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原上訴字,104年度,15號
TCHM,104,原上訴,15,201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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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標得承包。林永豊得標本案營建工程標後3、4日(約於97 年11月中旬某日),與唐郁芳先後2次相約於高雄市九如路之 「王牌咖啡廳」見面,並分別交付50萬元、20萬元(共計70 萬元)之工程回扣予唐郁芳收受,林永豊2次交付本案工程回 扣予唐郁芳收受時,均向唐郁芳表明係其標得本件工程之回 扣。唐郁芳收到第1筆工程回扣50萬元現金返家後曾告知崁 頂鄉長鄭志成此事,惟鄭志成並未表示任何意見,默許並共 同與唐郁芳收受本件全部工程回扣70萬元。
㈡臺東縣大武鄉公用工程部分:
己○○於96底或97年初前往臺東縣大武鄉時,臺東縣大武鄉 長乙○○向其請求協助大武鄉公所向觀光局爭取「臺東縣大 武鄉台九線濱海景觀改善工程案」補助款事宜,己○○當場 表示同意並指示本件經費補助事宜全權交由壬○○處理。己 ○○、壬○○為牟取不法利益,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 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由己○○所授權之壬○○指派鈞達 公司丙○○(自巳○○97年2月20日入監服刑後接手)處理, 並由丙○○於97年初,替大武鄉公所撰寫申請「臺東縣大武 鄉台九線濱海景觀改善工程案」補助款計畫書,再以立法委 員己○○國會辦公室之名義,函請觀光局同意補助本件工程 補助經費。於97年3月間,立法委員己○○國會辦公室並函 請觀光局於97年3月20日至臺東縣大武鄉辦理會勘。97年4月 28日觀光局以正本函復大武鄉公所、副本通知立法委員己○ ○國會辦公室表示「本案請就植栽美化、棧道平台、停車場 及必要之照明等項目辦理,工程總預算修改為1300萬元額度 內」;97年5月19日立法委員己○○國會辦公室並以簡便行 文予觀光局請求協助辦理本件工程補助事宜。而大武鄉長乙 ○○為爭取本件地方建設經費,自97年4月間起至8月間止(4 月17日至4月18日、5月12日至5月14日、5月18日至5月20日 、6月11日至6月13日、8月24日至8月26日)多次由建設課兼 財政課長亥○○、臺東縣議員蔡義勇等人,陪同北上至立法 委員己○○國會辦公室,拜會立法委員己○○及其助理壬○ ○,洽請其等協助爭取本件工程補助款全額補助事宜。其中 於97年5月12日壬○○及丙○○在臺北市某港式飲茶餐廳與 乙○○、臺東縣議員蔡義勇等人聚餐,壬○○要求在工程案 補助款經觀光局核定補助後,即由壬○○指定之設計、監造 廠商丙○○配合標得本件工程之設計、監造標,以利其等以 綁標方式,向內定之營建工程得標廠商收取工程回扣;約於 97年6月11日至13日間某日(觀光局同意補助本件工程預算前 ),己○○在其國會研究室向乙○○、蔡義勇等人表示將全 力協助爭取本件工程補助款,並當場指示壬○○配合辦理等



語,壬○○並在己○○、助理莊林素貞、乙○○及蔡義勇等 人面前表示,待本案工程補助款經觀光局同意核定補助下來 後,需由丙○○配合得到設計、監造標,再共同向配合之營 造商拿取補助款25%的工程回扣,其中15%工程回扣,由立法 委員己○○及壬○○等人朋分,其餘10%工程回扣則分配予 大武鄉長乙○○收受,己○○聽聞後,默示同意而未做任何 反對之回應,並繼續與鄰座之蔡義勇及乙○○閒聊。壬○○ 於97年8月24日至26日某日,在其位於立法委員己○○青島 東路外館辦公室內,向乙○○、亥○○等人表示,大武鄉公 所發包「臺東縣大武鄉台九線濱海景觀改善工程案」,必須 由丙○○配合得標設計監造案,而內定營造商必須支付補助 款(1300萬元)之25%即325萬元之工程回扣予壬○○和立法委 員己○○,再由壬○○將補助款10%之工程回扣130萬元分配 予乙○○,另外補助款15%之工程回扣195萬元,則由壬○○ 和立法委員己○○朋分等語。惟此3次雖均遭乙○○當場拒 絕,壬○○、己○○、丙○○等人仍繼續進行本件收取工程 回扣事宜。乙○○回到大武鄉公所後,向其秘書吳舜安表示 本件工程立法委員這邊要工程回扣25%等語,吳舜安了解立 法委員己○○、壬○○等人欲收取工程回扣之用意後,考量 須透過己○○立法委員之協助,方有助於大武鄉公所爭取到 建設經費,遂與己○○、壬○○、丙○○共同基於經辦公用 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等之犯意聯絡,共同著手內定廠商以分 配收取工程回扣等事宜。於97年8月底,大武鄉公所順利獲 得觀光局核撥本件「臺東縣大武鄉台九線濱海景觀改善工程 案」工程補助款1300萬元;97年9月10日大武鄉公所即辦理 本件「臺東縣大武鄉台九線濱海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 案」開標作業,丙○○以詠岑公司名義參與投標,順利獲得 最高分,而取得優先議價權,最後以接近底價(97萬5千元) 之決標金額91萬元得標承包。丙○○於標得本案設計、監造 標後,原計畫安排廠商林永豊配合得標本案營建工程標並負 責支付工程回扣,惟林永豊以施工地點偏遠為由,予以婉拒 。壬○○遂指示丙○○洽請大武鄉公所秘書吳舜安,由其請 不知情之鄉長乙○○介紹合適之營造商即臺華公司之股東戌 ○○(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由秘書吳舜安提供 戌○○之聯絡方式予丙○○。97年10、11月間某日,丙○○ 經壬○○同意後,偕同不知情之員工鍾琦芳及具有幫助收取 工程回扣、違法限制圖利等犯意之黃國良等人前往臺東縣大 武鄉火車站與戌○○見面,當面提供本案其所設計、規劃之 工程預算書圖予戌○○參考、評估,並說明內定標得本案營 建工程標,應支付工程補助款1300萬元之25%工程回扣予立



法委員己○○、壬○○、鄉長乙○○等人,戌○○聞悉後未 立即決定是否配合投標。數日後戌○○向吳舜安表示,欲查 看大武鄉公所核定之工程預算書圖後,再行決定是否配合參 標等語,吳舜安即向不知情之建設課承辦人酉○○○○○要 求將本件工程預算書圖帶至鄉長室,並通知戌○○抵達鄉公 所後,一同進入鄉長室,由吳舜安拿取在乙○○桌上之工程 預算書圖供戌○○在鄉長辦公室沙發區閱覽,戌○○評估後 ,認有利可圖,遂同意配合標得本案,並以吳舜安及丙○○ 等人所提供之工程預算書圖及單價資料,作為投標價格之決 定而參與投標。黃國良為爭取擔任本案綁標材料供應商,除 表示願意協助丙○○、壬○○等人向營造商戌○○兜售綁標 材料並幫助收取工程回扣外,另同意事先替得標廠商墊付40 萬元工程回扣予壬○○收受,並約定俟營造商支付工程回扣 款後,再從中抵扣。壬○○遂透過丙○○,先收取黃國良先 行支付的40萬元現金後,同意黃國良擔任本案綁標材料供應 商。己○○、壬○○、丙○○為達收取工程回扣之目的、黃 國良則基於幫助收取回扣之目的,而基於對工程為材料、規 格之違反法令限制及審查而取得利益之犯意聯絡,對於本案 工程預算書圖設計階段進行綁標,由丙○○、黃國良負責規 劃、設計本件工程材料、規格綁標事宜,而該設計、預算書 ,經大武鄉公所審查、核定通過,並憑以辦理本件工程營建 標之招標作業。97年12月1日大武鄉公所辦理本件「臺東縣 大武鄉台九線濱海景觀改善工程」開標作業,戌○○順利以 「臺華公司」名義、決標金額1100萬元得標承包。而本案營 建工程標確定由臺華公司得標承包後,壬○○即不斷催促丙 ○○出面向戌○○收取工程回扣,丙○○遂依壬○○之指示 向戌○○索討工程回扣,戌○○以本案實際得標金額1100萬 元與原約定補助款1300萬元之金額相距甚多,且利潤有限為 由,僅同意支付決標價15%的工程回扣即160萬元予壬○○及 立委己○○等人,另表示將自行支付決標價10%之工程回扣( 110萬元)予大武鄉長乙○○。97年12月中、下旬間丙○○為 依壬○○指示向戌○○索討本案工程回扣,多次偕同亦具有 收取工程回扣犯意之壬○○友人王源仁等人,與戌○○相約 見面,經丙○○、王源仁戌○○等人多次協議後,戌○○ 勉強同意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工程回扣共160萬元予壬○○ 及立法委員己○○等人朋分,惟戌○○要求需以支付材料價 金之名義支付工程回扣予材料商,以掩飾戌○○交付工程回 扣之事實,黃國良考量為擔任本工程之材料商獲利,且前已 代墊40萬元工程回扣予壬○○,為達幫助收取工程回扣之目 的,及丙○○、王源仁為達共同收取工程回扣之目的,而基



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聯絡,同意配合開立97年12月24日 號碼為CU00000000號之不實統一發票予戌○○,而臺華公司 則開立1張80萬元支票交付予黃國良(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中 分行第00000000號帳戶、支票號碼AT0000000號、發票日為 97年12月23日、受款人育泉公司)。黃國良隨即交付予王源 仁,由王源仁給壬○○過目後,再轉交由黃國良兌現該80萬 元支票,黃國良除將先前代墊之40萬元抵扣預付予壬○○之 工程回扣外,另提領40萬元現金交付丙○○,再由丙○○持 該筆40萬元現金,前往壬○○所承租位於臺北市○○○路0 號6樓之8辦公室,將40萬元之工程回扣交付予壬○○收受。 壬○○收受後,將上開工程回扣暫留其身邊,俟己○○通知 後,再將所收受之工程回扣,花用在支應己○○各服務處及 辦公室費用、己○○個人零用金、應酬飲宴、競選立法委員 之活動經費及子女生活費等開銷上,餘則自行花用。其後數 日,壬○○復要求丙○○向戌○○拿取80萬元之工程回扣尾 款,丙○○遂再度偕同王源仁共同至大武鄉公所找吳舜安協 助,吳舜安即陪同丙○○、王源仁戌○○之住處,協商交 付工程回扣尾款等事,惟戌○○表示利潤有限而遲未支付。 98年4月間戌○○要求吳舜安擔任其支付工程回扣予立法委 員己○○之代表壬○○收執之見證人,經其同意後,遂將80 萬元之工程回扣交付予吳舜安,由吳舜安利用其於98年4月 30日至5月1日前往屏東縣來義鄉辦理「98年度排灣族、魯凱 族全國運動大會及臺灣電力公司核三廠建設活動」之機會, 至屏東縣來義鄉某壘球場與王源仁見面,並由吳舜安親自將 80萬元工程回扣交予王源仁收執。王源仁吳舜安處拿取該 筆80萬元工程回扣尾款後,即返回壬○○位於臺北市青島東 路之辦公室,並將該筆80萬元工程回扣全數交予壬○○本人 收執。壬○○收受後,將上開工程回扣暫留其身邊,俟己○ ○通知後,再將所收受之工程回扣,花用在支應己○○各服 務處及辦公室費用、己○○個人零用金、應酬飲宴、競選立 法委員之活動經費及子女生活費等開銷上,餘則自行花用( 吳舜安王源仁、黃國良、丙○○部分均經原審判決免刑確 定,壬○○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 ㈢花蓮縣花蓮市3件公用工程部分:
緣壬○○與甲○○於92年8月間,共同合資成立公司承攬各 縣市政府發包之原住民勞務工作,壬○○並於93、94年間, 透過甲○○認識巳○○,而邀請巳○○合夥,彼此間開始熟 識。94、95年間壬○○告知甲○○、巳○○可透過己○○之 立法委員身分,向中央各機關爭取補助預算,以供鄉鎮市公 所發包公共工程案件,再由甲○○、巳○○配合得標該等工



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案,但必須支付工程回扣予立法委員 己○○、壬○○等人,甲○○、巳○○等人表示同意,並經 壬○○同意,對外以立法委員己○○之國會助理稱呼,而開 啟渠等合作關係。95年間立法委員己○○、壬○○與花蓮縣 花蓮市長申○○、秘書戊○○、工務課長天○○、甲○○及 巳○○等人為牟取不法利益,欲利用花蓮市公所發包公用工 程之機會,從中收取工程回扣,約定由己○○、壬○○以立 法委員己○○身分協助花蓮市公所向體委會、環保署及觀光 局爭取工程補助款,並以立法委員己○○國會辦公室之名義 函請上開中央機關辦理會勘事宜,督促、關切該等工程案之 預算補助核撥審查進度;俟預算補助機關審查通過,確定核 撥工程補助款至花蓮市公所後,再由花蓮市長申○○、工務 課長天○○、秘書戊○○等人依照與壬○○之謀議內容,由 內定之配合設計、監造廠商甲○○、巳○○及丙○○等人, 順利標得各該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標;至於後續辦理之 營建工程標,則另由甲○○、巳○○等設計、監造廠商安排 營造廠商子○○、戴德賢等人配合標得營造標,而甲○○、 巳○○、子○○、戴德賢等廠商,則需支付工程回扣予立法 委員己○○之助理壬○○、申○○之代表天○○或戊○○等 人,而壬○○收受後,將上開工程回扣暫留其身邊,俟己○ ○通知後,再將所收受之工程回扣,花用在支應己○○各服 務處及辦公室費用、己○○個人零用金、應酬飲宴、競選立 法委員之活動經費及子女生活費等開銷上;或透過不知情之 助理莊林素貞將工程回扣轉交予立法委員己○○,而天○○ 收得工程回扣後交付與戊○○收執、戊○○親自收取或自天 ○○轉交取得之工程回扣後則再轉交予申○○收受朋分。茲 將渠等相關不法行為,及各別工程案件共同參與者、行為態 樣等,分述如下:
1.花蓮市美港段垃圾場綠化工程案:
己○○、壬○○、甲○○與申○○、天○○、戊○○於95年 4月間,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 約定由甲○○負責撰寫補助計畫書,再由壬○○以立法委員 己○○國會辦公室之名義,協助花蓮市公所向環保署爭取「 花蓮市美港段垃圾場綠化工程案」之補助款,俟經費核撥至 花蓮市公所後,再由負責協助花蓮市公所撰寫申請補助款計 畫書之甲○○配合標得本案之設計、監造標。而己○○、壬 ○○、甲○○為確保將來配合得標之營造商,具有支付工程 回扣之能力及空間,俟所安排之甲○○順利標得本案之設計 、監造標,而達渠等共同收取回扣之目的,乃共同基於對工 程為材料、規格之違反法令限制及審查而取得利益之犯意聯



絡,由甲○○對於本案工程預算、設計書圖進行綁標,即利 用「黃蓮木」等特殊樹種綁標,使願意配合支付工程回扣之 內定營造廠商得標,再共同協議交付工程回扣事宜,亦即約 定支付決標金額之20%工程回扣予己○○、壬○○等人,另 支付決標金額之10%之工程回扣予花蓮市長申○○或其所指 定之人即天○○或戊○○。95年4月27日立法委員己○○國 會辦公室發函並檢附「花蓮縣花蓮市垃圾場復育綠化」之計 畫書予環保署,請環保署協助辦理本件工程之會勘及補助經 費事宜;95年8月16日環保署派員至花蓮市辦理會勘,由花 蓮市長申○○主持,邀請專家學者、花蓮市公所工務課長天 ○○、工務課承辦人癸○○及立法委員己○○國會辦公室之 代表甲○○出席會勘。嗣於96年1月15日本件工程經環保署 同意補助工程經費計221萬2千元;96年5月16日花蓮市公所 辦理「花蓮市美港段垃圾場綠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開 標作業,於開標前,甲○○即向工務課長天○○表示,其將 以原住民廠商名義參與投標,嗣甲○○所使用之「創見公司 」順利以底價13萬5千元標得承作。96年7月24日花蓮市公所 辦理「花蓮市美港段垃圾場綠化工程案」之營建標開標作業 前,甲○○即向廠商子○○表示,其係立法委員己○○之國 會助理,已透過立法委員己○○名義,替花蓮市公所爭取本 件工程補助款,且設計、監造標部分,已由甲○○標得,甲 ○○會提供設計、預算圖說予子○○,且會以綁標之方式, 使子○○獲取最大之利潤,希望子○○能夠配合承包本工程 之營建工程,惟需支付決標金額之3成工程回扣用以支付予 立法委員己○○及花蓮市長申○○等人,其中決標金額20% 的工程回扣係支付予立法委員己○○方面人員、10%支付予 花蓮市長申○○等人,另額外需支付5%予甲○○等,子○○ 考量甲○○先前積欠其借款,尚未返還,而可藉標得本工程 獲利,而同意為本工程之營造商,並支付工程回扣予立法委 員己○○、壬○○、花蓮市長申○○等人。子○○為順利標 得本工程之建造標案,但因無符合得以參與投標之公司牌照 ,遂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向無意標得本工程案之 辰○○借用其所經營之堡聖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並取得堡聖 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大小章等證件資料後,自行決 定之標單價格,而辰○○雖無參與本件投標之意願,但因子 ○○係其友人而予以同意,並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 加投標之犯意,同意將堡聖公司之名義借用予子○○參標本 件工程之營造案,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 本件採購招標案之正確性(子○○、辰○○違反政府採購法 部分,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96年8月2



日子○○因事前取得甲○○提供經花蓮市公所核定之工程預 算書圖等資料參考,順利借用堡聖公司名義,以200萬元(底 價201萬元)標得承包本案營建工程標。子○○標得本案營建 工程標數日後(開工前),為支付先前約定之35%工程回扣(含 立法委員20%、花蓮市長10%、甲○○之5%,70萬元),在其 位於花蓮縣花蓮市之辦公室內,共分2次親自交付50萬元現 金予甲○○本人收執,加上甲○○先前積欠子○○之借款金 額20萬元,合計支付工程回扣共70萬元。甲○○收到子○○ 所交付之工程回扣後,於96年8月間某日,從中拿取10萬元 自用,另持40萬元現金至壬○○所承租位於臺北市青島東路 之辦公室內,交付與壬○○收受。而壬○○收受後,將上開 工程回扣暫留其身邊,俟己○○通知後,再將所收受之工程 回扣,花用在支應己○○各服務處及辦公室費用、己○○個 人零用金、應酬飲宴、立法委員選舉活動經費及其子女生活 費用等開銷上,餘則自行花用。隔數日,甲○○復持子○○ 所交付之20萬元工程回扣至花蓮市公所與工務課長天○○見 面,當面向天○○表示欲交付「花蓮市美港段垃圾場綠化工 程案」之工程回扣予市長申○○,天○○見戊○○步出市長 室,遂要求甲○○直接將該筆工程回扣直接交予戊○○收受 ,甲○○聞言隨即向戊○○表示欲支付本案之工程回扣,經 戊○○示意後,甲○○即與戊○○共同至花蓮市公所1樓後 門吸菸區,甲○○當場交付20萬元之工程回扣予戊○○收受 ,並告知戊○○該筆工程回扣為「花蓮市美港段垃圾場綠化 工程案」應予市長申○○之工程回扣,由戊○○轉予市長申 ○○朋分(天○○、甲○○此部分經原審判決免刑確定)。 2.火車站前觀光遊憩中山公園規劃設計委託案: 己○○、壬○○與申○○、天○○、戊○○於95年底,共同 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約定由甲○○ 負責撰寫「火車站前觀光遊憩中山公園規劃設計委託案」之 補助計畫書向觀光局申請經費補助,壬○○則以立法委員己 ○○國會辦公室之名義函請觀光局同意補助「火車站前觀光 遊憩中山公園規劃設計委託案」工程補助經費,俟經費核撥 後,再由花蓮市長申○○、工務課長天○○依照謀議內容, 由甲○○標得本案之設計、監造標,並由甲○○負責支付工 程回扣予己○○、壬○○及花蓮市長申○○等人。96年3月 間甲○○依上開約定協助花蓮市公所撰寫「火車站前觀光遊 憩中山公園規劃設計」申請補助款計畫書,壬○○並以立法 委員己○○國會辦公室之名義函請觀光局同意補助。嗣於96 年4月9日觀光局函復立法委員己○○國會辦公室表示原則同 意補助500萬元辦理「火車站前觀光遊憩中山公園規劃設計



」等2案,己○○並於96年4月16日在該觀光局所函復之公文 上批示「請壬○○辦理」等文字。其後壬○○因故與甲○○ 失和,己○○、壬○○為繼續與花蓮市長申○○等人利用本 件工程案牟取工程回扣,遂由壬○○洽請巳○○配合得標本 件工程,巳○○為拓展在花蓮市公所承攬其他工程案件之機 會,遂表同意,並由巳○○負責支付本件「火車站前觀光遊 憩中山公園規劃設計委託案」補助款之50%工程回扣予立法 委員己○○、壬○○及市長申○○等人朋分。壬○○為讓花 蓮市公所知悉本件規劃、設計工程,改由巳○○承作,遂介 紹巳○○與天○○認識,表示以後巳○○即代表壬○○,且 巳○○為立法委員己○○之國會助理,相關工程配合得標及 支付工程回扣均由巳○○處理。96年7月30日觀光局發函同 意花蓮市公所免提列配合款,並以其中100萬元補助辦理「 火車站前觀光遊憩中山公園規劃設計招標案」,花蓮市公所 收到該文後,即傳真予巳○○收受,以表明本案之補助款業 經觀光局同意補助。花蓮市公所辦理「火車站前觀光遊憩中 山公園規劃設計委託案」開標作業前,巳○○告知天○○將 自行安排廠商投標並於順利得標本案後支付10萬元工程回扣 予市長申○○,經天○○轉知申○○同意後,巳○○復告知 將以鈞達公司之名義參標。96年10月22日花蓮市公所公告本 案第1次開標作業,因投標廠商不足三家宣布流標;96年10 月26日花蓮市公所辦理本案第2次開標作業,僅鈞達公司1家 廠商參標,並順利獲評最高分取得優先議價權,以決標金額 88萬元(底價90萬元)標得承攬。巳○○於96年10月26日得標 後數日,即自公司資金中拿取45萬元現金北上至壬○○所承 租位於臺北市○○○路0號6樓之8辦公處所見面,當場交付 35萬元現金工程回扣予壬○○收受,並向壬○○說明,本案 扣除稅金5萬元以及應支付予花蓮市長申○○之工程回扣10 萬元後,僅能支付35萬元工程回扣予壬○○,壬○○收下該 筆35萬元後,將上開工程回扣暫留其身邊,俟己○○通知後 ,再將所收受之工程回扣,花用在支應己○○各服務處及辦 公室費用、己○○個人零用金、應酬飲宴、立法委員選舉活 動經費及子女生活費等開銷上,餘則自行花用。另巳○○約 於96年11間某日親持應給花蓮市長申○○之10萬元工程回扣 至花蓮市公所秘書室旁的會客室與天○○見面,並向天○○ 表示欲交付該筆10萬元工程回扣,惟天○○指示巳○○,直 接將本件「火車站前觀光遊憩中山公園規劃設計委託案」之 工程回扣10萬元,交付予戊○○收受即可,故巳○○依天○ ○指示將10萬元工程回扣現金交給戊○○,並告知以「這是 立委己○○指示交付之工程回扣,感謝讓我順利得標」等語



,戊○○收下後立即離開,而與申○○朋分該筆工程回扣( 天○○此部分經原審判決免刑確定,巳○○此部分經原審判 決無罪確定)。
⒊花蓮縣花蓮市沙灘排球場、籃球場興建計畫: 己○○、壬○○、巳○○與申○○、天○○、戊○○於95年 10月間,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 約定由巳○○負責撰寫補助計畫書,向體委會申請「花蓮縣 花蓮市沙灘排球場興建工程」、「花蓮縣花蓮市籃球場興建 工程」經費補助;另由壬○○以立法委員己○○國會辦公室 之名義,函請體委會同意補助「花蓮縣花蓮市沙灘排球場興 建工程」、「花蓮縣花蓮市籃球場興建工程」2案之工程經 費補助,俟本2案均獲體委會同意補助後,約定由配合營造 廠商戴德賢標得該2案,且由戴德賢負責支付該2案補助款90 %之15%工程回扣予立法委員己○○、壬○○等人朋分,另支 付本案決標價10%之工程回扣予市長申○○收受。96年7月11 日體委會發函同意補助本件「花蓮縣花蓮市沙灘排球場興建 計畫」經費90萬元、「花蓮縣花蓮市籃球場興建計畫」經費 80萬元後,96年10月初巳○○遂代表立法委員己○○、壬○ ○等人與花蓮市工務課長天○○洽商本件2工程由戴德賢配 合標得營造標之相關細節,巳○○並向天○○表示,廠商戴 德賢將借用世助公司名義投標。戴德賢為順利標得本件2工 程之營造標,向張火木借用世助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戴德 賢、張火木此部分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均經原審判處有期 徒刑3月確定)。96年10月16日花蓮市公所分別辦理本件「花 蓮縣花蓮市沙灘排球場興建工程」、「花蓮縣花蓮市籃球場 興建工程」2案之第1次開標作業,因參標廠商家數不足3家 而流標;嗣花蓮市公所並分別於96年10月23日、10月22日辦 理前開2工程案之第2次開標作業,因僅有戴德賢以世助公司 1家廠商參標而順利取得優先議價權,並均於96年10月26日 議價後由戴德賢以世助公司名義,分別以95萬元標得「花蓮 縣花蓮市沙灘排球場興建工程」、85萬元標得「花蓮縣花蓮 市籃球場興建計畫」。96年10月26日中午戴德賢獨自前往花 蓮市區之彰化銀行,自其父戴瑞芳帳戶(存款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內,領取現金62萬4千元,隨即搭乘巳○○所 駕駛之自用小客車,於車內交付27萬元予巳○○收受,戴德 賢並告知其中17萬元係用來支付予花蓮市長申○○有關「花 蓮縣花蓮市籃球場興建工程」與「花蓮縣花蓮市沙灘排球場 興建工程」等2案之工程回扣(即此2案補助金額分別為90萬 元、80萬元,約1成之工程回扣),委託巳○○代為轉交予花 蓮市長申○○;至於另外10萬元則係戴德賢給予巳○○之設



計規劃費用。巳○○收取戴德賢欲交付予市長申○○之17萬 元工程回扣後,隨即與天○○相約在花蓮市北濱公園附近見 面,巳○○立即轉交本件二工程之17萬元工程回扣現金予天 ○○收受,並告知該筆17萬元工程回扣係當日戴德賢得標「 花蓮縣花蓮市籃球場興建工程」及「花蓮縣花蓮市沙灘排球 場興建工程」等2案之工程回扣,委由天○○轉交予市長申 ○○等人朋分,天○○收下後,隨即返回花蓮市公所之停車 場轉交予戊○○,再由戊○○轉交申○○收受朋分。戴德賢 於標得本件「花蓮縣花蓮市籃球場興建工程」及「花蓮縣花 蓮市沙灘排球場興建工程」等2案後,因壬○○多次親自致 電或透過巳○○催促戴德賢交付該2案之工程回扣,戴德賢 遂於96年10月31日下午17時許,搭乘高鐵北上至壬○○所承 租位於臺北市○○○路0號6樓之8辦公室內,親自交付前述2 案工程之工程回扣24萬元現金予壬○○本人收受,而壬○○ 收受後,將上開工程回扣暫留其身邊,俟己○○通知後,再 將所收受之工程回扣,花用在支應己○○各服務處及辦公室 費用、己○○個人零用金、應酬飲宴、立法委員選舉活動經 費及子女生活費等開銷上,餘則自行花用(天○○、巳○○ 此部分經原審判決免刑確定)。
屏東縣南州鄉公用工程部分:
己○○於96年5、6月間,與其授權之壬○○、巳○○等人, 共同基於利用屏東縣南州鄉公所發包工程案綁標獲利之犯意 聯絡,約定由巳○○協助南州鄉公所撰寫申請補助計畫書, 96年6月13日,經己○○之同意,壬○○以己○○立法委員 國會辦公室名義函請體委會同意補助「屏東縣南州鄉全鄉公 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工程經費,計畫俟體委會同意 補助後,再由南州鄉民代表會主席江素娥協助推動南州鄉公 所辦理發包作業,並安排內定廠商巳○○配合得標本案設計 監造標;而願意支付本案工程補助款15%代價之廠商戴德賢 ,則配合得標本案營建工程標。己○○與其授權之壬○○等 人,為確保內定營造商戴德賢得以接近底價之決標金額承包 ,並預留遭其他廠商低價搶標時,同樣可自綁標材料中收取 佣金予壬○○、立法委員己○○及巳○○等人,由己○○授 權壬○○和巳○○討論綁標內容爭取支付工程佣金之空間, 決定以「景觀高燈」、「太陽能30X30地磚燈」等景觀照明 設備及欣隆公司吳東益生產之「立面格子爬網」體健設施進 行綁標,刻意於工程預算書中提高該等材料單價;案經體委 會派員會勘、審查,於96年8月10日同意補助本案工程款500 萬元,壬○○即要求戴德賢立即交付本案約定之佣金,96年 8月間戴德賢和巳○○等人與壬○○見面親自交付66萬8千元



之現金予其收受;而壬○○收受後,將上開現金暫留其身邊 ,俟己○○通知後,再將所收受現金花用在支應己○○各服 務處及辦公室費用、己○○個人零用金、應酬飲宴、立法委 員選舉活動經費及子女生活費等開銷上,餘則自行花用。96 年9月17日南州鄉公所辦理「南州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 計畫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開標作業,本案參考最有利標精 神並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計畫書」之方式招標,由於本案 經費係立法委員己○○協助爭取,本案最後僅巳○○之「鈞 達公司」1家廠商參標,順利通過南州鄉公所人員組成之評 選會議審查,以決標金額39萬元得標承攬,巳○○遂依約於 正式工程預算書圖中,配合營造商戴德賢與亦具有綁標獲取 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材料商吳東益等人,針對景觀照明設備 及體健設施等工程項目進行綁標,經南州鄉公所審查核定後 憑辦發包作業。96年11月13日南州鄉公所發包之「南州鄉全 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開標結果,順利由戴德賢 以世助公司名義,以接近底價(505萬元)之決標金額495萬元 得標承包(壬○○、巳○○此部分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 ,現由本院以106年度重上更ㄧ字第4號審判中)。三、花蓮縣花蓮市公所「95年度既有市區道路景觀與人行環境改 善計畫工程」部分:
95年6、7月間花蓮市公所辦理「95年度既有市區道路景觀與 人行環境改善計畫工程」開標作業前,市長申○○與秘書戊 ○○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由 戊○○出面洽詢振豐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卯○○(另經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會計陳淑芬等人,是否有意願配合 得標本件工程,並表示若有意願配合,可設法讓振豐土木包 工業標得本案,惟需支付工程回扣等語,卯○○遂向戊○○ 表示,需估算本件各工程項目及材料價格,才可決定是否有 利潤支付決標價10%的工程回扣並配合參標等語;隔數日, 戊○○再度與卯○○見面,卯○○表示經其精算本案並無支 付決標價10%工程回扣之利潤空間,但若得以其自行計算之 428萬元標單金額順利得標,其願意支付工程回扣予市長申 ○○,不過工程回扣金額無法依慣例付足決標價10%約40餘 萬元等語,戊○○聞悉後表示同意。95年8月1日花蓮市公所 辦理本件「95年度既有市區道路景觀與人行環境改善計畫工 程」之開標作業,卯○○以其自行計算之428萬元標單價格 參與投標,並順利以決標價428萬元(底價431萬元)標得承攬 。卯○○標得前述工程案後數日,戊○○前往振豐土木包工 業之辦公室,向卯○○表示欲收取約定之工程回扣,卯○○ 雖以本案工程施工難度高為由拖延些許時日,嗣仍指示會計



陳淑芬,於95年8月18日自振豐土木包工業設立於花蓮市農 會之存款帳戶中提領一筆30萬元現金,卯○○並從中勻支20 萬元現金,作為支付予花蓮市長申○○、戊○○等人之工程 回扣,並利用數日後戊○○再度前往振豐土木包工業辦公室 之機會,交付裝有20萬元工程回扣之信封袋予戊○○收受, 再由戊○○負責轉交予申○○朋分花用。
四、丙○○為順利標得彰化縣二水鄉公所於97年9月間所辦理之 「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工程」設計、監造案,基於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向無意標得本次採購案之鄒宗顯 商借任盈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並取得任盈公司之營利事業 登記證、公司大小章等證件資料後,自行決定之標單價格。 嗣於97年9月26日,二水鄉公所辦理「多功能運動公園興建 運動設施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開標作業,97年10月8日, 任盈公司通過二水鄉公所內部人員組成之評選會議審查,以 高分取得優先議價權,以59萬9055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本件採購招標案之正確性(鄒宗顯 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五、丙○○為順利標得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於96年11月5日所辦理 之「溪州溪支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設計監造 工作」工程,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向無意標得本 次採購案之丑○○借用禾森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並取得禾 森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大小章等證件資料後,自行 決定之標單價格,而丑○○雖無參與本件投標之意願,但因 同業關係,而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之犯意, 同意將禾森公司之名義借用予丙○○參標上開案件之投標, 嗣本件工程經開標後,由禾森公司以6萬元得標,使開標發 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本件採購招標案之正確性。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ㄧ、被告之自白:
本案關於被告壬○○自白部分,經原審另案勘驗結果(見訴 字第1867號卷三第299頁背面、卷五第84至102頁)及原審勘 驗結果(見原審卷七第162至165頁),被告壬○○調查程序中 固有卷附勘驗筆錄所示之對話無誤,然調查人員就所涉罪名 、刑度等言論,係就被告壬○○因本案件所面對之可能刑事 責任加以提醒而已,並無何不當之情形甚明,且對話過程中 調查員係就廠商陳述與被告壬○○證述內容不相符合部分,



再對被告壬○○再加以詢問、查明,而因被告壬○○所涉犯 罪事實甚多且雜,調查員於先行整理其他共同正犯之陳述, 即結合所得情資,預先擬具題組詢問或提示於被告壬○○回 答,自屬法定取證規範上可容許之偵訊技巧。且查,壬○○ 本件詢問過程中並未見調查人員有何明顯威脅利誘之情形, 況以被告壬○○之學、經歷,係有相當智識及社會經驗之成 年人,當能瞭解知悉調查人員依法並無決定被告是否有罪、 是否羈押、甚至如受有罪判決所處刑度之決定權,尚難以此 即謂其有受到調查人員不當威脅、利誘等不正方法而影響其 自白之任意性。且按刑事訴訟法禁止對被告施予強暴、脅迫 、利誘、詐欺等手段,其目的在於上揭手段容易造成被告之 陳述因其意志不自由而受到扭曲,甚至因此而為不實自白, 有害於被告之基本人權,然此保護被告權利之規定,並非在 禁止刑事偵查人員對詢問對象使用詢問技巧或施予適當之心 理壓力或告知法律要件,藉以突破案情發現真實。以被告壬 ○○通常成年人之智識程度及曾任職消防單位(警正四階離 職)、立法委員國會助理、國會辦公室主任等之社會經歷, 兼以調查、偵訊中,均曾委任辯護人在場,而辯護人依律師 法及律師倫理規範相關規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 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且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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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隆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堡聖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菖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助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