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2年度,1598號
TCHM,102,上訴,1598,201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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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領取清潔獎金,妳是根據什麼身分來說的?) 我個人的看法。」、「(妳在製作清潔獎金清冊之前,蔡 素禎有無拜託妳將她列入清冊內?)沒有。」、「(妳在 製作獎金清冊時,是否都把隊長還有清潔隊的助理員都納 入清潔獎金清冊?)是。」、「(妳在製作獎金清冊時會 不會去查外出登記簿?)不會。」、「(所以外出登記簿 有時候會到人事室,有時候會到隊長那裡?)對,不會到 我這邊。」、「(《提示他卷二第305頁證人調查站筆錄》 妳既然沒辦法看到蔡素禎在鄉長室的作為,也不知道她有 無外出,那妳為何在調查站的時候說她不可能外出從事廢 棄物清理工作?)這是我個人的主觀意識,因為她在那邊 就是每天要送公文,然後客人來要倒茶,所以她不能離開 那個地方。」、「(在96年妳有說當時有主計人員還有人 事相關人員跟妳說,為什麼蔡素禎這些人可以領取獎金請 妳過去解釋,以妳所述當時他們認為是否認為是不能領的 ?)是。」、「(《提示鈞院卷三第150頁背面100年4月22 日證人張婉娟筆錄》證人張婉娟說…本件他們不是專職做 這樣的事情,所以她的意思是說蔡素禎李淑芳是可以領 清潔獎金,對證人張婉娟的證述與妳所述不同有無意見? )沒有意見,那是她的認知。」、「(妳剛剛說如果只是 單純清潔隊部或是公所行政區域的打掃是不能領取清潔獎 金?)…可不可以領不是我認定的,那是我的看法,如果 是純掃地,譬如說這個地方是辦公廳,所以是純打掃、掃 地的話,這根本就不算是廢棄物清理工作的,這是環保署 認定的部份。」、「(協助辦理清潔隊的文書業務,像妳 這樣,如果只單純做清潔獎金清冊的文書工作,這樣可不 可以領取清潔獎金?)不行。」、「(依照蕭標才、賴伯 川、張啟湖分別在102年4月29日跟102年5月6日審理中所講 的,他們都說自己沒有實際去清除垃圾,只是說監督還有 辦一些清潔隊上的文書,他們還是可以領取清潔獎金,妳 對此有何意見?)這個在臺中縣環保局的時候,廢棄物管 理科的科長就有講過,隊長的部分他們是可以領的,因為 蔡文龍隊長92年來的時候他說他不要領,他不要領,科長 就打電話來說大家都有領,你不能不領,這樣好像跟大家 不一樣不行,後來蔡隊長就跟我講說你幫我做一半就好, 因為我還是有從事文書工作,那這樣我跟你們出去做稽查 ,拆包檢查的時候,這個就是廢棄物清理工作,所以他自 己說他要領3千元就好,那蕭標才隊長進來的時候,我還問 他說,隊長我現在要做清潔獎金,我是一樣做3千元還是6 千元,蕭標才說可以領6千元我當然要領6千元啊,賴伯川



的時候我也有問過他,賴伯川他也是說我領3千元就好。」 、「(有關科長打電話的事情妳為何知道?)因為蔡文龍 隊長有講。」、「…而且剛領3千元的那段時間,前幾個月 的部分他知道清潔隊沒有攝影機,也就是說我們要去拍誰 亂丟垃圾,就是定點,晚上都有人偷偷拿去那邊丟,他還 把那筆錢拿出來叫我們去買攝影機,然後請一個隊員晚上 固定在定點那邊拍。」、「(妳製作清潔獎金印領清冊時 需不需要跟每個請領的清潔隊員確認和核對?)不需要。 」、「(妳製作清潔獎金印領清冊這段期間,是否大雅鄉 公所對於清潔獎金發放金額慣例就是兼辦文書業務的人領 一半,全職外勤的人領全部?)是。」、「(剛才妳有提 到有關於外勤工作的清冊部分不是當做你們請領獎金的依 據,可是依照你們97年的支領辦法有一條,每個月以實際 出勤的日數發給獎金,那你們怎麼去認定?)那個時候事 實上只有認定說全職是6千元,兼辦文書的部份就是一半3 千,就是只有這樣子而已。」、「(所以這個辦法之後印 領清冊製作方式就是專職的就是6千元,半職的還是一樣3 千元,但是你們會去看他那個月有沒有請假,有請假就要 扣掉,你們並不是依照他們出勤幾小時去算,而是用扣的 ,有假才扣,不是去算他出去多少小時來計算,是否這個 意思?)對。」、「(那你們兼職人員跟外調人員如何區 分?)協辦文書人員也不算兼職,就是隊長有給我們工作 的,這些人就是領3千元。」、「全職人員就是6千元,外 調人員的話就是跟我們一樣。」、「(96年1月那次,就是 妳認為她們不可以領的,後來鄉長指示說還是可以領,之 後你每次製作清潔獎金印領清冊,是否所有的清潔隊員, 不管是全職、兼辦或是有沒有外調,你都會把他列入印領 清冊內?)是。」、「(金額就是區別只有一種,全職6千 元跟兼辦文書3千元的區別?)對。」、「(從頭到尾妳製 作印領清冊會不會拿外出登記簿來核對他這個月到底做多 少時間的清潔工作?)不會。」、「(大雅鄉公所有沒有 工友?)有。」、「(工友負責什麼業務?)工友都是負 責協辦業務,也是辦公的意思。」、「(那鄉長室跟主任 秘書室的清潔工作是誰在做?)應該是小姐做。」、「鄉 長室就是蔡素禎。」、「(主任秘書室是誰?)就是李淑 芳。」、「(那工友有無負責打掃部分?)工友只有負責 公共區域,收垃圾時間到的時候就推著推車,一個大垃圾 袋到各處去收辦公室垃圾桶的垃圾,這個時候他們可能就 會把辦公室的垃圾就交給那個臨時工。」、「(所以鄉長 室有沒有特別負責鄉長室的工友?)沒有。」、「(主任



秘書室呢?)沒有。」、「(妳剛才提到外出實際從事廢 棄物清理,有時候有排班,有時候沒有排班,有排班的話 是否一定要依照排定的時間出去,如果我那個時間沒有出 去,可否另外找時間出去?)可以。」、「(如果我沒有 辦法按照排班出去,我另外找時間出去要不要跟誰報告? )沒有,不需要。」、「(沒有排班的時候我什麼時候要 去清掃,是否都自己決定,就看業務時間?)對。」、「 (你們有每天都出去?)我們幾乎每天都一定要去,除非 你那天說要開會或者是你請假,你不在。」、「(為何每 天都要去,是有要求嗎?)我們給自己的要求。」、「( 所以是你們自我要求,不是有什麼規定?)對,一開始蔡 隊長就有跟我們講,你們既然要領一半,就至少每天一定 要做有半天,如果說你當天沒有辦法的話,你就平常有空 就要出去做,所謂規定也算內規,以往的蔡文龍隊長的時 候就這樣要求我們了。」、「(有關妳製作清潔獎金印領 清冊每個人的數額,就是只有6千跟3千區分,後來有調整 的也是看請假的日數扣除,是否如此?)對。」、「(清 潔獎金印領清冊自始至終跟外出登記簿無關?)對。」、 「(妳把清潔獎金印領清冊送出去的時候,妳需不需要去 調外出登記簿來看?)不用。」、「(需不需要將外出登 記簿一併呈上去?)不用。」、「(是否跟外出登記簿無 關?)無關。」等語(見原審卷十一第67頁背面至90頁背 面)。
2、又被告吳顯森於95年3月間起擔任大雅鄉鄉長後,95年4月 份清潔獎金印領清冊即經當時之主任秘書王建平記載:按 環廢字第000000000號函說明二:指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 之清潔隊員及實際辦理廢棄物回收相關文書人員等,依文 譯,隊長及佐理員屬實際從事廢棄物品收相關文書人員, 支領清潔獎金應為妥適等語一節,為被告吳顯森所不否認 (見他卷三第115頁),並有該月份之印領清冊在卷可考 (見他卷一第343頁)。又被告廖曼辰於96年2月間製作96 年1月份之清潔隊獎金印領清冊時,鑑於被告蔡素禎業已 調至鄉長室,認其未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相關業務,不符 合清潔獎金請領資格,遂未將被告蔡素禎及具相類情形之 朱憶湘廖珠玄、陳梅卿、張家瑜等4人列入96年1月份之 清潔獎金印領清冊中,經當時承辦員被告賴伯川層報清潔 隊長之被告蕭標才、清潔隊人事管理員蔡春風、財政課課 長洪慧真、主計室主任陳阿秀、主任秘書張雪霞等逐級審 核同意後,該獎金清冊旋陳送被告吳顯森核定,被告吳顯 森令被告蕭標才應將被告蔡素禎等加入請領名單,並指定



被告蔡素禎朱憶湘廖珠玄、陳梅卿當月之請領金額均 為3千元,張家瑜請領金額為1千5百元。被告蕭標才、賴 伯川乃指示廖曼辰,另行造冊,將被告蔡素禎等5人均依 上開被告吳顯森核定之金額納入請領名單中,請領獎金3 千元、1千5百元,經層報被告吳顯森後,被告吳顯森予以 核可,財政課、主計人員自該鄉公所會計科目18.2.43「 水肥垃圾處理費、人事費」項下支付3千元、1千5百元獎 金予被告蔡素禎朱憶湘等4人。俟被告李淑芳於96年2月 間擔任清潔隊員後,被告蕭標才賴伯川廖曼辰乃沿被 告蔡素禎之例,於同年3月間,將上開被告蔡素禎等5人及 被告李淑芳,均列入清潔獎金印領清冊(因李淑芳係該月 14日始到職,而得清潔獎金1千5百元)。此後,自96年3 月起之清潔獎金,被告蕭標才賴伯川廖曼辰即均延此 例為之;惟該公所人事管理員蔡春風認為此舉違法,遂自 96年2月起至同年9月間止於調職前之期間內,均在前月份 之清潔獎金印領清冊之「人事管理員」意見欄中,載明: 「清潔獎金之支給對象,指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人員 ,冊列人員是否實際從事前開工作,請業務單位本於權責 認定,並依支給規定辦理」等語,其間,就96年5月之清 潔獎金,被告吳顯森將被告蔡素禎李淑芳及兼辦文書業 務之清潔隊員包含張如穗、廖曼辰張純菁陳梅卿、張 家瑜等人之清潔獎金均由廖曼辰所製作之3千元均更改提 高為6千元,被告吳顯森並在其更改處蓋章以示負責;惟 仍有爭議,被告吳顯森遂於96年6月份之清潔獎金印領清 冊上批示「暫不予發放,文請示後再予發放」等語,迨至 同年9月7日始又在該96年6月份之清潔獎金印領清冊所批 示「暫不予發放,文請示後再予發放」等語下方,予以批 示「准予發放0907」,旋於96年9月12日起所製作之96年7 月以後之清潔獎金即延96年6月之金額即6千元製作等節, 亦據被告吳顯森(見他卷三第111至119頁、第153至165頁 、原審卷十一第91至97頁)、賴伯川(見他卷三第176至 179頁、22181號卷第94至95頁、原審卷十一第8頁背面至 26頁背面)、廖曼辰(見他卷二第301至311頁、第359至 370頁、原審卷十一第67頁背面至90頁背面)、證人蔡文 龍(見他卷二第397至405頁)等人分別陳明無訛,且有大 雅鄉公所96年1月至12月清潔獎金印領清冊在卷可憑(見 他卷三第200至222頁,其中被告吳顯森上開批示文字部分 見該卷第200頁、210頁)。再者,大雅鄉公所為平息清潔 隊清潔獎金發放不公平之爭議,乃於97年4月間之97年4月 份第2次鄉務會議通過「大雅鄉清潔隊清潔人員清潔獎金



支給辦法」,由被告吳顯森親決執行。其中第2條之規定 ,清潔獎金之支給對象係指「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人 員」,且於同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並定明:「每月以實 際出勤日數發給獎金,每日計發280元…」等規定乙節, 亦為被告吳顯森等7人所不爭執,復有「大雅鄉清潔隊清 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辦法」在卷可按(見他卷一第59頁) 。由上可知,大雅鄉公所內部於被告吳顯森就任該鄉鄉長 時起,即對清潔獎金之發放屢見爭議,而被告吳顯森復為 徹底平息爭議,除參主管機關之函示外,更積極製定相關 法令以明文化之方式解決爭議。
3、且查:
⑴行政院所頒之臺灣省各省轄市暨鄉鎮縣轄市清潔人員清潔 獎金支給要點第1條規定:「臺灣省政府為激勵省轄市及 鄉鎮縣轄市清潔人員(以下簡稱清潔人員)工作情緒,增 進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第2條規定:「本要點 清潔獎金之支給對象,係指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人員 」等語;但該要點就「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人員」之 範圍則未再做進一步規定,有該要點在卷可憑(見原審卷 二第67頁)。而上揭大雅鄉公所於97年4月份第2次大雅鄉 雅務會議通過之「大雅鄉清潔隊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辦 法」第2點亦僅規定:「本要點清潔獎金之支給對象,係 指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人員」等語,該要點就「實際 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人員」之範圍亦未再做進一步規定, 亦有該要點在卷可考(見他卷一第59頁)。
⑵再者,檢察官起訴書證物編號⒌所舉之行政院人事行政 局92年7月17日局給字第0000000000號函,係謂:是否符 合臺灣省各省轄市暨鄉鎮縣轄市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 點第二條規定一般廢棄廢棄物之清理工作人員,由各縣市 政府依規定覈實認定等語(見他卷一第7頁);起訴書證 物編號⒍所舉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4年4月15日環署廢 字第0000000000號函係謂:依據臺灣省各省轄市暨鄉鎮縣 轄市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第二條規定:「本要點清 潔獎金之支給對象,係指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人員」 ,清潔隊員擔任各項環境清潔工作可否領取清潔獎金,仍 請就其所處工作環境與性質是否有直接接觸垃圾及清理、 收集清運等因素確實依上開規定本權責卓處等語(見他字 第7387號卷一第17頁);均說明支給清潔獎金之對象雖係 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人員,但是否可支給仍由各該機關本 於權責認定,既未說明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人員之範圍, 亦未進一步規定可否支領之標準。




⑶又起訴書證物編號⒎所舉之臺中縣環境保護局87年3月 26日-八七環四字第06007號函係謂:有關清潔隊員「調任 」「專辦行政內勤工作」,不得支領清潔獎金等語(見他 卷一第14至15頁)。僅說明清潔隊員於調任「專辦」行政 內勤工作時,不得支領清潔獎金,並未規定調任「兼辦」 行政事務之清潔隊員亦不得支領清潔獎金。查,被告蔡素 禎、李淑芳於本案遭起訴期間確均為編制內之清潔隊員, 業據被告等一再供陳無訛,且清潔隊長在任務編排上,亦 有編排任務內容,而就調至其他科室之清潔隊員亦在其他 臨時勤務欄內編列為兼任其他科室,例如被告蔡素禎即註 明(兼鄉長室),被告李淑芳即註明(兼秘書室),且該 勤務分配表亦載明:為執行本鄉各單位一般行政工作,致 業務量增加時,鄉長得調用隊員兼辦行政業務,本勤務表 未排定與環境保護有關之其他勤務,鄉長均得臨時指派隊 員執行等語,亦有勤務分配表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二第 173頁)。從而,被告吳顯森辯稱:蔡素禎李淑芳均非 屬調任「專辦」行政內勤工作等語,尚堪採信。故檢察官 所舉上開函文並未能據為被告蔡素禎李淑芳等調任「兼 辦」行政事務之清潔隊員不得支領清潔獎金之論據已明。 ⑷又查,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87年6月函文亦謂:清潔隊 員兼辦清潔相關行政(業務)工作,可否支領清潔獎金,係 屬事實認定事宜,另清潔隊長、分隊長、幹事、技士、書 記等,是否得予支領清潔獎金,係屬事實認定事宜等語( 見原審卷十一第46至48頁)。雖然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年5 月10日局給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欄三內記載:「…茲 以清潔獎金發給之意旨係為獎勵、體恤『於惡劣工作環境 中』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者之辛勞;是以上開人員得 否支領清潔金,仍請本上開發給意旨核實認定。」等語( 見原審卷二第65頁),但其中就「於惡劣工作環境中」等 語之記載,顯係該局於函釋時自行增加「臺灣省各省轄市 暨鄉鎮縣轄市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第1條規定: 「臺灣省政府為激勵省轄市及鄉鎮縣轄市清潔人員工作情 緒,增進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以外之要件,則行 為人如不依該函此部分函釋意旨,而回歸「臺灣省各省轄 市暨鄉鎮縣轄市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第1條規定 意旨為核發要件,縱其自己主觀上之認定與相關上級行政 機關所為函釋意旨不同,亦難遽認其主觀上具有不法故意 。而被告吳顯森既為是否支給清潔獎金最後決定權之人, 已見證人廖曼辰等人證述如前,而被告吳顯森本於其權責 ,依「臺灣省各省轄市暨鄉鎮縣轄市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



給要點」第1條規定,及大雅鄉清潔隊清潔人員清潔獎金 支給辦法第2點規定,決定可以支領清潔獎金之清潔人員 並未限定「於惡劣工作環境中」之清潔人員,自難因此遽 認其主觀有不法所有之犯意亦明。
⑸況且證人蔡文龍於原審審理中除結證稱:伊自92年7月初 起至95年7月底止,共3年1個月時間擔任大雅鄉公所清潔 隊隊長。鄉長室跟主秘室,是由蔡素禎李淑芳自己去負 責打掃,大雅鄉清潔隊之隊部環境清理,是跟廢棄物清理 有關,可因此領取清潔獎金,也就是說他如果是在隊部做 週遭環境整理就可以領取獎金等語外,並結證稱:「(那 同樣的情況跟你請教,如果在鄉長或主任秘書室,也就是 鄉公所行政區內,他做廢棄物,比如說打掃廁所,或是說 倒垃圾,這些是不是跟廢棄物清理有關的業務?是或不是 ?)你說隊員在裡面工作嗎。」、「(不管是誰,只要是 做倒垃圾,或是打掃廁所、掃馬桶,或是做清潔窗戶的清 潔、或收果皮紙屑的工作,這些算不算跟廢棄物有關的業 務?)算。」、「(那你擔任清潔隊長的時候,你有沒有 領取清潔獎金?廢棄物清潔獎金,有或沒有?)一開始我 是拒領,是沒有領,大概有將近半年的時間我沒有領,後 來縣政府環保局科長說勸我說:你還是要領,不要破壞制 度,你還是要領。匯款科的科長他跟我講說:你還是領好 了。因為每個人都在領,隊長每個都在領,只有你一個人 沒有領,很奇怪。所以好,那我就領一半』。當初是這樣 子。」、「(你剛剛說,清潔隊員清潔隊部的環境,還有 整理垃圾都算廢棄物清理業務?)算。」、「(李淑芳蔡素禎清理公所內部環境清潔算不算廢棄物清理業務?) 如果是清理環境環境清潔打掃,算,算是廢棄物清理工作 ,清潔打掃的工作,一般都是內部員工自己在打掃,打掃 打包後再由工友收。」、「(關於清潔獎金內部管考的層 級為何?誰製作清潔獎金名冊?誰蓋章?)實質審查是隊 長。」、「(當時你職掌範圍之內,誰作這清冊?)廖曼 辰。」、「(做完之後呈給誰蓋章?)如果有分隊長就送 助理員逐級核章,隊長核章,然後送到鄉公所人事管理員 ,裁處單位,主計主任,財政課,主任秘書,鄉長。」、 「(在你擔任清潔隊長任內,清潔獎金誰可以領,誰不可 以領,是誰決定的?)清潔隊長審核,最後決定權是鄉長 。」、「(哪一個清潔隊員可以領多少金額由誰決定?) 清潔隊長是第一個,最後決定權是鄉長。」、「(你剛才 說一開始你拒絕領清潔獎金,但主管科長跟你說請你要領 不要破壞制度,所謂制度所指為何?)每一個隊員,臺中



縣21個鄉鎮市,21個鄉鎮市都有一個隊長,只有我沒有領 ,我們有隊長聯誼會,一個月開一次。」、「(所以制度 是說,隊長是有領的,叫你要領,是否如此?)對。」、 「(你當初拒領的原因是什麼?)我認為這是實際從事廢 棄物清理工作採狹義定義,有一個範圍,是要實際接觸垃 圾或聞到垃圾,或一天到晚跟垃圾為伍,這很狹義定義範 疇非常小,包括清理溝渠,這些我當時覺得不要去跟隊員 爭這個錢,給人留點好印象。」、「(你是認為不要去爭 這個錢,還是依法不能領?兩者不同?)依法可以領。」 、「(既然清潔隊長沒有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為何依法 可以領?)事實認定的問題,因為要到現場督導,這是一 個團隊,團隊裡面有人作指揮監督的工作,也親自下去幫 忙,這樣隊長沒有領很奇怪。」、「(你出去督導,你有 無在外出登記簿上登記這個月你出去多少時數?)沒有。 」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13頁背面至127頁)。足見未實際 「外出從事廢棄物清理」之清潔隊長,依向來行政慣例亦 均為清潔獎金核發之對象。
⑹且參高雄市政府92年11月11日高市○○○○○0000000000 號函(高雄市政府公報92年冬字第24期48-49頁)修正核定之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獎金支給要點」,記載:「 主旨:行政院修正核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獎金 支給要點」如附件,自92年12月9日生效,修正前之第4點 第7款,並自90年1月1日失效,而該修正後「高雄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清潔獎金支給要點」亦明載:①高雄市政府環境 保護局為獎勵員工服務辛勞,激發員工工作情緒,以增進 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②本要點所稱員工,以實際從 事一般廢棄物清理工作者為限,其對象如下:清運垃圾 人員。清疏水溝人員。清掃道路人員。清運水肥人 員。其他有關各廢棄物處理場、溝渠清疏隊、水肥處理 廠及各區清潔隊之「內部員工」,有該函及該函附件在卷 可稽(見原審卷十二第5頁)。是以,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清潔獎金支給要點所核發清潔獎金之對象,亦未限定需 專職之清潔隊員工,只需從事上揭清潔相關工作之人員即 具支領清潔獎金之資格。
⑺從而,臺灣省各省轄市暨鄉鎮縣轄市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 給要點及大雅鄉公所之支給辦法既均僅規定:「本要點清 潔獎金之支給對象,係指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人員」 等語,而未就「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人員」之範圍再 做進一步規定,而改制前臺中縣政府環保局行政實例上就 所謂「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人員」之範圍亦顯然不限



於「實際『外出』從事廢棄物清理」」之工作人員(此觀 之未實際外出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之清潔隊長亦例均有支 領清潔獎金即明),是縱被告廖曼辰等人依其自己主觀上 認定,認應限「實際外出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人員」方為 清潔獎金發放對象云云,自不足採為不利於被告吳顯森等 人之認定。
4、再查:
⑴按鄉公所與清潔隊員間之勞雇關係,應適用勞動基準法, 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87年12月31日臺勞動一字第0596 06號函釋在案。且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屬私法上之僱傭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字第7號、132號、第10號、 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776號均同此見解)。又雇 主就工資、工作時間等勞動條件,及勞工應遵守之服務紀 律,訂有共通適用之規範,俾受僱人一體遵循,此規範即 係工作規則。該工作規則除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團體協約 外,當然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觀諸勞動基準法第70 條、第71條規定即明。次按雇主為統一勞動條件及工作紀 律,可單方訂定工作規則,其變更時亦同,是工作規則如 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不問勞工是否同意,皆能發生拘束 力。雇主就工作規則為不利勞工之變更時,原則上雖不能 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但雇主為因應勞動條件變化,就工 作規則為不利益變更,如符合多數勞工之利益,同時亦滿 足企業經營之必要,具合理性時,自不宜因少數勞工之反 對,即一味否認其效力。故於有此情形時,勞動基準法第 71條之規定,應為目的性限縮之解釋,即雇主於工作規則 為合理性之變更時,為兼顧雇主經營事業之必要性及多樣 勞動條件之整理及統一,其雖違反團體協約之約定,應無 須勞方之同意,仍屬有效(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204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 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 與均屬之;工資應由勞資雙方議定之,勞動基準法第2條 第3款、第2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工資之議 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應 於勞動契約內訂定之,亦為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所明 定。是工作規則中如定有工資給付標準部分,該工作規則 如欲為不利於勞工之變更,除雇主為因應勞動條件變化, 符合多數勞工之利益,同時亦滿足企業經營之必要,具合 理性時,始得就不同意之勞工亦向後發生拘束力,然並無 溯及發生變更勞動條件之效力,至屬當然。而臺灣省各省



轄市暨鄉鎮縣轄市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係為激勵 省轄市及鄉鎮縣轄市清潔人員工作情緒,增進工作效率所 訂定,此觀諸系爭支給辦法第1條規定至明。又該支給要 點已明定可領取系爭清潔獎金之人員及資格,核屬就其受 僱人獎金發放所制訂之規範,自屬工作規則。而審酌系爭 支給要點之內容,並無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團體協約, 是自為兩造勞動契約之一部分。清潔隊員所領取依上開支 給要點按月所核發之清潔獎金,自屬工資之一部分,亦堪 認定(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字第7號、132號、第10 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被告吳顯森於100年8月3日調查局人員詢問時即供稱:「 (你是否認識蔡素禎李淑芳呂育誠賴怡君張啟湖王瑞仁廖文潭李政峰蔡春風,交往關係為何?有 無金錢往來或私人怨隙?)蔡素禎李淑芳如我前述分別 為鄉長辦公室及主任秘書助理,但是編制上是屬於大雅鄉 清潔隊隊員」、「(蔡素禎李淑芳係自何時起至鄉長室 、秘書室服務?職掌為何?工作時數及地點?)在我95年 3月任大雅鄉鄉長時,鄉長室只有我一人,後來因為業務 上及鄉長室人員進出管制的需要,所以我就想要調一個人 進來幫忙,但是因為民政課人手不足無法支應,後來我與 李政峰蔡素禎到各村開村民大會時,發現蔡素禎能力不 錯,所以就商調她進鄉長辦公室幫忙,正確的時間我記不 清楚,應該是在我就任後半年左右,至於李淑芳在我就任 前就一直都在主任秘書辦公室工作,蔡素禎李淑芳實際 的工作就是幫忙遞送公文及接待訪客,另外因為她們的編 制仍在清潔隊,所以還是需要出門從事稽查及拆除違規廣 告等業務,至於蔡、李二人何時出去執行稽查及拆除違規 廣告等清潔業務,則由清潔隊隊長負責分派並管制,我並 沒有插手,因為我習慣每天先巡視轄區,一般9點才進鄉 長室,在用中餐前將手邊的公文批決,下午我大多都不在 鄉長室,所以我並不清楚蔡、李二人在辦公室及清潔隊出 勤的確實時數,但是我每天上午在鄉長室的時候,蔡素禎 都會在我的辦公室,只有幾次她有告訴我因為清潔隊有事 ,所以要離開辦公室。」、「…就我所知,李淑芳升任清 潔隊員後,確實有參與相關清潔隊的清潔業務,但詳情我 不是很清楚。」、「內政部長期對鄉鎮公所的總員額實施 管制,而大雅鄉人口數增加到9萬餘人超過沙鹿鎮〈人口 僅5萬餘人〉,公所編制上沙鹿鎮卻比大雅鄉多4、50個員 額,所以業務上確實人手不足,像大雅鄉編制上僅有3、4 個村幹事,卻要負責15個村的事務,所以我不可能從民政



課拉人手進鄉長室幫忙,而清潔隊卻可以依人口增加數報 請縣府核准增加員額,像大雅鄉每增加1千2百人可以增加 一名隊員,而豐原市每增加1千人就可以增加一名隊員, 因此幾乎全國各鄉鎮首長考量法令限制及實際業務需求, 也都是自清潔隊編制隊員借調或兼辦行政業務,像蔡素禎 編制上在清潔隊,卻在我任職前就長期在辦公室辦公具有 處理公務的經驗,我才會調她來幫忙,就我所知,蔡素禎 目前也是借調至臺中市政府辦理人事業務,編制卻還是在 大雅區清潔隊。」、「(《提示:94年4月21日行政院人 事行政局局地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94年7月26日行政 院環保署環廢字第0000000000A號函、臺中縣環保局94年7 月29日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示函文及「臺灣省各 級清潔機構清潔隊員、司機、技工管理要點」第11條規定 ,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員應專責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不 得調往其他單位或專辦內勤業務,否則「屬機關首長人事 行政權之不當使用」,除其用人費不予核銷外,各該主官 (管)人員應受管理不實之處分,你是否知悉該等規定? 你等有無依指示辦理?)相關規定我雖然知悉,但如我前 述,幾乎全國各鄉鎮首長考量法令限制及實際業務需求, 也都是自清潔隊編制隊員借調或兼辦行政業務,如目前的 臺中市政府也是如此。」、「(《提示:臺灣省各省轄市 暨鄉鎮轄市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大雅鄉公所97年 4月訂定之「大雅鄉清潔隊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辦法」 》所示規定你是否知悉?)我是因為有人檢舉相關獎金支 給有問題,所以我曾停止發放該等獎金2個月,之後我就 有去瞭解所示獎金支給要點,並指示蔡、李二人因沒有全 日在清潔隊服務,所以獎金減半核發。」、「(95年4月 份清潔獎金印領清冊中,主任秘書王建平於95年5月2日要 求「請函文環保上級單位解釋蔡、謝二員請領清潔獎金之 法令依據,依該解釋文同意具領與否」,原因為何?)因 為時間久遠我已經不記得了,依所示資料來看,文中所指 「蔡、謝二人」應該是指隊長蔡文龍及佐理謝彤昌,因為 他們二人是清潔隊裡僅有的正式編制享有公保及職等的職 員,其餘隊員均係勞保身分並無職等,所以主任秘書王建 平才會有這樣的意見,但實際情形還是要問王建平才清楚 。」、「(為何主任秘書王建平於95年5月2日要求函釋後 ,次日旋表示按臺中縣環保局環廢字第00000000000號函 說明二: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之清潔隊員及實際辦理廢棄 物回收相關文書人員等,依文釋隊長及佐理屬實際從事廢 棄物回收支領獎金應為妥適,前述函文係針對「資源回收



獎金」發放對象說明,非指「清潔獎金」發放對象,何以 如此?)這部分要問主任秘書才清楚,我當初也沒注意到 。」、「(《提示:96年1月份清潔獎金印領清冊》清潔 獎金印領清冊中,你批示「該獎金蔡素禎朱憶湘廖珠 玄、陳梅卿應核支每人3千元,張家瑜1千5百元…」,原 因為何?)因為蔡素禎朱憶湘廖珠玄、陳梅卿及張家 瑜等人都是清潔隊隊員,但蔡素禎在鄉長辦公室、朱憶湘 好像在農業課幫忙、張家瑜好像在工務課幫忙,而廖珠玄 及陳梅卿二人則是清潔隊辦理文書工作,都是沒有全職辦 理清潔業務,所以我才減半核發清潔獎金,另張家瑜可能 到職未滿一個月所以又再減一半。」、「(《提示:96年 5月份清潔獎金印領清冊》既然你前述清潔隊文書業務人 員蔡素禎朱憶湘廖珠玄、陳梅卿等人都是沒有全職辦 理清潔業務,所以才減半核發清潔獎金,何以你卻於96年 5月份清潔獎金印領清冊內親自將蔡素禎、張如穗、廖曼 辰、紀美惠朱憶湘張郁芬呂莉薇曾淑貞廖珠玄 、張純菁陳梅卿、張家瑜、李淑芳領取清潔獎金改為全 額6千元,與其餘實際專職從事廢棄物清理業務人員相同 ?)在我上任大雅鄉長後,一直陸續有人檢舉清潔獎金, 所以才會將沒有全職從事清潔工作的清潔隊員減半核發清 潔獎金,後來經過請示上級機關又有調查單位調查後,認 為規定上是說實際從事清潔工作,而沒有明確表示需全職 從事清潔工作,所以基於照顧員工的考量,在沒有違反相 關法令的情形,從寬給予獎金。」、「(《提示:96年6 月份清潔獎金印領清冊》所示清潔獎金印領清冊,為何你 於96年7月2日指示「㈠暫不予發放。㈡文請示後再予發放 。」後,9月7日又准予發放,依據為何?)我會在9月7日 又准予發放六月份清潔獎金,是我在研閱相關規定、函釋 後,發現規定中只明白表示需實際從事清潔工作的人員才 可以領取清潔獎金,而沒有明確表示需全職從事清潔工作 的人才可以領,也沒有規定未全職從事清潔工作的人員要 減額發放,所以我才在二個月後核准發放清潔獎金。」、 「(半日從事廢棄物清理相關業務可領取半數清潔獎金之 依據為何?曾否請示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函釋,僅有 規定需實際從事清潔業務才能請領清潔獎金,並無明文規 定半日從事廢棄物清理相關業務領取半數清潔獎金,我並 不清楚印領清冊備註欄內登載「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 半個月,發給半個月獎金」之依據來源,只是在我就任鄉 長以後,陸續有人對此表示意見後,我有要求清潔隊長去 請示,但是我印象中相關人員給我的資料,也只有前述要



求實際從事清潔工作才能支領清潔獎金的相關規定,並無 可否支領半數獎金的明文規定或函釋。」等語(見他卷三 第111至119頁);嗣於同日偵查中且供明:「(你於96年 2月為何決定要發放蔡素禎3千元的清潔獎金?)我在95年 3月上任後是要核定2月的清潔獎金,後來有人檢舉不實核 發清潔獎金,當時臺中縣調站有查,我也有叫當時的清潔 隊長賴伯川請示,結果清潔隊長就拿之前臺中縣環保局92 年3月20日函轉環保署於92年3月18日關於款項提撥比例及 運用辦法所稱之實際從事廢棄物相關工作之人是指實際有 從事之清潔隊員,但我今天接受調查官約談時,才知道之 前的函文是關於回收變賣款項的運用。」、「(蔡素禎李淑芳的清潔獎金都是你要廖曼辰編入的?)我有簽沒實 際從事的人就領一半,所以撥給他們3千元,我有叫他們 實際從事才能領。」、「(所以你也認為清潔獎金必須有 實際從事清潔工作之人才可領取?)對。」、「(你何時 知道這件事?)95年就知道了。」、「(依你所知,蔡素 禎、李淑芳實際上未從事清潔工作,為何你卻還是撥發給 他們?)我在95年間是依上開環保署92年的函釋,才決定 發放清潔獎金給蔡素禎李淑芳,但當時他們都有受領清 潔獎金。」、「(蔡素禎在清潔隊還可領清潔獎金也許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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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