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47號
TCHM,108,上訴,47,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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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寧奶粉要合法報關去大陸,是陳相利的朋友介紹我認識 他,熟了之後才知道他有用漁船做走私,後來才與他有走 私的合作(見偵卷第96頁)。
(問:105 年12月28日09時33分至11時13分,蔡慶龍和你 用微信討論走私貨物起水等相關內容,顯見你顯然知悉蔡 慶龍該次走私,請問你於此次走私中的角色?)這次我負 責幫葉家豪找漁船走私農產品和聯繫大陸走私業者「歐總 」,我也會幫蔡慶龍出主意解決間題,如果走私成功,蔡 慶龍會給我一些顧問費(見偵卷第97頁;偵卷第21頁 背面至第23頁背面、第30至33頁)。
(問:105 年12月28日23時30分,蔡慶龍和你、陳相利葉家豪等人成立微信群組。請問成立群組用意為何?)就 是因為蔡慶龍葉家豪要走私香菇,請我和陳相利在臺中 梧棲港附近幫忙把風,注意附近有無海巡的人員(見偵卷 第98頁;臺中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9492號卷【下稱偵 卷】第77頁)。
(問:105 年12月29日01時,陳相利基地臺位置出現在臺 中市清水區,該段時間你與陳相利聯繁但多未接通,不過 撥打次數頻繁,顯然有急事。請問有何急事?)當天因為 走私的香菇被新竹查緝隊查獲,我跟陳相利當天是幫葉家 豪與蔡慶龍把風,所以當天有很多的電話聯繫(見偵卷 第98頁;偵卷第188頁)。
(問:106 年1 月25日19時30分,蔡金樹打給你討債,10 6 年2 月10日10時15分至11時15分,蔡慶龍北上苗票接駁 葉家豪一同去新竹要找你。106 年2 月10日17時55至59分 ,你質疑蔡慶龍為何和葉家豪一起來找你,通話結束後蔡 慶龍隨即打給葉家豪轉述對話內容。為何葉家豪蔡慶龍 要找你?)我欠蔡慶龍運費的錢,就是105 年12月29日被 新竹查緝隊查獲到香菇那次,我的酒要走私運到大陸去, 那筆運費還沒有給蔡慶龍。那次蔡慶龍的漁船要到緯度北 緯26度的臺中外海接駁走私香菇時,我的酒就隨著蔡慶龍 的漁船出港,交給大陸走私業者歐總,就是因為這件事蔡 慶龍向我要運費,金額4 萬至5 萬元(見偵卷第99頁、 第88頁;偵卷第134頁)。
(問:有無補充陳述?)因為我從小生長在南寮漁港,這 種所謂走私在南寮漁港從以前就司空見慣,如果有朋友拜 託我,我就會介紹走私的朋友給他們認識,又因為父親剛 過世,家裡小孩還小讀中班,我的太太是大陸福建籍的外 藉配偶,家裡面需要我這份經濟收入,所以我如果觸犯到 走私相關刑責,希望檢察官對我從輕發落。而且我才因為



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被緩刑在案,如果再犯則罰會被 撤銷緩刑,希望對我特別考量(見偵卷第100頁)。 ⒉檢察官訊問時:
11月28日伊在蔡慶龍家時,晚上11、12點,陳相利、葉家 豪都在蔡慶龍家,大家講好一個人顧一個地方,我顧停車 場大門口這邊,我在最外面,蔡慶龍帶著一群男的人去起 水,陳相利葉家豪都是進去的(見偵卷第66頁)。 被查獲的是香菇,我是運幾十箱金門高梁跟洋酒到大陸, 用蔡慶龍的船,回程時,載香菇回來;這次買香菇的是葉 家豪的朋友,是他的金主(見偵卷第66頁正背面)。 (問:提示「阿龍」跟「饅頭」於105 年12月26日之微信 對話紀錄)105 年12月26日時,你傳給蔡慶龍說「香菇9 公斤乘333 箱乘200 元=599400 元」,何意?)是蔡慶龍 從大陸載香菇進來的運費,運費都是用公斤算,因為每箱 幾公斤不一定,以上例來說,是每公斤200 元,叫他運的 人要給蔡慶龍;(提示如上所述微信對話紀錄)請看下一 行,為何對話紀錄中有的200 元,有的300 元?)應該是 因為香菇大小而產生運費不同。300 元的應該是比較大顆 的香菇(見偵卷第66頁背面;偵卷第19頁背面至第20 頁)。
(問:你們有無講好什麼時候可以拿到錢?是起水時?還 是進港就有?)成功起水才有,我會跟葉家豪收運費,香 菇錢是葉家豪另外要自己處理,我收到運費後,再分給蔡 慶龍,我也要用匯兌方式到「歐總」那邊,所以說成功才 知道賺多少(見偵卷第67頁)。
陳相利沒扮演什麼角色,他只是把風,大家都是朋友,所 以請他幫忙。如果成功的話,我會拿給幾千元給他,已經 有交情,所以也沒特別先講好(見偵卷第67頁)。 (問:105 年12月27日,蔡慶龍問你能開工嗎?你說應該 可以,不過要把風好,他說我想辦法今天開工,明天可以 給你營業,「歐總」的不要接…何意?)應該就是希望可 以成功起水,把貨從船上拿出來,交給葉家豪,船進港後 ,我們會看狀況,才決定何時把貨拿出來(見偵卷第67 頁;偵卷第20頁背面至第21頁)。
(問:提示105 年12月28日上午9 點49分微信對話紀錄, 「水快滿了,我準備準備,開工…」何意?)因為潮差, 如果潮水漲潮,船跟碼頭間比較沒有高低差,比較好起貨 。我說「載了就跑,一次起20箱就好」因為怕被人家看到 (見偵卷第67頁;偵卷第22頁背面)。 (問:蔡慶龍是不是會習慣在起水時會拍照給你看?)會



,他會把貨載到他家,會拍照給我看(偵卷第67頁)。 (問:12月28日下午3 點,你都還在跟蔡慶龍講話,為何 晚上會去臺中?)那天晚上8 點多,他打電語給我,說看 到一台車上有裝一台很大支的攝影機,他很緊張,就說要 起貨,叫我下來顧,我找陳相利葉家豪蔡慶龍認識, 葉家豪應讓是蔡慶龍叫的(見偵卷第67頁背面)。 (問:2 月10日為何蔡慶龍要帶葉家豪去找你?)還是要 那筆錢。我也不知道為何蔡慶龍要帶葉家豪來,我也很生 氣,那筆錢才4 、5 萬,他們父子的個性就是小鼻子小眼 晴,連1 萬元也會講的好像很大條(見偵卷第68頁)。 (問:這次你說A5可以裝3600公斤,還有10幾箱放不下, 何意?)是大陸那邊給我的資訊,因為蔡慶龍的船放不下 ,大陸的船是我安排的,可以放的下,但去接貨的蔡慶龍 的船放不下,後來大陸把香菇再載回去,他會少賺,所以 跟我反應,我才去跟蔡慶龍說,1 箱大概9 公斤左右,大 陸跟我說只裝了368 箱(見偵卷第68頁背面)。 (問:你說你們合作關係大概是葉家豪那達有金主,會請 你幫忙,你這邊聯絡大陸那邊,安排船隻載運香菇等貨品 到海峽中線,蔡慶龍的船也是開到海峽中線接貨?)對, 我賺大陸那邊的價差(見偵卷第70頁)。
(問:105 年12月28日蔡慶龍發現有異狀,請你們下來幫 忙看?)對。所以我就去搭載陳相利到臺中,葉家豪已經 自己到蔡慶龍家集合,目的是希望可以成功取水,陳相利 是單純把風(見偵卷第70頁)。
⒊並於原審行準備程序時表示:我均承認犯罪。起訴書記載 之過程、內容均無誤。當時我是以0000000000號手機作為 本案聯繫之用,已於查獲時遭扣案。0000000000號之手機 是我在使用的外勞機,現在已經沒有在用,也丟掉了,查 獲當時並未遭扣案。我這次都沒有賺到錢。其他被扣到的 筆記型電腦、我太太的手機,與本案並無關連等語(見原 審卷㈠第125 頁);再於審理中經調查證據完畢訊問犯罪 事實時表示承認起訴之犯罪事實(見原審卷㈡第71頁背面 )。
㈢被告陳相利於本院審理中亦翻異前詞,否認犯罪,辯稱伊並 未與葉家豪梧棲港區把風協助等語(見本院卷第213 頁、 第273 頁、第423 頁)。惟查:被告陳相利於廉政官詢問及 檢察官訊問時,分別為為下列明白之供述:
⒈廉政官詢問時:
(問:扣押物品編號11-4出港走私協議相關規定是為何人 所有?作何用途?)這張是我簽名,是我的,這份是遊戲



規則協議書,我忘記是誰拿給我參考的,因為我本身從事 協助漁貨、油漆、藝品、餅乾等貨品出口,通常都是臺灣 的朋友跟大陸那邊的朋友綽號「歐總」的男子已經聯絡好 之後,請我幫忙運貨品出口;我都是將貨品拿到臺中市梧 棲區蔡慶龍家交給他,請蔡慶龍幫我用漁船出口,至於他 用誰的漁船出口我就不清楚了;貴署提示的這張協讓書, 因為當初擔心有爭議,所以臺灣的貨主才拿這張協議書請 我簽名,確保風險的排除(見偵卷第121頁反面)。 在105 年左右我去大陸認識綽號「歐總」的男子,他有在 從事進口臺灣的業務,有一次「歐總」到臺灣來,他才介 紹蔡慶龍給我認識,之後我才幫「歐總」跟蔡慶龍運輸貨 品,模式就是「歐總」已經跟臺灣的貨運行聯絡好,將貨 運送來我家後,再由我送到蔡慶龍臺中梧棲的家,但有時 候蔡慶龍會去南寮漁港收壞的漁網,因此也會順道來我家 載運貨品,這些貨品再交由蔡慶龍使用漁船運送(見偵卷 第122頁)。
(問:你與蔡慶龍蔡金樹是否有生意往來及金錢借貸關 係?)我們沒有金錢借貸關係,如果我有協助幫忙送貨的 酬勞,都是郭錦龍拿給我的,因郭錦龍會請我將奶粉或酒 等物品送去蔡慶龍家,請蔡慶龍幫忙運送到大陸去,所以 郭錦龍會將工資給我。另外我之前幫「歐總」送過一次貨 的工資,也是由郭錦龍拿給我的(見偵卷第122 頁背面 )。
(問:經本署檢視扣押物品編號11-7陳相利華碩手機內微 信通訊軟體紀錄,有一通話對象綽號「阿龍」,並且於10 5 年12月29日傳送「鴻(益)利號68號」漁船於105 年12 月29日走私香菇遭司法警察查獲之新聞連結,綽號「阿龍 」是何人?傳送該新聞連結給你用意為何?)綽號「阿龍 」是郭錦龍,因為前一天晚上我們有共同去臺中市清水區 ,要去看鴻利(益)號68號下水的情況,後來因為當天鴻 利(益)號68號有被海巡查緝隊查獲,所以我當天就離開 ,他後來才傳這個新聞讓我了解情況(見偵卷第123 頁 ;偵卷第187頁)
(問:提示蔡慶龍扣案手機微信群組,你於105 年12月28 日晚上11時30分加入蔡慶龍成立之微信群組,該群組內有 何人?所為何事?)群組內有我、蔡慶龍郭錦龍跟葉家 豪等4 人,當天我們全都在蔡慶龍家,這個群組成立的目 的就是為了要搬運當天走私的貨品,蔡慶龍跟我表示待會 要我跟他們進港區走走看看,因為蔡慶龍跟我表示他們有 貨品要由船隻進港,但沒有跟我說是什麼貨品,所以才要



我協助進港區幫忙把風,觀看現場是否有警察在查緝(見 偵卷第123頁;偵卷第77頁)。
(問:你協助把風及搬運上開走私貨品,報酬為何?何人 跟你約定報酬?)我的工作是協助把風,一般是3000至50 00元我並沒有跟任何(人)約定報酬,但是本次走私如果 有成功的話,我會跟蔡慶龍收取這個費用(見偵卷第12 3頁正背面)。
(問:當天情況為何?)當天郭錦龍打電話給我要我去蔡 慶龍家,表示或許有東西要協助搬運,所以郭錦龍就開他 的車到我家載我去蔡慶龍家,蔡慶龍家有蔡慶龍蔡金樹郭錦龍葉家豪等人,還有幾個我不認識的人,我們在 蔡慶龍家成立上述的群組後,我們的任務分配是,蔡慶龍 載幾個不知名男子先進港區搬貨,葉家豪就載我及另一名 不知名男子進到港區後,在周圍巡視有無警職人員查緝, 郭錦龍則在最外圍協助巡視;葉家豪載我進港區後就要我 在一個空地下車,我就協助步行巡視看有無警察或海巡人 員在查緝,結果我才步行沒多久就聽到有人大喊,我直覺 就是出事了,所以我就趕快步行離開,在外面等,一直等 到跟我同車的那一名男子遇到我,他就開車載我回新竹的 家(見偵卷第123頁背面)。
(問:你於105 年12月29日1 時基地台出現臺中市清水區 ,該段時間你與0000000000及0000000000等2 線行動電話 有多次聯警,但多未接通,不過撥打次數頻繁,顯然有急 事。請間有何急事?)他應該是擔心我有沒有被抓,但是 當天印象中手機都沒什麼訊就,所以我都沒有接到。我該 天的基地台會出現在清水區是因為我在梧棲幫忙把風,梧 樓位於清水區(見偵卷第123 頁背面;偵卷第188 頁 )。
⒉檢察官訊問時:
(問:你於廉政官前稱,是一個「歐總」介紹蔡慶龍給你 認識,然後你幫「歐總」跟蔡慶龍運輸貨品?)「歐總」 是大陸人,送的貨品有油漆、月餅、酒等,我將這些貨品 載到蔡慶龍家,或蔡慶龍來我家載。我的意思是指寄到我 家的都是要出口,因為我現在沒船,無法運送,但是蔡慶 龍有船,「歐總」用蔡慶龍的船將貨送到大陸,「歐總」 並說給蔡慶龍去安排,時間、地點都是蔡慶龍去安排的( 見偵卷第30頁)。
(問:為何要加入這個聊天室?)105 年12月28日我原本 在新莊,我去那邊找朋友,郭錦龍打電話給我,他告訴我 要我到臺中,之後就到新竹載我,我們一起到臺中蔡慶龍



住處,那天我去蔡慶龍家時,葉家豪也在場,蔡慶龍說要 去船上搬東西,叫我幫忙看一下,所以才開立這個群組。 「搬東西」指的就是搬蔡慶龍走私的貨品(見偵卷第30 頁背面)。
我當時人在遠處看,我與葉家豪以及1 個不認識的年輕人 坐1 台車到梧樓漁港,我先下車,我會先下車的原因是因 為在蔡慶龍家時,蔡慶龍要我下車看接貨地點有無狀況, 所謂狀況就是看有無警察或閒雜人等接近,但我一下車, 差不多2 分鐘,就有人將漁船圍起來,我就趕緊步行離開 (見偵卷第30頁背面至第31頁)。
(問:於蔡慶龍家中是如何談論接貨時如何分工?)我的 部分是先下車並且把風,蔡慶龍要去搬貨,蔡金樹部分我 不知道,郭錦龍是在更外圍,注意有無車進來,葉家豪部 分我不知道(見偵卷第31頁)。
(問:於105 年12月29日在梧樓漁港遭海巡查獲的香菇共 346 箱,蔡慶龍等人涉犯懲治走私條例,而你與蔡慶龍郭錦龍蔡家豪等人共犯上開罪嫌,對於涉犯懲治走私條 例,是否認罪?)我有錯,我誠心認錯,我認罪(見偵卷 第31頁背面)。
⒊並於原審行準備程序時表示,我均承認犯罪。當時使用00 00000000、0000000000號的華碩行動電話作為聯繫使用, 這是雙卡機,當時插了兩張SIM 卡在手機裡面,於查獲時 已遭扣案,另有一個聯絡簿亦遭扣案,但與本案無關。我 這次都沒有拿到錢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25 頁);再於審 理中經調查證據完畢訊問犯罪事實時表示承認起訴之犯罪 事實(見原審卷㈡第71頁背面)。
㈣而被告蔡慶龍就被告郭錦龍陳相利之涉案情節,亦於廉政 官調查中詳為指證如下:
(問:你是否認識郭錦龍?)我認識郭錦龍,他住在新竹縣 南寮漁港附近,我是因為朋友介紹才認識的,我們有合作10 5 年12月的走私案,這個走私是郭錦龍叫我跑的。(問:郭 錦龍請你跑走私的原委,請詳細說明?)郭錦龍大概在105 年12月初用微信聯絡,郭錦龍微信的綽號叫「阿龍」,我們 也有(在)陳相利或我家中討論走私的事情,郭錦龍告訴我 走私的經緯度及時間,因為我們沒有衛星電話,所以105 年 12月25日出船後就在約定的時間和經緯度上等,大陸的漁船 是由郭錦龍來聯繫的,我們出船到那個經緯度後,大陸的漁 船就將要走私的香菇丟到我們船上,因為貨品數量很多,我 們沒空數,也沒辦法馬上確認走私的物品內容,而且實際的 數量只有郭錦龍知道,事後起水時才會確認丟過來的物品內



容及數量。(問:承上,上開105 年12月走私案係如何計酬 ?)該次走私郭錦龍會給我運費30萬元,但因為這次走私後 來有被查緝,所以郭錦龍沒有給我任何金錢。(問:除了郭 錦龍外,還有何人委託105 年12月走私案?)有,還有一個 阿利,全名是陳相利,至於是何人主導何人輔助我不清楚。 (係何人聯繁大陸方進香菇之事宜?)郭錦龍(見偵卷第 45頁背面至第46頁)。
(問:綽號「阿龍」之男子與105 年12月29日被查護之走私 有何關聯?)同我上述,郭錦龍委託我出船105 年12月的走 私案,我們是因為一個玩陣頭的朋友王山訓於105 年年中介 紹認識的,郭錦龍也有船,但因為他走私的比較多名聲不好 ,所以才會請我於105 年12月協助走私(見偵卷第46背面 至第47頁)。
(問:據本署調查發現,你與郭錦龍曾於105 年12月24日聯 繫,你和郭錦龍確認船筏接駁的地點和時間。時間為「四點 」,地點為「經緯度一樣26:00」。這是什麼意思?)日期 是105 年12月26日,應該是之前見面的時候有談過,四點是 交貨的時間為凌晨四點,經緯度一樣26:00,26是指北緯26 度整,00是指海峽中線。所以郭錦龍要我在105 年12月26日 凌晨4 點到北緯26度的海峽中線去等大陸的漁船接駁香菇( 見偵卷第16頁)。
(問:其後,你與郭錦龍復於105 年12月25日聯繫再次確認 船筏接駁的地點和時間,時間改為「四點半」,地點一樣為 「26:00」, 這是什麼意思?)因為與大陸漁船接頭時間改 為105 年12月26日的凌晨4 點半。(問:前開走私的香菇來 源為何?為何是郭錦龍告知你接駁地點?)我不知道大陸那 邊是誰賣的香菇,接頭的大陸漁船船長是誰我也不知道,至 於為何是郭錦龍告知我接駁地點,是因為這個走私案是他委 託我幫他出船的(見偵卷第47頁;偵卷第17頁背面)。 (問:於105 年12月29日遭查獲走私前,你曾與郭錦龍以微 信軟體告知「第二次開工」等語,是以本次走私你起水2 次 ,在起水第2 次時遭新竹機動查緝隊所查獲,那第1 次起水 的香菇流向為何?當時是否由郭錦龍取走?郭錦龍拿走多少 數量的香菇?)同我上述,第一次起水的香菇放在我○○○ 路的家中,郭錦龍沒有取走,後來也由我父親蔡金樹交給新 竹查輯隊(見偵卷第47頁背面;偵卷第15頁)。 ㈤則綜合以上被告郭錦龍陳相利自己之供述,以及共同被告 蔡慶龍之供證,完全可以互相勾稽而無矛盾之處,就犯罪事 實一㈠,被告郭錦龍確係與大陸「歐總」聯繫之人,並委託 被告蔡慶龍走私運送,約定起水成功給付蔡慶龍30萬之酬金



,與大陸漁船碰頭之時間地點,也均是被告郭錦龍提供,而 被告陳相利依證據顯示,雖未能認定其與被告郭錦龍間之主 從關係,但至少在105 年12月28日晚間,是確與其他被告等 加入微信群組,並就該次起水安排任務,陳相利至少是負責 把風監視有無海巡、警察靠近之工作,則被告郭錦龍、陳相 利於本院審理中空口全然翻異前詞,顯不可採信。二、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昌弘蔡慶龍蔡金樹分別於警 、偵、原審訊問、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見偵卷第71至72頁、第79至87頁;偵卷第234 頁背面 至第235 頁、第285 至288 頁、第292 至295 頁、第339 至 340 頁;偵卷第199 至200 頁;偵卷第28至30頁、第16 7 至170 頁、第172 頁、第275 頁背面至第276 頁;偵卷 第15至17頁;偵卷第4 至10頁;偵卷第5 至17頁、第23 至31頁、第74至75頁、第84至88頁、第107 頁、第126 頁、 第143 至145 頁、第235 頁;偵卷第44至60頁;聲羈卷第 28至33頁;原審卷㈠第66至67頁、第160 頁背面;本院卷第 282頁、第419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蔡宗豪、林川淵、 張建國、陳弘國趙進雄李銘偉、證人張冠誠、沈文一、 詹子廣ARISSULIST IONO (阿力)、HOANG VAN DUNG(黃 文勇)、WATO(瓦同)分別於警、偵訊時證述內容均大致相 符(見偵卷第139 至143 頁、第150 至155 頁、第162 至 165 頁、第180 至183 頁、第192 至195 頁、第204 至208 頁、第244 至248 頁;偵卷第305 至306 頁;偵卷第60 至62頁;偵卷第54至56頁、第74至75頁、第86至87頁、第 96至97頁、第110 至111 頁、第114 至115 頁、第140 至14 4 頁、第149 至155 頁、第158 至162 頁、第170 至172 頁 、第194 至195 頁、第216 至217 頁、第221 至224 頁、第 249 至251 頁、第260 至261 頁、第274 至275 頁;偵卷 第28至31頁;偵卷第96至103 頁、第121 至131 頁;偵卷 第229 至237 頁;偵卷第47至51頁、第62至65頁、第17 5 至180 頁、第268 至271 頁;臺中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 9491號卷宗【下稱偵卷】第66至68頁),並有海巡士官長 張冠誠之106 年5 月21日職務報告書(見偵卷第209 頁) 被告陳弘國之行動電話翻拍畫面2 張(即被告簡昌弘個人簡 歷冊及手寫便條紙1 張,見偵卷第172 頁)、同案被告林 川淵之行動電話WeChat擷圖2 張(見偵卷第185 至186 頁 )、同案被告張建國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 第187 頁)、同案被告張建國之行動電話擷圖1 張(見偵卷 第196 頁)、被告簡昌弘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之國道通行紀錄、臺中市區路口通行監視器錄影翻 拍畫面22張(見偵卷第91至98頁)、被告簡昌弘使用之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蔡慶龍使用之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被告張建國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之行動上網IP紀錄(見偵卷第106 至111 頁、第115 至 118 頁、第124 至125 頁)、被告陳弘國持用之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蔡宗豪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被告陳介文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 簡昌弘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雙向通聯紀錄( 見偵卷第112 至114 頁、第119 至123 頁、第126 頁)、 106 年5 月25日偵查報告書暨檢附之通訊監察譯文、門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見偵卷第129 至138 頁 )、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之租賃契約、被告趙進 雄之駕照、身分證影本、行車紀錄高速公路通行紀錄(見偵 卷第160 至165 頁)、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0月 25日總發字第1060002337號函暨檢附車牌號碼0000-00 號、 車牌號碼00- 0000號車牌號碼000-0000號等車輛通行明細( 見偵卷】第1 頁、第5 至30頁)、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 動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31至 40頁、第57至63頁)、同意搜索書(見偵卷第33頁、第59 頁)、扣案香菇照片2 張(見偵卷第41頁)、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漁業署106 年8 月16日漁二字第1061213864號函(見 偵卷第277 至278 頁)、船舶租賃契約(見偵卷第19頁 )、「鴻益利68號」漁船自105 年5 月3日至106年6 月4 日 漁船進出港紀錄查詢(作業船筏)(見偵卷第25至27頁、 第34頁)、經緯度紙條影本1 張(見偵卷第41頁)、漁船 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船載人員)資料(見偵卷第54 至55頁)、蒐證照片共14張(見偵卷第60至66頁)、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6 年6 月8 日農糧生字第1061037353 號函暨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雜糧蔬菜特作協助鑑定小組 」與查緝單位電傳通聯單及鑑定照片2 張(見偵卷第67至 69頁)、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106 年5 月 16日現場查緝照片6 張(見偵卷第70至72頁)、接駁地點 圖片2 張(北緯24度43分3.14秒、東經119 度58分7.81秒, 見偵卷第73頁)、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目錄表(受搜索人:被告張建國、蔡宗豪,搜索日期107 年 1 月11日,見臺中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29616 號卷【下稱 偵卷】第86至89頁、第104 至107 頁)、106 年5 月15日 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4 張(車牌號碼0000-00 號,見偵卷 第112 至115 頁)、「鴻益利68號」漁船航程圖2 張及航程



經緯度紀錄(見偵卷第127 至189 頁)、106 年5 月16日 梧棲漁港現場查緝照片14張(見偵卷第190 至196 頁)、 被告簡昌弘之中部地區巡防局休(請)假單、中部地區巡防 局第三岸巡總隊中港機動巡邏站海巡工作日誌(見偵卷第 200 至202 頁)、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 錄表(受搜索人:被告簡昌弘、搜索日期:107 年1 月11日 ,見偵卷第37至45頁)、被告蔡慶龍持用之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自106 年2 月10日至同年5 月16日間之通訊監 察譯文(見偵卷第13至17頁)、臺中地院核發之106 年聲 監續字第39號(門號0000000000號)、106 年聲監字第261 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106 年聲監字第26 3 號(門號0000000000號)、106 年聲監字第11號(門號00 00000000號)通訊監察書及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查緝 隊通訊監察作業譯文摘要報告(見偵卷第78至104 頁)、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國道通行紀錄、臺中市區 車行紀錄(見偵卷第90至91頁)、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之臺中市區車行紀錄(見偵卷第93至94頁)、臺 中地院核發之106 年聲監續字第1565號通訊監察書(門號00 00000000、0000000000號,見偵卷第96至97頁)、海巡署 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查緝隊通訊監察作業譯文摘要報告書( 門號0000000000號,見偵卷第98至121 頁)、海巡署中部 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106 年5 月16日現場查緝照片14 張(見偵卷第124 至130 頁)、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 牌號碼00-0000 號、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進出梧棲漁港 監視器錄影畫面共8 張(見偵卷第131 至134 頁)在卷可 參,且有相關扣案物為憑,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置信。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簡昌弘蔡慶龍蔡金樹所 為如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示之犯行,及被告葉家豪、郭錦 龍、陳相利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之犯行,均事證明確 ,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參、法律之適用
一、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 賂或不正利益罪,須所收受之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有相 當對價關係,始足當之。所謂職務上行為之對價關係,不僅 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或不正 利益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亦應 審究交付者與收受者主觀上之認識而為綜合判斷。必也交付 者本於行賄之意思,以賄賂或不正利益買通公務員,冀求對 於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最高法院84年台上 字第1 號判例、103 年度台上字第4007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貪污治罪條例所定之賄賂罪,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 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所謂違背職務之 行為,係指在其職務範圍內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者而 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1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公 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罪,其要 求、期約或收受,係三種不同階段之犯罪行為態樣。所謂要 求,乃向相對人索求交付不正利益之單方意思表示,不論明 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一經要求,罪即成立,更不問相對 人允諾與否;而期約則屬於雙方意思表示已達合致,但尚待 屆期交付之情態;至於收受係相對之一方交付不正利益,他 方之公務員受領而居於可得或已享樂之境地。若在層遞進行 之場合,其進至較高階段之行為時,依吸收關係法則,應逕 就所進至之行為論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191號判決 意旨參照)。次按懲治走私條例第10條規定「公務員、軍人 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 犯罰之」。而刑事法上所謂「包庇」,係指對於他人之犯罪 行為,加以包容庇護,以排除外來之阻力,使該行為人順利 遂行其犯罪行為,而不易被發覺而言,性質上為幫助犯之另 一種獨立處罰規定。通常情形,倘幫助犯進而參與犯罪構成 要件之實行者,其幫助行為即為實行行為所吸收,應論以實 行正犯,乃因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正犯之 刑責重於幫助犯之故。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6條規定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犯第7 條、第8 條或 第12條之罪有據予以包庇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 分之一」;另懲治走私條例第10條第1 項亦規定「公務員、 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亦即 「包庇」各該犯罪者,其法定刑均較正犯為重,乃因公務員 包庇犯罪,「其惡性至為重大」(參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第16條之立法理由),故應科以較重之刑。因此,公務員 「包庇」他人犯罪,進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實行者,即應 綜觀整個犯罪行為過程,論以較重之「包庇」罪,不能僅論 以較輕之所包庇之罪。否則情節較重之包庇且參與犯罪實行 者,其處罰反而輕於單純之包庇者,顯然輕重失衡(最高法 院98年度台上字第157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第132 條第1 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 ,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個人之車籍、戶籍、口卡、 前科、通緝、勞保等資料及入出境紀錄或涉個人隱私或攸關 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秘 密之義務(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388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132 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其行為態樣與同 法第109 條之洩漏國防秘密罪相同,均屬危險犯,一有洩漏 或交付之行為,即行成立,他人是否因而知悉,在所不問, 亦即凡將秘密置於對方可得而知或可得而持有之狀態下者, 犯罪即屬既遂(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35 號判決意旨參 照)。復按海岸巡防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巡防機關主管業 務之簡任職、上校、警監、關務監以上人員,執行第4 條所 定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29 條之司法警察官 」;第2 項規定「前項以外巡防機關主管業務之薦任職、上 尉、警正、高級關務員以上人員,執行第4 條所定犯罪調查 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30 條之司法警察官」;第3 項 規定:「巡防機關前2 項以外之人員,執行第4 條所定犯罪 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31 條之司法警察」;而同 法第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巡防機關掌理下列事項:海域 、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 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事項」(最高 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34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 簡昌弘係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第 三海岸巡防總隊士官長,平日即負有查緝走私之職務,就此 職務範圍內當具有司法警察之身分,合先敘明。二、核被告等所為:
㈠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
⒈被告簡昌弘部分:
①核被告簡昌弘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懲治走私條例 第10 條 之包庇走私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7 條、第4 條 第1 項第5 款之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 為收受賄賂罪。被告簡昌弘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 賂之低度行為,為其嗣後收受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②被告簡昌弘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132 條第1 項洩漏 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罪、懲治走私條例第10條之包庇 走私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7 條、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 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等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7 條、第 4 條第1 項第5 款之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 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斷。
⒉被告蔡慶龍部分:
①核被告蔡慶龍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 例第11條第4 項、第1 項之不具公務員身分者對於公務



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懲治走私條例第12 條、第2 條第1 項之自大陸地區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下簡稱準運送管制物品進口罪)。被告蔡慶龍行求、期 約賄賂之低度行為,為其嗣後交付行賄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另其準「運送」管制物品未遂(指懲治走私條例第 3 條第2 項、第1 項)之低度行為,亦為私運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②被告蔡慶龍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1 項之 不具公務員身分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 賄賂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 條第1 項準私運管 制物品進口罪等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罪名互 異,應分論併罰。
⒊核被告蔡金樹葉家豪郭錦龍陳相利就犯罪事實欄一 ㈠之行為,均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 條第1 項之 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⒋被告蔡慶龍蔡金樹葉家豪郭錦龍陳相利就犯罪事 實欄一㈠所示,涉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犯行部分, 及被告蔡慶龍與同案被告李建仁就準「運送」管制物品未 遂犯行部分,均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 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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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