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8年度,1565號
TCHM,98,上易,1565,2010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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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法院,而自為判決,均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目前社會上各種詐欺集團之犯罪相當猖獗,對治安危 害甚大,且因組織內各個成員分工縝密,查獲不易,而被告 2人到案後,猶不知悔悟,推諉責任,希冀免受制裁,態度 至不可取,加上被害人申○○等人損失慘重,索賠無門,故 對被告2人所為,均有從重議處之必要,乃再考量其等各自 之素行、參與該集團犯罪之程度、擔負分工行為之輕重等一 切情狀,對被告午○○亥○○就附表一、附表二等各自所 犯者,分別宣告如主文第2、3項所示之刑。復查,被告午○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3、9至14等各罪,及被告亥○○所 犯如附表二編號2至5、11至16等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 4月24日之前,復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 不得減刑之事由,故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 其等上開所犯各罪,均減其宣告刑2分之1,及定其等各應執 行之刑。至被告2人各對被害人申○○所犯者(即附表一及 附表二之編號1等部分),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2條第1項規定,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始有 該減刑條例適用;犯罪行為之一部或其犯罪結果在96年4月 25日以後,不得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 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3540號解釋,及最高法院70年台非字第 135號判例意旨),是其等各自對被害人申○○所犯者,犯 罪行為之一部雖在96年4月24日之前,然其等此部分行為之 最後終了日既均為96年6月5日,則揆諸上開說明,即均無可 適用該減刑條例予以減刑,併此敘明。扣案之行動電話3支 (MOTOROLA、ZIKOM、TORQ牌)、中國信託金融卡1張(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印章1枚、記憶卡2枚(KINGSTOB、PANA SONIC牌)、隨身碟1枚(CARDREADER牌),雖均屬共犯陳駿 杰所有,然依現有卷證資料,並無法證明係供本件詐欺犯行 所用,故均不予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午○○亥○○均尚涉嫌附表三編號1 至3等3件詐欺取財之犯行(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至14等3件 );另被告午○○還涉嫌附表二編號1,即被害人申○○於 96年3月1日匯款18萬元、96年3月2日匯款1萬8100元等部分 ,與附表二編號3、4對被害人己○○、壬○○等所犯部分; 且其等上開各自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與前 揭已論罪科刑者,為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 ㈡惟查:被告亥○○午○○依序於96年3月1日、7日先後加 入該詐騙集團而成為正犯等事實,前已證明,則附表三編號 1至3等3件所示者,因犯罪時間分別係95年11月9日、95年7



月間某日及96年1月4日,當時其等尚未進入該詐騙集團,自 與此等犯罪無關,而不應擔負罪責。同理,被告午○○別所 涉嫌附表二編號1,有關被害人申○○於96年3月1日匯款18 萬元、96年3月2日匯款1萬8100元等部分,及附表二編號3、 4被害人己○○、壬○○等部分,因被告午○○當時尚未加 入該詐騙集團,亦均不為罪。從而,上述各部分自應分別為 被告2人均無罪之判決,惟因公訴人以之與其等前開已論罪 科刑者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故皆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
五、不另為免訴判決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午○○就附表二編號2被害人丑○○部 分,及被告亥○○就附表一編號2被害人天○○部分,亦均 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且與前開其等已經 論罪科刑者,均係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
㈡查被告午○○對被害人丑○○所犯者,及被告亥○○對被害 人天○○所犯部分,已分別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 第4352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622號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簡字第348號等予以 判決確定之事實,前已一再敘明,則此等部分即均應諭知免 訴,茲因公訴人認與其等前開已論罪科刑者具有集合犯之實 質上一罪關係,故皆不另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莊 深 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振 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附表一:被告午○○所犯部分
┌─┬─┬─────┬─────────┬─────┬───────┬───────────┐
│編│被│受騙日期 │匯款帳號、戶名 │受騙金額 │詐騙集團使用之│ 所犯罪名及科刑 │
│號│害│ │ │(新臺幣)│詐騙電話及詐騙│ │
│ │人│ │ │ │方法(即詐術)│ │
├─┼─┼─────┼─────────┼─────┼───────┼───────────┤




│1 │曾│96.03.07起│臺中商銀田中分行 │0000000元 │0000-000000 │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久│至96.06.05│000000000000 │ │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拾月。 │
│ │哲│止,共匯款│(戶名蕭東振) │ │0000000000000 │ │
│ │ │十二筆。 │社頭郵局 │ │;假冒臺灣臺中│ │
│ │ │ │00000000000000 │ │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戶名亥○○) │ │檢察官、警官,│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佯稱破獲香港彩│ │
│ │ │ │000000000000 │ │券局詐騙案,需│ │
│ │ │ │(戶名周宜青) │ │釐清其與詐騙集│ │
│ │ │ │ │ │團關係,而需匯│ │
│ │ │ │ │ │款入承辦之帳戶│ │
│ │ │ │ │ │內,俾利控管。│ │
├─┼─┼─────┼─────────┼─────┼───────┼───────────┤
│2 │蕭│96.03.31 │社頭郵局 │21021元 │0000-000000 │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銘│12:50 │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
│ │志│ │(戶名亥○○) │ │00-00000000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00-00000000; │ │
│ │ │ │ │ │網路援交而設詞│ │
│ │ │ │ │ │詐欺。 │ │
├─┼─┼─────┼─────────┼─────┼───────┼───────────┤
│3 │吳│96.04.16 │中壢建國路郵局 │50000元 │接獲一通電話,│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國│16:00 │00000000000000 │ │佯稱丁○○兒子│,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
│ │梁│ │(戶名黃朝明) │ │吳宗林與之有一│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筆20萬元債務問│ │
│ │ │ │ │ │題需處理,已協│ │
│ │ │ │ │ │議需事先匯款5 │ │
│ │ │ │ │ │萬元。 │ │
├─┼─┼─────┼─────────┼─────┼───────┼───────────┤
│4 │林│96.04.27 │中國信託大安分行 │10000元 │0000-000000; │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易│14:30 │000-000000000000 │ │佯裝友人急需借│,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弘│ │(戶名王李秀娟) │ │款。 │ │
├─┼─┼─────┼─────────┼─────┼───────┼───────────┤
│5 │許│96.05.09 │臺東企銀臺北分行 │30000元 │0000-000000; │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雅│12:00 │0000000000000 │ │佯裝友人借貸詐│,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各│ │(戶名劉明喜) │ │欺。 │ │
├─┼─┼─────┼─────────┼─────┼───────┼───────────┤
│6 │曾│96.05.09 │臺東企銀臺北分行 │50000元 │假冒國稅局退稅│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承│14:13 │0000000000000 │ │詐欺。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宗│ │(戶名劉明喜) │ │ │ │
├─┼─┼─────┼─────────┼─────┼───────┼───────────┤




│7 │蕭│96.05.10 │臺東企銀信義分行 │830000元 │網路購車詐欺。│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清│15:37 │0000000000000 │ │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文│96.05.23 │(戶名江家榮) │ │ │ │
│ │ │11:00 │第一銀行新化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戶名蔡杰廷) │ │ │ │
├─┼─┼─────┼─────────┼─────┼───────┼───────────┤
│8 │郭│96.06.12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30000元 │0000-000000 │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韋│15:00 │慶豐分行 │450000元 │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志│96.06.20 │000-00000000000000│ │網路購車詐欺。│ │
│ │ │11:00 │(戶名陳玫伊) │ │ │ │
│ │ │ │第一銀行蘇澳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戶名馮馨儀) │ │ │ │
│ │ │ │兆豐商銀北新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戶名張晶佩) │ │ │ │
├─┼─┼─────┼─────────┼─────┼───────┼───────────┤
│9 │高│96.04.06 │臺灣企銀 │共計 │0000-000000 │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大│01:27 │000-00000000000000│71000元 │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
│ │偉│ │06 (戶名不詳) │ │網路援交、設詞│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 │ │ │中國信託員林分行 │ │詐欺。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戶名林旆詩)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戶名不詳) │ │ │ │
├─┼─┼─────┼─────────┼─────┼───────┼───────────┤
│10│王│96.04.08 │第一銀行斗南分行 │119000元 │網路援交詐欺。│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國│14:30 │000-00000000000 │ │ │,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
│ │樑│ │(戶名林妍君) │ │ │有期徒刑參月。 │
│ │ │ │新竹商銀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戶名不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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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方│96.04.23 │伸港全興郵局 │2983元 │00-00000000; │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怡│21:52 │000-00000000000000│ │佯稱先前於網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
│ │蘋│ │(戶名陳文政) │ │上購買商品之帳│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戶,遭人設定分│ │
│ │ │ │ │ │期付款功能,需│ │




│ │ │ │ │ │配合取消轉帳功│ │
│ │ │ │ │ │能等語而詐欺。│ │
├─┼─┼─────┼─────────┼─────┼───────┼───────────┤
│12│許│96.04.23 │伸港全興郵局 │4999元 │00-00000000; │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志│20:16 │000-00000000000000│ │佯稱先前於網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
│ │傑│ │(戶名陳文政) │ │上購買商品之帳│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戶,遭人設定分│ │
│ │ │ │ │ │期付款功能,需│ │
│ │ │ │ │ │配合取消轉帳功│ │
│ │ │ │ │ │能等語而詐欺。│ │
├─┼─┼─────┼─────────┼─────┼───────┼───────────┤
│13│呂│96.04.23 │伸港全興郵局 │9912元 │00-00000000; │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佳│21:44 │000-00000000000000│ │佯稱先前於網路│,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
│ │玲│ │(戶名陳文政) │ │上購買商品之帳│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戶,遭人設定分│ │
│ │ │ │ │ │期付款功能,需│ │
│ │ │ │ │ │配合取消轉帳功│ │
│ │ │ │ │ │能等語而詐欺。│ │
├─┼─┼─────┼─────────┼─────┼───────┼───────────┤
│14│陳│96.03.19 │臺灣土地銀行員林分│750000元 │0000-000000; │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斌│ │行 │ │網路購車詐欺。│,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
│ │鈞│ │000000000000 │ │ │有期徒刑肆月。 │
│ │ │ │(戶名午○○) │ │ │ │
└─┴─┴─────┴─────────┴─────┴───────┴───────────┘
附表二:被告亥○○所犯部分
┌─┬─┬─────┬─────────┬─────┬───────┬───────────┐
│編│被│受騙日期 │匯款帳號、戶名 │受騙金額 │詐騙集團使用之│ 所犯罪名及科刑 │
│號│害│ │ │(新臺幣)│詐騙電話及詐騙│ │
│ │人│ │ │ │方法(即詐術)│ │
├─┼─┼─────┼─────────┼─────┼───────┼───────────┤
│1 │曾│96.03.01起│臺中商銀田中分行 │0000000元 │0000-000000 │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久│至96.06.05│000000000000 │ │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哲│止,共匯款│(戶名蕭東振) │ │0000000000000 │。 │
│ │ │十四筆。 │社頭郵局 │ │;假冒臺灣臺中│ │
│ │ │ │00000000000000 │ │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戶名亥○○) │ │檢察官、警官,│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佯稱破獲香港彩│ │
│ │ │ │000000000000 │ │券局詐騙案,需│ │
│ │ │ │(戶名周宜青) │ │釐清渠與詐騙集│ │
│ │ │ │ │ │團關係,而需匯│ │




│ │ │ │ │ │款入承辦之帳戶│ │
│ │ │ │ │ │內,俾利控管。│ │
├─┼─┼─────┼─────────┼─────┼───────┼───────────┤
│2 │許│96.03.2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30000元 │0000-000000 │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明│23:21許 │000000000000 │ │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華│ │(戶名亥○○) │ │0000-000000;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在網際網路上一│ │
│ │ │ │ │ │位自稱小燕女子│ │
│ │ │ │ │ │佯稱:如欲與之│ │
│ │ │ │ │ │發生關係(援交│ │
│ │ │ │ │ │),需事先至A│ │
│ │ │ │ │ │TM匯款等情而│ │
│ │ │ │ │ │詐騙。 │ │
├─┼─┼─────┼─────────┼─────┼───────┼───────────┤
│3 │林│96.03.01 │臺中商銀員林分行 │60000元 │佯裝友人急需借│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秀│16:55、 │000-000000000000 │ │款。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怡│16:57 │(戶名張慧珠) │ │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
│ │ │ │ │ │ │伍日。 │
├─┼─┼─────┼─────────┼─────┼───────┼───────────┤
│4 │邱│96.03.05 │臺中商銀員林分行 │80000元 │0000-000000; │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欣│12:05 │000-000000000000 │ │佯裝友人急需借│,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怡│ │(戶名張慧珠) │ │款。 │,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5 │吳│96.04.16 │中壢建國路郵局 │50000元 │接獲一通電話,│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國│16:00 │00000000000000 │ │佯稱丁○○兒子│,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梁│ │(戶名黃朝明) │ │吳宗林與之有一│,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
│ │ │ │ │ │筆二十萬元債務│伍日。 │
│ │ │ │ │ │問題需處理,已│ │
│ │ │ │ │ │協議需事先匯款│ │
│ │ │ │ │ │五萬元。 │ │
├─┼─┼─────┼─────────┼─────┼───────┼───────────┤
│6 │林│96.04.27 │中國信託大安分行 │10000元 │0000-000000; │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易│14:30 │000-000000000000 │ │佯裝友人急需借│,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弘│ │(戶名王李秀娟) │ │款。 │。 │
├─┼─┼─────┼─────────┼─────┼───────┼───────────┤
│7 │許│96.05.09 │臺東企銀臺北分行 │30000元 │0000-000000; │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雅│12:00 │0000000000000 │ │佯裝友人借貸詐│,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各│ │(戶名劉明喜) │ │欺。 │。 │
├─┼─┼─────┼─────────┼─────┼───────┼───────────┤
│8 │曾│96.05.09 │臺東企銀臺北分行 │50000元 │假冒國稅局退稅│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承│14:13 │0000000000000 │ │詐欺。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宗│ │(戶名劉明喜) │ │ │。 │
├─┼─┼─────┼─────────┼─────┼───────┼───────────┤
│9 │蕭│96.05.10 │臺東企銀信義分行 │830000元 │網路購車詐欺。│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清│15:37 │0000000000000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文│96.05.23 │(戶名江家榮) │ │ │。 │
│ │ │11:00 │第一銀行新化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戶名蔡杰廷) │ │ │ │
├─┼─┼─────┼─────────┼─────┼───────┼───────────┤
│10│郭│96.06.12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30000元 │0000-000000 │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韋│15:00 │慶豐分行 │450000元 │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志│96.06.20 │000-00000000000000│ │網路購車詐欺。│。 │
│ │ │11:00 │(戶名陳玫伊) │ │ │ │
│ │ │ │第一銀行蘇澳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戶名馮馨儀) │ │ │ │
│ │ │ │兆豐商銀北新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戶名張晶佩) │ │ │ │
├─┼─┼─────┼─────────┼─────┼───────┼───────────┤
│11│高│96.04.06 │臺灣企銀 │共計 │0000-000000 │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大│01:27 │000-00000000000000│71000元 │0000-000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偉│ │06 (戶名不詳) │ │網路援交、設詞│,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 │中國信託員林分行 │ │詐欺。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戶名林旆詩)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戶名不詳) │ │ │ │
│ │ │ │ │ │ │ │
├─┼─┼─────┼─────────┼─────┼───────┼───────────┤
│12│王│96.04.08 │第一銀行斗南分行 │119000元 │網路援交詐欺。│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國│14:30 │000-00000000000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樑│ │(戶名林妍君) │ │ │,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
│ │ │ │新竹商銀 │ │ │伍日。 │
│ │ │ │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戶名不詳) │ │ │ │
├─┼─┼─────┼─────────┼─────┼───────┼───────────┤
│13│方│96.04.23 │伸港全興郵局 │2983元 │00-00000000; │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怡│21:52 │000-00000000000000│ │佯稱先前於網路│,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蘋│ │(戶名陳文政) │ │上購買商品之帳│,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戶,遭人設定分│ │
│ │ │ │ │ │期付款功能,需│ │
│ │ │ │ │ │配合取消轉帳功│ │
│ │ │ │ │ │能等語而詐欺。│ │
├─┼─┼─────┼─────────┼─────┼───────┼───────────┤
│14│許│96.04.23 │伸港全興郵局 │4999元 │00-00000000; │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志│20:16 │000-00000000000000│ │佯稱先前於網路│,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傑│ │(戶名陳文政) │ │上購買商品之帳│,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戶,遭人設定分│ │
│ │ │ │ │ │期付款功能,需│ │
│ │ │ │ │ │配合取消轉帳功│ │
│ │ │ │ │ │能等語而詐欺。│ │
├─┼─┼─────┼─────────┼─────┼───────┼───────────┤
│15│呂│96.04.23 │伸港全興郵局 │9912元 │00-00000000; │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佳│21:44 │000-00000000000000│ │佯稱先前於網路│,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玲│ │(戶名陳文政) │ │上購買商品之帳│,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戶,遭人設定分│ │
│ │ │ │ │ │期付款功能,需│ │
│ │ │ │ │ │配合取消轉帳功│ │
│ │ │ │ │ │能等語而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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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陳│96.03.19 │臺灣土地銀行員林分│750000元 │0000-000000; │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斌│ │行 │ │網路購車詐欺。│,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鈞│ │000000000000 │ │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
│ │ │ │(戶名午○○) │ │ │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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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被告午○○亥○○均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編號│被害人│受騙日期 │匯款帳號、戶名 │受騙金額(│詐騙集團使用之│詐騙之方法(即詐│
│ │ │ │ │新臺幣) │詐騙電話 │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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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辛○○│95.11.09 │中國信託永吉分行 │20000元 │0000-000000 │假冒電信公司販售│
│即起│ │ │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 │通話點數詐欺 │
│訴書│ │ │(戶名胡家翔) │ │0000-000000 │ │
│編號│ │ │臺新銀行臺中分行 │ │ │ │
│12)│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 │(戶名張智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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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丙○○│95.7月間某│臺新銀行臺中分行 │80000元 │0000-000000 │佯稱可低價代繳費│
│即起│ │日 │000-00000000000000│ │ │用詐欺 │
│訴書│ │ │(戶名張智聖) │ │ │ │
│編號│ │ │ │ │ │ │
│1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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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巳○○│96.01.04 │臺新銀行臺中分行 │1700元 │ │網路拍賣購物詐欺│
│即起│ │ │000-00000000000000│ │ │ │
│訴書│ │ │(戶名張智聖) │ │ │ │
│編號│ │ │ │ │ │ │
│1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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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