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4年度,1248號
TCHM,94,上訴,1248,200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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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將前往上開KTV酒店內高額私人消費款項,施用詐術 ,向台中市議會辦理以公款核銷,辜負市民所託,及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犯罪所得財物、犯後猶否認犯行並推諉責任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依貪污治罪條 例第十七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四年。其貪污所得一百二十 三萬零五百元,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二項規定, 併予宣告追繳,發還臺中市庫,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財產抵償之。
四、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又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相同手法, 詐欺四十八萬三千一百元未遂(檢察官誤載為四十八萬三  千五百元,即八十九年六月廿二日,分別在台中市○○路、 文心路口之金錢豹系列之金山大酒店,與台中市○○○○路  之金錢豹系列之文心店消費,而以「廣營飲料店」名義之統  一發票,開立八十九年七月廿日,號碼:BR00000000,未含 稅金額四十六萬零九十五元),足以生損害於台中市議會對 該公款核銷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犯貪污治  罪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  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之 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嫌云云。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  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 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  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  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 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 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  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  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三OO  號、三十年度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度臺上字第八六號、 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公訴人認被 告涉有此部分罪嫌,無非以證人丁○○、辛○○及丙○○於  調查員詢問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及該紙台中市議會粘  貼憑證用紙與所檢附之廣營飲料店開立之發票為其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業者持「廣營飲料  店」名義開立之統一發票,即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號碼B



  R00000000,金額四十八萬三千一百元(未含稅金 額四十六萬零九十五元),持向台中市議會請領同額餐費,  伊事前並不知情,事後亦嚴加拒絕,自無詐欺未遂等語。經  查,證人即當時擔任台中市議會行政組主任之辛○○於偵查 中證稱:因被告擔任一段期間的議長,他希望能爭取國民黨  部提名他競選臺中市市長,所以希望與記者間有良好互動關  係,才來辦一個稍為大型的聯誼餐會。八十九年一月伊剛到 議會擔任行政組主任,到四月初才確認行政室的業務內容,  工作才正式推動,其中一項任務是與記者維持互動關係,議  長口頭跟伊提這項需求後,伊就試著做做看,因為伊與記者 不熟,議長一位助理丙○○是記者出身的,他與記者熟悉,  所以透過他邀請記者,當時受邀請的記者有很多,當天到場  的約有二十多位,議長本身並未到場等語(見同上他字第一 七七○號偵查卷一第十一、四○頁),證人丙○○於偵查中  證稱:八十九年六月間,臺中市議會議長即被告為促進媒體  、記者關係,要伊出面邀宴,又為讓新任臺中市議會行政室 主任辛○○與臺中市各平面、電子媒體記者進一步聯誼,由  伊出面安排,並邀約臺中市各平面、電子媒體二十餘位記者  進行餐敘,當日在某餐廳用完餐後,伊再邀約所有記者喝酒  續攤,依記憶所及,渠等先後到臺中市○○路○○路口之金  錢豹系列之「金山大酒店」及文心南七路之金錢豹酒店飲酒  ,因當日記者人數達二、三十位且開瓶洋酒甚多,二家酒店  各花費約二十餘萬元,合計約四十餘萬元……當時是先去餐  廳吃飯,辛○○吃完飯就走了,後來續攤再請同業去金錢豹  金山店,被告、辛○○、丁○○都沒有去,續攤部分是伊買  單等語(見同上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二六三號偵查卷第五十 三、六○頁),嗣於原審時亦證稱:……當時在哪裡吃飯忘  記了,但是後來有去中港路文心路口及文心南七路金錢豹K  TV酒店消費……,「(問:何人決定去酒店消費?)是由 我提議。」、「(問:當時你有無事前跟議長或是陳(文明 )主任說過當天用餐過後要去酒店消費?)沒有。」、「( 問:是何人決定要去哪家酒店?)應該是我決定的。」、「 (問:議長當天有無參與餐會,或是事後到酒店的消費?)  用餐有無去我記不得,酒店應該是沒有去。」、「(問:議  長有無同意餐會與酒店消費由議會經費報銷?)沒有。」、  「(問:該次費用到最後由何人支付?)由我支付,因為當 時事情鬧的很大,我就說是我簽的帳,應該是由我支付,之  後我也開票支付……當天的消費有可能是陳主任覺得透過我  找記者不好意思,所以要幫我支付,也有可能是因為我酒醉 ,所以說了要他們將單據送到議會」等語(見原審卷第二宗



第十四至十九頁),證人丁○○於偵查中及原審亦證稱:八  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晚上,在(台中市○○○路八三五號場  所宴客所提出之報銷發票一事,因當時市議會行政室主任辛 ○○剛上任,因他負責公關事務,希望多認識記者,所以透  過曾任記者,亦是議長友人丙○○安排宴請記者,當時講好  由丙○○作東宴請,也邀請議長參加,只是當天議長有其他 行程而並未前往,事後餐廳送單據給辛○○,辛○○剛上任  不清楚核銷流程,直到主計室主任甲○發現有異,前來請示  議長,議長才知道金額如此龐大,況且堅持當時說好是由丙  ○○作東請客,為何要拿到議會來報銷,因此將單據退回給 辛○○,議長並將辛○○痛罵一頓……當天我並未參加,議  長也沒有參加……當時因為議長認為不能核銷,所以由議長  的友人呂(勝明)先生支付等語(見同上偵字第七二六三偵 查卷第六十九、七○頁、原審卷第二宗第六、七頁),互核  渠等上開證詞,可知當時被告係為促進台中市議會與媒體記  者間之良好互動關係,指示剛到任之市議會行政組主任辛○ ○轉請丙○○代為安排邀約臺中市各平面、電子媒體二十餘  位記者進行餐敘,惟依渠等證稱,被告當時並無指示渠等於  用餐後,再前往上述金錢豹系列酒店飲酒作樂,且被告當日 並未參加,亦未隨同前往上開酒店消費,係餐畢後,另由丙  ○○自行邀集其他參與餐宴之記者等前往上開酒店消費,自 難謂渠等前往上開酒店消費,係被告所同意;又前往上開酒 店消費之款項,嗣雖經業者開立發票持向台中市議會請款, 惟當時被告得悉後,隨即將該申請單據退回,並對辛○○嚴 以斥責,該筆宴客款項,台中市議會並未准以核銷,最後係  由丙○○自行支付,另觀諸該筆四十八萬三千一百元之台中  市議會粘貼憑證用紙上,包括應由被告最後核章之「議長欄  」,及其他「主計主管」、「主任秘書」、「副議長」等欄  ,均未核章,亦有該紙黏貼憑證用紙在卷足憑(見同前他字 第一七七○號偵查卷一第五○頁),益徵被告事前或事後並 未同意渠等以事實上前往上開KTV酒店消費之款項,據以  向台中市議會辦理公款核銷。被告上開所辯,堪以採信。此  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此部分 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與被告上開經論罪科  刑之犯行,具有連續犯、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條第一、二項、第十七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郭 瑞 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 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
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用│發票 │ 黏貼憑證用紙 │ 付款憑單 │ 市庫支票 │
│號│餐├─────┬──┼───┬─┬────┬─┼────┬─┬───┬─┼────┬─┤
│ │日│日期 │開立│憑證編│用│用餐人員│有│編製日期│支│領取方│受│日期 │背│
│ │期├─────┤商號│號 │途│ │無├────┤出│式 │款├────┤書│
│ │ │號碼 │ │ │明│ │議│編號 │用│ │人│支票號碼│人│
│ │ ├─────┤ ├───┤ │ │長│ │途│ │ ├────┤ │
│ │ │金額 │ │金額 │ │ │代├────┤ │ │ │金額 │ │
│ │ │ │ │ │ │ │墊│金額 │ │ │ │ │ │
├─┼─┼─────┼──┼───┼─┼────┼─┼────┼─┼───┼─┼────┼─┤
│ │89│89.09.03 │廣營│312 │議│王欣平 │ │89.11.01│因│自領 │廣│89.11.01│廣│




│1 │09├─────┤飲料│ │長│林明郎 │ ├────┤公│ │營├────┤營│
│ │03│CP00000000│店 │ │因│張聖河 │ │1163 │招│ │飲│0000000 │飲│
│ │ ├─────┤ ├───┤公│劉凱平 │ ├────┤待│ │料├────┤料│
│ │ │33,000 │統編│33,000│宴│等人 │ │33,000 │ │ │店│33000 │店│
├─┼─┼─────┤194 ├───┤請├────┼─┼────┼─┼───┼─┼────┼─┤
│ │89│89.09.08 │059 │501 │ │楊鴻德 │ │89.11.16│因│自領 │廣│89.11.17│廣│
│ │08├─────┤45 │ │ │廖誼設 │ ├────┤公│ │營├────┤營│
│2 │02│CP00000000│ │ │ │鄭榮富 │ │1233 │招│ │飲│0000000 │飲│
│ │ ├─────┤假日├───┤ │薛富仁 │ ├────┤待│ │料├────┤料│
│ │ │16,000 │理容│16,000│ │等人 │ │144,000 │ │ │店│144,000 │店│
├─┼─┼─────┤KYV ├───┤ ├────┼─┤ │ │ │ │ │ │
│ │89│89.09.08 │ │502 │ │江正吉 │ │ │ │ │ │ │ │
│3 │08├─────┤台中│ │ │李福星 │ │ │ │ │ │ │ │
│ │14│CP00000000│市北│ │ │許福明 │ │ │ │ │ │ │ │
│ │ ├─────┤區健├───┤ │陳有江 │ │ │ │ │ │ │ │
│ │ │60,000 │行路│60,000│ │詹國華 │ │ │ │ │ │ │ │
│ │ │ │ │ │ │等人 │ │ │ │ │ │ │ │
├─┼─┼─────┤835 ├───┤ ├────┼─┤ │ │ │ │ │ │
│ │89│89.09.08 │號1 │503 │ │王裕聰 │ │ │ │ │ │ │ │
│4 │08├─────┤樓 │ │ │陳柏勳 │ │ │ │ │ │ │ │
│ │20│CP00000000│ │ │ │林旭懋 │ │ │ │ │ │ │ │
│ │ ├─────┤ ├───┤ │石錫勳 │ │ │ │ │ │ │ │
│ │ │68,000 │ │68,000│ │廖健彥 │ │ │ │ │ │ │ │
│ │ │ │ │ │ │等人 │ │ │ │ │ │ │ │
├─┼─┼─────┤ ├───┤ ├────┼─┼────┼─┼───┼─┼────┼─┤
│ │89│89.09.29 │ │597 │ │陳明昌 │ │89.11.29│因│自領 │廣│89.11.29│廣│
│5 │09├─────┤ │ │ │蕭晉裕 │ ├────┤公│ │營├────┤營│
│ │10│CP00000000│ │ │ │陳隆祥 │ │1279 │招│ │飲│0000000 │飲│
│ │ ├─────┤ ├───┤ │黃春安 │ ├────┤待│ │料├────┤料│
│ │ │59,000 │ │59,000│ │施圭灝 │ │179,000 │ │ │店│179,000 │店│
│ │ │ │ │ │ │等人 │ │ │ │ │ │ │ │
├─┼─┼─────┤ ├───┤ ├────┼─┤ │ │ │ │ │ │
│ │89│89.09.29 │ │598 │ │王洪錩 │ │ │ │ │ │ │ │
│6 │08├─────┤ │ │ │游慶全 │ │ │ │ │ │ │ │
│ │12│CP00000000│ │ │ │羅萬居 │ │ │ │ │ │ │ │
│ │ ├─────┤ ├───┤ │鄭春暉 │ │ │ │ │ │ │ │
│ │ │61,000 │ │61,000│ │陳奕杰 │ │ │ │ │ │ │ │
│ │ │ │ │ │ │等人 │ │ │ │ │ │ │ │
├─┼─┼─────┤ ├───┤ ├────┼─┤ │ │ │ │ │ │
│ │89│89.09.29 │ │599 │ │蘇海上 │ │ │ │ │ │ │ │




│7 │09├─────┤ │ │ │王錫基 │ │ │ │ │ │ │ │
│ │04│CP00000000│ │ │ │洪鎮市 │ │ │ │ │ │ │ │
│ │ ├─────┤ ├───┤ │洪志雄 │ │ │ │ │ │ │ │
│ │ │59,000 │ │59,000│ │周友勳 │ │ │ │ │ │ │ │
├─┼─┼─────┼──┼───┤ ├────┼─┼────┼─┼───┼─┼────┼─┤
│ │90│91.01.06 │聯膳│159 │ │簡昭義 │ │90.02.02│因│領回轉│康│90.02.02│康│
│8 │01├─────┤餐廳│ │ │王若守 │ ├────┤公│發: │正├────┤正│
│ │06│EK00000000│ │ │ │林學雄 │ │0047 │業│支用機│義│0000000 │義│
│ │ ├─────┤統編├───┤ │廖秋順 │ ├────┤務│關指定│ ├────┤ │
│ │ │57,500 │1800│57,500│ │等人 │ │165,750 │ │人員領│ │165,750 │ │
├─┼─┼─────┤489 ├───┤ ├────┼─┤ │︽│取 │ │ │ │
│ │90│90.01.02 │ │160 │ │吳瑞霖 │ │ │撥│ │ │ │ │
│9 │01├─────┤金錢│ │ │馮伝勛 │ │ │還│ │ │ │ │
│ │02│EK00000000│豹 │ │ │林敬義 │ │ │週│ │ │ │ │
│ │ ├─────┤KTV ├───┤ │李開偉 │ │ │轉│ │ │ │ │
│ │ │55,250 │酒店│55,250│ │等人 │ │ │金│ │ │ │ │
├─┼─┼─────┤金山├───┤ ├────┼─┤ │︾│ │ │ │ │
│ │90│90.01.04 │店 │161 │ │林茂堂 │ │ │ │ │ │ │ │
│10│01├─────┤ │ │ │葉豐次 │ │ │ │ │ │ │ │
│ │04│EK00000000│台中│ │ │紀保安 │ │ │ │ │ │ │ │
│ │ ├─────┤市中├───┤ │洪炳坤 │ │ │ │ │ │ │ │
│ │ │53,000 │港路│53,000│ │等人 │ │ │ │ │ │ │ │
├─┼─┼─────┤2段 ├───┤ ├────┼─┼────┼─┼───┼─┼────┼─┤
│ │90│90.01.09 │64之│168 │ │李朝明 │ │90.02.06│撥│領回轉│康│90.02.07│康│
│11│01├─────┤4號1│ │ │張達堂 │ ├────┤還│發: │正├────┤正│
│ │09│EK00000000│、2 │ │ │楊乾福 │ │0053 │週│支用機│義│0000000 │義│
│ │ ├─────┤樓 ├───┤ │劉忠明 │ ├────┤轉│關指定│ ├────┤ │
│ │ │54,500 │ │54,500│ │等人 │ │165,750 │金│人員領│ │165,750 │ │
├─┼─┼─────┤ ├───┤ ├────┼─┤ │ │取 │ │ │ │
│ │90│90.01.08 │ │169 │ │黃永瓊 │ │ │ │ │ │ │ │
│12│01├─────┤ │ │ │張振仁 │ │ │ │ │ │ │ │
│ │08│EK00000000│ │ │ │陳福明 │ │ │ │ │ │ │ │
│ │ ├─────┤ ├───┤ │林俊男 │ │ │ │ │ │ │ │
│ │ │55,250 │ │55,250│ │等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90.01.10 │ │170 │ │徐明武 │ │ │ │ │ │ │ │
│13│01├─────┤ │ │ │許清太 │ │ │ │ │ │ │ │
│ │10│EK00000000│ │ │ │劉俊敏 │ │ │ │ │ │ │ │
│ │ ├─────┤ ├───┤ │黃俊明 │ │ │ │ │ │ │ │




│ │ │56,000 │ │56,000│ │等人 │ │ │ │ │ │ │ │
├─┼─┼─────┤ ├───┤ ├────┼─┼────┼─┼───┼─┼────┼─┤
│ │90│90.02.08 │ │398 │ │大仁國 │有│90.05.18│撥│領回轉│吳│90.05.21│吳│
│14│02├─────┤ │ │ │小教師及│ ├────┤還│發: │鳳├────┤鳳│
│ │08│EK00000000│ │ │ │家長委員│ │0260 │週│支用機│珠│0000000 │珠│
│ │ ├─────┤ ├───┤ │等 │ ├────┤轉│關指定│ ├────┤ │
│ │ │56,000 │ │49,000│ │ │ │96,000 │金│人員領│ │96,000 │ │
│ │ │ │ │ │ │ │ │ │ │取 │ │ │ │
├─┼─┼─────┤ ├───┤ ├────┼─┼────┼─┼───┼─┼────┼─┤
│ │90│90.04.23 │ │490 │ │林石銓 │ │90.05.21│因│自領 │ │90.05.29│聯│
│15│03├─────┤ │ │ │金莊 │ ├────┤公│ │ ├────┤膳│
│ │10│EJ00000000│ │ │ │黃瑞琪 │ │0271 │招│ │ │0000000 │餐│
│ │ ├─────┤ ├───┤ │黃永村 │ ├────┤待│ │ ├────┤廳│
│ │ │51,000 │ │51,000│ │張俊仁 │ │51,000 │ │ │ │51,000 │ │
│ │ │ │ │ │ │等人 │ │ │ │ │ │ │ │
├─┼─┼─────┤ ├───┤ ├────┼─┼────┼─┼───┼─┼────┼─┤
│ │90│90.02.02 │ │516 │ │張景傑 │ │90.03.30│總│郵寄 │詳│90.03.30│聯│
│16│02├─────┤ │ │ │吳焜仁 │ ├────┤務│ │受├────┤膳│
│ │02│EK00000000│ │ │ │蕭清山 │ │0149 │組│ │款│0000000 │餐│
│ │ ├─────┤ ├───┤ │蕭韻玲 │ ├────┤分│ │人├────┤廳│
│ │ │43,000 │ │43,000│ │莊素霞 │ │456222 │機│ │清│73,000 │ │
│ │ │ │ │ │ │等 │ │ │ │ │ │ │ │
├─┼─┼─────┤ ├───┤ ├────┼─┤(支票號│移│ │單│ │ │
│ │90│90.02.03 │ │517 │ │宋月容 │ │碼: │裝│ │ │ │ │
│17│02├─────┤ │ │ │黃淑英 │ │0000000 │費│ │ │ │ │
│ │03│EK00000000│ │ │ │洪久珍 │ │至532791│因│ │ │ │ │
│ │ ├─────┤ ├───┤ │林文霓 │ │2) │公│ │ │ │ │
│ │ │30,000 │ │30,000│ │等 │ │ │致│ │ │ │ │
│ │ │ │ │ │ │ │ │ │送│ │ │ │ │
├─┼─┼─────┼──┼───┤ ├────┼─┼────┼─┼───┼─┼────┼─┤
│ │90│90.01.31 │富達│207 │ │陳重雄 │ │90.02.28│因│自領 │富│90.02.09│富│
│18│01├─────┤餐飲│ │ │王震明 │ ├────┤公│ │達├────┤達│
│ │31│EK00000000│店 │ │ │林昶和 │ │0063 │招│ │餐│0000000 │餐│
│ │ ├─────┤ ├───┤ │游曜明 │ ├────┤待│ │飲├────┤飲│
│ │ │37,000 │統編│37,000│ │等人 │ │228,000 │ │ │店│228,000 │店│
├─┼─┼─────┤8153├───┤ ├────┼─┤ │ │ │ │ │ │
│ │90│90.01.31 │8591│208 │ │周添裕 │ │ │ │ │ │ │ │
│19│01├─────┤ │ │ │藍凱鴻 │ │ │ │ │ │ │ │
│ │02│EK00000000│金錢│ │ │陳正明 │ │ │ │ │ │ │ │
│ │ ├─────┤豹 ├───┤ │廖貴雄 │ │ │ │ │ │ │ │




│ │ │40,000 │KTV │40,000│ │等人 │ │ │ │ │ │ │ │
├─┼─┼─────┤酒店├───┤ ├────┼─┤ │ │ │ │ │ │
│ │90│90.01.31 │市政│209 │ │那正彥 │ │ │ │ │ │ │ │
│20│01├─────┤店 │ │ │鮑經森 │ │ │ │ │ │ │ │
│ │07│EK00000000│ │ │ │劉宗祥 │ │ │ │ │ │ │ │
│ │ ├─────┤台中├───┤ │賴德雄 │ │ │ │ │ │ │ │
│ │ │38,000 │市惠│38,000│ │等人 │ │ │ │ │ │ │ │
├─┼─┼─────┤來路├───┤ ├────┼─┤ │ │ │ │ │ │
│ │90│90.01.31 │2段8│210 │ │吳秀水 │ │ │ │ │ │ │ │
│21│01├─────┤號1 │ │ │陳昭和 │ │ │ │ │ │ │ │
│ │16│EK00000000│、2 │ │ │盧碧森 │ │ │ │ │ │ │ │
│ │ ├─────┤樓 ├───┤ │周兆祥 │ │ │ │ │ │ │ │
│ │ │40,000 │ │40,000│ │等人 │ │ │ │ │ │ │ │
├─┼─┼─────┤ ├───┤ ├────┼─┤ │ │ │ │ │ │
│ │90│90.01.31 │ │211 │ │陳芊 │ │ │ │ │ │ │ │
│22│01├─────┤ │ │ │吳宏明 │ │ │ │ │ │ │ │
│ │20│EK00000000│ │ │ │宋昭男 │ │ │ │ │ │ │ │
│ │ ├─────┤ ├───┤ │郭茂傑 │ │ │ │ │ │ │ │
│ │ │37,000 │ │37,000│ │等人 │ │ │ │ │ │ │ │
├─┼─┼─────┤ ├───┤ ├────┼─┤ │ │ │ │ │ │
│ │90│90.01.31 │ │212 │ │李書雲 │ │ │ │ │ │ │ │
│23│01├─────┤ │ │ │黃銘德 │ │ │ │ │ │ │ │
│ │26│EK00000000│ │ │ │張玉員 │ │ │ │ │ │ │ │
│ │ ├─────┤ ├───┤ │陳宗雄 │ │ │ │ │ │ │ │
│ │ │36,000 │ │36,000│ │王久誼 │ │ │ │ │ │ │ │
│ │ │ │ │ │ │等人 │ │ │ │ │ │ │ │
├─┼─┼─────┤ ├───┤ ├────┼─┼────┼─┼───┼─┼────┼─┤
│ │ │90.02.15 │ │435 │ │張永庚 │ │90.05.22│撥│領回轉│吳│90.05.22│吳│
│24│ ├─────┤ │ │ │劉印泰 │ ├────┤還│發: │鳳├────┤鳳│
│ │ │EK00000000│ │ │ │吳文岳 │ │0264 │週│支用機│珠│0000000 │珠│
│ │ ├─────┤ ├───┤ │施緒恩 │ ├────┤轉│關指定│ ├────┤ │
│ │ │45,500 │ │45,500│ │張志守 │ │95,590 │金│人員領│ │95,590 │ │
│ │ │ │ │ │ │等人 │ │(連同在 │ │取 │ │ │ │
│ │ │ │ │ │ │ │ │其他店家│ │ │ │ │ │
│ │ │ │ │ │ │ │ │之消費同│ │ │ │ │ │
│ │ │ │ │ │ │ │ │開一張支│ │ │ │ │ │
│ │ │ │ │ │ │ │ │票) │ │ │ │ │ │
├─┼─┼─────┤ ├───┤ ├────┼─┼────┼─┼───┼─┼────┼─┤
│ │90│90.02.17 │ │511 │ │何瑞斌 │有│90.05.29│撥│領回轉│吳│90.05.30│吳│
│25│02├─────┤ │ │ │盧映州 │ ├────┤還│發: │鳳├────┤鳳│




│ │17│EK00000000│ │ │ │邵明發 │ │0277 │週│支用機│珠│0000000 │珠│
│ │ ├─────┤ ├───┤ │何信利 │ ├────┤轉│關指定│ ├────┤ │
│ │ │49,500 │ │49,500│ │陳懷忠 │ │80,670 │金│人員領│ │80,670 │ │
│ │ │ │ │ │ │等人 │ │(連同在 │ │取 │ │ │ │
│ │ │ │ │ │ │ │ │其他店家│ │ │ │ │ │
│ │ │ │ │ │ │ │ │之消費同│ │ │ │ │ │
│ │ │ │ │ │ │ │ │開一張支│ │ │ │ │ │
│ │ │ │ │ │ │ │ │票) │ │ │ │ │ │
├─┼─┼─────┤ ├───┤ ├────┼─┼────┼─┼───┼─┼────┼─┤
│ │90│90.02.19 │ │399 │ │王連煌 │有│同14 │同│同14 │同│同14 │同│
│26│01├─────┤ │ │ │蔡泗龍 │ ├────┤14│ │14├────┤14│
│ │22│EK00000000│ │ │ │魏金順 │ │同14 │ │ │ │同14 │ │
│ │ ├─────┤ ├───┤ │許滿堂 │ ├────┤ │ │ ├────┤ │
│ │ │47,000 │ │47,000│ │蔡銘隆 │ │同14 │ │ │ │同14 │ │
│ │ │ │ │ │ │等人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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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