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47號
TCHM,108,上訴,47,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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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為牟私利而透過被告郭錦龍陳相利蔡慶龍蔡金樹 等,自大陸走私來臺,業據原審認定如前,堪認上開扣案 大陸香菇之處分權人為被告葉家豪,而為其本案犯行之犯 罪所得,揆諸前揭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判決 意旨,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於其所犯如犯罪 事實欄一㈠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款、第7 條、第8 條第2 項前段、第12條,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132 條第1項、第55條、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廖 健 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 鴻 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 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
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4 條第1 項第5 款或第5條第1 項第3 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 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 、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 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 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 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 之進口、出口。

懲治走私條例第10條
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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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