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一三一頁)。│ │
│ │ │ │ │ │
├──┼─────┼──────┼──────┼───────┤
│⒉ │九十九年六│一千七百元 │①通訊監察譯│吳怡芬共同犯詐│
│ │月二十九日│ │文(附在九十│欺取財罪,處有│
│ │ │ │年度偵字第二│期徒刑貳月,如│
│ │ │ │四六五0號偵│易科罰金,以新│
│ │ │ │查卷第七一頁│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背面、第七五│壹日。如附表二│
│ │ │ │頁): │所示扣案物品,│
│ │ │ │0九七0-四│沒收。 │
│ │ │ │三五八九八(│ │
│ │ │ │蘇全偉-A)│ │
│ │ │ │與00二六三│ │
│ │ │ │九二七七五五│ │
│ │ │ │七二九六七(│ │
│ │ │ │林世昌-B)│ │
│ │ │ │在九十九年六│ │
│ │ │ │月二十九日上│ │
│ │ │ │午十一時五十│ │
│ │ │ │八分通聯: │ │
│ │ │ │A:你跟「阿│ │
│ │ │ │青」(即簡彣│ │
│ │ │ │祐)講,他要│ │
│ │ │ │做十一萬元才│ │
│ │ │ │可以回來。 │ │
│ │ │ │B:好。 │ │
│ │ │ │A:他有做到│ │
│ │ │ │嗎? │ │
│ │ │ │B:有啦,〔│ │
│ │ │ │今天,即九十│ │
│ │ │ │九年六月二十│ │
│ │ │ │九日〕做一千│ │
│ │ │ │七百元是他做│ │
│ │ │ │的。 │ │
│ │ │ │②簡彣祐在警│ │
│ │ │ │詢、偵查中、│ │
│ │ │ │原審法院審理│ │
│ │ │ │中之陳述(九│ │
│ │ │ │十九年度偵字│ │
│ │ │ │第二四六五0│ │
│ │ │ │號偵查卷第九│ │
│ │ │ │三頁、第一二│ │
│ │ │ │二頁、原審法│ │
│ │ │ │院一00年度│ │
│ │ │ │易字第二二七│ │
│ │ │ │二號卷第四六│ │
│ │ │ │頁背面)。 │ │
│ │ │ │③巫建龍在警│ │
│ │ │ │詢、偵查中陳│ │
│ │ │ │述(九十九年│ │
│ │ │ │度偵字第二四│ │
│ │ │ │六五0號偵查│ │
│ │ │ │卷第十一頁至│ │
│ │ │ │第十九頁、第│ │
│ │ │ │一六六頁至第│ │
│ │ │ │一六八頁、第│ │
│ │ │ │一二八頁至第│ │
│ │ │ │一三一頁)。│ │
│ │ │ │ │ │
├──┼─────┼──────┼──────┼───────┤
│⒊ │九十九六月│二次詐騙行為│①通訊監察譯│①吳怡芬共同犯│
│ │三十日 │,合計一萬四│文(附在九十│詐欺取財罪,處│
│ │ │千元 │年度偵字第二│有期徒刑叁月,│
│ │ │ │四六五0號偵│如易科罰金,以│
│ │ │ │查卷第七一頁│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背面、第八四│算壹日。如附表│
│ │ │ │頁): │二所示扣案物品│
│ │ │ │0九七0-四│,沒收。 │
│ │ │ │三五八九八(│②吳怡芬共同犯│
│ │ │ │蘇全偉-A)│詐欺取財罪,處│
│ │ │ │與00二六三│有期徒刑叁月,│
│ │ │ │九二七七五五│如易科罰金,以│
│ │ │ │七二九六七(│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林世昌-B)│算壹日。如附表│
│ │ │ │在九十九年六│二所示扣案物品│
│ │ │ │月三十日下午│,沒收。 │
│ │ │ │十四時四分、│ │
│ │ │ │十四時八分、│ │
│ │ │ │十七時四分通│ │
│ │ │ │聯: │ │
│ │ │ │A:今天好嗎│ │
│ │ │ │? │ │
│ │ │ │B:不好,都│ │
│ │ │ │問到沒錢的。│ │
│ │ │ │A:還有單子│ │
│ │ │ │在講嗎? │ │
│ │ │ │B:有啦,二│ │
│ │ │ │隻(被害人)│ │
│ │ │ │還在講幾千元│ │
│ │ │ │。 │ │
│ │ │ │---- │ │
│ │ │ │A:「阿昌」│ │
│ │ │ │呢? │ │
│ │ │ │B:在講單。│ │
│ │ │ │---- │ │
│ │ │ │B:跟你報一│ │
│ │ │ │下約一萬四千│ │
│ │ │ │。 │ │
│ │ │ │A:誰做的?│ │
│ │ │ │B:第一條是│ │
│ │ │ │「阿哲」(即│ │
│ │ │ │李承哲)跟「│ │
│ │ │ │阿成」做的,│ │
│ │ │ │第二條是我跟│ │
│ │ │ │「達達」跟「│ │
│ │ │ │阿豪」。 │ │
│ │ │ │②李承哲在警│ │
│ │ │ │詢、偵查中陳│ │
│ │ │ │述(九十九年│ │
│ │ │ │度偵字第二四│ │
│ │ │ │六五0號偵查│ │
│ │ │ │卷第六七頁、│ │
│ │ │ │第一一一頁)│ │
│ │ │ │。 │ │
│ │ │ │③李承哲入出│ │
│ │ │ │境資料(九十│ │
│ │ │ │九年度偵字第│ │
│ │ │ │二四六五0號│ │
│ │ │ │偵查卷第七二│ │
│ │ │ │頁)。 │ │
│ │ │ │④巫建龍在警│ │
│ │ │ │詢、偵查中陳│ │
│ │ │ │述(九十九年│ │
│ │ │ │度偵字第二四│ │
│ │ │ │六五0號偵查│ │
│ │ │ │卷第十一頁至│ │
│ │ │ │第十九頁、第│ │
│ │ │ │一六六頁至第│ │
│ │ │ │一六八頁、第│ │
│ │ │ │一二八頁至第│ │
│ │ │ │一三一頁)。│ │
│ │ │ │ │ │
├──┼─────┼──────┼──────┼───────┤
│⒋ │九十九年七│五千七百元 │①通訊監察譯│吳怡芬共同犯詐│
│ │月三日 │ │文(附在九十│欺取財罪,處有│
│ │ │ │年度偵字第二│期徒刑叁月,如│
│ │ │ │四六五0號偵│易科罰金,以新│
│ │ │ │查卷第二五頁│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如附表二│
│ │ │ │0九一九-四│所示扣案物品,│
│ │ │ │四0八四0(│沒收。 │
│ │ │ │巫建龍-A)│ │
│ │ │ │與0九七0-│ │
│ │ │ │四三五八九八│ │
│ │ │ │(蘇全偉-B│ │
│ │ │ │)在九十九年│ │
│ │ │ │七月五日下午│ │
│ │ │ │十八時二十四│ │
│ │ │ │分通聯: │ │
│ │ │ │A:星期六「│ │
│ │ │ │即九十九年七│ │
│ │ │ │月三日〕「阿│ │
│ │ │ │平」他們做多│ │
│ │ │ │少? │ │
│ │ │ │B:五千七百│ │
│ │ │ │元。 │ │
│ │ │ │A:到時候你│ │
│ │ │ │不是要給我錢│ │
│ │ │ │? │ │
│ │ │ │B:你要給一│ │
│ │ │ │萬五千元。 │ │
│ │ │ │A:我們不是│ │
│ │ │ │走一條幾千元│ │
│ │ │ │在你那裡? │ │
│ │ │ │B:是啦,七│ │
│ │ │ │千元。 │ │
│ │ │ │A:我們一條│ │
│ │ │ │九千一百元,│ │
│ │ │ │一條五千多,│ │
│ │ │ │...,你全│ │
│ │ │ │部是不是打二│ │
│ │ │ │萬五千元進來│ │
│ │ │ │? │ │
│ │ │ │B:是。 │ │
│ │ │ │A:「阿平」│ │
│ │ │ │總帳五千七百│ │
│ │ │ │元有沒有扣掉│ │
│ │ │ │馬仔(車手)│ │
│ │ │ │? │ │
│ │ │ │B:還沒有,│ │
│ │ │ │我會算給你。│ │
│ │ │ │②巫建龍在警│ │
│ │ │ │詢、偵查中陳│ │
│ │ │ │述(九十九年│ │
│ │ │ │度偵字第二四│ │
│ │ │ │六五0號偵查│ │
│ │ │ │卷第十一頁至│ │
│ │ │ │第十九頁、第│ │
│ │ │ │一六六頁至第│ │
│ │ │ │一六八頁、第│ │
│ │ │ │一二八頁至第│ │
│ │ │ │一三一頁)。│ │
│ │ │ │ │ │
└──┴─────┴──────┴──────┴───────┘
附表二:
┌─┬───────┬──┬───┬───────┬──────────────┐
│編│ 扣案物名稱 │數量│持有人│ 用 途 │ 查 扣 地 點 │
│號│ │ │ │ │ │
├─┼───────┼──┼───┼───────┼──────────────┤
│⒈│教戰手則筆記本│三本│簡彣祐│簡彣祐所有,供│臺中市○里區○○○街五二巷二│
│ │ │ │ │犯罪所用之物。│一號 │
├─┼───────┼──┼───┼───────┼──────────────┤
│⒉│電話連絡表(其│一張│簡彣祐│簡彣祐所有,供│(同上) │
│ │上記載共犯李承│ │ │與共犯聯絡使用│ │
│ │哲及劉怡婷之聯│ │ │之物。 │ │
│ │絡電話) │ │ │ │ │
├─┼───────┼──┼───┼───────┼──────────────┤
│⒊│詐欺教戰手則 │六張│巫建龍│巫建龍所有,供│臺中市○○區○○路一八三號三│
│ │ │ │ │犯罪所用之物。│樓 │
└─┴───────┴──┴───┴───────┴──────────────┘
附表三:備註說明欄
┌─┬───────┬──┬───┬──────────────────────┐
│編│ 扣案物名稱 │數量│持有人│ 不 併 予 宣 告 沒 收 之 說 明 │
│號│ │ │ │ │
├─┼───────┼──┼───┼──────────────────────┤
│⒈│帳冊 │一本│簡彣祐│內容記載共犯簡彣祐於(九十九年)九月至十月間│
│ │ │ │ │向案外人借款之紀錄,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具有│
│ │ │ │ │何關聯性。 │
├─┼───────┼──┼───┼──────────────────────┤
│⒉│LG廠牌行動電│一支│簡彣祐│無證據證明與本案具有何關聯性。 │
│ │話(序號三五八│ │ │ │
│ │0000000│ │ │ │
│ │九二五九二) │ │ │ │
├─┼───────┼──┼───┼──────────────────────┤
│⒊│易付卡 │一疊│簡彣祐│無證據證明與本案具有何關聯性。 │
├─┼───────┼──┼───┼──────────────────────┤
│⒋│ZTE廠牌行動│一支│簡彣祐│無證據證明與本案具有何關聯性。 │
│ │電話(序號三五│ │ │ │
│ │0000000│ │ │ │
│ │00三七九八,│ │ │ │
│ │內含0九七三-│ │ │ │
│ │六九四二一0號│ │ │ │
│ │SIM門號卡一│ │ │ │
│ │枚) │ │ │ │
├─┼───────┼──┼───┼──────────────────────┤
│⒌│亞太商業銀行活│一本│巫建龍│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匯作業部一00年一│
│ │期儲蓄存款存摺│ │ │月二十日元存匯字第一000000七二四號函覆│
│ │(00一三-二│ │ │該帳戶最終交易日為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見│
│ │二-三三七四一│ │ │原審法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九八四號卷第五二頁│
│ │-五-0) │ │ │),是該帳戶於本案犯罪期間並無使用情事,無證│
│ │ │ │ │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使用。 │
├─┼───────┼──┼───┼──────────────────────┤
│⒍│元大商業銀行存│一本│巫建龍│(同上) │
│ │款存摺(00一│ │ │ │
│ │三-二0-三三│ │ │ │
│ │七四一-五-0│ │ │ │
│ │) │ │ │ │
├─┼───────┼──┼───┼──────────────────────┤
│⒎│華南商業銀行外│一本│巫建龍│華南商業銀行總行一00年一月六日營清字第一0│
│ │匯存款存摺(四│ │ │000二五三號函暨所附往來明細表、對帳單顯示│
│ │00-九七00│ │ │,該帳戶於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同年十月三十一│
│ │四一六二-一)│ │ │日止均無交易明細紀錄(見原審法院九十九年度易│
│ │ │ │ │字第三九八四號卷第五四頁至第五五-一頁),是│
│ │ │ │ │該帳戶於本案犯罪期間並無使用情事,無證據證明│
│ │ │ │ │係供本案犯罪使用。 │
├─┼───────┼──┼───┼──────────────────────┤
│⒏│臺中商銀存摺(│一本│巫建龍│臺中商業銀行總行一00年一月五日中業管字第一│
│ │0三九-二0-│ │ │0000000000七號函覆該帳戶於九十九年│
│ │0000000│ │ │六月一日起至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均無交易明細紀│
│ │) │ │ │錄(見原審法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九八四號卷第│
│ │ │ │ │五三頁),是該帳戶於本案犯罪期間並無使用之情│
│ │ │ │ │事,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使用。 │
├─┼───────┼──┼───┼──────────────────────┤
│⒐│晨貿公司保費欠│二張│巫建龍│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具有何關聯性。 │
│ │費單 │ │ │ │
├─┼───────┼──┼───┼──────────────────────┤
│⒑│MOTOROL│一支│巫建龍│非搭配共犯巫建龍所使用00000000000│
│ │A廠牌行動電話│ │ │號行動電話門號行動電話機(見原審法院九十九年│
│ │(序號三五四八│ │ │度易字第三九八四號卷第三三頁至第五十頁雙向通│
│ │0000000│ │ │聯紀錄資料之行動電話機IMEI),無證據證明│
│ │0二0九) │ │ │與本案犯罪具有何關聯性。 │
├─┼───────┼──┼───┼──────────────────────┤
│⒒│便條紙 │二張│巫建龍│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具有何關聯性。 │
├─┼───────┼──┼───┼──────────────────────┤
│⒓│中國銀行存褶 │一本│巫建龍│戶名:巫居展,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具有何關聯│
│ │(四七六八八六│ │ │性。 │
│ │六-0一八八-│ │ │ │
│ │0六四二五九-│ │ │ │
│ │六) │ │ │ │
├─┼───────┼──┼───┼──────────────────────┤
│⒔│中國銀行電子借│一張│巫建龍│無持卡人簽名,搭配上開中國銀行帳戶使用,查無│
│ │記卡(六0一三│ │ │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性。 │
│ │0000000│ │ │ │
│ │0000000│ │ │ │
│ │三) │ │ │ │
├─┼───────┼──┼───┼──────────────────────┤
│⒕│中國建設銀行金│一張│巫建龍│無持卡人簽名,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具有何關聯│
│ │融卡(六二二七│ │ │性。 │
│ │0000000│ │ │ │
│ │二八九六) │ │ │ │
├─┼───────┼──┼───┼──────────────────────┤
│⒖│華南商業銀行活│一本│巫建龍│存摺交易明細紀錄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止(九十│
│ │期儲蓄存款存摺│ │ │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各有│
│ │(四0三-二0│ │ │銀行自動配發存款利息),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
│ │一0五三二四-│ │ │具有何關聯性。 │
│ │七) │ │ │ │
├─┼───────┼──┼───┼──────────────────────┤
│⒗│華南商業銀行提│一張│巫建龍│(同上) │
│ │款卡(四0三-│ │ │ │
│ │0000000│ │ │ │
│ │四-七) │ │ │ │
├─┼───────┼──┼───┼──────────────────────┤
│⒘│華南商業銀行綜│二本│巫建龍│第一本存摺交易明細紀錄至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止│
│ │合存款存摺(四│ │ │(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銀行自動配發存款利息,│
│ │0三-二00一│ │ │其後即記載「換摺」),換摺後第二本存摺係於九│
│ │二六九三-三)│ │ │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換發,其內尚無任何交易明細紀│
│ │ │ │ │錄,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具有何關聯性。 │
├─┼───────┼──┼───┼──────────────────────┤
│⒙│華南商業銀行提│一張│巫建龍│(同上) │
│ │款卡(四0三-│ │ │ │
│ │0000000│ │ │ │
│ │三-三) │ │ │ │
├─┼───────┼──┼───┼──────────────────────┤
│⒚│地龍之精文宣資│二本│巫建龍│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具有何關聯性。 │
│ │料 │ │ │ │
├─┼───────┼──┼───┼──────────────────────┤
│⒛│地龍之精膠囊 │五盒│巫建龍│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具有何關聯性。 │
├─┼───────┼──┼───┼──────────────────────┤
││宣導手冊(真實│四本│巫建龍│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具有何關聯性。 │
│ │體驗話地龍) │ │ │ │
├─┼───────┼──┼───┼──────────────────────┤
││書-地龍的神奇 │一本│巫建龍│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具有何關聯性。 │
│ │效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