宏的。另外於108年6月間,我去問鄉長時,他也有再度強 調他直接授權給課長,要聽課長的指示;杜品宏吳國柱均 是吳文忠授權處理仁愛鄉公所內事務,若我不配合就會在工 作上被為難,且我是約聘人員,我怕無法續聘。吳國柱曾叫 我要效忠鄉長,杜品宏曾說我不配合的話,他要跟上面說, 讓我無法續聘;我於108年6月間,被張國祥要求不再辦理土 木工程之標案相關業務,原因是因為我曾經於108年初拒絕 在我的標案中綁定材料,所以我才會在6月間不能再辦理土

2/3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茗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