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壇元帥」,與我接洽的詐騙集團約有20至30人,名稱我沒 有記,我自105 年4 月開始從事詐騙話務工作,我知道我自 己是做詐騙話務業務等語(見偵25824 卷二第83頁反面至第 84頁反面)。
⒉證人黃韋霖於偵訊證稱:我進去工作後,發現客戶是在做詐 騙,因為通話量很大,我就覺得怪怪的,我們每天都會利用 SKYPE 跟客戶交談,通話過程中因為曾有客人要求我幫他打 開電腦之錄音系統,我就聽到有假的公安局通知被害人包裹 沒有收到,或分期付款之問題,大概類似這樣的錄音,所以 我就發現原來我們的客戶是詐欺集團。我的手機主要是跟「 水哥」通訊,他會通知我說有哪些客人,「水哥」會在遠端 幫我們把我們自己的SKYPE 開通,再利用手機通訊軟體 VOXER 傳送客戶的SKYPE 帳號,我們就把客戶的SKYPE 加入 ,以便我們跟客戶用SKYPE 接洽。(問:你們每天工作的內 容為何?)我是測試線路及安排線路,我用的SKYPE 帳號是 「中壇元帥」,我不知道別人可不可以也用這個帳號,因為 帳號密碼都是「水哥」幫我們開好,我只有用我工作地點的 電腦才能進得去,每天客人會用我的SKYPE 跟我聯絡,告訴 我今天他們要打大陸哪一省的電話,我就上網找大陸那一省 租屋網的號碼,使用VOIP線路撥打電話過去,我們就是提供 VOIP線路給客戶,VOIP線路應該是設在國外,我們去的時候 就已經找好設定好,所以我們就安排VOIP線路給客戶,每天 撥打過去測試品質,會用通話品質比較好的線路給客戶,客 戶就用我們安排好的VOIP線路打電話給那一省的被害人,客 戶可以要求我們錄音,我們就聽得到客戶在詐騙被害人的話 語,我就是因此曾經聽過客戶有撥打給那天他跟我講要撥過 去的大陸那一省的民眾,聽到的內容就是我剛說包裹沒有收 或分期付款的問題,所以我才知道我們的客戶是詐騙集團。 (問:你聽到你們客戶是詐騙集團後,你還是有繼續做測試 線路,及安排線路給從事詐騙客戶的工作?)有。(問:警 方昨天進去你現居地搜索時,你當時如何操控該處由你使用 的電腦?)我們每個人桌底下都有斷電系統,「水哥」之前 有跟我說如果有緊急狀況,類似警察來的時候,就要按那個 斷電系統,按下去後,整間的網路系統會關掉,桌上型電腦 也會因此關機,筆記型電腦會從遠端自動關掉。警方進來時 ,有人按了斷電系統,所以整間網路系統就關掉。(問:「 水哥」是何時跟你說的?)我剛進去沒多久,大概是4 月20 日左右就知道了。(問:〈提示警方從呂健綸現場電腦所還 原檢視出的軟電話及EASY PHONE使用說明〉這2 個資料是做 什麼的?)軟電話是我用來測試要提供給客戶,讓客戶撥打
網路電話實施詐騙的VOIP線路的通話品質的軟體,EASY PHONE 我沒有看過。(問:〈提示警方從呂健綸現場電腦所 登入下載還原檢視出的電腦主機0617、0618,撥打電話記錄 〉是否你們提供給客戶VOIP線路撥打給大陸被害人的通話記 錄?)是。我的電腦會有這樣的記錄,是用來記錄客戶撥打 給大陸的誰,撥打多久,以方便計費。(問:你在6 月1 、 2 、14、17日是否有用中壇元帥SKYPE 帳號跟你們老闆做聯 絡報告?)沒有。但我有用SKYPE 每天都跟我們的客戶聯絡 ,所以我跟客戶都稱老闆,跟他們講線路OK,歡迎他們使用 。(問:〈提示警方從呂健綸現場電腦所還原檢視出的6 月 l 、2 、14、17日SKYPE 記錄) 是否你所為?)是。這些大 部分都是我早上跟客戶打招呼用的,有一通是中午打的。( 問:對於你行為涉犯詐欺,是否認罪?)認罪等語(見偵16 289 卷二第57頁反面至第59頁)。
⒊依證人黃韋霖上開證述,足認證人黃韋霖於至○○○公司工 作後,因電話通話量大,及透過及與客戶交談、幫客戶開電 腦之錄音系統聽到假公安局之相關詐騙電話,即知其客戶係 詐欺集團,證人黃韋霖之工作係安排VOIP線路給客戶,並測 試通話品質,客戶即以其等安排好之VOIP線路打電話給那一 省的被害人,客戶可以要求其等錄音,其就聽得到客戶在詐 騙被害人之話語,與證人黃韋霖接洽之詐騙集團約有20至30 人,其自105 年4 月開始從事詐騙話務工作,其知悉其係從 事詐騙話務業務。且證人黃韋霖剛進去公司沒多久「水哥」 即交代其遇有類似警察搜索之警急狀況,即按下每個人桌底 下之斷電系統,使屋內之全部網路系統關閉,桌上型電腦也 會因此關機,連筆記型電腦會從遠端自動關掉,此次警方進 來時,因有人按下斷電系統,致整間網路系統關閉。警方從 呂健綸現場電腦所登入下載還原檢視出的電腦主機0617、06 18,撥打電話記錄係公司提供給客戶VOIP線路撥打給大陸被 害人之通話記錄,用來記錄客戶撥打給大陸之何人及撥打時 間,以方便計費,又警方從呂健綸現場電腦所還原檢視出的 6 月l 、2 、14、17日SKYPE 記錄係證人黃韋霖向客戶打招 呼用的。
㈦證人王謙證述如下:
⒈證人王謙於警詢證稱:我知道我們公司是從事非法網路電話 行銷,警方所提供的資料中,公司的SKYPE 帳號,有很多個 均屬業務性質,均係招攬詐欺集團客戶之資料,我負責的是 與外國上游客戶接洽,當初公司是因為我的英文能力不錯, 所以才會招攬我進入公司,與上游接洽聯絡溝通等語(見偵 25824 卷二第21頁反面)。
⒉證人王謙於偵訊證稱:我去之後發現我的工作是跟外國電信 系統商接洽,找VOlP線路,找到後給其他在場的人測試,測 試後如果可以就向外國電信系統商購買,之後再交給其他在 場的人,讓他們賣給詐欺集團使用,詐欺集團就用那些VOlP 線路撥打電話。(問:你如何得知你們賣的對象就是詐欺集 團?)我是負責跟外國的線路商用英文溝通,那些線路商告 訴我說我們提供給客戶的VOIP電話可以設定顯示的號碼,而 所設定顯示出的號碼是不合法的,我的了解是設定顯示出的 號碼是客服電話或類似公安局的電話,這是客戶可以去設的 ,線路商跟我反應之後,我認為線路商只是盡告知義務,因 為這很常發生,所以他們也不太會去管。後來其他人都是6 月初到的,他們做的內容,我知道石明旭是負責食、住,其 他人是用SKYPE 跟客人聯絡,聯絡內容就是賣VOIP線路或 VPN 、VPS 遠端給詐騙集團等,但我只知道黃俊瑋用的 SKYPE 帳號是「雙贏科技」。(問:你是否知道黃俊瑋等賣 給詐騙集團的VOlP線路或VPN 、VPS 遠端給詐騙集團是否已 經開始使用撥打給被害人?)線路商跟我反應的是,如果詐 騙集團打出去的有更改顯示號是不合法的話,或是通話時間 過短,接通率過低,就會跟我反應,我曾接獲過這樣的反應 。我只知道賣出去的對象就是詐騙集團,他們確實有使用該 VOIP線路或VPN 跳板,但我不知道他們如何使用,或有無接 通。(問:除了你從線路商得到反應外,你如何得知詐騙集 團他們有使用?)我工作的電腦中有一個VOS 程式,我可以 看得到使用的情形。(問:警方昨天進去被搜索地搜索時, 你當時如何操控該處由你使用的電腦?)「萬順」一開始就 有跟我說我桌下有按鈕可以斷電,我以為只有斷我自己的, 「萬順」一開始有跟我說公司有機密,碰到緊急狀況要按, 後來我知道這實際上是做違法的,我才有點反射性的,在昨 天警方進來後按斷電,但我沒有想到,我按了之後,裡面全 部的電腦都斷電。(問:〈提示警方從呂健鑰現場電腦所還 原檢視出的軟電話及EASY PHONE使用說明〉這2 個資料是做 什麼的?)EASY PHONE就是給詐騙集團,讓他們知道如何接 我們VOIP線路的方式,我後來有在學,所以知道應該是這個 ,但還不是很清楚。軟電話我有聽過是接線路打電話,但這 個我沒有看過。(問:〈提示警方從呂健綸現場電腦所登入 下載還原檢視出的電腦主機0617、0618,撥打電話記錄〉是 什麼東西?)應該是詐騙集團用我們VOIP線路打出去的記錄 ,但只能看出它打過去的號碼是幾號,看不出它顯示的號碼 是幾號。(問:對於你行為涉犯共同詐欺,是否認罪?)認 罪等語(見偵16289 號卷二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
⒊依證人王謙上開證述,足認○○○公司係為跨境電信詐欺集 團擔任網路電話話務平台予以介接及分租予詐欺集團。由證 人王謙與外國電信系統商接洽購買VOlP線路後,再交給其他 人賣予詐欺集團使用,詐欺集團即用該VOlP線路撥打詐騙電 話。線路商告訴證人王謙VOIP電話可非法設定欲來電顯示之 電話號碼,而客人所要求設定之來電顯示之電話號碼係客服 電話或類似公安局之電話,且線路商曾向證人王謙反應○○ ○公司所購買之VOIP線路有更改來電顯示號碼、通話時間過 短及接通率過低之情形,證人王謙即知○○○公司賣出去的 對象就是詐騙集團。警方從呂健鑰現場電腦所還原檢視出之 EASY PHONE即係讓詐欺集團知道如何接○○○公司VOIP線路 之方式,又警方從呂健綸現場電腦所登入下載還原檢視出的 電腦主機0617、0618撥打電話記錄係詐欺集團以○○○公司 之VOIP線路撥打電話之記錄。因證人王謙知○○○公司係從 事違法行為,故警方一到現場,其即反射性的按下斷電鈕, 致全部之電腦均斷電。
㈧證人黃俊瑋證述如下:
⒈證人黃俊瑋於警詢證稱:因我與黃韋霖、洪仕晟係多年的朋 友,他們知道我現在沒有工作,就問我有沒有興趣來跟他們 一起從事此詐騙話務平臺,我想說因為都沒有工作,沒收入 生活快沒法過下去了,才會加入他們這個詐騙話務機房,是 洪仕晟或黃韋霖2 人其中1 人到1 樓來帶我進入的。黃韋霖 、洪仕晟、劉陳嘉慶、小四的工作內容跟我一樣就是顧話務 平臺,我們是每日早上7 時就定位測試線路,早上8 時客戶 會透過SKYPE 跟我們聯絡,他會指定今日撥打何區域及顯示 門號為何,我會在客戶指定的區域及來電顯示電話號碼測試 ,經我測試後大陸地區的門號如果線路不通我會註記X,如 果是正常使用我會註記○,再用SKYPE 回報給客戶說他要的 區域及來電顯示電話號碼可以正常撥出。(問:你們詐騙話 務機房內7 人工作內容是否均雷同?)大同小異,就是在做 線路測試。(問:你們替客戶測試門號後,客戶用來作何用 途?)他們是用來做詐騙大陸地區民眾錢財所用。(問:你 是否知悉客戶詐騙大陸地區民眾之方式為何?)知道,他們 都是用群呼發送大量語音電話通知大陸民眾稱說有積欠手機 話費,如果民眾稱沒有該手機號碼,就會請民眾向公安局報 案,會請民眾用查號臺的方式查詢公安局電話號碼,再請民 眾自行抄錄後再掛電話,會請公安局人員主動與民眾聯絡, 然後客戶就會用我們測試的門號撥打給民眾讓民眾誤以為該 門號就是公安局人員撥打的,然後假冒公安局人員會幫民眾 製作筆錄,稱民眾是因證件遭人盜用,申辦銀行帳戶,該帳
戶目前涉及洗錢,案件嚴重要保密不能跟別人說,然後須監 管民眾名下所有的銀行帳戶,再請民眾將帳戶內所有的錢用 不同方式如轉帳、自存、網路銀行、臨櫃匯款等方式匯到指 定之帳戶內,這樣就完成詐騙了。(問:你們跟客戶收費為 何?)因為客戶撥打給大陸民眾須透過我的話務平臺,就看 客戶跟民眾通話時間為何,每分鐘跟客戶收取新臺幣3.5 元 ,我們的線路成本約1.3-1.4 元,我們每分鐘獲利約2.1-2. 2 元新臺幣等語(見偵25824 卷二第2 至3 頁);又證人黃 俊瑋於警詢證稱:我知道跟我接洽購買線路的客戶是冒充公 安實施詐騙的等語(見偵16289 卷四第7 頁)。 ⒉證人黃俊瑋於偵訊證稱:打大陸門號是我在網路上找的,看 電話有沒有通,提供線路給詐騙的機房,客戶會告訴我們要 顯示什麼號碼,因我們有一組大陸人測試,我會打給合作的 大陸人,看我顯示的號碼是否正確,若該區域沒有合作的人 ,我就會打給一般民眾,我會請大陸的民眾看我打給他的電 話號碼顯示是幾號,有的會跟我說,之後我就跟客戶說這個 線路可以通,而且已成功顯示他們設定的號碼,我去年涉犯 詐欺集團案件後就沒有工作,我認識2 、3 年之朋友黃韋霖 、洪仕晟問我要不要去做話務,我就跟他說好,我測試線路 比較多,劉陳嘉慶是負責線上回覆客人之問題,客人通常反 應打不出去或顯示的號碼顯示不出來或是電話會一直斷線。 (問:你們怎麼知道這些客戶都是詐騙機房?)都是透過 SKYPE 及經過他人介紹的。我的客人把我介紹給他的客人, 請他的客人加入我的SKYPE 因為他們都會設定某某公安局或 某某檢察院的電話,所以我知道他們從事詐騙。我對於涉犯 詐欺罪嫌認罪等語(偵16289 卷二第115 頁反面至第118 頁 反面)。
⒊依證人黃俊瑋上開證述,足認證人黃俊瑋係因友人黃韋霖、 洪仕晟詢問其有無興趣跟他們一起做詐騙話務平臺,其因無 工作生活快成問題,而加入此詐騙話務平臺,替客戶測試門 號,客戶再以之詐騙大陸地區民眾財物。詐騙方式係利用群 呼發送大量語音電話通知大陸民眾稱積欠手機話費,如民眾 稱沒有該手機號碼,即請民眾向公安局報案,再假冒公安局 人員稱會幫民眾製作筆錄,稱民眾係因證件遭人盜用,申辦 銀行帳戶,該帳戶目前涉及洗錢,案件嚴重要保密不能告訴 他人,並須監管民眾名下所有之銀行帳戶,再請民眾將帳戶 內所有之金錢匯到指定之帳戶內,而予以詐騙民眾財物。證 人黃俊瑋之工作測試線路較多,被告劉陳嘉慶係負責線上回 覆客人的問題,客人通常反應打不出去或來電顯示之電話號 碼無法顯示或是電話一直斷線。證人黃俊瑋等均係透過
SKYPE 及經由其客人將○○○公司介紹予其他客人,因客人 都會設定某某公安局或某某檢察院之電話,其即知客人均係 從事詐騙。
㈨證人即被告劉陳嘉慶之證述如下:
⒈證人劉陳嘉慶於警詢證稱:(問:你是否知道跟你接洽購買 線路的客戶是做何用途?)我知道「水哥」給我的手機裡面 的客戶是做詐騙的,因為我有問過「水哥」,「水哥」有說 租線路給客戶是做偏的,我大概知道是做詐欺的,因為我7 、8 年前有被抓過。(問:是做何用途?)冒充公安局實施 詐騙等語(見偵16289 卷四第22頁)。
⒉證人劉陳嘉慶於偵訊供稱:是「水哥」帶我進這個機房,他 說可以過比正常工作還要好的生活,他說跟騙人有關係。我 可以看到APP 群組內的發話。(問:SKYPE 的對象你也知道 他們是做詐欺的機房?)我有問,說真的他有坦白說,但是 他說我只是打字的,不像之前拿電話去騙人的。(問:對於 你涉犯詐欺罪嫌是否認罪?)我認罪,他跟我說時我知道這 個是不好的,我知道等語(見偵16289 卷二第144 頁反面至 第145 頁)。
⒊依證人劉陳嘉慶上開證述,足認證人劉陳嘉慶經由「水哥」 至○○○公司工作,「水哥」說證人劉陳嘉慶從事此工作可 以過比正常工作還要好的生活,「水哥」亦告知其此工作與 騙人有關,即○○○公司租線路給客戶係做偏的,其即知係 冒充公安局實施詐騙,因其於7 、8 年前即因涉及詐欺集團 為警查獲。
㈩證人洪仕晟於警詢證稱:黃韋霖係負責回覆處理客人之問題 ,呂健綸係負責接洽我的客人,處理VPN 、遠端伺服器怎麼 交付給客戶及費用之問題,黃俊瑋係測試線路是否正常,王 謙負責尋找可使用之線路,我負責開發客源,劉陳嘉慶也負 責處理客人之問題,石明旭則負責購買三餐及整理現場內務 ,陳昱辰係老闆,負責提供日常生活所需之金錢,我賣線路 給客戶,我大概知道客戶會做詐騙之用等語(見偵16289 卷 三第95頁反面至第96頁)。依證人洪仕晟之證述,足認證人 洪仕晟負責開發客源,而被告黃韋霖、劉陳嘉慶、石明旭等 亦均各司其職。
證人呂健綸證述如下:
⒈證人呂健綸於警詢證稱:(問:為何音檔留在你們的電腦紀 紀錄〈當場撥放音檔2.wav 、3.wav 、624-1.mp3 、1086-1 .wav供呂健綸辨識〉?)是客戶透由我們購買的線路發出去 ,所保留在我們的電腦系統中等語(見偵16289 號卷三第70 頁)。
⒉證人呂健綸於偵訊證稱:VPN 是國際跳板,它可以改變你的 IP位置,VPS 是遠端桌面,可從遠端作業,近端也可以等語 (見偵16289 卷二第82頁反面)。
⒊依證人呂健綸上開證述,足認VPN 可改變IP位置,警方播放 之詐騙音檔係透過○○○公司之線路所發出。
綜上所述,足認○○○公司係為跨境電信詐欺集團擔任網路 電話話務平台,而予以介接及分租予詐欺集團,並提供網路 介接、變更來電顯示之電話號碼及排除障礙之服務。五、按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 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 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 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 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 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最高法院25年上字 第2253號判例參照)。次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 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 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 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 均經參與。另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 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 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 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詐騙集 團成員,以分工合作之方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 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即應負共同正犯 責任,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犯意之聯絡,亦不以 直接發生者為限,其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屬之(最高法院99 年度台上字第4409號判決意旨參照)。現今電話詐騙之犯罪 型態,自設立電信機房、收購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 、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 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且此 集團詐欺之犯罪型態,係由多人分工方能完成,倘其中某一 環節脫落,將無法順利達成詐欺結果,各該集團成員雖因各 自分工不同而未自始至終參與其中,惟各該集團成員所參與 之部分行為,仍係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 的。故被告黃韋霖、劉陳嘉慶、洪仕晟、石明旭與同案被告 陳昱辰、王謙、呂健綸、黃俊瑋及石政濱等人既係○○○話 務機房之成員,縱未直接參與詐欺集團撥打電話、指示被害 人匯款等具體施用詐術之行為,然○○○公司之成員負責試 撥打下游詐欺集團當日指定欲使用所租網段撥打詐騙電話對 象所在區域(如大陸地區某省分)是否可正常撥通及操作
VOS 網路電話管理系統處理詐欺集團所要求之改變來電顯示 之電話號碼(如顯示為大陸地區公安局電話、檢察院、銀行 或客服)事宜及機房運作中網路發話之順暢,復於遠端維修 排除障礙,所為乃遂行撥打電話詐騙民眾之必要且重要之事 項,並非單純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被告黃韋霖、劉陳嘉 慶、洪仕晟、石明旭與同案被告陳昱辰、王謙、呂健綸、黃 俊瑋及石政濱等人顯係以上揭行為分擔,而共同參與下游詐 欺集團之詐欺機房成員為詐欺取財犯行之實行,自應分別與 各該詐欺機房之詐欺集團成員成立共同正犯。是以被告劉陳 嘉慶上訴以:其係為生活而付出時間、技能、服務來賺取薪 資,目的係按電信詐欺集團之通話量來計算賺取增進報酬率 ,實與電信詐欺集團成員之目的係為直接撥打電話指示被害 人匯款等具體施用作術行為有別,且電信詐欺集團詐得款項 亦非○○○公司及成員所可得知,更邊論牟利分贓,卻得背 負與電信詐欺集團一樣成為共犯,有失公平,應法應論以被 告幫助犯等語,並無足採。
六、按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刑法第2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上之未遂犯,必須已著手於犯 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始能成立。所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 實行,係指對於構成犯罪要件之行為,已開始實行者而言( 最高法院27年滬上字第54號、30年上字第684 號判例意旨參 照)。故判斷是否構成未遂犯,須先判斷是否有「著手實行 」,即行為人是否有為實現其犯意,而開始實行不法構成要 件之行為。而詐欺取財罪之著手,只要行為人實行以詐財為 目的之詐術行為,即可認為著手實行,至於被害人是否因行 為人之施詐行為而陷於錯誤,則不影響本罪未遂犯之成立。 本件被告黃韋霖、劉陳嘉慶、洪仕晟、石明旭與同案被告陳 昱辰、王謙、呂健綸、黃俊瑋及石政濱等人所組成之○○○ 公司話務機房成員透過下游詐欺集團之詐欺機房成員群發詐 騙語音封包至大陸地區不特定民眾之電話或撥打向大陸地區 被害人實施詐騙,即屬施用詐術之行為,接聽該詐騙語音之 不特定人,即置於其財產法益有受破壞之虞之境地,是被告 黃韋霖、劉陳嘉慶、洪仕晟、石明旭與同案被告陳昱辰、王 謙、呂健綸、黃俊瑋及石政濱等人所為確實已有「著手實行 」詐欺犯行之情形。又被告黃韋霖、劉陳嘉慶、洪仕晟、石 明旭與同案被告陳昱辰、王謙、呂健綸、黃俊瑋及石政濱等 ○○○公司成員透過下游詐欺集團之詐欺機房成員向大陸地 區被害人實施詐騙,經向大陸地區相關司法檢警機關查證後 ,目前並未回覆,而尚無確切之被害人指述或相關匯款單據 、帳戶紀錄供參,基於「罪疑唯輕」之刑事證據法採證原則
,尚無從認定本案已達加重詐欺取財既遂之階段,僅能論以 未遂犯。
七、又被告黃韋霖、劉陳嘉慶、洪仕晟、石明旭與同案被告陳昱 辰、王謙、呂健綸、黃俊瑋及石政濱等人分別係於○○○話 務機房運作之每一日,利用向上游電信系統商所申租可使用 VOIP之網段,介接及分租予下游跨境電信詐欺集團,提供網 路介接技術,試撥打下游跨境電信詐欺集團當日指定欲使用 所租網段撥打詐騙電話對象所在區域(如大陸地區某省分) 是否可正常撥通及操作VOS 網路電話管理系統處理詐欺集團 所要求之改變來電顯示之電話號碼(如顯示為大陸地區公安 局、檢察院、銀行、電信公司、客服之電話)事宜,排除網 路介接障礙,提供網路電話話務平臺加以管理,而由下游詐 欺機房以群發語音封包或網路電話撥打方式發送詐騙訊息、 電話予大陸地區民眾,倘大陸地區民眾依指示回撥,該通電 話即經接至下游詐欺集團之詐欺機房內擔任一、二線之成員 與該民眾通話實施詐騙行為,故被告黃韋霖、劉陳嘉慶、洪 仕晟、石明旭與同案被告陳昱辰、王謙、呂健綸、黃俊瑋及 石政濱等人於○○○公司話務機房每日提供網段予下游跨境 電信詐欺集團之詐欺機房成員以網路電話群發語音封包或撥 打聯絡方式實施詐騙時,顯已著手詐欺犯罪之實行,被告黃 韋霖、劉陳嘉慶、洪仕晟、石明旭與同案被告陳昱辰、王謙 、呂健綸、黃俊瑋及石政濱等人參與犯罪期間之各工作日, 雖因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害人有受騙交付財物,僅能論以未遂 ,然其等透過下游跨境電信詐欺集團之詐欺機房每日分別群 發或撥打詐騙電話、訊息給不特定多數大陸地區民眾至少一 次,同時對不同被害人施用詐術而詐騙財物未遂,係以一行 為同時侵害數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是就其等 每日之詐欺取財未遂犯行,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分 別論以一個詐欺取財未遂罪。至於不同上班日間,因各有至 少群發或撥打一次詐騙訊息、電話之行為,且不同上班日在 時間上有明顯的區隔,各個上班日之詐騙行為,無從視為一 行為,自無從以不同上班日之詐欺取財未遂犯行成立接續犯 或想像競合犯之空間,而應依所參與之日數,即被告黃韋霖 係自105 年4 月1 日參與至105 年6 月21日為警查獲止,扣 除105 年5 月25日未有介接服務紀錄(詳後述無罪部分), 共81日;被告劉陳嘉慶、洪仕晟自105 年5 月底、6 月初參 與(以6 月1 日計)至105 年6 月21日為警查獲止共21日; 而被告石明旭係○○○公司負責人石政濱之胞弟,且其並提 供其合作金庫銀行北屯分行及玉山銀行大墩分行帳戶予○○ ○公司,供向○○○公司租用網路之下游跨境電信電信詐欺
集團收費之帳戶,因被告石明旭之上開帳戶自105 年5 月16 日起即有多筆無摺存款存入,且其於105 年6 月中旬起又在 ○○○公司之機房,負責處理○○○公司員工之相關生活、 工作所需物品或膳食之採買等事宜,足認被告石明旭自105 年5 月16日起即與石政濱及同案被告陳昱辰、呂健綸、王謙 、黃俊瑋暨被告劉陳嘉慶、黃韋霖、洪仕晟(依各該人加入 時間起)等人間有共同與下游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是以被告石明旭自105 年5 月16日起至同年6 月21日為警 查獲止,扣除105 年5 月25日未有介接服務紀錄(詳後述無 罪部分),共35日,予以論處。是以被告石明旭上訴以:刑 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 罪屬財產犯罪,自應以其自105 年6 月中旬參與○○○話務 機房期間,遭施用詐術之被害人財產法益個數為其等所犯詐 欺罪數之認定,而非以參與日數做為評價罪數之依據。詐欺 犯行罪數之評價,基於罪疑唯輕之原則,原判決以其參與日 數作為罪數計算方式,論以其1 日1 罪,顯可能過度評價被 告犯行,有欠妥適等語,即難採信。
八、至於起訴書固依據被告石明旭前開合作金庫銀行北屯分行、 玉山銀行大墩分行之帳戶及被告黃韋霖前開聯邦商業銀行臺 中分行帳戶內匯入之款項、剩餘款項及自被告黃韋霖、同案 被告呂健綸處分別查扣之現金2,100 元、18萬4,600 元,加 總後認定不法所得為362 萬6,689 元,然被告黃韋霖及同案 被告呂健綸對於案發現場遭查扣之現金部分,均主張與本案 無關,且卷內亦無相關事證足供認定現場查扣之該2 筆現金 係犯罪所得之財物,本諸罪疑唯輕之採證原則,自應採信被 告黃韋霖及同案被告呂健綸之供述,據以認定現場查扣之該 二筆現金並非犯罪所得,是本案被告陳昱辰所成立之○○○ 話務機房所取得之不法利益,即應扣除查扣之前開2 筆現金 合計18萬6,700 元,認定係343 萬9,989 元。九、關於被告劉陳嘉慶、黃韋霖、洪仕晟、石明旭等有無週休2 日及其等週休時機房是否仍為網路電話話務平臺之介接及分 租等服務之認定:
㈠證人陳昱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公司週六、週日沒有 上班,大陸之銀行週六、週日係休半天,鄉下之銀行較易休 假,大城市之銀行係輪休,不會每家銀行均同時休假;5 月 1 日勞動節係配合大陸約休假一星期。(問:休假的話,機 房、設備、電源都有全部關掉嗎?還是放著自己跑?)基本 上電腦是有關。(問:電腦關掉他們下游如何使用?)他們 要使用也是可以,只是遇到障礙不會有人幫忙排除。大部分 下游知道我們休息,會找別的機房去配合。(問:你們休息
時,機房有一部分線路還是可以使用?)對。只是障礙我們 比較沒有辦法幫忙排除。所以客戶比較不會選擇六、日來走 我們這邊的線路等語(見本院卷第141 頁反面至第143 頁) 。依證人陳昱辰上開證述,足認○○○公司於週六、週日不 上班時,機房仍有一部分線路還是可以使用,只是如有障礙 較無法幫忙排除,故客戶較不會選擇週六、週日走○○○公 司之線路。
㈡證人黃俊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劉陳嘉慶問:六、日 我身上帶的手機,是在你那邊還是在我這邊?)公務手機六 、日都固定放我這邊,禮拜一到禮拜五手機是給劉陳嘉慶, 禮拜五下午就會收回來放我自己身上保管。(問:手機收回 來的理由是?)方便我控管。禮拜五下班就統一收回來放在 我這裡。手機裡面有對話軟體,裡面有一些我私人朋友,有 朋友找我,我要拿手機回覆朋友。(問:為何要如此控管手 機?為何要把手機固定收回?)方便我自己控管。手機當初 是我給劉陳嘉慶的。(問:是你們全部的人都這樣?)固定 是劉陳嘉慶而已。(問:為何手機不是老闆給他而是你給他 ?)當初「水哥」拿給我的。上班時劉陳嘉慶是跟我同一組 ,所以我把手機固定給他用。禮拜五下班我就固定收回來。 (問:其他人沒有在收,為何只有你在收?)因為裡面有我 們可以互相通聯的軟體。(問:跟你們互相通聯有何問題? )因為手機裡有SPYPE ,禮拜六、日他們休息,但我六、日 沒有休息,我們可以隨時服務。(問:客戶聯絡你做什麼? 排除障礙?)聊天而已。(問:為何客戶一定要找你聊天? )因為客戶都是我在跟他們交流,所以客戶固定都會找我。 因為我們固定要看客戶的電腦。有時PC手會找我聊天,或是 問我一些機械上特殊問題要排除會問我如何排除。我要在電 話中回覆等語(見本院卷第144 頁正、反面)。依證人黃俊 瑋上開證述,足認證人黃俊瑋於週六、週日並沒有休息,其 仍隨時服務客戶,且因公司均係由證人黃俊瑋與客戶交流, 所以客戶固定都會找證人黃俊瑋,又因其等固定要看客戶的 電腦,故有時PC手會找證人黃俊瑋聊天,或是問其一些如何 排除機械上之特殊問題,並由其在電話中回覆。 ㈢由警方自查扣之電腦所列印之收費資料顯示,105 年4 月9 日、10日、16日、17日、23日、24日、30日、105 年5 月1 日、7 日、8 日、14日、15日、105 年6 月18日、19日均係 週六或週日,足認○○○公司並無週六、日完全停工而不為 服務之情形(見偵16289 卷一第74至105 頁),又依手機畫 面翻拍照片,該手機於星期六上午6 時59分亦有「老闆早安 祝老闆今天大豐收滿載而歸」,並附上笑臉圖樣2 個(見偵
16289 卷一第128 頁),及於105 年6 月12日(按該日為星 期日)上午6 時45分,亦有「早上好祝您有美好的一天」, 並附上雪人及太陽圖樣各1 個(見偵16289 卷一第131 頁) ;再依警方當場所查扣電腦內之VOS2009 VOIP運營支撐系統 資料(見偵16289 卷四第96頁至第139 頁反面)顯示,該公 司自105 年4 月1 日起至同年6 月21日止,除105 年5 月25 日該公司無網路電話通訊協定之服務外,餘均有從事網路電 話通訊協定服務,而無週六、週日或5 月1 日休息而無網路 電話通訊協定服務之情形。
㈣又現今科技發達,縱週六、週日較多員工休假,惟只要電腦 妥為設定,亦可為客戶為網路電話通訊協定服務,並無何困 難,更何況依證人黃俊瑋於本院之證述,其週六、週日並沒 有休息,仍可隨時服務客戶,且該公司平日亦均係由證人黃 俊瑋與客戶交流,詢問其一些如何排除機械上之特殊問題, 並由其在電話中答覆。
㈤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 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定,於行為當時, 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 正犯之成立。倘犯罪結果係因共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論 出於何人所為,在共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部 分為孰人實行之必要(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265號、95 年度台上字第3489號、第373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 劉陳嘉慶、黃韋霖、洪士晟、石明旭等雖或於週六、週日休 假而力行週休二日制,惟○○○公司之話務系統仍為客戶提 供網路電話通訊協定服務,並有同案被告黃俊瑋隨時服務客 戶,此為○○○公司配合下游跨境電信詐欺集團行騙之犯罪 模式,堪認被告劉陳嘉慶、黃韋霖、洪仕晟、石明旭等於該 期間內之週六、週日仍係與同案被告陳昱辰、黃俊瑋、王謙 、呂健綸及下游跨境電信詐欺集團成員相互間,具有彼此利 用之合同意思,而互相分擔犯罪行為,是以被告劉陳嘉慶、 黃韋霖、洪仕晟、石明旭於該期間內之週六、週日對於○○ ○公司及下游跨境電信詐欺集團於該期間內週六、週日之全 部犯罪結果,自應共同負責。是以被告劉陳嘉慶、黃韋霖上 訴意旨雖以:原判決依黃韋霖自105 年4 月1 日上班到職日 起至同年6 月21日止共82日上班日計算,劉陳嘉慶自105 年 5 月底、6 月初至同年6 月21日止共21日計算,然其等應徵 時負責人陳昱辰即表示採月薪制,每週休假2 日,然原判決 逕以總日數作為犯行罪數,未審及其等休假未為犯行之日數
,顯有違誤等語,惟本案被告劉陳嘉慶、黃韋霖、洪仕晟、 石明旭等雖或於週六、週日週休2 日,惟○○○公司之話務 系統既仍為客戶提供網路電話通訊協定服務,並有同案被告 黃俊瑋隨時服務客戶,已如前述,故被告劉陳嘉慶、黃韋霖 、洪仕晟、石明旭自應就該期間內週六、週日之全部犯罪結 果,共同負責。是被告劉陳嘉慶、黃韋霖2 人此部分所辯顯 不足採。
㈥綜上,本案被告劉陳嘉慶、黃韋霖、洪仕晟、石明旭等雖或 因星期六、日週休未上班,致未親自為下游詐欺集團提供網 路電話話務平台之介接及分租、排除障礙之服務,惟○○○ 公司之話務系統仍為客戶提供網路電話通訊協定服務,並有 同案被告黃俊瑋隨時服務客戶,此犯罪型態具有相當縝密之 計畫與組織,堪認被告劉陳嘉慶、黃韋霖、洪仕晟、石明旭 與同案被告陳昱辰、呂健綸、王謙、黃俊瑋及石政濱暨下游 跨境電信詐欺集團成員相互間,具有彼此利用之合同意思, 而互相分擔犯罪行為,是以,被告劉陳嘉慶、黃韋霖、洪仕 晟、石明旭對於其等參與之該詐欺集團於該期間內週六、週 日之全部犯罪結果,自應共同負責。
十、綜上所述,被告劉陳嘉慶、黃韋霖、洪仕晟、石明旭所辯顯 係事後避重就輕之詞,均不足採,其等所為三人以上共同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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