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寶娜:回去之前,我會另外再去找一個別人,確定這些東│
│ 西是從臺中過來,確定了。 │
└──────────────────────────┘
⒋94年4月22日14時31分許張大方與何政鋒之通訊監察錄音及 譯文摘要(見I2卷第516之1頁)。茲摘要如下: ┌──────────────────────────┐
│張大方:那邊!剛有打電話來說事情已OK了。因為寶娜在│
│ 問的,只有臺中那個而已,因為文到他們那邊,自│
│ 然會那個,因為這事全省的。你跟她講一下,如果│
│ 一直講,要不然人家會覺得我們很強勢,要限時,│
│ 我們要限時,又這樣強勢,很歹勢(臺語)。 │
│何政鋒:好!我會向她說。 │
│張大方:她一直打給人家(笑)。 │
│… │
│何政鋒:這是從總部發下來的嗎。 │
│張大方:對!這是從總部發下來的。因為這是要發給好幾個│
│ 單位的。而她一直說要臺中的,她說臺中認識的那│
│ 個人,說還沒有看到,..。 │
└──────────────────────────┘
⒌由上開4通通訊監察譯文,對照張大方、伍思吟、范長安、 王銑之供證述內容,范長安、張大方於94年4月14日、15日 以立法委員張昌財國會研究室傳真通知證期局派員到國會研 究室說明太萊案,證期局三組均派員前往,王銑於94年4月 15日會面之後有再度偕同六組副組長、一組科長、三組承辦 人員一同前往,范長安、張大方隨即不了了之,顯係因林寶 娜業已告知張大方證期局都放掉,應該要從調查局葉姓局長 處著手擺平始為正途,以致范長安、張大方一改先前兩次措 辭嚴厲之態度,對於王銑一行人二度(就證期局而言已屬三 度派員,且層級由三組副組長呂淑玲、承辦人伍思吟〈94年 4月14日〉,提高至三組組長王銑、承辦人伍思吟〈94年4月 15日〉,再擴至三組組長王銑、六組副組長張淑惠、一組科 長蔡媛萍、三組承辦人顏瑞廷〈94年4月15日之後〉等公務 員前往)造訪立法委員張昌財國會研究室時,不了了之後, 隨即離去。而由范長安、張大方對證期局態度之轉向,對照 前述譯文,可知何政鋒、林寶娜鎖定之目標,已由證期局改 向調查局,復為張大方一方所知悉。
㈦此外,復有卷附金管會證期局之張昌財委員關心太萊案卷之 簽文等資料,其中證期局94年4月15日內簽,已載有如下遭 施壓之文字:「二、本次會議該委員特別助理表示,據其瞭 解,有關臺中市調查站調查太萊晶體公司案,係因該調查站
調查永兆公司案時,該案關係人有交易太萊晶體股票,故懷 疑是否有涉及炒作太萊晶體股票之情事,並關切是否可於一 星期內結案,以避免影響股價。三、案經洽請櫃買中心表示 ,該中心目前已調閱相關投資人開戶及徵信等資料,將加派 人手辦理,儘速將交易分析報告函覆臺中市調查站。」等語 (見I1卷第222頁)可佐。
六、被告范長安自證期局處得知太萊公司之調查業已結案,並已 分別發函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等單位,乃轉而告知同案被 告張大方表示證期局係主管機關,分析報告沒有問題,OT C、證期局、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等4單位均會結案一節 ,所憑證據如下: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大方之供述:
⒈同案被告張大方於94年8月1日調查站詢問時供稱:「(立委 張昌財、助理范長安及你本人有無確實向OTC、證交所、 調查局等單位擺平該太萊公司何政鋒遭檢舉違反證交法案件 ?)據證期局第三組組長王銑向立委張昌財及立委特助范長 安等2人表示,太萊公司遭檢舉案經查已沒有什麼問題,事 情已經解決。」等語(見I1卷第161頁)。 ⒉同案被告張大方於94年8月23日調查站詢問時供稱:「(提 示94年4月22日11時58分、94年4月22日12時10分范長安與張 大方通聯紀錄,前述通話是否係你與范長安對話?主要內容 ?其中『張:他現在資料有送出去嗎?范:沒問題。張:那 現在就是台中那邊...范:不管怎樣,這邊最重要嘛。張: 了解、了解,最源頭嘛。』主要意思為何?)主要意思是范 長安向我回報,證期局會於4月22日左右送給調查局等單位 ,有關太萊案之股票等調查分析報告是沒有問題,另因林寶 娜一直向我要求,一定要看到臺中市調查站及臺北調查局總 局之太萊案結案函文,我乃再詢問臺中市調查站及臺北調查 局之結案收文情形,范長安則向我表示主管機關證期局是源 頭、最重要的,發文沒事,即表示太萊案結案。」(見I1卷 第199至200頁)、「(提示94年4月22日14時10分范長安與 張大方之通話譯文,其中『范:還有,剛剛那個王先生打來 ,事情好了,沒事了。就是那天我們...他在現場跟我們講 的那些話、答應我們的事...』、『張:他做好了?范:做 好了。』主要意思為何?『現場講的那些話』、『答應我們 的事』所指為何?)范長安再次向我表示,證期局王銑再次 主動來電告知,有關太萊公司遭臺中市調查站要求OTC發 函調查案已經結案、沒事了。另『現場講的那些話』、『答 應我們的事』是指王銑在立委張昌財辦公室答應太萊案在一 週內會有結果已作好了。」(見I1卷第200至201頁)、「(
〈提示OTC於94年4月21日函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有 關太萊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書,該函文略謂:綜合分析,查核 期間93年10月至94年3月,太萊公司股價為下跌情形,且未 因價量異常達本中心標準並公佈為注意股票情事,惟發現吳 伊芸等相關投資人集團成員可能有交易集中且頻繁、沖洗買 賣之行為..〉證期局王銑於94年4月22日與范長安通聯時是 否引據該分析結果,查未明確涉及炒作及內線交易情事,而 向范長安表示『送出去的資料,沒事』?)我不清楚王銑向 范長安表示『送出的資料,沒事』之依據內容。我僅得知該 案處理已結案,再轉告何政鋒,而由何政鋒以顧問費名義支 付該120萬元即可,實不方便進一步詳問所謂『送出去的資 料,沒事』之依據為何。」(見I1卷第201頁)、「(前述 你得知太萊案已沒事結案,如何向太萊公司何政鋒、林寶娜 說明太萊遭OTC、臺中市調查站之調查案已經解決沒事? )我自范長安處得知太萊案已沒事、結案,我有打電話告知 何政鋒,告知太萊案已結案沒事,且請何政鋒向林寶娜轉告 不要一直催,要求看到臺中市調查站之結案文。」(見I1卷 第202頁)等語。
㈡證人伍思吟之供述:
證人伍思吟於94年8月8日調查站詢問時供稱:「(立委張昌 財國會研究室在前述證期局三組副組長呂淑玲前往說明後, 有否再要求貴單位另行派人再做說明,詳情為何?)前述本 局第三組副組長呂淑玲前往說明返局後,同日(94年4月14 日)下午近5時,張昌財國會研究室再度傳真要求本局相關 主管人員備齊太萊案調查資料及案調起迄進度..」(見I2卷 第399頁)、「(前述證期會三組組長王銑向范特助等人回 應太萊公司將會儘速予以結案後,王銑的後續作為為何?) 94年4月15日王銑自委員辦公室返回本局後,即以電話通知 OTC交易部組長劉弟勇至王銑辦公室說明,現場還有我及 簡任稽核簡宏明,劉弟勇攜帶2張由臺中市調查站提供之太 萊案案情摘要,向王銑說明目前OTC僅發函向券商調閱開 戶等資料,王銑當場指示劉弟勇須於1週內完成太萊案之交 易分析意見書並函覆臺中市調查站,俾利儘速結案。」「( 王銑要求OTC必須1週內將太萊案結案,係指停止所有查 核作業?抑或確如妳前述於1週內完成太萊案之交易分析意 見書函覆臺中市調查站?)王銑要求OTC必須1週內將太 萊案結案,是如我前述王銑要求OTC於1週內儘速完成太 萊案之交易分析意見書並函覆臺中市調查站。」「(前述證 期局要求OTC於一周內完成太萊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並 函覆臺中市調查站後,證期局有否續行該案不法交易之查核
作為?)本人所屬之證期局第三組在OTC於完成太萊案交 易分析意見書並函覆臺中市調查站後,並無繼續執行該案不 法交易之查核作為。」等語(見I2卷第400頁);94年8月9 日並經檢察官複訊具結證述其在調查站所述均實在,未遭刑 求及強暴脅迫等語(見D卷第53頁)。
㈢證人王銑之供述:
⒈證人王銑於94年8月8日調查站詢問時供稱:「(〈提示94年 4月15日伍思吟於三組之內簽,依據該調閱資料第二項:『 並關切本案是否可於一星期內結案,以避免影響太萊公司股 價』,是否確有此事?另你對立委張昌財特助之上開要求, 有無任何具體承諾?)該內簽所提到『…並關切本案是否可 於一星期內結案,以避免影響太萊公司股價』之內容係出席 紀錄,但因有關該案之調查係本於權責自行調查處理,所以 我當時僅以敷衍的方式告訴范長安、張大方2人我們會依法 儘速處理作為回應。」等語(見I2卷第393頁);94年8月9 日並經檢察官複訊具結證述在調查站所述均實在,並無被刑 求或強暴脅迫等語(見D卷第61頁)。
⒉證人王銑於103年2月13日本院前審審理時具結證稱:94年4 月15日我有到張昌財立法委員辦公室,現在時間已久,我記 得當時范長安或張大方有說怕影響市場,希望我們早點處理 ,回去證期局後,我記得我有告訴主管科長簡宏明,因為這 個案子是OTC在處理,必須掌握時效,要儘快處理,不能 影響市場,但並沒有指示科長簡宏明要做出特定目的或有利 的結論;至於我有無叫OTC的人來我辦公室說明此事,我 現在記不清楚,可以問OTC的人,他(指劉弟勇)今天有 來,可以請教他;事後我看過太萊公司的股票交易分析意見 書,好像對太萊公司比較負面,印象中也沒有看到分析結果 沒有問題,負責製作報告的單位會比較清楚等語(見更三審 卷三第16頁反面至18頁)。
㈣證人劉弟勇於103年2月13日本院前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於 94年4月間擔任OTC交易部監視組組長,王銑是我們主管 機關證期局的組長,平時會有業務往來;94年間我有被告知 在某一天中午要去證期局,將太萊案的資料帶去證期局,當 時在場的有2個人,科長簡宏明在場,但不記得王銑組長在 不在,當天我們有將調查局的來文資料帶去證期局裡,及一 份我們的初步分析結果,當時證期局有提到有立委在關切這 個案子,但是我不知道是誰,沒有提到特定立委的名字,當 時的初步報告是太萊公司案並沒有達到我們的移送標準;當 時在辦公室內有人叫我們儘快製作完成分析報告,但我不記 得是何人說的,他們有叫我們儘快完成,但沒有直接指示一
個特定時間;王銑或簡宏明也沒有要求我們要對太萊公司之 分析報告,做出特定目的的結論,我們也沒有因為王銑或簡 宏明找去談話而影響分析報告的結論;依照正常查核之時間 約為1個月左右,但臺中市調查站發函請我們查核時,我們 通常都會比較快,且本案臺中市調查站已經將投資人的資料 給我們,所以在作業上會比較快一點,因為我們不需要重新 更新投資人,再進行歸屬同一集團的行為,只需針對臺中市 調查站提供30幾名投資人資料直接作分析即可,所以速度比 較快,王銑或證期局的人要求我們快一點,我們當然也會加 快一點等語(見更三審卷三第24頁反面至28頁)。 ㈤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寶娜於95年12月6日審理時具結證稱:94 年4月22日證期局說已經結案了,是張大方跟我說的(見原 審卷三第234頁)。
㈥被告范長安之供述:
⒈被告范長安於94年8月18日調查站詢問時供稱:「(〈提示 94年4月22日11時58分及94年4月22日12時10分范長安與張大 方通聯紀錄〉前述通話是否係你與張大方對話?主要內容? 其中『張:他現在資料有送出去嗎?范:沒問題。張:那現 在就是臺中那邊…范:不管怎樣,這邊最重要嘛。張:了解 、了解,最源頭嘛。』主要意思為何?)第2通電話係經我 電話詢問王銑後,回報張大方表示太萊公司案已經沒有問題 ,因王銑向我表示證期局發出的文表示太萊公司被黑函檢舉 的部分已經沒問題,至於我向張大方表示『這邊最重要』, 應係指證期局而言。」(見I1卷第308至309頁)、「(〈提 示94年4月22日14時10分范長安與張大方通聯紀錄,前述通 話是否係你與張大方對話?主要內容為何?其中你與張大方 對話『范:還有,剛剛那個王先生打來,事情好了,沒事了 。就是那天我們..他在現場跟我們講的那些話,答應我們的 事..。張:他做好了?范:做好。』主要意思為何?)王銑 於電話中告訴我,太萊公司遭黑函檢舉部分已經沒有問題。 至於所稱『事情好了』、『沒事了』、『答應我們的事』、 『做好了』等語係指我們第2次在委員辦公室要求王銑儘速 處理太萊公司結案的事,王銑已經處理好了。」(見I1卷第 310頁)等語。
⒉證人即被告范長安於原審95年12月13日審理時具結證稱:( 提示D卷39頁,依照譯文顯示,你有跟張大方講親愛的長官 ,王先生有回報,他們送出去的是沒問題,接下來又另外一 通電話,你跟張大方講,剛剛王先生打來,事情好了,沒事 了,這是那天我們他在現場,跟我們講的那些話,答應我們 的事情,顯示你有指示王銑依照你們的意思去製作報告,王
銑也有依照你們的意思製作報告回覆並打電話跟你報告,是 否如此?)我那時候跟王銑講的時候,因為這個事情太萊公 司股價波動很厲害,希望他能夠1個禮拜處理好,所以我才 會再打電話給王銑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20至121頁)。 ㈦復有下列通訊監察譯文及通聯紀錄在卷可參: ⒈94年4月22日11時58分許范長安與張大方之通訊監察錄音及 譯文摘要(見I2卷第515頁)。茲摘要其內容如下: ┌──────────────────────────┐
│范長安:我跟你說,下個禮拜他(指張昌財)又要到大陸去│
│ 了。 │
│… │
│范長安:..我跟你講喔,不能讓阿財跟那邊的人聯絡。 │
│張大方:瞭解。我跟你講喔,你今天有沒有跟王先生…。 │
│范長安:沒有..應該好了吧。 │
│張大方:你中午問他一下好不好? │
│范長安:好,…。 │
│… │
│張大方:…你問了以後跟我講一下,因為我現在就在中和,│
│我要處理那個事情。 │
│范長安:現在我就打。 │
│張大方:好。 │
└──────────────────────────┘
⒉94年4月22日12時10分許范長安與張大方之通訊監察錄音及 譯文摘要(見I2卷第516頁)。茲摘要如下: ┌──────────────────────────┐
│范長安:親愛的長官,王先生有回報,他們送出去的是沒有│
│ 問題。 │
│張大方:喔,這樣啊。 │
│范長安:他們會送出,沒有問題,講話好保守,又怕,因為│
│ 他們這個單位是屬於比較..。 │
│張大方:我知道…現在就是沒有問題嘛?他現在資料有送出│
│ 去嘛。 │
│范長安:沒問題。 │
│張大方:那現在就是臺中那邊,臺中那邊因為他之前有文給│
│ 臺北調查局,也要臺北那邊收到以後才那個..。 │
│范長安:不管怎樣,這邊最重要嘛。 │
│張大方:了解了解,最源頭嘛。 │
│范長安:我們這邊OK,你們…。 │
│張大方:OKOK,了解…, 見面再說。 │
│范長安:那你要不要安排你們那個老闆跟阿財見面? │
│張大方:要啊。 │
│范長安:排什麼時候。 │
│張大方:等他回來吧。 │
└──────────────────────────┘
⒊94年4月22日14時10分許范長安與張大方之通訊監察錄音及 譯文摘要(見I2卷第516頁)。茲摘要如下: ┌──────────────────────────┐
│范長安:還有,剛剛那個王先生打來,事情好了,沒事了,│
│ 就是那天我們..他在現場跟我們講的那些話、答應│
│ 我們的事…。 │
│張大方:他做好了? │
│范長安:做好了。含含糊糊,不敢多講,因為他的電話…。│
│張大方:是他打來還是你打過去? │
│范長安:他主動剛剛回報。 │
│張大方:剛剛是嗎? │
│范長安:可以嗎..因為那個…。 │
│張大方:等一下我再跟你說。 │
└──────────────────────────┘
⒋94年4月22日14時31分許張大方與何政鋒之通訊監察錄音及 譯文摘要(見I2卷第516-1頁),已如前述㈤⒍⑷,亦即: 張大方電告何政鋒「事情已OK」,並要何政鋒轉知林寶娜 勿再打電話催,否則我們要求人家「限期結案」,會讓人覺 得很強勢。另解釋「對!這是從總部發下來的。因為這是要 發給好幾個單位的。而她一直說要臺中的,她說臺中認識的 那個人,說還沒有看到,因為一定是這樣,就是還沒到等語 。
⒌94年4月22日16時51分許張大方與林寶娜之通訊監察錄音及 譯文摘要(見I2卷第517至至519頁)。茲摘要如下: ┌──────────────────────────┐
│張大方:另外就是..他喔,他下午有打電話給我,當然..就│
│ 是說我們講的都非常清楚了啦..他說:您上次講的│
│ 非常清楚,已經都照..這個..辦理完成。 │
│林寶娜:已經都遵照指令辦理,是不是?(笑) │
│張大方:是啦,人家是有這麼說,不過我不好意思這樣說啦│
│ (笑)。 │
│林寶娜:他一定是這樣說的啦,啊~已經有聽說了啦,聽說│
│ 很有夠力、有夠力啦。 │
│張大方:我是想說,因為…他這個下去是全省的嘛,所以變│
│ 成說…臺中那邊喔…有說…四個單位都OK嘛。但│
│ 是,我覺得說,不要太過於…那個,以免得,人家│
│ 說我們太過…臭屁。 │
│林寶娜:是是是,真的,人家已經覺得咱有點臭屁了(笑)│
│ 。因為,你…那天禮拜一禮拜二去處理這件事的時│
│ 候,他們有打電話過來給我,問說我們是叫誰來什│
│ 麼的,…我說:我不知道耶,那是我們董事長的朋│
│ 友,他是情商SUPPORT我們,可能就是純粹│
│ 在幫忙我們吧。人家說不是喔…ㄟ…你們是不是有│
│ 好幾個人馬去是不是(問張大方)?是叫人家過去│
│ 詢問嘛…。 │
│張大方:ㄟ…不同的地方啦…不同的…呃…對啦,好幾條線│
│ 啦。 │
│林寶娜:對對,那現在的意思是說,我就都不用問,反正就│
│ 等個兩三天? │
│張大方:不是,現在是…主管機關這邊都OK嘛,現在就是│
│ 剩他們這些嘛,他們這些…應該下禮拜就都OK了│
│ 。 │
│林寶娜:好,那我不問了,對對對…我不要問了,蠻雞婆的│
│張大方:不會,他也會告訴妳啊,應該過兩三天他就會告訴│
│ 妳了。啊妳如果問他,他會覺得說…因為他又不是│
│ 在臺北妳知道嗎,他如果人在臺北那馬上就知道。│
│ 如果人家在臺北,然後層級也夠高的話,那應該馬│
│ 上就知道。 │
│林寶娜:對對對,…。 │
│張大方:是啊,如果說在中部的話,可能人家還要做個通知│
│ 或發函的動作。 │
│張大方:就是…他現在那邊就是在處理…。 │
│林寶娜:好,好,我知道,就是一定處理就對了。 │
│張大方:是啊,這樣就卡水(臺語)…。 │
│林寶娜:對,對,水呀水呀(臺語),咱董仔會很高興,我│
│ 告訴你…。 │
└──────────────────────────┘
⒍依94年4月22日范長安持用0000000000門號電話通聯紀錄( 見I2卷第627至628頁)顯示:
⑴當日11時58分16秒,范長安持用上開門號撥打張大方持用 0000000000門號,即為前述⒈張大方要求范長安向證期局 王銑詢問結案情形等語。
⑵當日12時00分52秒,范長安持用上開門號撥打證期局三組 電話00-00000000。
⑶當日12時06分45秒,證期局王銑持用0000000000門號撥打 范長安上開門號。
⑷當日12時10分15秒,范長安持用上開門號撥打張大方持用 0000000000門號,即為前述⒉范長安向張大方回報證期局 王銑表示太萊案送出去的資料沒問題等語。
⑸當日14時08分01秒,證期局王銑用公務電話00 -00000000撥打范長安上開門號。
⑹當日14時10分13秒,范長安持用上開門號撥打張大方持用 0000000000門號,即為前述⒊范長安向張大方表示,王銑 再次來電表示太萊案件已沒事了,答應的事已做好了」等 語。
(上開⑵⑶⑸之通話內容,因為當時並未對范長安該門號 執行通訊監察,僅於偵辦時調閱通聯紀錄對照,並無通話 錄音內容及譯文供參,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0 2年12月23日中廉英字第10260582490號函文附卷〈見更三 審卷二第97頁〉可明)。
㈧卷附金管會證期局之張昌財委員關心太萊案卷之簽文等資料 ,其中證期局94年4月15日內簽,已載有如下遭施壓之文字 :「二、本次會議該委員特別助理表示,據其瞭解,有關臺 中市調查站調查太萊晶體公司案,係因該調查站調查永兆公 司案時,該案關係人有交易太萊晶體股票,故懷疑是否有涉 及炒作太萊晶體股票之情事,並關切是否可於一星期內結案 ,以避免影響股價。三、案經洽請櫃買中心表示,該中心目 前已調閱相關投資人開戶及徵信等資料,將加派人手辦理, 儘速將交易分析報告函覆臺中市調查站。」等語(見I1卷第 222頁)可佐。
七、被告張昌財、范長安在94年4月22日(周五)通知擺平該案 件後,於同年4月25日(周一)立即透過同案被告張大方向 何政鋒催促儘速完成顧問合約手續支付酬勞,而以同年4月 25日張昌財因欲赴中國大陸,行前以亟需現款為由,透過被 告范長安向太萊公司要求預支顧問費10萬元,經太萊公司顧 問張大方向何政鋒說明後,張大方指示秘書鍾明純,先將其 原先取得之40萬元中,取其中10萬元匯入范長安在監察院郵 局之帳戶內,隨由范長安悉數領出並換成美金3100元後親交 張昌財一節,所憑證據如下: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何政鋒之供述:
同案被告何政鋒於94年8月16日調查站詢問時供稱:「(〈 提示94年4月25日12時38分張大方與何政鋒間通聯紀錄〉該 內容是否你與張大方之通話內容?主要內容為何?其中『張 :委員那邊打電話來,說明天要出國,就是要我先出給他, 因為他明天要和連仔(連戰)出去,我是說公司要先作業。 何:對啊,我亦要申請一下。張:他們要出去,想要透支,
委員花錢像花水一樣。何:是啊,怎麼會看到這小條的。張 :沒關係,我先墊給他,本來說要打給你,我說不用了,人 家公司亦要作業啊,周四就會好了。張:現在換我被催死了 ,早上才在講而已,我本來想打電話向你說一下,結果中午 就馬上要,好啦,我先給他10萬』等之主要意思為何?)該 內容是我與張大方之通話無誤,主要係張大方向我表示,委 員開銷大、『花錢像花水一樣』,現在出國需要現款10萬元 ,藉以向我催款,而我向張大方說明表示該筆款項還要申請 ,張大方表示他會先行墊付10萬元給委員張昌財,我未置可 否,僅知道有這件事情。」等語(見I1卷第29至30頁);同 日並經檢察官複訊時供稱上開調查站所供均屬實(見A卷第2 09頁)。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大方之供述:
同案被告張大方於94年8月23日調查站詢問時供稱:「(〈 提示94年4月25日12時29分、12時50分張大方與范長安、何 政鋒、鍾明純之通話譯文〉該譯文是否即為你與范長安、何 政鋒、鍾明純通話?通話之重點為何?)主要內容為我向何 政鋒表示,張昌財因將要與連戰出國,需10萬元現款,范長 安急著向我要求先透支太萊公司顧問費10萬元,我即向何政 鋒報告此事,並指示鍾明純依范長安提供之帳戶,匯入10萬 元。」「(〈提示:94年7月26日張大方盈成公司扣押物-編 號甲2-1-帳冊資料一范長安監察院郵局帳號傳真資料〉該張 傳真資料「000-0000000-0000000」是否為前述范長安要求 你匯入張昌財透支款10萬元之指定帳戶?)是的。」「(〈 提示:94年7月26日張大方盈成公司扣押物-編號12--華南銀 行匯款紀錄〉其中4月25日自鍾明純華南銀行中港分行帳號 000-000 00000-0帳戶以網路轉帳10萬元進入郵局「000-000 0000-000 0000」,該資料是否為你前述指示鍾明純匯10萬 元進入前揭范長安所指定監察院郵局之轉帳憑證?)是的, 該轉帳憑證是我指示鍾明純匯10萬元進入前揭范長安所指定 監察院郵局之憑證無誤。」等語(見I1卷第216頁);同日 並經檢察官複訊供承上開所述屬實(見C1卷第70頁)。 ㈢被告范長安之供述:
被告范長安於94年8月29日調查站詢問時供稱:「(據你94 年8月18日供稱:『張昌財94年4月26日欲出國急需用錢,由 於我94年4月25日先向張大方支領10萬,…其中94年4月25日 你先行向張大方支領10萬元,再交張昌財之交款詳細情形為 何?)4月25日上午9、10點左右,我到立法院張昌財委員辦 公室上班時,張昌財在辦公室內向我表示將於明(4/26)日 陪連戰【按:應係江丙坤之誤】前往大陸,需要臺幣10萬元
換成美金,並指示我可以向太萊公司透支等方式取得款項, 現場有主任施焜松知道此情。我即依張昌財指示打電話給張 大方表明委員張昌財欲透支太萊公司之款項,張大方依約定 於當日立即匯10萬元入我監察院郵局帳戶,我與張昌財司機 徐世宏一起步行到隔壁監察院郵局,以金融卡分6萬元及4萬 元2次提款,再與徐世宏將10萬元拿到立法院臺灣銀行櫃檯 以我名義兌換成含百元、50元及10元之美金合計3000多元, 剩下零頭約臺幣約1000左右。我馬上拿到張昌財委員辦公室 親自將美金3000多元及剩下約新臺幣約1000元左右零頭交給 張昌財,現場有主任施焜松亦知此情。」等語(見I1卷第 331至332頁)。
㈣被告張昌財之供述:
被告張昌財於94年8月19日調查站詢問時供稱:「…我確實 自范長安處收取3個月計18萬元的顧問費,有關范長安兌換 外幣後於國會辦公室轉交給我的情節亦屬實,至於其等於筆 錄中供述有關支票、匯款等細節我均不清楚。」等語(見I1 卷第361頁);而被告張昌財於94年8月19日檢察官訊問時亦 自承:「(目前合約的顧問費已拿多少錢?)不是依合約, 而是口頭約定,我已拿了3期,1期6萬元,總共18萬元。范 長安交給我時,我有兌換成外幣,1次美金,1次歐元,是為 了我要出國。美金是要跟副主席江丙坤到大陸,歐元是我要 到瑞士去。都是范長安兌換的。」等語(見F卷第48頁)。 ㈤復有下列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
⒈94年4月25日12時29分許范長安與張大方之通訊監察錄音及 譯文摘要(見I2卷第520至521頁)。茲摘要如下: ┌──────────────────────────┐
│范長安:老闆在說,大萊現在都好了嗎? │
│張大方:在處理了,今天資料會送過去,他們就會作業了。│
│范長安:是資料就會作業了,如果先拿一本(依張大方、范│
│ 長安供述,此指10萬元)給他,因為他明天要出國│
│ 了。 │
│張大方:喔!這樣的。好啦,好啦,拿一本給他,那我們要│
│ 怎麼拿。 │
│范長安:他說10萬元。 │
│張大方:就是我先墊,對嗎? │
│范長安:他說可以的話,今天先給他一本。 │
│張大方:這樣子,是他講的嗎。 │
│范長安:對啦,我身上現在剩5元,我全部都繳庫了。 │
│… │
│張大方:好吧,我用匯款的,我會叫鍾小姐,從她那邊匯給│
│ 他。 │
│范長安:另現在還可以吧! │
│張大方:因為公司他那邊還有一些作業程序。 │
│范長安:公司本來就要作業的。 │
│張大方:是的。今天才送資料去給他們。早才跟他們講。 │
│范長安:那要匯到哪裡? │
│張大方:你把匯款的資料寫一下..好好。原本每個月要6, │
│ 而現在卻要先匯一本,要我先墊。唉! │
│范長安:對,他是跟我這樣講說,因為明天要出去。 │
│張大方:就是明天要出去…好…好。你要跟他說一下,說是│
│ 我先墊的。 │
│范長安:這當然,本來就是這樣。 │
└──────────────────────────┘
⒉94年4月25日12時34分許張大方與鍾明純之通訊監察錄音及 譯文摘要(見I2卷第521頁)。茲摘要如下: ┌──────────────────────────┐
│張大方:小范說明天「阿財」明天要出國,要先墊錢,他等│
│ 一下會傳真帳號來,你等一下就匯十萬過去。 │
│鍾明純:是匯十萬過去。用誰的名字? │
│張大方:用妳的名字。 │
│鍾明純:好。 │
│張大方:我看用我的名字好了。 │
│鍾明純:用你的,好。 │
│張大方:帳號妳要看一看。 │
│鍾明純:好。 │
└──────────────────────────┘
⒊94年4月25日12時38分許張大方與何政鋒之通訊監察錄音及 譯文摘要(見I2卷第521至522頁)。茲摘要如下: ┌──────────────────────────┐
│張大方:有兩件事情向你報告。…。 │
│… │
│張大方:第二件事情,委員那邊打電話來,說明天要出國,│
│ 就是要我先出給他,因為他明天要和連仔出去,我│
│ 是說公司要先作業。 │
│何政鋒:對啊!我亦要申請一下。 │
│張大方:我是有向他們說週四支票會下來。 │
│何政鋒:好啦。 │
│張大方:今日我先墊給他,是我先墊給他。 │
│何政鋒:那不是之前已給他了。 │
│張大方:對,他們要出去,想要透支,委員花錢像花水一樣│
│ 。 │
│何政鋒:怎麼會看到這小條的。 │
│張大方:是啊,沒關係,我先墊給他,本來說要打給你,我│
│ 說不用了,人家公司亦要作業啊,週四就會好了。│
│何政鋒:是,好。 │
│張大方:反正你就是開票給他。 │
│何政鋒:好,不過那亦不是現在的票。 │
│張大方:對啊。 │
│何政鋒:那亦要一個月以後的事啦。 │
│張大方:對阿。所以中間要一個人。這個人會被催死了。 │
│何政鋒:喔! │
│張大方:現在換我被催死了。早上才在講而已,我本來想打│
│ 電話向你說一下。結果中午就馬上要。好啦,我先│
│ 給他10萬。 │
│何政鋒:好好。另外我中午向他問一下。 │
│張大方:好,畢竟這是正事。 │
└──────────────────────────┘
⒋94年4月25日12時43分許張大方與范長安之通訊監察錄音及 譯文摘要(見I2卷第522至523頁)。茲摘要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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