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上更(二)字,92年度,105號
TCHM,92,重上更(二),105,2004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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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一百一十九萬四千四百五十元(含稅)共計三千九百二十三萬六千三百六十 二元(含稅)皆確實由瑞禧企業所具領」「瑞禧企業於七十七年十月廿五日開立 最後一筆估驗款發票後,即退出本工程」「(問:溢領估驗款項達一千餘萬元之 原因為何?)答:因瑞禧公司於七十八年四月間發生財務週轉困難問題,經我向 工地現場主任己○○反應,遂於同(七十八)年六月間採取監督付款,由唐榮公 司直接購買模板材料及發放工人薪資方式繼續施工,惟對購買材料價格及發放工 資款仍需由我決定,故瑞禧企業仍屬繼續施作,才有溢領一千餘萬元估驗款情事 。至於唐榮公司於前述估驗計價明細表所記載之完成數量,因屬其內部作業,與 我並不相關」等語(八二偵八七六三卷第四至八頁)。 再於八十二年六月二日調查時供稱:「(問:瑞禧企業於七十八年六月發生財務 困難,唐榮公司採行監督付款致瑞禧企業溢領估驗款達新台幣一千三百餘萬元, 唐榮公司除己○○外尚有何人知悉此情?)答:除己○○外,尚有唐榮公司工務 課課長乙○○、工務部孫副理及經理辛○○等人知悉,其中乙○○及孫副理平均 約一至二星期會到工地督導進度,辛○○則不定期到工地視察,上述三人均知道 因物資上揚,工資調高,有關工程科學館及中正紀念堂工程施工不敷成本,造成 瑞禧企業虧本,均曾提及日後會將本公司的虧本補足,但未提及用何種方式補足 ,且日後亦未履行」「..,我自七十八年六月以後僅以瑞禧公司名義開立發票 供己○○報帳沖銷之用,我並未經手金錢,而係己○○自行領取發放」等語(八 二偵八七六三卷第五四至五六頁)。
㈥被告丙○○於八十二年五月五日調查時供稱:「(問:你參與本工程之興建計價 方式為何?)答:我前述難度較高之工程(例如:看台組模、兩側圓弧型外牆組 模等),己○○與我言明價錢後,即分包由我自行僱工施作,價錢係以施工面積 及難度為依據。工人多為散工,我則為小工頭」「我參與本工程分包模板組立及 鋼筋彎紮兩部份共支領薪資六百餘萬元」「(提示:丙○○簽名工資表七份)( 問:請你詳視此七份工資表是否你親自簽名具領?內容是否確實?工人是否均確 實支領工資表上薪資?)答:此七份工資表確實由我本人親自簽名具領,惟其中 工人許正經等人金額七十七萬零四百元,許清和等人金額八十五萬七千六百元、 許清和金額四萬八千元等三張工資表總金額一百六十七萬六千元,內容並不確實 ;因許正經等工資表上姓名之工人,為施作工程科學館之泥水及雜工,並無在我 那工班下,亦無參與模板組立工作。因我所僱用之散工部份不願提供身分證報領 薪資,故我徵詢許正經等人同意後,借用彼等人頭增報工資表上之工作日數,就 多報結餘之工資補足已支付而不願提供身分證報領薪資之散工。至於己○○為何 將我報領之泥水工、雜工、清潔工之工資表挪為報領模板薪資,我則不清楚」「 (提示:瑞麟工程行開具之七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七十九年九月廿日及八十年五 月三張發票)(問:請你詳視此三張發票,是否均你開具支領?內容是否屬實? )答:是的,前述三張發票均係我本人開具支領,七十九年九月廿日模板工程發 票總金額二百七十八萬二千五百元,係以不含模板,僅以平均工資約每平方公尺 三百五十元承作。七十九年九月十五日開具鋼筋加工工資發票,金額四十二萬元 ,係以單價(每公噸)工資三千九百元。八十年五月開具鋼筋加工工資發票,金 額一百零五萬元,係以單價(每工噸)工資約四千五百元」「(問:你既然可開



瑞霖工程行發票,為何前述仍借用許正經等人名義增報工作日數來向唐榮公司 請領工資?)答:因瑞霖工程行曾於七十七年申請停業,直至七十九年中旬才申 請復業取得發票,故不得不浮報工作日數彌補實際發之工資」「前述以許正經等 人名義浮報工作日數所增領工資,我均確實發放給散工」等語(八二偵八三0七 卷第九九至一0一頁)。
再於八十二年五月十九日檢察官偵查訊問時供稱:「我只做中正紀念堂工程,我 受僱於庚○○任現場主任,薪水每月四萬元,我負責找工人、督導工人來做工, 我於七十八年十一月受僱於他,約七十九年一、二月間我便未見到庚○○,我只 領到二個月的薪水,第三個月便未領到,後來庚○○要走時,我本來要走,而己 ○○說我比較熟要我留下來,他要轉包部分工程給我,我便接下來做部分模板, 以實際工作一部分,一部分去估價去做,每平方公尺有三00元、三五0元也有 四00元不等,我大約做了六、七百萬左右,鋼筋每噸綁鐵工資約四千五百元約 一百四、五十萬即約三三0噸左右,鋼鐵是唐榮供應,而板模是庚○○留下舊料 ,共計我領了六百五十萬左右,我剛開始用工資表,後來才用瑞霖公司之發票來 報,其中工資表約二百十九萬元左右,我實際所領所報正一會計師事務所均有資 料可查,除上開板模鋼筋外,我尚做了裝修之附屬工程有花台、天花板施工鷹架 」「我是實際上領到那些錢才拿出工資表,至於他們報何項目我不清楚」「只要 是我開出去的發票金額我都有領到」等語(八二偵八三0七卷第九六、九七頁)四、本案唐榮公司分別與國立中興大學、瑞禧公司合約及施作過程中相關簽呈等證據 資料
㈠與國立中興大學之工程契約書(本院上訴審卷第二宗第五九至六三頁)中,關於 施工期限之約定
Ⅰ開工期限:乙方(即唐榮公司)應於接到甲方主辦工程單位通知開工之日起五日 內正式開工,逾期不開工,甲方得按本契約第廿四條(解除契約)規定辦理。 Ⅱ完工期限:全部工程限於開工之日起五00個日曆天完工,水電工程需要土木工 程完成始能施工者,限土木工程完成後拾天內完成全部工程,凡遇不能工作之日 ,經甲方同意後,得免計工作日數。
Ⅲ關於工程逾期損失之約款:乙方倘不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工,應按逾期之日數, 每日賠償甲方損失,依契約總價千分之二計算是項賠償款,甲方得在乙方未領工 程款內扣除,如有不足,得向乙方或其保證人追繳之。 依上開約定,參酌唐榮公司承攬本工程金額為三億三千八百八十四萬七千六百元 計算,逾期之賠償額每日為六十七萬七千六百九十五元。 ㈡依唐榮公司與瑞禧公司所訂立之:Ⅰ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營建部工程合同( 八二他一二四偵查卷第十三至廿二頁,工程名稱:國立中興大學工程模板組立勞 務部份;合同總價:三千四百八十萬元整;簽約日期:七十八年三月卅日);Ⅱ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營建部工程合同(八二他一二四偵查卷第卅二至四四頁 ,工程名稱:國立中興大學工程結構體鋼筋加工勞務部份;合同總價:一千零五 十萬元整;簽約日期:七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及投標須知(同卷第卅八、卅九頁 )、補充條款(同卷第四十、四一頁)、模板工程施工說明影本等資料,承攬條 件第十七項載明:「本承攬單經簽訂後,中途不論工資物價如何漲落,乙方均不



得要求調整,倘若另有規定者,則從其規定辦理之」;模板工程施工說明第三項 載明:「..承包廠商應配合施工進度及拆模時限規定,準備足量模板材料施工 」等情。足見:唐榮公司與瑞禧公司之工程契約「單價係固定,不得依物價波動 調整」且施工用之模板係由瑞禧公司負責應可認定。 ㈢本件工程進行過程中,國立中興大學、唐榮公司、工務所相關函文、簽呈 ⑴中興大學及台灣省建設廳,就工程延宕之相關函文 ①中興大學七十八年五月十日興總字第一九三一號函(本院上訴審卷第三宗第九七 頁)
「說明一、本工程於七十七年十月廿日開工迄今,進度嚴重落後,作輟無常,工 人料具設備不足,且工地管理、安全措施、門禁管制等均未依合約規定處理妥當 ,請貴公司速予改善,使工程步入正軌,否則本校將依工程契約書第廿四條規定 辦理」
②中興大學七十八年興總字第二八五二號函(本院上訴審卷第二宗第九八頁) 「說明二、本工程進度落後甚多,須加速趕工,並請貴公司提出趕工進度計畫, 切實遵循趕工計劃施工,否則本校將依合約書第廿四條解除契之有關條款規定」 ③中興大學七十八年六月廿一日興總字第二七九八號函(本院上訴審卷第三宗第一 00頁)
「說明:本工程施工進度嚴重落後,經本校數次口頭通知及工地開會協調,未能 有效改善,請貴公司擬出趕工進度表趕工,若未即改善,本校將依工程契約書第 廿四條解除契約有關規定辦理」
④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七十八年八月十一日二五字第三二四五九號函(附本院上訴審 卷第三宗第一0一頁)
主旨:貴公司承建中興大學「中正紀念堂新建工程」、「工程科學大樓新建工程 」施工進度落後案,應請速謀因應之道,務必於合約期限內完工。 ⑵唐榮公司中興工務所簽呈及相關唐榮公司函
①七十八年八月十一日於中興工務所簽(本院上訴審卷第三宗第二0九頁) 主旨:為應興大、職訓工程施工實需,擬請准預借新台幣壹仟萬元,俾利配合工 資發放,維繫工進。
說明:
一、前相關預借款已配合工進發放殆盡。
二、目前三項工程工期緊迫,正處積極趕工狀態,承攬廠商財力週轉能力薄弱 ,為維繫工班施工避免該商無法配合週轉發放影響工程進展,勢需工款配 合。
三、本項預借款當配合工款發放即行檢據核銷。 會計室課長龔榮宗簽:
一、請依進度依約計價。
二、若因工程急需,請依「公司分層負責辦事明細表」規定,呈報公司同意後辦 理。
被告丁○○簽:
一、工地自行僱工或監督付款週轉金目前通案簽報公司核備中。



二、至於工地趕工需要擬同意先行...。˙
被告辛○○簽:
一、為應工程趕工需要准預借玖拾玖萬元整。
二、應於本(八)月底前依 約辦理計價。
被告乙○○加簽:(本院上訴審卷第三宗第二一一頁) 一、瑞禧企業承攬本公中興大學科學館、紀念堂與職訓工程之模板、勞務;函求 支援部份為中正紀念堂部分,相關陳述事項經查尚屬事實。 二、目前工期緊迫,為利工進,擬依下述原則協議後予以支援。 ㈠依實際增購進場材料八成墊付。
㈡由瑞禧出具同意書,在承攬之三項工程完工前,核對材料由本公司持有。 ㈢依紀念堂施工進度表排定期數分期扣回。
㈣擬通知該公司協議,定案後執行。
並有「丁○○」、「己○○」、「吳坤熙」等職章。 被告辛○○「加簽②」:(本院上訴審卷第三宗第二一二頁) 一、准先予預借玖拾玖萬元整,以支應趕工急需,惟應相對由承商具結本公司持 有模板。
二、請工務所檢討是否有增購模板之必要,而增購模板墊款是否本即承商依約義 務?及是否有支援之必要?皆請詳實簽擬再議。 「會計室課長龔榮宗」、「會計室課員張丁彩」加簽:(同卷第二一二頁)「本 案所需之金額在壹佰萬元以上,請依「公司分層負責辦事明細表」規定,呈報公 司同 意後辦理。
②七十八年八月卅日於中興工務所簽呈(八二他一二四偵查卷第六三、六四頁) 主旨:為應興大、職訓工程施工實需,擬請准預借新台幣壹仟萬元俾利配合工資 發放,維繫工進。
說明:
一、前相關預借款已配合工進發放殆盡。
二、目前三項工程均呈嚴重落後,因應積極趕工情事,本公司期能及集工班增 加工作意願,均權宜行事,配合承商工資發放日期,預撥款項支援後,依 約計價核銷。
三、惟承商承攬價格遠較市價為低,且其財力薄弱已數度發生工資發放窘況, 工地工人時有報怨;預期勢將發生因工資發放不順造成之怠工情形。 四、為謀維繫工班施工避免該商無法配合週轉發放及因應日後突發狀況處理勢 需預撥工款支應,俾能無礙工展。
並有「營建部代理經理辛○○」、「營建部副理丁○○」等職章。 ③七十八年九月十三日於營建部中興工務所之監督付款簽呈影本(原審卷第六五至 六七頁)
主旨:為瑞禧企業有限公司承攬中興大學中區職訓中心之模板組立、鋼筋彎紮勞 務,鑒因工地迫需,採監督付款施工案,簽請核示。 說明:
一、中興大學中區職訓中心工程之模板組立、鋼筋彎紮勞務分包商,自承攬工



作以來,均呈財務狀況不佳;本部為免工資糾紛,均適時予以財務支援, 故得維繫工班,維持工程進展。
二、目前營建市場工資高漲,以本公司交付瑞禧公司單價,確不敷實際工資支 出,故該公司時有因工款發放爭執而生調工不足現象,實際嚴重影響工程 進度,本部亦鑒於合約之持續執行,無法因應工資漲幅予以貼補,終無法 澈底解決工進困難。
三、考量工程延工情形堪慮,本部人員亦定期催促工進並與該公司人員多次協 調,擬依該公司顯無能力完成合約之條款規定解除合約,收回自辦,惟該 公司均表其施工願負盈虧之意願,僅同意依附件協議內容,以監督付款方 式執行。
四、依目前該公司承攬價格與實際支付工資款額比較,經監督付款方式執行施 工之結果,依約核銷款額,勢不敷實際支付款額,雖有該公司同意日後歸 墊之協議,惟本公司不能不預作日後追償之打算。 五、因應目前施工情形尚稱順利,免因它項枝節造成變因,惟依本次協議暫行 施工,再視情應變處理。
六、如准予辦理,擬另函知保證商號,要求其負連帶保證責任。 並蓋有「營建部副理丁○○」、「營建部工程師第三課課長乙○○」、「中興 工務所兼主任己○○」、「營建部工程師吳坤熙」等職章。 ④七十八年九月廿六日於營建部監督付款簽呈影本(原審卷第七一至七三頁) 主旨:為瑞禧企業有限公司承攬中興大學中區職訓中心之模板組立、鋼筋彎紮勞 務,鑒因工地迫需,擬採監督付款施工案,簽請核示。 說明:
一、中興大學中區職訓中心工程之模板組立、鋼筋彎紮勞務分包商,自承攬工 作以來,均呈財務狀況不佳;本部為免工資糾紛,均適時予以財務支援, 故得維繫工班,維持工程進展。
二、目前營建市場工資高漲,以本公司交付瑞禧公司單價,確不敷實際工資支 出,故該公司時有因工款發放爭執而生調工不足現象,實際嚴重影響工程 進度,本部亦鑒於合約之持續執行,無法因應工資漲幅予以合理調整單價 ,鑒此,終無法澈底解決工展困境。
三、考量工程延工情形堪虞,本部人員亦定期催促工進並與該公司人員多次協 調,擬依該公司顯無能力完成合約之條款規定解除合約,收回自辦,惟該 公司均表其施工願負盈虧之意願,僅同意依附件協議內容,以監督付款方 式執行。
四、依目前該公司承攬價格與實際支付工資款額比較,經監督付款方式執行施 工之結果,依約核銷款額,勢不敷實際支付款額,雖有該公司同意日後歸 墊之協議,惟本公司不能不預作日後追償之打算。 五、因應目前施工情形尚稱順利,況以當前工資價格收回自辦實際施工程本將 超過原發包及原預算金額甚鉅,徒然增加公司虧損;為免因它項枝節造成 變因,惟依本次協議暫行施工,再視情應變處理。 六、如蒙示辦理,擬另函知保證商號,要求其負連帶保證責任。



並蓋有「營建部代理經理辛○○」、「營建部工程師第三課課長乙○○」、「 中興工務所兼主任己○○」等職章。
專門委員王仁越十月十一日簽(同上卷第六九頁) 一、本件監督付款協議書,須請保證廠商簽署,不可僅一函通知(並須註明「 連帶保證人」字樣)。
二、協議書第四條建議修正如下:「依本協議而由甲方支付之款額,任由甲方 在本工程款內如數扣除,倘有不足概由乙方及其保證人負責償還之」以加 重保證人之責任。
會計室主任翁廷凱等七十八年十月九日簽(同上卷第七十頁) ㈠本案承包商據判斷隨時會發生財務問題,請嚴加注意。又據監督付款協議書 所訂條款如乙方未能逐項履約時,其所發生之損失,由甲方及其保證商號負 一切責任,貴部與承包商另訂付款協議書,亦應該會知保證商號簽名蓋章以 負連帶保證責任為妥。
㈡並不得超墊其依工程進度估驗支付之金額。
⑤唐榮公司七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公文會辦綜合簽辦單(原審卷第六八頁) 主旨:為瑞禧企業有限公司承攬本公司中興大學、中心職訓中心工程之模板組 立、鋼筋彎紮勞務,肇因工地迫需採監督付款施工案,簽請核示。 綜合意見:
一、會計室意見:
㈠應請保證商號於協議書上簽署連帶保證人,確認其保證責任。 ㈡執行監督付款,不得超墊估驗款項。
三、本部意見:
㈠監督付款執行結果,本部原簽已詳細說明,勢必造成超墊情事,故有附件協 議事項,並有追償打算。
㈡有關連帶保證人簽署一項,經常理判斷及要求瑞禧公司協調辦理結果,均顯 其不可能性,故惟依合約保證精神,將協議內容直接函知,要求其持續負責 。
擬辦:請鑒工地實際迫需,先依本次協議暫行施工,再視工地施工情況應變處理 。
蓋有「營建部副理丁○○」、「營建部工程師第三課課長乙○○」、「中興工務 所兼主任己○○」、「營建部工程師吳坤熙」等職章。 ⑥七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於中興工務所簽(本院上訴審卷第四宗第七、八頁) 主旨:為興大工程結構體模板組立、鋼筋彎紮勞務,鑒因勞務提供廠商無法依 約施工,其採監督付款方式實支工科款額,擬請准予檢據核銷。 說明:
一、本案工程自施工之初,勞務分包商瑞禧企業公司即呈財務支應不及工需窘 狀,本部均適時支援工款,方得免停工之災,考量工地實需,並自本(七 八)年八月經由協調,雙方同意依監督付款方式續行施工,由該商繼續提 供掌理工班,由本部提供足額款項,核實直接支付工程款,以維繫工進。 二、循此方式施工其總計支付金額為新台幣00000000元正,已由瑞禧



公司簽認,並開具發票,擬請准予先行核銷沖帳,相關依約結算及後續擬 因應 目前實際狀況收回自辦手續,另案辦理。
會計課會簽:採監督付款方式之核銷,仍應填寫計價單,依合約規定之付款方式 沖銷預借款。「會計室課長龔榮宗」「會計室課員張丁彩」。 「營建部副理丁○○」:擬依據會計課簽註意見工地儘速計價沖銷。 「政哲」:一、應儘速依會計課簽見具核銷並沖銷預付款項。對於超支款項則應 即對承商及其保證人採取追償行動。二、亟宜收回自辦全力趕工,至所增加費用 應依規定儘速檢討處理。
並有「營建部工程師兼第三課課長乙○○」「吳坤熙」等職章。 ⑦唐榮公司七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七八唐建三字第三六一一號函稿(本院上訴審卷 第三宗第一0四、一0五頁)
主旨:貴公司承攬本公司中興大學中正紀念堂、工程科學館及中區職訓中心行政 、活動、教學等大樓新建工程之模板工程與鋼筋加工組立等勞務,依貴公 司施工執行情形,顯無能力依約完成,依約解除承攬合約,請查照。 說明:
一、貴公司承攬本公司前述勞務工作於動工後對於工班人力掌握及管理推展皆 顯力有未逮,導致工程進度一路落後,俟又發生未能發足工資等問題,嗣 經本公司改採監督付款方式支援出工率雖稍獲改善,數月來仍無法有效顯 出趕工成果,續呈落後狀態,於每週施工協調會本公司一再提出趕工要求 ,雖經再三保證,但其進度紀錄上仍無法達預定進度,誠然貴公司確已無 力依約執行,如此接續延誤勢必導致更加嚴重損失後果,本公司在不得已 之下爰依貴我雙方合約第十六條規定解除貴公司承攬合約,收回自辦,有 關本公司權益當將依約依法追究。
⑧唐榮公司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八五唐建三字第四二0六號函(本院上訴審卷第四 宗第九九頁)
說明:
二、依兩項工程契約之規定,該兩項工程之工期均各為五00日曆天。經查, 截至七十八年六月卅日止,工程科學館施工進度落後四九天,中正紀念堂 施工進度落後一一天。倘上開兩項工程於完工時,其遲延完工日數與前述 落後日數相同,則本公司將遭受業主之遲延罰款,工程科學館部份為00 000000元,中正紀念堂部分為00000000元。 三、本兩項工程,施工中因受社會環境影響,工資上漲,工人難求,經採監督 付款及收回自辦等趕辦措施,工程完工時,並未有逾期及遲延罰款情事, 合併敘明。
並有本院上訴審卷第三宗第一0六、一0七頁所附,工程科學館新建工程「營 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及中正紀念堂新建工程「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逾 期天數及罰款金額均為:0。
㈣據上:唐榮公司於七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向國立中興大學承攬中正紀念堂、科學館 工程,總價金三億三千八百八十四萬七千六百元。旋於七十七年十月間起,由被 告庚○○先行施工,嗣再由瑞禧公司以高於唐榮公司底價(三千三百七十二萬七



千四百九十二元)之最低標即三千四百八十萬元獲得有關模板組立之轉承包資格 ;庚○○隨即於七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與唐榮公司訂立「國立中興大學工程模板組 立勞務部分」,工程總價三千四百八十萬元之契約,並於該項契約中明定每月估 驗計價一次,中正紀念堂模板組立數量六萬五千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單價二百 八十五元,科學館數量為六萬零三百二十八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單價二百五十 八元;另就鋼筋彎紮部分,亦由瑞禧公司於七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共同參加比價 ,並因瑞禧公司同意減價之承攬金額一千零五十六萬元,仍高於唐榮公司工程之 底價,故先予保留;於七十八年五月五日由奕承公司、瑞禧公司再進行比價,仍 由瑞禧公司以超出唐榮公司預算九百九十萬元之最低標:一千零五十萬元獲得轉 承包之資格;庚○○遂於得標後之七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與唐榮公司簽訂「國立中 興大學工程結構鋼筋加工勞務部分」,總價一千零五十萬元之契約,每半月估驗 計價一次,中正紀念堂鋼筋加工、彎紮計一千九百噸,每噸單價三千一百八十二 元,科學館計一千四百噸,每噸單價三千一百八十二元等情,應可認定。五、認定被告己○○庚○○建築公用工程浮報價額九百餘萬元之理由 ㈠瑞禧公司於七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與唐榮公司解約時,中正紀念堂之模板組立僅 完成三萬平方公尺、鋼筋彎紮僅完成一千一百五十噸,科學館模板僅完成四萬三 千平方公尺,鋼筋彎紮僅完成一千二百五十五噸之事實,業據證人即本工程之建 築師劉明泉錢紹明及中興大學之業主代表劉清潭於偵訊時證述屬實(八二偵八 七六三號偵卷第六十二頁反面、六十四頁反面)。而各頭完工之數量及領取之工 程款:於瑞禧公司退出本件工程之前,中正紀念堂模板部分,先由湯群進,以每 平方公尺單價二百八十元部分,施作七千平方公尺,三百元部分施作二萬三千平 方公尺,合計八百八十六萬元(八二偵一五六七六號偵卷第三十六頁反面);鋼 筋部分係由廖水杭以每噸單價三千二百元承包施作二百噸,共約六十四萬元(八 二偵八三0七號偵卷第一二一頁反面);續由葉冠廷以每噸單價三千九百元施作 四百二十噸,單價四千五百元施作二百六十噸,四千八百元施作二百七十噸,共 約四百一十萬四千元(八二偵八七六三號偵卷第九十二頁反面、八二偵一五六七 六號偵卷第九十頁反面、第九十一頁)等情,分別據湯群進林溪河、廖水杭、 葉冠廷證述在卷;另科學館模板部分由吳俊雄以每平方公尺單價二百五十元,施 作三萬四千九百五十一點三平方公尺,三百五十元施作八千零四十八點七平方公 尺(共一千一百五十五萬四千八百七十元),鋼筋部分由簡火木以每噸單價二千 九百元施作九百噸、三千五百元施作三百五十五噸(三百八十五萬二千五百元) (八二偵八三0七號偵卷第一一三頁反面、第一三一頁);此外,前述各工頭等 施工完成之數量,並有興大工程工頭承攬單價、數量一覽表附卷足參(八二偵一 五六七六號偵卷第一二四頁);合計各工頭實際支領之工程款為二千九百零一萬 一千三百七十元。然被告庚○○仍自七十八年三月至七十八年月,共開立鋼筋加 工款發票五張、模板工程發票九張,總金額三千九百二十三萬六千三百六十二元 ,供被告己○○報帳沖銷之用,有上開發票影本附卷可憑,總計被告己○○與庚 ○○共浮報完工數量及溢領工程款,扣除百分之五之營業稅(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新竹縣稅捐稽徵處九十年六月四日九0新縣稅工字第一三三九六號函所示,唐 榮公司承攬國立中興大學中正紀念堂、科學館工程,依法須繳納營業稅,稅率百



分之五,參本院更一卷第五宗第二十三頁),共九百七十一萬三千七百四十二元 。
㈡雖被告庚○○迭次辯稱:溢領之九百餘萬元係因伊購買一千三百餘萬元之模板, 己○○將之扣留扣抵預出款九百萬元所致云云。但查:Ⅰ依前開唐榮公司與瑞禧 公司所訂立,做為契約一部之模板工程施工說明第三項載明:「..承包廠商應 配合施工進度及拆模時限規定,準備足量模板材料施工」等語,可見施工用之模 板係由瑞禧公司負責。Ⅱ被告己○○於八十二年五月一日調查時供稱:「..該 筆超支款項係七十八年七至九月間,我採行監督付款方式,未依合約規定單價, 改依市價行情支付工資,另瑞禧公司購買模板之材料款約九佰萬元(依合約模板 材料費應由瑞禧公司自付)亦由我支付報銷」等語;被告庚○○於八十二年五月 四日調查站亦供稱:「..此二份合同確係瑞禧企業承攬唐榮公司轉包本工程之 合同,其中模板組立勞務工程中正紀念堂部份數量為六五000平方公尺單價係 新台幣(下同)二百八十五元;科學館部分數量為六0三二八平方公尺,單價係 二百五十八元。全係連工帶料之價格。..」等語,亦見前述,是被告己○○庚○○均明知,依合約內容,唐榮公司不須支付模板材料費用甚明。Ⅲ依前開七 十八年八月十一日於中興工務所簽所示,被告辛○○就模板墊款一事,已具體表 明:「請工務所檢討是否有增購模板之必要,而增購模板墊款是否本即承商依約 義務?及是否有支援之必要?皆請詳實簽擬再議」等語,被告己○○在未其長官 辛○○指示,「詳實簽擬再議」前,即支付上開金額,自屬浮報。Ⅳ且依唐榮公 司營建部監督付款及代辦雇工要點(本院上訴審卷第二宗第一三八頁)規定,經 實施監督付款或代辦僱工之工程,應即時凍結承包商履約保證金,不予按工程完 成比例退還,俟結算後始予結清,如墊款超過合約金額時,即由履約保證金先行 扣抵,保證金扣抵後如仍不敷時,即依規定,向分包商及保證人追償。被告己○ ○、庚○○明知,唐榮公司既依監督付款制度,由被告己○○將工資直接支付實 際施工之上開工頭,且其單價,明顯超過唐榮公司與瑞禧公司上開合約之約定, 則唐榮公司所墊支二千九百零一萬一千三百七十元部分,與超過合約計價之差額 ,勢必成為未來追償之金額,該二人竟違反約款,另行支付及收受九百七十一萬 三千七百四十二元,自有不法之認識。Ⅴ至上開要點所定,監督付款及代辦僱工 應付工料款之預借及沖銷辦法中,關於施工用材料、模具等代購費用,應按實際 用量檢據核銷部分,應係指在監督付款之情形下,實際從事工程人員代購施工材 料之核銷,瑞禧公司實際上已脫離實際施工角色,且其履約賠償之責任尚在未定 之天,即非適用對象,庚○○所陳,被告己○○不准其將模板搬出工地云云,縱 令屬實,亦屬保全其嗣後追償之擔保,而行使留置權利,應無此項條款適用,併 予敘明。
㈢被告庚○○為契約當事人,對於合約條款中模板應由其負責及監督付款下,唐榮 公司嗣後有求償權利等情,應屬明知,其與被告己○○,竟在本件工程未完工, 得以計算唐榮公司實際支付墊款是否超過合約金額前,即分別支付、收受上開金 額,顯有不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六、認定被告丁○○乙○○己○○等人,犯有偽造文書罪之理由 ㈠被告己○○為了報帳沖銷超出原合約工程款,於七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估驗計價



明細表上,將瑞禧公司之完工數量浮報至第五期(其中包含一部分屬唐榮公司收 回改採自行僱工方式辦理者),中正紀念堂部分鋼筋彎紮已完成一二七四噸,科 學館部分鋼筋彎紮已完成一四00噸(即全部完成),另模板組立部分至該期, 中正紀念堂已完成六五000平方公尺(即全部完成),科學館已完成五四八0 0平方公尺,佔原訂合約工程八成左右,上開計價明細且經被告乙○○丁○○ 等人在估價單上審核蓋章等情,已據被告己○○供承不諱,並有上開估驗計價明 細表影本附卷可查。被告己○○對於上開估驗計價明細表上,為工程數量不實登 載之事實,亦據其自白在卷。
㈡唐榮公司就其施工中工程遇分包廠商無力繼續施工或施工情況欠佳無力改善情況 ,在未解除合約並行重新發包之前,為維持工程繼續推動以利工期掌握,得採監 督付款方式施工,採監督付款其實際支出金額超過廠商依約可計價金額時,應依 結算差額向承包廠商及其連帶保證廠商追償補回等情,有唐榮公司八十四年四月 十一日八四唐建字第一八八八號函覆在卷(本院上訴審卷第二宗第七十一頁); 是監督付款方式之採行,旨在方便工程之施展與進行,並非謂承辦人員得就承包 商之完工數量為不實之填載後據以報銷,更不容浮款工程完工數量及價額。參以 唐榮公司司九十年八月九日九0唐建字第四0四六號函(更一卷第四宗第一一八 、一一九頁)就關監督付款如何核銷沖帳之問題亦回覆本院稱:監督付款代辦雇 工期間所生費用,均先以預借款支應,嗣再依工程進度依分包合約規定之付款辦 法辦理計價核銷沖帳,於監督付款期間常因工料價格變動之客觀因素,致實際支 付工料款單價超過與協力廠商分包合約所訂單價,造成計價金額不足沖銷監督付 款實際支出金額,因此所產生之差額款項,在協力廠商及其保證廠商尚未完全返 還歸墊之前,該會計帳上仍暫以預付費用懸記帳科目列帳處理,倘於施工過程中 確有實作數量超過原合約數量情況時,施工所應行簽報辦理施工預算之調整追加 ,俟奉核准後併同原合約部分執行,惟於追加預算尚未完成核定程序前,若為因 應工程進度持續推展之迫切需要,施工所亦得簽報經奉權責主管核准後暫以預借 方式支應,經核銷後以預付費用縣記帳科目列帳處理,亦明白指摘以實作數量為 核銷預支款及修正追加預算案之前提要件,自足徵之。 ㈢依前國立中興大學、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唐榮公司函文、中興工務所簽呈所示, 被告庚○○於取得該項工程後,自七十七年十月二十日開工後工程進度嚴重落後 ,作業無常,工人料具設備不足,工地管理安全措施、門禁管制均未依約規定妥 當處理,唐榮公司屢經中興大學以違約為由,揚言依約解除契約,而多方謀求補 救等情,甚為明確。上開函文及簽呈且均經被告己○○乙○○丁○○簽註及 批示,渠等對工程嚴重落後之情,自無不知之理。參酌:⑴被告乙○○於前開調 查時所供:「本工程進行時我平均每一至二週均會親附工地瞭解工地進展情形」 「根據前述付款申請書及估驗計價明細表資料來看,瑞禧公司所承攬鋼筋彎紮工 程及模板組立工程確已接近完工,..」「趕工時我天天在那邊」等語。⑵被告 丁○○於前開調查時所供:「本工程自七十七年七月間開始施工,期間我曾多次 至施工現場查看(約廿餘次,詳細次數已記不清楚),其中約在七十八年四月間 ,發現施工現場施工人數銳減,工程進度落後約百分之八左右,之後即要求工務 所主任己○○催促瑞禧企業公司加派工人施工,惟不見效,..,於七十八年十



二月間起該工程即由唐榮公司自行僱工接辦」「瑞禧企業公司於七十八年十月間 退出該工程情事我知悉,當時即由唐榮公司自行僱工接辦工程,之後我亦曾赴工 地現場查看施工進度,發現施工進度有落後情形,即要求工務所主任己○○加快 趕工」等語。⑶被告己○○於前開調查時供稱:「七十八年六月間瑞禧企業發生 財務困難,致工班調度不順利,我為求工程繼續施工,決定採行監督付款方式, 且明知會超過原預算等編列應給付之工程款支付給瑞禧企業,因此曾當面向唐榮 公司營建部副理丁○○、課長乙○○等報告實際狀況,..我亦多次向彼二人說 明實情,惟彼二人在瞭解實情後,支持我採行監督付款方式來繼續推動工程之進 行,對於因此會發生超支情形並未制止,爾後我填報工程計價單時,故意虛報瑞 禧企業實際完工數量,以使沖銷該超支給瑞禧企業之一千三百餘萬元,唐榮公司 ..副理丁○○、課長乙○○知悉實情皆無意見,仍核准我以此方式沖銷」等語 。⑷被告庚○○於前開調查亦供稱:「除己○○外,尚有唐榮公司工務部工課課 長乙○○、工務部孫副理及..等人知悉(按知悉瑞禧公司溢領估驗款達一千三 百餘萬元),其中乙○○及孫副理平均約一至二星期會到工地督導進度,..均 知道因物資上揚,工資調高,有關工程科學館及中正紀念堂工程施工不敷成本, 造成瑞禧企業虧本,均曾提及日後會將本公司的虧本補足,但未提及用何種方式 補足」等語。⑸前揭七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於中興工務所簽呈影本,會計課會簽 所載:「採監督付款方式之核銷,仍應填寫計價單,依合約規定之付款方式沖銷 預借款」等語,被告丁○○於簽呈上亦批示:擬依據會計課簽註意見工地儘速計 價沖銷等語。⑹本件工程嚴重落後,嗣且於七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由唐榮公司自 行僱工辦理等情,既為被告等所明知,依被告丁○○乙○○等人上開供述,彼 等又多次至工地視察,本件估驗計價單之日期為同年十一月三十日,丁○○於同 年月十六日且就計價方式為上開批示,在相距僅一個月之情形下,則依工程款請 領的情形看起來的狀況是:「工程進度正常,工程款請款數額已近工程完工數量 」,甚至在中正紀念堂之模板組立及科學館之鋼筋彎紮部分,已呈完工狀態,與 本工程建築師劉明泉錢紹明及中興大學之業主代表劉清潭前開所證,實際工程 進行程度顯然不符,彼等既屬工務專業人員,如何主張不知浮報工程數量?且就 常理而論,現場是否已完工階段,以目視即可明瞭,何須如被告丁○○所辯,實 際採樣、丈量才能得知?是被告丁○○所辯,其係根據工務課及會計課所簽意見 ,為書面審核云云,應屬遁詞,難以採信。被告己○○不利於已及被告丁○○乙○○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得作為認定彼等犯罪之依據。被告乙○○及丁○ ○基明知前開工程延宕之客觀事實及被告己○○於七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其職務 上所製作之入帳估驗計價明細表,就被告庚○○實際完工數量為不實記載,仍予 核章通過,其有幫助被告己○○登載不實之犯意至為灼然。另證人戊○○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其有代被告乙○○在估驗明細表等例行性表格上蓋章,但事前均 先經乙○○看過等語,參酌前開證據難以代蓋事實為被告乙○○有利認定甚明, 併予說明。
㈣雖證人即洪裕豐建築師就估驗計價得否自工地日誌來評估,於本院上訴審證稱: 不太容易,而一般工地之估驗由監工在現場所看之施工數量,只能看出大概數量 ,我們再由呈報之工程進度再予重新估驗來判斷模板及鋼筋已做了多少,而核定



請款金額等語(上訴卷第三宗第六十九頁);另證人唐榮公司會計郭祖淑於本院 前審證稱:監督付款沒有確實丈量工程進度,解約時亦無資料可供證明工程進度 如何,且有關鋼筋、板模之結算,均依工地主任所呈報云云(上訴卷第三宗第一 四四-六頁)。然查:Ⅰ本院係以被告丁○○,依被告己○○之口頭及書面報告 、丁○○本人親自多次前往工地、簽呈批示等情,認定被告丁○○知悉實際工程 進度。Ⅱ依估驗計價明細表之記載,有上開兩部分工程進度已達完工階段,與事 實相距過遠,且該明細表上同時另列有合約數量,對照即可明瞭,是與上開證人 證述之情形並非相同,自不得援引作為被告有利之認定。七、就被告丙○○提供不實工資表及發票,供被告己○○沖銷之用 ㈠被告己○○於八十二年六月廿一日調查時,就要求被告丙○○提供不實表工資表 及發票以供其報帳之原因及內容,自白稱:Ⅰ「七十八年十月瑞禧公司退出中興 大學工程科學館及中正紀念堂之工程後,..但因模板及鋼筋彎紮工班未能足額 提供工資表供我報帳之用,故我要求丙○○負責將不足部份補足,沈某才提供瑞 霖工程行名義開立之發票給我」;Ⅱ「極勝工程有限公司負責泥水工程部份工程 款四百廿萬元已沖銷至模板部份,所以泥水部份仍需要發票或工資來抵沖帳,我 亦要求丙○○負責,故丙○○是配合我預算沖銷項目提供憑證供我使用」;Ⅲ平 頂麗光及泥作部份皆因我要求,沈某僅提供發票及工資表供我報帳沖銷之用,並 非由沈某負責施作等語,已見前述。
㈡被告丙○○於前開調查時供稱:「(提示:丙○○簽名工資表七份)(問:請你 詳視此七份工資表是否你親自簽名具領?內容是否確實?工人是否均確實支領工 資表上薪資?)答:此七份工資表確實由我本人親自簽名具領,惟其中工人許正 經等人金額七十七萬零四百元,許清和等人金額八十五萬七千六百元、許清和金 額四萬八千元等三張工資表總金額一百六十七萬六千元,內容並不確實;因許正 經等工資表上姓名之工人,為施作工程科學館之泥水及雜工,並無在我那工班下 ,亦無參與模板組立工作。因我所僱用之散工部份不願提供身分證報領薪資,故 我徵詢許正經等人同意後,借用彼等人頭增報工資表上之工作日數,就多報結餘 之工資補足已支付而不願提供身分證報領薪資之散工」「(提示:瑞麟工程行開 具之七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七十九年九月廿日及八十年五月三張發票)(問:請 你詳視此三張發票,是否均你開具支領?內容是否屬實?)答:是的,前述三張 發票均係我本人開具支領,七十九年九月廿日模板工程發票總金額二百七十八萬 二千五百元,係以不含模板,僅以平均工資約每平方公尺三百五十元承作。七十 九年九月十五日開具鋼筋加工工資發票,金額四十二萬元,係以單價(每公噸) 工資三千九百元。八十年五月開具鋼筋加工工資發票,金額一百零五萬元,係以 單價(每工噸)工資約四千五百元」「(問:你既然可開具瑞霖工程行發票,為 何前述仍借用許正經等人名義增報工作日數來向唐榮公司請領工資?)答:因瑞 霖工程行曾於七十七年申請停業,直至七十九年中旬才申請復業取得發票,故不 得不浮報工作日數彌補實際發之工資」等語,亦見前述。 ㈢證人劉木麟、廖水杭、曾新光陳和吉許正經亦於調查局中部機動組證實其工 資表有名實不符之虛偽情事等語(八二偵八三0七號偵查卷第八十一頁、九十四 頁、一二一頁、八二偵一五六七六號偵卷第五十四-七頁);此外又有工資表附



卷足參;足見被告丙○○確有提供其業務上製成之不實工資表及發票幫助被告己 ○○在其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為不實估驗及計價明細之犯行。八、被告己○○於收回自辦後之浮報工程價額及數量 ㈠依據證人湯群進林溪河葉冠廷、廖水杭、吳俊雄簡火木等人之供述,七十 八年十月二十五日瑞禧公司退出有關工程之施作時,有關中正紀念堂模板部分由 湯群進以每平方公尺三百元施作二千平方公尺,共六十萬元;林溪河以每平方公 尺單價三百元、施作三萬三千平方公尺,共九百九十萬元等情(八二偵一五六七 六號偵卷第八十六頁反面,八二偵八七六三號偵卷第一二一頁反面、第一二二頁 正面);鋼筋彎紮部分由葉冠廷以每噸單價四千八百元,施作六百五十噸(據葉 冠廷稱其前後420+260+920=1600,加上廖水杭二百噸,共一千 八百噸,扣除庚○○退出時已完工之一千一百五十噸,此部分葉冠廷應施作六百 五十噸);包括點工費用二百五十八萬元,共領得五百七十萬元(八二偵八七六 三號偵卷第九十二頁反面,八二偵一五六七六號偵卷第九十頁反面至九十一頁) ;科學館部分模板組立由吳俊雄以每平方公尺單價三百五十元,施作四千五百六 十五.三平方公尺、三百八十元施作五千二百六十三.一五平方公尺、四百元之 單價,施作七千五百元平方公尺,總計吳俊雄共領得六百五十九萬七千八百五十 二元,鋼筋彎紮部分由簡火木以每噸單價三千五百元施作約一百一十五噸,共四 十萬二千五百元(據簡火木稱其計完工約一千三百七十噸,扣除庚○○退出時已 完工之一千二百五十五噸,此部分其完工數約一百十五噸,另科學館由七樓追加 一樓,再施工約一百三十噸,約三十萬元工程款未計其內,見八二偵一五六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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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