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3年度,1429號
TCHM,103,上訴,1429,20141203,1

2/3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月至10月間你的差勤紀錄、台灣中油公司ENC410987號臨時 加油卡加油紀錄、各加油站簽帳單、交通部觀光局國民旅遊 組出差旅費報告表等資料,發現你於101年1月4日申請出差 報支請領交通費836元(包括臺中客運46元、捷運40元、火 車750元),並於是日8時32分在中油關西服務區加油站使用 ENC410987號臨時加油卡加油2260元,請你說明?)我出差 使用加油卡去關西服務區加油,但又重複申報交通費836元 。」等語(見102偵15489第11頁反面)、於同日檢察官偵查 時亦供稱:「(對於編號3你在101年1月4日有在關西服務區 站使用臨時卡加油,當日又有支領交通費,有無意見?)這 是我重覆申領。」等語(見102偵15489第11頁反面)、於10 2年8月8日被告辯護人具狀向檢察官陳報被告因一時疏忽, 不慎重複請領差旅費等語(見同上偵卷第79頁);檢察官於 102年8月22日就上開陳報狀之事項,詢以:「(就本案有無 意見?)我委託律師寫呈報狀,在廉政署提出的日期,因為 時間久遠,我一時想不出來,後來我有調資料確實我有出差 日期,跟廉政署的日期不一致,...。」、「(陳報狀上 的這幾筆有些是有出差但也有請領交通費的情形?)只有 101年1月4日這一筆。」等語(同上偵卷第85頁)、於102年 11月18日檢察官詢問時供稱:「(對於調查局移送你二十一 次使用觀光局國旅組配發的臨時加油卡,加油在你的私車上 ,另外一次是大里交通費,還有八次偽造中油公司加油明細 管理報表,持向承辦人員請領油料費用,詐欺的金額為3091 6元及交通費836元,有無意見?)沒有意見。我都承認。」 、「我真的是沒有貪污的意思,金額都用在公務,是程序不 符合,請庭上明查,對我的疏忽從輕發落,我也願意繳社會 公益捐。」等語(見同上偵卷第115頁)。是以,被告其對 於101年4月11日申領交通費836元係重複申領乙節,自始坦 承,然依上開被告所供各節,此乃廉政官、檢察官在客觀之 之事證下令被告辨識之結果,被告亦未否認其事,並確認確 有重複申領,然被告主觀之犯意為何?依上開詢問情形可知 ,不論廉政官或檢察官,均未就此方面加以詢問或調查,甚 或於被告陳報其係因一時疏忽,不慎重複請領差旅費等情後 ,檢察官亦未針對此「被告之主觀犯意」進一步詢問或調查 ,實無法僅以上開有重複申領之客觀事實,遽以推論被告係 故意重複詐領該筆836元之交通費。
2、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有何意見即本件詐領交通費? )沒有意見,犯罪事實二部分對於客觀事實沒有意見,但我 是誤報,因為我直接從我存檔的差旅費報告表剪貼過來。」 、「(但依你所述,你於101年1月4日事實上並沒有搭乘客



運、捷運、火車之情形,為何你會申報101年1月4日的交通 費?)我是到4月的時候才把1、2、3、4月的交通費一起報 。」、「(你於4月份要一次申報1、2、3、4的交通費,當 時是否知道你每個月在何時有出差而可以請領交通費?)我 知道。」、「(既然你知道4月份有哪幾天可以領交通費, 依你所述,101年1月4日你事實上並沒有搭乘客運、火車等 而可以領交通費的情形,為何你會申報101年1月4日的交通 費?)因為我們出差時要填寫出差申請單,單子上面有一欄 要勾選交通工具(見他字卷P52),出差申請單備註欄是可 以勾選是否搭乘交通工具,我可能事先是勾選搭乘交通工具 ,但實際上我是自己開車去,所以報帳的時候並沒有注意到 。」、「((提示同上卷P52出差申請單)為何101年1月4日 出差申請單備註欄所顯示的為搭乘飛機?)因為搭乘高鐵跟 飛機是同一個選項,所以如果選擇搭乘高鐵,顯示出來的資 料會是搭乘飛機。」、「(既然依照你所述,出差申請單的 備註欄勾選飛機或高鐵就是代表要搭乘飛機或高鐵,為何你 在101年1月4日是申請汽車、捷運、火車費用而非申請高鐵 費用?)我4月份要填報的時候,我找不到我101年1月4日的 車票證明,我也忘記101年1月4日是否自己開車,如果依照 規定,沒有憑證的話,可以用汽車、捷運、火車費用申報。 」(以上見原審卷第41-42頁);於103年6月24日審判時對 此部分起訴之事實,亦供稱:「沒有意見,客觀事實我承認 ,但我是誤報,我想我可能是自行開車去,我就依據公務人 員出差不用檢具憑證核報的方式去申請。」、「(提示他 字卷P52出差申請單-出差申請單何時填寫?)101年1月4日 出差前申請的。」、「(當時為何填寫要坐台鐵?)當初出 差申請單備註欄填寫搭乘飛機,但去台北不可能搭乘飛機, 我想我可能按錯,我4月份要報差旅費的時候,我找不到單 據,我就就依據公務人員出差不用檢具憑證核報的方式去申 報火車。」、「(1月出差為何4月才報?)我工作很多時常 在外面,沒有時間填報,我就積到4月份才核報1月到3月的 出差費。」、「(你4月報了幾筆出差費?)23筆。」、「 (這23筆有幾筆報錯?)除非有錯,會計才會退回來,會計 都沒有退,只有這筆被查到。」、「(如果廉政署沒有查到 這筆,你也不會知道你有誤報的情況?)是的。」、「(這 筆是你駕駛5Q-5415公務車於101年1月4日出差同日去關西服 務區持無記名的加油卡加油,於同日又申報以火車出差才被 廉政署查出?)是的。」、「(你1月份公務車的加油費用 是2月份中油才會寄對帳單給你,再由你持對帳單向觀光局 國旅組核銷?)是的,帳單是電子帳單,帳單寄到我的電子



信箱給我,同月會寄紙本的帳單給我,電子帳單就是「加油 明細管理報表電子檔」、「(102年2月帳單你保留多久?) 我拿電子帳單跟紙本帳單同時核銷,中油公司會先寄電子帳 單給我核對上個月的加油明細,因為我便宜行事,所以寄來 的帳單我就沒有核對,之後紙本帳單寄來之後,我就在觀光 局國旅組辦公室的電腦上,在我的電子信箱內將電子帳單, 把無記名的部分分配到三台公務車,之後再列印下來,沒有 存檔,我列印一份經過課長、組長一路送到台北核銷。」、 「(101年2月份看到中油公司寄來的電子帳單就應該知道你 101年1月4日是開5Q-5415去台北出差?)是的。」、「(為 何2月還知道,4月11日要申報時就忘記了,而報101年1月 4日是坐火車,你應該看你的資料就知道?)我看我的出差 單是飛機。」、「(你為何不去看中油對帳單確認101年4月 1日有無開車去台北?)我沒有想到。」、「(你在廉政署 訊問時,每筆每次使用臨時卡加油當天又報出差費,你都能 回答同一天應該是早上用公務車,下午出差,只有101年1月 4日回答是重複申領,表示你對每一天使用車子是出差,還 是當天確實有使用車子去加油,又另外去出差知之甚明?) 廉政署問這些的時候,我有提出一些證明,只有101年1月4 日因為我找不到證明,所以我就跟廉政署認罪我這筆應該是 重複申領,如果這一天我有找到證明,這一天我也不是重複 申領。」、「(就出差費836元部分,你是否認罪?)我客 觀上承認,但我是誤報。」等語(見原審103年6月24日審判 筆錄);亦本院亦大致相同之陳述。據此,本件被告是否有 故意重複詐領該筆836元之交通費乙節,要非無疑。(三)被告所辯之審酌:
1、被告於101年4月11日共計申領差旅費23次,詳情如下:┌──┬─────┬─────────┬───────┬────┬───────────┐
│編號│申請日 │出差日期 │出差地點 │申請費用│備註 │
│ │ │ │請款內容 │ │ │
├──┼─────┼─────────┼───────┼────┼───────────┤
│1 │2012/04/11│2012/01/04 08:30- │台北 │1336 │101他字6725號P52 │
│ │ │2012/01/04 17:30 │捷運40 │ │*未附證明 │
│ │ │ │台中客運46 │ │ │
│ │ │ │火車750 │ │ │
│ │ │ │膳雜費500 │ │ │
├──┼─────┼─────────┼───────┼────┼───────────┤
│2 │2012/04/11│2012/01/05 08:30- │鹿港 │ 500 │101他字6725號P52反面 │
│ │ │2012/01/05 17:30 │膳雜費500 │ │ │
├──┼─────┼─────────┼───────┼────┼───────────┤




│3. │2012/04/11│2012/01/09 08:30- │台北 │1940 │101他字6725號P53 │
│ │ │2012/01/09 17:30 │捷運40 │ │附高鐵票影本 │
│ │ │ │高鐵1400 │ │ │
│ │ │ │膳雜費500 │ │ │
├──┼─────┼─────────┼───────┼────┼───────────┤
│4 │2012/04/11│2012/01/11 08:30- │秦淮(桃園機場)│2140 │101他字6725號P54 │
│ │ │2012/01/18 17:30 │汽車統聯客運60│ │附高鐵、統聯客運票影本│
│ │ │ │高鐵1080 │ │ │
│ │ │ │膳雜費500*2 │ │ │
├──┼─────┼─────────┼───────┼────┼───────────┤
│5 │2012/04/11│2012/01/19 08:30- │台北 │1940 │101他字6725號P55 │
│ │ │2012/01/19 17:30 │捷運40 │ │附高鐵票影本 │
│ │ │ │高鐵1400 │ │ │
│ │ │ │膳雜費500 │ │ │
├──┼─────┼─────────┼───────┼────┼───────────┤
│6 │2012/04/11│2012/01/20 08:30- │鹿港 │ 500 │101他字6725號P56 │
│ │ │2012/01/20 17:30 │膳雜費500 │ │ │
├──┼─────┼─────────┼───────┼────┼───────────┤
│7 │2012/04/11│2012/01/25 08:30- │鹿港 │3590 │101他字6725號P57 │
│ │ │2012/01/29 17:30 │汽車 1090 │ │台中客運、彰化客運 │
│ │ │ │膳雜費500*5 │ │23*10+86*10=1090 │
│ │ │ │ │ │ │
│ │ │ │ │ │ │
├──┼─────┼─────────┼───────┼────┼───────────┤
│8 │2012/04/11│2012/01/31 08:30- │鹿港 │ 500 │101他字6725號P59 │
│ │ │2012/01/31 17:30 │膳雜費500 │ │ │
├──┼─────┼─────────┼───────┼────┼───────────┤
│9 │2012/04/11│2012/01/30 08:30- │台北 │1940 │101他字6725號P58 │
│ │ │2012/01/30 17:30 │捷運40 │ │附高鐵票影本 │
│ │ │ │高鐵1400 │ │ │
│ │ │ │膳雜費500 │ │ │
├──┼─────┼─────────┼───────┼────┼───────────┤
│10 │2012/04/11│2012/02/01 08:30- │鹿港 │ 500 │101他字6725號P59反面 │
│ │ │2012/02/01 17:30 │膳雜費500 │ │ │
├──┼─────┼─────────┼───────┼────┼───────────┤
│11 │2012/04/11│2012/02/03 08:30- │鹿港 │ 500 │101他字6725號P61 │
│ │ │2012/02/03 17:30 │膳雜費 500 │ │ │
├──┼─────┼─────────┼───────┼────┼───────────┤
│12 │2012/04/11│2012/02/02 08:30- │鹿港 │ 500 │101他字6725號P60 │
│ │ │2012/02/02 17:30 │膳雜費500 │ │ │




├──┼─────┼─────────┼───────┼────┼───────────┤
│13 │2012/04/11│2012/02/04 08:30- │鹿港 │ 250 │101他字6725號P62 │
│ │ │2012/02/04 17:30 │膳雜費 250 │ │ │
├──┼─────┼─────────┼───────┼────┼───────────┤
│14 │2012/04/11│2012/02/21 08:30- │鹿港 │ 500 │101他字6725號P63 │
│ │ │2012/02/21 17:30 │膳雜費500 │ │ │
├──┼─────┼─────────┼───────┼────┼───────────┤
│15 │2012/04/11│2012/02/24 08:30- │鹿港 │ 500 │101他字6725號P63反面 │
│ │ │2012/02/24 17:30 │膳雜費 500 │ │ │
├──┼─────┼─────────┼───────┼────┼───────────┤
│16 │2012/04/11│2012/03/03 08:30- │高雄內門 │ 500 │101他字6725號P64 │
│ │ │2012/03/03 17:30 │膳雜費 500 │ │ │
├──┼─────┼─────────┼───────┼────┼───────────┤
│17 │2012/04/11│2012/03/05 08:30- │台北 │1336 │101他字6725號P64反面 │
│ │ │2012/03/05 17:30 │台中客運46 │ │*未附證明 │
│ │ │ │捷運 40 │ │ │
│ │ │ │火車 750 │ │ │
│ │ │ │膳雜費 500 │ │ │
├──┼─────┼─────────┼───────┼────┼───────────┤
│18 │2012/04/11│2012/03/16 08:30- │嘉義 │ 500 │101他字6725號P65 │
│ │ │2012/03/16 17:30 │膳雜費 500 │ │ │
├──┼─────┼─────────┼───────┼────┼───────────┤
│19 │2012/04/11│2012/03/19 08:30- │台北 │1336 │101他字6725號P65反面 │
│ │ │2012/03/19 17:30 │台中客運46 │ │*未附證明 │
│ │ │ │捷運40 │ │ │
│ │ │ │火車750 │ │ │
│ │ │ │膳雜費500 │ │ │
├──┼─────┼─────────┼───────┼────┼───────────┤
│20 │2012/04/11│2012/03/21 08:30- │嘉義 │ 500 │101他字6725號P66 │
│ │ │2012/03/21 17:30 │膳雜費 500 │ │ │
├──┼─────┼─────────┼───────┼────┼───────────┤
│21 │2012/04/11│2012/03/23 08:30- │台北 │1940 │101他字6725號P67 │
│ │ │2012/03/23 17:30 │捷運40 │ │附高鐵票影本 │
│ │ │ │高鐵1400 │ │ │
│ │ │ │膳雜費500 │ │ │
├──┼─────┼─────────┼───────┼────┼───────────┤
│22 │2012/04/11│2012/03/26 08:30- │台南西港 │ 500 │101他字6725號P68 │
│ │ │2012/03/26 17:30 │膳雜費500 │ │ │
├──┼─────┼─────────┼───────┼────┼───────────┤
│23 │2012/04/11│2012/02/05 08:30- │鹿港 │2250 │101他字6725號P62反面 │




│ │ │2012/02/16 17:30 │膳雜費 │ │ │
│ │ │ │500*4+250 │ │ │
├──┼─────┼─────────┴───────┼────┼───────────┤
│ │ │ │25998 │ │
└──┴─────┴─────────────────┴────┴───────────┘
依上開卷證顯示,被告辯稱其於101年1月至3月間共計出差 23次,因業務繁忙遂於101年4月間始申報1至3月的差旅費乙 節,應堪採信。
2、統計上開101年4月11日被告申報差旅費情形為①編號1(即 本案)、17、19三次出差地點均為台北,均未附火車車票等 ,且請領金額均相同;②編號3、4、5、9、21均有附高鐵車 票影本③編號7台中客運、彰化客運④其他為膳雜費,均未 附證明。則以被告係於101年1月4日出差,遲至101年4月11 日始申領差旅費,申領之筆數又多達23筆,與本件情狀相同 者又尚有二筆,但未發現有何異樣;再者,被告101年7月16 日尚有申請20筆差旅費,計33103元(見101年度他字第6725 號卷48頁、交通部觀光局函),亦未見公訴人舉出此部分有 何重複申領之情形。則誤為重複申報之情形,難謂不可能, 即使被告知悉駕駛公務車出差,依規定不得報支交通費乙節 ,惟於上開情況下,只要一時疏未詳查,即有可能發生,是 被告辯稱:其於101年4月申報差旅費時,一時找不到101年1 月4日之車票證明,也忘記是否自己開車前往,一時疏忽未 予詳查,遂便宜行事,以汽車、捷運、火車費用等不需檢具 相關憑證之方式申報,而導致重複申報交通費等語,尚非全 然無據。
(四)雖被告自100年9月15日至101年11月11日期間,兼辦觀光局 國旅組之車輛管理及油料管理核銷請款業務,此有交通部觀 光局103年6月3日觀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被告之 公務人員履歷表、100年9月15日實施之觀光局國旅組同仁兼 辦業務分工表、101年11月12日實施之觀光局國旅組同仁兼 辦業務分工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61至79頁),且依行政 院所定「車輛管理手冊」第2點規定:「本手冊所稱車輛, 指各機關供公務或管理使用之各種車輛……(第1項)。本 手冊所稱車輛管理,指車輛……調派使用、油料管理……及 駕駛人之管理等事項(第2項)。」;第27點規定:「車輛 管理人員根據每輛汽車派車單紀錄及加油公司之每月對帳明 細表,按月造具各種汽車每月消耗油量統計表,送事務單位 審核」可知:各機關車輛管理人員對於供公務或管理使用之 各種車輛,應根據公務車輛之派車單紀錄及、加油工司之每 月對帳明細表,按月造具各種汽車每月消耗油量統計表,送



事務單位審核。則以被告兼辦觀光局國旅組之車輛管理及油 料管理核銷請款事宜,對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於101年 1月4日由其駕駛使用乙節,難謂不知。惟查:觀光局國旅組 上開公務車輛使用之加油卡簽帳核銷撥款予供應商中油公司 之情形,乃由中油公司於加油後之次月,彙整上個月各種油 品實際加油數量,依契約規定之價格及折讓金額核算金額後 連同加油數量等管理彙總報表資料(檔)以e-mail方式,傳 送予被告,被告再將該月份之加油明細管理報表,再連同支 出憑證黏存單、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繳款通知書及受款人 明細表等資料,持向觀光局國旅組單位主管等人核章,並轉 呈交通部觀光局會計單位承辦人員、主管及機關長官審核後 ,核銷並支付款項予中油公司等情,已如上述,則被告於10 1年1月4日以上開公務車出差、加油後,係於次(2)月即行核 銷,距本件申領交通費之時間(101年4月11日),亦已一個 多月,況被告對此情於原審亦供稱:「(102年2月帳單你保 留多久?)我拿電子帳單跟紙本帳單同時核銷,中油公司 會先寄電子帳單給我核對上個月的加油明細,因為我便宜行 事,所以寄來的帳單我就沒有核對,之後紙本帳單寄來之後 ,我就在觀光局國旅組辦公室的電腦上,在我的電子信箱內 將電子帳單,把無記名的部分分配到三台公務車,之後再列 印下來,沒有存檔,我列印一份經過課長、組長一路送到台 北核銷。」等語(見原審卷第98頁),當可見被告辦事不甚 用心,其疏未查證即行申請,要非不可能。自尚難以被告兼 辦觀光局國旅組之車輛管理及油料管理核銷請款事宜,遽以 推論其於101年4月11日申領交通費時,猶能知悉該車牌號碼 00-0000號公務車於101年1月4日係由其駕駛使用。(五)至於起訴書認被告上開填具「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之私文 書並持以申報支領上開交通費之行為,另構成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惟按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 書罪中之「偽造」行為,係指無製作文書權人假冒有製作該 文書權人之名義,而製作該文書者稱之。本件被告係以自己 之名義填具「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乃有權製作該文書之 人,應無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餘 地,況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難以證明被告有主觀犯意,已 如上述,被告自無偽造文書犯行。
五、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尚未達於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被告有 公訴人所指述之上開犯行,此外,亦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 以證明被告確應負此部分之罪責,被告此部分之犯行尚屬不 能證明。原審未詳細審酌上情,遽對被告為科刑之判決,自



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並據以指摘原審此部分 之判決不當,係屬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審關於此部分之判 決撤銷並改判,而按被告此部分之犯行不能證明,自應由本 院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8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翼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附表一:持臨時加油卡為私人車輛加油情形(即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加油之│加油時間 │實際加油│加油地點 │加油之數量│備註 │不法│
│ │月份 │ │車輛車號│ │、金額 │ │利益│
├──┼───┼────────┼────┼──────┼─────┼────┼──┤
│一 │101 年│101 年4 月28日9 │9101-PU │臺中市霧峰區│35.92 公升│有竄改報│1250│
│ │4 月份│時45分34秒 │ │林森路455 號│(時價每公│表(即附│元 │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霧峰林森路│升34.8元)│表二編號│ │
│ │ │編號1 】 │ │加油站) │,共1250元│三④) │ │
├──┼───┼────────┼────┼──────┼─────┼────┼──┤
│二 │101 年│①101 年5 月4 日│6489-ZF │臺中市大肚區│77.76 公升│有竄改報│6454│
│ │5 月份│8 時6 分3 秒 │ │沙田路一段 │(時價每公│表(即附│元 │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167 號(追分│升34.7元)│表二編號│ │
│ │ │編號2 】 │ │加油站) │,共2698元│四①) │ │
│ │ ├────────┼────┼──────┼─────┼────┤ │
│ │ │②101 年5 月9 日│9101-PU │臺中市霧峰區│38.61 公升│有竄改報│ │
│ │ │ 21時34分16秒 │ │林森路455 號│(時價每公│表(即附│ │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霧峰林森路│升34.6元)│表二編號│ │
│ │ │編號3 】 │ │加油站) │,共1336元│四②) │ │
│ │ ├────────┼────┼──────┼─────┼────┤ │
│ │ │③101 年5 月17日│9101-PU │臺中市霧峰區│35.19 公升│有竄改報│ │
│ │ │ 21時44分9 秒 │ │林森路455 號│(時價每公│表(即附│ │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霧峰林森路│升34.1元)│表二編號│ │
│ │ │編號4 】 │ │加油站) │,共1200元│四④) │ │
│ │ ├────────┼────┼──────┼─────┼────┤ │
│ │ │④101 年5 月28日│9101-PU │臺中市霧峰區│36.19 公升│有竄改報│ │
│ │ │ 22時10分44秒 │ │林森路455 號│(時價每公│表(即附│ │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霧峰林森路│升33.7元)│表二編號│ │
│ │ │編號5 】 │ │加油站) │,共1220元│四⑤) │ │
├──┼───┼────────┼────┼──────┼─────┼────┼──┤
│三 │101 年│①101 年6 月9 日│9101-PU │臺中市霧峰區│34.19 公升│有竄改報│4874│
│ │6 月份│ 10時29分35秒 │ │中正路577 之│(時價每公│表(即附│元 │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3 號(霧峰交│升33.5元)│表二編號│(原 │
│ │ │編號6 】 │ │流道加油站)│,共1145元│五①) │審誤│
│ │ ├────────┼────┼──────┼─────┼────┤繕為│
│ │ │②101 年6 月17日│9101-PU │臺中市霧峰區│39.7公升(│有竄改報│6234│
│ │ │ 10時52分20秒 │ │中正路577 之│時每公升33│表(即附│元) │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3 號(霧峰交│元),共 │表二編號│ │
│ │ │編號7 】 │ │流道加油站)│1289元 │五②) │ │
│ │ ├────────┼────┼──────┼─────┼────┤ │
│ │ │③101 年6 月21日│9101-PU │臺中市霧峰區│40.11 公升│有竄改報│ │
│ │ │ 21時20分41秒 │ │中正路577 之│(時價每公│表(即附│ │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3 號(霧峰交│升32.9元)│表二編號│ │
│ │ │編號8 】 │ │流道加油站)│,共1320元│五③) │ │
│ │ ├────────┼────┼──────┼─────┼────┤ │
│ │ │④101 年6 月30日│9101-PU │臺中市霧峰區│34.45 公升│有竄改報│ │
│ │ │ 11時42分32秒 │ │中正路577 之│(時價每公│表(即附│ │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3 號(霧峰交│升32.5元)│表二編號│ │
│ │ │編號9 】 │ │流道加油站)│,共1120元│五⑤) │ │
├──┼───┼────────┼────┼──────┼─────┼────┼──┤
│四 │101 年│101 年7 月28日13│9101-PU │臺中市霧峰區│39.53 公升│ │1360│
│ │7 月份│時3 分34秒 │ │中正路577 之│(時價每公│ │元 │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3 號(霧峰交│升34.4元)│ │ │
│ │ │編號10】 │ │流道加油站)│,共1360元│ │ │
├──┼───┼────────┼────┼──────┼─────┼────┼──┤
│五 │101 年│①101 年8 月8 日│9101-PU │臺中市霧峰區│39.02 公升│有竄改報│4300│
│ │8 月份│ 19時42分29秒 │ │中正路784 號│(時價每公│表(即附│元 │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霧峰加油站│升34.6元)│表二編號│ │
│ │ │編號11】 │ │) │,共1350元│六②) │ │
│ │ ├────────┼────┼──────┼─────┼────┤ │
│ │ │②101 年8 月9 日│6489-ZF │臺中市霧峰區│44.79 公升│有竄改報│ │
│ │ │ 9 時2 分23秒 │ │中正路577 之│(時價每公│表(即附│ │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3 號(霧峰交│升34.6元)│表二編號│ │
│ │ │編號12】 │ │流道加油站)│,共1550元│六③) │ │
│ │ ├────────┼────┼──────┼─────┼────┤ │
│ │ │③101 年8 月25日│9101-PU │臺中市霧峰區│38.88 公升│有竄改報│ │
│ │ │ 10時45分54秒 │ │中正路577 之│(時價每公│表(即附│ │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3 號(霧峰交│升36元),│表二編號│ │
│ │ │編號13】 │ │流道加油站)│共1400元 │六④) │ │
├──┼───┼────────┼────┼──────┼─────┼────┼──┤
│六 │101 年│①101 年9 月7 日│9101-PU │臺中市霧峰區│65.7公升(│有竄改報│8300│
│ │9 月份│ 7 時6 分57秒 │ │林森路455 號│時每公升36│表(即附│元 │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霧峰林森路│元),共 │表二編號│ │
│ │ │編號14】 │ │加油站) │2365元 │七①) │ │
│ │ ├────────┼────┼──────┼─────┼────┤ │
│ │ │②101 年9 月8 日│9101-PU │臺中市霧峰區│38.33 公升│有竄改報│ │
│ │ │ 11時9 分42秒 │ │中正路577 之│(時價每公│表(即附│ │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3 號(霧峰交│升36元),│表二編號│ │
│ │ │編號15】 │ │流道加油站)│共1380元 │七②) │ │
│ │ ├────────┼────┼──────┼─────┼────┤ │
│ │ │③101 年9 月16日│9101-PU │臺中市霧峰區│36.98 公升│有竄改報│ │
│ │ │ 11時24分41秒 │ │中正路577 之│(時價每公│表(即附│ │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3 號(霧峰交│升36.2元)│表二編號│ │
│ │ │編號16】 │ │流道加油站)│,共1339元│七④) │ │
│ │ ├────────┼────┼──────┼─────┼────┤ │
│ │ │④101 年9 月22日│6489-ZF │臺中市霧峰區│49.58 公升│有竄改報│ │
│ │ │ 16時52分32秒 │ │中正路577 之│(時價每公│表(即附│ │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3 號(霧峰交│升36.3元)│表二編號│ │
│ │ │編號17】 │ │流道加油站)│,共1800元│七⑤) │ │
│ │ ├────────┼────┼──────┼─────┼────┤ │
│ │ │⑤101 年9 月24日│9101-PU │臺中市霧峰區│39.88 公升│有竄改報│ │
│ │ │ 21時31分5 秒 │ │林森路899 號│(時價每公│表(即附│ │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上嘉霧峰加│升35.5元)│表二編號│ │
│ │ │編號18】 │ │油站) │,共1416元│七⑥) │ │
├──┼───┼────────┼────┼──────┼─────┼────┼──┤
│七 │101 年│①101 年10月3 日│9101-PU │臺中市霧峰區│38.21 公升│有竄改報│4378│
│ │10月份│ 10時48分41秒 │ │林森路455 號│(時價每公│表(即附│元 │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霧峰林森路│升35.2元)│表二編號│ │
│ │ │編號19】 │ │加油站) │,共1345元│八①) │ │
│ │ ├────────┼────┼──────┼─────┼────┤ │
│ │ │②101 年10月17日│9101-PU │臺中市霧峰區│36.79 公升│有竄改報│ │
│ │ │ 21時6 分54秒 │ │林森路455 號│(時價每公│表(即附│ │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霧峰林森路│升35.6元)│表二編號│ │
│ │ │編號20】 │ │加油站) │,共1310元│八③) │ │
│ │ ├────────┼────┼──────┼─────┼────┤ │
│ │ │③101 年10月26日│6489-ZF │臺中市霧峰區│48.54 公升│有竄改報│ │
│ │ │ 18時39分55秒 │ │中正路784 號│(時價每公│表(即附│ │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霧峰加油站│升35.5元)│表二編號│ │
│ │ │編號21】 │ │) │,共1723元│八④) │ │
└──┴───┴────────┴────┴──────┴─────┴────┴──┘
附表二:竄改加油明細管理報表電子檔申請核銷情形(即起訴書 附表二)
┌──┬───┬───┬────────────────────┬────┬────┐
│編號│核銷請│加油之│持上開臨時加油卡加油紀錄 │竄改列帳│備註 │
│ │款之時│月份 ├────────┬──────┬────┤之公務車│ │
│ │間 │ │加油日期 │刷卡時間 │加油金額│車號 │ │
├──┼───┼───┼────────┼──────┼────┼────┼────┤
│一 │101 年│101 年│①101 年1 月1 日│14時34分28秒│ 1200元 │ 5Q-5415│ │
│ │2 月 │1 月 ├────────┼──────┼────┼────┼────┤
│ │ │ │②101 年1 月3 日│13時58分27秒│ 1353元 │ 5Q-5416│(原審誤 │
│ │ │ │ │ │ │ │載為 │
│ │ │ │ │ │ │ │5Q-7889)│
│ │ │ ├────────┼──────┼────┼────┼────┤
│ │ │ │③101 年1 月6 日│15時53分17秒│ 2250元 │ 5Q-5415│ │
│ │ │ ├────────┼──────┼────┼────┼────┤
│ │ │ │④101 年1 月10日│19時20分01秒│ 1110元 │ 5Q-5416│ │
│ │ │ ├────────┼──────┼────┼────┼────┤
│ │ │ │⑤101 年1 月20日│20時3 分58秒│ 1100元 │ 5Q-5415│ │
│ │ │ ├────────┼──────┼────┼────┼────┤
│ │ │ │⑥101 年1 月26日│7 時38分50秒│ 1852元 │ 5Q-5416│ │
├──┼───┼───┼────────┼──────┼────┼────┼────┤
│二 │101 年│101 年│①101 年3 月4 日│22時38分43秒│ 1240元 │ 5Q-5415│ │
│ │4 月 │3 月 ├────────┼──────┼────┼────┼────┤
│ │ │ │②101 年3 月5 日│10時36分3 秒│ 1306元 │ 5Q-5416│ │
│ │ │ ├────────┼──────┼────┼────┼────┤
│ │ │ │③101 年3 月12日│19時17分47秒│ 1167元 │ 5Q-5415│ │
│ │ │ ├────────┼──────┼────┼────┼────┤
│ │ │ │④101 年3 月19日│22時18分59秒│ 1270元 │ 5Q-5416│ │
│ │ │ ├────────┼──────┼────┼────┼────┤
│ │ │ │⑤101 年3 月23日│8時2分48秒 │ 2160元 │ 5Q-5415│ │
├──┼───┼───┼────────┼──────┼────┼────┼────┤
│三 │101 年│101 年│①101 年4 月6 日│17時59分33秒│ 1209元 │ 5Q-7889│ │




│ │5 月 │4 月 ├────────┼──────┼────┼────┼────┤
│ │ │ │②101 年4 月15日│9 時53分36秒│ 1250元 │ 5Q-5415│ │
│ │ │ ├────────┼──────┼────┼────┼────┤
│ │ │ │③101 年4 月21日│10時56分36秒│ 1250元 │ 5Q-5415│ │
│ │ │ ├────────┼──────┼────┼────┼────┤
│ │ │ │④101 年4 月28日│9 時45分34秒│ 1250元 │ 5Q-7889│即附表一│
│ │ │ │ │ │ │ │編號一 │
├──┼───┼───┼────────┼──────┼────┼────┼────┤
│四 │101 年│101 年│①101 年5 月4 日│8時6分3秒 │ 2698元 │ 5Q-5416│即附表一│
│ │6 月 │5 月 │ │ │ │ │編號二①│
│ │ │ ├────────┼──────┼────┼────┼────┤
│ │ │ │②101 年5 月9 日│21時34分16秒│ 1336元 │ 5Q-7889│即附表一│
│ │ │ │ │ │ │ │編號二②│
│ │ │ ├────────┼──────┼────┼────┼────┤
│ │ │ │③101 年5 月13日│8時6分51秒 │ 3114元 │ 5Q-5416│ │
│ │ │ ├────────┼──────┼────┼────┼────┤
│ │ │ │④101 年5 月17日│21時44分9 秒│ 1200元 │ 5Q-7889│即附表一│
│ │ │ │ │ │ │ │編號二③│
│ │ │ ├────────┼──────┼────┼────┼────┤
│ │ │ │⑤101 年5 月28日│22時10分44秒│ 1220元 │ 5Q-5416│即附表一│
│ │ │ │ │ │ │ │編號二④│
├──┼───┼───┼────────┼──────┼────┼────┼────┤
│五 │101 年│101 年│①101 年6 月9 日│10時29分35秒│ 1145元 │ 5Q-5415│即附表一│
│ │7 月 │6 月 │ │ │ │ │編號三①│
│ │ │ ├────────┼──────┼────┼────┼────┤
│ │ │ │②101 年6 月17日│10時52分20秒│ 1289元 │ 5Q-5416│即附表一│
│ │ │ │ │ │ │ │編號三②│
│ │ │ ├────────┼──────┼────┼────┼────┤
│ │ │ │③101 年6 月21日│21時20分41秒│ 1320元 │ 5Q-5415│即附表一│
│ │ │ │ │ │ │ │編號三③│
│ │ │ ├────────┼──────┼────┼────┼────┤
│ │ │ │④101 年6 月26日│6 時41分12秒│ 2620元 │ 5Q-5416│ │
│ │ │ ├────────┼──────┼────┼────┼────┤
│ │ │ │⑤101 年6 月30日│11時42分32秒│ 1120元 │ 5Q-7889│即附表一│
│ │ │ │ │ │ │ │編號三④│
├──┼───┼───┼────────┼──────┼────┼────┼────┤
│六 │101 年│101 年│①101 年8 月4 日│16時35分5 秒│ 2045元 │ 5Q-5415│ │
│ │9 月 │8 月 ├────────┼──────┼────┼────┼────┤
│ │ │ │②101 年8 月8 日│19時42分29秒│ 1350元 │ 5Q-7889│即附表一│
│ │ │ │ │ │ │ │編號五①│




│ │ │ ├────────┼──────┼────┼────┼────┤
│ │ │ │③101 年8 月9 日│9時2分23秒 │ 1550元 │ 5Q-5415│即附表一│
│ │ │ │ │ │ │ │編號五②│
│ │ │ ├────────┼──────┼────┼────┼────┤
│ │ │ │④101 年8 月25日│10時45分54秒│ 1400元 │ 5Q-7889│即附表一│
│ │ │ │ │ │ │ │編號五③│
│ │ │ ├────────┼──────┼────┼────┼────┤
│ │ │ │⑤101 年8 月29日│15時12分12秒│ 3308元 │ 5Q-5415│ │
├──┼───┼───┼────────┼──────┼────┼────┼────┤
│七 │101 年│101 年│①101 年9 月7 日│7時6分57秒 │ 2365元 │ 5Q-5415│即附表一│
│ │10月 │9 月 │ │ │ │ │編號六①│
│ │ │ ├────────┼──────┼────┼────┼────┤
│ │ │ │②101 年9 月8 日│11時9 分42秒│ 1380元 │ 5Q-7889│即附表一│
│ │ │ │ │ │ │ │編號六②│
│ │ │ ├────────┼──────┼────┼────┼────┤
│ │ │ │③101 年9 月13日│7 時21分27秒│ 3010元 │ 5Q-5415│ │
│ │ │ ├────────┼──────┼────┼────┼────┤
│ │ │ │④101 年9 月16日│11時24分41秒│ 1339元 │ 5Q-7889│即附表一│
│ │ │ │ │ │ │ │編號六③│
│ │ │ ├────────┼──────┼────┼────┼────┤

2/3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