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更(一)字,91年度,48號
TCHM,91,上更(一),48,2004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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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收受廠商致贈的好處,丙○○就:1、工程設計發包比價廠商名單不是戊○ ○、丁○○父女交給他的;2、沒有收過戊○○、丁○○父女給的支票;3、沒 有收過戊○○、丁○○父女給的賄款;4、沒有答應二項工程的設計及施作要給 戊○○、丁○○承作等問題,經測試均呈情緒波動反應,應係說謊,固有該局( )陸(三)字00000000號及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各一件附 卷可考。惟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會產生遲疑、緊張、恐懼、不安等 心理波動現象,乃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之上開情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紀錄,用 以判別受測者供述之真實性,倘受測者愈想壓抑其謊言所產生之情緒,則在測謊 儀器上愈會產生明顯之情緒波動反應,反之,則無此不實之波動反應。從而測謊 鑑定結果,如就否認犯罪有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時,雖僅得供審判上之參酌,而 不得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憑據。然若證人指證被告犯罪之證述,經測謊並無任何 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或證人有利於被告之供述,經測謊呈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 時,則非不可以該測謊鑑定之結果與各該證人之證言及其他調查證據之結果,相 互印證,而就各該證人之證言分別為可否採納之認定。本件經查並無證據足資證 明被告庚○○己○○癸○○丙○○辛○○等人有圖利及行使公文書不實 登載等犯行,已如前述,是不得僅以上開測謊鑑定作為認定被告庚○○己○○癸○○丙○○辛○○等人犯罪之唯一憑據。 ㈡至被告壬○○就1、工程開始並未內定由戊○○、丁○○承作;2、未在本工程 案中收受任何廠商好處;3、工程發包前即認識戊○○、丁○○等問題經法務部 調查局實施測謊結果,均無情緒波動反應,應未說謊,亦有該局()陸(三) 字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存卷可按,且既無其他合法之積極證據足資 證明其有任何犯行,該測謊報告當益足以證明被告壬○○並無圖利及行使公文書 不實登載等犯行。
七、至前揭大雅鄉鄉民代表會新建辦公大樓裝潢音響弱電工程、梧棲鎮鎮民代表會議 事堂音響工程及龍井鄉鄉民代表會裝潢音響工程自委外設計至發包,並未違反有 關公有建築物作業及營繕工程之相關法令規定,已如前述,且廠商所提出之標單 並非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是承辦人員即被告癸○○己○○庚○○等 人依廠商所提出之標單進行比價,並決定由最低價者得標,其三人持比價結果簽 請主席即被告壬○○辛○○丙○○甲○○等人批示,自非行使公文書不實 登載之犯行。其三人既不成立行使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則被告壬○○辛○○丙○○等三人自亦無由成立行使公文書不實登載罪之共犯。又上開各項工程之得 標金額均符合法令規定標準或在底價及底價以下,並無異常或偏高情事,則各該 得標廠商所得之設計費及工程款,應屬承攬工程並依約施工後所獲之報酬,尚難 認係不法利益,縱戊○○、丁○○二人有借用其他廠商之名義陪標之情事,惟既 乏證據足認被告癸○○己○○庚○○壬○○辛○○丙○○等六人有罔 顧工程設計發包之正常程序,為戊○○、丁○○圖取不法利益之情事,自與修正 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物圖利罪之要件不符。八、又最高法院發回意旨雖認:㈠本件上開工程似非屬「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 要點」第一條規定之「公有建築物」。然該作業要點係針對各機關公有建築物有 關規劃、設計、發包、監造、驗收等作業而規定,不論辦公大樓或其內裝工程委



外設計均有適用;而建築法係針對建築管理而規定,亦不區分係大樓工程或其內 裝工程。另該要點第一條規定「公有建築物」之定義,經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出版品「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曾提及室內裝潢、特殊設備亦包括 之。故「公有建築物」之範圍應非狹隘限制在「建築物」本體,而應包括「建築 物內部硬體」。至於自治團體興建公有建築物是否可適用上開作業要點,參酌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09100291800號函謂:「經查『各機 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業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院授工技字第九一○一一八 九六號令廢止,故本案並無前開要點之適用;惟本會九十一年一月二日函頒之『 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仍載有『為避免工程爭議及設計變更徒增資源 之浪費,機關應於取得建造執照後(依據建築法之規定申請免建造執照者除外) ,始得依據工程預算辦理工程招標,如有特殊理由,於取得建造執照前需先行招 標者,應述明無慮爭議之理由報經上級機關核定後,方得辦理招標。』,惟前開 手冊係關於機關內部業務處理之一般性規定,並無損於合法廠商依法得標之權益 ,故本案(『羅東鎮第一、二市場立體停車場』)如係就尚未取得建築執照,先 行發包而論,本標案尚難謂其無效。」可知自治團體辦理公有建築物亦有上揭作 業要點之適用,而不僅是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興建公 有建築物方有適用。㈡本件大雅鄉民代表會新建辦公大樓裝潢弱電音響工程,似 與建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專就建築物及其附屬結構設備而規範之規定無關。但查 有關機關辦公大樓內裝工程委外設計部分工作,在八十五年五月以前(即內政部 發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前)應依照何法規規定辦理一案,依內政部函示, 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亦有前台灣省建設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日(八 七)建四字第六三二○七七號函影本附卷足稽。又建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 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 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 任」。另同第三條第二項亦規定:「前項地區外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本法 亦適用之。」,故「公有建築物」應包括「建築物內部硬體」即內部設備、硬體 水電部分,最高法院卻認:「本件大雅鄉民代表會新建辦公大樓裝潢弱電音響工 程,似與建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專就建築物及其附屬結構設備而規範之規定無關 」云云,容有誤會。且參酌建築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之二及 第九十五條之一均針對「建築物室內裝修」為規範對象,故若謂建築法第十三條 第一項專就建築物及其附屬結構設備而規範之規定,顯未顧及建築法整體規範。 均併此敘明。
九、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癸○○己○○庚○○壬○○、辛○ ○、丙○○等六人確有圖利及行使公文書不實登載等犯行,是其六人之犯罪並不 能證明。原審調查後,以被告癸○○己○○庚○○壬○○辛○○、丙○ ○等六人之犯罪並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判決,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 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叁、被告甲○○部分: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 三條第五款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因口



腔癌而死亡,有死亡證明書一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二二九頁),依首開規定 ,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判決未及注意及此,而為被告甲○○實體判決,自 有可議。檢察官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但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應由本院 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甲○○部分予以撤銷,並另為不受理之判決。肆、又被告壬○○部分既為無罪之判決,即與移送併辦部分(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七三號)不生連續關係,此移送併辦部分非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無法併予審判,應退回原移送機關另行適法處理,亦附此說明。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 百零三條第五款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毓 秀
   法 官 劉 榮 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除檢察官得上訴外,餘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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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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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藝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彥廷電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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