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上更一字,111年度,8號
TCHM,111,重上更一,8,202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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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頁之簡訊照片),即報告民權派出所所長洪炎輝洪炎輝 當場告知羅一翔該通訊息內容所指實際地點應該在五權護膚 店之大樓,並指示羅一翔將該訊息線索交給民權派出所巡佐 林龍鴻負責進一步探訪及查緝,約隔1週,洪炎輝在該所遇 到被告(按當時係支援第一分局行政組)時,即向被告提及 臺中市○區○○路00號6樓疑有經營色情行業,要將該案件交由 第一分局行政組偵辦取締,惟遭被告以第一分局行政組尚有 其他目標要取締而婉拒,洪炎輝、羅一翔仍將該案件交由林 龍鴻調查等情,業據洪炎輝、羅一翔於調詢、偵訊及原審審 理時證述在卷(見偵5674卷四第211至215頁、第228頁反面至 第230頁反面、第216至219、227至228頁反面;原審卷三第1 67頁反面至第169頁、第179頁)。又林龍鴻因平日係負責偵 查隊之肅竊、肅毒業務,不熟悉查緝色情行業之業務,乃在 民權派出所吸菸區適遇被告時,向被告提及該案件,希望由 被告來承辦,惟遭被告以「這個專案是所長叫你做的,又沒 叫我做」等語婉拒,林龍鴻只好將該案件交由民權派出所警 員林裕鎮共同承辦等情,亦據林龍鴻於調詢、偵訊及原審審 理時證述在卷(見偵5674卷四第143至150、167至170頁反面 、第245頁;原審卷三第131頁反面至第134頁),是依前揭證 人之證述,堪認被告約自102年11月中、下旬起,即已知悉 民權派出所要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涉嫌妨害風化之消息。從 而,被告於前審辯稱其係於102年12月1日因林裕鎮告知而得 知民權派出所欲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之消息云云(見前審卷 三第101頁),與上開事證不符,不足憑採。 ㈤丙○○同步知悉五權色情護膚店遭檢舉媒介、容留性交易,民 權派出所即將進行查緝、後續勘查拍照及搜索行動,起初丙 ○○原委請曾笳龍介紹高級督察,欲藉高級督察向洪炎輝等人 遊說停止五權色情護膚店之查緝,惟未果,遂改以「交件」 之方式處理:
 ⒈五權色情護膚店遭檢舉:
 ⑴丙○○因懷疑林永大未將五權色情護膚店款項按期匯給丙○○, 欲找林永大,但無法聯繫上林永大,遂於102年11月19日11 時58分許撥打電話予郭曉媛郭曉媛協助聯繫林永大,惟因 林永大手機設定為靜音,郭曉媛亦無法聯繫上林永大一情, 業據郭曉媛(見偵5673號卷一第269頁反面至第270、292頁 )於調詢及偵訊時證述屬實,復有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通訊 監察譯文在卷可參(見偵5673號卷一第276頁反面至第277頁 ),此部分事實,堪認為真實。丙○○調詢供稱:我並沒有經 營五權色情護膚店,也沒有擔任幹部,但我有參予投資。林 永大有向我借錢,上開對話是他要還我錢係因林永大旗下的



小姐向其購買雞精,因此匯款給其云云(見偵5674號卷一第 148頁反面),無非推諉卸責之詞,無可採信。又沒多久後 ,於同日12時58分許,丙○○再次撥打電話予郭曉媛郭曉媛 協助聯繫林永大郭曉媛隨即於同日13時01分撥打電話予林 永大,林永大亦旋於同日13時05分許撥打電話予丙○○,2人 並相約在仁愛街8號2樓見面等情,有如附表編號15至17所示 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且自渠等對話內容,丙○○劈頭即 怒叱郭曉媛:「你吃什麼的」、「你快點找他的人,快點回 家裡找」,並表示「還是我去載你,去你家把他叫起來」, 郭曉媛詢問「你有很要緊嗎?」,丙○○表示:「很要緊啊, 還有一件事情,現在才得到消息而已」、「好啦,你快叫他 打給我,快點」,郭曉媛聯繫上林永大表示:「她說要載我 去家裡叫你,她說她又得到一個什麼很重要的消息要跟你講 。」,林永大撥打電話予丙○○,丙○○即怒罵林永大:「你是 睡死了喔?」、「快點來找我,快點。」、「有人說…你來 現在我跟你講,快點。」,足見丙○○因有人告知因而得知一 個重要消息,非常急迫欲找到林永大商量,2人聯繫上後立 即相約在仁愛街8號2樓見面,並警戒地避免在電話中言明, 再自丙○○急切語氣迥異於前二通欲找林永大詢問帳務問題之 語氣(編號13該次通話丙○○尚詢問郭曉媛「妳認為我怎麼跟 他開這個口」,毫無急迫語氣,尚與郭曉媛聊起林永大為人 及如何改善五權色情護膚店生意等問題;編號14丙○○表示: 「叫不起來這樣要怎樣處理?」,郭曉媛回:「他等等睡起 來等等就會自己起床了吧。」,丙○○亦無何急迫語氣),堪 認丙○○係於102年11月19日12時58分許撥打電話予郭曉媛前 未久得知五權色情護膚店遭人檢舉媒介、容留性交易,民權 派出所即將查緝之消息至明。
 ⑵丙○○得知民權派出所欲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之消息後,於不 詳時間撥打行動電話予案外人曾笳龍未果,經曾笳龍於102 年11月25日19時11分許,撥打電話予丙○○,有如附表編號19 所示之通監察譯文附卷可佐,觀諸渠等對話內容,丙○○表示 :「我要跟你說,你那朋友高級督察…找他來坐一下,我有 事要拜託他,我這邊很困擾,有人要跟恁爸「衝」(台語發 音)」、「戴帽子的啊!」、「被檢舉而已啊!」等語,足見 丙○○原本要藉由高級督察出面,向洪炎輝等人遊說施壓以停 止五權店之查緝。是丙○○供稱因案外人阿義說要找警察把被 告乙○○搞掉,所以我希望曾笳龍(筆錄誤載鄭笳龍)能幫我找 高級督察替我處理云云(見偵5674號卷四第10頁反面),與上 開事證不符,自難採憑。
 ⒉民權派出所負責查緝之警員至五權色情護膚店勘查、拍照:



 ⑴林裕鎮林龍鴻於102年12月11日晚間至五權色情護膚店勘查 、拍照一情,業據林裕鎮(見偵5673號卷一第322頁反面、 第328頁;偵5674號卷四第205頁反面至第206頁;原審卷二 第258頁)、林龍鴻於調詢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偵5674號 卷四第146頁;原審卷三第142頁),並有現場勘察照片在卷 可憑(見偵5673號卷一第258至260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 定。至林裕鎮所製作之現場勘查報告固記載:「本分局人員 故於102年12月5日19時許前往埋伏、探訪,盤詰消費之男客 呂旭栩…,經警方人員向呂男委婉說明來意後,呂男主動配 合警方到所製作檢舉筆錄…;警方人員再於102年12月10日至 該處埋伏、探訪拍照、錄影…」(見同上卷第253頁反面), 惟林裕鎮係為能取得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而情商證人呂旭栩 (下逕稱其名)製作虛偽不實之檢舉筆錄,嗣林裕鎮再持上 開登載不實內容之調查筆錄、現場勘察報告等資料,於102 年12月16日,呈請臺中地檢署向臺中地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林裕鎮呂旭栩均涉犯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嫌,已經臺中 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7470號為緩起訴處分書確定 ,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見原審卷六第118至119頁)、第一分 局搜索票聲請書(稿)及所附妨害風化案現場勘察報告、呂 旭栩調查筆錄、現場圖、經濟部商業司工商業登記資料、現 場勘查照片在卷可稽(見偵5673號卷一第252至260頁),再 參以勘查照片並無拍攝日期,復衡以呂旭栩係配合林裕鎮為 不實之檢舉筆錄,勘查報告所記載林裕鎮於102年12月5日埋 伏、探訪及再於102年12月10日至該處所埋伏、探訪等節, 即難認屬實。
 ⑵林裕鎮林龍鴻於102年12月11日晚間至五權色情護膚店勘查 、拍照前,丙○○即已知悉消息,丙○○並指示林永大因應及配 合辦理一情,業據林永大迭於調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 :當時丙○○告訴我那個時間會有便衣警察來照相,目的是要 請搜索票之用,所以要我轉告總機,不可以讓該名上樓照相 ,所以我才打電話給總機小雅,交代她不可以開門讓警察上 樓,樓下的客人也要趕快接進來,丙○○當時有告訴我這位警 察是痩痩高高的。當天應該是有警員去拍照,最後也有讓警 員上去拍照,因為老闆丙○○交代讓員警上去拍照,因為我們 的門有管控,我們用遠端監控開門系統,在原子街4號19樓 那邊遠端監控,先開電梯,在開門,當天警員去拍照時只有 開電梯讓警員上去,但並沒有遠端監控去開門等語明確(見 偵5673號卷一第197頁反面、第206頁、第213頁;原審卷二 第181頁),並有如附表編號24至26所示之通監察譯文附卷 可佐,觀諸譯文內容,林永大先指示總機陳柔飛:「19時到



19時半不要約客人,也不要給客人在樓下。」、「等一下有 人要去拍照啦。」、「等一下,19時有人要去照相喔!19時 至19時半有人要去照相。」、「他要照相,他穿便服,瘦痩 高高的,他會去照相。」、「不可以開門,也不可以按電梯 讓他上去。」,後改吩咐:「妳要記得,有人會先在下面拍 我們攝影機的照片,還有我們6樓的照片,妳都不用管他。 」,可見林永大原本交代陳柔飛不要讓警員乘坐電梯至五權 色情護膚店5、6樓,嗣改指示不用理會勘查、拍照之警員, 讓警員逕自勘查、拍照,益證林永大上開證述信而有徵,堪 可採信。
 ⑶從而,足認林裕鎮於102年12月11日晚間至五權色情護膚店勘 查、拍照前未久,丙○○已即時知悉消息,並指示林永大因應 及配合辦理,再自上開譯文可知丙○○已精確掌握勘查、拍照 之時間為當天晚上7時至7時30分間,執行勘查、拍照之警員 身材為瘦瘦高高之警員,甚且知悉勘查、拍照之警員將拍攝 五權色情護膚店大樓外觀、入口監視器及6樓照片。經核與 林裕鎮於102年12月11日晚間至五權色情護膚店勘查、拍照 所拍攝之現場勘察照片(見偵5673號卷一第258至259頁), 除林裕鎮該次勘查、拍照未拍攝6樓照片外,其餘均相同。 參以,林永大於103年2月18日調詢證述:丙○○告知民權派出 所員警到五權色情護膚店拍照,目的是要聲請搜索票用(見 偵5673卷一第197頁反面),而林裕鎮確實檢附該次勘查、 大樓及1樓監視器照片據以聲請搜索票(見偵5673號卷一第2 52至260頁,詳後敘述),顯見丙○○不僅及時知悉勘查、拍 照消息外,尚掌握精確之勘查、拍照內容。
 ⒊102年12月17日21時20分許至五權色情護膚店執行搜索: ⑴林裕鎮於102年12月16日13時許依內部程序簽請聲請搜索票, 洪炎輝於13時30分許准許,分局長於14時許核准後,於同日 呈請臺中地檢署向臺中地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經臺中地院核 發102年度聲搜字第3022號搜索票,由林龍鴻林裕鎮、林 宜立、江柏霖4人於102年12月17日21時20分許持之至五權色 情護膚店6樓執行搜索,在該色情護膚店602號房,查獲男客 簡克倫及應召小姐郭曉媛從事俗稱「半套」之性交易,因未 查獲媒介、容留性交易之業者,遂將郭曉媛簡克倫以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移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裁處,有第 一分局搜索票聲請書(稿)及所附妨害風化案現場勘察報告 、呂旭栩調查筆錄、現場圖、經濟部商業司工商業登記資料 、現場勘查照片(見偵5673號卷一第252至260頁)、林龍鴻 製作之職務報告、第一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 (稿)、報告單、臺中地院102年度聲搜字第3022號搜索票



郭曉媛簡克倫調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及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5674號卷四第158 至165頁)在卷可證。再者,因該件並未查獲媒介、容留性 交易之業者,並未達正心、正風之績效一情,亦據洪炎輝( 見偵5674號卷一第213頁反面;原審卷三第168頁)、林裕鎮 (見偵5673號卷一第323頁;本院卷二第68頁)證述屬實, 上開事實,均堪認定。
林龍鴻等人於102年12月17日21時20分至五權色情護膚店執行 搜索前,丙○○即已知悉消息,並指示林永大安排「交件」事 宜一情,業據林永大迭於調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第 一分局民權派出所的警員於102年12月17日晚上8點半到9點 要到我們色情護膚店查緝及警方所安排的男客的電話號碼是 丙○○告知我的,丙○○告訴我因為有人向民權派出所檢舉,要 讓民權派出所有所查稽作為,能夠向上級交待,表示他們沒 有包庇行為,所以配合查緝消毒,讓這個風聲平靜一點。丙 ○○先對我表示12月17日會有警察來王品店搜索,所以要找人 給警察抓,所以我就打電話問郭曉媛願不願意,並告訴她丙 ○○最少會包6千元紅包給她,之後郭曉媛有答應,當天丙○○ 對我表示做純按摩就好,不過12月17日警方搜索當天,丙○○ 又打電話告訴我不可以只有做純按摩,一定要作半套才可以 ,所以我馬上又交代王品店人員或是郭曉媛,要求郭曉媛當 天要提供半套服務,並讓警察查緝,這就是要「交件」。我 指示陳柔飛謝榮達只能接聽0000000000號電話,並要求至 602包廂,後再安排郭曉媛前往提供性服務,另安排綽號瑤 瑤等其他應召站女子躲藏5樓,並代丙○○轉告郭曉媛,要她 做筆錄的時候說是自己承租套房,並提供性服務賺錢,不可 以提到王品店的事情,要郭曉媛使用外勞卡也是要避免警方 查緝。丙○○跟我講說12月17日有4個警察會去,警察大概長 的什麼樣子,其中一個就跟上次去拍照的同一個樣子(按: 指林裕鎮),大約8、9點會去護膚店查緝,會用一支某某門 號,打給總機,這就是安排的嫖客上來,遠端遙控開門讓客 人去602包廂,之後就叫樂樂郭曉媛去做半套服務等語甚詳 (見偵5673號卷一第198至199、207至208頁;偵5674號卷二 第73頁反面至第74頁、第150頁;偵5674號卷三第199頁至第 200頁;原審卷二第181頁反面至第182頁),及郭曉媛於調 詢及偵訊時證稱:102年12月11日18時59分,林永大與我的 通話意思係林永大跟我說,在下禮拜要安排一個人給查緝, 事先會有一位員警先到現場照相,經過林永大與丙○○研商, 林永大詢問我要叫誰來讓民權派出所查緝,如果願意主動扮 演該被抓角色,公司會包至少6千元紅包,問我要不要賺該



筆紅包錢,之後我答應扮演該角色,於12月17日下午約7、8 點時,配合民權派出所之查緝,現場被查到與男客從事「半 套」性交易,我從派出所出來後林永大即代表公司先包給我 1200元紅包,約隔1禮拜林永大再補4800元紅包給我。林永 大於12月17日在中午打電話告訴我今天必須扮演配合查緝之 角色,後來約在晚間8時許,總機小姐「小雅」通知我到602 包廂,我進去時已有一位男客在等我,等我服務完後,向客 人收取1700元服務費後,一出房門,就被民權派出所約4、5 位員警查緝,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因為是事先即規劃配合 民權派出所人員進行查緝,所以6樓大門應該是本公司總機 人員以遠端監控開門,讓民權派出所人員順利進入查緝。林 永大安排我給民權所查緝,可能就是要交績效,因為我是林 永大女朋友的關係,我做筆錄才不會亂講話,林永大跟我說 我這樣只是違反社維法,因為他們說是半套,只是違反社維 法等語明確(見偵5673號卷一第271、289頁),並有如附表 編號26、30至34、38至45所示之通監察譯文附卷可佐。又觀 諸編號26所示之譯文內容,林永大於勘查、拍照行動前夕即 已向郭曉媛表示:「我跟檸檬講到下禮拜的事,我在想 , 要叫誰,妳知道嗎?抓龍而已!變抓龍而已!」、「到時妳 再問我,那錢就是六千起跳啦!最少六千。」,可見斯時丙 ○○與林永大即已掌握民權派出所下週將有查緝行動,並已商 妥將安排小姐在五權色情護膚店與喬裝之男客按摩因應查緝 ;另林永大於搜索行動前一日18時35分許,即已告知小姐陸 英君:「明天要處理裏面啦!明天要交待事,要交人啦!」 、「又要交了,時間到了。」;於搜索當天陸續指示現場幹 部阿雄:「明天原則上,房東不是你,是我喔!」、「我會 跟他們講,房子我租,他們就不敢亂來」;告知郭曉媛:「 今天要處理。」;通知房東陳瑞祥:「我5樓、6樓那個門, 我會暫時…今天我會先關起來」、「有講昨天沒有就今天, 結果講今天要過去啊!那就是我門要稍微關,我們那算交差 交差的啊!」;指示總機陳柔飛:「妳叫他21時半以後」、 「等一下人要過去處理啦!妳叫樂樂做好,馬上打給我。」 、「0000000000,這支電話…」、「去602,去602,只有這 個客人可以接而已喔!要等人走了才可以接喔!」、「叫她 (按:指小姐瑤瑤)5樓就好了,別那個喔!」,可知丙○○ 及林永大精確掌握查緝行動,並以「交件」方式佯配合查緝 ,藉此消毒避免再遭查緝,益證林永大郭曉媛上開證述皆 信而有徵,均堪採信。
⑶從而,由上可知林裕鎮等人於102年12月11日晚間至五權色情 護膚店勘查、拍照前夕,丙○○即已掌握民權派出所下週將有



查緝行動,並已與林永大商妥將安排小姐在五權色情護膚店 與喬裝之男客按摩因應查緝,嗣改為安排小姐在五權色情護 膚店與喬裝之男客進行半套之性交易之「交件」方式因應, 且民權派出所林龍鴻等人於102年12月17日21時20分至五權 色情護膚店執行搜索前,丙○○即事先得知消息,並指示林永 大安排「交件」事宜,再自上開譯文可知丙○○於已精確掌握 搜索行動之時間為102年12月17日晚上8時餘至9時30分間, 執行搜索警員有4人,包括前次勘查、拍照之警員,渠等並 已安排砲管簡克倫佯裝嫖客與郭曉媛配合查緝(詳後敘述) ,使民權派出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男客與小姐裁罰,以 規避業者之圖利媒介、容留性交及猥褻犯行之刑事責任,顯 見丙○○除即時知悉搜索行動之消息外,尚掌握精確之搜索行 動具體且詳盡之內容,渠等並以「交件」方式因應查緝。 ⒋以上相互勾稽,丙○○幾乎同步知悉五權色情護膚店遭檢舉媒 介、容留性交易,民權派出所即將進行查緝、後續勘查、拍 照及搜索行動,且對於行動時間、具體內容及細節均知之甚 詳,渠等並配合安排砲管簡克倫佯裝嫖客與小姐郭曉媛配合 查緝,使民權派出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男客與小姐裁罰 ,以規避業者之圖利媒介、容留性交及猥褻犯行之刑事責任 ,倘非具體知悉查緝行動之民權派出所所屬司法警察(官) 刻意洩漏予丙○○,殊難想像丙○○如何精確掌握上開查緝行動 ,並以「交件」方式因應查緝。從而,堪認確有民權派出所 所屬司法警察(官)刻意洩漏五權色情護膚店查緝行動之消 息及具體內容予丙○○,及配合丙○○以「交件」方式因應查緝 ,以此方式包庇丙○○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甚明。 ⒌至丙○○雖迭於偵查、原審及前審審判中一再否認經由民權派 出所所屬司法警察(官)洩漏而得知查緝行動之消息及具體 內容,亦無與之相互配合以「交件」方式因應查緝云云。惟 查:
 ⑴關於丙○○何以知悉五權色情護膚店遭檢舉一節,其證稱:在 某夜凌晨徐崇昊股東「阿義」透過林永大約乙○○到五權路上 的肯德基談判,但因我擔心乙○○有危險,再加上我的車送修 ,所以我就開友人的灰色豐田yaris轎車到場,我到場後躲 在車上聽到他們的談話内容,阿義講為什麼會有人知道他在 我的五權路應召站有股份,而且民權派出所將要派員查緝, 是什麼人通風報信,乙○○當場用他的電話打給同事詢問得知 ,是他們的同事收到五權路應召站的色情簡訊,才會立案偵 辦,我立即下車協調乙○○與阿義的糾紛,我就是因此才知道 我們五權路應召站將要被民權派出所查緝,但因我沒有負責 應召站現場事務,就沒有再繼續追問民權派出所要如何查緝



及何時查緝的事情。或許是事後林永大透過他們得知民權派 出所前往現場拍攝取證及派員前往查緝的詳情,但因我沒有 參與探聽,所以我就不知道,我也沒有交代林永大去打聽, 也沒有指示林永大安排郭曉媛配合警方查緝云云(見偵5674 號卷一第185頁反面至第186頁、第190頁反面至第191頁), 然依丙○○所述其既係擔心被告安危,而開車尾隨被告至肯德 基,一開始卻躲在車上,未下車掌握現場狀況,有違常情, 且被告等人聚集肯德基既係協調五權色情護膚店何人洩漏「 阿義」有股份及警方欲查緝該店一事,而該處乃營業場所, 渠等豈有可能大聲嚷嚷,令眾人週知之理,則一開始躲在車 上之丙○○如何聽聞渠等對話內容。從而,丙○○所述,有無常 理,難以憑採。
 ⑵關於丙○○何以知悉民權派出所勘查、拍照及執行搜索消息及 內容一節,丙○○於調詢及偵訊均證稱:102年12月11日民權 派出所要來五權路96號應召站拍攝現場照片前我是聽林永大 告訴我的,林永大告訴我可供民權派出所的人來拍照,因為 裡面沒有客人,讓警察來拍照沒有關係,至於為何林永大會 事先知道民權所的警察要來應召站的現場拍照並配合警方拍 照,我並不清楚。102年12月17日在執行前的中午我、乙○○ 、洪梓銘及牌友2人在仁愛街8號準備打牌前,我聽到乙○○接 到1通電話,對談中我懷疑該通電話有可能是要去偵辦五權 路96號的應召站,乙○○接聽完電話後,我隨即問乙○○是否係 阿鎮(林裕鎮)打來的,乙○○告訴我是的,並向我表示林裕 鎮要去工作了,我隨即懷疑林裕鎮是要去執行偵辦民權路96 號的應召站,我並問乙○○是否也要去,乙○○告訴我他並沒有 要去,我在現場也當場聽到乙○○與洪梓銘在討論要偵辦五權 路96號應召站的相關細節,約莫5分鐘後,我即藉故到廁所 隨即打電話告知林永大「有朋友會去,你自己看monitor。 」即暗示林永大民權派出所將前往查緝該應召站,我只是將 偵辦的訊息告知林永大,至於林永大如何與林裕鎮等查緝人 員謀議執行的情形及林永大為何要清空客人,要求郭曉媛提 供性服務以供查緝,我不清楚云云(見偵5674號卷三第207 、213頁;偵5674號卷四第12頁反面至第13頁、第98頁);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有一次在嘉義肉羹攤,林永大告訴我說 12月11日警方會先去拍五權店,我說怎麼辦,他說他去處理 ,就這樣而已。000年00月00日下午因為我有聽到乙○○跟洪 梓銘的對話,我用猜的,因為我知道五權店要出事了,我沒 有聽到林裕鎮跟乙○○的對話内容,我只問他這通電話是不是 林裕鎮打的,他跟我說是,我就大概猜到他們要去,所以我 才會打電話給林永大,我說可能今天朋友會去,你們要小心



一點,我有那個感覺,應該就是要去那裡。我都不知道林永 大他們要去幹嘛,他們講的事情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參與過, 我沒有跟誰接觸,我只有跟林永大接觸,林永大他會跟我講 的事情,只是他已經去做了,他才會跟我講云云(見原審卷 三第295頁反面至第299頁),是丙○○雖稱民權派出所至五權 色情護膚店勘查、拍照之消息是林永大告知而知悉,另執行 搜索係其聽到被告與洪梓銘之對話,及被告撥打電話予林裕 鎮,其因而猜測五權色情護膚店將遭搜索,安排砲管與小姐 性交易一事是林永大安排,其未參與云云,惟林永大自始至 終均堅決證稱消息來源均係丙○○告知及指示安排砲管讓民權 派出所查緝,使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男客與小姐裁罰 ,以規避業者之圖利媒介、容留性交及猥褻犯行之刑事責任 等情甚詳(見偵5673號卷一第197頁反面至第198頁、第212 至214頁;5674號卷二第88頁反面、第148頁反面、第150頁 、第199頁反面;原審卷二第182頁),稽之,丙○○係五權色 情護膚店實際出資及經營者,為負責人,反之,林永大負責 人事應徵、當天營業款項收付、製作帳務等事務及現場雜物 ,乃聽命於丙○○指示參與五權色情護膚店經營之輔助角色, 此據林永大(見偵5673號卷一第191頁反面、第204頁)、郭 曉媛(見偵5673號卷一第269頁反面、第288頁)於調詢及偵 訊證述明確,堪認丙○○對於五權色情護膚店經營有絕對支配 及決策權限,林永大並無決策權限,再自徐崇昊入股投資五 權色情護膚店係與丙○○洽談,而非林永大亦可證此事實。從 而,林永大自無權限決定以何方式因應民權派出所查緝五權 色情護膚店,丙○○所述無非避重就輕之詞,要無可採。再者 ,如前所敘,依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民 權派出所至五權色情護膚店勘查、拍照前一晚,林永大即已 向郭曉媛表示:「我跟檸檬講到下禮拜的事,我在想,要叫 誰,妳知道嗎?抓龍而已!變抓龍而已!」、「到時妳再問 我,那錢就是六千起跳啦!最少六千。」,可見斯時丙○○與 林永大即已掌握民權派出所下週將有查緝行動,並已商妥將 安排小姐在五權色情護膚店與喬裝之男客按摩因應查緝;另 如附表編號30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民權派出所執行搜 索前一晚,林永大即已知悉搜索行動之確切時間,並告知小 姐拉拉要「交件」一事,皆與丙○○所辯其於搜索行動當天中 午始猜測民權派出所欲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一情有違。甚且 ,倘丙○○遲至搜索當天下午始猜測民權派出所即將查緝五權 色情護膚店,其僅電話通知林永大該情,林永大如何於短時 間內事先安排砲管簡克倫郭曉媛佯裝配合查緝?以上在在 顯示丙○○所述與事證不符,無非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㈥被告有洩秘及包庇之合理動機,洪炎輝、羅一翔、林龍鴻林宜立江柏霖等人與丙○○並無認識或深交,並無洩秘及包 庇之合理動機:
 ⒈如前所敘,被告與丙○○2人係關係親密之男女朋友,且被告至 遲於000年0月間即已知悉丙○○在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 ⒉丙○○於000年0月間邀約徐崇昊入股投資五權色情護膚店時, 被告不僅知悉丙○○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一事,甚至毫不必避 諱身為查緝色情行業之警察身分,非但陪同丙○○前往與徐崇 昊商談入股投資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甚且建議丙○○由徐崇 昊介紹之「阿祥」負責現場管理,由「阿祥」決定小姐之去 留,藉此吸引徐崇昊入股投資五權色情護膚店,已經本院認 定如上,被告雖辯稱:102年7月19日凌晨1點8分時,丙○○與 徐崇昊通話當天晚上確實陪同丙○○至統一超商,但渠2人見 面後,10多分鐘我就回家了,沒有居間協調丙○○與徐崇昊合 作一事云云(見偵5674號卷一第17頁反面至第18頁)。惟參 諸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丙○○向徐崇昊表示: 「昨天那個跟我說,就是都給你那個啦!我只要一個人進去 ;小姐你要留就留,不留就算,這樣啦!』及『我昨天回去, 有見面那個有沒有,昨天跟我們一起那個跟我講這樣,你比 較好處理。」,顯示被告並非僅單純陪同丙○○與徐崇昊接洽 入股投資,尚提供丙○○具體意見。至丙○○空言證稱:102年7 月19日乙○○應該是要約我喝酒,譯文所提阿賓是我哥哥的朋 友,與前述的阿賓都不相同,我不知道這個阿賓的本名為何 云云(見偵5674號卷一第151頁),與被告坦認陪同丙○○至 統一超商與徐崇昊見面及上開譯文內容均不相侔,自不足為 有利被告之認定。
 ⒊丙○○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應召站(又稱「茶葉 店」)於102年8月28日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 出所查獲後,現場負責人陳崇仁遭移送妨害風化罪,丙○○得 知遭查緝消息,恐陳崇仁供出其為幕後之實際負責人,隨即 指示何宏洲至五義街應召站假裝買茶葉,暗示陳崇仁不要供 出詳情,自己承擔刑責一情,業據何宏洲於調詢(見偵5673 號卷一第3頁)、林永大於調詢及偵訊時(見偵5673號卷一 第195頁反面、第208頁)證述綦詳,又因電玩業者郭董乃陳 崇仁妹婿,郭董欲要求由林永大頂罪,惟事後並未要求林永 大頂罪一情,業據林永大於調詢時證述明確(見偵5673號卷 一第195頁反面、第208頁反面),並有如附表編號8至9所示 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又何宏洲乃五義街應召站股東之 一,此據何宏洲於調詢時證述屬實(見偵5673號卷一第2頁 ),觀諸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已知悉丙○



○所經營之五義街應召站遭查獲後,向丙○○稱:「宏洲有去 那買茶葉,還去看」,可見被告知悉何宏洲為丙○○所經營之 五義街應召站股東之一,始會表示何宏洲竟敢至現場。另參 諸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問丙○○:「五權 店現在還沒休息喔!」,丙○○答以:「還沒,裡面還在乒乓 叫哎(台語)!」,被告又問:「今天生意這麼好喔!」,丙○○ 答以:「嗯~我那邊菜市場(按:指五義街之應召站)休息 說。」,足認被告於五義街應召站遭查獲前即已知悉丙○○經 營該應召站一事。再觀諸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 ,可見丙○○向被告表示因交保金額恐高達30萬元,丙○○恐無 力支付,郭董欲指示陳崇仁將責任推由林永大承擔,且陳崇 仁雖在現場,但撥打應召站相關電話卻不在陳崇仁身上,派 出所警員欲繼續追查幕後負責人,丙○○擔心陳崇仁供出其為 實際負責人之事實,恐陳崇仁在東山派出所遭約談時間愈久 ,將其供出之風險愈高,要求被告向東山派出所探詢調查情 形,並情商東山派出所盡速將陳崇仁解送至地檢署,被告表 示其已經以陳崇仁家屬名義詢問東山派出所,並催促該所盡 速解送陳崇仁至地檢署,惟東山派出所欲追查幕後老闆,其 已無力可施。而被告亦坦認確實於五義街應召站遭查獲後, 受丙○○所託撥打電話予東山派出所表達關心,希望能儘速辦 完該案件,讓陳崇仁早點休息一情屬實(見偵5674號卷一第 18頁反面),以上顯見被告對於丙○○經營五義街應召站一事 並非於查獲之日始知悉,且於遭查獲後,協助向查獲之東山 派出所協調要求盡速將陳崇仁解送至地檢署,避免陳崇仁在 東山派出所追查下,供出幕後負責人為丙○○,此與被告所辯 其不知丙○○與陳崇仁有無主從關係云云(見偵5674號卷一第 18頁反面)不符。至林永大於103年2月18日調詢及原審審理 固均證稱:乙○○並且告訴我抓到沒辦法只能等裁決了,不要 再去和陳崇仁或郭董討論云云(見偵5673號卷一第196頁; 原審卷二第178頁反面至第179頁),惟依上開通訊監察譯文 ,可知被告於查獲當天即已與查獲之東山派出所交涉,惟東 山派出所欲繼續追查幕後負責人,其已無力可施,被告自只 能任由東山派出所依法處理。故林永大上開證述無礙於被告 於丙○○所經營之五義街應召站遭查獲後,極力協助丙○○處理 五義街應召站之認定。
 ⒋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丙○○向被告稱:「那你 幹嗎那天跟旺來說,你要叫宏洲退股?」,被告稱:「沒有 ,我也是叫阿賓出來,問個清楚。」,足見被告找徐崇昊詢 問,並要求何宏洲退股。雖被告辯稱:因何宏洲和人合夥在 北屯路有經營一間300暢飲店,經營的不太好,且他那陣子



在東興路買了一間公寓,經濟狀況不太好,加上該公寓是丙 ○○仲介的,當時仲介費20萬元何宏洲一直都沒有給丙○○,所 以叫林永大去跟何宏洲講,叫何宏洲乾脆退股還錢云云(見 偵5674號卷一第19頁);丙○○於偵訊時證稱:那天我生日在 宏洲的酒店慶生,有人摟我,因此發生爭執,乙○○氣我,所 以不讓我喝酒,並要何宏洲退該家酒店的股份云云(見偵56 74號卷一第213頁),惟被告與丙○○所述要求何宏洲退股之 事業雖稱係酒店,但退股原因不同,被告所辯,已堪置疑。 況據林永大於調詢(見偵5673號卷一第196頁)及何宏洲於 調詢時及偵訊(見偵5673號卷一第3頁反面、第24頁)均證 稱上開譯文所指退股之事業是指五義街應召站。從而,被告 所辯,與上開事證不符,不足憑採。
 ⒌觀諸卷附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聲搜卷第36頁),洪梓銘 電話轉達被告:「姐姐(按:指丙○○)跟我講說王品有事了 ,急的,我聽不懂,她叫我打給你。」,2人隨即約在公益 路85°C見面,被告亦坦認接獲洪梓銘電話通知後即前往公益 路85°C與洪梓銘碰面見面(見偵5674號卷一第18頁),惟辯 稱渠等見面後談的是黃凱的女友要開餐廳的事情,從頭到尾 沒有再提及丙○○所說的「王品有事」的相關情節云云(見偵 5674號卷一第18頁),然被告於通話中已詢問:「是什麼事 」、「我問問看」,且洪梓銘表示丙○○因「王品店」即五權 色情護膚店「出事」,著急找被告,衡情,丙○○顯然係因為 與被告之親密關係,急欲找被告商量或解決,被告豈有赴約 後未加以聞問之理。從而,被告所辯,與上開譯文顯示之內 容未合,尚難採信。
 ⒍於000年0月間,因股東丙○○、徐崇昊何宏洲彼此懷疑作假 帳問題,被告介入協調彼此間之糾紛一情,業據徐崇昊於調 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乙○○透過何宏洲打電話給我 ,約我在臺中市英士路的國泰洋酒旁邊的公園見面,主要是 調解我跟丙○○的合夥五權店經營糾紛,另外林永大何宏洲 也有告知乙○○丙○○有做黑帳的事情,2月5日乙○○約我見面, 告知我不要計較以前發生的事情,他會再問丙○○有沒有作黑 帳虧欠我,如果有的話,會叫丙○○返還給我等語(見偵8730 號卷第8頁反面、第17頁反面;原審卷三第44頁反面);何 宏洲於調詢及偵訊均證稱:我於103年2月初結算1月間的應 召站盈餘才8,344元,因為金額太低,丙○○懷疑我在結算時 做黑帳,我也懷疑林永大所提供給我的應召站相關支出明細 有問題,我在1ine當中向乙○○針對該情發牢騷,乙○○表示「 事情蓋過就先替她蓋過了」,是希望我不要再將此事向林永 大提出免得節外生枝,我回應我會觀察等語(見偵5674號卷



一第6、27頁),並有林永大徐崇昊LINE對話紀錄擷圖( 見偵8730號卷第14頁)及何宏洲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擷圖( 見偵5673號卷一第13至19頁)在卷可佐,足見被告介入協調 五權色情護膚店之帳務糾紛。雖被告辯稱:我個人的立場是 不會過問朋友之間的私事,我只是單純站在朋友立場,不論 他們之間有何恩怨,都能夠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云云(見偵 5674號卷一第20頁),惟被告明知丙○○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 ,卻仍介入協調帳務糾紛,顯然毫不必避諱身為查緝色情行 業之警察身分。
 ⒎由上自被告陪同丙○○與徐崇昊洽談入股投資五權色情護膚店 及給予具體建議、五義街應召站遭查獲時協助丙○○與查獲之 東山派出所探詢,避免丙○○遭查獲幕後負責人身分、要求何 宏洲退股、協調作假帳糾紛及丙○○遇到五權色情護膚店出事 時,即尋求被告協助等情觀之,在在顯示被告對於丙○○經營 五義街應召站及五權色情護膚店均知之甚詳,且完全不避諱 其身為司法警察之身分,絕非其所辯對於丙○○經營「棕櫚島 SPA館」色情護膚店、五義街應召站、五權色情護膚店均不 知情,直至被查獲始知悉,且謹守份際云云,亦非丙○○所述 其特意不讓被告知悉其經營色情行業之事,被告亦不會過問 其私事,且被告與阿義吵架時完全不顧渠2人情面,表示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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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