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更(一)字,91年度,48號
TCHM,91,上更(一),48,20040224,1

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四八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
        張繼準
  被   告 庚○○
        甲○○
        丙○○
  右三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被   告 癸○○
        辛○○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蔡素惠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
九一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一六、一三七九五、一四○三○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
四三、三八二三、四五二四、四五二五、五二四三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
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甲○○部分撤銷。
甲○○公訴不受理。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壬○○係台中縣大雅鄉鄉民代表會(以下簡稱大雅鄉鄉民代表會)前任主席 ,被告辛○○則係大雅鄉鄉民代表會現任主席,被告癸○○係大雅鄉鄉民代表會 組員(現已退休),皆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戊○○(業經本院另案判 處無罪確定在案)係彥廷電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彥廷公司)負責人,陳宏 文(業經本院另案判處無罪確定在案)係鴻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觀 公司)負責人。公司實際業務均由其妻即戊○○之女丁○○(業經本院另案判處 無罪確定在案)處理(鴻觀公司負責人於八十三年間變更為丁○○名義),陳宏 文亦與聞公司業務並處理公司部分業務,吳岳圜為戊○○之子,擔任環陽音響工 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陽公司)負責人。被告王欽銘(業經本院前審判處無罪 確定在案)係被告超翔裝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翔公司)負責人,被告莊 榮裕(業經本院前審判處無罪確定在案)係超烽電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 烽公司)負責人,被告洪明鎮係伸保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伸保公司,原名申



堡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李建明(業經本院前審判處無罪確定在案)係該 公司外務員。民國(下同)八十三年間壬○○擔任主席期間,大雅鄉鄉民代表會 新建辦公大樓裝潢音響弱電工程欲辦理委外設計,依照「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 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六條規定,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下,可由機關首長授權 經辦單位取具二家以上廠商之估價單進行比價,惟應由承辦人自行訪價,並由受 訪價廠商,自行提出估價單,而非由屬意廠商自行一次提出三家之估價單。乃負 責該項工程之大雅鄉鄉民代表會主席壬○○、組員癸○○均明知此項規定,惟於 八十二年底,戊○○得知大雅鄉鄉民代表會新建辦公大樓裝潢音響弱電工程欲辦 理委外設計,戊○○亦明知該工程之承攬依規定應經比價程序,然為取得該工程 之承攬,竟不循正途,而先前往找壬○○協議後,壬○○交代戊○○找癸○○處 理,壬○○另外也交代癸○○配合,壬○○癸○○即基於共同圖戊○○不法利 益之意圖,罔顧該工程之承攬應經比價程序之規定,逕行同意由彥廷公司承攬該 工程之設計,且要戊○○提供三家公司名單以便於形式上辦理比價手續。戊○○ 即要丁○○提供名單,丁○○乃向原先即有生意往來之超翔公司負責人王欽銘表 示借用超翔公司名義投標,王欽銘明知丁○○借其公司名義係要圍標,惟因貪得 丁○○會給其公司好處,仍同意提供超翔公司要參加投標需準備之資料,丁○○ 另又未經采將公司同意,使用采將公司名義,而將超翔、彥廷、采將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采將公司)三家公司名單交予癸○○癸○○即簽報該三家廠商給壬○ ○批示,壬○○批示後完成了擇定廠商之程序。俟八十三年一月間,該代表會新 建大樓裝潢音響弱電工程委外設計辦理比價,丁○○提出其偽造之采將公司名義 比價單,連同彥廷公司、超翔公司設計費比價單,持交癸○○癸○○未自行訪 價,即依丁○○提出之三家比價單作成由彥廷公司得標之不實比價結果,再將該 不實之比價結果簽請壬○○批示,足以生損害於政府機關對公共工程管理之正確 性,而使彥廷公司能依原先戊○○與壬○○之協議順利以最低價設計費百分之二 點五得標。八十三年五月間,大雅鄉鄉民代表會新建辦公大樓根據前開彥廷公司 完成之裝潢音響與弱電工程之設計需要辦理該兩項工程之招標,該兩項工程之委 外設計既由戊○○、丁○○以彥廷公司名義得標,依照規定負責設計之公司不得 參與施作部份之投標,否則該工程由其設計最是了解底價等情形,他人如何競標 ,亦容易發生綁標情形,然壬○○癸○○卻仍找來戊○○、丁○○取得協議, 仍由戊○○、丁○○分別該兩項工程各拿來三家廠商名單比價,以符合形式上之 比價規定,在裝潢工程上,丁○○取得鴻觀、伸保公司及丁○○未經彰優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彰優公司)同意偽造之該公司比價單,在弱電工程上,丁○○ 取得環陽、宇全與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能公司)三家公司之比價單, 於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決標,裝潢工程由鴻觀公司以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四 十五萬元得標,弱電工程由環陽公司以一百四十五萬三千元得標。壬○○於八十 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卸任,被告辛○○獲選繼任主席,辛○○罔顧前任主席壬○○ 已將工程決標之事實,遲未辦理該已決標工程之發包,戊○○乃於八十四年間前 往找癸○○洽談,癸○○與戊○○洽談後報告辛○○辛○○明知應經比價程序 ,卻罔顧法令,同意仍由戊○○負責設計與施作,辛○○癸○○亦共同基於圖 戊○○不法利益之意圖,如同前方式,丁○○仍拿來同樣之超翔、采將、彥廷三



家公司名單交予癸○○癸○○即簽報該三家廠商給辛○○批示,辛○○批示後 完成了擇定廠商之程序,其後再辦理該代表會新建大樓裝潢音響弱電工程委外設 計之比價。丁○○提出其偽造之采將公司名義比價單,連同彥廷公司、超翔公司 設計費比價單,持交癸○○癸○○未自行訪價,即依丁○○提出之三家比價單 作成由彥廷公司得標之不實比價結果,再將該不實之比價結果簽請辛○○批示, 足以生損害於政府機關對公共工程管理之正確性,而使彥廷公司能依原先戊○○ 與壬○○之協議順利以最低價設計費百分之三點五得標。隨後大雅鄉鄉民代表會 新建辦公大樓又根據該彥廷公司完成之裝潢音響與弱電工程之設計辦理該兩項工 程之招標。辛○○癸○○仍屬意由戊○○、丁○○施作,癸○○找來戊○○、 丁○○取得協議仍由戊○○、丁○○施作,由戊○○、丁○○分別該兩項工程各 拿來三家廠商名單比價以符合形式上之比價規定,在裝潢工程上,丁○○向原先 即有生意往來之伸保公司外務員李建明表示借用伸保公司名義投標,李建明亦明 知丁○○借其公司名義係要圍標,惟亦貪得丁○○會給其公司好處,仍同意提供 伸保公司要參加投標需準備之資料,丁○○另又未經宇全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宇全公司)、榮倫家具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倫公司)同意,使用該二公 司名義,而將伸保、宇全、榮倫三家公司名單交予癸○○,在音響弱電工程上, 第一次丁○○向原先即有生意往來之鋇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鋇特公司)經 理呂輝彬告知要圍標工程,經呂輝彬同意取得鋇特公司參與投標之文件,又未經 豐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毅公司)同意偽造該公司比價單,連同鴻觀公司共三 家公司比價單,交予癸○○,因有投標資格不符情形而流標。再辦理第二次招標 ,丁○○、戊○○仍向原先即有生意往來之鋇特公司經理呂輝彬、超烽公司負責 人莊榮裕表示借用其等公司名義投標,呂輝彬莊榮裕亦明知丁○○等借其等公 司名義係要圍標,惟亦貪得丁○○會給其公司好處,仍同意提供其等公司要參加 投標需準備之資料,丁○○另又取來其兄吳岳圜經營之環陽公司資料,而將鋇特 、超烽、環陽三家公司名單交予癸○○癸○○即簽報該六家廠商給辛○○批示 ,辛○○批示後完成了擇定廠商之程序,後來該裝潢及音響弱電工程辦理比價, 在裝潢工程上丁○○提出其偽造之宇全、榮倫公司名義比價單,連同伸保公司比 價單,在音響弱電工程上,丁○○交付鋇特、超烽、環陽三家公司名義之比價單 予癸○○癸○○未自行訪價,即依丁○○提出之六家比價單於八十四年八月二 十一日作成由伸保公司以四百五十三萬三千八百二十元標得裝潢工程,於八十四 年九月十二日作成由環陽公司以二百一十五萬四千九百七十八元標得音響弱電工 程之不實比價結果,再將該不實之比價結果簽請辛○○批示,足以生損害於政府 機關對公共工程管理之正確性。
二、被告丙○○係台中縣梧棲鎮鎮民代表會(以下簡稱梧棲鎮鎮民代表會)主席,被 告己○○係梧棲鎮鎮民代表會祕書,皆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八十二年丙 ○○擔任主席期間,梧棲鎮鎮民代表會議事堂音響設備工程欲辦理委外設計,依 照「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六條規定一定金額百分之十 以下,可由機關首長授權取具二家以上廠商之估價單進行比價,惟應由承辦人自 行訪價,並由受訪價廠商,自行提出估價單,而非由屬意廠商自行一次提出三家 之估價單。乃負責該項工程之梧棲鎮鎮民代表會主席丙○○、祕書己○○均明知



此項規定,惟於八十二年間,戊○○得知梧棲鎮鎮民代表會欲辦理該項工程之委 外設計時,即前來找己○○,戊○○亦明知該工程之承攬依規定應經比價程序, 然為取得該工程之承攬,竟不循正途,而先與己○○協議,己○○與戊○○洽談 後亦屬意由戊○○承攬,己○○報告丙○○丙○○竟與己○○共同基於圖戊○ ○不法利益之意圖,罔顧該工程之承攬應經比價程序之規定,逕行同意由鴻觀公 司承攬該工程之設計,且要戊○○提供三家公司名單以便於形式上辦理比價手續 ,戊○○要丁○○提供名單,丁○○未經采將公司同意,使用采將公司名義,而 將鴻觀、彥廷、采將三家公司名單交予己○○己○○明知即簽報該三家廠商給 丙○○批示,丙○○批示後完成了擇定廠商參加比價之程序,己○○應依該批示 通知廠商參加比價,惟實際上並未通知,即依丁○○所提出其偽造之采將公司名 義比價單,連同彥廷公司、鴻觀公司設計費比價單,持交己○○丙○○、己○ ○二人明知不實,己○○仍依丁○○提出之三家比價單虛偽作成由鴻觀公司得標 之不實比價結果,再將該不實之比價結果簽請丙○○批示,足以生損害於政府機 關對公共工程管理之正確性,而使鴻觀公司能依原先戊○○與丙○○之協議順利 以最低價設計費百分之二點五得標。嗣因八十二年度編列預算不足,遂將工程分 為議事堂音響工程及裝潢弱電工程二項發包,丙○○己○○卻未再重新辦理委 外設計,而由丁○○偽造采將、岡毅二家廠商裝潢弱電工程設計比價單連同鴻觀 公司之設計比價單,送交己○○使符合程序,實際由鴻觀公司設計。俟辦理議事 堂音響工程發包,亦未依規定自行詢商比價,仍依照丁○○拿來三家廠商名單比 價以符合形式上之比價規定,丁○○經宇全公司陳金能同意提供其公司名義陪標 ,丁○○交付宇全、環陽、彥廷三家公司名單給己○○己○○即以前開同一方 式,最終於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經由丙○○批示後由環陽公司以一百九十七萬 元得標。另外,八十三年四月間,梧棲鎮鎮民代表會新建大樓辦理裝潢弱電工程 招標,丙○○己○○、戊○○、丁○○亦均以同一方式,丁○○未經申堡、榮 倫公司同意,分別偽造該二家公司比價單,丁○○另外取得佳能公司外務員王進 發及宇全公司負責人陳金能同意以其等公司名義投標,丁○○共提出申堡、榮倫 、佳能、宇全、彥廷五家公司參加比價,由佳能公司得標,上開行為均足以生損 害於政府機關對公共工程管理之正確性。
三、被告甲○○係台中縣龍井鄉鄉民代表會(以下簡稱龍井鄉鄉民代表會)主席,被 告庚○○係龍井鄉鄉民代表會組員,皆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八十二年甲 ○○擔任主席期間,龍井鄉鄉民代表會裝潢音響工程欲辦理委外設計,依照「機 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六條規定,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下 ,可由機關首長授權經辦單位取具二家以上廠商之估價單進行比價,惟應由承辦 人員自行訪價,並由受訪廠商,自行提出估價單,而非由屬意廠商自行一次提出 三家之估價單。乃負責該項工程之龍井鄉鄉民代表會主席甲○○、組員庚○○均 明知此項規定,惟於八十二年二月間,戊○○得知龍井鄉鄉民代表會欲辦理該項 工程之委外設計時,即前來找庚○○,戊○○亦明知該工程之承攬依規定應經比 價程序,然為取得該工程之承攬,竟不循正途,而先與庚○○協議,庚○○與戊 ○○洽談後,亦屬意由戊○○承攬,庚○○報告甲○○甲○○竟與庚○○共同 基於圖戊○○不法利益之意圖,罔顧該工程之承攬應經比價程序之規定,逕行同



意由彥廷公司承攬該工程之設計,且要戊○○提供三家公司名單以便於形式上辦 理比價手續,戊○○即要丁○○提供名單,丁○○未經馥坊公司曾淑娟、采將公 司宗成忠同意,使用馥坊、采將公司名義,而將采將、彥廷、馥坊三家公司名單 交予庚○○庚○○即簽報該三家廠商給甲○○批示,甲○○批示後完成擇定廠 商之程序,接著應辦理通知上述廠商參加比價之手續,然實際上並未通知,而由 丁○○提出其偽造之馥坊、采將公司名義比價單,連同彥廷公司設計費比價單, 持交庚○○甲○○庚○○明知不實,卻仍依丁○○提出之三家比價單虛偽作 成由彥廷公司得標之不實比價結果,再將該不實之比價結果簽報甲○○批示,足 以生損害於政府機關對公共工程管理之正確性,而使彥廷公司能依戊○○與甲○ ○之協議順利以最低價設計費百分之二點八得標。後來龍井鄉鄉民代表會依照該 設計辦理裝潢音響工程之招標,甲○○庚○○仍找來戊○○、丁○○取得協議 仍由戊○○、丁○○拿來三家廠商名單比價以符合形式上之比價規定,丁○○未 經宇全公司陳金能同意使用該公司名單並於其後進行比價時偽造該公司比價單, 丁○○交付宇全、環陽、鴻觀三家公司名單給庚○○庚○○即以前開同一方式 ,最終於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經由甲○○批示後由鴻觀公司以二百九十一萬六 千元得標,該行為均足以生損害於政府機關對公共工程管理之正確性。四、因認被告壬○○、辛○○、癸○○丙○○己○○甲○○庚○○等七人均 涉犯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即修正後第六條第四款)之圖利 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之行使公文書不實登載等罪嫌云云。貳、被告壬○○、辛○○、癸○○丙○○己○○庚○○等六人部分:一、公訴人認被告壬○○、辛○○、癸○○丙○○己○○庚○○等六人涉犯修 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 條之行使公文書不實登載等罪嫌,無非係以前開工程圍標情形已據證人戊○○、 丁○○分別供述甚詳,雖戊○○、丁○○供稱未找過主席接洽,惟據戊○○在調 查站訊問及偵查中均供明有找過被告壬○○及承辦之祕書或組員,參以該等工程 自委外設計開始,即未進行訪價程序,且從指定廠商比價以至於比價單資料之交 付,押標金之提出及退回,對保簽約手續,無一不漏洞百出或根本未進行該程序 ,若非是早有默契,憑戊○○、丁○○之力,豈可能有如此通天本領可以一手遮 天而取得全部之工程,被告癸○○己○○庚○○對主席有無指示一節,雖於 最後偵查中皆矢口否認,然查其等於前之供述,被告癸○○稱是被告壬○○指定 鴻觀公司設計,被告辛○○也是指定鴻觀公司,被告己○○則稱都是主席即被告 丙○○選定,被告庚○○亦稱是主席即被告甲○○要其通知戊○○提供三家廠商 等語。被告丙○○甲○○辛○○究有無與戊○○接觸過,由其等相互間之供 述雖均加以否認,惟由其等選定廠商之過程以及承辦人員之配合程度,若非戊○ ○與主席間已經達成協議,應不可能在無一符合程序下給予戊○○、丁○○如此 之便利,是被告壬○○、辛○○、癸○○丙○○己○○庚○○等人空言否 認,應不足採等情,為其主要論據。檢察官上訴意旨則指稱:㈠政府機關招標工 程有一定之程序,不論被告壬○○等人是否經常辦理工程,熟諳程序,即使初次 經手之人,亦知找尋相關按規定程序辦理,但本件從招標程序、押標金之繳付、 退回等皆存重大瑕疵,縱使新手亦不應有此重大瑕疵,如何能以未曾辦過卸責。



㈡採購營繕工程有完備之程序可循,且必須依此法定程序辦理乃公眾週知之事實 ,被告蕭景、壬○○等了然在心,明知系爭多件工程未實際訪價,僅形式比價而 實為違法力竟曲意周全,使依法定程序不能得標之彥廷公司等廠商因而得標,顯 係圖利等語。
二、訊據被告壬○○、辛○○、癸○○丙○○己○○庚○○等六人對於其等分 別任職大雅鄉鄉民代表會、梧棲鎮鎮民代表會及龍井鄉鄉民代表會之主席及祕書 或組員期間,各該代表會曾分別辦理新建辦公大樓裝潢音響弱電工程、議事堂音 響設備工程、裝潢音響工程之委外設計及發包等事實雖均分別坦承不諱,惟均堅 決否認有何圖利及行使公文書不實登載等犯行,被告壬○○辯稱:伊對營繕工程 之設計、發包等相關事宜並非擅長,有關大雅鄉鄉民代表會裝潢音響弱電工程之 委外設計及發包事宜均交由組員癸○○辦理,伊並不認識戊○○、丁○○,不可 能事先與其二人協議,配合其父女二人圍標云云。被告辛○○癸○○辯稱:伊 等辦理新建辦公大樓工程之發包事宜,確已分別郵寄標單予廠商通知投標,並函 請大雅鄉公所派遣專業人員協助辦理比價發包,癸○○僅為大雅鄉鄉民代表會之 組員,並無權擇定並通知投標比價之廠商,至辛○○與戊○○、丁○○等人素不 相識,實無可能圖取其二人不法利益,故意配合其二人圍標云云。被告丙○○辯 稱:伊本於充分授權之原則,將梧棲鎮鎮民代表會之裝潢音響工程全權交由梧棲 鎮鎮民代表會祕書己○○進行與廠商洽談、議價等程序之處理,伊本身與廠商均 不熟識復未接受任何招待,實無可能圖利廠商而自陷於不法云云。被告己○○辯 稱:伊僅係梧棲鎮鎮民代表會之祕書,對於該代表會議事堂音響設備工程委外設 計並無指定廠商之權限,係以簽呈請主席即被告丙○○指示三家廠商,再由伊以 電話邀請主席所選定廠商比價,至該議事堂音響工程發包部分,伊係以公函通知 丙○○選定之廠商進行比價,弱電工程部分則在報紙刊登招標公告,一切均依法 定程序進行,縱有圍標情事,亦非伊所得控制,伊無與投標廠商勾結圖利之情事 云云。被告庚○○則辯稱:伊係首次承辦工程發包業務,縱因未諳發包程序以致 有所疏失,然伊係以相當之價格發包,並未從中得利,承包廠商亦僅得相當之工 程代價,無不法利得可言,至伊提供廠商名片供主席甲○○批示乃盡伊之職責, 主席甲○○批示由何廠商承作工程,伊並非有權干預,況伊已確實進行比價程序 ,至廠商相互間是否有借牌、圍標情事,實非伊所能得悉云云。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 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 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 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 臺上字第八六號判例參照)。另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對於主管或 監督之事物圖利罪,業經總統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公布修正為「對於主管或監督 之事物,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 者」,並自同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依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物圖利罪,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明知違背法令,且有直接或



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意圖,並因而獲得利益者,始足當之,此項修 正,對於被告有利,是本件被告壬○○等人究有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物圖利罪 之犯行,自應以修正後之上開規定為判斷之標準。又承辦工程雖未公開招標亦未 正式比價,自行交由特定人承包,承包價格與實際價格相當,此種情形有違常情 ,固有徹查有無弊端之必要,可是如無契約回扣、偷工減料情事,乃屬行政疏失 ,而承包人領得之工程價款,乃為工作之代價,不能視為圖利罪所得之利。另刑 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文書不實登載罪,係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 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換言之,必須公務員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且須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並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方 屬該當。
四、經查:
㈠依公訴意旨所指,本件行為時有效之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已於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廢止)規定: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 之稽察,依該本條例之規定 (第二條)。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 物,在一定金額以上者,辦理招標、比價、議價及訂約、驗收、驗交時,應報其 上級主管機關,並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無上級主管機關者,由該機關長官指 派高級人員監視之;其未達一定金額者,除由機關長官授權經辦單位辦理者外, 並應由主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第五條)。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 賣財物,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公告招標辦理之;未達一定金額而在一定金額百 分之十以上者,得比價辦理之;其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下者,得由該機關首長 授權經辦單位,取具二家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或議價辦理之 (第六條)。至機 關究應如何進行比價程序,上開稽察條例及作業要點均未明文規定,公訴人指「 應由承辦人自行訪價,並由受訪價之廠商自行提出估價單」,應屬無據。而本件 大雅鄉鄉民代表會新建辦公大樓裝潢音響弱電工程、梧棲鎮鎮民代表會議事堂音 響設備工程及龍井鄉鄉民代表會裝潢音響工程於委外設計及發包時應遵循之法令 ,除上開法律外,主管機關所頒佈之其他法規命令為: ①委外設計部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八十八年六月間,函覆原審法院有關機 關辦公大樓委外設計,行政機關所適用之行政法規時稱,「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 物作業要點」係行政院對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興辦公 有建築物之要求,屬行政機關內部管理關係。於八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各機 關辦公大樓委外設計,應依八十一年版「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第八 點第一項規定:「主辦工程機關徵選規劃、設計單位應視工程性質或規模,依左 列方式之一辦理...(二)邀請規劃、設計單位提送服務建議書逕行交辦。. ..」辦理,即主辦工程機關可本於職權裁量逕行交辦,並無其他限制,此有該 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八八)工程技字第八八○八三九八號函附 原審卷可憑 (第二九二頁)。另有關機關辦公大樓內裝工程委外設計部分工作, 在八十五年五月以前(即內政部發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前),應依照何法 規規定辦理一案,依內政部函示,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亦有台灣省政府建 設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日(八七)建四字第六三二○七七號函影本附原審 卷 (第二二七頁)足稽。而本件大雅鄉鄉民代表會新建辦公大樓裝潢音響弱電工



程於被告壬○○擔任主席時,係在八十三年一月間辦理委外設計,梧棲鎮鎮民代 表會議事堂音響設備工程及龍井鄉鄉民代表會裝潢音響工程則均在八十二年間辦 理委外設計,依據上述說明,依照「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第八點第 一項規定,主辦工程機關可依職權裁量逕行交辦,並無何限制;至大雅鄉鄉民代 表會新建辦公大樓裝潢弱電音響工程於八十四年被告辛○○擔任主席期間再次辦 理委外設計,則應遵循建築法相關規定,而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關建 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程 技師負責辦理。
②工程發包部分:按「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六條規定: 營繕工程在一定金額(審計部於八十年二月一日所定之一定金額為新台幣五千萬 元)百分之十以下者,得由該機關首長授權經辦單位取具二家以上之估價單進行 比價,次按「台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作業要點」( 刊登於台中縣政府公報八十二年秋字第十三期)附表所載,金額在五十萬元至未 達五百萬元之工程,其辦理程序及方式,係掛號通知殷實廠商三家領取標單訂期 比價,又金額在五百萬元至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則係以公開比價方式辦理,亦 即應張貼公告,俟投寄標單資格達三家始得開標。 ㈡梧棲鎮鎮民代表會議事堂音響設備工程之委外設計,係由被告己○○簽請該代表 會主席即被告丙○○指定三家設計公司比價,經被告丙○○批示彥廷公司、鴻觀 公司及采將公司後,被告己○○即通知該三家公司提出比價單,此有簽一件及梧 棲鎮鎮民代表會設計比價單三件(均影本)附卷可稽,至音響工程發包部分,梧 棲鎮鎮民代表會係以該會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八二梧鎮代字第二三五 號函,通知宇全公司、彥廷公司及環陽公司於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前 往參加比價,則有該函文及梧棲鎮公所比價紀錄表各一件(均影本)在卷可憑, 至裝潢弱電工程招標部分,梧棲鎮鎮民代表會係於報紙刊登工程招標公告,於八 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在該代表會會議室比價,共有彥廷公司、榮倫公司、申堡公 司、佳能公司、宇全公司、航藝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參加,復有台中縣梧棲鎮民代 表會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十八日(八三)梧鎮代字第○八二號工程招標公告之 剪報一件、梧棲鎮鎮民代表會新建大樓裝潢及弱電工程開標、議價、比價紀錄表 等在卷可稽(見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五五○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貳之7)。 ㈢龍井鄉鄉民代表會裝潢音響工程之委外設計,係由被告庚○○簽請該代表會主席 即被告甲○○指定三家設計公司比價,經被告甲○○批示彥廷公司、采將公司及 馥坊公司後,即由被告庚○○以函文通知該三家公司參與比價,此有簽、函稿各 二件、龍井鄉鄉民代表會設計比價單、比價紀錄表可稽,至工程發包部分,龍井 鄉鄉民代表會係以掛號函件,通知宇全公司、鴻觀公司及環陽公司於八十二年四 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往參加投標比價,則有函稿一件、掛號函件執據三 件、環陽、鴻觀、宇全公司投標資料各一份等附卷可憑(見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 五五○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叁之1、叁之3至叁之6)。 ㈣大雅鄉鄉民代表會新建辦公大樓裝潢音響弱電工程前後二次委外設計,均係由彥 廷公司負責人戊○○提供三家公司之設計費估價單,由彥廷公司取得設計合約等 情,迭據證人戊○○於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組調查時(以下簡稱調查站)、偵



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至該代表會新建辦公大樓各項工程於被告壬○○擔 任主席期間,⑴議事堂裝潢工程、⑵議事堂音響及簡報室工程、⑶主席、副主席 及代表休息室裝潢工程,該代表會係以八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雅鄉代字第一二五 號函,通知⑴鴻觀公司、采將公司及超翔公司,⑵宇全公司、佳能公司及環陽公 司,⑶彰優公司、申堡公司及彥廷公司於八十三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二時派員參加 公開比價,另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鴻觀公司、申堡公司、彰優公司派員於大 雅鄉鄉民代表會辦公室參與該代表會新建大樓裝潢工程比價,由鴻觀公司得標, 另環陽公司、佳能公司、宇全公司參與該代表會新建大樓音響弱電工程比價,由 環陽公司得標;至被告辛○○繼任主席時,該代表會分就:⑴音響弱電工程及⑵ 裝潢工程,以八十一年八月十四日八四雅鄉代字第五○○號及五○二號函文通知 ⑴鴻觀公司、豐毅公司及鋇特公司,⑵伸保公司、榮倫公司及宇全公司於八十四 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派員參加比價發包,並以該代表會同字第五○一號函請 大雅鄉公所派專業及政風人員前來協助,另以該代表會八十四年九月四日八四雅 鄉代字第五三六號函,通知鋇特、環陽、超烽公司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二日,參與 大雅鄉鄉民代表會辦公大樓音響弱電工程比價,由環陽公司得標,此有台中縣大 雅鄉鄉民代表會裝潢工程招標資料及弱電工程招標資料內所附函文,上開公司投 標資料及比價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見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七七○號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壹之3、壹之5、壹之6、壹之7、壹之)。 ㈤綜上所述,前揭大雅鄉鄉民代表會新建辦公大樓裝潢音響弱電工程、梧棲鎮鎮民 代表會議事堂音響工程及龍井鄉鄉民代表會裝潢音響工程之委外設計部分,均經 承辦人員即被告癸○○己○○庚○○於三家廠商之比價單中選擇設計費最低 者得標,而得標之彥廷公司所營事業中確有「室內音響隔音、吸音裝潢工程之設 計承包及材料買賣」、「噪音控制之工程設計及承包」、「音響電腦系統及其週 邊之設計承包」、「會議室桌椅之設計及承包」等項,另鴻觀公司所營事業中亦 有「室內裝潢、庭園綠化之設計及施工業務」、「視聽設備按裝工程設計、施工 業務」、「冷氣及空調工程設計、施工」、「室內音響、隔音、吸音及吸噪音控 制等裝潢工程之設計、施工業務」等項,此有經濟部公司執照、台灣省台中市政 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台中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等附卷足憑(見八十七年 度保管字第五五○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叁之1、叁之5),是該二公司確係依法 登記營業,且有設計音響電腦系統及裝潢設備之能力。又「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 物作業要點」及「建築法」既未規定公有建築物設計單位之遴選須由承辦人員自 行訪價,及由受訪價廠商自行提出估價單,已如前述,則不問參與上開工程委外 設計比價之廠商估價單係由各廠商自行提出,或由其中一廠商自行借用他廠商名 義提出三家估價單,均無違反前述作業要點及建築法之規定。至上述各項工程之 發包,除梧棲鎮鎮民代表會議事堂音響工程外,被告癸○○己○○庚○○亦 均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及「台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 學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通知廠商比價,自符合上開 法令之規定,至梧棲鎮鎮民代表會議事堂音響工程之金額係在五百萬元至一千萬 元以下,上開作業要點係規定公告比價(即在公告欄張貼五日以下公告)即可, 被告己○○則採該要點所定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上工程之辦理程序,於報紙刊登招



標公告,且開標日派員前往該代表會參與比價廠商已達三家以上,亦難謂有違前 揭法令所訂應公開比價,且投標廠商須達三家以上之規定。而上開工程既均經比 價程序而決定得標廠商,則被告癸○○己○○庚○○就比價結果所為記載即 難認有何不實,其等持比價結果簽請各該鄉鎮民代表會主席即被告壬○○、辛○ ○、丙○○甲○○批示,自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 犯行可言。其等既不成立公文書不實登載罪,自亦不成立行使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
㈥大雅鄉鄉民代表會新建辦公大樓裝潢音響弱電工程委外設計,係由彥廷公司先後 以工程費百分之二點五及三點五得標,梧棲鎮鎮民代表會議事堂音響設備工程委 外設計,乃由鴻觀公司以工程費百分之二點五得標,龍井鄉鄉民代表會裝潢音響 工程委外設計,則由彥廷公司以工程費百分之二點八得標,均未逾「公有建築物 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監造酬金標準表」規定之設計服務費標準(即五百萬元以下 工程為工程費之百分之七,五百萬元至二千五百萬元工程為工程費之百分之六) 。次查,大雅鄉鄉民代表會新建辦公大樓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決標時,裝潢工 程由鴻觀公司以低於預估底價四百零二萬九千八百六十元及核定底價三百五十八 萬元之三百四十五萬元得標,音響弱電工程由環陽公司以低於預估底價一百七十 六萬二千八百二十一元及核定底價一百五十萬元之一百四十五萬三千元得標;八 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決標時,裝潢工程由伸保公司以四百六十萬一千一百一十元 得標,音響弱電工程由環陽公司以二百一十五萬四千九百七十八元得標,得標金 額亦均在底價以下(見台中縣大雅鄉鄉民代表會新建大樓裝潢工程契約書及台中 縣大雅鄉鄉民代表會新建大樓弱電工程契約書內之比價紀錄表,分別附八十七年 度保管字第七七○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壹之4、壹之11)。又梧棲鎮鎮民代表 會議事堂音響設備工程由環陽公司以底價一百九十七萬元得標(見八十七年度保 管字第七七一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貳之7)。另龍井鄉鄉民代表會裝潢音響工程 設計金額三百一十三萬八千八百二十二元,核定底價二百九十八萬元,鴻觀公司 則以二百九十一萬六千元得標(見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五五○號扣押物品清單編 號叁之1中之「本會預估底價表」)。參以證人戊○○於本院調查時亦到庭結證 稱:「被告等人並未向我要什麼好處,我也沒有給他門什麼好處」等語(見本院 更一卷第九四頁),是上開各項工程之得標廠商就委外設計部分,其設計費均未 逾「公有建築物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監造酬金標準表」規定之設計服務費標準, 至各項工程發包時之得標金額復皆在底價或底價以下,則該等得標廠商所取得之 設計費及工程款,乃屬承攬工程並依約施工後所得之合法利益,為工作之代價, 並不能視為圖利罪所得之利,故難認各該工程之承辦人即被告癸○○己○○庚○○及工程所屬機關之主席即被告壬○○辛○○丙○○等人有何圖自己或 得標廠商之不法利益之情事,核與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之對於主管 或監督之事物圖利罪之要件不符。
五、至證人即彥廷公司負責人戊○○於調查站證稱:伊曾找前大雅鄉鄉民代表會主席 即被告壬○○接洽,爭取大雅鄉鄉民代表會裝潢、傢俱、弱電三項工程之委外設 計與工程施工,壬○○同意後,要伊去找代表會職員被告癸○○癸○○遂要求 伊提供三家公司之設計費估價單,先由鴻觀公司取得設計合約,工程發包時,癸



○○要求伊提供九家廠商名單,相關投標資料由丁○○取回,並由伊與丁○○提 供押標金,丁○○備妥投標資料後,再寄予大雅鄉鄉民代表會參加開標,最後由 環陽公司得標音響弱電工程,丁○○之借牌廠商得標裝潢、傢俱二項工程,惟八 十三年三月一日新任鄉民代表會主席辛○○就前主席簽訂之設計及工程合約不執 行,因此工程施作全部終止,直至八十四年鄉公所暨代表會大樓要開幕之前,伊 再次與癸○○接洽爭取,癸○○請示辛○○同意後,即向伊表示,前述設計及工 程合約需重新辦理比價手續,伊即按照前述模式,再次以相同廠商資料進行比價 ,順利取得設計及工程合約。龍井鄉鄉民代表會內裝工程約於八十一、二年間發 包施工,上述工程係由伊依據庚○○之要求,提供三家廠商名單參加比價,押標 金亦由伊提供,投標資料由丁○○提供,至於工程是由環陽、彥廷或借牌廠商得 標,伊已記不清楚。梧棲鎮鎮民代表會內裝及弱電工程約於八十一、二年間辦理 比價,伊接洽當時祕書(按即被告己○○)爭取工程,祕書表示要三家廠商名單 始得辦理比價,伊隨即提供三家廠商名單參加比價,押標金由伊提供,投標資料 由丁○○提供,得標廠商伊已記不清等語。另證人即鴻觀公司負責人丁○○於調 查中證稱:大雅鄉鄉民代表會裝潢、弱電工程於前鄉民代表會主席壬○○任內即 指示由鴻觀公司設計承作,相關比價競標事宜伊皆與鄉民代表會職員蕭先生(按 即被告癸○○)接洽,由伊提供三家公司之估價單,惟陪標廠商之名稱伊已不復 記憶,另辛○○繼任該鄉民代表會主席後,就上述裝潢、弱電工程亦同意由鴻觀 公司繼續施作(因設計合約已簽訂),惟因就部分工程內容有所變動,因而新辦 理比價招標,伊參與圍標之方式與前述相同,伊以前述模式圍標取得工程者尚有 龍井鄉鄉民代表會內裝工程設計及梧棲鎮鎮民代表會內裝潢、弱電工程設計案、 內裝工程施作案(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三○八號卷八 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調查筆錄),惟戊○○於偵查中先則證稱:大雅鄉鄉民代表會 三項工程於被告壬○○擔任主席時,伊曾向壬○○要求將工程由伊承包,壬○○ 稱手續問題找被告癸○○癸○○稱要有三家廠商比價,伊就三項工程分別找三 家廠商共計九家廠商郵寄予癸○○參考,押標金均由伊支付,因而取得三項工程 合約書,龍井鄉鄉民代表會工程伊承包表決器部分,因表決器係由伊開發,代表 會亦找不到廠家承作,另梧棲鎮鎮民代表會之裝潢工程係伊找祕書承包(見台灣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三○八號卷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偵查筆 錄),嗣與丁○○均證稱:龍井鄉鄉民代表會音響工程係由其二人承攬,與被告 庚○○接洽,梧棲鎮鎮民代表會之弱電工程由戊○○設計,彥廷公司承攬,裝潢 工程係戊○○介紹丁○○設計,與祕書己○○接洽,大雅鄉鄉民代表會新建工程 由彥廷公司承攬,裝潢部分由鴻觀公司承攬,係與被告癸○○接洽,上開三代表 會工程之參與投標廠商及押標金,音響工程部分均由戊○○提供,裝潢部分工程 則由丁○○提供,其二人並未與該三代表會之主席接洽,亦未給予代表會職員好 處等語(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三號卷八十七年一 月二十一日偵查筆錄)。又戊○○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則到庭結證稱:伊曾至大雅 鄉、龍井鄉鄉民代表會及梧棲鎮鎮民代表會拜訪詢問有無編列議事堂設備預算, 表示伊有能力及經驗承包代表會之工程,並留下名片表示希望有機會合作,伊亦 請自己之員工持伊配合廠商之名片至該代表會拜訪並發放該等配合廠商之名片,



伊之配合公司有鋇特、宇全、超烽、環陽及鴻觀,均借伊陪標長期合作,伊於拜 訪時曾見過癸○○庚○○己○○,至該三代表會主席壬○○甲○○、丙○ ○等人伊均不認識。又因代表會之工程僅伊一人承包,故任何一家配合廠商接到 通知參與投標之電話,標單均由伊填好標價,再至各配合公司蓋章,另持該公司 當月稅單至各該公司所在地郵局寄出標單,丁○○之作法亦與伊相同,只是伊僅 從事電子工程,丁○○則從事裝潢工程,伊並未與上開代表會工程之主辦人事先 有所謀議,亦完全未提供主辦人任何好處,在台灣尤其是偏遠鄉鎮,電子工程只 要不是使用進口產品,只有伊之技術已取得專利商標,亦僅有伊承包此種工程, 該三代表會之承辦人員並未授意伊提出三家廠商之比價單等語(見原審卷八十七 年六月十二日審判筆錄)。綜合上述證言,難認戊○○、丁○○於投標上開梧棲 鎮鎮民代表會、龍井鄉鄉民代表會工程,及於被告辛○○擔任大雅鄉鄉民代表會 主席時投標該代表會新建辦公大樓工程前,與當時主席即被告丙○○甲○○辛○○聯絡,自難以戊○○與丁○○二人本身經營或借牌之其他公司於該三人擔 任鄉鎮民代表會主席期間標得工程,遽認其三人有圖利或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 上所掌公文書等犯行。至戊○○、丁○○固於調查站證稱其曾與被告壬○○接洽 ,爭取大雅鄉鄉民代表會裝潢、傢俱、弱電三項工程之委外設計與工程施工,經 壬○○同意並指定由鴻觀公司承作等語,惟戊○○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偵查初 訊中供稱:壬○○係向伊告以承包工程之手續問題應找被告癸○○接洽,伊依癸 ○○之要求,於委外設計時提供三家公司之設計費估價單,於工程發包時,提出 九家廠商名單,再由伊與丁○○提供押標金及填妥投標資料後,寄予大雅鄉鄉民 代表會參加開標,最後由環陽公司得標音響弱電工程,丁○○之借牌廠商得標裝 潢、傢俱工程等語,嗣與丁○○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偵查中更改稱:投標上 述各項工程前均未與各鄉鎮代表會主席聯絡等語,前後證述顯有不符,縱依戊○ ○於調查中所述,其有於大雅鄉鄉民代表會新建辦公大樓工程委外設計及發包前 與壬○○接洽之情事,惟依其偵查中之陳述,壬○○乃要求其與癸○○接洽以符 合相關法令之程序規定,從而尚難以戊○○於調查站之證詞,即認被告壬○○何圖戊○○及丁○○不法利益之意圖。另癸○○雖於調查站供稱:大雅鄉鄉民代 表會新建辦公大樓裝潢、音響、弱電工程,係戊○○、丁○○與被告壬○○取得 共識由鴻觀公司承作等語,於偵查中供稱:上述工程委外設計被告壬○○指定鴻 觀公司、被告辛○○指定環陽公司等語,被告己○○於調查時供稱:梧棲鎮鎮民 代表會音響、弱電、裝潢工程之委外設計及比價廠商均由被告丙○○指定等語, 被告庚○○則於調查站供稱:龍井鄉鄉民代表會議事堂及休息室裝潢、音響工程 之比價發包廠商係由被告甲○○指定等語,於偵查中供稱:伊向主席甲○○報告 工程程序,主席要伊打電話給戊○○提供三家廠商名單等語,然其三人於原審法 院審理時均改稱:伊等係將歷來廠商拜訪代表會留下之名片交由當時主席即被告 壬○○辛○○丙○○甲○○,由該四人批示選擇三家公司進行比價程序等 語,前後所述出入甚大,而其等於調查站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復與戊○○所證稱 :伊參與上述工程比價,係與各該鄉鎮民代表會之組員或祕書即被告癸○○、己 ○○、庚○○接洽等情並不相符,是以被告癸○○己○○庚○○前開於調查 站時及偵查中所為不利於被告壬○○辛○○丙○○等人之供詞,是否可採,



亦有疑義。再者,戊○○雖於調查中證稱提出各家廠商之標單係應被告癸○○己○○庚○○之要求,惟其與丁○○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僅稱:其係為爭取 承包前述工程而與上開三名被告接洽,表示有承包工程之能力及經驗並留下名片 等語,前後陳述亦有差別,而被告癸○○己○○庚○○既係前述各項工程之 承辦人,有意承包工程廠商為爭取工程而前往拜訪,應屬人情之常,亦難因嗣後 得標之廠商經營人戊○○及丁○○於前開工程委外設計及發包前曾與被告癸○○己○○庚○○接洽,即推論其三人必有圖戊○○、丁○○二人不法利益之舉 。況且,前揭各項工程之委外設計及發包均經比價程序,並未違反前開所示法令 之相關規定,而戊○○、丁○○取得設計合約及得標工程之費用及價格,亦無異 常情事,均已如前述,是以證人戊○○於調查站所供,至多僅足證明其確有利用 其他廠商名義參與上述各項工程之比價情事,尚不足據以認定被告癸○○、己○ ○、庚○○等人有為丁○○圖不法利益及行使公文書不實登載等犯行。六、關於測謊之證據判斷部分
 ㈠被告庚○○己○○癸○○辛○○丙○○等人經檢察官囑託法務部調查局 實施測謊結果,庚○○就:1、不知道工程監工及施作是同一家公司負責;2、 退回的押標金是由各公司代表領回;己○○就:1、並非僅通知一家廠商比價的 事;2、以電話通知三家廠商前來議價;3、押標金是由未得標公司各自領回; 4、招標過程中未技術性封殺其他公司參與投標;5、開標後並非與戊○○父女 簽約的。癸○○就:不知道工程已內定由某特定廠商承作,甲○○就:1、沒有 收受廠商致贈的好處;2、工程事前並未內定由戊○○、丁○○承作,辛○○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鴻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航藝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彥廷電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