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88年度,345號
TCHM,88,上訴,345,200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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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台中營業處報銷所謂每月僱用清潔工之費用而圖利利美社即被告甲○○、己 ○○夫婦。其共同偽造收據之金額係由利美社即被告己○○將各加油站之清潔工 按中油公司之分類填載,A類每月金額一萬五千元(如「台中工業區加油站」、 「五權西路加油站」、「向上路加油站」、「青島路加油站」),B類每月金額 七千元,C類(如「中興大學加油亭」)每月金額三千五百元。三類均須扣除所 謂之管銷費用,分別為A類須扣除一千五百元,B類須扣除一千元,C類須扣除 五百元,餘款(A類為一萬三千五百元,B類為六千元,C類三千元)再交給各 站站長發放予清潔工。故每月被告子○○圖利甲○○己○○夫婦為五百元,而 被告乙○○壬○○辛○○等圖利甲○○己○○夫婦各為一千五百元。總計 如從各該清潔工工作時起算至至八十四年七月間止,被告子○○共圖利利美社甲○○己○○夫婦共約九千五百元至一萬五千五百元之間,另被告乙○○共圖 利利美社即被告甲○○己○○夫婦共約一萬五千元,被告壬○○共圖利利美社 即被告甲○○己○○夫婦共約四萬三千五百元至五萬四千元之間,被告丙○○ 共圖利利美社即被告甲○○己○○夫婦共約三萬九千元至四萬六千五百元之間 ,被告辛○○部分,如自利美社於八十一年八月間停業起算至八十四年七月間止 共圖利利美社即被告甲○○己○○夫婦約一萬八千五百元至五萬四千元之間。 因認被告甲○○己○○丙○○壬○○乙○○辛○○子○○等人(以 下簡稱甲○○等人)均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及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 一項第四款之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等罪嫌云云。惟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著有明文。本件公訴意旨指 訴被告甲○○等人涉有前開罪嫌,係以被告甲○○己○○及證人陳美麗、洪美 惠、彭興基周神飛、劉松雄、張阿兼等人之陳述為論據,然訊據被告己○○甲○○對於被告己○○利美社之負責人,利美社於八十一年八月間有辦理停業 ,及質諸被告丙○○壬○○乙○○辛○○子○○等人對於彼等加油站分 別有僱用上述之清潔工等事實,固均所是認,但被告甲○○等人均堅決否認有右 述圖利、偽造文書等犯行,被告己○○辯稱:其所經營之利美社係於八十一年七 月間向彰化縣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其後雖於八月間向彰化縣稅捐處辦理停業 ,惟此事實並非被告丙○○壬○○乙○○辛○○子○○等人所知悉,且 其係與中油公司臺中營業處訂立承攬契約,直接向中油公司臺中營業處請款,並 未提供收據交由各加油站站長報銷等語;被告甲○○辯稱:其僅係基於夫妻關係 偶爾幫助被告己○○填寫單據,並於下班時間搭載被告己○○至各加油站而已, 利美社之業務伊並未參與諸語;被告丙○○壬○○乙○○辛○○子○○ 等人則均以中油公司臺中營業處負責清潔勞務之發包、承攬、簽約及支付報酬, 各加油站並未參與,且中油公司臺中營業處原與上和公司訂約,惟上和公司自八 十一年七月一日起不願續約,中油公司臺中營業處遂與利美社訂約,利美社其後 向稅捐處辦理停業,被告等均不知情等語為辯。經查利美社確係與中油公司臺中 營業處簽訂加油站環境衛生清潔維護工作合約,各加油站並未參與,且被告己○ ○所經營之利美社,係直接向中油公司臺中營業處請款,中油公司臺中營業處再 直接撥款與己○○,此事實業據證人即中油公司臺中營業處處長沈鴻臨、總務課



劉鴻和、承辦人劉松碧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到庭結證明確(見原審卷二第一五六 頁),並有合約書、請款據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估價單等件附卷可證(見原審卷 一第七十八頁以下);復查被告丙○○壬○○乙○○辛○○子○○等僅 有簽證證明清潔工確有工作而已,而戊○○、張阿兼、彭興基洪美惠、陳美麗 、劉松雄周神輝等人確有至五權西路加油站、中興大學加油亭、青島路加油站 、臺中工業區加油站、向上路加油站擔任清潔工作,此事實業據證人戊○○、張 阿兼、彭興基洪美惠、陳美麗、劉松雄周神輝等人(見偵字第一一五九九號 卷第七十二、七十三、二一七、二一八、二一九、二二0、二八四、三四六、三 四七頁,原審卷一第一八七頁至第一九一頁、原審卷二第二四八、二四九頁)到 庭結證甚祥,又據證人即戊○○之子郭春良及證人庚○○結證屬實(見原審卷二 第二四九頁,本院八十八年十月八日訊問筆錄),自堪信為真實。被告丙○○壬○○乙○○辛○○子○○等人縱有介紹清潔工與利美社雇用或代為轉交 工資,亦與渠等之職務無涉。又查則本件各加油站之清潔工作係由中油公司臺中 營業處與被告己○○簽約、撥款,被告丙○○壬○○乙○○辛○○、子○ ○等既未參與,利美社亦未提供不實收據供各該加油站報銷,自無所謂之圖利、 偽造文書可言,至為灼然。另查利美社於簽約後向稅捐單位辦理停業之情事,並 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相關公務員知情,亦難指被告丙○○壬○○乙○○、辛 ○○、子○○等有何圖利之犯行,而上開清潔工既確有至各加油站工作,被告己 ○○向中油公司臺中營業處請款,自亦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罪嫌。再者 ,被告己○○所為,既不構成犯罪,則被告甲○○基於夫妻之情,偶爾代為填寫 相關文件或搭載被告己○○至各加油站,尤難指為共犯,乃事理至明,自無庸多 加贅述。綜上所論,足見被告甲○○等人所辯為真,堪以採信,此外,本院又無 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甲○○等人確有此部份公訴人所指之犯行,即屬不能 證明彼等犯罪,揆諸首開說明,自應為無罪之判決。三、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就就被告丙○○被訴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財物及被告甲○○ 等人被訴直接圖利等罪嫌部分,均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就 此部分猶執陳詞恣意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丙、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 百六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修正前貪污治 罪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 條第一項、第十六條,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條第二 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七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三 條、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第 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八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舜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重 政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李 寶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丙○○被訴普通侵占部分不得上訴,餘檢察官均得上訴。丙○○就其有罪部分得上訴,無罪部分不得上訴。丁○○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蕭 玉 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 日
附表一(月中試桶):合計新臺幣一六六七九元。編號 時 間(年月日)  油料類別、明細及金額(新臺幣)一  八三、0八、十五  高汽六四0元、九五無鉛六四0元、九二無鉛三00元             、高柴二二八元,合計一八0八元。二  八三、0九、十五  同右
三  八三、十一、十五  高汽八00元、九五無鉛八00元、九二無鉛四五0元             、高柴二二八元,合計二二七八元。四  八三、十二、十五  高汽八二五元、九五無鉛八二五元、九二無鉛四六五元             、高柴二三四元,合計二三四九元。五  八四、0一、十五  同右
六  八四、0二、十六  高汽八二五元、九五無鉛六六0元、九二無鉛三一0元             、高柴二三四元,合計二0二九元。七  八四、0四、十五  同右
八  八四、0五、十四  同右
附表二(顧客要求試桶):合計二七九四元。
編號 時 間(年月日)  油料類別及金額  牌照號碼     顧 客0一 八三、0一、二二  高汽三二二元。  NM-八0五九 周春池0二 八三、一0、三一  九二無鉛三00元。RT-七六一五  王憲政0三 八三、一一、一一  高汽三二0元。 NO-四一六0  許振聰0四 八四、0一、0一  高汽三三0元。 NM-二五六九  游登波0五 八四、0二、二八  九五無鉛三三0元。MN-0四五八  王寶成0六 八四、0四、0二  九五無鉛四00元。NT-六七八八  蕭銘仁0七 八四、0六、二四  高汽七九二元   不詳       不詳附表三(月底試桶):合計五三三二元。
編號 時 間(年月日)  油料類別、明細及金額0一 八三、0六、三0  高汽六二四元、九五無鉛六二四元、九二無鉛二九二元             、高柴二二二元,合計一七六二元。0二 八三、0七、三一  同右
0三 八三、一0、三一  高汽六四0元、九五無鉛六四0元、九二無鉛三00元             、高柴二二八元,合計一八0八元。附表四:合計四五八二0元。
時 間 報領金額 實際支付 支 付 詐取金額




華星洗衣店 李孟騫
83年1、2月 6820元 1890元 300元 4600元83年3月 6820元 1270元 300元 5250元83年4月 3410元 1440元 300元 1670元83年5、6月 8500元 3410元 300元 4790元83年7月 4660元 2720元 300元 1640元83年8月 4840元 1470元 300元 3070元83年9月 3980元 1555元 300元 2125元83年10月 4160元 1365元 300元 2495元83年11月 3650元 1225元 300元 2125元83年12月 3830元 1285元 300元 2245元84年1月 4010元 720元 300元 2990元84年2月 3830元 1155元 300元 2375元84年3月 3710元 860元 300元 2550元84年4月 3950元 1540元 300元 2110元83年5月 4820元 1050元 300元 3470元84年6月 4760元 2175元 300元 2285元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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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