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他卷三第257頁背面、原審卷三第129頁背面)證述情節 相符,並有被告蔡素禎、李淑芳清潔責任區域位置圖(見 原審卷三第280、281頁)、被告蔡素禎辦理清潔隊勞工安 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紀錄、檢查計畫暨檢查表等業務文件 (見原審卷三第224至243頁、卷四第106至422頁)、從事 環境維護、公寓大樓垃圾分類稽查工作、環境宣導照片( 見原審卷三第249至273頁、卷四第102至105頁)、被告李 淑芳辦理違規廣告稽查、清掃街道等照片(見原審卷五第 448至454頁)、大雅鄉清潔隊勤務分配表(見原審卷五第 597、600頁)、工作日誌(見原審卷七第108至327頁、卷 八第1至342頁、卷九第1至196頁、卷十第27至233頁)、 工作紀錄表(見原審卷十第9頁背面至26頁)附卷可資佐 證,足證被告蔡素禎、李淑芳2人均有兼辦與環境保護有 關之法定職務權限有密切關連之清潔隊業務,而與上開所 謂之單純清潔人員不能類比,從而渠2人與被告吳顯森均 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 員固堪認定。
(三)再者,被告蔡素禎、李淑芳雖就領取清潔獎金之經過,分 別為下列之供述:
1、被告李淑芳於①100年8月3日調查局詢問時供述:「我96 年2月轉任清潔隊員後,只有一開始偶爾會利用下午時間 單獨外出拆除廣告,之後就『幾乎』沒有外出執行清潔業 務,『幾乎』都是留在主秘辦公室做行政業務。」、「.. 我96年2月我轉任清潔隊員時,隊長〈何人我忘記了〉才 要我利用時間外出拆除廣告,後來因為沒人要求,我就沒 再出去拆除廣告了;直到99年12月縣市合併歸建清潔隊上 班後,我才又負責拆除廣告、稽查亂倒垃圾等外勤業務。 」、「96年2月剛轉任清潔隊員時,我確實偶爾會利用下 午時間外出拆除廣告,但當時我並不知道外出要填寫登記 簿,所以一開始我都沒有登記,我已忘記我是從什麼時候 開始就沒再外出拆除廣告,我只能確定登記簿上97年4月 18日以後的外出紀錄,我都只是去簽名登記後就立刻回到 主秘辦公室上班,並沒有實際外出拆除廣告、清潔環境或 取締垃圾。」、「(如前述,你全日均在主秘辦公室上班 ,並未外出從事清潔相關業務,何以須在清潔隊外出登記 簿上簽名並註記事由?)確實原因我忘記了,因為其他清 潔隊內勤人員都有在外出登記簿上登記,而我編制也是屬 於清潔隊,我認為我應該也去寫一下比較好,所以才會在 登記簿上登記。」、「(你是否係為符合實際從事清潔業 務之請領清潔獎金要件,而在外出登記簿上簽名並註記從
事違規廣告拆除之事由?)是的。」、「(歷任清潔隊長 《賴伯川、張啟湖》、主秘、鄉長是否知悉你全日上班地 點均在主秘辦公室,並未實際外出執行清潔業務?)他們 都知道。」、「(你是否認識張啟湖?他有無要求你外出 實際從事清潔工作?張啟湖是否知悉你實際都是在主秘辦 公室上班?)張啟湖是現任清潔隊長,他未曾要求我外出 實際從事清潔工作,他知道我都是在主秘辦公室上班。」 等語(見他卷二第241至247頁);②於100年8月3日偵查 中雖供稱:「..96年2月14日升任正式的清潔隊員,但那 時候也是在主秘的辦公室工作,一開始有去拆違規廣告, 後來就沒有了,工作一直做到99年12月25日縣市合併後, 現在在臺中市大雅區環保局清潔隊做稽查工作。」、「( 你於調查站供稱你於96年2月轉任清潔隊員後,只有一開 始偶爾會利用下午時間單獨外出拆除廣告,之後就幾乎沒 有外執行清潔業務,幾乎都是留在主秘辦公室做行政業務 之供內容,是否實在?)是,實在。」、「(是否可以確 定,你從何時開始沒有外出從事拆除廣告等清潔工作?) 不記得了。」、「(你於調查站供稱96年2月剛轉任清潔 隊員時,你確偶爾會利用下午時間外出拆除廣告,但當時 你並不知道外出要填寫登記薄,所以一開始你都沒有登記 ,你已忘記你是什麼時候開始就沒再外出拆除廣告,你只 能確定登記薄上年4月18日以後的外出紀錄,你都只是去 簽名登記後就立回到主秘辦公室上班,並沒有實際外出拆 除廣告、清潔環境或取締垃圾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 是。」、「(為何你可以確定從97年4月18日以後,你就 沒有外出實際從拆除廣告、清潔環境或取締垃圾工作?為 何在調查筆錄這回答?)99年就沒有再從事拆除廣告等清 潔工作,97年、98年間因為清潔隊隊長有叫我去拆除,所 以偶爾有去做拆除。」、「(為何在調查站說97年4月18 日以後,你雖然有簽到,但實際上沒有外出從事實際清潔 隊的工作,而都回到主秘辦公室?)因為那時候調查員給 我看登記薄,我在97年4月18曰才有登記,所以才會說我 97年4月18日以後,雖然有簽到但實際上沒有從事清潔的 工作,且都回到主秘辦公室。」、「(在調查站講的實在 ?還是在檢察官面前講的才實在?)在檢察官這邊講的實 在。」、「(依你上開所述,你確認你99年1月以後並沒 有實際從事拆除廣告等清潔工作?)是。」、「(你之前 所稱96到98年間偶爾會從事拆除廣告的清潔工作,到底頻 率是幾天一次?)不確定,沒有每天。」、「(一個月你 排幾天出去從事拆除廣告的工作?)我不確定。」、「(
你出去從事清潔隊工作時,是否會告訴主秘?)會跟他講 。」、「(你每次出去從事拆除工作,約多久?)1、2個 小時,最多2個小時就回來。」、「(在98年底以前,你 會每天出去從事拆除廣告等工作嗎?)不是說每天,是自 己會排時間。」、「(一個禮拜會排幾天?)要看工作。 」、「(你一個禮拜會排幾天出去拆除廣告?)最多一、 二天。」、「..雖然我們請領不是依外出登記簿,因為我 們請領一定要有實際從事清潔的工作,所以我覺得每天都 要填寫。」、「(歷任的清潔隊長,包括賴伯川、張啟湖 、主秘李政峰、鄉長、吳顯森是否知悉你全日上班地點均 在主秘辦公室,並未實際外出執行清潔業務?)我不知道 他們是否知道。」、「(你為何在調查站說他們都知道你 沒有實際出去從事清潔業務,為何在調查站這樣講《提示 調查筆錄》?)是我自己的想法認為他們應該知道。至於 他們是否知道或是知道我不確定。」、「(你怎麼確認張 啟湖都知道你都是在主秘辦公室上班,沒有偶爾外出從事 拆除廣告的清潔工作?)他沒有很要求,都是靠我們自己 。因為我們都是自己排時間,他都看我們的外出簿。」等 語(見他卷二第263至285頁);③於100年8月3日偵查中 供稱:「(蔡素禎也跟你一樣,都是在簽出簿上簽名後, 就返回鄉長辦公室繼續做與清潔隊廢棄物清理無關的工作 ,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他卷二第289至293頁) 。
2、被告蔡素禎於①100年8月3日調查局詢問時雖曾供稱:「 ..有關於我前述平時會以口頭向鄉長報告外出至中清路等 馬路拆除違規廣告之說詞部分不實在,實際情形是我調到 鄉長室擔任助理工作後的頭3個月左右〈詳細確切期間記 不清楚〉,我確實偶而會離開公所拆除違規廣告,之後就 比較少了,有時候太忙整個月會完全沒有去進行違規廣告 拆除工作,有做的話一個月也不會超過3次,因為我主要 的工作是在鄉長室處理前述助理工作。」、「依我、李淑 芳等文書人員的習慣,會在每天或最遲隔一天就會去人事 室填寫職員工外出登記簿,我通常會在外出事由欄填寫違 規廣告拆除、垃圾強制分類稽查、垃圾稽查等內容,前往 地點欄位都是寫鄉內,外出時間及返回時間就自己隨意挑 選該日上半天或下半天的時間填寫,雖然我在進入鄉長室 擔任助理期間,除自開始有請領清潔獎金的前幾個月後, 就幾乎都沒有實際從事違規廣告等稽查工作,但因為我等 文書人員都這麼寫,所以我也和大家一樣都這樣填寫。」 、「如我前述,我在進入鄉長室擔任助理期間,自開始請
領清潔獎金的前幾個月,偶而還有外出進行違規廣告拆除 ,之後就幾乎都沒有實際外出從事這些工作了,如果有的 話,也不是每個月都會去,整個月如果有去的話大約就是 1、2次而已,我外出的時候如果鄉長有在的話,我會以口 頭向他報告我要外出工作。」、「(你擔任鄉長室助理期 間,你前述因業務性質很少需要外出,鄉長吳顯森是否知 悉你很少外出?你外出從事廣告拆除等廢棄物清理工作時 ,是否會向鄉長告知?)鄉長知道我很少外出,如果鄉長 有在辦公室且我要外出從事廣告拆除等廢棄物清理工作時 ,我會向他口頭報告,但因實際出去從事廣告拆除等廢棄 物清理工作幾乎沒有,所以向他口頭報告次數實在不多。 」、「..自我擔任鄉長室助理工作期間,因為實際上都在 辦公室處理文書工作,並沒有外出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 為了營造每日有一半的時間是在外出勤的假象,所以我等 文書人員討論後,並經清潔隊長賴伯川同意後,才以偽填 職員工外出登記簿方式處理。」等語(見他卷二第5至17 頁)等語;②於100年8月3日偵查中供稱:「(你於調查站 供稱你調到鄉長室擔任助理工作後的頭3個月左右,你確 實偶而會離開公所拆除違規廣告,之後較比較少了,有時 候太忙整個月會完全沒有去進行違規廣告拆除工作,有做 的話一個月也不會超過3次,因為你主要的工作是在鄉長 室處理前述助理工作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對。」、 「(鄉長吳顯森是否也知道你很少或幾乎沒有兼做外勤工 作,而予你繼續領取清潔獎金?)他應該知道我很少去做 。」、「(為什麼他知道?)因為他如果進來,我都是在 辦公室裏面,我如果去做清潔工,會儘量找他不在辦公室 的時候。」、「(為什麼賴伯川、張啟湖都知道?)應該 要知道,因為大家都在講,且他們也知道我在鄉長室工作 很少外出。」、「(你於調查站供稱所示各月份中,你個 人出勤日數不實在,如你前述,你除了在96年調到鄉長室 擔任助理工作後,配合清潔隊執行前述短暫性任務與張家 瑜同組的幾個月內,確實有外出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外 出情形如職員工外出登記薄及垃圾強制分類稽查工作紀錄 薄所載,後來就幾乎沒有實際外出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 你如果有出去每個月也不超過2次,所以請領清冊個人出 勤日數是不實在的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對。」、「 (對於你實際上並沒有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卻請領清潔 獎金的行為,有可能與吳顯森、賴伯川、張啟湖等人成立 刑法偽造文書、貪污治罪條例詐取財物罪嫌,有沒有什麼 意見?)沒有什麼意見,但我們也沒有辦法。」、「(為
什麼沒有辦法?)因為我們是職員。上面怎麼要求我們就 怎麼做。」、「(可是上面的人有叫你們用偽造文書的方 式嗎?)沒有,我是看大家這樣寫,我就這樣寫。」、「 (可是包括鄉長等人,明知道你們沒有實際從事廢棄清理 作,也核批你們請領清潔獎金,對不對?)對。」等語( 見他卷二第141至143頁、149頁、161頁)。(四)惟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 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其性質上係屬詐欺罪之一種;故其 犯罪構成要件應以行為人(即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或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主觀犯意存在,並表現於外,在客觀上有利用其職務上 可乘之事機,而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致交付財物,以遂其獲 取不法所有犯意之目的者始克相當。易言之,貪污治罪條 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就詐 取財物之要件言,與刑法詐欺罪相同,必須行為人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 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 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因之,行為人(公務員)縱 有施用欺罔或其他方法而圖詐取不法財物情事,然相對人 若早已了然於胸,並不因公務員之施用欺罔或其他方法, 而陷於錯誤,其之所以交付財物,乃係別有原因者,仍無 由逕繩以該條款之罪責。又所謂詐術,固不以欺罔為限, 即利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屬之,惟必須行 為人有告知他人之義務竟不為告知,而積極利用他人之錯 誤,始足成立(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1854號、92年度 臺上字第1141號、83年度臺上字第3394號、88年度臺上字 第53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本案有關大雅鄉公所核發清潔獎金之經過,分據被告吳顯 森等人陳述如下:
⑴證人吳顯森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你將她《蔡素禎》 調鄉長室有無正式發佈人事命令?)當初調的時候我知道 是一次好幾個,這一種不用發佈人事命令,她是工不是職 。」、「(你將她調鄉長室你說不需要發佈人事命令,那 有無通知人事室做任何手續?)那不用人事室,直接就清 潔隊吧。」、「(你將她調鄉長室以後你沒有給她正式的 要她做的事情?)這個不是調,當初應該是請隊長說他們 要兼,反正他們在裡面閒閒,派他們一些出來兼外面的事 情,工作分配的時候這樣分配。」、「(96年1月清潔隊 送上清潔獎金印領清冊到你這邊來以後,你有一個批示是
,該獎金蔡素禎、朱憶湘、廖珠玄、陳梅卿核示每人3千 元,張家瑜1千5百元,這批示有沒有人要你這樣批的?) 不是有沒有人要我這樣批,因為當初這個案子是很多人在 檢舉,所以那一次應該是他們調過來這邊,還有將近半個 月左右還是20幾天還在原單位服務,被調過來的時候說她 不能領,所以有人跟我反應,說我起碼在那邊還有做一半 時間以上,我怎麼不可以領,所以當初才會去批那個。」 、「(是什麼人跟你反應你才這樣批的?)那個一次調都 很多人,那麼久了我也忘記了。」、「(蔡素禎有沒有拜 託你這種批示?)沒有。」、「(96年5月的印領清冊本 來蔡素禎是3千元,後來是否由你改成6千元?)是。」、 「(做這種調整,蔡素禎有無拜託你?)沒有。」、「( 你在做這樣批示時有沒有跟她講過?)我不用跟她講,她 是我底下的人,怎麼要跟她講。」、「(在印領清冊製作 過程中你在審核時,蔡素禎有沒有在場?)沒有。」、「 (你有沒有看過蔡素禎出去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 有時候她要出去的話,早上我在鄉長室她會講,但是我大 部分時間都在外,像下午我大部分都沒有進入公所,早上 我都先鄉公所繞一圈看完以後,然後辦差不多3小時到中 午,中午以後就出去處理會勘的事情,所以我下午的部份 就很少在鄉公所裡面。」、「(清潔隊的隊長有時候領3 千元,有時候領6仟元,這是根據什麼?)那個我不知道 ,他們填上來就是這樣。」、「(為何你會將李淑芬調往 秘書室來兼辦事務?)這是通常的,一次調10個又不是只 他們2個,她原來是在鄉公所裡面,早期鄉公所是人事凍 結,2萬多人口的時候就人事凍結,所以大雅鄉公所以職 代工的很多,包括工友都是當職務的,所以沒工友,鄉公 所就沒有辦法去推展業務,當初才幾棟公寓大樓,現在1 、2百棟,所以推展業務上真的人手不足,像村幹事,1個 村幹事負責2、3個村還要兼業務,但是又沒有人給我可以 用,也不能晉用,但是為了推行業務,既然清潔隊有這麼 多人,又不妨礙到清潔業務,你看我們清潔業務每年都是 得獎的,我又沒有妨礙清潔業務,一整天吃飽閒閒就是在 辦公室坐著,為什麼不能派他們出來協助其他的推行業務 ,我當初的觀念就是在公家機關上班,就是做公家機關的 工作,又不是做我的工作,所以我是為了職務,為了要推 行政事務,要推行地方的建設,沒辦法之下,因為人才不 夠,我才會去調,當初的原意是這樣。」、「(你是不是 因為跟李淑芳有姻親關係才把她特別調任?)不是,當初 是她先調任以後,她到秘書室,然後秘書室主任說這個女
孩子滿乖的,你外姪又還沒結婚,介紹給你外姪,那是主 任祕書,又不是我,我根本很少去主任秘書室,當初我也 不認識李淑芳是誰,她進去一段時間之後他們才認識結婚 的,那也是主任秘書幫他們介紹的。」、「(你有沒有指 示李淑芳不用外出工作?)不可能,因為我在主管會報一 再的強調,一定要出去,所有兼任工作的還是要以自己的 工作為準,是要利用他們有空閒的時間才來協助。」、「 (本案的清潔獎金領取資格規範是否為廢棄物清理法?) 我知道,清潔獎金的核發我是知道,因為他們在報表上都 有寫,是要確實從事清潔工作,所以我規定他們要出去做 ,第一個我認為在鄉公所包括鄉長室,洗廁所、倒廁所的 垃圾,那個不是廢棄物不然那個是什麼,所以我當初才有 這種概念,應該我這樣沒有犯法,他們也是有在做,裡面 也要清理,廁所也要,垃圾桶也是他們在清,這不是廢棄 物嗎,何況他們也有兼其他要稽查的工作,我又沒有說你 們進來外面跟清潔隊都不用做,他們也是歸清潔隊在管。 」、「(以你的認知如果單純清潔人員辦理勞工安全衛生 或辦理清潔獎金印領清冊的人,這部分可不可以請領清潔 獎金?(這個當初我都不知道,我又不是讀那個的,我哪 知道是做公家的工作,他是說整個鄉裡面,所有的為了環 境衛生的東西就是廢棄物,我當初的認定是這樣。」、「 (你在核准李淑芳、蔡素禎等兼辦鄉公所業務的人的清潔 獎金之前,你有無看過任何行政函示或是上級命令,特別 明文限制清潔獎金領取必須有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才 能領清潔獎金?)清潔獎金不是我在批發的,當初我會說 在上面更改好幾次,人家檢舉一次來,檢舉到我這裡,我 當然就要拿來看到底什麼原因,我哪有辦法哪一個有做工 作,哪一個沒有做工作都我在管,那個我沒辦法,所以有 人檢舉一次,我就看一次,我想辦法要讓事情圓滿,要幫 他們解決,有道理的我們當然要去弄清楚,要顧到人家的 權利,所以就是第一次為什麼人家跟我說,我在那邊做那 麼久,你把我調走害我沒錢可以領,當然我就要幫他們算 ,所以為什麼會有1千5百元跟3千元,因為有人在那邊待 比較久,進來以後我又改,又有一次人家又陳情,我就說 不然這樣,既然你們這麼愛檢舉,但是我看法規上面就規 定最高上限就是6千元,我不要去違規,..依據我們鄉鎮 的財政為考量的話,那他們基層倒垃圾、清理都很辛苦, 那就乾脆每個人都給他們6千元好了,所以才改6千元,改 6千元又再檢舉,我就乾脆把它先停起來,因為我對法規 也不是很懂,我剛開始做鄉長,我也不知道怎麼回事,我
就簽不然先暫停,你們去翻法令過來給我看,我看完之後 ,又再2個月後,我才說這樣可以再發沒關係,沒有違反 其他的規定沒關係,就再發,所以會這樣改來改去,就是 因為一天到晚被檢舉,我不知道怎麼樣處理解決,到最後 是去翻法令來給我看,我才會做最後的決定,但是我到最 後97年我想說糾紛這麼多,大家自己人捅自己人也沒多好 ,所以我在主管會報一直在重申,就從97年開始一定要制 定我們自己的規定出來,請大家依照這個規定去做,所以 我不是不解決事情,我也不是為了某個人解決事情,全部 都是全面性的,也是整個大雅鄉的事,又不是我自己的事 。」、「(你有沒有看過任何函示有禁止從事清潔隊文書 工作的清潔隊員領取清潔獎金的公文?)沒有。」、「( 你擔任大雅鄉公所前,是否大雅鄉公所的慣例就是用兼辦 文書業務的領一半,全職外勤的領全部?)這我不知道, 當初我當鄉長,也是他們做一做呈上來,蓋章一路蓋上來 ,主祕如果拒絕了,他就沒給我,他如果沒有拒絕的,我 也是蓋章,前面的人都過了,有沒有確實從事清潔工作不 是我認定,所以當初是一路這樣呈上來,來到我這裡,我 也是蓋章,所以在那邊可不可以領也不是我在審核的,剛 才說的改來改去的那些,是針對不公平的部份,因為人家 投訴我才去把它調整。」、「(所以你的意思你是到後來 才確定這個慣例就是6千元跟3千元之分?)對。」、「( 大雅鄉公所環境清潔有無外包?)沒有外包,沒有工友, 有一個退休的,鄉長室就是由鄉長室的去整理,包括鄉長 室有一個廁所,有一個會議室都是他要去處理,然後他下 班以後要把這些東西整理出來放在走廊,由早上開門、關 門的阿伯收一收拿下來樓下。」、「(所以主任秘書室的 環境清潔工作是否由李淑芳負責?)當然,他們派到各科 室的他們就是要兼這些業務清潔工作。」、「(所以你認 為清潔主任秘書室這個部分就算是廢棄物清理?)依我個 人的認知,我認為說只要環境清潔所不要的東西都是廢棄 物。」、「(李淑芳是否有協助主秘室跟清潔隊的文書呈 核?)應該都有,她本來去那裡,本來就是環境衛生都要 她去處理,不只是說李淑芳,到各科室的都一樣,每個課 都一樣,你去哪個單位 就是你要負責那邊。」、「(你 有沒有親見李淑芳外出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或是打掃 鄉內的環境?)我沒有,因為她辦公室跟我沒有在一起, 像蔡素禎早上有時候要出去稽查的,她會跟我說:鄉長我 今天要去稽查,我要出去稽查一下,我一定會跟她說好, 但是她回來的時候她還是會過來鄉長室,至於下午她有沒
有出去,她們出去的時間都是自己去找的,我有說只要有 空你們就要去做,這樣才有符合我當初把他們外調的目的 ,因為當初清潔隊裡面坐那麼多人,辦那麼多業務,現在 把你們調出來你們還是要辦,為什麼那些人還是坐在那邊 閒閒的,當初我的觀念是這樣。」、「(你有無說過調任 鄉公所或別處的清潔隊員一定要做滿4小時,才能夠請領 清潔獎金?)沒有,個人依自己的情況調整。」、「( 那你怎麼確認李淑芳有無外出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 )她有沒有出去不是我確認,因為那個計算表也不是我在 算的,所以我97年為什麼要再訂一個表出來,然後請他們 要確實依照我這個規定去換算,我們哪有辦法這樣,他們 工作多少都我在算,這不可能,我剛才有提到就是有人檢 舉,有問題我才會調出來看有沒有合理,對不對,才會去 修正的,不然通常應該有隊長、有班長他們應該去處理的 ,不是我的權責。」、「(所以你信任清潔隊長所做的認 定?)這不是信任,這是職務。」、「(就是認為清潔隊 長審核過了,那這部份她就有做?)本來他們就通過了, 不然製表的人怎麼製表,依據什麼去製表。」、「(大雅 鄉公所外出登記簿是做什麼用?)外出登記簿不只清潔隊 要寫,所有的公務人員只要出大雅鄉辦公室這棟大樓都要 填寫,不管你只是出公差,只是單位不一樣,填寫的簿子 不同一本而已,每個單位都要寫,你出去如果出車禍怎麼 辦,雖然早上來上班要印手掌,下午下班、中午都要印手 掌沒有錯,但是…你上班偷偷溜出去喔,所以每一個人包 括出公差的,只要出門就是要簽外出登記簿,他們出公差 也不是簽4個小時、幾個小時啊,他們簽是簽一天,到我 去才改成不然簽4小時,因為你簽一天,去辦事情辦好了 ,也是要再回來上班,也不是說簽一天去,譬如說去縣政 府也不是說就整天都在縣政府,去縣政府1小時回來,他 上面還是寫1天,所以那個是出差的管理,不只是清潔隊 ,因為清潔隊他們這些人調進來協助鄉公所的業務,當然 他離開這棟大樓也要寫一下,人家才知道你跑去哪裡,不 然人家還以為你去協助裡面怎麼人還在外面,所以那個不 只清潔隊要簽,每個職員要出去都要簽的。」、「(所以 他們填寫4個小時,但是實際上出去不到4小時,這樣有無 違規?)那我剛剛講了,你去縣政府辦事情也是寫一天、 寫半天,他就寫我出差,那他就依據這個時間回來,但是 他在依據的時間有回來,不管多長,沒有人在管這個,你 怎麼知道我去要去多久,我出去要出去多久,通常就是寫 到下班嘛,有時間就回來,沒時間就沒回來,以前就這樣
,不是到我這裡才規定這樣。」、「(你在核發清潔獎金 之前,有沒有跟每個可以支領的清潔隊員詢問他們的意思 或是做抽查?)我剛才講過這不是我的職責,那不是我在 批的,不是我在發的,我剛才講就是說如有人陳情,我要 調出來看我才會去更改,但是至於每個月製表那個都不是 我做的。」、「(清潔隊蕭標才、張啟湖、賴伯川都說他 們沒有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但還是可以領取清潔獎 金,對此你有何意見?)那個我不予置評,第一,表是他 們弄出來的,到底有沒有實際作廢棄物清理工作不是我在 審,我剛才講了,你做表的人是不是要去審核他有沒有出 去,或是這個要給他多少,這個是做表的人的事,你上來 既然隊長都蓋了,其他包括政風、主計都蓋了,到我這裡 哪有可能說不蓋的,政風都沒事了,我當然也蓋章,所以 我一般都喜歡在公文上面寫,雖然我字識不多,字寫很醜 ,但是我都在上面寫,我不要用嘴說叫你做什麼,代表我 負責任,我講的我負責任,所以我經常在公文上面寫字就 是我,我不會叫你改一改拿來我再蓋章,我不會這樣子, 我要怎麼做我都直接在公文上批。」、「(在你決定從清 潔隊調李淑芳、蔡素禎等人至鄉公所兼辦業務後,這樣的 動作有沒有增加更多人的不滿及檢舉?)大雅清潔隊的檢 舉是長期的,包括歷任的鄉長就一直在檢舉,我當時做鄉 長時比較年輕,心想我來就要讓它有所改變,讓它正常化 ,所以我才會找問題出來要把它解決掉、處理掉,所以很 多事情,鄉公所很多事情都在我短短5年內把它處理掉了 ,我是不會怕事的人。」、「(97年4月份的時候你們在 鄉務會議通過時,有一個大雅鄉清潔隊清潔人員清潔獎金 的支給辦法,這是否在你任內時通過的?)對,就是96年 發現這些問題之後,內容條文我有看,我知道。」、「( 這是你通過的嗎?)對。」、「(在96年1月份廖曼辰製 作的獎金清冊,後來你有註記其中就蔡素禎還有廖朱玄等 5人每人發給獎金3千元,其中只有張家瑜部分是1千5百元 ,為什麼會做這樣的註記?)我剛才有講,就是那時候好 像調10個人,一進來以後他們就陳情,說我在原來的這裡 已經工作20天,怎麼把我拿掉,所以我才把它調出來看, 人家這原本就在那裡做一半的時間以上了,怎麼來這裡沒 她的名字。」、「(為何你到最後會特別去註記,就96年 1月份的時候,另外就這五個人重新再給她們3千元不等的 清潔獎金?)就是這5個人調進來以後,他們在原本的地 方,如果說調進來不可以領,但是他在原來的地方已經工 作那麼多天了,他把名字剔掉,所以人家才陳情說我在那
邊做這麼久了你不給我領,所以我才會去拿來看、調來看 ,調來看結果就真的他們沒有領,所以我才會照他們長短 (臺語)幫他們算上去。」、「(你剛才說96年1月,你 有去看所以分別做那些批示,你是只有批示他們那個月事 實上有在做,所以要給,還是說之後還是要給?)沒有, 只是針對他那個表,那個月做出來的表的修正而已。」、 「(有關清潔獎金印領清冊是依據什麼來製作出來?)我 不知道,我沒有在管這個,下面怎麼呈我就怎麼核。」、 「(為何96年5月份,清潔獎金從3千元提高為6千元?) 那就是有人陳情,我就說一天到晚都有人檢舉,就是有人 陳情說不公平,像譬如講,他們這些調進來的人說他們被 調進來也不爽,說在那邊閒閒也是可以領,調進來這邊就 給我減少,統統有問題,你這樣做有問題,那樣做也有問 題,所以他原本在清潔隊就是領6千元,我把他調上來就 減3千元,就又在那邊胡亂投訴了,我就想說那他們在那 邊閒閒的,來這裡工作還變比較多,才把錢減少,我想想 就覺得不然這樣,讓他們公平,反正在上限6千元以內不 違法,我就直接給他領6千元,結果還是有意見又投訴, 所以我才下個月又把它先暫停,我把法規拿來,我說法規 要找來給我看,徹底的弄好,後來我想,不然我們自己鄉 公所再來制定一個新的辦法。」、「(97年4月份的那個 支給辦法是誰的意見?)我的意見。」、「(當時你的用 意為何?)我就是要規定讓它正常化。」、「(提示他卷 三第167頁清潔獎金支給辦法第五大點第四小點,每月以 實際出勤日數發給獎金,每日發280元,以不超過規定6千 元為準,實際出勤日數指的是什麼?)就是有上班,你這 個月萬一有休假或車禍就不行,像女生有生理假就扣一天 。」、「(有上班就好了,不是說有沒有實際去做來算? )就是你來上班就好,有沒有出去不管。」等語(見原審 卷十一第91至97頁)。
⑵證人蔡素禎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伊於96年1月20幾日被 隊長叫去打掃鄉長室、會議室周邊環境,包括鄉長室、倉 庫、走道、茶水區、會議室、廁所等處,也會收送清潔隊 與鄉長室間的公文,此外,鄉長如果有些是要跟清潔隊聯 絡,例如要砍樹或清潔環保陳情案,伊也要負責聯絡,此 外,伊也有承辦清潔隊的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工作,清潔隊 的勞工安全衛生管理除了要做鄉公所跟環保局之間的公文 製作、發文,還要對清潔隊員做安全操作的教育訓練,還 要做一些公告、宣導,而且這部分伊有時必須去外面看隊 員在收垃圾時,他們的操作有無安全,有無符合規定,伊
至鄉長室之後,吳顯森未曾告訴伊不用外出從事清潔工作 ,伊有出去做,也有辦理清潔隊的一些業務。至於外出登 記簿是鄉公所的人員進出辦公室,給人事室差勤管理的簿 子等語外,並結證稱:「(提示偵訊筆錄)妳有無告訴吳 顯森,因為妳沒有實際從事清潔工作就不要領獎金?妳說 妳曾告訴吳顯森說妳不要領,有無講這段?檢察官問妳「 鄉長吳顯森知道妳沒有實際從事清潔等廢棄物清理工作, 妳也跟他反應,但他還是認為妳可以領清潔獎金?」妳說 「對,我有跟他提過,他說大家一樣就好了,就是說所有 文書人員,要領都要領,不要領都不要領。」對這些話有 無意見?)我記得我是跟吳顯森說我在做打掃工作,那我 出去外面工作時,很多同仁都不知道,也不知道我到底去 做了多少事,在那邊講來講去,我不喜歡人家把我當話題 在講,所以我就跟鄉長說這樣我感覺我不舒服,我不要領 這個錢,但是因為鄉長跟我說,妳有出去工作,隊長也認 同你們都是可以領的,所以大家都有領,你們就是一樣也 是可以領的。」、「(在妳進入鄉長室協辦業務的期間, 有無看到李淑芳從事公所清潔之業務?)有,我們如果會 議室很髒我會叫她來幫忙,她要跟我一起做會議室的打掃 。」、「(在這段期間,鄉長吳顯森是否實際瞭解妳的外 出出勤狀況?他是否會掌握妳的行蹤?)不會。」、「( 妳說妳從96年1月份時處理有關鄉長室辦公室處所的清潔 工作?)對。」、「(妳每天整理這些場所大概要花多少 時間?)每天最少早晚都要掃一遍,大約一次花1小時。 」、「(是否上下午各1小時?)是。」、「(妳這1個多 小時打掃完後,做了哪些事?)有時候會出去做外面的工 作,我有承辦。」、「(何謂外面的工作?)拆除廣告、 稽查、公園要去巡。」、「(外出登記簿是在何情況下要 簽?)隊長跟我們說,如果有想要出去的時候,就要先去 把時間填好。」、「(是否外出時就要簽?)對。」、「 (從何時開始簽外出簿?)換了賴伯川隊長後,大概97年 。」、「(妳上午1個多小時打掃完鄉長室之後,會去何 處?)我會去鄉內拆廣告或去稽查或去看公園公廁,還有 我有辦勞工安全管理的工作我也要做。」、「(是否都外 出?)沒有,因為勞工安全管裡有部分是要在裡面做文書 的工作。」、「…我要辦勞工安全的業務,鄉長旁邊有一 個小桌子,他說可以給我用,我就在那做我的工作。」、 「(做)清潔隊的勞工安全管理的文書資料。」、「(鄉 長是否會在辦公室?)鄉長在辦公室的時間不多。」、「 (剛才妳說妳會做安全宣導的文書工作,98年3月份之前
妳有無做過?)我從98年1月開始接。」、「98、99年我 都有做。」、「(妳在鄉長室協辦時,只要跟清潔隊業務 有關,包括跟清潔隊業務聯繫,或業務轉承發回或鄉長室 清潔打掃等,平均一天妳大概要作多少時間?)8小時上 班都有。因為有時隊長像賴伯川那時候有叫我算資源回收 報表,他會拿來給我算,他拿來我就做,公文有什麼問題 要去跟隊長講,我也會去,如果有民眾陳情我們也會去看 。」、「(陳情什麼?)例如哪裡有死狗,或公園被丟垃 圾包,這些我們都會去看,回來要跟隊長講。」、「(鄉 長室有無工友在那邊工作?)沒有。」、「(主任秘書室 有無工友在那邊工作?)沒有。」、「(妳寫外出登記簿 上的時間,是否會配合隊長排的輪值工作表?)不會,我 會照我的工作情況出去寫。」、「(依妳所述,外出登記 簿的時間,與妳被排定的輪值工作表不一定會符合,是否 如此?)對。」、「(隊長排定的輪值工作表的時間,如 果妳沒有照那個時間出去的話,妳要不要跟隊長請假?) 不用,隊長跟我們說我們可以自己調整自己的時間去做。 」、「大家都一樣。」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83頁背面至 193頁背面)。
⑶證人李淑芳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伊自96年2月14日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