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2年度,1071號
TCHM,102,上易,1071,2013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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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6080號卷 (下稱他 卷)第6至34頁、第49至68頁〕在卷可憑, 應堪認定為真實 。
㈡被告所實際經營之翔豪公司於告訴人黃中興所有寶文段14筆 土地設定抵押前,已向金主蔡鳳錦借款2500餘萬元乙節,業 經證人蔡鳳錦於原審審理證時結證稱:「【受命法官問:( 提示偵卷第26頁)100年司拍字第260號裁定記載翔豪公司於 100年 1月6日起陸續向你借款共計20,158,800元是不正確的 ?】證人蔡鳳錦答: 這不正確,是在100年1月6日前就己經 借款兩千五百多萬元,之後只再借款三十幾萬元。那扣除這 之間被告清償的款項,剩餘的金額是20,158,800元等語(見 原審卷二第34頁),復經被告供承在卷無誤(見原審卷一第 94頁),亦堪認定。
㈢證人即100年1月6日下午2時許, 在臺中市○區○○街000號 王鳳英代書所開設之土地代書事務所內參與上開寶文段14筆 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債權總金額4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及預告登記予蔡鳳錦之在場人王志強、王鳳英趙慧芳黃中興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分別為下列之結證(見本院102年1 0月30日審判筆錄):
①證人王志強結證稱:「(審判長問:本案黃中興趙宇婕還 有蔡鳳錦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你是否瞭解?)我不是很清 楚,我知道的部分並不多,當初我只是幫黃中興就他的豬舍 部分要申請使用執照,然後才把黃中興介紹給我小阿姨趙宇 婕認識,就這樣而已。」「(審判長問:你是否知道黃中興趙宇婕之間有無何債權債務關係?)這我不曉得,我完全 不知道。」「(審判長問:黃中興蔡鳳錦之間有無債權債 務關係?)我也不知道,因為我不認識蔡鳳錦。」「(審判 長問:趙宇婕蔡鳳錦之間有無債權債務關係?)這我也不 瞭解,我完全都不知道。」「(審判長問:你是否知道趙宇 婕有開一間翔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知道。」「(審判長 問:在100年1月6日下午, 你有無去擔任代書的王鳳英的代 書事務所?)有。」 「(審判長問:為何你會於100年1月6 日到王鳳英的代書事務所?)我帶她們去那邊跟黃中興做, 簽一些資料,我不知道是簽什麼資料。」「(審判長問:這 不是你介紹的嗎?你怎會不知道是簽什麼?)這個部分不是 我介紹的,我只是開車載趙宇婕趙慧芳王鳳英的代書事 務所。」 「(審判長問:100年1月6日下午在王鳳英的代書 事務所是簽什麼資料?)這我不清楚,我不知道。」「(審 判長問:100年 1月6日當天下午有幾個人在王鳳英的代書事 務所?)連王鳳英代書事務所裡面的助理小姐及王鳳英,趙



宇婕、趙慧芳、我及黃中興,總共是六個人。蔡鳳錦當時沒 有在場。」「(審判長問:當時到底簽了什麼文件?)我不 知道,因為我沒有看到東西。」「(審判長問:在簽這個所 謂的你講的那個東西時,在簽這個文件時,有無談到何事? )這我不清楚,因為是他們在談,而王鳳英的代書事務所不 是很大,他們坐的茶几那裡坐不下這麼多人,所以那時我在 外面還沒有進去,我是直到他們到王鳳英代書的辦公桌那邊 去簽東西時才坐到他們原本所坐的茶几那裡。」「【審判長 問: (提示100年度他字第6080號偵查卷第49至68頁臺中市 中興地政事務所100年10月26日函 及附件抵押權設定登記資 料)所提示的是地檢檢察官向地政事務所調閱的資料,你有 無見過地政事務所函所附文件?】這個我沒有看過。」「( 檢察官問:當你們一起去簽抵押權契約時,黃中興有無跟你 講過,他這次去簽那個抵押權契約有開了一張面額大概四千 萬元的本票,因為翔豪公司欠了很多債務,所以他要幫翔豪 公司做擔保?黃中興有無明確跟你講過這件事?)沒有。」 「(檢察官問:黃中興有無跟你講過這次去簽那個抵押權契 約,這個錢,訂的目的為何?)沒有,都沒有講過。」「( 檢察官問:他們在做抵押權契約時,標的為何、目的為何、 錢要怎麼用,你全部都不知道?)全部不清楚,我都不知道 。」等語。
②證人趙慧芳結證稱:「(審判長問:妳跟黃中興有無債權債 務關係?)因為我是公司負責人,公司要跟黃中興合作開發 ,就這樣。」「(審判長問:既然妳不認識黃中興也沒有跟 他見過面,妳要怎樣跟黃中興合作開發?)我是負責人,可 是並非我在執行,是趙宇婕在執行。」「(審判長問:妳是 翔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負責人?)是。」「(審判長 問:實際上是由何人來執行翔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 )趙宇婕。」「(審判長問:翔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總資 本額是多少?)我也不知道,一切全都是趙宇婕她在運作的 ,我完全沒有參與公司的經營,也沒有去公司上班,我只是 掛名的人頭。」「(審判長問:妳是否認識蔡鳳錦?)不認 識。」 「(審判長問:100年1月6日當天下午,妳有無去王 鳳英的代書事務所?)有。」 「(審判長問:為何妳於100 年1月6日當天下午會去王鳳英的代書事務所?)去簽那個設 定。」「(審判長問:妳跟誰去?)趙宇婕帶我去。」「( 審判長問:100年 1月6日下午在王鳳英的代書事務所裡總共 有幾人?)有黃中興、王志強、趙宇婕、我,還有代書王鳳 英也在。」 「(審判長問:妳為何會於100年1月6日當天下 午去王鳳英的代書事務所?)因為她就是要跟黃中興合作開



發,我們要去簽約。」「(審判長問:既然妳說關於翔豪公 司的事情妳都不知道、妳都不管,為何妳還要去?)因為趙 宇婕叫我去,我是公司負責人,我當然一定要出面,我就是 要簽約。」 「(審判長問:於100年1月6日當天下午,妳去 王鳳英代書事務所的經過為何?)到那邊,黃中興、王志強 、我們就簽約,辦完事我就走了。」「(審判長問:當時有 談些什麼事情嗎?)我沒有談,我不認識他,我要談什麼。 」「(審判長問:你們這麼多人到場是要簽什麼約?)簽他 們那個,黃中興的那個土地開發的契約。」「(審判長問: 除了簽土地開發契約此外,還有無簽其他的文件?)有,他 那天是先到我們公司地下室,我簽了一張本票給黃中興,所 簽本票的金額是多少錢,我忘了。」「(審判長問:妳所簽 本票的金額是多少錢?)我只知道我簽那個設定的是四千萬 元設定給他,跟本票,我忘了。」「(審判長問:除了妳剛 才所講有簽那個開發契約、本票以外,當時你們還有簽什麼 ?)沒有了,就是一個本票,一個設定。」「(審判長問: 除剛才講的有簽開發契約及本票外,還有簽設定契約嗎?) 設定契約,沒有,就是設定,我也搞不懂,那個叫設定什麼 的,反正在代書那邊就是有簽設定的文件。」「(審判長問 :那個設定的文件上面寫什麼,妳知道嗎?)我沒有看。」 「(審判長問:妳沒有看內容就直接蓋章了?)對。」「( 審判長問:當時有無講到什麼事?)我不知道。」「(審判 長問:當時有沒有講到什麼事?)沒有。」「(審判長問: 當時完全沒有講?)沒有。」「(審判長問:就是去了就蓋 章,對不對?)對。」「(審判長問:代書有無跟你們說明 ,設定契約內容,說你們要做什麼、做什麼?有沒有這樣說 ?有沒有跟你們解釋?)沒有。」「(審判長問:趙宇婕有 沒有跟你們講說這個設定契約裡面有些什麼內容?)沒有。 」「(審判長問:那有沒有跟你們解釋說這個設定契約裡面 有何內容?)因為她要跟黃中興開發,我才去那個,因為以 前我們跟公司,假如說,要簽合約的話他只有告訴我說這個 要怎麼樣,就簽約,就這樣就走了。」「【審判長問:(提 示100年度他字第6080號卷 第49至68頁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 所100年10月26日函及附件即抵押權設定登記資料) 就所提 示地政事務所的公文及所附文件即妳所稱設定契約,妳有無 印象?妳有無見過?】這個我都沒有看過。」「(審判長問 :所提示第51頁上面有妳的簽名,是不是妳簽名的?)這是 我簽的。」「(審判長問:所提示第51頁上所蓋用之「翔豪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跟「趙慧芳」妳的小章是不是 妳在王鳳英的代書事務所裡當場蓋用的?還是別人蓋的?)



翔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跟「趙慧芳」的章是我 當場在代書事務所蓋的,我是就代書指示我蓋章的地方蓋章 ,上面的簽名也是我簽的。」「(審判長問:當時有無講到 這個抵押權設定契約既然是要設定抵押,那是要擔保什麼事 情?)這我也不知道,沒有講,完全沒有講到要擔保什麼事 。」「【審判長問:就所提示第53頁關於「擔保債權種類及 範圍欄」之部分記載,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立契約書所訂 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扣支、貼現、墊款、票 據保證,對此部分,妳有無印象?】沒有印象。」「(審判 長問:當時有無講到這個事情?)沒有。」「(審判長問: 妳是否知道這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的債務人即欠錢或借錢的 人是什麼人?)我不知道。」「(審判長問:妳是否知道這 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的設定抵押人是誰?)黃中興。」「( 審判長問:換言之,就是用黃中興的地來設定抵押,對不對 ?)對。」「(檢察官問:被告趙宇婕有沒有跟妳講過公司 賺多少錢?虧多少錢?)沒有。」「(檢察官問:事實上, 在100年1月6日當天下午,那個時候, 妳公司已經負債兩千 多萬元,這件事趙宇婕有無跟妳講過?)沒有。」「(檢察 官問:妳是否知道貴公司負債,趙宇婕有沒有跟任何人,蔡 鳳錦一定知道,趙宇婕有無跟如黃中興等任何人講說:「我 已經欠了一、兩千萬元」?有沒有跟他們講過?)也沒有。 」「(檢察官問:所以,趙宇婕從未跟人家講過她欠了那麼 多錢?)沒有。」 「(檢察官問:100年1月6日當天你們去 跟王鳳英代書簽的時候,當時妳聽到要簽這個抵押權設立契 約,就妳所知,是為了合作開發土地的事情?)對,開發。 」「(檢察官問:就是說黃中興要開發他的土地,可能要跟 金主借錢來開發土地,那個抵押權設定契約是為了這個目的 去訂的嗎?)對,是的。」「(檢察官問:有無可能是因為 黃中興覺得趙宇婕負債二、三千萬元,他要提供土地,幫公 司借錢?)那我就不知道了。」等語。
③證人王鳳英結證稱:「(審判長問:趙宇婕是否也是因為這 個案子而認識的,還是之前妳就認識她了?)應該是之前就 認識,我有聽過她的名字,但跟她人不熟。」「(審判長問 :黃中興,妳是在何時認識的?)黃中興是因為這個案子認 識的,以前我跟他都不認識,都沒有見過。」「(審判長問 :蔡鳳錦,妳是否認識?)認識。」「(審判長問: 妳跟 蔡鳳錦是在何時認識的?)我之前就認識蔡鳳錦,我跟蔡鳳 錦認識很久了,我不記得是在何時認識她的,她房子的事情 ,有關於代書的業務,都是我幫她處理的。」「(審判長問



:王志強,妳是否認識?)不認識,就也是因為這個案子才 認識、看過。」「【審判長問:在庭這位證人趙慧芳,妳是 否認識?(請證人王鳳英當庭指認在庭證人趙慧芳)】印象 中也是這個案子才認識的。」「(審判長問:妳說妳是在本 案之前老早就認識蔡鳳錦,以前她的事情都是由妳在處理, 對不對?)對。」 「(審判長問:本案,100年1月6日下午 ,黃中興趙宇婕趙慧芳、王志強等人都有到妳的代書事 務所,對不對?)對。」「(審判長問:為何黃中興、趙宇 婕、趙慧芳、王志強等人會於100年 1月6日下午到妳代書事 務所?)因為黃中興要來對保,是為了辦理抵押權設定要來 對保。」「(審判長問:辦理這個抵押權設定的經過為何? 何時開始?是誰來找妳?為何要設定?)我印象中這個案子 是蔡鳳錦打電話給我說有一位趙小姐趙慧芳,她會帶著地 主黃中興。」「(審判長問:哪位趙小姐?)這個(指在庭 被告趙宇婕)。」「(審判長問:妳說蔡鳳錦跟妳說趙宇婕 會帶著地主?)對,會帶地主到我這邊辦理設定。蔡鳳錦她 告訴我要設定的金額是多少並叫我把資料準備好。」「(審 判長問:有沒有講設定的目的為何?)沒有,完全沒有講設 定的目的。」「(審判長問:設定的金額是多少?)四千萬 元。」「(審判長問:擔保何債務?)沒講。我印象中就是 蔡鳳錦打電話跟我講說他們要來對保叫我把資料準備好,然 後我就把資料準備好,等他們來對保。」「(審判長問:抵 押權設定的所有資料都是妳事務所這邊繕打的嗎?)對。」 「(審判長問: 抵押權設定的內容也是妳事務所這邊繕打 的嗎?)對,內容我是比照銀行的版本繕打的。」「(審判 長問:在他們這些人到妳的代書事務所來,人都到齊之前或 之後,有沒有談什麼事情?)印象中沒有。」「(審判長: 問 既然蔡鳳錦身為債權人,為何當天蔡鳳錦沒有到場?) 因為這個東西,一般來講,她是可以不用來的,像銀行對保 也是派行員來而已,經理也不會過來對保,且一般來講,我 們是核對債務人、借款人而已,所以一般來講,她是不會過 來的。在銀行的作業也是如此。」「(審判長問:債權額是 多少?)就是設定四千萬元。」「(審判長問:這四千萬元 是怎樣的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審判長問(提 示100年度他字第6080號偵查卷第49至68頁 臺中市中興地政 事務所100年10月26日函 及附件即抵押權設定登記資料)所 提示的是中興地政事務所的函文及附件即抵押權設定登記的 所有資料, 這些文件資料是不是妳在100年1月6日當天下午 處理設定登記事項的所有文件內容?】對。」「(審判長問 :這都是妳在妳代書事務所裡做的,對不對?)對。」「【



審判長問:就所提示第53頁關於「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欄」 之部分記載,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 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訂最高限額 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扣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 此欄內容,是不是妳當時在妳代書事務所繕打的?】沒有, 我是之前事先打好等他們過來。」「(審判長問:妳有無將 此內容告訴義務人兼債務人黃中興?妳有沒有跟他說他除要 擔保他自己以外還要擔保另一個債務人即翔豪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以前、以後所有所欠債務?)沒有,我只是把文件拿給 他看。我沒有強調,因為這是套用的。」「(審判長問:妳 有沒有將上開內容告訴黃中興跟他講說他有這個關於最高限 額抵押權的法律責任?)我印象中是沒有,我是直接把文件 交給他。」「(審判長問:請妳確定妳到底有沒有告知這部 分事項?)應該是沒有。我叫他先看,依據我經營事務所這 十幾年來的作業規範,人來之後我會先核對身分,核對完身 分以後,我會拿我事先做好的文件給他們看,有什麼問題他 們可以問我,看完以後,我會大致上講說,大概這個是設定 抵押權,看了有什麼問題、不懂,可以問我,如果沒有問題 ,就會麻煩他們蓋章簽名。」「(審判長問:黃中興當時有 無詢問妳問題?)沒有。」「(審判長問:妳有沒有跟黃中 興解釋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的部分?妳剛才是講說沒有?) 對,印象中是沒有。」「(審判長問:趙宇婕當時有沒有跟 黃中興解釋這個裡面的內容包括他簽了以後要擔保她翔豪公 司以前的欠債?)不記得,應該是沒有,印象中,應該是都 沒有。」「(審判長問: 趙宇婕當時有沒有說他們之間的 債權債務關係?)都沒有,都純粹是對保而已。」「(審判 長問:蔡鳳錦沒有跟妳講蔡鳳錦趙宇婕、翔豪公司、黃中 興他們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證人王鳳英(搖頭)答:沒 有。」 「(審判長問:100年1月6日當天趙宇婕有沒有說她 還有她的翔豪公司欠蔡鳳錦很多錢、好幾千萬元的錢?)沒 有,她沒有講說她欠了很多錢,我印象中都沒有。」『(審 判長問:妳剛才說蔡鳳錦也沒有跟妳講過他們之間的債權債 務的關係, 那趙宇婕100年1月6日當天下午有無告訴包括妳 在內,所有當場的人說:「黃中興,你所設定的契約要擔保 我和我的公司以前欠蔡鳳錦好幾千萬元的債務,那個債務將 來你都要在這個抵押權裡面清償」?趙宇婕有沒有跟黃中興 或其他你們這些在場的人講?)我印象中都沒有說。去了之 後,就按照我的對保程序開始對保,就核對身分,然後看文 件,沒有問題就簽字,然後我蓋章,然後就結束,就這樣子 。』「(審判長問:妳當時就沒有特別來講到這個事情?)



對。」「(審判長問:妳本人是否知道趙宇婕或翔豪公司有 欠蔡鳳錦好幾千萬元的債務?)我不會去知道這個事情。」 「(審判長問:蔡鳳錦有無跟妳講過這方面的事情?)沒有 。」「(審判長問:趙宇婕有沒有講過說她跟她公司有欠蔡 鳳錦好幾千萬元的錢,而且所欠的錢也都是在這個擔保範圍 之內?)沒有,都沒有。」「(檢察官問:翔豪公司跟趙宇 婕在100年1月6日之前已經欠蔡鳳錦2015萬8800元跟利息之 事,從妳的帳面或者妳要作登記等業務上能否看得出來?) 看不出來。」「(檢察官問:連妳也不知道趙宇婕或翔豪公 司已經有欠蔡鳳錦2015萬8800元?)我都不知道。」「(檢 察官問:100年1月6日當時, 土地所有人黃中興是否知道蔡 鳳錦來設定的這個抵押權會包括前面2015萬8800元的債務? 連妳也不知道這件事,黃中興知道嗎?)其實我只負責代書 業務,我都不會去知道這些事情。」「(檢察官問:當時妳 有沒有聽到黃中興趙宇婕的講法?黃中興是說他們公司欠 很多錢,他願意幫他們設定抵押、幫他們負債,或者,他是 說他有14筆土地,他要投資,要蔡鳳錦借錢?是哪一種?) 我印象中都沒有談,就純粹來對保,對保完就走了。」「( 檢察官問:他們完全都沒有談?)對,因為我還要趕下一個 行程。」等詞。
④證人黃中興結證稱:「(審判長問:100年 1月6日下午,你 有無到王鳳英的代書事務所?)有。」「(審判長問:你於 100年1月6日下午到王鳳英的代書事務所去辦何事?) 辦土 地設定,大家講好要共同開發,所以要把土地設定給金主。 」「(審判長問:當時有誰在場?)當時去有我、趙宇婕趙宇婕的姊姊趙慧芳及王志強,我們是一起去的,由王志強 開車載我們三個人過去王鳳英的代書事務所。」「(審判長 問:你們去到王鳳英代書事務所以後,有沒有先談些什麼事 情?)趙宇婕他們已經有事先聯絡好了,我們去到王鳳英的 代書事務所以後,就開始辦,就是要辦過戶,我把資料拿給 她看,然後簽名蓋章,整個過程下來,代書那邊就拿一些她 已經事先列印好的資料給我,指示要簽名的部分,講了一些 ,我只注意到一張預告書,因為那張預告書我是真的比較沒 有看過,所以我有拿起那張看了一下,多看了幾眼,有問過 ,但想一想,之前跟趙宇婕講的就是等到整合好以後土地也 是要賣給蔡鳳錦。」「(審判長問:當時你是否知道你簽設 定契約書等這些設定契約的資料的用意為何?)因為當時我 跟趙宇婕談,是由我將土地設定給金主、取信於金主說我不 會在整合後賴皮不把土地賣給她,用意在取信於金主。」「 【審判長問: (提示100年度他字第6080號偵查卷第49至68



頁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00年10月26日函 及附件抵押權設 定登記資料)就所提示第53頁之部分,訂立契約的人,除了 義務人兼債務人你之外,為何另外還要將翔豪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列入當債務人?用意為何,你知道嗎?】這個就是我當 初跟趙宇婕談的,她說用她公司名義出來整合,然後這個地 方我是怎麼簽的,其實我也不太清楚,我真的是不太記得了 ,那至於趙宇婕蔡鳳錦是怎麼談的,因為我跟蔡鳳錦到簽 約之前甚至簽約當時都沒有碰過面,我只知道是我們三個人 要合作開發,那在談的時候我是真的要開發、沒有要騙別人 的意思,所以我把土地設定給她。」「(審判長問:是否因 為趙宇婕跟你說由他們公司負責整合開發,所以也把她公司 列名進去?是否如此?)是。」「【審判長問:就所提示第 53頁關於「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欄」之部分記載,擔保債務 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訂最高限額內所之債務,包括借款 、扣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關於這一欄,你有無注意 到?】沒有,因為那是代書都已經打好了,我沒有注意到。 」「(審判長問:你沒有注意到這一欄,那當時代書有無跟 你解釋這一欄的內容?)隱約有唸過去,快速的唸過去。」 「(審判長問:代書有無特別跟你解釋說,你這個抵押權如 果以後翔豪公司有負債沒還,你要替它還、會拍賣你的土地 ,有沒有跟你這樣說?)沒有,只有唸過去,我記得大概就 是整個條文式的唸過去。」「(審判長問:有沒有跟你講說 如果以後翔豪公司的負債都沒有還的話,你要替他清償,不 然要拍賣你的土地?)沒有這樣講。」「(審判長問:趙宇 婕有沒有跟你講說如果她的翔豪公司以後欠債,包括以前欠 蔡鳳錦的錢,如果她都沒有還的話,你要從這些土地拍賣還 錢?)沒有。」「(審判長問:在簽這契約書當時,趙宇婕 當場有沒有告訴你或在場所有的人說她的翔豪公司已經欠蔡 鳳錦兩千多萬元沒有還?)沒有。」「(審判長問:趙宇婕 有沒有跟你說她欠的這兩千多萬元沒有還或者她欠的錢沒有 還以後你的這個土地會被拍賣?趙宇婕有沒有這樣跟你說? )沒有。」「【選任辯護人陳益軒律師問:你在一審101年6 月25日準備程序時曾經有跟法官講說:「(法官問:為何設 定抵押時需要擔保翔豪公司對蔡鳳錦的債務?)被告先前有 提到翔豪公司跟蔡鳳錦之間有資金往來,她快還完了」,對 你當時所述,有何意見?】這是我講的。但這是事情發生完 以後,她打電話跟我講說,中興,黃中興,怎麼樣、怎麼樣 。」「(選任辯護人陳益軒律師問:既然你自己都有講說被 告先前有提到翔豪公司跟蔡鳳錦之間有資金往來,她快還完



,這是被告何時跟你講的?)這是事情發生,設定完之後的 事情。」「(選任辯護人陳益軒律師問:但為何在法官問你 :「為何設定抵押時需要寫擔保翔豪公司對蔡鳳錦的債務? 」時你是這樣回答?)是,但那時我們單純想法,沒有想那 麼多,就是我就跟趙宇婕談,談完以後,我跟趙宇婕明白表 示,我拿土地質押給金主然後共同來開發這塊土地,然後我 們其他沒有多想,就是共同開發而已,腦袋裡面只有這個目 的要共同開發、要取信金主、給金主一個保障。」「(選任 辯護人陳益軒律師問:你的意思是, 你在100年1月6日尚未 到王鳳英代書事務所之前是到翔豪公司跟趙宇婕趙慧芳等 人碰面一起去王鳳英代書事務所,設定完以後,又回到翔豪 公司的所在地,是否確定如此?)是,確定。」「(選任辯 護人陳益軒律師問:100年 1月6日那一天為何會另外簽一張 由翔豪公司出具四千萬元的本票擔保給你?)我出去,地設 定給金主蔡鳳錦,然後她回來,我給她擔保,趙宇婕說她要 給我擔保。」「(選任辯護人陳益軒律師問:為何趙宇婕要 給你擔保?為何翔豪公司給你擔保?簽這張本票的意義何在 ?)她擔保她不會騙我,就是共同開發專案來作這件事情。 」「(選任辯護人陳益軒律師問:可是整個開發,若照你所 述,是找金主的事情,跟翔豪公司有何關係?)那時候講是 ,當初是趙宇婕去找蔡鳳錦講怎麼樣,就是三個人,我出地 ,蔡鳳錦出錢,我們三個人共同來開發,是這樣的情形下, 前前後後都是趙宇婕蔡鳳錦接觸,我都沒有接觸過。」「 (選任辯護人陳益軒律師問:能否請你說明,整個開發,若 按照你的講法,就是找金主出錢,對不對?)不是找金主出 錢,趙宇婕說,大家同時,她出錢,我出地,我們三個人共 同努力整合以後。因為我是自耕農,土地買我的名字,所以 我要設定給金主,就是她共同來開發,她用我的土地設定給 金主、取信金主說我不會賴皮、不會騙她,土地買了登記在 我名下,等到土地整合完以後再一次過戶給金主,這樣就沒 有共同優先購買權的問題了。」「(選任辯護人陳益軒律師 問:倘若照你所述,僅是你跟金主之間的關係,這跟翔豪公 司有何關係?)是趙宇婕在這中間,我是跟趙宇婕講的,趙 宇婕硬要把翔豪公司拉出來,我又沒有辦法,因為這個東西 我就不太清楚,為什麼會這樣,這部份我根本不太清楚。」 「(選任辯護人陳益軒律師問:是不是當時就講好請翔豪公 司出面來整合整個開發的作業?)我是針對趙宇婕,是不是 針對翔豪公司,要看趙宇婕怎麼講,我就不清楚了。」「( 選任辯護人陳益軒律師問:你為何要找趙宇婕?是不是因為 趙宇婕當時經營翔豪公司?)趙宇婕,對啊,因為她跟我講



她有土地開發、土地建設營造的專長,那我跟王志強是高中 同學,大家都很熟悉,因為我豬舍要辦建照的問題,請他幫 忙,他介紹他小阿姨趙宇婕來認識,我們在談,因為我是共 同持有,所以要處理起來相當困難。」「(選任辯護人陳益 軒律師問:你是否因為趙宇婕是經營翔豪公司對土地開發應 該有經驗跟知識而找趙宇婕?)是。」「(選任辯護人陳益 軒律師問:所以,你真正找的就是趙宇婕的翔豪公司嘛?) 我是針對趙宇婕,你要這樣講,我就沒有辦法回答你。」「 (選任辯護人陳益軒律師問:關於剛才審判長所提示他字卷 第49至68頁之資料,你是否都有看過?)是。」「(選任辯 護人陳益軒律師問:就所提示第51頁,義務人兼債務人黃中 興,接下來就是債務人翔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這是當時你 在簽約的時候就已經打好的,是不是?)是。」「(選任辯 護人陳益軒律師問:你有無看到這部份?)有。」「(選任 辯護人陳益軒律師問:你當時對這部分有無意見?)我那時 對這個,我只知道簽我的名字,我只針對趙宇婕,他叫我簽 ,設定,取信金主,所以其他我就沒有,因為我也不瞭解, 所以我簽了跟我講該簽的部分。」「(選任辯護人陳益軒律 師問:這個內容,你是有看到的,對不對?)有看到。」「 (選任辯護人陳益軒律師問:可是當天你對這部份並無任何 疑問?)沒有。」「(檢察官問:當初你看到關於將來對債 務人任何已經發生、將來要發生的甚至以後未來所有債務要 負責這一條時,你當時的看法是認為,你14筆土地,既然你 要跟金主借錢,萬一將來你跟金主之間的債務,是要根據那 一條,你要負責,是否如此?)是。」「(檢察官問:當時 你從頭到尾不知道趙宇婕欠金主2018萬8800元,你都不知道 ?)那時候都不知道。」「(檢察官問:沒有人知道?)沒 有告訴我。」「(檢察官問: 你當時簽那個、你看到那條 條文時,你所想的就是你跟趙宇婕的公司共同開發這個案子 ,你們跟金主借錢,你為了表示你的誠意,所以你願意簽四 千萬元,設定抵押以後,將來金主把錢給你,但是不論是之 前或之後發生的債務,通通都要由你擔起來,你當時是這個 意思嗎?)是。」「(檢察官問:但是,你有任何想法是翔 豪公司負債二千多萬元,所以這個錢簽下去以後,你願意幫 翔豪公司負擔債務的意思嗎?)沒有。」「(審判長問:在 100年1月6日下午你們在簽抵押權設定當時,趙宇婕有無告 訴你或現場的人她的翔豪公司有欠蔡鳳錦二千多萬元?)沒 有。」「(審判長問:趙宇婕當場有沒有說有欠蔡鳳錦二千 多萬元?)沒有。」 「(審判長問:在100年1月6日下午你 們到王鳳英代書事務所簽約之前的任何時候,趙宇婕有無告



訴你她或者翔豪公司有欠蔡鳳錦二千多萬元的債務的事實? )簽約之前,有在我家談到,談的過程中,她只有提到她個 人,她的公司跟蔡鳳錦有金錢往來,只有講到金錢往來,但 是以我的認知,金錢往來就是,做生意人,三、五十萬元借 調,是在所難免。」「(審判長問:趙宇婕有沒有很明確的 告訴你說她的公司已經欠蔡鳳錦二千多萬元?)沒有。」「 (審判長問:趙宇婕簽約當時有沒有跟你或現場的人講要你 替趙宇婕或翔豪公司來擔保她已經欠蔡鳳錦的兩千多萬元? 有沒有跟你說你要替她擔保這個錢?)沒有。」「(審判長 問:趙宇婕有沒有跟現場的人說你要替她擔保已經欠蔡鳳錦 的兩千多萬元?)也沒有。」等語。
㈣綜觀上開100年1月6日下午 2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0 號王鳳英代書所開設之土地代書事務所內參與上開寶文段14 筆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債權總金額4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及預告登記予蔡鳳錦之在場證人王志強、王鳳英趙慧 芳及黃中興等人於本院審理時所為結證之內容,足認被告於 100年1月6日下午2時許, 在臺中市○區○○街000號王鳳英 代書所開設之土地代書事務所內就上開寶文段14筆土地之應 有部分,設定債權總金額4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及預告 登記予蔡鳳錦之全部過程中,被告並未對在場之人及黃中興 告知翔豪公司至100年1月6日止已經欠金主蔡鳳錦2千多萬元 ;及黃中興就上開寶文段14筆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債權總 金額4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蔡鳳錦,包括要替翔豪公 司擔保至100年1月6日止已經欠金主蔡鳳錦的2千多萬元無誤 。
㈤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我只知道要去代書那邊辦理抵押跟 簽發本票,不曉(原審誤繕為「瞭」字)得是否為最高限額 抵押權,代書是跟黃中興解釋,有無包含以前的債務,我不 清楚。當初也沒有提到土地要過戶給蔡鳳錦,談好的內容就 是蔡鳳錦出錢是要賺利息,利息錢及開發土地的花費由我支 出,開發成功之後,出售土地之後的利潤扣除利息錢及開發 土地的費用之後,由我跟黃中興平分;當初只是以四千萬元 作一個額度,看可以收購多少,就收購多少。收購土地之後 ,以翔豪公司為主體與黃中興共同開發土地,再決定要出售 還是整體開發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8、42頁)。參酌以證人 蔡鳳錦於原審審理所為之結證:「(審判長問:當初設定抵 押權給你的時候,是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要擔保翔豪公司 及被告欠你的兩千五百萬元,這件事情是何人跟你提的?) 證人蔡鳳錦答:是被告。」「(審判長問:兩千五百萬元是 從何時到何時的債務?)證人蔡鳳錦答:96、97年開始到設



定抵押為止。最後一筆借款是何時借的,我忘記了。」等詞 (見原審卷二第33頁),對比上開被告之供詞「即代書是跟 黃中興解釋,有無包含以前的債務,我不清楚」及證人蔡鳳 錦之證詞「即當初設定抵押權給你的時候,是設定最高限額 抵押權,要擔保翔豪公司及被告欠你的兩千五百萬元,這件 事情是何人跟你提的?)證人蔡鳳錦答:是被告。」,足認 被告於簽定抵押權設定契約前及簽約當時均未明確告知告訴 人黃中興翔豪公司至100年 1月6日止已經欠蔡鳳錦二千多萬 元;及黃中興就上開寶文段14筆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債權 總金額4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蔡鳳錦,包括要替翔豪 公司擔保至100年1月6日止前已經欠金主蔡鳳錦的2千多萬元 無訛。
㈥按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 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所 謂他人之者,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至於 受任人在他人處是否有職位名稱或有無領取酬勞,則非犯罪 成立之要件(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第3977號判決意旨參見) 。又按刑法上該當背信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並不以受託人之 違背委任義務之行為為限;其對事務處分權限之濫用行為亦 包括在內 (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04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明知其係受告訴人黃中興之委任,為黃中興處理 上開寶文段14筆共有土地之購地整合開發事務,詎被告為謀 其所實際經營之翔豪公司能繼續向金主蔡鳳錦借款周轉之利 益,竟故意對黃中興隱瞞翔豪公司在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前 ,業已積欠金主蔡鳳錦約2千5百多萬元之情事,僅向黃中興 表示:蔡鳳錦願意出資為金主協助黃中興,由黃中興出名向 其他土地共有人收購土地,以取得完整之土地所有權再做處 分,然為金主蔡鳳錦之權益,需將黃中興所持有上開寶文段 14筆土地設定抵押權予蔡鳳錦,被告本其與黃中興之內部關 係,本即負有善盡告知上情及誠實處理事務之義務,詎於10 0年1月6日下午2時許, 在臺中市○區○○街000號王鳳英代 書事務所內,黃中興會同趙宇婕趙慧芳、王志強及王鳳英 ,將上開寶文段14筆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債權總金額40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及預告登記予蔡鳳錦時,被告竟逾越 黃中興授權範圍借款擔保之部分,在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欄內記載:擔保債務人對抵 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債款、透支 、貼現、墊款、票據、保證。告訴人黃中興及翔豪公司登記 名義負責人趙慧芳復當場以黃中興本人及翔豪公司之名義, 共同簽發票號395512號、面額4000萬元之本票 1張,由被告



轉交蔡鳳錦質押,致使列名在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義務人兼債務人之黃中興,亦擔負擔保同為債務人之翔 豪公司對抵押權人蔡鳳錦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之債務 ,包括債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後果因被告 所實際經營之翔豪公司發生跳票(其中包括有翔豪公司開立 予蔡鳳錦之支票),至此告訴人黃中興始查知上開最高限額 抵押擔保之範圍包括翔豪公司(為債務人)過去所積欠蔡鳳 錦而尚未清償之債務。且蔡鳳錦終仍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 請拍賣黃中興所有之寶文段14筆土地應有部分,嗣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於100年10月24日 以100年度司拍字第460 號裁定准予拍賣,因而致生損害於黃中興本人之財產。則被 告確有違背本人(指黃中興)所委託辦理抵押權設定借款之 範圍,及濫用其事務處分權之逾越授權擴大抵押權設定擔保 借款之範圍,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背信犯行洵堪認定。三、按背信罪之成立,固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為必要,然此主觀要件,僅 須具備其中之一,即足構成(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317 號判決意旨參見)。又按刑法上之背信罪,乃一般之違背任 務犯罪,必不成立詐欺、侵占、竊盜等特別犯罪,始有該背 信罪之適用(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4286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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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