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上更(四)字,104年度,9號
TCHM,104,重上更(四),9,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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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大方就在立法院中興大樓410室交給我現金10萬元作為 酬勞。」等語(見I1卷第328頁)。
⒋證人即被告范長安於94年8月29日檢察官複訊時具結證稱: 「(張大方為何要給你10萬元?)事情處理完後,張大方說 要聘請張昌財為顧問,我跟張大方聯絡過說只有委員張昌財 有好處,後來張大方才給我10萬元。」等語(見D卷第102頁 )。
⒌被告范長安於94年8月9日原審羈押訊問時供稱:「(在這件 事情有無拿到好處?)在這件事上,委員每個月收到顧問費 ,我跟張大方說委員每個月有6萬元,為何我沒有,張大方 給我10萬元。」「(10萬元的代價是什麼?)當時證期局有 回我電話說事情處理完了,因為他給委員1個月6萬元,我說 是否可以給我吃紅,所以他就給我10萬元。」等語(見J11 卷第6至7頁)。
⒍證人即被告范長安於原審95年12月13日審理時具結證稱:( 張大方有賺取差價,你是什麼時候知道的?)在簽合約之前 ,張大方有拿10萬元給我,我從那時候知道的(見原審卷四 第114至115頁);張大方跟我講,他跟太萊公司爭取到1個 月10萬元,每個月付6萬元給委員,他有4萬元,那時候我跟 他說,你1個月4萬元,1年有48萬元,我都沒有,所以他才 同意給我10萬元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15頁)。 ⒎證人即被告范長安於本院105年3月1日審理時具結證稱:( 〈提示94年度偵字第12399號卷㈠第232頁反面筆錄〉當時調 查站在問張大方,有一個電話通聯,「就包一個10萬給他」 這個事情,然後張大方回答調查局說,關於已經把對方所講 的包10萬元給他的這個內容,事實上張大方還沒有給對方, 張大方是在事後(13日)下午才交10萬元給范長安等語,張 大方是否有交錢給你?是否確有此事?)這一件事是他有, 那時是因為他有包,因為那時是有提到,…後來那時候要掩 蓋顧問費,因為他跑去跟何政鋒要拿1個月10萬元,可是希 望我能報給張昌財6萬元,等於他從中間賺4萬元,我說我在 這邊來說的話,我有幫忙,但我都沒有任何的好處,那他總 要包個紅包給我,所以他那時有包1個10萬元的紅包給我等 語(見本院卷一第280頁)。
㈥復有下列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按:
⒈94年4月13日10時42分許林寶娜張大方之通訊監察錄音及 譯文摘要(見I2卷第503至507頁)。內容同上二、㈥⒉,亦 即:⑴張大方表示昨晚喜來登來來飯店會商後,立委張昌財 有透過關係詢問,目前調閱太萊公司股票交易資料的機關是 法務部的檢察官。⑵此類黑函案件依一般立法委員處理的行



情都要600萬元的代價,但基於雙方交情不同,解決此案代 價僅需150萬元。⑶立委張昌財目前只有去了解現在的調查 狀況,如果要進一步停止調查結案,必須要先給錢,張昌財 才會繼續動作。⑷為讓付款較輕鬆,可以先給立委張昌財前 金30萬元,餘款120萬元可以顧問名義,採分12期、每期10 萬元等方式支付張昌財。但第1次要付前金30萬元,加第1個 月之10萬元,合計40萬元。⑸林寶娜認為費用太高,要請示 何政鋒才能決定。⑹張大方亦提及昨天在另外一個地方談, 張大方有跟張昌財委員報告,乾脆就請他來做顧問啦,4月 13日早上再一次跟張昌財講,是不是請他做顧問等情。 ⒉94年4月13日19時49分許林寶娜張大方之通訊監察錄音及 譯文摘要(見I2卷第508至509頁)。茲摘要如下: ┌──────────────────────────┐
張大方:我等一下要到交易所,我等一下約了一個人嘛,我│
│ 大哥嘛。 │
林寶娜:這個事情就。 │
張大方:立即。 │
林寶娜:這個事情就完全拜託你了。 │
│… │
張大方:…你看我在處理,你打給我,我晚上還把人拉出來│
│ 。 │
林寶娜:對。 │
張大方:後來瞭解,現在幾點,9點我還要拉人到力霸飯店 │
│ 。 │
林寶娜:這也非常謝你,我就跟董仔講,…他說你就完全交│
│ 給張大方做,…我就知道要在最快的時間內要結案│
│ …。 │
└──────────────────────────┘
⒊94年4月14日12時17分許林寶娜何政鋒之通訊監察錄音及 譯文摘要(見I2卷第510頁)。茲摘要如下: ┌──────────────────────────┐
林寶娜:…我是希望此事,錢已經拿了,本來就應該趕快結│
│ 案,…。 │
何政鋒:嗯。 │
林寶娜:…這種事情應該不需要…可以直接結案的,我都問│
│ 別人處理的方式了。 │
何政鋒:他說了什麼。 │
林寶娜:他沒說什麼,他昨天晚上有再打電話給我,我謝謝│
│ 他,意思就是你錢拿了,就要辦事,…他還說的很│
│ 得意,說晚上11點他還約了立法院的,說他剛從立│




│ 法院出來了,…我早上是跟他講,錢拿了嘛,你現│
│ 在要有結案,後來才有,前金拿了,後面才能再給│
│ 你,…這都不用補資料,我都問過了,小事而已,│
│ 都可以處理的,他還說要跟你講。 │
└──────────────────────────┘
⒋94年4月14日19時22分許林寶娜張大方之通訊監察錄音及 譯文摘要(見I2卷第511至513頁)。茲摘要如下: ┌──────────────────────────┐
張大方:…今天委員出國。 │
│… │
林寶娜:今天「花企董事長」有來向我說,這個案子是可以│
│ 從上面結掉的,..他說可以從葉的那邊結掉的,他│
│ 不是林全,他已經講得這麼清楚,這麼白了。 │
張大方:對啊,你今天的案子是被連累、牽扯到。因你現在│
│ 已經找委員了,星期一委員回來,他會去約葉的,│
│ 如果葉的不來,或沒辦法處理,第二天我馬上會轉│
│ 到民的那邊去了,且轉到流氓級的那邊..。 │
│… │
張大方:…妳的方向要正確喔! │
林寶娜:非常非常絕對正確,我不想講這是誰講的,講了就│
│ 不好了,等到都弄好了。 │
張大方:害我之前還要找證期局的人,而今天最後問到是檢│
│ 調單位,妳就比較有個方向了。 │
│… │
林寶娜:另外,現在知道不是總仔,反而我們比較輕,因為│
│ 這有人性的壓力,董仔比較不會失望,認為以前對│
│ 他不錯。 │
│… │
張大方:我想知道檢調單位,到底是哪個站? │
林寶娜:臺中市,但這事對臺中站沒有用,一定要找葉的才│
│ 有用,…因為他可以當場說這個結案,他說了就算│
│ 。 │
張大方:好 │
└──────────────────────────┘
⒌94年4月25日14時30分許張大方范長安之通訊監察錄音及 譯文摘要(見I2卷第524至525頁)。茲摘要內容如下: ┌──────────────────────────┐
│… │
范長安:所以隨時都可以,都由你作主啊。 │
張大方:這樣喔…OK。啊,問題是第一個月在你那邊耶,│




│ 怎麼辦?(笑) │
范長安:靠,那怎麼辦,就不要了啊,隨便啊。 │
張大方:我現在是替他爭取到10萬,剛剛在那邊跟他商量。│
范長安:你只給他6萬,剩下是你的事啊。 │
張大方:問題是…我現在打顧問約,上面會打金額啊,怎麼│
│ 辦? │
└──────────────────────────┘
⒍由上開5通通訊監察譯文,對照何政鋒林寶娜張大方鍾明純范長安之供證述內容,及卷附何政鋒聯邦銀行中和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94年4月份帳戶明細表,其中於 94年4月13日確實有現金支出40萬元之登載(見I1卷第65頁 );林寶娜何政鋒已交付前金30萬元及第1個月10萬元後 ,汲汲催促張大方范長安張昌財一方要依約辦事,負責 將太萊公司遭調查案處理到沒事,且經由他人告知,應該要 從調查局之葉局長處結掉即可;而何政鋒處理本案之代價為 150萬元,前金30萬元,其後以顧問約名義每月10萬元,分 12期領取,何政鋒先交付前金30萬元及第1個月10萬元,而 每月10萬元其中6萬元由張昌財取得,張大方領得4萬元,范 長安並以其有出力為由,向張大方索取10萬元報酬(被告張 昌財對於每月超出6萬元顧問費部分及被告范長安張大方 索取10萬元部分並不知情),足見范長安於審理中辯稱其原 先不知道顧問費為每月10萬元,之後才知道張大方私吞4萬 元云云,顯無可採。
四、被告張昌財於94年4月12日喜來登飯店聚會後,指示並授權 助理即被告范長安以立委張昌財名義傳真行文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要求證期局人員於94年4月14日,趕赴立法 院中興大樓410室立法委員張昌財國會研究室說明太萊案, 並儘速處理本案;而證期局人員鑑於立委對該機關行使預算 及質詢權,乃不敢怠慢立即指派第三組副組長呂淑玲及承辦 人伍思吟於該日赴立法委員張昌財國會研究室說明太萊案一 節,所憑證據如下: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大方之供述:
同案被告張大方於94年8月23日調查站詢問供稱:「(94年4 月13日上午10時42分你以電話向太萊公司林寶娜何政鋒等 人商議,並經何政鋒同意以150萬元代價,由立委張昌財出 面解決太萊公司遭OTC調查案,你等有無立即於94年4月 13日上午以立委張昌財名義傳真發文行政院金管會,要求證 期局人員到立委張昌財辦公室說明太萊案,並要求停止所有 函調行動?)4月12日晚上,立委張昌財在聽取何政鋒說明 有關太萊公司遭發函調查案後,張昌財現場有指示助理范長



安進一步了解太萊案,…」(見I1卷第194頁)、「(據范 長安94年8月8日供述:94年4月14日發函證期局之函件內容 ,同樣是依你口述撰擬並傳真給行政院金管會,為何你堅稱 內容並非你口述撰擬,對此你有何說明?)因我既已與立委 張昌財范長安約定如何解決太萊之調查案件,且立委張昌 財亦願意收取費用,至於張昌財范長安等人發文、要求何 政府機關進行說明,我不方便過問,這是張昌財范長安必 須負責的問題,我只問處理結果即可,故我無需過問及撰擬 發文內容。」(見I1卷第197頁)等語;同日並經檢察官複 訊供稱其在調查站筆錄均實在,出於其自由意志而為陳述等 語(見C1卷第70頁)。
㈡證人羅惠如之供述:
證人羅惠如於94年9月5日調查站詢問時供稱:「(〈提示94 年4月13日立委張昌財國會辦公室函文〉該份簡便行文要求 行政院金管會協請證期局針對太萊公司進行調查案,於94年 4月14日到張昌財委員國會辦公室說明,並停止對太萊公司 所有函調行動,該發函過程為何?發函原因為何?函文內容 何人撰擬?事前有無經張昌財授權?或事後有無告知張昌財 ?)94年4月13日上午,張大方到辦公室找主任施焜松和范 長安。張大方向我表示太萊公司連續2日跌停板,要我發文 給證期局。」等語(見I2卷第439頁);同日並經檢察官複 訊及具結在卷(見C2卷第24至25頁)。
㈢證人伍思吟之供述:
證人伍思吟於94年8月8日調查站詢問時供稱:「(經查立委 張昌財曾經就太萊公司案發函證券期貨局派員說明,詳情為 何?)張昌財委員於94年4月13日以立法委員張昌財國會研 究室函傳真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略以有關太 萊晶體科技公司案,倘本案調查無具體事證,請停止本案所 有函調行動,經批示後由本組承辦,我即將前情簽陳局長吳 當傑批示,由第3組副組長呂淑玲代表赴委員辦公室說明。 94年4月14日上午10許,我即隨同呂淑玲前往,當場由委員 特助范先生(名不詳)及顧問張大方接待,惟大部分均由范 特助主導,范特助表示張昌財委員出國,張委員並指示在他 出國期間要求范特助將太萊案案情釐清,本次談話重點是范 特助探詢太萊案查核結果及進度,並表示太萊案若查無具體 不法事證,應即停止所有函調作為,另有提示櫃檯買賣中心 向券商調閱投資人開戶資料之調卷函;呂淑玲回應表示本局 有一貫的查核流程,並未告知太萊案查核結果及進度,范特 助對此回答,語氣不甚和善的表示呂副組長本日代表證期局 向委員說明太萊案,既未帶相關查核資料,又未能回答查核



結果,要我們先行離去。」等語(見I2卷第398至399頁); 94年8月9日嗣經檢察官複訊時具結證稱:「(今日在法務部 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所述是否屬實?)均是事實,看過筆錄 才簽名,並無被刑求及強暴脅迫。」(見D卷第53頁)、「 (是誰要求你要將哪個單位在調查太萊晶體回覆給立委張昌 財研究室?)是范長安張大方,他們要求我們必須將查核 資料及那個檢調單位在辦,要告訴他們。(是何人告知你們 這個案子必須在一個禮拜內結案?)是范特助要求。他們要 求我們要在一個星期內結案,以免影響太萊在市場的股價, 一個星期實在是強人所難,有一點時間上的壓力。范長安有 告訴我們,如果沒有查到具體的東西,那麼就儘快在一個禮 拜內結案。」(見D卷第53頁反面)、「(范長安在與你們 開會時,是否有說這是經過立委張昌財指示來跟你們開會? )有的,范長安有說在立委張昌財出國期間由他來釐清事情 ,至於張大方是以顧問的身分在場,他有說太萊的經營還不 錯,我們的這種查核會對太萊公司造成影響,不過所有的事 情主要還是由范長安跟我們談。」(見D卷第53頁反面至54 頁)等語。
㈣被告范長安之供述:
⒈被告范長安於94年8月9日檢察官複訊時供稱:「(到底何人 指示你們函請證期會人員開會?)是張昌財立委,在94年4 月份,張昌財張大方、太萊公司的何政鋒林寶娜在臺北 市的喜來登飯店見面,他們表示說太萊公司被寫黑函,請求 立委出面幫他們澄清。我去的時候他們就談的差不多,由委 員指示我找羅小姐請她找相關單位的人來辦公室談,由張大 方及我來談,整個案子是由張大方來做說明。」(見D卷第9 頁反面)、「(在立委的指示下召集相關單位是否在執行公 務?)當時是由張大方跟他們談,我也有下去。這應該算是 執行公務,因為委員有交代我跟張大方去處理。張大方是張 昌財委員的顧問,也是不支薪。」「(張昌財委員是否也是 指示張大方會同你共同處理?)是的。因為這方面的事我比 較不懂。而且是張大方跑來找的。我只參與2次,其他是他 們自己約的,不關我的事。」(見D卷第11頁)、「(後來 知道不是黑函,為何還請證期會的人約談)事後都不是我約 的,是張大方約的。後面2次我都不在,我只跟證期局的見 過2次面。」「(為何你們會請證期局的人將這些單位在查 的事知會你們?)這是羅小姐發文的,我不知道。」(見D 卷第10頁)、「(你們憑什麼要證期會在一星期內將太萊案 結案?)這是張大方談的,我對整個案子不太瞭解。」「( 你們為何要求證期局向你們回覆櫃買中心向證券商大舉調閱



資料之根據及目的?)是張大方說被大舉調卷商資料會影響 股價及很多投資人。」(見D卷第10頁反面)等語。 ⒉被告范長安於94年8月18日調查站詢問時供稱:「(經查你 於94年4月12日偕張昌財與太萊公司何政鋒林寶娜及張大 方等人在臺北喜來登來來飯店見面,爾等所談之主要內容為 何?)…當日會面所談之主要內容應為太萊公司疑遭離職人 員以黑函向OTC做不實的檢舉指控,使OTC發函調查, 希望張昌財委員能協助處理,代為向OTC及證期局關照一 下,當晚我因事較晚到場,到場後張昌財即當何政鋒、林寶 娜及張大方等人面前,指示我全力協助解決太萊公司的案件 ,張昌財並當場以手機撥打電話予助理羅惠如欲指示其協助 我辦理聯絡證期局及OTC人員到國會辦公室說明,惟未能 接通,即當場囑託我於次日上班時,再請羅小姐辦理聯絡事 宜。」(見I1卷第301至302頁)、「(你前述張昌財於94年 4月12日晚間當何政鋒林寶娜張大方等人面前,指示你 全力協助太萊案件,並要你於次日上班時請助理羅惠如協助 聯絡證期局及OTC人員前來說明本案,你有無依張昌財指 示於94年4月13日上午以立委張昌財名義傳真發文行政院金 管會,要求證期局人員到立委張昌財國會辦公室說明太萊案 ?並於文內載明要求停止所有函調行動?)我於4月13日上 午至辦公室上班時,即向羅惠如轉達張昌財前一晚的指示, 請其協助傳真文件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證期 局派員到張昌財立委國會辦公室說明太萊公司案,羅惠如並 依張大方口述撰擬傳真內容,其中有提及倘本案調查無具體 事證,敬請停止本案所有函調行動。」(見I1卷第303至304 頁)、「(前述張昌財委員國會辦公室於94年4月13日之傳 真發文,有無經立委張昌財授權?張昌財是否知情?)有的 ,是張昌財指示我全力協助處理太萊公司案,並要我轉達指 示羅惠如辦理聯絡證期局及OTC前來辦公室說明事宜。」 (見I1卷第304頁)、「(〈提示證期局太萊案承辦人伍思 吟94年8月8日調查筆錄第2頁『94年4月14日上午10時許,我 即隨同呂淑玲前往,當場由委員特助范先生及顧問張大方接 待,惟大部分均由范特助主導,范特助表示張昌財委員出國 ,張委員並指示在他出國期間要求范特助將太萊案案情釐清 ,本次談話重點是范特助探詢太萊案查核結果及進度,並表 示太萊案若查無具體不法事證,應即停止所有函調作為,另 有提示OTC向券商調閱投資人開戶資料之調卷函;呂淑玲 回應表示本局有一貫的查核流程,並未告知太萊案查核結果 及進度,范特助對此一回答,語氣不甚和善表示呂副組長本 日代表證期局向委員說明太萊案,既未帶相關查核資料,又



未能回答查核結果,要我們先行離去。』此與你所說不符, 對此你有何解釋?)我是依照張昌財的指示全力協助解決太 萊公司案,所以與證期局人員洽談的過程會問到該案目前查 核結果及進度,另伍思吟所稱之調卷函係張大方當日攜來的 文件,過程中我與張大方確有提示予呂淑玲、伍思吟2人, 只是為了證明OTC確有向券商調卷情形,..。後來因為呂 淑玲、伍思吟2人對太萊公司相關情形並不瞭解,無法給我 們滿意的答覆,所以我就請她們回去,也許是因為我講話比 較大聲,所以給她們感覺是我在主導整個會談。」(見I1卷 第306至307頁)等語;同日並經檢察官複訊,供稱其在調查 站所述均實在,均依其陳述而為記載,未遭脅迫及利誘製作 筆錄在卷(見D卷第142頁)。
⒊被告范長安於94年8月29日檢察官複訊時具結證稱:「(你 們跟張大方等人要請證期局去說明及擺平時,張昌財都知道 ?)他都知道,因為他有在喜來登現場,當時還有我、張昌 財及一名女子、何政鋒林寶娜都在,事後發文傳真是我隔 天經委員交代羅小姐傳真,不然不容易傳真,除非有跟委員 說清楚,否則羅小姐不可能幫我傳真這種東西。」等語(見 D卷第102頁)。
⒋被告范長安於94年9月5日檢察官複訊時具結證稱:「(傳真 給證期局的傳真函,有無經過張昌財的授權及指示?)他有 授權及指示,我以前有說過。」等語(見D卷第112頁)。 ⒌被告范長安於94年8月9日原審羈押訊問時供稱:「(對於檢 察官移送你的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我在調查站中有講過張 昌財委員,我是他的助理,他請我去處理證期會的事情,.. 所以張昌財委員交代我跟張大方兩個人約OTC的人,請他 們來說明,所以才會有張昌財國會研究室所發出去請證期局 來說明的這兩張函。」「(他們當時談的內容?)太萊的人 有跟委員敘述內容,委員交代我和張大方明天處理證期局的 事情,我的處理方式是約證期局的人過來說明。」等語(見 J11卷第4至5頁)。
⒍證人即被告范長安於原審95年12月13日審理時具結證稱:94 年4月14日證期局派了一個伍小姐(即伍思吟)及另一位小 姐(即呂淑玲)過來委員的辦公室,談太萊公司黑函的事情 ,張大方跟我都在,張大方提出黑函的單子,問伍小姐她們 是否知道這件事情,叫她們把相關的東西,請她們說明,伍 小姐跟另外一位小姐說,她們兩位都說不清楚這個到底是什 麼樣的事情,說要回去查一下;張大方說來的都完全不清楚 ,希望再發一次函,叫證期局位階比較高的比較清楚的人來 作說明(見原審卷四第110頁),因為高科技、股票方面的



事情我不太清楚,是由張大方來跟他們作講解,沒有其他人 參加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11頁)。
㈤此外,復有卷附金管會證期局之張昌財委員關心太萊案卷之 簽文等資料,其中94年4月14日證期局第1次會後太萊案承辦 人伍思吟之簽文第2、3點,載明:「該委員所關切之重點為 ,太萊晶體股票既未遭到櫃買中心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 處置要點之各項標準,為何櫃買中心需向證券商調閱投資人 之開戶及徵信等資料,致影響該公司股價及業務之正常運作 (如銀行要求增提擔保品)」,另:「該委員要求,請本局 進一步電告櫃買中心向各證券商大舉調閱資料之根據與目的 ,而呂副組長嗣於下午電告,櫃買中心之調閱行動係配合檢 調單位之偵辦,惟其要求應要告知承辦之檢調單位為何」等 情(見I2卷第408頁、D卷第49頁)足資佐證。五、被告范長安張大方本於與被告張昌財之犯意聯絡,由被告 范長安張大方續於94年4月14日再次傳真發文要求證期局 另派員說明太萊案之調查內容及範圍。然被告范長安、張大 方因於4月14日晚間,自林寶娜處明確得知OTC函調太萊 股票全部交易資料,係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 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正在調查之太萊公司炒股案, 而函請OTC出具監視報告,被告范長安故而於94年4月14 日,指示不知情之羅惠如再度以立委張昌財名義傳真行文, 要求證期局相關主管人員於94年4月15日備齊本案調查資料 及案調起迄進度至立法委員張昌財國會研究室說明,OTC 接獲該傳真後,即由該局第三組組長王銑、承辦人伍思吟再 次赴立法委員張昌財國會研究室說明太萊案,進而要求證期 局於1週內結案,王銑遂應允於1週內結案一節,所憑證據如 下: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大方之供述:
同案被告張大方於94年8月23日調查站詢問時供稱:「(〈 提示94年4月15日證期局第2次會後,承辦人伍思吟簽文〉該 簽文中第2點『本次會議該委員特助表示,據其了解有關臺 中市調站調查太萊晶體案,係因該站調查永兆案時,該案關 係人有交易太萊股票,故懷疑是否有炒作太萊股票情事』, 本段內容是否實在?內容是否為你告知范長安的?)有關范 長安向證期局人員提出臺中市調查站因調查永兆公司案,該 案關係人有交易太萊晶體股票,故懷疑是否有涉及炒作太萊 晶體股票乙情,是林寶娜告訴我,我再轉告范長安,要其向 證期局人員提出質疑。」(見I1卷第198頁)、「(94年4月 15日你有無參加前述第2次約證期局人員赴立委張昌財辦公 室說明有關太萊案,並要求停止函調行動,該第2次會談情



形?你等主要訴求內容?)…當場我看到特助范長安與證期 局王銑在交涉,…范長安與王銑之交涉主要內容我不清楚, 惟事後,范長安有向我表示,范長安向王銑要求太萊案能在 1週內結案,且王銑亦答應太萊案在1週內會有個結果。」( 見I1卷第197至198頁)、「(前述先後2次行文證期局人員 要求至立委辦公室說明,且要求停止太萊案函調行動並要求 1週內結案,事後有無將處理情形告知林寶娜何政鋒等人 ?)有的,事後我有親赴太萊公司向何政鋒林寶娜面報, 有先後2次約主管機關證期局人員到立委張昌財辦公室說明 ,要求太萊公司在1週內結案,而證期局人員答應太萊案會 在1週內會有結果。」(見I1卷第199頁)等語;同日並經檢 察官複訊供稱在調查站所述均實在,係出於其自由意志而為 陳述等語(見C1卷第70頁)。
㈡證人伍思吟之供述:
證人伍思吟於94年8月8日調查站詢問時供稱:「(立委張昌 財國會研究室在前述證期局三組副組長呂淑玲前往說明後, 有否再要求貴單位另行派人再做說明?詳情為何?)同日( 94年4月14日)下午近5時,張昌財國會研究室再度傳真要求 本局相關主管人員備齊太萊案調查資料及案調起迄進度,於 94年4月15日上午10時赴國會研究室作第2次說明,我即再行 簽陳局長另指派人員出席,副組長呂淑玲在我的簽呈上加註 『惟其要求應再告知承辦之檢調單位為何』等字句。..我隨 同組長王銑於94年4月15日上午10時許,再度赴委員辦公室 說明,本次當場仍由委員特助范先生及顧問張大方2人接待 ,張昌財委員亦不在現場,范特助再次強調是因張昌財委員 指示在他出國期間要將太萊案案情釐清,才會再度發函要求 證期局派員說明。本次談話重點則為,范特助已瞭解太萊案 是由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發函調卷偵辦的,要求由本局督導 的櫃檯買賣中心於1週內將查核結果函覆臺中市調查站結案 ,組長王銑回應太萊案將會儘速予以結案。」等語(見I2卷 第399至400頁);94年8月9日並經檢察官複訊時具結證述在 調查站筆錄均實在,未被刑求及強暴脅迫等語(見D卷第53 頁)。
㈢證人王銑之供述:
證人王銑於94年8月8日調查站詢問時供稱:「(證期局接獲 前述本站調閱太萊公司股票交易資料函文後,有無遭特定機 關、人士針對本案關切、不當關切或施壓?詳情如何?)4 月14日立法委員張昌財研究室第2次傳真要求本局說明針對 太萊公司案件赴該室作第2次說明,…,局長指示由我本人 率本案承辦人出席,前往張昌財委員研究室作說明。翌日我



即率承辦人伍思吟依約前往,該研究室係由范長安先生接洽 ,其表示張昌財委員因故不克出席,隨後另有張大方先生出 席。范長安張大方及我與伍思吟計4人即在張昌財委員研 究室內洽談,其中范長安張大方2人中某人(我已記不清 楚係何人)對OTC廣泛發函各證券交易商調閱太萊公司股 票交易人、帳戶資料的狀況不滿,表示如此大規模的動作可 能會影響市場行情,要求證期局注意,我即表示OTC僅係 依據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辦理,調卷僅是例行性的工作, 將會依法儘速處理。會談中范長安張大方2人中某人(我 已記不清楚係何人)交給我1張OTC向券商調卷的文件影 本,我當場即向范長安張大方2人質疑該份文件外流的合 法性,並詢問其等該份文件來源為何,但其2人均不願回答 。雙方會談結束後,范長安張大方2人即遞交名片給我, 但我與伍思吟2人均未隨身攜帶名片,范長安張大方2人即 質疑我們不願遞名片是否有藐視國會的意思,我即表示會補 送名片,並於當日中午由本組三科科長簡宏明陪同將名片親 送至委員研究室,…之後張昌財委員研究室又以傳真文件要 求本局派員前往說明,經長官核定指派我與六組副組長張淑 惠、一組科長蔡媛萍及本組三科承辦人顏瑞廷計4人前往, 到研究室後係由張大方1人出面洽談,因洽談內容係有關公 司財務業務及會計問題,我即向其表示該等業務並非本組業 務,雙方最後的結論係由一組負責簽寫陳核」等語(見I2卷 第390至391頁),94年8月9日檢察官複訊時並具結證述在調 查站所述均實在,未被刑求及強暴脅迫等語(見D卷第61頁 ),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並具結證述上開所述均實在(見更三 審卷三第23頁正反面)。
㈣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寶娜於95年12月6日審理時具結證稱:94 年4月22日證期局說已經結案了,是張大方跟我說的等語( 見原審卷三第234頁)。
㈤被告范長安之供述:
⒈被告范長安於94年8月9日檢察官複訊時供稱:「(證期局的 第三組組長王銑打電話告訴你沒事了,是何意?)王組長告 訴我這個被黑函檢舉的案子已處理完了。」「(你們為何要 求證期局向你們回覆櫃買中心向證券商大舉調閱資料之根據 及目的?)是張大方說被大舉調卷商資料會影響股價及很多 投資人。」(見D卷第10頁反面)、「(依證期局專員伍思 吟94年4月15日簽呈第2點『本次會議該委員特別助理表示, 據其瞭解,有關臺中市調查站調查太萊晶體公司案,係因該 調查站調查永兆公司案時,該案關係人有交易太萊晶體股票 ,故懷疑是否有涉及炒作太萊晶體股票之情事,並關切本案



是否可於一星期內結案,以免影響太萊公司股價』,有何意 見?)此段都是由張大方告訴我的,張大方都在現場。」「 (這不就跟當初的黑函不符?)他們說可能就這個關係。」 等語(見D卷第11頁)。
⒉被告范長安於94年8月18日調查站詢問時供稱:「(〈提示 證期會內簽存檔之94年4月14日立委張昌財傳真發文之『簡 便行文表』〉該傳真簡便行文要求證期局於次日再度派員至 委員辦公室說明太萊案,原因為何?你及張大方訴求重點為 何?)因第1次4月14日當日呂副組長與承辦人對太萊公司不 甚瞭解,所以我與張大方才會於當日再次發文要求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員說明,第2份傳真文件亦係由張大方 口述,請羅惠如撰擬傳真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要 求證期局針對『太萊晶體科技公司』案之相關主管人員於次 日備齊調查資料及案件調查起迄進度再來作第2次說明。」 「我經由張大方告知,太萊公司案是由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 發函調卷偵辦的,因調卷動作太大以致影響太萊公司股價, 對投資人權益損害甚鉅,要求證期局如查無具體證據,應立 即停止調卷動作,並要求OTC於1週內將查核結果函覆臺 中市調查站結案,組長王銑回應太萊案如查無實證,將會儘 速予以結案並將結果回報予我。」等語(見I1卷第307至308 頁);同日並經檢察官複訊時供稱其在調查站筆錄均實在, 有依其陳述而為記載,並未遭脅迫利誘而製作筆錄等語(見 D卷第142頁)。
⒊證人即被告范長安於原審95年12月13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後 來第2次發函後,證期局有派人來說明,是一個組長(或是 一個主任),也是帶了一位小姐過來(見原審卷四第110至 111頁);94年4月22日我有打電話給證期局的王銑組長,要 請教王銑,問他這個案子瞭解清楚了沒(見原審卷四第111 頁);(提示94偵12643卷39頁,依照譯文顯示,你有跟張 大方講親愛的長官,王先生有回報,他們送出去的是沒問題 ,接下來又另外一通電話,你跟張大方講,剛剛王先生打來 ,事情好了,沒事了,這是那天我們在現場,跟我們講的那 些話,答應我們的事情,顯示你有指示王銑依照你們的意思 去製作報告,王銑也有依照你們的意思製作報告回覆並打電 話跟你報告,是否如此?)我那時候跟王銑講的時候,因為 這個事情太萊公司股價波動很厲害,希望他能夠壹個禮拜處 理好,所以我才會再打電話給王銑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20 至121頁)。
㈥復有下列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
⒈94年4月13日10時42分許林寶娜張大方之通訊監察錄音及



譯文摘要(見I2卷第503至507頁),如前㈡⒍⑵述,亦即其 主要內容為:張大方已表示於喜來登來來飯店會商後,立委 張昌財有透過關係詢問,目前調閱太萊公司股票交易資料的 機關是法務部的檢察官,但未確認指明係何地檢署之檢察官 等情。
⒉94年4月14日19時22分許林寶娜張大方之通訊監察錄音及 譯文摘要(見I2卷第511至513頁),如前三、㈥⒋所載,亦 即其主要內容為:林寶娜已經打聽得知OTC之全省函調行 動源自於臺中市調查站提出要求,而臺中市調查站調查太萊 公司係因被牽連(偵辦永兆公司炒股案),被連帶調查,林 寶娜知道問題麻煩,急電張大方,要求張大方亦要一併向調 查局擺平、完全了結此案等情。
⒊94年4月15日11時24分許林寶娜張大方之通訊監察錄音及 譯文摘要(見I2卷第514頁)。茲摘要如下: ┌──────────────────────────┐
張大方:那個..我找了證期局的人啊,找他們第二組的。 │
林寶娜:不要再找證的了,要找調查局了。 │
張大方:我知道。 │
林寶娜:證的那些都放掉! │
張大方:那些都有了,那些昨天晚上都已經找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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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萊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