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1170號
TCHM,105,上訴,1170,2016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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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基地台位置彙整資料(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㈠第238 -240頁)。被告乙○○、丁○○、與設計監造廠商人員廖 柏濃、信德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洪峻溢、臺南市康樂隊酒店 幹部涂春玉於102年10月11日之手機基地台位置彙整資料 (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㈠第269-272頁)。被告甲○○與 洪峻溢、廖柏濃、臺中市金錢豹酒店公關邱揚淋於102年 12月14日之手機基地台位置彙整資料(102他2390號卷㈡ 第73-74頁)。被告乙○○、洪峻溢、廖柏濃於103年12月 27日之手機基地台位置彙整資料(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 ㈡第107-110、151-157頁)。被告乙○○、丁○○、甲○ ○與洪峻溢、龍井區公所發包採購承辦人呂承祖、技士陳 俊瀛、廠商廖柏濃、洪峻溢胞兄洪源隆、臺南市康樂隊酒 店公關鄭智鴻於103年1月10日之手機基地台位置彙整資料 (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140-143頁)。 ㉝被告乙○○、丁○○、甲○○,與洪峻溢、廖柏濃、蔡逸 智、陳俊瀛於102年8月9日21時56分許進入臺中市金錢豹 酒店電梯,於翌日(即8月10日)凌晨0時19分搭乘該酒店電 梯離開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21張(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 ㈠第242-252頁)。
㉞世紀名宮大樓1樓與12樓(臺南市康樂隊酒店)之蒐證照 片5張、被告乙○○、丁○○與廖柏濃、洪峻溢步行進入 世紀名宮大樓、在大樓等待並進入電梯、搭乘電梯至該大 樓12樓即臺南市康樂隊酒店、於102年10月12日凌晨2時6 分許離開臺南市康樂隊酒店之搭乘電梯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121張(103警聲搜1029號卷㈠第277-238頁)。 ㉟被告乙○○、甲○○於102 年12月14日,與廖柏濃、洪峻 溢進出臺中市金錢豹酒店202包廂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61 張(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㈡第43-73頁)。 ㊱被告乙○○、甲○○於102年12月27日,與廖柏濃、洪峻 溢、洪源隆呂承祖陳俊瀛進出臺中市金錢豹酒店2302 包廂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71張(103警聲搜1029號卷㈡第 112-148頁)。
㊲臺中市○區○○路000號「廣三大中華大樓」(金殿酒店 )之蒐證照片10張,被告乙○○、丁○○、甲○○於102 年12月27日,與呂承祖陳俊瀛進出金殿酒店之監視錄影 翻拍照片32張(102他2390號卷㈡第289-298頁)。 ㊳102年8月9日臺中市金錢豹酒店之結帳單、102年10月11日 臺南市康樂隊酒店之消費紀錄表、結帳單、統一發票、10 2年12月14日臺中市金錢豹酒店結帳單、102年12月27日金 錢豹結帳單、金殿KTV結帳單、103年1月10日臺南市康樂



隊酒店統一發票各1張(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35、75頁、 卷㈠第43、47、72頁,101廉查中37號卷㈢第223-224頁、 卷㈣第239頁)。
㈢訊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對「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犯行,亦坦認不諱,雖其於原審105年3月9日審判期日最後 陳述時曾辯稱:臺中市政府就「102年度臺中市龍井區第三 工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的道路進行抽驗時,曾 抽驗3處,其中2處合格,僅1處不合格,而該不合格的抽驗 地點介於住宅與工廠間,難以改善,雖曾向臺中市政府反應 ,但無具體回應,後來是以承包廠商即佶隆公司以不予計價 的方式進行,結果臺中市政府要求改善照片,伊即通知邱竑 溢提出,邱竑溢向其反應這個工程已不予計價,為何尚需提 出改善照片,伊即表示用現況假的照片,但並非要求邱竑溢 去拍假的照片,是要邱竑溢拍攝現況沒有改善的照片云云( 見原審卷㈡第116頁反面)。惟查,「犯罪事實」欄所載 之事實,業經被告乙○○於偵查中供稱:「(問:臺中市政 風處抽驗102年度臺中市龍井區第三工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 復改善工程,主辦人員?抽驗結果為何?改善情形為何?) 主辦人員是我,承攬廠商是佶隆營造公司,抽驗結果二派工 區7(沙田4段)-平整度未符規定、二派工區3-鑽心厚度不 足、一派工區5-AC龜裂。改善結果二派工區7(沙田4段)- 平整度無法改善,最後以減價收受、二派工區3-鑽心厚度不 足部分是以加鋪AC方式解決、一派工區5-AC龜裂部分是以細 沙加瀝青油解決」、「(問:提示乙○○持用0000000000於 103年1月9日、13日、14日、16日譯文,所提示之你的譯文 顯示,臺中市政風處抽驗102年度臺中市龍井區第三工區道 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你明知該工程工區7部分,廠 商未做平整度試驗,卻指示得標廠商佶隆公司人員邱竑溢製 作不實的平整度試驗照片,並提供給你陳報台中市政風處等 情,你作何解釋?)這確實是我的錯,因為當初抽驗地點( 沙田路4段-OK+ 43處)的底部是以PC鋪路底,再以AC鋪路面 ,如果要改善的話,就必須用AC鋪的更高,這樣會讓路面高 過路邊往家,造成住家困擾而無法改善,當初我有跟抽驗的 政風處楊雅婷反應,並表示能否以旁邊的路面作為查驗點, 但他不同意,還是要以原抽驗點抽驗,因為原抽驗點也有厚 度不足的問題,所以最後處理方式就是減價收受」、「(問 :你前述平整度無法改善,為何又製作改善照片,原因為何 ?)是我要求佶隆營造邱竑溢提供虛假照片要在1月15日前給 我,如先前所提示之譯文邱竑溢拍好假照片後,於1月14日 請佶隆營造小姐給我」、「(問:你為何明知該工程工區7



部分,廠商未做平整度改善,卻指示得標廠商佶隆公司人員 邱竑溢製作不實的平整度改善照片?)第一是因為無從改善 ,第二是經與監造單位廖柏濃評估後,不影響道路功能,為 了回覆政風處所以我才會要邱竑溢製作假的照片」、「這主 要是幫我自己解套」、「(問:你明知該工程工區7部分, 廠商未做平整度試驗,卻指示得標廠商佶隆公司人員邱竑溢 製作不實的平整度試驗照片,並提供給你陳報臺中市政風處 ?)是」、「(問:你前述平整度無法改善,為何又製作改 善照片,原因為何?)當天政風處抽查時有發現這問題,當 下有跟包商講說有無改善空間,包商表示說沒有辦法,路面 會高於往家,這部分我說採取減價收受或不予計價處理,我 製作虛偽改善照片是我自己笨,為自己解套」等語(見102 他2390號卷㈢第9頁正反面、116頁反面-117頁),核與證人 即共犯邱竑溢證稱:「後來我有跟龍井區公所的主辦乙○○ 討論如何改善平坦度不合格的問題....乙○○就跟我說要不 然就是門口這一段瀝青路面到結算的時候就不予計價,既然 這樣我們公司就沒有處理;後來臺中市政府的查驗缺失及待 改善事項列出來以後,乙○○就跟我們要改善的照片,他『 主動要求』我去該工區另外再找其他地方,做平坦度合格的 相片給他」、「我知道他是要回覆臺中市政府的缺失改善報 告」、「(問:你是否有在事後的改善過程,提供非原抽查 地點的抽查照片,提供給乙○○做為改善報告的附件內容? )有」等語相符(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287、315頁反面) ,再對照被告乙○○先於103年1月9日持0000000000號手機 聯繫證人邱竑溢表示:「小邱,那天三工區政風處抽驗的, 我剛才傳真1張表到你們公司,我欠改善前中後相片啦,有 問題再討論」、「你要記得第1項要做假的就是了」等語, 復於同年月13日以0000000000號手機通知證人邱竑溢:「市 場旁邊隨便抽1個比較平的做假的就好了」等語,此有該2日 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見102偵2390號卷㈡第295頁), 足認被告乙○○為能交差,而便宜行事,主動指導證人邱竑 溢另覓地點拍攝符合平坦度的道路照片,充作本件工程改善 照片之不實資料交差。此外,並有「102年度臺中市龍井區 第三工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標案00000000號 )決標公告、驗收資料一覽表、臺中市政府103年1月6日函 檢附「道路工程查驗結果待改善或建議事項彙整表」各1份 ,以及102年度臺中市龍井區第三工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 改善工程「二派工區七-平整度未符合規定」、「二派工區- 三鑽心厚度不合格」、「二派工區三-AB段部份AC料粒較粗 」、「一派工區五-AC鋪築不良」之改善照片各3張(見102



他2390號卷㈡第291-293頁、卷㈢第105-110頁),足認被告 乙○○前揭於偵查中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於原審審理期 日所辯,不僅與其偵查中陳述該工程經抽驗3處不合格,其 中2處不合格事後已改善,僅平坦度部分,無從改善之內容 ,相互矛盾,其改口辯稱係要求證人邱竑溢拍攝工區未改善 照片,更與譯文中明白指示證人邱竑溢尋覓符合平坦度要求 的地點拍攝照片,而表示「隨便抽1個比較平的做假的就好 」之情節,截然不符,蓋被告乙○○果真係要求證人邱竑溢 按現況拍攝未改善之照片,即無作假可言,被告乙○○一方 面承認作假,一方面又表示係要求證人邱竑溢拍攝現況未改 善之照片,所言已自相矛盾,要無可採。
㈣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乙○○、丁○○、甲○○等3人 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 及被告乙○○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文書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乙○○、丁○○、甲○○就「犯罪事實」欄部分所 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 受不正利益罪。另被告乙○○就「犯罪事實」欄所為,係 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㈡被告乙○○接受廠商即洪峻溢招待喝花酒期間,雖有負責主 辦或主驗共計6項不同工程進行中(即附表一編號1至3、7至 9)、被告丁○○則有負責主辦或主驗之5項不同工程進行中 (即附表一編號3、4、8至10)、被告甲○○亦有負責主辦2 項工程進行中(即附表一編號5、6)。然附表一編號5、6實 際上為同一之工程項目即「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港路銜接 新建橋樑引道工程」,僅因中途曾變更設計,而形成2個標 案案號,故甲○○實際所負責之工程項目,僅為1個,而被 告乙○○、丁○○等2人負責之各項工程進行期間互有重疊 ,此觀附表一所載之決標與完工日期即明,若依各次飲宴時 所負責之工程觀察:①被告乙○○於附表二編號1、2所示接 受招待期間,同時有附表一編號1、8所示工程進行中。②被 告乙○○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接受招待期間,同時有附表一 編號1至3、9所示之工程進行中。③被告乙○○與丁○○於 附表二編號4所示接受招待期間,同時有附表一編號1、3至4 、9所示之工程進行中。④被告乙○○與丁○○於附表二編 號5所示接受招待期間,同時有附表一編號1、3、9、10所示 之工程進行中,益徵被告乙○○與丁○○負責主辦或主驗之 各項工程互有重疊,其等2人各次接受招待喝花酒收受不正 利益時,因各具多項工程主辦人或主驗人身分,實無法強行



分割而依其各負責之工程數予以分開評價,並認定其等2人 在不同工程進行中,係基於不同之犯意(同時接受招待喝花 酒)而收受不正利益。且被告乙○○與丁○○所犯罪名,其 保護之法益為公務員對國家服務之忠信規律及國家利益,雖 犯罪結果於私人權益不無影響,然直接被害者仍為國家法益 ,而非私人權益(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124號判決參考 )。縱依行為人不同之主觀犯意及行為事實,非無成立數罪 之可能,然綜觀本件被告乙○○、丁○○之犯行,其各次收 受之不正利益與行為時所負責(工程)之職務,均已相互重 疊交錯,顯難認定渠等係基於負責不同工程或參與飲宴時間 之各別犯意而收受不正利益,實際上亦無從作此區分,是被 告乙○○、丁○○本件所為,均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而被 告甲○○於承辦附表一編號5至6所示「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 龍港路銜接新建橋樑引道」之同一工程期間,先後於附表二 編號1、3至5所時地,接受洪峻溢招待喝花酒,因時間緊密 、侵害法益同一,亦為接續犯。公訴意旨認被告乙○○、丁 ○○、甲○○等人之行為,應依飲宴次數或工程數計算罪數 ,予以分論併罰(見原審卷㈠第40頁反面「即起訴書第78頁 」、卷㈡第116頁反面),容有未合。另公訴檢察官於原審 105年3月9日審理中,雖表示被告乙○○、丁○○、甲○○ 於附表二所示時地,5次接受喝花酒招待,均屬共同正犯等 語(見原審卷㈡第116頁反面),然被告乙○○、丁○○、 甲○○各自身為不同工程之主辦或主驗人員(詳如附表一所 示),且除被告乙○○參與附表二所示5次喝花酒飲宴外, 被告丁○○並未參與附表二編號3、4「臺中市金錢豹酒店」 之喝花酒飲宴,而被告甲○○則未曾參與附表二編號2所示 之喝花酒飲宴,此外,公訴檢察官亦未舉出任何證據證明被 告乙○○、丁○○、甲○○等3人就上開5次接受不正利益之 行為,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尚無可採。
㈢被告乙○○就「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低 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乙○○就「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之犯行,與邱竑溢之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 共同正犯。
㈤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 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意指行為人犯該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而有 所得者,除在偵查中自白外,尚須具備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之要件,始能依該項規定減輕其刑。而若無犯罪所得,因 其本無所得,自無應否具備該要件之問題,此時祇要在偵查



中自白,即應認符合上開減刑寬典之規定。其立法目的在獎 勵犯罪人之悛悔,且使偵查易於發現真實,以啟貪污犯自新 之機會」(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2103號判決參照)。 被告乙○○、丁○○、甲○○等3人,均已於偵查中,就「 犯罪事實」欄之㈠至㈤所載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等 事實為自白,已如前述。而「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規定應予 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之財物,以所得者為限。其無所得 或已發還者,自無從再為追繳或發還之諭知。原判決事實, 並未認定被告連○○、柳○○因本件犯罪而圖得利益,卻於 主文內諭知連○○、柳○○所得利益各為372,182元應予追 繳發還嘉義縣竹崎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 其財產抵償之。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最高法院93年 度臺上字第511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取得不正利益,並非 犯罪所得財物,而不得諭知追繳或發還,又該條項所規定「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條文自95年5月30日修正,並自 同年7月1日起施行後迄今均並未修正,可知該條文所謂「所 得財物」之定義並未變更,不及於「不正利益」,此「所得 財物」範圍與嗣後新修正於105年7月1日適用之刑法沒收專 章中所稱之「犯罪所得」範圍未必全然相同,是縱令被告3 人未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之不正利益,然被告乙○○、丁○ ○、甲○○等3人於「犯罪事實」欄各次收受之不正利益 ,因非犯罪所得財物,而無從滿足「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 部所得『財物』」之要件,參照上揭說明,並基於貪污治罪 條例第8條第2項之立法目的,在於獎勵犯罪人之悛悔,且使 偵查易於發現真實,因認被告乙○○、丁○○、甲○○等3 人在偵查中,業已自白,符合上開減刑寬典之規定,公訴意 旨亦採相同見解(見原審卷㈠第40頁反面-41頁即「起訴書 第78-79頁」),爰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
㈥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 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 以下者,減輕其刑。其立法目的,在於嚴懲重大貪污,對於 所得或所圖得之財物或不正利益為5萬元以下之貪污行為, 且犯罪情節較為輕微者,避免處罰過於嚴苛,而處以較輕之 刑,俾免輕罪重罰(最高法院105年度臺上字第455號判決意 旨參照)。本件被告乙○○、丁○○、甲○○等3人各自收 受不正利益金額均在5萬元以下之認定如下:
⒈被告乙○○、丁○○、甲○○等3人參與附表二編號1所示喝 花酒飲宴之費用為29,410元,此有結帳單1份附卷可稽(見 102他2390號卷㈡第35頁),被告乙○○、甲○○均陳稱:



當日在場參與飲宴者,除被告乙○○、丁○○、甲○○等3 人外,尚有承包廠商洪峻溢、監造廠商人員廖柏濃、龍井區 公所技士蔡逸智、龍井區公所技工陳俊瀛等人(見102他239 0號卷㈢第1頁反面【乙○○】、卷㈡第2頁反面【甲○○】 ),並有102年8月9日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2張在卷可憑 (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14-24頁),足見當日共有7人(即 乙○○、丁○○、甲○○、洪峻溢、廖柏濃、蔡逸智、陳俊 瀛)參加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飲宴,每人平均花費為4,201元 (計算式=29,410元÷7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⒉被告乙○○與丁○○參與附表二編號2所示喝花酒飲宴之費 用為14,700元,此有消費紀錄表與統一發票各1張附卷可佐 (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260、262頁),被告乙○○表示: 當日在場參與飲宴者,除被告乙○○、丁○○等2人外,尚 有洪峻溢、廖柏濃在場等語(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3頁), 並有洪峻溢持於102年10月11日晚間10時43分許,持0000000 000行動電話撥打臺南市康樂隊酒店幹部綽號「高鐵」之涂 春玉預定包廂與陪侍小姐,並向涂春玉表示會有4個人到場 之通訊監察譯文足參(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㈠第267頁), 且有102年10月11日至同年月12日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26張附卷為證(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31-39頁),堪認當日 共有4人(即乙○○、丁○○、洪峻溢、廖柏濃)參加附表 二編號2所示之飲宴,每人平均花費為3,675元(計算式= 14,700元÷4人)。
⒊被告乙○○與甲○○參與附表二編號3所示喝花酒飲宴之費 用為36,150元,此有結帳單1張附卷足憑(102他2390號卷㈡ 第75頁),被告乙○○、甲○○均陳稱:當日在場參與飲宴 者,除被告乙○○、甲○○等2人外,尚有洪峻溢、廖柏濃 在場等語(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4頁反面【乙○○】、卷㈡ 第3頁【甲○○】),核與證人廖柏濃證述情節相符(見102 他2390號卷㈠第228頁第1-4行),並有102年12月14日至同 年月15日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張在卷可按(見102他23 90號卷㈢第61-63頁),是當日共有4人(即乙○○、甲○○ 、洪峻溢、廖柏濃)參加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飲宴,每人平 均花費為9,038元(計算式=36,150元÷4人,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
⒋被告乙○○與甲○○等2人參與附表二編號4所示「臺中市金 錢豹酒店」喝花酒飲宴之費用為22,250元,此有金錢豹結帳 單1份附卷為證(見101廉查中37號卷㈢第223頁),被告乙 ○○表示:當日在場參與飲宴者,除被告乙○○、甲○○等 2人外,尚有承包廠商洪峻溢洪峻溢胞兄洪源隆、監造廠



商廖柏濃、龍井區公所技工陳俊瀛、公所採購發包承辦人呂 承祖等人(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5頁),核與證人洪源隆證 稱:有應洪峻溢之邀,參與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飲宴,當日 在場者尚有陳俊瀛呂承祖等語(見102他2390號卷㈣第4-5 頁),以及證人呂承祖證稱:有參與附表二編號4所示「臺 中市金錢豹酒店」與「臺中市金殿酒店」之飲宴,由洪源隆 駕車搭載伊前往等語相符(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176頁反面 、281頁反面),並有102年12月27日「臺中市金錢豹酒店」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0張可考(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76 -110頁),足見當日共有7人(即乙○○、甲○○、洪峻溢洪源隆、廖柏濃、陳俊瀛呂承祖)參加附表二編號4所 示「臺中市金錢豹酒店」之飲宴,每人平均花費為3,179元 (計算式=22,250元÷7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⒌被告乙○○、丁○○、甲○○等3人參與附表二編號4所示「 臺中市金殿酒店」喝花酒飲宴之費用為12,430元,此有金殿 KTV結帳單1份附卷可佐(101廉查中37號卷㈢第224頁),被 告乙○○陳稱:當日在場參與飲宴者,除被告乙○○、丁○ ○、甲○○等3人外,尚有洪峻溢洪源隆、廖柏濃、陳俊 瀛、呂承祖在場等語(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5頁),核與證 人洪源隆證稱:有應洪峻溢之邀,參與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 飲宴,當日在場者尚有陳俊瀛呂承祖等語(見102他2390 號卷㈣第4-5頁),以及證人呂承祖證稱:有參與附表二編 號4所示「臺中市金錢豹酒店」與「臺中市金殿酒店」之飲 宴,由洪源隆駕車搭載伊前往等語相符(見102他2390號卷 ㈡第176頁反面、281頁反面),並有102年12月27日至「臺 中市金殿酒店」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2張在卷可證( 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118-122頁),足見當日共有8人(即 乙○○、丁○○、甲○○、洪峻溢洪源隆、廖柏濃、陳俊 瀛、呂承祖)參加附表二編號4所示「臺中市金殿酒店」之 飲宴,每人平均花費為1,554元(計算式=12,430元÷8人,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⒍被告乙○○、丁○○、甲○○等3人參與附表二編號5所示喝 花酒飲宴之費用為52,000元,此有統一發票1張附卷足稽( 101廉查中37號卷㈣第239頁),被告乙○○表示:當日在場 參與飲宴者,除被告乙○○、丁○○、甲○○等3人外,尚 有洪峻溢洪源隆、廖柏濃、陳俊瀛呂承祖在場等語(見 102他2390號卷㈢第6頁正反面),核與被告甲○○、證人呂 承祖、洪源隆之陳述情節大致相符(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4 、177、282頁、卷㈣第6頁正反面),足認103年1月10日共 有8人(即乙○○、丁○○、甲○○、洪峻溢洪源隆、廖



柏濃、陳俊瀛呂承祖)參加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飲宴,每 人平均花費為6,500元(計算式=52,000元÷8人)。 ⒎依上所述,被告乙○○參與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共計6次飲 宴所得不正利益合計28,147元(計算式=4,201元+3,675元 +9,038元+3,179元+1,554元+6,500元)。被告丁○○參 與附表編號1至2、4至5所示「臺中市金殿酒店」共計4次飲 宴所得不正利益合計15,930元(計算式=4,201元+3,675元 +1,554元+6,500元)。被告甲○○參與附表編號1、3至5 所示共計5次飲宴所得不正利益合計24,472元(計算式=4,2 01元+9,038元+3,179元+1,554元+6,500元)。核被告乙 ○○、丁○○、甲○○等3人就「犯罪事實」欄所犯貪污 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所得不正利益均在5萬元以 下,即堪認定,爰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遞 減其等之刑。
㈦至於被告乙○○、丁○○、甲○○之辯護人,分別於原審及 本院以被告乙○○初任公務員,因法治觀念不足,一時貪圖 不正利益,致罹重典,自始均自白犯罪,誠心悔過,以一般 人之健全生活經驗,其犯罪情狀堪值憫恕,而被告丁○○、 甲○○犯後均坦承犯行,對於所涉不法經過清楚交代,毫無 隱瞞,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犯罪所生危害非鉅為由,主張被 告乙○○、丁○○、甲○○,均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 其刑等語(見原審卷㈠第42、230頁、卷㈡第27、115頁反面 -116頁、122頁反面、135頁,本院卷第23-24頁、99頁正反 面)。然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其特 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 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被告 乙○○為大學畢業,且自99年3月31日即擔任公職,被告丁 ○○為碩士畢業,自101年間擔任公職,被告甲○○為專科 畢業,於88年5月間起,擔任公所約僱人員,負責建設工程 業務等情,此經被告乙○○供稱:「(問:現職為何?)臺 中市龍井區公所公用及建設課技士,我從99年3月31日任職 迄今,負責工程承辦、工地巡察、進度督導、施工品質等工 作」、「我是大學畢業」等語(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1頁正 反面、原審卷㈡第117頁),被告丁○○陳稱:「我是101年 初任公職....我是碩士畢業」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17頁) ,以及被告甲○○供稱:「(問:你在臺中市龍井區公所擔 任何職務?)我是約僱人員,負責一般建設工程的業務」、 「(問:何時開始在龍井區公所任職?)民國88年5月」 等語甚詳(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167頁反面),並有記載被 告乙○○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被告丁○○為碩士畢業、被



告甲○○為五專畢業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3份在卷可佐 (見原審卷㈠第50-52頁),以被告乙○○、丁○○均為教 育程度甚高之知識份子,被告乙○○與甲○○又承辦工程巡 察、進度督導等職務多年,不可能不知公務員應依法行政, 廉潔自持,不得接受廠商之招待,其等3人自甘墮落,收受 廠商招待之不正利益,又豈能以「初任公務員,法治觀念不 足」作為犯罪藉口。雖檢察官起訴被告乙○○、丁○○、甲 ○○收受廠商招待之不正利益,僅有附表二所示之次數,渠 等3人各自所得不正利益均在5萬元以下,已如前述,而難認 情節嚴重,但被告乙○○、丁○○、甲○○等3人接受招待 飲宴之處所,均為有女陪侍之風化場所,不僅敗壞社會風氣 ,更毀壞公務員在人民心中應有之公正、清廉形象,使公職 人員,因渠等違法行為,同遭民眾不信任與唾棄,自應受法 律嚴厲譴責,尚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狀。再被告乙○○、 丁○○、甲○○於偵查及法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免去為 發現真實之不必要調查程序,節省訴訟資源,固值讚許,然 此部分則均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亦如前述,且被告乙○○、丁○○、甲○○等3人接受附表 二所示喝花酒不正利益之行為,係遭偵查機關長期蒐證,除 有監聽譯文內容,可資證明其等3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外 ,更遭偵查機關跟監並取得其等3人進入「臺中市金錢豹酒 店」、「臺南市康樂隊酒店」或「臺中市金殿酒店」等監視 錄影畫面等資料為證,被告乙○○、丁○○、甲○○因而無 從否認犯行,亦屬事實,辯護人以被告丁○○、甲○○坦承 犯行為由,主張應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自無說服力。再 參酌被告乙○○、丁○○與甲○○於附表二編號5所示時地 ,接受喝花酒招待後,曾帶小姐出場乙節,已據被告乙○○ 陳稱:「(問:你於103年1月10日與洪峻溢等人一同前往康 樂隊酒店消費等情,消費金額多少?何人支付費用?)有關 康樂隊酒店消費金額我不清楚,是洪峻溢洪源隆其中1人 支付的,我沒有支付費用,謝沅滄、廖柏濃、陳俊瀛、呂承 祖、甲○○也沒有支付費用。當時我們一行8人都各自帶小 姐出場,但是我自己帶小姐出場的費用5000元,是我自己支 付的」等語明確(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6頁反面)。另被告 乙○○、丁○○均曾接受洪峻溢支付機票與住宿費用招待, 前往大陸地區進行性交易乙節,則經被告乙○○陳稱:「我 們有去廈門,一開始是洪峻溢、廖柏濃起鬨說要到大陸去見 識一下性服務,後來我就答應,但因為大陸掃黃,所以從原 本的東莞改到廈門,就是要自費到廈門見識性服務」、「我 跟廖柏濃的機票、住宿的費用,是洪峻溢支付的....我們的



飲食是洪峻溢友人的大陸友人招待....至於到廈門性服務的 部分,我跟廖柏濃、謝沅滄都是自己出的」等語(見102他 2390號卷㈢第8頁),以及被告丁○○陳稱:「(問:你是 否於102年8月30日至9月2日接受廠商招待至中國深圳旅遊及 住宿,共花費1萬1793元?)是」、「(問:這筆錢是誰支 付的?)洪峻溢」、「(問:你到中國深圳旅遊,有無接受 洪峻溢招待去酒店消費並接受性招待?)有酒店消費」、「 (問:是否於103年3月1日至3月3日接受廠商招待,至大陸 廈門旅遊及住宿,消費2萬6752元及來回機票5500元?)是 。這是洪峻溢招待的」、「(問:該次到大陸廈門旅遊,有 無至該地的酒店消費?)有。也是洪峻溢付錢,消費金額不 清楚,也有女子在場陪侍」等語綦詳(見102他2390號卷㈢ 第347頁反面、349頁),核與證人洪峻溢證稱:「(問: 你是否於102年8月30日至102年9月2日招待謝沅滄搭乘班機 出入大陸深圳旅遊住宿酒店,叫幾位小姐性服務?)共有我 跟謝沅滄、友人王永達(綽號達哥)、林坤億林哲宏等人 去大陸,住宿在HUI HUA HOTEL酒店,我們都有叫小姐來性 服務」等語(見102他2390號卷㈣第78頁反面),大致相符 ,並有被告乙○○、丁○○、證人洪峻溢、廖柏濃入出境資 訊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證(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92-94頁) 。證人洪峻溢於102年12月27日招待被告乙○○、丁○○、 甲○○前往附表二編號4所示酒店飲酒作樂之前,被告乙○ ○曾使用證人廖柏濃之手機,向證人洪峻溢反應:「溢仔, 有1個小小的提議與建議,我們臺中有臺南(指臺南市康樂 隊酒店)那種店嗎,或者說不要去動物的(指金錢豹酒店) ,可以看別的了,可以比較high一點的那一種,有那一種的 嗎」,證人洪峻溢則回應:「臺中沒有哩,臺中都這樣子而 已啦,下次再那個」等語,此有該次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 (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113-114頁),益顯被告乙○○樂於 接受廠商喝花酒之招待,並嫌棄洪峻溢招待至金錢豹酒店, 玩得不夠盡興。另被告乙○○除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 地,指示邱竑溢提供不實之改善照片外,更曾於102年6月17 日,洪峻溢向其反應缺乏施工照片提供給水利局時,向洪峻 溢暗示可製作假資料,而表示:「龍新路那個你做假的,你 知道我的意思吧」等語,有該次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可憑 (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第221頁),被告丁○○並自承其擔 任附表一編號4所示工程主驗人員,因為自己於102年12月27 日要請假,而變更驗收日期,提前辦理驗收,且未自行指定 鑽心位置,任由廠商洪峻溢自行提出,更未親自到場辦理驗 收之事實(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125頁正反面),核與證人



即龍井區公所公用課技士詹穎承證稱:龍井區遊園北路391 巷道路改善工程,由伊擔任承辦人,被告丁○○則為主驗人 員,該工程於102年12月16日中午前辦理驗收,進行瀝青路 面鑽心時,伊與被告丁○○均未到場等語相符(見101廉查 37號卷㈧第219頁反面-220頁),並有被告丁○○以龍井區 公所電話與證人洪峻溢聯繫提前辦理驗收事宜之通訊監察譯 文1份在卷可證(見102他2390號卷㈢第302頁),由此可見 ,被告乙○○、丁○○、甲○○不僅私生活糜爛,常接受招 待喝花酒,且曾進行性交易,被告乙○○、丁○○更疏於嚴 格督導相關工程之進行,不僅積極提點承包廠商可用假資料 矇混,更未實際到場驗收,怠忽職守,則其等3人為貪圖不 法利益,就所承辦或擔任主驗之工程,接受廠商洪峻溢喝花 酒之不利益,全屬咎由自取,客觀上無從引起一般人同情, 辯護人主張被告3人應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自無可採 。
四、撤銷改判理由:
㈠原審審理後,認被告3人犯罪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 非無見。惟被告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有關沒收之規 定已有修正、增訂,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且依刑法第2 條第2項明文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原審未及適用 新法予以諭知沒收、追徵,尚有未洽。被告3人以原審量刑 過重,期能適用刑法第59條等規定從輕量刑為由提起上訴, 雖非可採,然原判決既有前述未合之處,仍屬無可維持,應 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乙○○、丁○○、甲○○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 之人員,本應恪遵職守、戮力從公,更應廉潔自持、依法行 政,以符合人民對於公務員清廉、盡職之高度期待,竟不顧 個人操守及國家形象,貪圖不法利益,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 受不正利益,危害國家行政之廉潔性,影響人民對政府施政 之信賴,不惟敗壞社會善良風氣,更嚴重戕害人民對公務員 之正面形象,使公務員受負面評價,惡性非輕,被告乙○○ 明知佶隆公司承攬「102年度臺中市龍井區第三工區道路及 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經臺中市政府查驗具有「平整度 未符合規定」缺失後,佶隆公司並未改善,竟夥同佶隆公司 主任邱竑溢製作虛偽不實之改善照片矇混,有害臺中市政府 監督公共工程正確性,有虧其職守,惟念及被告乙○○、丁 ○○、甲○○均無犯罪經法院判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尚佳,其等3人對於犯罪事實 ,均坦承不諱,尚非全無悔意,犯罪手段和平,被告3人對 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均未超過5萬元,犯罪情節



尚非嚴重,另考量被告乙○○、丁○○、甲○○各自負責承 辦或擔任主驗之工程項目而參與接受招待喝花酒之次數、所 收受不正利益之價額,兼衡被告乙○○自陳大學畢業之學歷 ,離婚需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被告丁○○自陳碩士畢業之 學歷,母親為重度洗腎患者,已婚且配偶懷孕,預產期為 105年6月間;被告甲○○專科畢業之學歷,已婚且有育有1 女等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原審卷㈡第117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至第4項所示之刑,並依貪污 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併分別諭知被告乙 ○○、丁○○、甲○○各褫奪公權3年、2年、2年,且就被 告乙○○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因被告 乙○○、丁○○、甲○○經本院宣告之刑期,均超過有期徒 刑2年,而不符刑法第74條第1項之緩刑要件,被告乙○○、 丁○○、甲○○及其等辯護人請求本院就被告3人為緩刑之 諭知,亦有未合,亦此敘明。
㈢沒收部分:
1.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中 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施 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 ,不再適用;刑法第2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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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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佶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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