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工程)該工程有關漢唐宇公司投標資料係由我依 甲○○指示填寫投寄,另尚陽投標資料則由甲○○填 寫投寄,至於另外一家萬達公司投標資料係何人填寫 從筆跡來看我看不出來。(橫山村振興二路道路排水 溝改善工程)該工程有關漢唐宇公司投標資料係由我 依甲○○指示填寫投寄,另尚陽投標資料則由甲○○ 填寫投寄,至於另外一家萬達公司之退還押標金清單 係由我填寫,其他投標資料係何人填寫,從筆跡來看 我看不出來。(橫山村中山路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 該工程有關漢唐宇公司投標資料係由我依甲○○指示 填寫投寄,另尚陽投標資料則由甲○○填寫投寄,至 於另外一家萬達公司之退還押標金清單係由我填寫, 其他投標資料係何人填寫從筆跡來看我看不出來。( 橫山村中山一路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該工程有關漢 唐宇公司投標資料係由我依甲○○指示填寫投寄,另 尚陽投標資料則由甲○○填寫投寄,至於另外一家萬 達公司之退還押標金清單係由我填寫,其他投標資料 係何人填寫,從筆跡來看我看不出來。(中清路二段 六六巷道等排水溝改善工程)該工程有關威程公司投 標資料係由我依甲○○指示填寫投寄,另萬達公司投 標資料則由甲○○填寫投寄,至於另外一家尚陽公司 投標資料係何人填寫從筆跡來看我看不出來。」等語 (參照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九四二號偵查卷第九六頁反 面、第九七頁反面至第九八頁反面),然被告乙○○ 位居鄉公所秘書之職位,對於廠商投標資料之細節問 題,當不可能有所接觸,僅係負責主持開標程序而已 ,其餘程序等細節問題,則係委由各該承辦人員處理 即可,自難據以被告甲○○借牌參與投標之情而推論 被告乙○○有洩密之行為;至於被告甲○○以接近底 價之金額得標之部分,揆諸前揭說明,依照被告張敏 恭核定底價之原則,係將工務課提出之預估底價,刪 去尾數,擷取整數之原則,被告甲○○即可以藉由預 估底價之形成過程獲知最後之決標底價,且被告李政 泰於調查中之供述如係屬實,其亦僅供稱「透過鄉公 所秘書乙○○瞭解工程預算」,則自難僅憑得標金額 接近底價,即憑以推認被告乙○○有洩密之行為。 (四)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對於 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 以下罰金。」,被告甲○○於調查中固供稱:「在我
透過楊永重與丙○○、乙○○認識,並獲得他們同意 協助將該公所發包之公共工程交由我施作時,他們三 人即主動向我表示每一項由我得標承作之工程,必須 提撥工程款之一成五(即百分之十五)交由他們作為 工程回扣,所以每當我請領得標施作之工程款後,即 逐筆提領該工程款之百分之十五的現金,親自用報紙 包著交給副主席丙○○,有時在丙○○家交給他,有 時依丙○○指定的地點交付。我交給丙○○後,即由 丙○○自行與大雅鄉代表會主席楊永重、鄉公所秘書 乙○○二人聯絡朋分,但他們朋分之數額我不清楚。 」(參照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七九九號偵查卷第九頁反 面、第十頁正面)、「陳永松在與我合作之初即告訴 我每件工程均必須支付百分之十五之回扣款,故每件 工程陳永松均會交付我金錢,再由我交付予丙○○。 」(參照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七九九號偵查卷第二七頁 正面)、「但我未曾致送任何工程回扣款予乙○○。 」(參照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七九九號偵查卷第一一二 頁正面)等語,其於偵查中供稱:「給錢後約三、四 個星期後,正、副主席就跟我說想包工程,他們二人 就帶我去找乙○○,乙○○說有工程就可安排給我做 ,剛開始二件工程沒有回扣,因之前我贊助過一百萬 元,八十九年四、五月左右,丙○○與主席告訴我說 有一批補助款會下來,問我要不要做工程,要拿百分 之十五工程回扣,(我)有交給副主席丙○○(工程 回扣)過,沒有特定時間,我有領到錢就交百分之十 五的錢給丙○○。他(指被告乙○○)有工程要發包 之前就會找我,叫我準備三張牌,他會指定我這三家 ,我再去收回來。‧‧‧賴輝進的部分是乙○○告訴 他,乙○○部分是有人拜託他來幫我,也就是正、副 主席帶我去拜訪他,說往後有工程叫我承包,前後約 給百分之十五的部分給五、六十萬元,我都沒有記錄 。」、「陳永松說工程款內有百分之十五是要給別人 的,而百分之十五會給我,我再轉交給丙○○,我不 知是多少,因是用報紙包的。」等語(參照九十年度 偵字第九七九九號偵查卷第十四頁正面至第十五頁正 面、第四五頁反面),被告甲○○對於交付回扣款之 時間、地點,均未提出具體明確之說明,僅係論及確 曾交付以各該工程款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回扣款予被告 丙○○,再由被告丙○○與被告乙○○朋分,惟被告 乙○○是否取得回扣款,被告甲○○並未具體指明,
況被告甲○○究由何金融帳戶提領款項、提領數額及 交付款項之來源等,均未見公訴人提出任何事證以實 其說,遍查全卷,更無相關事證足資說明,而對於被 告丙○○收受被告甲○○交付之回扣款之情,亦僅有 被告甲○○之供述證據及測謊鑑定之結果,惟測謊鑑 定,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會產生遲疑、緊張、恐懼 、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乃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之 上開情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紀錄,用以判別受測者供 述之真實性,倘受測者愈想壓抑其謊言所產生之情緒 ,則在測謊儀器上愈會產生明顯之情緒波動反應,反 之,則無此不實之波動反應。從而測謊鑑定結果,如 就否認犯罪有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時,雖僅得供審判 上之參酌,而不得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憑據。本件經 檢察官囑託法務部調查局對被告乙○○及共同被告李 政泰為測謊鑑定結果,共同被告甲○○對「大雅鄉公 所工程回扣款未給乙○○」、被告乙○○對「未收受 丙○○轉交之甲○○工程回扣款」等問題上雖均呈「 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等情,惟該鑑定結果, 僅足以認定被告乙○○及共同被告甲○○之供述內容 ,顯示有說謊之情緒反應,該部分之供述證據,顯非 事實,不足採信,至於欲行認定被告乙○○、丙○○ 之收受賄賂之貪瀆犯行,仍須有其他積極證據,以資 佐證,尚難僅以被告乙○○及共同被告甲○○之上開 測謊鑑定結果,作為積極證據憑以認定被告乙○○、 丙○○涉犯收受賄賂之貪瀆行為;況共同被告甲○○ 於本案中,係屬同案被告之身分,就上開於調查站及 偵查時之供述,既未經具結,證據力自較薄弱,自難 以其供述證據採為不利於被告丙○○、乙○○之證明 。又嗣共同被告甲○○經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判期日 接受被告丙○○、乙○○之交互詰問時,已結證稱: 「我承作本件工程並無與被告丙○○約定要回扣,作 完工程後亦未拿回扣給被告丙○○、乙○○,被告張 敏恭亦未要求回扣」等語(見本院更二卷第一六七頁 至第一六八頁),益見被告丙○○、乙○○二人並無 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之情事。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現存事證尚無從認定被告丙○○有 何圍標、受賄之犯行,被告乙○○有何圍標、洩漏國 防以外之秘密及受賄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 據足以證明被告丙○○、乙○○二人確有圍標、受賄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行,是其二人之犯罪並不能
證明。原審調查後以被告丙○○、乙○○二人之犯罪 並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判決,核無違誤。檢察官上 訴意旨雖執前詞指稱:「(一)關於被告乙○○部分 :系爭大雅鄉公所十四件工程於決標當日均係由被告 乙○○主持開標,與會人員有大雅鄉公所主計室主任 、技士賴輝進及助理一名,廠商則只有被告甲○○到 場,且開標結果均由共同被告甲○○實際負責之萬達 公司、尚陽公司得標,其得標底價均為九十二萬元, 萬達或尚陽公司均以九十萬八千元至九十一萬五千元 之間金額得標,而其餘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則均由共 同被告甲○○一人持該廠商之公司大小章及退還押金 清單,一次向大雅鄉公所承辦人賴輝進領回等情,業 據被告甲○○、乙○○供述在卷,並有證人賴輝進及 李青珊證述屬實,此均與一般投標常情有違,且系爭 十四件工程之底標為九十二萬元,萬達或尚陽公司均 以九十萬八千元至九十一萬五千元之金額得標,若非 被告乙○○或其授權之人先洩漏工程底標,豈有如此 巧合之事。(二)關於被告丙○○、乙○○共同對職 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部分:共同被告李 政泰於九十年六月四日在台中縣調查站及檢察官初訊 及複訊時均供稱:於獲得被告乙○○及被告丙○○同 意協助將大雅鄉公所之工程交由伊施作時,即主動向 伊表明每一項得標承作之工程,必須提撥一成五交由 他們作為工程之回扣,所以每當伊領得得標施作之工 程款後,即逐筆提領百分之十五之現金,親自用報紙 包著,在被告丙○○指定之地點交付給他,伊交給被 告丙○○後,即由他們自己朋分,分配數額伊並不清 楚等語,另被告甲○○、丙○○經法務部調查局測謊 結果,均呈現說謊反應,足見被告丙○○、乙○○之 犯行堪以認定,共同被告甲○○雖未明確指明回扣款 之來源、去向,然已明確指出已交付百分之十五之現 金,以報紙包著,在被告丙○○指定之地點交付給被 告丙○○等語,且被告乙○○對於「未收受被告陳連 生轉交之甲○○工程回扣款」之問題呈現不實反應, 足證被告丙○○、乙○○二人上開犯行堪以認定」云 云。惟查本件共同被告甲○○係經泓城公司、威程公 司、萬里公司、源博公司、世文公司及漢唐宇公司之 同意,而借用泓城公司、威程公司、萬里公司、源博 公司、世文公司及漢唐宇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並非 擅自冒用該公司之名義投標,已如前述,因此由共同
被告甲○○領回押標金,應屬常情。另共同被告李政 泰標得金額與底價雖甚接近,然被告乙○○堅決否認 有洩漏底價之情事,且本件被告乙○○應不可能有洩 漏底價之情事,已如前述,參以共同被告甲○○於本 院審理時復到庭結證稱:「乙○○並沒有透露工程預 算給我」等語(見本院更二卷第一六八頁),是本件 並無確切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有洩漏底價之情事 ,自不能以底價相接近即遽認被告乙○○有洩漏底價 之犯行。至於共同被告甲○○於台中調查站及檢察官 訊問時,雖曾供稱有交付賄款給被告丙○○,然事後 甲○○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已否認其事,而被告陳 連生、乙○○則始終否認有收取甲○○致送款項之事 ,且檢察官亦無法指出其他之證明方法,是共同被告 甲○○於調查站及檢察官訊問時所陳,是否屬實?非 無可疑,尚難採為不利於被告丙○○、乙○○之證明 。另被告丙○○經法務部調查局測謊結果,對「大雅 鄉工程其未收到甲○○回扣款」問題,因其生理狀況 不佳,測試結果無法研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 書足按,檢察官認係被告丙○○呈現說謊反應,顯有 誤會。至被告乙○○之上述測謊結果雖呈現說謊反應 ,但此僅能說明被告乙○○之供述內容有說謊之情緒 反應,尚不能單憑該測謊結果資為認定被告丙○○、 乙○○收受賄賂之證明,至於欲行認定被告乙○○、 丙○○收受賄賂之犯行,仍須有其他積極證據,以資 佐證,本件既乏其他確切證據,尚難僅以被告乙○○ 及共同被告甲○○之上開測謊鑑定結果,作為積極證 據憑以認定被告乙○○、丙○○涉犯收受賄賂之犯行 (亦如前述)。綜上,本件並不能證明被告丙○○有 何圍標、受賄之犯行,被告乙○○有何圍標、洩漏國 防以外之秘密及受賄之犯行。是檢察官之上訴,並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六、移送併辦(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號)意旨略以:緣大雅鄉 公所另於八十八年、八十九年間辦理三和村、二和村之排水 改善工程,將之設計為「三和村十四鄰龍善街排水溝工程」 及「二和村雅潭路邊等道路及排水改善工程」二項工程,使 工程預算低於一百萬元,工程底價均為九十三萬元,嗣於同 年三月二日簽准採限制性招標,被告乙○○明知應公平選定 三家廠商辦理評選後議價,且不得由廠商借牌圍標,竟為圖 利特定廠商,並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期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 爭,明知鑫煌、金瑋、永橋等三家營造廠商實際上均係聯程
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謝信忠用以借牌圍標之廠商,仍指定鑫煌 、金瑋、永橋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該三家廠商之押標金係 由謝信忠出資購買台支支票,而投標事宜亦係由謝信忠全權 處理,乙○○並事先將預算金額洩漏於謝信忠,謝信忠即依 彼此默契推知底價。乙○○於主持開標時明知上情,仍任由 謝信忠處理上開指定廠商之投標事宜,由於前開廠商均係謝 信忠借牌圍標之公司,毫無競爭關係,並且已事先知悉底價 ,其中「三和村十四鄰龍善街排水溝工程」於八十九年三月 十四日辦理比價開標,由永橋公司以九十三萬元得標,標價 比百分之百,「二和村雅潭路邊等道路及排水改善工程」於 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辦理比價開標,由鑫煌公司以九十二萬 九千元得標,標價比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使廠商在違反招標 競價本質而無市場競爭機制之情形下以較高之價格得標,前 開二工程未得標廠商退回之押標金均流入謝信忠所有之富邦 銀行豐原分行帳號一四六九九之一帳戶內,嗣工程之施作、 驗收均由謝信忠負責與鄉公所承辦人員接洽。被告乙○○以 此方式圍標、洩漏底價之方式,圖利特定廠商,認被告乙○ ○此部分亦涉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圍標罪、貪 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收受賄賂罪及刑法第一百 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等罪嫌,且因與上 開起訴部分係屬具有連續關係之裁判上一罪而移送併辦云云 。惟查上開起訴部分既經判決無罪,即與此部分不生連續關 係,是此部分(即移送併辦部分)即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 無法併予審判,應退回原移送機關另行適法處理,附此說明 。
七、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劉 榮 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除檢察官得上訴外,餘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周 巧 屏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附表:
┌──┬─────────────┬──────┬────┬────┐
│編號│ │ 決標日期 │得標廠商│陪標廠商│
├──┼─────────────┼──────┼────┼────┤
│一 │橫山村永和路六甲巷附近排水│八十九年二月│萬達 │尚陽 │
│ │溝改善工程 │一日 │ │泓城 │
├──┼─────────────┼──────┼────┼────┤
│二 │橫山村中山路支線道路排水溝│八十九年二月│萬達 │尚陽 │
│ │改善工程 │十日 │ │泓城 │
├──┼─────────────┼──────┼────┼────┤
│三 │上楓村鳳鳴路五之一號前排水│八十九年三月│萬達 │尚陽 │
│ │溝改善工程 │二十四日 │ │泓城 │
├──┼─────────────┼──────┼────┼────┤
│四 │橫山村六甲巷附近排水溝改善│八十九年五月│萬達 │源博 │
│ │工程 │三十日 │ │威程 │
├──┼─────────────┼──────┼────┼────┤
│五 │橫山村振興路道路排水溝改善│同 上 │萬達 │源博 │
│ │工程 │ │ │威程 │
├──┼─────────────┼──────┼────┼────┤
│六 │橫山村中山三路道路排水溝改│同 上 │萬達 │源博 │
│ │善工程 │ │ │威程 │
├──┼─────────────┼──────┼────┼────┤
│七 │秀山村秀山路道路排水溝改善│同 上 │尚陽 │世文 │
│ │工程 │ │ │萬里 │
├──┼─────────────┼──────┼────┼────┤
│八 │秀山村秀山路道路排水溝改善│同 上 │尚陽 │世文 │
│ │工程 │ │ │萬里 │
├──┼─────────────┼──────┼────┼────┤
│九 │秀山村和平路道路排水溝改善│同 上 │尚陽 │世文 │
│ │工程 │ │ │萬里 │
├──┼─────────────┼──────┼────┼────┤
│十 │橫山村中山二路道路排水溝改│同 上 │尚陽 │漢唐宇 │
│ │善工程 │ │ │萬達 │
├──┼─────────────┼──────┼────┼────┤
│十一│橫山村振興二路道路排水溝改│同 上 │尚陽 │漢唐宇 │
│ │善工程 │ │ │萬達 │
├──┼─────────────┼──────┼────┼────┤
│十二│橫山村中山路道路排水溝改善│同 上 │尚陽 │漢唐宇 │
│ │工程 │ │ │萬達 │
├──┼─────────────┼──────┼────┼────┤
│十三│橫山村中山一路道路排水溝改│同 上 │尚陽 │漢唐宇 │
│ │善工程 │ │ │萬達 │
├──┼─────────────┼──────┼────┼────┤
│十四│中清路二段六十六巷等道路排│八十九年十月│萬達 │尚陽 │
│ │水溝改善工程 │十三日 │ │威程 │
└──┴─────────────┴──────┴────┴────┘
R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